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2024-09-2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精选5篇)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

日期:2012-02-20 11:34:08.0

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二○一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产剧毒化学品的;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价细则》的要求。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产剧毒化学品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更建设地址的;

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项目试生产(使用)

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料试车方案;

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力资源配置情况;

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生产(使用)方案;

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工质量控制情况;

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负责:

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经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可。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管理

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督管理部门。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越法定职权的;

反法定程序的;

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

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简化安全条件审查和分期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其审查内管理总局备案。

条 本办法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查实施情况及档案移交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二

服务企业竭全力, 解难助困用真情

“工作不在我们这延误、服务不在我们这打折、形象不在我们这受损, 倾心竭力为企业服务、真心实意帮企业发展”是放在全科每个人办公桌上的警示录, 并成为大家的共识。在工作中他们始终把为企业服好务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工作中科学筹划、精心安排, 从“减少环节、快审快批、特事特办、上门服务、现场办结”等方面入手, 减少审批要件2项、缩短审批时间50%, 所有备案项目做到了随报随审、立等可结。自2009年以来, 危化科完成了180个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 办理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危化品备案68项, 上门服务、现场办结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15项, 服务对象满意率达100%, 实现了服务企业零投诉。

服务企业用真心、使真功。在涉及危化品项目“改、扩、建”的审批工作中, 每个项目自立项至正式营业, 涉及规划、工商、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现场勘查、组织评审等诸多部门和环节, 手续琐碎繁多, 有时需要跑上好多次, 才能完成一项手续的办理。尽管如此, 他们任劳任怨, 从不叫一声苦, 只要是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要求, 他们总是想尽一切办法, 通过热情周到的服务, 千方百计的努力, 确保达到服务对象的预期目标。

秉公执法促和谐, 无私无畏扬正气

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 危化科的同志始终坚持“行政执法铁面无私, 标准面前一把尺子”, 严格秉公执法。安全生产检查, 看似简单, 实则不然, 其间既要有智慧的较量, 又要有无私的境界, 还需要有无畏的气魄与精神。危化科管辖区域内有着近百个经营危化品的贸易公司, 一段时间里, 个别企业受利益驱使, 违法扩大经营范围, 非法经营许可范围之外的危化品。查处这类企业的违法行为, 不但要具备必要的化工知识、熟悉相关法规, 还需要智慧与技巧。在实践中全科同志摸索出一套“查前阅底档, 心中有数;查中巧周旋, 辨别破绽;查阅营业账, 釜底抽薪;事实证据全, 办成铁案”的方法, 取得很好效果。几年来, 他们依法查处了6起此类违法经营行为, 有力的遏制了该类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现象。

每年烟花爆竹集中销售期间, 是危化科执法难度最大的时期, 个别经营者存在销售违规烟花爆竹、私挪销售地点、超规定存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是严重的安全隐患。而相对人不配合、强词夺理、蛮横刁难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捍卫法律尊严, 他们以“铁肩担道义, 利剑斩荆棘”的精神, 无畏无惧, 坚决重拳出击, 依法严厉打击。

作为一名安监执法人员, 在检查执法中他们也经常遇到执法相对人的不理解、甚至恶语相加的现象, 这就需要执法人员既要有耐心还要有度量。当有人问到他们:面对冷面孔和胡搅蛮缠现象时, 你们哪里来的耐心、冷静和大度?他们却淡淡一笑说到:我们安监人, 心系的是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要隐患消除了, 心里才踏实, 个人受点委屈无所谓。近几年来, 危化科组织调查处理了23起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违法案件, 无一例错案, 做到件件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恰当、案卷规范, 为区安监局在全市安监系统事故查处和案卷评查中赢得了荣誉。

勤政为民挑重担, 严格自律淡名利

“安全责任重于天, 恪尽职守讲奉献”这句话, 在危化科的工作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危化科只有3名同志, 却担负着全区130个危化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每年, 要对责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完成2个轮次的常规检查, 还要在1个月的时间内办结70余个烟花爆竹零售摊位的选址、现场勘查、审核发证工作, 并开展近1个月时间的专项监管工作。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 他们毫无怨言、毫不懈怠, 时刻把“责任”二字牢记心中, 把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己任, 在工作中展示良好工作状态和精神风貌。全体同志做到了在决策上合谋、思路上合辙、节奏上合拍、工作上合心, 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他们深入调研, 结合实际, 在安全监管创新上, 坚持“在‘新’上求发展, 在‘难’上求突破, 在‘实’上做文章”。建立了危化企业定期联席会制度、负责人定期培训制度和隐患自查报告制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全区落实责任保险制度的危化企业已达90%;健全了危化企业区、街、社区“三级监管”模式, 实现了重点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安全监管, 安全系数得到了实质提高。

危化科的3名同志, 每个人家里都有不同的困难, 可是几年中全科没有1人休过完整的假期, 牺牲平常的公休日更是常事。近3年来, 全科共出动检查人员1530人次, 填写检查记录780余份, 下达各类执法文书180份, 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隐患800余项, 确保了全区危化领域和烟花爆竹集中销售期, 连续8年无事故。

安全监管、行政许可, 在某些人眼中是一种权力, 但他们却一直把它当成责任与义务。时刻牢记党的教导, 人民的期盼, 严把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 不该为的事坚决不做, 不该得的钱一分不要, 不该获的利坚决不取。在金钱、诱惑面前, 从不动摇, 坚守信念, 几年来, 未发生过一起违法乱纪的事件, 未接到过一封群众投诉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三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四川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五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市、州的;

(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六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一式2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式5份);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一式5份);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可靠性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专家组审查的书面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一式2份);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式5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专家组审查的书面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五)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专家组提出审查的书面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一式2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一式5份);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式5份);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八)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出专家组审查的书面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可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具体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二)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第四十八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简化安全条件审查和分期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其审查内容,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移交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篇四

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内部工作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来进行。

二、考核标准:

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量化考核。总分为100分,德、能、勤、绩各占25分。

分别量化如下:

德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集体公益活动,在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满分25分。出现下列情形扣分:

1、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公益活动,每缺一次扣5分。累计扣分,直至此项分扣完为止。

2、参加赌博,每一次扣10分。累计扣分,此项分不够,则在总分中扣除。

能 加强业务学习,胜任本职工作,满分25分。出现下列情形扣分:

1、无故不参加业务培训和业务学习,每缺席一次扣5分。累计扣分,直至此项分扣完为止。

2、因业务不熟悉,不能圆满完成任务,每次扣5分。累计扣分,直至此项分扣完为止。

勤 工和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满分25分。

出现下列情形扣分:

1、无故旷工一天,扣10分。累计扣分,此项分不够则在总分中扣除。

2、请事假累计7天以上,每天扣1分。累计扣分,直至此项分扣完为止(休息日加班可以抵押)。

绩 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满分25分。

出现下列情况要扣分:

1、无特殊情况,本职工作未按时完成,每项每延期一天扣1分。累计扣分,直至此项分扣完为止。

2、无特殊情况,领导交办的工作未按时完成,每项扣5分。累计扣分,直至此项分扣完为止。

3、由于工作不认真,工作中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每处扣分5分。累计扣分,直至此项分扣完为止。

三、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苏海法规[2001]217号2001年6月26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命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运输和装卸液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船舶、码头、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直属各海事局(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散化船和船公司、散化作业码头应针对作业要求建立安全操作和安全工作的良好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患措施;不断提高岸上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重视环境保护,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申 报

第五条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进口IBS规则或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收货人(货主)应在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前向拟接卸港的主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船合同。

第七条进口IBC规则或.MAPt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接卸、仓储、中转的单位,应在签定有关合同前向主管机关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该货物起运港的情况;货物的理化性质;分流船舶的名称、数量及货物流向。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过驳作业的船舶,按照交通部安监发(1996)330号《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装运未经评定的危险有毒液态化学品,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托运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供能足以说明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有关技术数据及资料。

第三章船舶适装 第十条散化船应具备规定的适装条件,持有有效的《适装证书》,备有《程序与布置手册》(P&A)、《货物记录簿》(cRB)等有关文书,并按要求如实记录有毒货物装卸作业、转驳,液货舱的洗舱、压载、压载水及残余物的排放等作业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液货舱、货物管系及其他处所的温度、压力、探测、液拉指示和溢流控制等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船舶消防、防污系统或设备和测试可燃和有毒气体仪器(或系统)应处于有

效状态。船舶值班人员必须对所载货物经常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货物样品应装于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处所,并用相容材料垫隔、加固、防止移动;保留样品的时问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船舶的货物探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以保证其工作可靠性;有关检查和校

准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并保存在货物控制室或驾驶台。

第十四条船舶应根据所装运货物备有下列资料,供有关人员查阅:(一)所载运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反应性)的详细说明;(二)发生溢出或泄漏事故时,需要采取的措施;(三)对各种货物的相应消防程序和灭火剂;

(四)货物输送、清除、压载、清洗液货舱和变更货物的程序;(五)防止人员由于意外接触而造成伤害的防范措施;(六)安全装卸特定货物所需特殊设备的有关资料;(七)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船舶载有或曾经载过液化气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未经清舱的,还应遵守其他相 应的规定。

第四章航行与停泊

第十六条散化船航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通过港区、桥区、交通管制区、复杂航段,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其实施强制护航;对载有污染类别为A、B类物质的国际航行船舶,主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特种船舶护航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散化船应选择合适、安全的地点锚泊并及时通报船位。在航行、锚泊及装卸作业期间,船上必须留有足够船员在甲板及机舱安全值班。在气候恶劣、能见度不良或其他不能保证航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进出港口、通过船闸、大桥和交通管制区。

第十八条船舶在靠泊作业时,应安全、妥善系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系泊缆绳;在外界环境对船舶靠泊或装卸安全作业有影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靠泊或装卸作业。

第五章装卸作业

第十九条船舶装载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应充分考虑运输中外界环境的影响,不得超过最大充装极限。

散化船船员及登轮人员必须身着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禁止在甲板上放置和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及禁止机械磨擦和撞击产生火星;禁止携带易燃品和火种上船。

第二十条散化船系泊和装卸作业期间,必须按规定悬挂或显示信号,必要时,应显示要求过 往船舶慢车的信号。

装卸作业期间应在甲板船舷醒目处放置表示船舶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告示牌,无关船舶及人员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域。

第二十一条散化船在装卸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期间禁止进行以下作业:

(一)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卫星导航仪;(二)从事可能产生火星的作业及明火作业;(三)供受油(水)作业;

(四)进行吊运物件及其他影响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影响船舶靠离泊及船舶、装卸货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船岸双方应指定作业负责人,根据货物性质共同商定作业程序、安全注意事项、联络方法及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在作业过程中,船、岸双方各派一名熟悉整个操作程序和应急方法的人员负责指挥,码头消防人员必须在位;按规定连接船岸间接地导线、绝缘法兰;作业期间船、岸双方对可能泄漏的部位应进行定时检测;

(二)船舶生活区面向载货区域的门窗与空调、通风人口应予关闭;(三)对装卸时产生易燃或有毒蒸气的货物,在装载、卸货、压载时,应关闭货舱盖、液位测量孔和清洗出入口;

(四)船岸双方应根据货物性质与输货设备情况,严格按商定的作业程序进行输送作业,并定时测量液位,随时掌握装卸进程,做好操作记录;

(五)进入装卸操作设备的舱室(包括泵舱和其他经常进出的围蔽处所),应先进行机械通风,并应在门口设置通风后进人的警告牌;(六)拆卸货物软管前,应清除管内残液,关闭液货管路和有关阀门,并释放其压力;拆卸的软管,应用盲板法兰关闭每个管端;

(七)货物管系残留在联接箱或软管内的残液应用容器回收并妥善处理,货物残液不得随意排放。

第二十三条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散化船的适装条件进行检查,凡不满足有关法规、规范要求且未经整改的,不允许其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监装、核发《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的船舶,应于作业前三天向当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危险货物的载舱图及货物的类别、位置,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和检视;装载结束后提供实载舱图,对符合要求的由主管机关签发《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申请监卸应于作业前一天提出。

第二十五条散化船在进行装卸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作业时,认为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检视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散化船作业期间,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申请监护,监护费由被监护船舶承担。

第二十七条作业期问,主管机关可随时进行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现场监督。对可能导致或已构成污染危害的操作和作业,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采取强制性措施。

第六章码头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具备安全 并取得主管机关核准的《危险品码头、设施作业许可证》;码头前沿水域、水深、靠垫、设计与布置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泊作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码头应根据作业的货物品种和数量配备消防设施,设置一定数量的标准消防管接头,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三十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码头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防污染的技术要求,码头的接收设施必须和所装卸的货物的性质、数量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码头应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装卸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码头及靠泊作业船舶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码头应划定安全作业区域(以船艏、船尾、管系联接处为中心半径>50米),并设置醒目的告示牌,并在合适处所设置人身静电释放装置。根据所作业货物性质,配备足够的人员防 静电工作服、防护服和应急器材及设备。

第七章人员保护及人员培训

第三十三条船岸双方应配备足够的与载运或装卸货物相应的防护器具、安全设备、急救药品及抢救设备,保存在易于取放,标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储存柜内,完好可用状态。

第三十四条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作业的人员应经过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污、人员防护和应急反应措施等方面的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散化船船员应经特殊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能服务于散化船舶。

第三十六条船岸双方应定期进行安全、防污染的应急方案的演习,不断改进、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八章防污染

第三十七条凡从事散化作业的船舶,其船舶构造及防污染设备应满足相应的船舶规范要求,并取得有效的船舶防污文书和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散化船在港口装卸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或意外事故,船、岸双方均应立即采取 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同时将整个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异常情况或意外事故,在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的同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就近的主管机关报告;在抵达目的港后,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途中发生异常情况或意外事故的整个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善后处理隋况。

第三十九条散化船造成的污染事故,控制污染程度如必须使用化学方式清污,应在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凡散化船在港期间进行洗舱、污水排放、冲洗甲板、驱气等可能导致污染的操作,均

需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一条主管机关应加强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作业现场及船舶设备、证书、记录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装卸和运输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是指《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十七章最低要求一览表、《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中所列散装液体货物和((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指的所有液体物质。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主管机关将责令当事人采取安全整改措施,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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