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2024-06-24

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精选10篇)

1.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篇一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陈德权,男,汉族,1944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原系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现住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家属楼5栋1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011,联系电话:***。

申请人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邵中刑监字第4号驳回申请通知书,现依刑诉法242条之规定,向省高法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1、撤销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刑监字第4号驳回申请通知书。

2、对结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事实和理由:

一、驳回通知书认定申请人“明知证据明显存在矛盾且真实性存在问题仍向法庭提交”。属证据不确定、不充分。

申请人受命办理公诉岳齐兵杀人案时依法调取两份材料,一份是公安机关抓捕岳齐兵的经过,由公安承办人书写,另一份是申请人依法向证人鲁赛芳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申请人本这客观公正的立场,没有对证人作任何的诱导和暗示,无论是对岳齐兵有利或不利的陈述,申请人都实事求是的记录,调查取证后,按照法律程序将调查笔录给证人阅读,并经其签字认可,当时调查取证的地点在邵阳市检察院公诉科办公室,并有同科室的同事李辉在场,这两份证据的证明点,是鲁赛芳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岳齐兵躲逃后的躲藏地点,公安人员根据鲁赛芳提供岳齐兵躲藏的具体地点,将其抓获。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对于可能判处极刑的案子,作为公诉人有责任把案子的具体情况调查核实清楚,这是法律赋予申诉人的义务,最后这些证据是否被采信被认定是属于审判机关的事。

2、证人鲁赛芳给岳齐兵打电话的证言,是不确实,不充分,不能采信的。其理由是鲁赛芳打电话的时间没有查证,电话内容无法查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是一孤证,且存在矛盾,二、岳齐兵多次交代没有提起鲁赛芳给他打国电话,鲁赛芳的证言不能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因此申请人在岳案的审查报告、起诉书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在亲友协助下,公安人员将岳抓捕,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见审查报告、起诉书、法庭笔录)。故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申请人“明知证据”明显存在矛盾且真实性存在问题仍向法庭提交,实属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申请人没有适当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致使没有投案自首情形的被告人岳齐兵得到从轻处罚。实属认定事实有错误。

1、作为岳齐兵一案的公诉人,对岳齐兵案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伤害罪,引用《刑法》第232条,第263条,第234条,岳被公安人员抓获,不构成投案自首,请法庭依法惩处。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却认定岳齐兵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引用《刑法》第234条,第263条有投案自首情节,判处岳齐兵无期徒刑,是法庭审判人员改变了起诉书的定性和事实情节。(见起诉书、判决书)。

2、在该案的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着申诉人做为公诉人的答辩意见是:“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从后果看,应定故意杀人,关于岳齐兵是否投案自首问题,从其未婚妻的谈话笔录看中能说是在其亲友协助下,将其抓获,而投案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所以申请人意见只能客观、公正的认定为在亲友的协助下,公安将岳齐兵抓获,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并且始终坚持岳齐兵杀人、抢劫、伤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法庭依法严惩。”这份庭审笔录,客观、公正地反映了申请人作为公诉人在岳齐兵一案中所代表的立场。(见庭审笔录)

3、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岳齐兵一按的再审和省高法的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情节,通用的法律和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情节和通用的法律是完全一致的。

三、“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申请人构成徇私枉法罪,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儿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的行为,而申请人作为岳齐兵一案的公诉人,依法对岳齐兵进行了追诉而法院也对岳齐兵做出了有罪判决,故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徇私和枉法罪的构成要件,而“驳回申请通知书”认定申请人构成徇私枉法罪,原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对申请人提出原判决认定“制造假材料和认定投案自首”是否错误,没有作出明确的表示。据以认定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故不应追究申请人的刑事责任,请求贵院对“驳回申诉通知书”予以审查,撤销原判,对本案再审,改判申请人无罪、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德权 2015年6月18日

附:起诉岳齐兵一案材料一册

2.怎样写刑事再审申请书 篇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荣华,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炼锡老板,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矿山乡新生村一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练兵,洗脸、洗脚、洗澡店老板,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建设居委会9组。

申请再审人黄跃才因与被申请人杨荣华、李敏杰、练兵、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法院(20XX)娄中刑民意终字第123号民事叛决,尚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请求撤销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娄中民事义务终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涟源市人民法院(20XX)涟刑民一初第643号刑事民事叛决主文第一项为:由北告杨荣华、李敏杰、练兵全部赔偿黄跃才医疗费、伤残等级赔偿金、财产损失费、继续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后期手术费、误工费、营养费、美容整容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切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黄跃才成家立业的青春损失费。

请被申请人承担连带全部赔偿责任。

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五)项队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再审。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原判决审理查明部分认定的事实“7月18日20时,被申请人康练兵驾驶湘 K58110号车,被申请人李敏杰是驾驶员司机,杨荣华是车主,从娄底方向开往冷水江方向,途径S312线76公里加80米处公路地段,与前方向同行使懂得申请人黄跃才驾驶的湘 Kc1227号车拖拉机追尾相撞."由此可见,本案交通事故的 原因是被申请人凯车追尾撞击申请人而发生交通事故,此起交通事故完全是被人造成的。

虽然申请人的拖拉机载于搬运工。

但是如果被申请人不追尾,哪怕拖拉机载于搬运工,也不可能发生此交通事故,因此申请人的这一行为与交通事责任关系,原判决决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证据证明。

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书面申请人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涟源市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三、关于伤残等级存在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鉴定十级伤残,申请人提出意见,因为申请人的残疾人证认定申请人是四级伤残,相关悬殊。

对此应当准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

但是一审判决申请人不同意交纳鉴定费。

即使如此,那么,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再次申请总可以准许吧,但是二审也不准许。

二审判决的理由说申请人超过了法律规定,申请鉴定师对的,期限更是错误的。

四、涟源市人民医院救人又害人,多处伤残做假,如:又大脚骨折,虽然赔偿现金8万元,只能做后期手术部分,申请人累计12万元。

申请人后期手术还要做又大脚钢板手术,又锁骨铜板手术、右脑头颅脑铜板手术。

口腔固定牙齿、右眼治疗、肺部治疗等。

五、康练兵无证驾驶湘K58110号车,请求上级领导要追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之规定”。

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是作为除外规定,不受举证期限的约束的。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不准许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都是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本条应予再审的法定情形。

对此申请人在再审期间仍继续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另外,求助上级领导,右大脚骨折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安工作人员、申请人家人当面观看做手术,如右大脚有钢板是实。

请求上级领导按伤残等级四级、道路交通法进行判决,或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改判为望。

请求上级领导为申请人讨回合理合法的一个公道。

此致

xx人民法院院

XXX

3.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篇三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0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4.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篇四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发布时间:2010-08-13 10:02:4

5一、受理流程

1、登记、编号:来诉人员请先到立案庭导诉台(位于省法院西北角外侧一楼)进行登记并领取编号条。未经登记,一般不予接待。

2、提交材料:

(1)申请民事再审的来诉人员持导诉台发放的编号条到立案二庭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大厅(位于四号楼一楼)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刑事申诉案件来诉人员持导诉台发放的编号条到相应地区的案件受理室向接谈人员提交申诉材料,接谈人员将听取您的诉求并进行法律解释。

第一组:负责信阳、周口、漯河、商丘、焦作、三门峡。接待室位于省法院西侧立案楼307室。电话:0371-65763637。

第二组:负责洛阳、鹤壁、许昌、濮阳、济源、郑铁。接待室位于省法院西侧立案楼202室。0371-65763622。

第三组:负责郑州、开封、南阳、新乡、安阳、平顶山、驻马店。接待室位于省法院西侧立案楼408室。电话:0371-65763648。

3、民事申请再审材料提交完毕后,请您安心返回。我们将对您的申请或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我们将及时发送受理通知书或立卷审查。请保持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联系方式正常使用,以便接收我们发送的有关通知。如欲了解受理情况,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请拨打受理大厅咨询电话(0371-65755105、65755106),刑事申诉案件请与原接待人员联系。

二、案件受理后,我们将进行调卷等工作。由于案件较多,调卷需要一定期间,请您耐心等待。卷宗调齐并确定承办法官后,案件进入审查程序,承办法官将根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主动与您联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关于民事申请再审受理审查程序有关事项的提示

及承诺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发布时间:2010-08-13 09:58:2

3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各方当事人:

为方便您诉讼,保证您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特将民事申请再审受理、审查程序的有关事项提示并承诺如下:

一、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和对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申诉的案件,由我院立案庭负责。)

二、申请再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申请再审人应提交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三、请申请再审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并参照我院制订的再审申请书样式,规范书写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建议用A4纸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本。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我们将退回请您补正。

四、请申请再审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一、二审及再审裁判文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原审主要证据复印件和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及再

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提交的材料(建议用A4纸)不符合上述要求或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我们将退回请您补正。

五、请申请再审人认真、详细地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您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或按您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无法向您送达传票,我们将按您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本程序中我们一般采取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如按照申请再审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本程序可以采取审查申请再审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或组织当事人听证等审查方式。阅卷审查的,调卷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八、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本程序中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1条的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或不服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十、您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我们将在法定期限内发送受理通知书;承办法官确定后,承办法官会根据案件审查情况按照您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您联系。请您耐心等待并注意查收受理通知,按照法官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诉讼。如需咨询受理情况,可拨打咨询电话或上网咨询;如需了解案件审查情况,请与承办法官联系。

十一、我们郑重地向您承诺:我们将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审查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保证公正、廉洁司法。欢迎您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5.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篇五

雨停了 天晴了 女人你慢慢扫屋 我为你去扫天下了

你是我的听说现在结婚很便宜,民政局9块钱搞定,我请你吧你个笨蛋啊遇到这种事要站在我后面!

跟我走总有一天你的名字会出现在我家的户口本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法释[2001]31号

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颁布日期:20011226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深化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效率,确保审判质量,规范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第三条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未附有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第四条 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第八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三)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至迟在开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第十四条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第十五条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

第十六条 开庭审理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

第十九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就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第二十一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二十二条 进入辩论阶段,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公诉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自接到阅卷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再审审理期限。

第二十六条 依照第一、二审程序审理的刑事自诉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6.再审申请书 篇六

再审申请人;谭静

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桃叶坡组46号

被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理人;许忠良

职务;局长;住址;湘潭市岳塘区长潭路板塘大道81号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湘潭市中级法院(2015)潭中行终字第32号行政裁定;

2、请求撤销湘潭市岳塘区法院(2014)岳行初字第00076行政裁定;

3、确认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4、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 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1、2015年2月2日庭审,在审查代理人资格上,两被告代理授权委托书上没有被申请人法人代表的签名。而一审法院只认为有瑕疵、后补。可笑的是两被告代理人连代理资格都没有,还坐在法庭上对簿公堂。足可见岳塘区人民法院对审查案件的随意性。

2、主审法官涂立宏多次打断申请人的庭审质证,明显偏袒被申请人!涉嫌违法!二,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

1、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此等认定极其荒谬: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代码证号为57433025-2,具有独立行使行政行为的职权,承担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所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显然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2、2014年,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一、二审异口同声认为是行政行为。现在就同一案诉强拆行为违法时,一审认定又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3、二审认为该案是行政行为,裁定驳回的理由是《强制拆除决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是一种执行行为。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理由有三。

(一)从201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至2013年12月18日实施强拆,没有向当事人进行公告、催告等法律程序,严重违法。

(二)申请人在诉诉被申请人【限期拆除决定】时,在答辩状里才见到【催告】【公告】【强制拆除决定】等虚假伪造的证据!

(三)申请人的住宅是2013年12月18日遭到被申请人强拆,而在被申请人答辩状里找到【强制拆除决定】作出的时间是强拆的同一天,请问留置送达的【强制拆除决定】是留置在申请人的路上还是申请人的废墟里。

这种无中生有的【强制拆除决定】被二审认定。足可见二审法官对法律的无知和包庇违法行为的无耻!冤案就是这么制造的!

三、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申请人一直居住的房屋,村,组出据了证据证实,是申请人唯一的房产。乡、村及拆迁办领导曾去了出嫁地进行了调查,已经得到了三级政府的确认。

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由将申请人居住了5年的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于2013年12月18日,强行将申请人的558.36平方的房屋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被申请人无权作出违章建筑的认定!显然其作出认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严重违法!

2、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唯一的理由是申请人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政府职能部门又什么时候通知过申请人去办理,农村私房百分之九十九都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这又是谁的过错?!根据申请人掌握的资料证据,“沃土路” 项目需要拆迁24家。无一家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什么不都一样拆除?!《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要欺负我一个婚姻不幸的人?

3、从2013年12月5日作出限拆决定到同年12月18日强拆。用时13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申请人直接剥夺了申请人救剂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拆迁案例指导案例第十,纵然是违法建设,也要遵循合法的法定程序的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永远记住高院楼道牌扁里有一句这样的话;“法官是以最广博的知识与良知,不以当事人身份、地位而评判。只服从法律、事实、证据。”望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求为感。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7.再审申请书 篇七

申 请 人: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834号一案,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 月 日做出的()字第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二审法院的全部判决事项:

2、驳回黄家辉的全部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书的中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请求的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生效的判决书中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黄家辉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应当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黄家辉2013年 月日离职,公司确实与其办理了入职手续且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职期间,黄家辉没有提出任何问题,在其本人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人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黄家辉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2、黄家辉在职期间,身为公司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负着人事的全盘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主要工作之一,在入职时并没有主张其代理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妥,没有就此事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任何建议请求,在其离职后却以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在公司的入职登记表上,也可以见到公司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入职表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大部分法定条款如:合同双方主体、黄家辉主要工作内容、岗位、合同起始日期、工作交接、工作制、试用期约定、考勤方式、工作纪律、加班制度、双方主体负责人签名确认等,已经符合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规定,有替代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且在深圳特区,称之为可替代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在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中,应当对未签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4、综合以上条件黄家辉主张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法院应当判决不予支持。

二、对黄家辉主张的差旅费等项请求,也不应当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被告黄家辉,自2012年7月17日-2014年9月21日服务于深圳市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在2013年9月21日非正常离职,没有进行任何交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去不返。在201

3年9月28日擅自返回公司,在没有经过公司管理人员的许可下,擅自拿走了(财务报销凭证,泰州万达销售项目合同,电子数据考勤等公司的资料),非法占有(侵夺)了公司合法占有(有权占有)的业务材料,黄家辉的无权非法占有行为侵夺了公司对业务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深圳市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相关资料依法享有排他的独占的所有权。黄家辉的行为侵夺了申请人(深圳市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有权合法占有(泰州项目合同书,财务凭证资料,票税单据,公司备案的劳动合同书,电子考勤数据)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所有权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侵夺),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黄家辉的侵夺行为所获资料不论作何用途,其取得方式应当正当合法,法律禁止以私立救济方式取得他人合法拥有所有权的占有,任何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合法占有的物有对世的绝对排他权,任何个人,法人集体组织都不得以私立非法律程序侵夺。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所有权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非法占有侵夺),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物权法第245条:的立法目的也是排斥任何个人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取得他人合法拥有的所有权有权占有的物,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稳定优先,秩序大于公平,秩序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若一个国家的秩序都维持不了,何谈公平正义。物权法245条的立法目的也在于告诉国民,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以私力非法占有(侵夺)他人的物既物权,本案被告黄家辉无任何秩序的观念,在离职之日,不办理任何离职手续,也不配合原告办理工作交接,在职工作期间无权占有(侵夺方式)原告的公司业务(泰州项目合同书,财务凭证资料,票税单据,公司备案的劳动合同书)资料,私自(占有)侵夺,无疑侵夺了原告的物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物权法的动产和不动产)不受侵犯。申请人(公司的管理人员等)对黄家辉非法无权占有的(资料泰州项目合同书,财务凭证资料,出差票税单据,公司备案的劳动合同书)依照物权法第245条:享有占有(侵夺)返还请求权。

综上,黄家辉取得的证据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申请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黄家辉依法返还其在职期间无权占有和离职后以非法占有(侵夺)的公司业务资料。维护良好的社会安定和秩序!一并驳回黄家辉的全部请求。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8.再审申请书 篇八

再审申请人罗璇(一审被告),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玄武区北门桥路15号403室,身份证号:***823。

再审被申请人周征宇(一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花园伦敦城11栋601室,身份证号:***019。

申请人罗璇因与被申请人周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事项:

一、依法撤销(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证明。

1、在(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申请人认为“被告通过刷原告银行卡消费支出中被告应承担部分的确认”,但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13日”也就一年多的时间,再审申请人“消费支出”达到了25万元之多。申请人罗璇只有20几岁,一年多时间“消费支出”达到25万元明显违背了常理,而一审法院对此并没有任何怀疑。

2、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没有就其主张的“消费支出”具体数额、发生时间、申请人承担的份额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是一份简单的借条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所谓的“消费支出”是否真实发生,而一审法院在这一基本事实都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支持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辩称未实际收到25万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应对自己提出的“未实际收到25万元”承担举证责任,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该规定五条中: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审中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了争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没有实际交付25万元,这本由负有履行交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却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这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错误的分配举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了判决了,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一百零八条的前提是借贷的成立并生效,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并没有提

出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借款”,在借款合同生效这个前提要件都没有查清之下错误地适用了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一百零八条明显是对申请人合法利益的漠视,对申请人是极不公平的。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如此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所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本案的一审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等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9.再审申请书 篇九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张建勤,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圭山路9号楼2单元501室。

被申请人韩方彬,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沛城镇冯楼141号。

申请再审的事由: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再审的请求事项:再审申请人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民申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再审撤销之前所有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只凭庞素云的证言,认定张建勤收到了韩方彬的由庞素云转交的38万元购房款。庞素云只能证明她收到了韩方彬的购房款,她自己不能证明她自己把款交给了张建勤。该裁定书称,“

一、二审法院也并非以庞素云的证词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而实际上,本案没有可以认定张建勤收到38万元购房款的证据。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审一、二审判决均称,“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方彬、被告张建勤均与案外人庞素云系朋友关系。”庞素云与张建勤是曾经的朋友关系,而诉讼时已经成了有严重利害冲突的人。她与张建勤因借款发生诉讼对抗关系(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8)铜执异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而且庞与其女儿卞玲玲共同诈骗张建勤47万元,被张控告追回了37万元,庞对张怀恨在心。

原审判决称,“2003年2、3月份,经庞素云介绍,原告韩方彬欲购被告张建勤位于铜山新区圭山路的房屋一处。2003年4月2日,铜山县同人法律服务所出具见证书一份,对甲方(卖方)为张建勤、乙方(买方)为韩方彬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进行了见证。该见证合同内容如下 :‘由于甲方已收到乙方予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叁拾捌万整。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徐州铜山新区圭山路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420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元。乙方由03年3月13日前一次付清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付款方式:一次付清。

三、双方同意于03年3月28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

该判决书以此伪造的房产买卖契约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酿成冤案。

判断该房地产契约是伪造的理由:

1、自相矛盾。

契约一开始就称,“由于甲方已收到乙方予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叁拾捌万整。”但后面又称,“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元。…………”甲方已收到乙方付的人民币38万元,这就是收到了全部房款,不是定金。再约定付款期限,于理不通;契约约定只能约定签约以后的行为,约定签约日之前的行为于理不通;已经付清了全部房款还约定“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于理不通;

2、以此见证的房产买卖契约主张诉求不能成立。

契约规定“双方同意于03年3月28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房屋移交给乙方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见证日期是2003年4月2日,见证书已经见证了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并将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原告以此见证的房产买卖契约为证据,诉求返还房款,该判决书竟能支持,实在令人吃惊!

3、无效的见证行为

江苏省司法厅1999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见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进行见证。见证的作用是要证明其行为真实、合法,被告对房产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又没有所有权人的委托书,原告没有到场,该见证书从形式到实体都不符合见证的条件,而且实际上见证书没有达到见证真实合法事实的条件,因之属于无效的见证。

4、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见证书”是伪造的。

由于司法行政部门不准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进行见证,同人法律服务所对此见证没有存档。当时负责该见证业务的牛建华向法庭出具了证明:“当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到场,合同原件没有改动痕迹,系手写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原来就有,不是现场签字。合同见证后,双方没有款项的交接……”而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合同却是打字的复印件,多处改动的痕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该见证的契约书,不用鉴定,智力正常的人一看便知道是伪证。一审判决称,“按照交易习惯,一般情况下收到款项的一方应当给付款方出具收条,或者以合同条款等方式确认已收到对方付款。本案中原告虽然未能提供被告出具的38万元的收条,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收到了38万元购房款,其主张也能成立。原告提供了双方经过见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被告张建勤填写交付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是该判决忽略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的多处明显的篡改、伪造的痕迹和合同本身的无法解释的自相矛盾。该判决书称,‘对于合同第一、二行及第二条同时出现的原因原告的解释相对于被告的解释更为合理 ”,但是判决书从头到尾,却看不到原告是怎样解释的叙述。为了以伪证真,该判决书对原告提供的所谓被告填写的土地使用证称,“该土地使用证无论真假,均可以印证原告已付购房款的事实”,这就是说,假币也能当真币用!到了蛮不讲理的地步!

三、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叫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腐败院长亲手导演,酿成离奇冤案。

原告是一美女。与原铜山县人民法院院长,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蔡柯勇是同一个村子的,原本关系很好。如果不是她有特殊的本领,很难想像她这样的起诉能够立案。更别说胜诉了。

试想,仅凭一个六年半之前的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有多处篡改,明眼人一看便知是伪造的“见证合同”,就能够讹诈素不相识的被告张建勤五十万元。除了原告的犯罪动机之外,如果没有一个依官仗势,甘愿共同犯罪的官吏,原告断不会得逞!

一审时原告找到了时任铜山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蔡柯勇,主审法官李静受蔡柯勇指使,专横的认定原告的伪证,对于被告鉴定伪造笔迹的申请不予准许。二审时,蔡柯勇又升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他又指使二审主审法官郭宏不批准张建勤请求鉴定笔迹的申请。因为本案太荒唐,太明目张胆的枉法,张建勤的申诉已引起最高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的重视,也因为张建勤找法官论理,李静、郭宏都向张建勤叙说了她们受蔡柯勇指使的情况。郭宏说,蔡院长对她说了四次,不批准张建勤的鉴定申请。

经张建勤奋不懈的申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催办,2010年9月江苏省高院对此案立案复查,但蔡柯勇一方面对抗省高院的调卷令,另一方面又抓紧“做工作”,2011年2月,铜山县法院立案庭马庭长声称,受中院委托找张建勤谈话,“不要把事情闹大”……

该案的错误如此明显,却至今未能纠正,就是因为当初与原告共同犯罪的蔡柯勇院长,如今还在台上,他还掌管着对该案的复查的权力的很大部分,难怪张建勤的冤案一边申诉,一边被多次拘留,以判刑为威胁,逼其拿出了四十九万元。申请人强烈建议上级法院将对本案的复查与对本冤案的直接责任人与指使者的审查结合起来!

四、江苏省高级法院(2010)苏民申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其一,以张建勤的签名是真迹为由,认定复印件有效。张建勤签名只能证明其同意签名时协议上的内容,不能证明原告经过篡改又复印的伪造的房地产契约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裁定认定一、二审认定伪证契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是善恶不分,没有了公义。其二,该裁定以张建勤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为由,视证人庞素云与原告合伙诈骗的事实于不顾,是对公正司法的亵渎。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10.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篇十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31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刑再初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

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写明

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

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审有效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提起再审的主要根据和理

由。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肯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情节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

在事实、情节方面如有异议,应当通过对有关证据的分析论证,予以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分析

批驳申诉人及有关各方对原判定罪量刑方面不服的主要意见和理由,论证原判的正

确性)。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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