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考核指导意见

2024-10-04

项目监理考核指导意见(共5篇)

1.项目监理考核指导意见 篇一

监理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 护和技术创新”六位一体和“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的要求,加快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努力建设精品工程和安全工 程,特制定本指导意见,希望各监理单位进场后立即编制本监理项 目部的标准化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篇 管理制度标准化

1.要求:

管理制度标准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由人治向法制 转变的重要环节,加快规章制度建设,规范铁路建设管理,落实 铁路建设责任,使每一位监理人员在工作中按制度办事、按程序 办事,减少失误,提高管理水平。

监理单位要组织现场监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铁道 部规定、建设项目特点、公司及公司指挥部有关管理制度和本企 业内部制度,制定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制度,明确每项工作内容、工作权限和岗位职责,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根据批准的实施性施 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按标准化管 理要求将监理工作进行分解,对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程序、工作时限进行细化,并将这些制度纳入监理人员工作手册。

2.内容

按照铁道部要求监理项目部应制定如下主要管理制度:

2.1 综合管理制度:

2.1.1 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2.1.2 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制度;

2.1.3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制度;

2.1.4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复验制度;

2.1.5 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2.1.6 技术交底制度;

2.1.7 工地例会制度;

2.1.8 日常检查、巡查制度;

2.1.9 旁站制度;

2.1.10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2.1.11 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2.1.12 监理日记纪录和文档管理制度;

2.1.13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1.14 廉政建设制度。

2.2 质量管理制度:

2.2.1 施工测量复核及抽检制度;

2.2.2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2.2.3 工程过程检验验收制度;

2.2.4平行和见证检验制度;

2.2.5 监理试验室管理制度;

2.2.6 施工试验室核查制度;

2.3 投资管理制度:

2.3.1 施工计划审查制度;

2.3.2 验工计价审查制度;

2.3.3 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2.4 安全管理制度:

2.4.1 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2.4.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4.3 重大技术方案审查制度;

2.4.4 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制度;

2.4.5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2.4.6 安全检查制度;

2.4.7 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2.4.8 安全专项例会制度。

2.5 进度管理制度:

2.5.1 计划统计;

2.5.2 动态监控;

2.6 环保工作制度:

2.6.1 环境保护监控制度;

2.6.2 水土保持监控制度;

2.7 监理站考核制度

第二篇 人员配备标准化

1.要求

1.1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化是依据监理投标承诺、《铁路工程 建设监理规范》(TB10402-2007),结合工程建设的规模特点和不 同施工阶段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遵守职业道德的人 员,并优化组合,做到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较高,形 成结构层次分明的高素质监理团队。

1.2 监理项目部在工程实施前确定上场人员的时间、专业、数量。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并不得少于投标承诺。

1.3 监理人员

1.3.1 新建普通单线铁路每公里需要监理人员0.3~0.5 人,双线铁路增加20%,具体专业人员根据监理工作内容确定; 含有铁路营业线改造工程的标段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适 当增加监理人员。

1.3.2 监理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

后10天内,监理(咨询)公司须及时确定总监理工程师,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书面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履 行委托监理合同、主持监理站的监理工作,同时将总监的任命书 和监理工程师名单书面通知公司和指挥部。

监理项目部进场7天内,应向指挥部提交监理项目部、监理 组(站)工程试验室布置规划,经公司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监理项目部进场14 天内,应向公司指挥部提交实际进场人员 名单和检测试验设备清单,经公司指挥部审定后进场。如有人员 或设备更换,则需提交替换和被替换的对比资料,经公司安质部

审查、必要时报请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换,确保人员或设备更 换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标准。

未经公司或指挥部批准,不得更换主要监理人员,拟更换人 员的资格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3 监理人员上岗时应穿有“XX监理”企业名称工作服、戴“XX监理”安全帽;佩戴上岗证(照片、姓名、职务、编号、单位)。

1.4 监理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监理项目部应积极组织监理人员参加铁道部、铁路局(含有铁路 营业线施工的标段)和公司组织的培训班,加强对监理职业道德 教育,切实提高监理人员贯彻执行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建设管 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2. 组织机构及办公条件

2.1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授权及时组建监理项目部、配备各类

检测及试验、办公、交通和通讯设备,并在此基础上,成立各个 监理组,形成上下协调一致、管理简捷的直线职能式管理网络,便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2.2 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进行组建,原则上便于工 地监督和管理,人员相对集中,便于工作的交流和信息沟通。一 般情况下,设置监理项目部、监理组两级管理机制,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2.3 交通、通讯、办公和生活设备设施:

监理项目部应自行配备与监理工作相关的各种较先进的通 讯、交通、办公设备、生活设施,其数量和质量应满足本工程监

理工作的需要。不得使用承包人的办公、生活设施、设备(包括 交通、通讯工具、消耗品等)。

(1)交通车辆要求:不少于辆/8人;

(2)计算机设备要求: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计算不少于台 /1人;

(3)影像记录设备要求:按照监理人员计算不小于台/2人;

(4)办公地点必须具备网络和固定电话、传真机、打字机 等条件;

(5)办公、生活用房独立。

3. 监理项目部文明建设管理

监理项目部文明建设管理由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监理项目 部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监理项目部的选址必须满足安全和便于 管理的要求。监理项目部文明建设完成后,报公司指挥部验收。

4. 监理人员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4.1 任职条件

4.1.1 总监理工程师:

年龄不超过55岁,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依法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且经过铁道部有关部门组 织的总监理工程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5年及以上铁路 工程监理经历,且为长期合同制(合同期不少于8年)员工,在 本监理单位服务2年以上、合同终止期不早于本工程监理合同终 止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1.2 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年龄不超过60岁,大专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依法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且经过铁道部有关部门组 织的总监理工程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5年及以上铁路 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且为长期合同制(合同期不少于8年)员工,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4.1.3 监理组长

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依法在本单位注册 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在本单位注册的铁路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省 部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有4年及以上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且为 长期合同制(合同期不少于8年)员工,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 管理能力。

4.1.4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依法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在本单位注册的铁路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省部级注册监理工程 师,且有3年及以上监理工作经历,具有相应专业的监理工作经 历,满足专业岗位要求。

4.1.5 质量、安全主要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依法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在本单位注册的铁路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省部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为长期合同制(合同期不少于8年)员工,有3年及以上监理工 作经历,具有专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历,满足专业岗位要 求。

4.1.6 试验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依法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具有专业资格证书,且有3年及以上专业监理工作经历,为本单

位合同制员工。

4.1.7 测量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依法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具有专业资格证书,且有3年及以上专业监理工作经历,为本单 位合同制员工。

4.1.8 监理员

经监理上岗培训合格,且具有相关专业基础。

4.1.9 铁路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铁路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书”的人员;其他省部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各省、市、自 治区及其他各专业部委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取得铁路建 设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4.2 监理项目部应当对下列人员制定岗位职责:

总监、副总监、监理组长、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测量、安全、试验、投资专业、合同管理、进度控制、环保监理工程师、信息 资料员、试验员、监理员、试验室资料员等监理项目部所有人员 的岗位职责。

5.监理项目部应当制定监理人员培训制度,并结合本项目 特点组织培训。

6.监理项目部应当制定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与纪律。

6.1 职业道德守则;

6.2 工作纪律;

6.3 监理人员请消假制度;

7. 监理项目部应当制定监理人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三篇 现场管理标准化

1.要求

监理现场管理是监理单位对现场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的监控,以达到建设目标的动态创造性活动。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管理标 准化实施方案,将现场质量安全监理作为监理工作的核心,严格 按照规定建立监理试验室,做好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检验、验收,按规定频次数量进行质量检测;要加强对大临工程和施工 单位试验室的检查,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标准化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及文明工地建设,并督促整改;要对施工 复测进行监督审核,对工艺试验进行监督;要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巡查和旁站监理工作。

2.主要工作内容

2.1 建立监理试验室

2.1.1 监理项目部应当按照投标书承诺建立试验室;

2.1.2 试验室开展的试验项目和开设的规模,应经公司指挥 部认可并与投标承诺一致;

2.1.3 试验室的仪器设备(数量、量程、精度)应满足所开 展的试验项目的要求;

2.1.4 试验室应配置符合资质要求的试验人员;

2.1.5 制定试验人员岗位职责、试验室管理制度;

2.1.6 试验室应根据工程进展,每月下达平行检测计划;

2.1.7 制定平行试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2.1.8 制定试验室安排抽检依据;

2.1.9 制定持续改进措施。

2.2.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检查

2.2.1 施工单位项目部(指挥部)应当按照投标书承诺建立 试验室;

2.2.2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检查标准。

重点检查: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及上级授权书、试验室组织机 构设置、试验室人员配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仪器仪表的 计量检定合格证;岗位职责、试验室管理制度(样品的收样、保 管、留样、标识等制度;原始记录的填写、复核制度;检测报告 的填写、复核、签发登记制度;)、试验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和仪 器设备操作规程、各类检测试验记录、报告样表及试验检测监理 用表、文件资料等档案资料的管理。

2.2.3 见证取样管理规定及操作程序;

2.2.4 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试验室的检查监督;

2.2.5 监理平行检测结果与施工单位试验室工作的比对监 督。

2.3 细化对大临工程监督检查的要求

2.3.1 大临工程布局要求;如:办公区、生活区、仓库、道路、临电;

2.3.2 大临工程消防要求;

2.3.3 大临工程环保要求。

2.4 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监理项目部应当制定现场管理制 度,各种检查程序、细则。

2.4.1 现场巡视、旁站监理;

2.4.2 现场工程进度管理;

2.4.3 小临设施检查;

2.4.4 设备物质管理;

2.4.5 施工机械管理;

2.4.6 文明施工管理;

2.4.7 现场卫生环保管理;

2.4.8 爆炸物品管理;

2.4.9 消防管理;

2.5 文明工地监督检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现场安全 文明标志》(建技[2009]44号)和公司《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标准》 细化文明工地检查要求。

2.5.1 施工现场布置

2.5.2 施工运输道路

2.5.3 现场材料堆放

2.5.4 现场安全标示

2.5.5 现场机械设备使用及停放

2.6 施工单位标准化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的检查

2.6.1 按照铁道部《关于推进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 要求,对施工单位标准化管理制度进行检查;

2.6.2 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

第四篇 过程控制标准化

1.目标

1.1 系统整合参建各方优势,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

位、全天候”管理,坚持预防和控制相结合、动态管理、系统优 化、持续改进的原则,全面实现“安全、质量、投资、工期、环 保、技术创新”六位一体总体工作目标。

1.2 监理工作总目标: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1.3 监理工作分目标:质量控制标准化安全控制系统化、进

度控制形象化、投资控制合法化、合同管理强硬化、风险管理具 体化、信息管理网络化。

1.4 质量目标:确保全部建设项目达到国家、铁道部现行的

铁路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满足开通速度要求,确保部 优、力争国优,满足全线创优规划要求。

1.5 安全目标: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安全 法规,完善项目建设过程安全控制,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确保 安全生产有序可控。

1.6 投资目标:按铁道部文件规定办理验工计价签证,保证 签证的各项工程质量合格、数量正确,合理控制投资。

1.7 工期目标:监督施工单位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工期

和项目管理机构单位批准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完成节点工 期和合同工期。

1.8 环保目标:坚持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三同时,预防污染,并持续改进,确保环保各项达到要求,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1.9 合同管理目标:公平公正,促工程项目在合同的约束下

实现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目标的要求。

1.10 风险管理目标:为项目实施创造安全环境,减少环境

或内部对项目的干扰,保证项目按计划有节奏地进行,使项目实 施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保证项目质量,降低项目实施费用 或使项目投资不突破限度,效益稳定,最终使项目获得成功。

1.11 信息管理目标: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收集和管理 好全部工程管理信息。

2.要求

2.1 过程控制要求

监理单位要将建设单位确定并纳入合同的质量目标、安全目 标等过程控制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到各个监理工作阶段、各个监 理环节和每个监理人员,按照持续改进和闭环管理的方式进行管 理,实现每一项监理工作、每一个监理程序的标准化,对建设过 程实施有效控制。对每一项工作内容尽量编制流程图,使每一位 工作人员对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一目了然。要审核实施性施工组织 设计、关键施工技术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对验工计价工程数量 进行审核;要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对施工行为进行监督、督导和评价,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控,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 检查验收,使施工行为符合规程规范,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2.2 对监理工作的要求:

2.2.1 监理工地例会制度。

监理例会分:①监理内部例会、②监理工地例会、③监理组 工地会议和④专题会议。

2.2.1.1 监理内部例会,每两周召开一次,由总监或付总监

组织,监理项目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监理组(站)长、试验 室主任参加;公司指挥部分管生产的付指挥长或总工程师及相关 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为:首先由各监理组长和试验室主任汇报近两周监理人员工作情况、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最近工作重点,其次 与会人员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共同讨论、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或 处理措施,最后由公司指挥部领导对近两周监理工作做出评价并 提出当前监理工作的重点。

2.2.1.2 监理工地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监组织,监理 单位由监理项目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监理组(站)长、试验 室主任参加;设计单位由设计配合组组长参加,施工单位由局级 指挥部分管生产的付指挥长、总工程师以及各部部长和处级经理 部各项目经理、总工参加;公司指挥部由分管生产的付指挥长或 总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为:首先分别由施工单位和 各监理组汇报本月工程进度、安全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和下月的 工作安排,然后由总监组织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施工单位下月工 作安排进行逐项讨论。最后由公司指挥部领导总结上月各单位工 作重点、布置下月工作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2.2.1.3 监理组工地会议,项目部下属各监理组的工地例会

每半个月周召开一次,由监理组长组织,监理组全员及管内各施 工单位处级经理部主要人员分管生产的项目付经理、总工参加均 应参加。会议内容为总结前期工作、研究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整改措施,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2.2.1.4 专题会议,设计、监理、咨询、施工和建设单位如

参建的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或出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时,提出 申请,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应召开监理参 加,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所提出的问题。

2.2.1.5 第一次监理项目部工地例会应在工程开工之前的

适当时间,以建设指挥部管段为单元组织召开,由公司指挥部组 织,公司派员参加。

2.2.1.6 监理例会应坚持务实、简短原则按时召开,切实解 决工程建设及监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且均要形成《会议 纪要》,《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编制。《监理组工地会议纪要》 要报监理项目部和公司指挥部、其它《例会纪要》均要报公司指 挥部和公司安质部,且要分发各有关单位执行。

2.2.1.7 工地例会召开前,各单位要将本单位需要汇报和介

绍的情况或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如果主持单位有特别要求时,应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准备相应材料。

2.2.1.8 各单位汇报材料要言简意赅、以数据为依据,避免 长篇大论,并做到:

(1)概要本期内的主要情况和重要事件;

(2)说明上期例会或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3)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报告下期工作安排。

2.2.1.9 各种工地例会均应形成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编

制,报送各相关单位。其中监理项目部的月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 纪要应同时报指挥部和公司,监理组的例会纪要应报监理项目部 和指挥部。

2.2.1.10 各类工地例会纪要编制,做到格式、字体、排版 整齐美观;内容全面但文字言简意赅,图文并茂。

2.3 现场检查

2.3.1 监理组(站)监理人员,除正常的隐蔽工程检查外,每两天都要至少到各自负责的工点进行一次巡查,并按监理日志 的记录要求进行详细记录。

2.3.2 监理项目部每两周至少要对本管段内重点工程的安 全、质量进行一次核查,并且要形成《核查报告》。核查由总监 或付总监组织,监理项目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本工点监理组(站)长和监理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核查报告》要书 面报公司指挥部、同时以电子版的形式报公司安质部。对存在的 问题由公司指挥部和监理组(站)督促、整改、落实。公司安质 部抽查各单位督促及整改、落实情况。

2.4 内业资料格式统一

2.4.1 监理和施工用表管理。

2.4.1.1 监理用各种表格TA、TB、TC 类和、监理日志,以

及施工过程用表均按《山西中南部通道公司监理和施工用表》规 定格式执行,并按规定程序签认和分发全线要统一,均采用铁道 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规定格式。

2.4.1.2 如需要补充或修改用表,属于竣工文件规定的项目

用表,则由监理单位提前14天提出用表格式,由公司指挥部初审,报公司安质部会同公司指挥部、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审定后,样表在开工前印发各单位,全线统一执行。

3.内容

3.1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3.1.1 审查标段、重点工程的实施性施组;

3.1.2 审批一般工程的实施性施组;

3.1.3 监督按照施组实施;

3.1.4 提出施组优化的建议。

3.2.施工图纸审核

3.2.1 审核施工图纸;

3.2.2 参与设计交底、交桩,监督贯通测量;

3.2.3 参与施工图现场核对;

3.2.4 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3.3.审核开工报告

3.3.1 审核开工标段和重点工程开工条件,并签署审核意 见;

3.3.2 审批单位工程(重要临时工程)的开工报告。

3.4.质量过程控制

3.4.1 建立质量监控体系;

3.4.2 审查重大技术方案;

3.4.3 进行巡视、旁站监理;

3.4.4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3.4.5 参加质量会议,监督各项质量措施落实,并监督整 改;

3.4.6 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加单位 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

3.5.安全过程控制

3.5.1 建立安全监督体系;

3.5.2 审查安全专项方案;

3.5.3 检查安全防护用品配备,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5.4 审核应急救援预案;

3.5.5 进行定期、专项、季节性安全检查;

3.5.6 对安全关键部位或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3.5.7 参加安全会议,监督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并监督整改。

3.6.进度过程控制

3.6.1 审批施工进度计划;

3.6.2 编制并实施施工进度控制方案;

3.6.3 建立进度台帐,对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和分析;

3.6.4 定期报告施工进度情况;

3.7.投资过程控制

3.7.1 复核审查已完工程数量;

2.项目监理考核指导意见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过30多年发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 作为先进制造业聚集区和区域经济增长极, 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区域, 为我国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作出了突出贡献。当前, 国家级经开区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肩负的历史使命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考核、分类指导、综合施策,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继续发挥生力军作用。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在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构建产业新体系和发展新体制等方面, 持续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窗口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地。

(一) 坚持以对外开放为引领。放宽外资准入限制, 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吸引更多中高端外资加速流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外贸发展模式, 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主动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和国际产业转移新趋势, 以开放促创新, 拓展对外开放新的空间和领域, 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 提高我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

(二) 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 打造若干高水平、有特色优势的产业创新中心。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 支持和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不断提高创新发展能力。

(三) 坚持以体制创新为保障。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做到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总结和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体制机制创新成果, 探索在开放创新、科技研发、市场导向、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创新开发区发展模式,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发展。

(四) 坚持以考核评价为导向。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从产业基础、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 综合评价各国家级经开区的优势、进步与不足, 明确未来发展方向, 加强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 鼓励争先进位, 不断提升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五) 发展目标。通过对国家级经开区进行考核评价,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提高政策精准度, 充分调动国家级经开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 继续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 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 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落脚地。

(六) 主要任务。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对标国际产业发展趋势, 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 引领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方向, 提高支柱产业对区域发展的贡献率。积极实施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战略, 促进传统产业就地转型升级, 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营造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新优势,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 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 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

三、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七) 完善考核制度。商务部要改革完善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制度, 制订并发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 明确审核要求, 科学设计指标体系, 引导国家级经开区不断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 树立国家级经开区典型范例和良好品牌, 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

(八) 加强动态管理。商务部牵头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对发展好的国家级经开区一方面在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给予激励政策, 另一方面要鼓励其输出管理经验, 带动其他国家级经开区协同发展。对发展水平滞后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警告和通报, 对连续两次考核处于最后5名的, 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降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对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 给予2年培育期, 待培育期满后进行实地考察, 经综合评价其各项指标在被培育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中位居前列的, 启动新设或升级办理程序。

四、夯实产业基础

(九)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国家级经开区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通过考核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利用外资金额、产业集群数量及中外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和总部中心数量等,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价值链重组, 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 打造一批行业领军企业, 强力推进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 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发展较好的国家级经开区要构建新型产业体系,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积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同时培育制造业创新中心, 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 引导制造企业延伸服务链条、增加服务环节, 引领中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分工地位跃升。产业集聚程度还不高的国家级经开区要大力引资引技引智, 优化产业布局,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 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十) 创新产业投融资方式。通过考核园区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形式扶持基金的设立情况, 促进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设立各类基金, 逐步建立支持创新创业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重点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同境内外社会资本合作, 共办各具特色的“区中园”, 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的投融资体系。

(十一) 争取更多金融支持。通过考核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中长期融资优势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优势, 加快区内主导产业发展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运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

五、激发创新活力

(十二) 用好用足创新创业扶持政策。通过考核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企业研发支出占比、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 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积极落实已推广到全国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创建自主品牌, 推进结构调整, 助力创业创新。

(十三) 打造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通过考核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数量,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通过市场化方式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要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 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的作用, 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采取一口受理、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 加快人力资源集聚。通过考核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数量占比,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建立多种形式的研发基地和职业技能培训平台, 有针对性地培养各种技术技能人才。进一步创新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模式, 加速培育适应产业创新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十五)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通过考核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通过《专利合作条约》 (PCT) 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技术合同交易额等情况,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 以知识产权助力创新创业, 鼓励原创技术转化和产业化, 促进知识产权运营, 强化产业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 营造良好的区域创新环境。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知识产权服务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 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六、发挥区域带动作用

(十六)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通过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实际使用外资、高技术制造业产值、第三产业增加值等占所在地级市比重, 推动国家级经开区通过全球资源利用、业务流程再造、产业链整合、资本市场运作等方式, 促进主要经济指标平衡协调, 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 有效带动所在区域经济发展。通过考核合作共建园区、对口援助等情况, 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按照国家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共建跨区域合作园区或合作联盟。依托京津冀开发区创新发展联盟, 促进常态化的产业合作、项目对接和企业服务, 提升区域合作水平。长江经济带沿线各国家级经开区要按照市场化机制建立合作联盟, 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构筑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区域开放合作平台。

七、强化绿色集约发展

(十七) 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通过考核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产出强度、土地开发利用率,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科学划分产业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比例, 创新土地动态监管和用地评估制度, 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 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用地指标中可对国家级经开区予以单列, 优先安排创新创业企业用地。探索对产业用地的供给方式和供地年限实施差别化管理。优先考虑发展好的国家级经开区扩区或调整区位需求。

(十八) 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通过考核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水耗、污染物排放、通过ISO14000认证企业数等情况,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严格环境准入门槛, 增强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 支持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 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国家低碳工业园区等绿色园区, 通过双边机制开展国际合作生态 (创新) 园建设, 引入国际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

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九)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动国家级经开区构建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行政管理体制, 探索开放创新、产业城市融合的发展模式。通过考核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占比、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等方面情况,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优化机构设置, 提高行政效率, 健全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医疗、基础教育等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 提升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 (包括增资) 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 (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 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开区负责审批和管理。国家级经开区要主动对接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改革工作, 率先复制推广试点经验, 重点做好深化集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改革试点经验复制工作。通过考核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审批率,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对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单一窗口”, 改进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级经开区分类考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工作机制, 主动作为, 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国家级经开区要按照统一部署, 认真贯彻落实考核评价各项工作要求, 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 取得实效。

2016年3月16日

下放权限

3.项目监理考核指导意见 篇三

专职科研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科研院(所)和专职科研人员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职科研队伍,提升我校整体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成果有效转化,有效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南京审计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南京审计学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考核对象

独立设置科研院(所)的专职科研人员、二级学院的科研岗教师、根据《南京审计学院流动科研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的申请流动科研岗教师。

二、考核原则

学校对于专职科研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科研水平的提高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岗位职责

1.专职科研人员必须开展与所属学科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不断提升自身科研能力,积极申报国家、省部级等高级别科研课题,争取多出科研成果,多出高水平、高质量科研成果。

2.加强与其他科研院所、高校、政府和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我校科学研究中的引领作用。深入社会第一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提升我校的社会影 1

响力。

3.根据学校定位,紧密围绕学校的学科建设任务开展科学研究。整合学校科研力量,策划、组织学校科学研究活动,为全校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搭建交流和展示的平台。

4.根据二级学院(部)人才培养的需要,承担适量的教学任务。

四、考核内容

1、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专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学科专业归属选择相关的二级学院,每年承担至少一门本科课程,完成平均每周不低于3课时的基本教学工作任务;

2、承担国家或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情况;

3、承担学校重大专项科研项目的情况;

4、承担政府、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课题的情况;

5、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反哺教学的情况。

五、考核等次和标准

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优秀: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项,并在科学研究和科研团队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或获得国家级科重点科研课题。

2、合格: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和基本的科研任务;或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级重点研究课题;或承担的横向科研经费金额按照《南京审计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折算办法达到国家级课题;或在我校重点奖励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基本合格: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承担省部级一般科研课题,有一定科研成果工作绩效;或承担的横向科研经费金额按照《南京审计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折算办法达到省部级级课题;或在CSSCI奖励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4、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未达到基本合格标准;或在考核期内发生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六、附则

1、对专职科研人员的绩效实行考核和周期考核,周期考核的期限与学校岗位聘用的聘期同步。

4.项目监理考核指导意见 篇四

一、考核认定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1,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标准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附件1,下同) 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考核认定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向所在工商注册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直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

(二)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拟推荐名单返回申报企业,由企业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事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函。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主要编写人员证明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项目经理任职、在岗、建设工程业绩的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结束。

(二)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5.项目监理考核指导意见 篇五

鲁教师发〔2015〕4号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健全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机制,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改革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把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标准,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评价多元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规律。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关注学校、教师个体差异及岗位特点,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师德为首、育人为本,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引导教师完成好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任务。

(三)多元开放,科学合理。坚持评价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构建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评价机制,力求科学规范、全面准确地评价教师,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持续发展。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依法实施考核,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公平、公正;程序严格、操作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类别、内容和方法

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职责、师德表现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的实绩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教师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出勤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根据学校的特点,可以年度或学年为周期进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考核工作坚持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基础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统一性评价与差异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不得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不得简单以民主测评得票率确定考核等次。坚持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定评,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教师兼职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履行兼职岗位职责的情况。

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考核主要内容与考核方式》(见附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细化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

四、考核程序

教师考核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一)成立组织。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务、人事和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以及班主任、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中,班主任、教师代表不少于考核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的1/2。班主任、教师代表的产生,要履行相应的民主推选程序。

(二)确定方案。学校依据本意见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考核实施方案要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并经学校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考核。学校考核工作小组依据学校考核实施方案,对教师进行考核。平时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或考核工作小组确定的考核机构,按照学校制定的考核方案,依据教师考勤、教学常规、工作表现、日常记录等随时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在学期末进行,按照个人总结,在一定范围公开述职或书面述职,教师互评、民主测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学生、家长、家委会、社区意见,汇总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绩,确定考核等次等步骤实施。

(四)学校公示。将教师考核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教师进行组织谈话。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总结归档。考核工作结束后,教师个人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学校考核工作总结和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考核结果及使用

(一)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其中,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或比例,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规定的考核等次比例,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据对学校的社会多元评价结果和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确定。对学生规模小、教职工人数少的学校,以及安排教师支教走教的学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或比例可统筹使用,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绩效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周期内,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暂缓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注册周期内年度考核每年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方可进行定期注册。

2.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转岗或接受专门培训。

3.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4.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5.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要结合考核结果确定,实现“多劳多得、优教优酬”。

(三)学校要重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指导、诊断功能。考核工作结束后,要深入分析研究考核结果,对教师加强专业指导,帮助教师发扬成绩,改正问题。

六、组织实施

教师考核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和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并参照本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明确对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新录用、参加交流轮岗、进修培训等教师考核的实施办法。

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教师考核实施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引导教师正确对待考核,以科学考核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健康发展。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幼儿园、职业学校、民办学校教师考核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

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鲁教师发〔2015〕2号

各市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加强教师统筹管理,促进县域内教育均衡发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全面落实中小学教职工“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在强化县域统筹功能的基础上,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为教师合理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促进县(市、区)域内师资均衡配置,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积极引导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坚持协同推进,把“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完善学校治理结构等协同配套、联动实施;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协商,充分尊重基层学校校长、教师意见,切实维护教师权益,充分调动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主要内容

加强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市、区)域内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公开招聘和聘用管理办法、培养培训计划、业绩考核和工资待遇方案,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在教师公开招聘工作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决定权。中小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教师交流轮岗经历纳入其人事档案管理。

1.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城乡、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建立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控”机制。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定期核定教职工编制。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实行动态调整,并到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确定每年用编进人计划总量,保证专任教师“退补相当”,确保区域内所有中小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

2.完善教职工岗位设置办法。进一步健全县(市、区)中小学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完善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编制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岗位数量。在分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时应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和薄弱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可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1-2个百分点。取消行政级别的学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模、教职工人数和教育教学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岗位等级分布。

3.完善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新进教职工,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教师公开招聘办法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专业素养和从教潜能。增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考试科目的设置和内容要突出岗位特点和职业适应性。创新招聘形式,使热爱教育事业、真正适合当教师的人才进入教师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办法。

4.完善学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聘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考核评价、评先树优、职称评聘、工资分配等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管理,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加强教师的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要进行转岗或低聘,真正建立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激发中小学人才活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现有机构,统筹负责中小学教职工人事档案的集中管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以及有关服务工作。

5.完善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县(市、区)域内教师在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双向流动的长效机制。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需要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切实做好交流轮岗教师退休后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6.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建立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核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通过严格考核、科学评价,逐步建立教职工退出机制。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7.完善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学校制定的教职工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等,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聘任和考核结果,须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充分保障教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教职工维权服务机制,让教职工有充分、畅通的诉求渠道。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聘任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要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步骤

根据“抓好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为保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地推行,2015年,各市遴选1至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2017年在全省全面推行。

四、加强领导

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加强领导,建立相应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在改革过程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营造良好氛围。对改革举措,要充分论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提早研判,做好预案;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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