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纪委完善六个机制

2024-09-18

安图县纪委完善六个机制

1.安图县纪委完善六个机制 篇一

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

范“两规”措施的意见

中办发[2005]28号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现就完善党内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

县(市)以上(含县市)党委要健全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协调。为了对被审查人员及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为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

对涉嫌违纪党员,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同志与其谈话,帮助其端正态度、说清问题。对能够主动交代问题的,可依纪从轻或减轻处理;对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要依纪从重或加重处理;对没有问题的,要及时予以澄清。涉嫌违纪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做好配合工作。

查办案件要重事实、重证据,定性准确。纪检机关经与被审查人员谈话并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后,认为被审查人员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建议对其采取调离、停职、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提请司法机关或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部门依法予以协助。

纪检机关经初核或立案调查,认为被审查人员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经批准可直接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审查、立案侦查。在案件移送工作中,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纪检机关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

要制定和完善纪检机关和上述有关机关、部门查办和移送案件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

二、从严使用“两规”措施

使用“两规”措施是为了实事求是地查清案件事实。“两规”措施仅适用于与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有关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不是查办案件的必经程序。

(一)“两规”措施的使用条件

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已经掌握涉嫌严重违纪党员的部分违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其发生逃跑,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二是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对下列人员不得使用“两规”措施:非中共党员;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和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已被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人员。

(二)“两规”措施的使用权限和审批程序

县(市)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经县(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领导请示后,报市(地)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并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

市(地)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经市(地)纪委常委会研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并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其中,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领导请示。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省级以上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其中,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领导请示。

省级以下地方各级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报中央纪委备案。

乡(镇)纪委,县(市)、市(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机关的纪检组(纪委)不得使用“两规”措施。其中,市(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机关的纪检组(纪委)确需对被审查人员使用“两规”措施的,由派出该纪检组的纪委或上级纪委履行报批程序并组织实施。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由纪检组领导班子研究,向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主要负责同志请示后,报中央纪委主管副书记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使用“两规”措施,由纪检组(纪委)领导班子研究,向本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同志请示后组织实施,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中央管理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中央金融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使用“两规”措施,由纪检组(纪委)领导班子研究,向本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同志请示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不得使用“两规”措施,确需对被审查人员使用“两规”措施的,由有权使用“两规”措施的上级纪委履行报批程序并组织实施。

县(市)以上(含县市)地方纪检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有权使用“两规”措施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在报批“两规”措施过程中,如果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家属、身边工作人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回避的,纪检组(纪委)应直接向上一级纪委请示。

各级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三)“两规”措施的使用期限

“两规”措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即3个月)。确需延长“两规”措施使用期限的,按批准使用“两规”措施的程序报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中,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批准使用“两规”措施的,必须由其所在的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保障被“两规”人员的合法权利

在使用“两规”措施期间,要认真遵守严禁逼供信、侮辱人格等办案纪律,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被“两规”人员,要保障其合法权利,妥善安排生活,尊重民族习俗,做好医疗服务,适当安排健身活动。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可允许被“两规”人员通电话、通信、与家属会面。要认真受理被审查人员提出的申诉。

(五)加强对办案人员、陪护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对办案人员、陪护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两规”措施的规定,增强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树立安全责任意识。陪护人员应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中挑选,也可商请有关国家机构选派。

三、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各级纪检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正确使用“两规”措施,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要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绝不手软。要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严明办案纪律,改进办案方法,坚持文明办案,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本意见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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