内控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07-18

内控差旅费管理办法(共9篇)

1.内控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镇教体系统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县财政局【2014】36号文件,结合我镇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全镇在职职工临时到本镇各学校、其它乡镇、本县中心城区及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到办公室登记审核备案,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住宿费

第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本县境内出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但确因工作需要住宿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标准每间每天最高不超过100元。

省内(本县以外)地区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本镇内出发原则上不在出发单位就餐,不发伙食补助。确需在外就餐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发伙食补助。本县境内,镇以外出发,半天的,不发伙食补助费,超过半天,确需在外就餐,伙食补助费根据出差就餐需要,按照每人早餐10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标准执行。

省内(本县外)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按照每人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执行。

省外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算,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四章 交通费

第九条 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出差人出发前,先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办公室登记后,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能超过80元。县内交通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30元。市县出发原则上乘坐公交车和长途客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租车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但租车费用不得超过县财政局规定市县出发每人每天的交通包干费用标准。出差人利用上下班时顺便到县相关单位捎带材料、办理事项或家住县城需交材料早走的职工,不另加差旅费。市外出发按省财政厅和财政部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镇内出发交通费。单位工作人员到各学校出发,尽量用公务车;如用职工私家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合理调配出发人数和车次,尽量统筹安排集中出发或顺路出发,严格控制单人单项工作出发,进行审批登记后,按车次实际里程每公里1元计算交通费,到镇驻地学校(沂源三中、幼儿园)出发没有交通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单位办法执行。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三条 出差人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车票、住宿费、公务出差审批单等凭证。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县区的按规定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条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实行出差审批登记制度,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在半月内整理并填写好相关票据,经办公室核对审查后,经办人、办公室主任、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校(园)长分别进行审核把关签字,最后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五条 单位对各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章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2.差旅管理叫好不叫座 篇二

“太难了,而这种难往往是非技术因素造成的。”在采访差旅管理系统在中国的应用状况时,游易网的CEO熊长青这样说。尽管早在2004年,游易网就已经开发成功了差旅管理系统,开始开拓企业客户市场,并已经有了三个不断完善的版本,但至少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业务进展的状况并不尽如人意。

而在差旅管理市场,这已经不是偶然现象。之前已经有美国运通、罗森康辉等国际级差旅管理企业在中国折戟的案例,而在最近,从e龙又传出消息,2005年12月份,e龙已经停止了集团客户部ETM(企业差旅管理系统)的业务,工作人员从上百人压缩到十几个人,而剩下的这些人目前的工作也仅限于扫尾之类的事情。

e龙集团客户部全国经理华倚天称,2002年e龙研发了ETM系统,并高调进入这一市场。据华倚天介绍,在国内的企业中e龙是第一个进入这一市场的公司。

不过,这一市场的想像空间也确实相当诱人,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中国面向公司客户的商务旅行管理市场规模高达330亿元人民币,并且呈逐年高速增长趋势。“市场确实很大,但问题更大。” 华倚天说。像e龙这样的企业都对这一“肥肉”退避三舍,其间存在的问题确实不少。

难以逾越的障碍

熊长青列举了几个影响差旅管理市场发展的因素:

其一,市场的接受程度。按照他的说法,国内目前能够接受差旅管理概念的企业并不多,多为大型企业,这样在客户规模上就会受到限制。“我们磨破嘴皮推销差旅管理的理念,但效果并不明显。” 熊长青介绍大型企业里一般会有专门的人员来负责差旅的事情,而很多中小企业一般是由办公室或行政部兼职管理,出差的量也不大。对中小企业而言,产品的销售经理就只有直接找公司的一把手了。但这样的销售模式有一定难度。因为企业的负责人往往没有时间接待销售人员。

“自己定机票和酒店都有回扣,而差旅系统的作用在于使差旅费用的使用透明化。因此没人会愿意上这套系统。”中国航天总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说。

其二,资金流程是最大的问题。目前90%以上的企业要求月结款,也就是说,差旅服务企业先要垫付所服务企业的出差费用,然后在下一个月结账。虽然企业一般不会赖账,但拖欠应收账款的现象相当普遍。华倚天表示,拖欠款的时间少则三个月,多则半年。而企业越大需要垫付的资金就越多,像海尔公司每月的差旅费用在150万元人民币左右,而这笔钱对于小规模的差旅服务企业而言是很难承受的。“e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这个因素而放弃企业差旅管理服务的,现在主要是以散客为主。” 华倚天说。

其三,客户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模式,现在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美国运通在国外做了很多年,但进入中国之后一直水土不服,原因在于一直搞不清楚应该给客户提供何种服务。”熊长青说。

据华倚天介绍,当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e龙的ETM系统其实是“随需应变”的。“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要求,但即使这样也最终难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模式”。

另外在行业政策方面也有相应的缺陷。熊长青说,由于中国民航对代理人实行属地化管理,注册地在北京的游易网若想开展全国性的机票业务,必须向业务所在地的民航管理部门申请代理人资质,限制颇多。所以他们根本无法提供全球性甚至区域性的差旅管理服务。

尝试突围

与e龙在企业差旅管理市场的退缩态度相反,携程、游易等国内差旅服务商却采取了积极的举动。

2006年3月16日,携程宣布将全力进军商旅管理市场并推出了可在网上实时查询的电子版“商旅管家”。携程首席执行官范敏表示,携程的目的是希望商旅管理业务成为继酒店、机票、度假预订业务之后的第四个利润增长点。目前携程已与松下电器、可口可乐、平安等知名企业签订了商旅管理合作协议。

游易网则在2006年年初,将差旅管理系统升级为第三版,与前两个版本相比,第三版本加入了数据的分析统计报表功能。譬如公司员工在哪个航空公司订的机票最多,就可以去和这样的航空公司谈折扣。这其中还包括对于个人、部门的费用分析等等。熊长青表示之所以要做这样的改进,是因为客户的需求量比较大。

“差旅管理的核心包括两点:一是如何达到规定的服务品质;二是控制成本。成本控制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差旅政策(不同级别的人如何区别对待);二是审批流程。比如审批也可以通过平台来实现,每个客户企业都会有不同的差旅政策,这个政策被我们设计进入特定的平台程序。企业对差旅管理的审批制度和流程等,就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来体现。” 熊长青介绍。

3.《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篇三

1.目的 2.适用范围 3.定义 4.职责 5.程序

5.1 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报销规定 5.2 路途交通费开支标准 5.3 市内交通费开支标准 5.4 住宿费开支标准 5.5 出差补助标准 5.6 行李托运费报销标准 5.7 会务组考察费用 5.8 驻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5.9 检修工程公司短期项目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5.10 物贸公司长期驻外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5.11 参加培训学习驻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5.12 参加学历教育人员报销规定

5.13 公司职工因病、工伤外出就医报销规定 5.14 公司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5.15 公司职工疗养报销规定 5.16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5.17 其他 5.18 附则 6.相关文件 7.附件 8.记录

IMP-CW-014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出差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职工差旅费、驻地市内交通费、参加培训学习、学历教育、职工因病、工伤外出就医、职工探亲路费及符合疗养条件的职工报销规定。3.定义

各单位负责人:指管理部室、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负责人。4.职责

见相关内容。

5.程序

5.1 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报销规定 5.1.1 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批准权限

5.1.1.1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是指,因联系技术和业务工作、工作调动、支援工作、参加各种会议、物品采购、走访、学习考察、参加对口专业的职称考试等。公司职工因工需要出差,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其批准权限为:

a、各单位负责人出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集团公司总经理不在岗时,由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管理部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到省外出差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到省内出差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b、公司职工按规定参加专业对口的职称考试,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共同批准。

c、公司职工调动、学生分配、借调外单位(含到外单位支援工作和借工),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共同批准。

d、公司职工参加本专业岗位、技能培训,或参加本专业要求的取证培训班,由本单位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共同批准。

e、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等人员需要报销差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1.1.2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时,公司领导出差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报销,其他人员出差,根据5.1.1.1条规定的批准权限,由批准人签字报销。差旅费报销实行“一人一单”,两人及以上共同填写一张报销单的,财务不予报销。5.2 路途交通费开支标准 5.2.1 乘坐飞机

5.2.1.1集团公司领导、管理部室主要负责人及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出差,可以乘坐飞机,但只能乘座经济舱,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如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签发“工作人员乘坐飞机通知单”(格式详见本办法IMP-CW-014表1)并送交财务部,报销时由批准人在飞机票上签字方可报销。批准权限为:工作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集团公司总经理不在岗时,由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

5.2.1.2出差城市有高铁或动车到达的,工作人员出差不得乘坐飞机。

5.2.1.3新疆区域工作人员春节探亲假自行乘坐飞机的,按照航线非折扣全价机票款的50%予以报销;其他出差自行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火车硬卧价款予以报销。5.2.1.4工作人员境外出差乘座飞机的,据实报销。5.2.2 乘坐轮船

5.2.2.1集团公司领导、管理部室主要负责人及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出差,最高可乘坐二等舱。

5.2.2.2其他人员出差一律控制在三等舱以下,超出乘坐标准乘船的,超过部分费用自理。5.2.3 乘坐道路交通工具(汽车)

不分职级,均可选乘舒适、快捷的客车。5.2.4 乘坐火车

5.2.4.1集团公司领导、管理部室主要负责人及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出差、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出差,可乘坐普通火车软座、软卧;其他人员出差可乘坐普通火车硬座,如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十小时的,可购买硬席卧铺票。

5.2.4.2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均可乘坐动车或高铁的一等软座或二等软座,不得购买商务座,如自行购买商务座,按照一等软座价款予以报销。5.2.5公司职工出差,符合以上乘坐标准的车船票,据实报销,超出乘坐标准的,超过部分自行负担。需代订车票的,订票手续费每张车票按不高于10元标准,凭票报销。5.2.6公司职工趁出差之便,外出旅游或回家探亲等,其绕道车、船费,按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报销(直线车船费按本人符合乘坐的普快火车软、硬卧或轮船舱别计算),超支部分自理。如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可凭票据据实报销。但旅游和在家期间,不计发出差伙食补助。5.3 市内交通费开支标准

5.3.1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因工作时间等特殊情况要求,出发点与目的地或中转城市之间,每趟出差可报销不超过两次出租车票,出租车票必须真实有效,时间地点与出差内容一致,每次在30元以内凭据报销。

5.3.2因出差乘坐公共汽车、公共轮渡、地铁、城铁等公共交通费用,可凭单据报销。除长期驻外人员(一个月以上)可报销一次充值多次往返的公共交通费用外,其他人员不得报销公共交通充值费用。

5.3.3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车票时间与行程或工作内容必须真实一致,否则不予报销。5.4 住宿费开支标准

5.4.1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控制标准如下:

5.4.1.1一般地区: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天300元;公司内聘以上中层干部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天26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160元。

5.4.1.2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天400元;公司内聘以上中层干部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34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240元。

5.4.1.3直辖市及经济特区: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天600元;公司内聘以上中层干部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天50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上述计划单列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岛;上述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直辖市、经济特区标准适用于其所辖区,其下辖县和县级市适用一般地区标准。

5.4.2一般职工住宿费控制在上述保准内报销,超支部分自理,不超支的按照节约金额的50%加发伙食补助;公司内聘以上中层干部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在开支保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自理;集团公司领导住宿费据实报销。

5.4.3公司司机随同集团公司领导出差的,住宿费据实报销;公司司机随同其他工作人员出差或单独出差的,按照上述住宿报销规定执行。

5.4.4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要在安全、卫生、方便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出差人员要按照各自姓名单独开具发票报销,并注明住宿天数,住宿天数没有注明的,按照实际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平均住宿费。对超支住宿费的,不得由公司领导单独签字报销。5.4.5集团公司总部工作人员到一公司或公司项目部出差,项目部设立招待所的,必须在项目部招待所住宿,发生的住宿费据实报销。

5.4.6经公司批准,参加各种类型会议的,报销时附会议通知,根据会议承办单位会议通知,会议期间收取会务费或统一安排住宿的,会务费或住宿费经批准人签字,据实报销,不统一安排住宿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5.5出差补助标准

5.5.1公司职工离开驻地因公出差的,以城市间交通费、路桥通行费或住宿费为凭据,按照实际出差天数计算(当天来回的,按照一天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凭据报销。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5.5.1.1公司职工在驻地所属行政区内,因公出差无法回驻地就餐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元。集团公司总部人员到章丘市出差的,不予补贴,在章丘外、济南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元。

5.5.1.2离开驻地所在行政区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30元。出差天数超过30天的,30天以内含30天的天数按照每人每天补助30元,超过的天数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出差补助。

5.5.1.3职工出差乘坐火车的,当日伙食补助为50元每人。

5.5.1.4乘坐火车、汽车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连续乘坐公司车辆,小车每满800公里,大客车每满600公里,•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5.5.1.5夜间(晚八点至次日晨七点)乘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公司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每人每天15元发放出差补助,国外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由公司另行制定。5.5.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已经核发出差伙食补助,非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招待费等伙食费用,由个人自理,公司不予报销。

5.5.3凡参加已有会议伙食补助的出差人员,只给予往返路途期间补助,会议期间不给予补助。

5.5.4公司设立项目部时,由公司根据项目部所在地、偏远情况等,规定其补助标准。项目部工作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已经在正常出勤和出差期间发放项目补贴的,出差时,项目补贴标准高于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执行项目补贴,报销时不发出差伙食补助;项目补贴标准低于出差伙食补贴的,报销时按照两者差额核发出差伙食补助。5.6

行李托运费报销标准

5.6.1公司职工因公出差的行李托运费,根据出差的批准权限,由批准人审核并在单据上签字报销。

5.6.2公司职工调动工作公司不予派车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可按每公里0.5元以内凭据报销,最高托运费报销额不得超过300元。5.7 会务组考察费用

公司职工参加会务组、学习班组织的旅游性考察活动,费用自理。5.8 驻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5.8.1 为加强市内交通费的管理,满足各单位市内办理业务的需要,各单位因公到驻地市内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据实报实销。

5.8.2 各单位对本部门人员日常因公市内出差,应及时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凭证(格式详见本办法IMP-CW-014表2),记录出差人员姓名、往返地点、时间及事由,报销时采用“一部门一单”制和按月报销制度,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财务部审查后报销。

5.8.3 对出差日期与票据日期不相符的,财务部不予报销。5.9 检修工程公司短期项目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检修公司承揽的电站检修、技改等项目因工期短,公司一般不单独设立项目部,同时由于集中参与检修任务的人员较多、作业期间依照出差规定处理,相对时间较长,为了节约差旅费成本支出,检修公司短期项目差旅费开支执行以下标准。5.9.1 市内交通费

短期项目人员在驻项目所在地期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公司车辆配备情况,提出核发市内交通费的范围和标准,经检修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共同审核、批准后执行,并于项目结束时统一次核发给项目负责人包干使用,个人报销时,不再核发、报销市内交通费。5.9.2 住宿费

不分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年龄、职称级别和项目所在地地区,分别以下规定执行: 5.9.2.1依照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无偿为短期项目人员提供住宿的,职工在发包方提供的住所内住宿,不再向职工个人核发住宿费。职工根据个人需要,自行外出租住房屋住宿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公司不予补偿或核发住宿费。

5.9.2.2发包方不提供住宿的,为方便集中管理,参与短期项目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住宿,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安排。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实行定额包干,项目部成员每人每天按照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按照30元的标准执行。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制单,经检修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共同审核,统一核发给项目负责人包干使用,个人差旅费报销时,不再核发住宿费用。

5.9.2.3因项目处于大、中型城市以上地区等原因,上述住宿标准确实低于市场价格水平、需要调高标准的,由项目经理事先向检修公司负责人呈报,经负责人批准,项目部成员每人每天按照60元标准、其他人员每人每天按照40元的标准执行。项目结束后,凭住宿费发票或由项目负责人制单,经检修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共同审核、批准,统一次核发给项目负责人包干使用,个人报销时,不再核发住宿费。5.9.3 通讯费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求和项目人员配置情况,事先向检修公司负责人呈报核定电话人员的范围和标准,经检修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共同批准,在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0元的限额内控制执行。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制单,经检修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共同审核,一次核发给本人,个人差旅费报销时,不再随差旅费核发电话费。5.9.4 伙食补助标准

参与短期项目人员在驻工程所在地期间的伙食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办法执行:

5.9.4.1公司为项目人员配备食堂炊具、餐饮用具,设立食堂的,购置的食堂炊具、餐饮用具由公司负担,加工食品使用的原材料费用由个人负担,在驻项目所在地期间公司不再向个人计发伙食补贴。

5.9.4.2发包方食堂向项目人员提供饮食服务的,且不向个人或公司收取管理费的,公司不再发放食堂补贴;食堂收取管理费的,由食堂出据收取管理费的证明,公司财务予以报销,公司不再发放食堂补贴。

5.9.4.3公司在项目所在地未设立食堂或发包方不提供食堂服务的,项目在济南、邹城、章丘辖区以内,并且未纳入公司基地服务范围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6元;项目在济南、邹城、章丘辖区以外,根据驻外自然(日历)天数,一般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5元;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5.9.5 短期项目人员离开项目所在地出差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5.10 物贸公司长期驻外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5.10.1 长期驻外人员

物贸公司长期驻外人员是指: 5.10.1.1设备、材料等的催交催运人员。

5.10.1.2长驻港口、码头负责报关、清关、集港等工作的人员。5.10.2市内交通费

长期驻外人员在所派驻地期间,在公司不配备车辆或设备厂家不提供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市内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费不再据实报销,按每人每天5元标准计发市内交通补贴,包干使用。5.10.3 住宿费

长期驻外人员在派驻地期间,住宿费不分出差人员的年龄、职称级别和出差地区,分别以下情况执行:

5.10.3.1公司在派驻地为长期驻外人员购置、租赁场所或设备厂家无偿向催交催运人员提供住所的,公司不再核发住宿费。职工根据个人需要,自行外出租住房屋住宿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公司不予补偿或核发住宿费。

5.10.3.2长期驻外人员在住派驻地期间,公司或设备厂家不提供住所的,依据实际住宿天数,每人每天按照1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并于报销时凭住宿费发票计发给个人。5.10.4 通讯费

驻外期间,按实际驻外自然天数和10元/天的标准核定电话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并于报销差旅费时计发给个人。5.10.5 伙食补助标准

长期驻外人员在派驻地期间的伙食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办法执行: 5.10.5.1公司为长期驻外人员配备食堂炊具、餐饮用具,设立食堂的,购置的食堂炊具、餐饮用具由公司负担,加工食品使用的原材料费用由个人负担,在派驻地期间公司不再向个人计发伙食补贴。

5.10.5.2设备厂家食堂向长期驻外人员提供饮食服务的,且不向个人或公司收取管理费的,公司不再发放食堂补贴;食堂收取管理费的,由食堂出据收取管理费的证明,公司财务予以报销,公司不再发放食堂补贴。

5.10.5.3长期驻外人员在派驻地未设立食堂或设备厂家不提供食堂服务的,派驻地在济南、邹城、章丘辖区外,根据驻外自然(日历)天数,一般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5元;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5.10.6长期驻外人员离开驻地出差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5.11 参加培训学习、驻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5.11.1 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共同批准,参加短期的技术、业务学习班、岗位培训等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等,按照下列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5.11.1.1交通费:按公司职工出差乘坐标准执行。

5.11.1.2市内交通费:培训往返途中按上述标准计发市内交通补贴,培训期间,不享受交通补贴。

5.11.1.3住宿费:报销时,附培训通知,根据主办单位收费通知,学习培训期间,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经本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签字后据实报销,不实行核发,不统一安排住宿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核发。

5.11.1.4误餐补助:根据主办单位收费通知,学习、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不享受上述误餐补助。未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时间在30日内,参照出差补助标准执行,超过30日的,超出天数(从离开工作驻地之日算起、不管中途是否回来)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计发误餐补助。

5.11.2 培训期间,参加会务组、学习班组织的旅游性考察活动,费用自理。5.12 参加学历教育人员报销规定

5.12.1经公司批准不脱产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研究生及以上)或学位教育(硕士及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5.12.1.1住宿费:学校未提供宿舍的,在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内据实报销。

5.12.1.2乘坐社会交通工具的,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往返途中参照出差标准执行,学习期间无任何补贴。

5.12.2经本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批准,职工参加六个月及以上的脱产学历教育的人员,参照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只报销首次入学、毕业返程两个单程的直线距离所发生的社会交通工具费用,并按路途计发市内交通费,路途或学习期间不享受出差补助等补贴,住宿费自行承担。

5.12.3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参加函授学习、自学考试的人员,交通费、住宿费不予报销。取得毕业证后,经人力资源部批准,按公司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5.12.4个人为晋职、晋级而自愿参加的文化实习班、补习班等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5.13 公司职工因病、工伤外出就医报销规定 5.13.1职工工伤报销规定 5.13.1.1就医批准权限

公司职工因工伤需外出就医的,需经职工医院和生产技术部同时批准,出省的经职工医院和公司总经理批准。5.13.1.2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在抢救伤者生命及康复性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所在医院与职工医院同意,可请专家会诊或转上级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生产技术部、职工医院签字后据实报销;未经同意擅自请专家会诊或转院者,费用自行承担;康复后发生的费用由伤者自行承担;工作人员因工伤经批准外出就医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与就医有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但不发放出差补助、不报销市内交通费。5.13.1.3看护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公司职工因工伤住院,需陪床护理的,原则限于1人,经职工医院和生产技术部批准,看护人员是公司在职职工的,看护期间视同出差;看护人员属非公司在职职工的,看护费每人每天15元,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只报销一次往返公共交通费用,未经公司批准的看护人员,公司不支付看护费。

5.13.1.4看护人员属非公司在职职工的,看护费由人力资源部制单,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标准报销。5.13.2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报销规定

5.13.2.1经公司领导和职工医院同意,职工外出就医,差旅费用自理。

5.13.2.2工作人员因病就医,需陪床护理的,经职工医院和公司总经理批准,看护人员是公司在职职工的,看护期间视同出差;看护人员属非公司在职职工的,费用自理。5.14 公司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5.14.1 管理部室、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负责人探亲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共同批准;其他职工探亲时,经各单位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同时批准,探亲路费由人力资源部签字报销。

5.14.2 公司工作人员享受公司规定的探亲假,其有关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本办法出差有关规定办理,不核发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其他公杂费。

5.14.3 职工探亲一般不报销飞机票。除新疆区域外,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不超过直线火车硬席卧铺标准报销,多支部分自理。5.15 公司职工疗养报销规定 5.15.1批准程序

由公司职工本人提出疗养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公司工会部门批准后,由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疗养人员和时间,除省级以上劳模外,凡疗养过的职工不再重复安排疗养。5.15.2疗养期限

每期疗养期限(包括途中)为14天。5.15.3疗养路线及费用

5.15.3.1公司职工疗养购买车票、食宿、疗养路线、疗养地点可由个人自行安排,部门可协商安排夫妻同时疗养。

5.15.3.2公司职工疗养费用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其他杂费等,共计1500元,实行一次包干、超支自理的办法。疗养人员回来后,凭主要交通费单据,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到公司工会部门办理包干费报销手续。5.16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5.16.1境外住宿费

公司人员临时到一公司国外项目工地出差的,在境外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在财政部[2001]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之内予以报销。5.16.2境外伙食补助标准

5.16.2.1公司人员临时到一公司国外项目工地出差的,伙食费依照[2001]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出差20天以内的,全部发放给个人包干使用;超过20天时,除在境外往返途中,按标准发放伙食费外,在项目工地期间,伙食费补贴标准依照一公司关于该境外项目的补贴办法执行。

5.16.2.2公司人员到一公司境外项目工地支援工作或经常间歇性工作的,除在境外往返途中,按标准发放伙食费外,在项目工地期间,伙食费补贴标准依照一公司关于该境外项目的补贴办法执行。5.16.3境外公杂费

5.16.3.1是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支出等项目。公司人员到一公司境外项目工地出差的,除在境外往返途中,按标准发放公杂费外,在项目工地期间,不发放公杂费。

5.16.3.2因产品售后安装和服务、学习临时出国的,在境外期间,除在境外往返途中,按标准发放公杂费外,学习期间和设备安装期间,不按标准发放公杂费。5.17 其他

5.17.4.1公司职工参加各种会议、学习考察、产品推广、产品售后服务等因公临时出国的,在境外期间的伙食费、公杂费、国际旅费、住宿费等费用开支管理,除上述规定外,全部依照财政部[2001]73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7.4.2出国人员备用金借款:临时因公出国人员需要借支备用金的,备用金的领取和偿还,全部使用人民币进行清算,还款时因人民币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兑净损益,由个人负担。5.18 附则

5.18.1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

5.18.2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修改及解释,各子分公司可以根据该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但不得超过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标准,报财务部批准后施行。6.相关文件

4.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篇四

办法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这里比较大的调整是取消了公杂费,代之以市内交通费。

机关的差旅费不能列支餐费,因为办法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机关通过差旅费列支伙食补贴给工作人员。这一规定不能简单套用于企业,有的企业对于出差期间发生的正常用餐是允许报销的,这可以理解为伙食补贴在企业差旅费管理中的另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否定之。

城市间交通费

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办法第九条规定,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办法第十条规定,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5.路桥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五

为规范公司内控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就我公司差旅费的报销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员工在长沙市内(城区内)因公出差,原则上可报销公交费。的士费与误餐费的报销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2.员工因公出差,由项目部或接待单位安排食宿的,原则上不报销差旅费。项目部或接待单位没有安排食宿的,在食宿标准范围内可实报实销住宿及餐饮费,超出部分由报销人本人承担,食宿标准为:

2.1总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实报实销。

2.2副总、财务总监:省内2人标准上限为200元/日,餐饮标准上限为80元/人/日;省外2人标准间上限为300元/日,餐饮标准上限为100元/人/日。

2.3部门经理:省内2人标准间上限为180元/日,餐饮标准上限为60元/人/日;省外2人标准间上限为260元/日,餐饮标准上限为80元/人/日。

2.4其他员工:省内2人标准间上限为150元/日,餐饮标准上限为50元/人/日。省外2人标准间上限为200元/日,餐饮标准上限为60元/人/日。

3.员工因公出差,根据需要可乘坐汽车或火车硬卧。坐飞机或高铁,必须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同意。副总、财务总监管理人员可乘坐高铁二等座,经总经理同意可乘坐飞机经济舱。4.员工陪同总经理及以上领导出差,可按领导认可的标准报销差旅费。

5.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使用私车上下班及在长沙地区出短差,由公司补助差旅费1000元/月,不再单独安排公车出行,也不再报销长沙市区范围内车船使用费。长沙地区以外出差,参照第3条执行报销。

6.技术人员(一级、二级建造师、九大员等拥有专业技术资证的人员)因投标或履约因公出差的,除参照第1、2、3、4条可以报销差旅费外。

6.1省内项目出差:一级资质的每次补助差旅费400元/次,超过3日按150元/日计算;二级资质的每次补助差旅费200元/次,超过3日按80元/日计算;九大员补助100元/次,超过3日按50元/日计算。

6.2省外项目出差:一级资质的每次补助差旅费600元/次,超过3日按200元/日计算;二级资质的每次补助差旅费300元/次,超过3日按100元/日计算;九大员补助200元/次,超过3日按80元/日计算。

6.3如项目已以其他方式发放了补助的,则不再补助差旅费。

7.总经理、法人代表因公司自营项目投标、履约或接受业主(指挥部)召见出差,单独发放补助差旅费2000元/次,陪同人员按取得的相应技术资格参照第6条予以发放。

8.取得自营项目中标资格,公司将提取该项目合同额的万分之五作为差旅费补助,对需要对该项目出差的相关管理人员、投标人员及履约人员按贡献大小按比例给予奖励。

9.员工因本职工作需要出差、接受培训出差、参加会议出差,受领导指派出差原则上不再补助差旅费,参照第1、2、3、4条予以报销差旅费。

10.员工其他需要报销的差旅费,必须经总经理签字同意。11.差旅费补助的报帐及领取,原则上由报账人在出差后按标准提供出差发票,或填写出差补助领用单并自行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由财务审核后,按正常报账程序报账。

12.本管理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执行,解释权属于公司财务管理部。

6.加强内控自律,完善内控管理 篇六

1.强化内控风险管理意识。针对有的员工认为强化内控管理会制约业务发展的错误观念,建议组开展“内控管理与业务发展辨证关系”的讨论,通过专题讨论,引导大家认识到: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是稳健发展业务的前提基础和根本保证,提高经营水平、促进各项业务发展是强化内控管理的最终目的。

2.强化员工教育培训。一是结合以往的案例和上级行通报案例教育员工,帮助他们增强认真执行内控管理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二是每天营业前组织员工对前一天业务经营、内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小结讲评,表扬鼓励先进,及时批评和纠正违章操作行为,促使员工增强严格遵章守制、规范操作的责任感。

3.强化内控管理,提高工作质效。一是大力营造遵纪守规、严格管理的氛围,着力培养员工遵章守制合规经营理念;二是科学细化明确各类岗位职责,注意对内设岗位实行有效管理,经常性地开展专项抽查并提出相应的评价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改进完善;三是致力规范内部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经济运行的需求,合理设置岗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行岗位职责的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直接挂钩措施,以调动员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积极性,促进全员工作绩效的提高。

4.强化内控监督,防范各类风险。一是加大对信贷风险内控的监督力度,严格落实信贷第一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问责制,督促做好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贷前调查、项目审查、贷后管理工作,增强信贷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确保有效优化资产质量;二是加强会计基础管理,加强会计监督,确保会计内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三是认真执行对内设岗位的定期轮岗制度和日常业务对账核查制度,杜绝岗位操作风险;四是加强对各项业务操作流程的监督,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保证内控管理到边到角、不留真空,可以有效地防范各类业务操作风险,确保安全经营无事故。

5.强化内控管理,推进业务创新。注意在全面强化规范、有序内控管理氛围的基础上,积极应对市场业务变化情况大力拓展业务创新,努力提升经营水平和业务发展速度。

7.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篇七

1 交通费说明

1.1 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1.2 出差人员应从简节约控制乘坐出租车。

1.3 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绕行。

1.4 若当日机票费用低于动车费用标准,可以乘坐飞机。

2 住宿费说明

2.1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用凭住宿费发票报销,超过规定限额部分自理,不予报销。无票不得报销。报销审核时应校验住宿费用清单和住宿时间。

2.2 因公外派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培训班期间,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按主办单位统一标准执行,会议费中包括住宿费的不得另行报销住宿费,报销时需附上会议通知。

2.3 不同职级的人员一起出差或陪同出差的,若为同性别二人要求入住标准房,房间标准参照职级高的标准执行。

3 就餐补助

3.1 因公外派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培训班期间,主办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按主办单位统一标准执行,不得再另行报销就餐补助费,报销时需附上会议通知,

3.2 以车船票时间为准,中午12时前启程的按全天补助,中午12时后启程的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前返抵的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返抵的按全天补助。

3.3 公司按标准进行就餐补助,任何餐费一律不得报销。

3.4 接待单位负责伙食费用的不再发放就餐补助。

3.5 公司驾驶员出差津贴:驾驶员出差离开本市及五县地区享受出差津贴:20元/天,返回公司后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程序办理报销手续。但不再享受就餐补助。

4 特别说明

4.1 超出上述标准规定的需向中心/基地第一负责人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4.2 交通费、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和本制度标准计算报销费用。

8.寿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八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不含出国出境)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城乡)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

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县内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县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或飞机经济舱(普通舱)。乘坐其它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凭票报销。

第六条

党政机关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一)县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乘坐火车,原则上不得购买卧铺票。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其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票报销。

(三)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县内交通费凭票报销。第三章

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参照省直做法,县处级及以下单间或标准间每天310元(出差北京、上海、广州每天350元)。县处级及以下县内出差单间或标准间每天150元。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条

出差人员人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县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途中伙食费一律不得报销。

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宿。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参会、培训、调动等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各类党校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往返途中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县直机关工作人员脱产在城区学习、培训期间,不论时间长短,均不享受任何形式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费。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可凭票报销往返途中的交通费。

第十四条

到县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往返的城市间交通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

经单位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当天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票报销。

第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六章

监督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第二十六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县驻外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所在地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9.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九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6月6日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发布作为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住单间或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处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07〕25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2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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