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死亡原因的概念

2024-08-07

法医学死亡原因的概念(精选8篇)

1.法医学死亡原因的概念 篇一

附件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县(区、旗)第一联

填写单位存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填表说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因此,要求填写者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填写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

二、填写人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

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三、填表要求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四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已注明分类项目,请打印应选项目或在应选项目上打“√”。

(二)本表分类采用以下国家标准:《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1-2003)、《婚姻状况代码》(gb/ t2261.2-2003)、《从业状况(个人身份)代码》(gb/t2261.4-2003)、《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1991)、《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学历代码(文化程度代码)》(gb4658-2006)。如发布最新版本,则采用最新版本。请按国家标准填写,国家或地区填写中文简称。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旗):指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省、市、县名称,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四)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县(区、旗)6位行政区划代码,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五)编号:填写17位代码(可由信息系统自动赋值)。编号规则为:《死亡证》出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年份(4位)+流水码(4位)。

(六)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证件类别及号码不得空缺。中国公民要求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

(七)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婴儿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八)出生、死亡日期:填写死者的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婴儿死亡填写到时、分。

(九)个人身份:按照死亡前的个人身份填写,离退休后死者的个人身份一律填“离退休人员”。

(十)死亡地点:“医疗卫生机构”指死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及急诊室;“不详”指未能确定的死亡地点(仅限非正常死亡者)。

(十一)常住、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填写死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户籍地址填写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

(十二)第一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第i部分中“(a)直接死亡原因”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疾病诊断或损伤。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填写第一联“(a)直接死亡原因”,如果(a)行填写的为症状、体征、衰竭,则“死亡原因”填写(a)行之后的主要致死原因。填写举例:

例一:如某人因肺癌导致死亡,第一联:(a)肺癌; 根本死亡原因:肺癌;篇二:关于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规定n 关于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规定

根据区疾病控制中心死因统计工作要求,死亡医学证明书自2006年1月1日起需进行网上直报,我院在《关于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的规定》的基础上,做出补充规定如下:

1、临床医生按照(京卫疾控发[2001]第29号)《关于加强全市“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质量的通知》以及《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指导手册》的有关要求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杜绝用英文代替诊断疾病名称。

3、《死亡医学证明书》共五联,要求及时、正确、完整填写,不得遗漏和涂改。对于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实足年龄、根本死因、电话等项目必须填写清楚,盖单位医疗公章后视为有效。

4、死于医疗单位内者,由临床医生填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于家中、路途的由保健科医生填发;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发。

5、各病房、急诊、保健科须设一名专人负责收集、领取、保管、审核《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质量,发现错漏,及时纠正,并于两日内将《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1、2联及时送交统计室,第3、4、5联随病历送住院处,结帐后加盖科室印章,交给死者家属到医务处或急诊科加盖医疗专用章,用于户口注销、殡葬证明。

6、对于死亡病例,各病房填写日报时,要在死亡栏处划“√”。

7、各病房、门诊死亡例数与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数量要一致。

8、统计室负责在7日内将根据本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2联网上直报,并进行死因检索,第1联存档保留。

9、医务处对统计室的存档材料进行质量监管,审查备案。

10、此规定自发放之日起执行,之前所有相关规定废除。篇三: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要求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要求

为及时发现诊断不明的、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及早采取措施控制疫情,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同时了解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规范临床医生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

2、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

3、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象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

4、医学死亡证明书,一式三联。第二、三联给死者家属注销户口和火化用,第一联先由医院进行登记后,交由网络直报员负责上网报告,录入完成后,交由医院档案室管理。

5、填写死亡证明书时,一定要注意工整填写,使第三联的字迹能够辨认。

6、死亡证明书缺少“发病日期”与“诊断日期”两项,临床医生在填写时要在死亡证明书的空白处填上,以使进行网络直报。篇四:临床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要求

临床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要求

为及时发现诊断不明的、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及早采取措施控制疫情,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同时了解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规范临床医生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

2、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

3、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象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

4、医学死亡证明书,一式三联。第二、三联给死者家属注销户口和火化用,第一联先由医院进行登记后,交由网络直报员负责上网报告,录入完成后,交由医院档案室管理。

5、填写死亡证明书时,一定要注意用力填写,使第三联的字迹能够辨认。

6、死亡证明书缺少“发病日期”与“诊断日期”两项,临床医生在填写时要在死亡证明书的空白处填上,以使进行网络直报。篇五:《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指导手册

《死亡医学证明书》

填写指导手册

供临床医生阅读

目 录

第一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

一、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及举例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四、我国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二、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三、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四、调查记录填写要求

五、统计项目的填写要求

六、《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存根的保存要求

七、常见死亡原因错误填写

八、《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举例 第三节 医院内不同死亡地点的注意事项

一、住院死亡

二、急诊留院观察死亡

三、急诊未留观短时间内死亡

四、来院已死亡

第四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死亡原因报告的具体说明

一、疾病间顺序很不可能的解释及逻辑关系

二、有关疾病报告的说明

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监测、填报、统计工作是一门研究居民死亡原因及其规律的学科。死亡比疾病具有更明确、更直接的含义。因为死亡具有①死亡的概念是很明确的,死亡的现象是很容易判定的;②死亡是发生在一个时点上的事件;③死亡是一次性事件,人死了就不会再活过来,不存在重复死亡的现象。死亡具有上述的特点,被各国所认识到,因此,国际上都用死亡原因资料来反映一个地区的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同时,死因资料也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对居民健康的影响。连续、完善的死因资料能够预测评估疾病死亡态势。为疾病防制决策,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供科学的依据,为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服务。为使我国的死亡原因监测、填报、统计工作达到国际标准化要求,并能够与世界各国的资料直接进行交流和比较,从1987年起我国卫生部下达文件要求在我国采用国际疾病分类(简称icd)方法进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由于icd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对临床医生和卫生统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我们结合icd的基本知识简要介绍如何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

我们提供的死因判断是否正确,死亡信息是否足够,对于卫生工作的影响很大,因为它是许多卫生工作的基础。死因判断中涉及到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恰当的统一分类标准,即根据什么判断死因,另一个是怎样判断死因。为解决这两个问题,1948年举行的第六次icd国际修订会议,通过了可同时用于死因分类和

临床医疗、科研、教学中对疾病分类的综合性类目表,明确提出使用“根本死亡原因”“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基本格式和确定死亡原因规则的要求。并且明确指出:只有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的死因证明书才能符合国际标准化的要求。

一、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及举例

进行死因统计时,如果只涉及到一个疾病,则死亡原因分类比较简单。在多数情况下,死亡由两个或多个疾病促成,而死亡原因统计时,只能选择一种死因。为此,第六次国际疾病分类修订会议为死亡原因作了严格的定义定名为“根本死亡原因”。世界卫生组织为根本死亡原因所下的定义是:“(a)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的那些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这句话的意思是:从防止死亡的角度来寻找带有根本性的,引起一系列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的那个原因,不管那个原因发生在死前多长时间都应给予记录。那个原因可能是一个明确的疾病诊断,可能是意外的损伤或中毒,也可能是不明确的医学情况(如症状、体征或临床表现等),由于这个带有根本的原因引起后面一系列疾病或情况,并最终导致死亡。1967年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将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又详细地做出了如下定义:“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定义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有有关信息得以记录,而证明人不得自行选入某些情况而摒弃其他情况,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

和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根本死因与过去要求填写的主要死因有很大的区别,一般来说主要死因指最后导致死亡的最主要、最严重的那个疾病或情况,它比较直观,医生习惯于报告这种死因,而根本死因则需要根据每个人的病情演变过程找出最早的那个引起后面一系列疾病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的疾病或情况,这个原因也许在病人死前已不存在或不能成为主要致死原因,但确定是由于它的发生而最最终导致一个人的死亡,这就需要根据死者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再给予报告。

对于每一例死亡来说,主要死因常常不等于根本死因,最终导致死亡的那个疾病不一定是病人临死时影响最大的那个疾病,在人的一生中,也许由于较早地患了某种病,而逐渐演变,发展直至最后导致死亡,因此从预防医学的角度来看,要采取措施,减少或消灭的疾病应是那些能够演变发展直至死亡的较早期的那个疾病,而不是那些在临死时影响较大的那个疾病,而这些根本死亡原因只有通过较详细的报告才能得到根本。根本死亡原因通俗地理解,最早发生的病所引起其他疾病,有因果关系的那个最早的病就是根本死亡原因。就是一种起主导作用的,带有根本性的疾病或损伤,由于它的存在、发生及发展,逐渐形成一连串的病态事件,并最终导致死亡。

例如:①某人因30年前患慢性支气管炎,10年前演变成肺气肿,5年前引起肺心病,最后因肺心病死亡。此人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疾病关系为: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死亡,对此情况,如果医生只报告肺心病,则难以采取措施加以预防。但

医生将这三种疾病按照其演变顺序报告出来,则很容易看出此人的根本死因是慢性支气管炎,只有防止发生慢性支气管炎才能减少或避免肺心病的死亡。

②某人因15年前患乙型肝炎,5年前肝硬化,1周前肝昏迷死亡。此人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疾病关系为:乙肝→肝硬化→肝昏迷→死亡。如此人15年前无乙型病毒性肝炎就不会导致肝硬化,肝昏迷。

③某人在路上行走时意外地被卡车撞倒,因颅骨骨折、颅内损伤而死亡。此人导致死亡的一系列情况为:在路上被卡车撞倒→颅骨骨折、颅内损伤→死亡。医生只有将这些情况按顺序报告出来,才能够判断出此人的根本死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只报告颅内损伤则无法判断造成损伤的原因是什么。

从医学上说,每个人的死亡都可能经历了一系列疾病或者意外损伤中毒的情况,医生只有将所掌握的这一系列情况按照合理的顺序报告出来,才能为统计人员确定根本原因,查找相应的icd编码和分类提供良好的原始资料,以确定死因资料的准确可靠。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

按照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who制定了统一格式的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为了在两种以上疾病存在时同时载入记录,能够根据其提供的疾病信息,以便选择根本死亡原因,其核心的格式如下: ※此处不指临死情形,如:心力衰竭,全身衰竭等。它指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从这个基本格式可以看出,它可以分为三部分内容,即: ①填写死亡原因的第ⅰ部分:这是基本格式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②填写死亡原因的第ⅱ部分:这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可根据情况填写其他促进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③填写每个报告的病症或情况从发生到死亡时大概的时间隔,如果能填写出来则可以帮助判断各种疾病的关系。考虑到多

数情况下,医生对填写时间间隔会感到困难,所以在实际使用中可根据情况逐渐采用。

在基本格式中,第ⅰ部分的填写需要医生描述造成某人死亡的一系列疾病的顺序关系,因此在填写时要理解表中的要求。例如对前面提到的第①个例子,可以填写为:

ⅰ(a)肺原性心脏病 5年(b)肺气肿 10年(c)慢性支气管炎 30年

即表示肺心病是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而肺心病是由于更早发生的肺气肿所引起的,肺气肿又是由于最早发生的慢性支气管炎所引起的。统计人员据此可判断其死因为慢性支气管炎。

又如对前面提到的第③个例子,可以填写为: ⅰ(a)颅骨骨折伴颅内损伤(b)在路上意外被卡车撞倒

即表示颅骨骨折伴颅内损伤是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而这一损伤是由于前面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因此可判断其根本死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颅骨骨折及颅内损伤是造成死亡的临床表现。

三、《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由医生对因病伤死亡者填写的法定证明材料,在我国由公安部门与卫生部门保存,它具有双重用途: 1.是居民死亡的人口管理记录,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公安部门据此办理注销户口,还可作为殡仪火化部门

进行尸体焚化的依据。2.是死因统计的原始资料记录,卫生部门据此计算一系列的死亡统计指标,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订相应的防控措施提供可靠依据。3.可以作为一种法律证据提交公安、司法部门。4.目前越来越多地用于保险、遗产等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死亡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后方视为有效。

四、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 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卫生部在1990年8月正式发文通知全国各地遵照执行(见附表)。1992年三部委联合发文(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重申了我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我国采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核心部分完全采用了“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其余内容,则尽量保留并吸收了我国各地以前使用的死亡报告单(卡)合理的部分。我国使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用于计算机录入,由出证单位直接报送至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2.法医学死亡原因的概念 篇二

1 脑死亡概念

脑死亡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大脑皮质的变化。大脑皮质主管人的思维、意识活动等心理功能。大脑皮质一经死亡,上述功能就不复存在,医学上把这叫做大脑皮质弥漫性死亡。第二是脑干死亡。现代医学认为,代表人体生命的首要生理特征为呼吸功能,而主宰呼吸功能的中枢神经区域位于脑干[2]。脑干死亡之后,依靠现代医疗手段所能维持的、包括残余心跳在内的部分生物特征不再表明生命的继续存在。第三是全脑死亡。大脑皮质弥漫性死亡+脑干死亡=全脑死亡。全脑死亡一旦发生应即时宣告个体死,而不管脊髓和心脏机能是否存在。即发生全脑死亡后,虽心跳尚存,但脑复苏已不可能,个体死亡已经发生且不可避免。许多国家[3]采用全脑死亡的概念,欧洲部分国家采用脑干死亡的概念[4]。事实上脑死亡和心肺死亡是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人的呼吸循环功能的基本中枢都在脑干,脑干功能的停止,预示着心搏呼吸功能的结束,另一方面,心肺功能的失去,循环的停止,大脑和脑干细胞又必然死亡。

2 死亡标准和法律地位

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5]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 (1)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 自发呼吸停止; (3) 脑干反射消失浊脑电波消失(平坦)。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h或72h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法国、英国、日本也相继提出了各自的脑死亡诊断标准,目前,联合国一百八十九个成员国中已有八十个承认脑死亡的标准,但至今全球尚无一个统一标准。世界上许多国家还是采用"哈佛标准"或与其相近的标准。

我国医学界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涉足脑死亡,但由于思想观念和文化背景方面的差异,国内对脑死亡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统一见解[6]。1986年6月在南京召开的《心肺脑复苏座谈会》上,与会的医学专家学者们倡仪并草拟了我国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7];卫生部从1999年就开始经过了很多次的讨论。2002年10月,中华医学杂志编辑部委员会在武汉召开了"全国脑死亡标准(草案)专家研讨会"在会议上已提出了"脑死亡标准及实施办法(草案)"。

由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制定的这一诊断标准为第三稿,共有四项。诊断标准第一句开宗明义: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临床诊断: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以上必须全部具备;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型[8],气体感诱发电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失[9],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12h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鉴于中国国情,现阶段应逐步实施"心死亡"和"脑死亡"双轨制,由患者在生前自愿选择。

脑死亡不仅在医学界得到公认,而且许多国家为之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标准,已获得法律认可。目前,有近30个国家立法通过了脑死亡标准。从国外脑死亡的立法情况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3种形态: (1) 国家制定有的死亡的法律,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芬兰、美国、德国等10多个国家; (2) 国家虽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数十个国家; (3) 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缺乏依据脑死亡宣布个体死亡的法律依据。

死亡问题承载着国人几千年的文化,生死问题必然影响到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及法律制度的变化,人们一直以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作为生命终止的标准,而这一观念已渗透影响到人的观念和社会的各项制度中。目前法律和临床上,许多人认为脑死亡是有悖日常观念的。尽管古代把斩首作为极刑,就已经说明人类在实践中早已认同头为生命之首。但是,真正接受脑死亡的概念又谈何容易。"脑死亡"必然在社会文化认识上产生冲击,出现传统意义上的死亡、法律层面的死亡和"脑死亡"产生认识冲突。脑死亡立法和接受脑死亡,对普通人来讲,在心理上还要走一段很长的路,因此,实施"脑死亡"一定要谨慎,既要有科学的诊断标准和严谨的诊断程序,又要合乎国人的情感认识,合法合情。

参考文献

[1]杨涵铭.脑死亡的最新认识和展望[J].中国急救医学, 1993, 13 (6) :45-49.

[2]乔健天.主编.生理学[M].第五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8:

[3]Stuart J, et al.New controversies in the definition of death.Abstractsof the 2nd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BRAIN DEATH (Ha-vana, Cuba) February 27-March 1, 1996.4.

[4]Jorgensen EO.Spinal man after brain death:the unilateral extension-pronation reflex of the upper limb as ultimate indicator of brain death.Abstracts of the 2nd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BRAINDEATH (Havana, Cuba) February 27-March 1, 1996.18.

[5]Ad Hoc committee of Harvard Medical School to examine the defini-tion of brain death.A definition of irreversible coma.JAMA, 1968, 205:85-88.

[6]夏志洁, 杨涵铭.脑死亡临床诊断步骤的比较研究[J].中国急救医学, 1995, 15 (3) :6-8.

[7]心肺脑复苏座谈会,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J].解放军医学杂志, 1986, 4:244.

[8]杨波.经颅多普勒超声对脑死亡的诊断价值[J].河南医科大学学报, 1992, 27 (2) :113-115.

3.法医学死亡原因的概念 篇三

关键词:法医损伤学;故意杀人;伪装工伤事故;骗赔

一、案件资料

例1:某年4月25日,某县铅锌矿矿工“张某荣”称其兄“张某富”在该矿洞内作业时发生事故死亡,向矿主索要赔偿30万元。在双方理赔谈判过程中,该矿一名股东发现“张某荣”曾于当年3月份在另一煤矿的一起“矿难”中也以死者家属名义向矿主索赔28.5万元,故对其产生怀疑,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尸体检验:死者头面部众多方向不一、轻重不等的皮肤挫伤、挫裂创,创口创缘不整齐,创周伴有挫伤缘,部份创腔见组织间桥,分析致伤工具为表面较粗糙、有较锐利棱角、形态不规则的钝器多方向、多次打击形成。死者胸腹部皮肤损伤轻,胸廓塌陷畸形,肋骨多处骨折及心脏、肺脏、肝脏多处严重破裂,损伤为一次形成,暴力巨大,易挥动工具无法形成,现场无高坠条件,分析致伤物为表面相对平整、巨大沉重的钝物(大石块)作用于胸部所致。“张某富”死因系因头面部被多次打击,后被钝物作用于胸腹部致心、肺、肝脏破裂而死亡。

例2:某年7月23日,某市某村山场一名砍伐工在劳作时被滑落的木头压死,随后声称死者家属的其他工人即向山场主索要赔偿。山场主认为事故的发生过程有疑点即报案。尸体检验:死者头面部众多方向不一、形态不规则的皮肤挫裂创,创口创缘不整齐、创周伴有挫伤缘、部份创腔有组织间桥,分析致伤工具为表面较粗糙、有较锐利棱角、形态不规则的钝器多方向、多次打击所致。死者胸腹部皮肤为散在性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胸腹部多发性脏器破裂,呈外轻内重,钝性暴力巨大,分析致伤物应为较大且有一定重量钝物所致。死者双侧手臂多处点状、片状表皮剥脱及挫裂创,判断此损伤系抵抗伤。死因为头部被钝器多次打击致死或昏迷后,被钝物作用于胸腹部,致多发性脏器破裂而死亡。

例3:某年7月29日下午,某市派出所报称:其辖区内一煤矿的四川省雷波籍工人“白木达”在掘进巷道时因冒顶被压死,要求调查。接报后,侦查人员化装成煤矿股东与其“亲属”就死亡赔偿进行协商时发现情况可疑,随即展开侦查。尸体检验:双侧枕部、颞部、顶部、额部多处皮肤挫伤、挫裂创,创较整齐,创缘见挫伤带,右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分析致伤工具为有较锐利棱边、棱角且有一定重量的钝物(石块),多次打击形成。死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例4:某年8月12日16时许,某市刑侦大队民警在侦办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几名四川省雷波籍男子在该市某宾馆住宿。经了解,几名男子称一“亲属”于8月11日晚在该地某煤矿383煤洞矿难事故中死亡,正与矿主商讨赔付事宜。针对近期该市伪造矿难杀人骗赔案件频发的警情,刑侦大队民警立刻展开调查。尸体检验:前胸部大面积皮肤挫伤并伴12处表皮剥脱,其中7处表皮剥脱呈现弧形,部分重叠,有2处弧形剥脱伤与红色挫伤呈类圆形,大小在6.4cm×5.2cm,分析死者应被具有类圆形接触面的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胸部,致双侧肋骨大面积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引起血气胸而死亡。

二、主要作案及伪装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

该4例案件中,死者均为25~40岁的成年男性。据调查,死者均于案发前数天经嫌疑人介绍到案发地工作。被害人个性木讷,平时极少或无法与其他工友交流。因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均为嫌疑人提供,除一例外,案发后均未能核实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至今仍无法明确被害人身源。

2.作案手段及死因

4例死者损伤均多发而广泛,均属机械性损伤死亡,一种工具或一种损伤方式无法形成,有人为打击作用形成的损伤,亦有伪装工伤所致的损伤,人为打击工具均可就地取材。

3.现场伪装情况

四例按其报案的案情,其“亲属”均对现场进行伪装,现场勘查时均能发现伪装证据:如例1,嫌疑人作案后,人为将矿车车轮抬离轨道,制造矿车意外脱轨假象,再将巨大的矿石压在死者胸腹部上,案发后经相关专业人员对矿车进行检验,现场的矿车未发现机械故障,发生脱轨属不正常现象;例2为人为将木头抬放在昏迷的被害人胸腹部;例3、例4均报称在矿硐内因冒顶被石块压死,部份案例还将矿硐工作面上巷道顶较松动的石壁撬动致其脱落,造成冒顶的假象。

4.杀人动机

上述4起案件作案动机相同,即嫌疑人熟知矿主为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不愿将“事故”报至相关部门处理,而采取私了的办法,从而冒称死者家属的嫌疑人可以占有巨额赔偿。

5.线索的发现

本组案例中,例1为嫌疑人将人杀害后,编造工伤事故向矿主报告,在双方愿意私了赔偿谈判过程中,矿主发现参与谈判的“死者家属”与另一起矿难中的“死者家属”为同一人,且在协商过程中急于拿到赔偿金而随意降低赔偿数额等不合常理现象,即认为有被害的可能而报案,此为最早发现此类案件的线索来源。随后引起警方及矿主的重视,因为案件的嫌疑人、被害人均为四川省雷波籍,以后的“事故”也引起了相关人员的警觉而报案。

三、讨论

(1)2009年我市伪装工伤事故死亡骗赔的故意杀人案五起,除上述4起外,其中一起为嫌疑人供述骗赔成功的隐案:犯罪嫌疑人供述曾于2009年3月16日在731矿井下用石头将“张某某”砸死之后谎称冒顶死亡,向矿主索要赔偿金28.5万元后将尸体火化。除此之外可能尚有未揭露的隐案,故实际案例数可能比本报告要多。这类案件具有隐蔽性大、欺骗性强等特点,嫌疑人抓住了矿主为避免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和更大经济损失,不愿通过正常程序处理事故,从而采取瞒报急于私了的心理,案件线索难于发现,成功后多再次作案,危害性大。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是识别此类伪装案件的重要手段,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法医检验时主要以死亡原因、损伤特点、作案工具、作案手段为重点,揭示此类杀人伪装。

(2)4例经伪装的杀人案件尸体检验都存在许多工伤事故死亡难以解释的疑点和矛盾。通过认真尸检,鉴别工伤事故与故意杀人的损伤特点,结合特定的时空、环境,客观、真实重建现场,揭露伪装。

(3)案发现场各种现象之间相互矛盾,真实痕迹物证与伪装痕迹物证并存,所见现象与上报案情相矛盾。如例1谎称矿洞内运输中的矿车出轨,脱轨时车上矿石抛出砸压在死者胸腹部上死亡。经现场勘查及相关专业人员对矿车的检验,事发的矿车未发现机械故障,发生脱轨属不正常现象,且矿车脱轨处距尸体所在位置达9米,矿车内矿石未满,巨大矿石(重96.5kg)难以滑落且正好砸压在死者的胸腹部。因此矿车并无脱轨,而是人为地将矿车车轮抬离轨道。

(4)上报的事故类型与现场勘查、尸检所见相矛盾。尸体上的损伤形态特征、损伤部位多,如头部多处损伤为打击伤,胸腹部损伤为挤压伤、多次打击伤。事故发生时的一次性外力作用难以形成如此多种类、多部位的复杂性损伤。如例2,嫌疑人报称死者系被滑落的木頭砸压胸腹部死亡,现场勘查发现尸体周围石块上多处滴落、喷溅的血迹,这与嫌疑人陈述的事故过程不相符。尸检见头部多处打击伤,双上肢多处抵抗伤也与“事故”相矛盾。

4.关于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的规定 篇四

一、饶河县疾病控制中心负责发放死亡医学证明书建立登记制度,并详细登记(领取科室、签领人、张数、领取时间、证明书编号等)。

二、防疫科死亡医学证明书应指定专人填写及保管。

三、防疫科重新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时,须凭上一次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第二联领取。

四、住院死亡病人应在病人家属结清费用后,由住院处在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加盖印章后,家属持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至第五联到院委会加盖医疗专用章。

五、防疫科负责日常住院病人死亡医学证书的盖章登记工作,如遇夜班、节假日由院委会负责办理。

5.死亡医学证明书 篇五

撰写规则

死因监测的重要性

1、死因监测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人群中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和死亡模式是估计人群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的基础。

2、从公共卫生和临床角度,死亡水平都是一个说明卫生问题严重性的指标。不同原因的死亡率能够展示与疾病的危险因素。

3、有助于发展以证据为基础的卫生政策。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1、居民死亡登记所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

2、居民死亡法定记录,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

3、诉讼或司法的法律证据。

4、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公证必备的文件。

根本死亡原因,从防止死亡的观点出发,有必要去中断可能致死事件的链条或某个环节治愈病人。最有效的公共卫生目的是阻止加速死亡原因起作用。为此目的,根本原因被定义为“(a)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死亡原因

1967年,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将记入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做如下定义:“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定义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有有关信息得以记录,而证明人不得自行选入某些情况而摒弃其他情况。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填写(1)

如果在一系列事件中只有一个步骤,则在I(a)行上记入一条就足够了。如果存在多于一个步骤,则直接原因记(a)行,而起始前因记在最后一行,任何中介原因则要记在(b)行或(b)行和(c)行。

例1:I(a)食道静脉曲张出血

(b)门静脉高压

(c)肝硬变

(d)乙型肝炎

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填写(2)

例2:I(a)尿毒症

(b)肾盂积水

(c)尿潴留

(d)前列腺肥大

例3: I(a)支气管肺炎

(b)慢性支气管炎

II慢性心肌炎

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填写(3)

例4:I(a)肺脓肿

(b)大叶性肺炎

例5:I(a)肝功能衰竭

(b)胆管梗阻(c)胰头癌

例6 :I(a)外伤性休克

(b)多发性骨折

(c)行人被卡车撞伤(交通事故)

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填写(4)

第 I 部分(a)、(b)、(c)三栏,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是:

(C)病(根本死因)发展(b)病(中介原因)发展(a)病(直接死因)导致死亡。

各病发生到死亡的时间间隔一般是:(c)病最长,(b)病次之,(a)病最短。

根本死亡原因

最早发生的病引起其他疾病有因果关系的,那个最早的病就是根本死亡原因。

就是一种起主导作用的,带有根本性的疾病或损伤,由于它的存在,发生及发展,逐渐形成一连串的病态事件,并最终导致死亡。

未肯定的诊断或症状

如果在一次医疗事件结束时还没有建立确定的诊断,那么应当记录对需要医疗或调查的那种情况所能最大程度获得的具有特异性的信息。当考虑到某一诊断又未确立时,应当按陈述的症状、异常所见或问题去做诊断,而不要限定一种诊断为“可能的”、“怀疑的”或“可疑的”。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类

应尽量报告疾病的性质(急性、慢性)、病原体、传播方式、侵害部位等,如结核性脑膜炎,急性阿米巴痢疾,志贺菌性痢疾等

痢疾 :应填写其性质和病原体

腹泻、胃肠炎 :应明确指出有无传染性

破伤风 :应尽量报告引起损伤的原因

败血症:应报告引起败血症的原因

病毒性肝炎:具体填写肝炎的性质和分型

肿瘤

对于恶性肿瘤应明确报告原发部位,如果是继发性的恶性肿瘤致死,则必须明确写出“继发性”,并同时报告原发部位。当一个以上的原发部位时,应将最重要的原发部位首先报告。如果有关肿瘤形态学的诊断,也应同时报告。

肠道恶性肿瘤:应详细报告具体部位

子宫恶性肿瘤:要区别宫颈、子宫体

胆管恶性肿瘤:要区分肝内胆管和肝外胆管恶性肿瘤

脑瘤:尽量区别“良性、恶性”或组织形态学的情况

白血病:注意填写急性、慢性等情况以及形态学情况

尽量不使用“可疑”等描述,对填写“怀疑”或“可疑” 恶性肿瘤的诊断要慎重

精 神 疾 患

精神疾患的诊断应由专业医生作出。

精神病人的自杀 :是否处于活动期?

精神病人的意外死亡 :是否处于活动期

大量饮酒后突然死亡 :需排除酒瘾综合征和自杀。

循环系统疾病

应报告疾病的病因、性质、部位等

例如:

心脏病 :详细报告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心脏病及其原因。

脑血管病:应报告准确的疾病诊断及脑血管病后遗症的影响。

呼吸系统疾病

应填写疾病的性质、部位、病原体及其他致病的原因

肺炎:特别注意对新生儿和老年人肺炎的准确诊断和报告

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常常引起肺心病而死亡,应同时报告

外源性呼吸系统疾病:应同时报告致病因子如尘肺、有机物、化学物质等

消化系统疾病

应同时报告疾病的性质、部位及并发症等

溃疡: 要明确报告部位,不要笼统写为“上消化道”。

慢性肝病和肝硬化: 应尽量报告更早的原因

孕产妇死亡的定义

孕产妇死亡是指处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期长短和何种受孕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由于意外或偶然原因导致的死亡。

孕产妇死亡应再细分为两组(1)

直接产科死亡:

直接产科死亡是指由于妊娠状态(妊娠、分娩和产褥期)下的产科并发症、由于医疗的操作干预、疏忽遗漏、处理不当或由于上述情况的任何一个而引起的一系列事件导致的死亡。

孕产妇死亡应再细分为两组(2)

间接产科死亡:

间接产科死亡是指由于以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在妊娠期新发生的疾病,这些疾病虽非由直接产科原因所引起,却由于妊娠的生理影响而加重,从而导致死亡。

先天异常

先天异常必须是自出生时即存在,对于年龄较大的者报告死于先天异常,则必须写明“先天性”。

应尽量报告严重的先天异常

一般先天异常致死,实际上是放弃治疗或放弃喂养的后果

先天性心脏病 :应尽量写出具体的心脏病类型,如:法乐四联症、先天性室间

隔缺损等。

当无法判断是否为先天异常时,应写明死者的实际年龄(按周岁、月、日计算),尤其对婴儿、新生儿更是如此

活产

活产是指不论妊娠期长短而自母体完全排出或取出的受孕产物,他在母体分离后能够呼吸或显示任何其他生命证据,如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的明确运动,不论脐带是否切断或胎盘是否附着;这样出生的每一产物一律看作活产。

新生儿病

主要指“起源于围生期的某些情况”

报告时应注意:

包括起源于围生期但在以后发病及死亡的情况

首先尽量报告围生儿本身的疾病,其次报告母体情况对围生儿的影响

早产、窒息一般不做根本死因

不包括 :新生儿破伤风、先天异常、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肿瘤、损伤中

新生儿病--有关概念

新生儿死亡是指活产儿在出生后未满28整天内的死亡。

早期新生儿死亡(出生后未满7整天内的死亡)。

晚期新生儿死亡(出生后活满7整天但在未满28整天内的死亡)。

超过28天的婴儿死亡,如果医生认为其致死疾病的起源是在新生儿期内,仍应报告这一顺序关系。超过一周岁的婴儿不再考虑新生儿期的情况。

诊 断 不 明

一般不应出现,医生或统计人员应尽量搞清查死者的致死原因。实在无法获得,可以在调查记录中报告其家属的叙述。诊断不明不应作为根本死因。

损伤中毒

临床表现:主要指损伤中毒的性质(如骨折、脏器损伤、烧伤、中毒、毒性效应等)、损伤的具体部位(颅内、胸、腹部、四肢等)、中毒的程度(轻、中、重)等情况。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外部原因指造成上述损伤中毒的原因。首先应明确报告是意外的损伤中毒,还是自杀或被杀,然后尽可能详细报告外部原因。如确诊有困难及对损伤或中毒原因有疑点,应如实填写“不明原因的……”以供引起重视。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性质:是指意外的损伤中毒,还是自杀或被杀。

类型主要包括:

运输事故: 涉及人员、运输工具、事故发生地点、事故方式等

意外跌倒: 明确没有任何可能发生跌落的疾病(循环系统疾病);如为跌倒致长期卧床也应报告

意外窒息: 多指婴幼儿意外被床上用品或大人身体闷死

中毒: 应区别给错、服错或药物过量以及正确服用的有害效应

自杀: 尽量报告自杀的方式及原因,如:自杀方式(服毒、自缢、跳楼等);自

杀原因(家庭、社会、经济等)。

多种情况

当一次医疗事件涉及到若干种有关情况时(例如:多处损伤、以前疾病或损伤的多种后遗症或发生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中的多种情况),应把那种明显比其他情况更严重而且需求更多资源的情况记录为“主要情况”,把其他的记录为“其他情况”。如果没有一种情况更突出,那么象“多处骨折”、“多处头部损伤”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导致的多发性感染”这样的术语可以记录为“主要情况”,其他情况列在后边。如果有多种这样的情况,而又没有一种更突出,那么可以只记录象“多处损伤”或“多处挤压伤”这样的术语。

特异性和细节(1)

为了将情况分类到最具有特异性的ICD中,每种诊断性陈述都应尽可能富有信息。这样的诊断性陈述的例子包括:

膀胱三角区的移行细胞癌

急性阑尾炎伴有穿孔

糖尿病性白内障,胰岛素依赖型

脑膜炎球菌性心包炎

特异性和细节(2)

为妊娠诱发 高血压给予的产前医疗

由于按照处方服用抗组织胺药的变应性反应引起的复视

由于陈旧性髋关节骨折引起的髋关节骨关节炎

在家中跌倒后造成的股骨颈骨折

手掌三度烧伤

后遗症的治疗(1)

当医疗事件是对一种不再存在的疾病的残余情况(后遗症)进行治疗或调查时,应充分描述该后遗症并陈述它的起因,同时还应当清楚地表明原疾病已不复存在。例如:“鼻中隔弯曲—在童年时的鼻骨折”;“跟腱挛缩—肌腱损伤的晚期效应”;或“由于陈旧性结核病引起的输卵管闭塞所致的不育症”。

后遗症的治疗(2)

当存在多种后遗症而且治疗或调查并不是直接针对其中的哪一种时,则可接受象“脑血管意外的后遗症”或“多处骨折的后遗症”这样的陈述。

由于外因引起的情况

6.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 篇六

u 如果在一系列事件中只有一个步骤,则在I(a)行上记入一条就足够了。如果存在多于一个步骤,则直接原因记(a)行,而起始前因记在最后一行,任何中介原因则要记在(b)行或(b)行和(c)行。

例1:I (a) 食道静脉曲张出血

(b) 门静脉高压

(c) 肝硬变

(d) 乙型肝炎

第II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①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I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

7.法医学死亡原因的概念 篇七

简要案情冬季足月产男婴, 体重1.7kg, 出生后第3天出现口唇青紫、颜面黄染、颈动脉搏动弱, 心跳64次/分, 插管时发现会咽部大量鲜血涌出, 经抢救无效于30分钟后死亡。尸表检验死后第3天进行尸检。尸斑呈暗红色, 球结膜淤血, 睑结膜苍白, 角膜重度混浊, 瞳孔不可透视。口腔及鼻腔可见少量血性液体, 唇粘膜可见轻度皮革样化。手指甲床呈轻度青紫色, 足趾甲床轻度紫绀。解剖检验头皮无出血, 颅骨无骨折。左、右肺分别重22g和27g, 肉眼观表面暗红色, 切面见弥漫性出血。镜检见肺淤血, 轻度水肿, 肺泡细胞排列致密, 细支气管发育欠佳, 肺泡腔内充满红细胞, 肺泡腔及肺血管腔内白细胞比例未见异常, 有的细支气管腔内亦可见红细胞。心脏各心腔和心瓣膜未见异常;卵圆孔及主动脉导管未闭;镜检见心肌间质淤血, 心肌细胞排列致密。肝、脾、双肾及胰腺等组织肉眼观及镜下观无明显异常。

二、新生儿肺出血的法医学分析

新生儿肺出血指肺大面积出血, 至少影响肺两个大叶, 不包括散在性出血;是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尸检中占1%-4%。与早产、低体重、缺氧窒息及感染有关[1]。该病临床表现各不相同, 表现为面色青紫、呼吸困难、口鼻涌出血性液体。由于低出生体重儿本身存在“内在缺陷”, 如肺发育不全、肺泡稍、肺血管多, 毛细血管通透性强, 脆性大, 气体交换面积少, 凝血机制不成熟, 这均使低出生体重儿易发生肺出血, 且病死率高[2]。男婴肺出血明显多于女婴, 其原因可能是男婴的肺组织发育较为迟缓, 许多因素造成缺氧导致肺出血[3]。新生儿肺出血致死原因主要为大出血引起的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但更多因肺交换障碍而致的“内窒息”死亡。新生儿肺出血的发生主要与围产期缺氧、严重感染、早产与低出生体重和寒冷损伤或低体温有关, 其他高危因素包括充血性心力衰竭、氧中毒、凝血障碍、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新生儿溶血性疾病等。研究发现肺出血风险与胎龄、出生体重及肺发育程度相关。新生儿肺出血是一种严重的综合征, 主要发生在围产期, 生后第1-3天为发病高峰。研究发现男婴发病率显著高于女婴, 其发病原因不完全清楚, 多数学者认为与早产、缺氧及感染有关, 其发病高危因素目前尚无定论。可能与小胎龄、出生体重低、肺发育不成熟、窒息等因素有关。体重小、胎龄小, 更易发生肺出血, 这可能与胎龄小, 肺组织发育不成熟, 对缺氧更敏感有关。肺发育不成熟及缺氧可能是早产儿肺出血的主要高危因素, 这可能与早产儿的肺组织更易受损有关。在缺氧等高危因素下, 肺内血管内皮细胞损伤, 功能降低导致血管收缩伴血管通透性增加, 致肺水肿;肺内血管内皮细胞损伤后, 引起微血栓形成。心肌缺氧影响正常心脏功能, 心搏出量减少, 血流减慢, 静脉血流降低, 肺血管淤血, 静脉压增高, 进一步加重肺水肿及肺出血。此外, 孕妇妊高征是胎儿期、围产期、新生儿期病死率高的危险因素, 其机制与子宫胎盘血流减少、胎儿缺氧和宫内生长受限有关。新生儿体重由孕周和胎儿生长速度决定。孕周、孕妇年龄、多胎及妊娠期高血压等均为新生儿出生体重的影响因素。孕周与新生儿出生体重直接相关, 即孕周决定新生儿出生体重, 孕周越长, 婴儿出生时体重越重。孕妇年龄过大或过小均会影响新生儿出生体重。大龄孕妇机体器官功能发育程度和降低的血管弹性导致胎盘功能降低, 从而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孕妇年龄过小, 其身体尚处于生长发育阶段, 胎儿的营养供给不足, 导致生长发育迟缓。因此应该倡导最佳年龄进行孕育。多胎也是影响出生体重的重要因素, 多胎发生明显升高, 导致母体营养需要量高于单胎妊娠, 而体内营养相对不足, 胎儿生长发育相对迟缓, 从而增加了低出生体重儿的发生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与低出生体重儿的发生高度相关。孕妇患妊娠期高血压时, 全身小血管痉挛导致胎盘灌流下降及功能减退, 胎儿血供减少、生长受限。低出生体重儿的器官发育不成熟, 皮下脂肪少、保温能力差, 易并发呼吸困难及吸入性肺炎等;且低出生体重儿生活能力低下, 适应性与抵抗力差, 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本例新生儿于出生3天后出现口唇青紫等窒息症状, 抢救时插管发现会咽部大量血液涌出;解剖发现肺切面弥漫性出血, 肺泡腔及细支气管腔内可见红细胞, 其余器官组织未见明显异常。因此, 结合案情, 可以认定死者系急性肺出血而死亡。新生儿肺出血发病突然, 临床特征不明显, 且死亡迅速;故易引起医疗纠纷。而尸检是确定死因的金标准, 也为医疗纠纷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法医在对疑为新生儿肺出血死亡的尸体进行检查时, 应对两肺进行详细地病理学检查以防有所遗漏。临床医师应采取综合预防措施, 加强孕前及孕期的健康宣教、规范孕期产前检查, 提高产前诊断、及时发现高危因素, 及早积极处理, 从而降低新生儿肺出血的发病率, 提高新生儿的健康水平。

参考文献

[1]皇甫琴, 崔英波.新生儿肺出血56例病因分析[J].小儿急救医学, 2003, 10 (4) :248-248.

[2]张丽丽, 余加林, 李禄全.影响新生儿肺出血预后的危险因素探讨[J].新疆医学, 2009, 39 (1) :74-76.

8.法医学死亡原因的概念 篇八

1.1简要案情

2012年3月份,周某和同单位的郑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郑某用脚踹在了周某的腹部,后被别人拉开,周某就回到了自己的办公室,当天夜间由于腹部疼痛进行性加重,后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1.2尸体检验

尸长180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暗红色,分布于体背侧未受压处,指压褪色。尸僵形成于双下肢各大关节。发长11cm,黑色长发。角膜轻度混浊,双侧瞳孔正大等圆,直径0.7cm。双侧球、睑结膜苍白。左右外耳道、双鼻腔、口腔无血迹及异物,牙齿无松动及缺失。

左眉内段下方0.3×0.3cm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右眉中段下方0.4×0.3cm、0.1×0.1cm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左下唇粘膜1×1cm瘀血。

左锁骨处11.5cm手术切口愈合瘢痕。右腹部纵行11.5cm手术切口愈合瘢痕。左腹部及右下腹部手术切口,切口处粘贴医用创口贴。打开医用创口贴,左腹部24.5cm手术切口缝合,右下腹2cm手术切口缝合。左前臂中外侧可见针眼一处,周围瘀血。左腕桡侧针眼一处,周围瘀血。右肘窝穿刺针眼一处,周围瘀血。右腕前8.5×6cm青紫色皮下出血。右足背见针眼一处,周围瘀血。

常规冠状切开、分离头皮。头皮内、头皮下无出血,颅骨无骨折,硬膜外、硬膜下、蛛网膜下无出血,脑组织无损伤,颅底无骨折。常规切开、分离颈、胸、腹部皮肤。颈部肌肉及皮下组织无出血。胸部左侧第3-6肋于锁骨中线处骨折,胸骨体于第3-4肋间处骨折,局部软组织瘀血。右侧第3-5肋骨于锁骨中线处骨折,局部软组织瘀血,胸腔无积血、积液,组织器官未见损伤。腹腔内积血约150ml,并见少量黑紫色凝血块。肝、脾、胰腺未见损伤及异常。脊柱前左侧及后腹膜纵行12cm手术缝合,右侧后腹膜15×7cm开放状态,其周围缝合结扎。右肾周软组织瘀血,双肾未见损伤及异常。回肠见一1cm创口缝合,小肠系膜散在浆膜下片状出血。

1.3摘抄医院病历材料(426584)

1.3.1首次病程记录:主因腹部外伤后疼痛19小时后入院。不能平卧,贫血貌,腹膨隆,未见胃肠型及蠕动波,全腹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肝脾未触及,克菲氏征阴性,叩鼓音,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弱,腹穿抽出不凝血。

1.3.2手术记录:全麻下行腹膜后肿物部分切除、腹膜后血肿清除、腹腔冲洗、腹腔引流术。取左中上腹旁正中切口,切开皮肤、皮下组织,见腹腔内有大量凝血块,吸出约800ml,查肝、胆、脾未见异常。右侧腹膜后血肿,上至肝曲、下至右髂窝,中部见长约3cm破裂口,血液流出。乙状结肠根部及后腹膜血肿,于乙状结肠根部见一肿物,约7×4×3cm大小,中间破裂,见肿物内有褐色内容物,清除后见肿物内有动脉出血,圆针4号线缝扎止血。肿物基底部与腹主动脉粘连牢固,无法切除,将肿物前壁切除,剪开右侧腹膜,见有大量暗红色血块,清除血块,见广泛渗血,小圆针4号线缝扎止血。查无活动性出血,生理盐水冲洗腹腔,于右下腹另切一小口,放置二条胶管引流于右侧腹部和盆腔。间断缝合皮下组织及皮肤,手术顺利,安返病房,切除物送病理。

1.3.3手术记录: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于5点50分入手术室,原手术切口逐层拆开缝线,见腹腔内大量血凝块及暗红色液体,吸引器吸出约2000ml,凝血块约600ml,见原腹膜后肿瘤破裂口再次出血,呈喷溅状,用手指按压出血点以上血管,有搏动感。肿瘤上端与血管相连,位于脊柱右侧,与脊柱紧密相连,考虑下腔静脉或腹主动脉瘤破裂,无法止血。术中患者两次心跳停止,行心外按压后复跳。于9:45再次心跳停止,抢救至10:15患者心脏无复跳,患者临床死亡。

1.4病理学检查报告(22697)

大体所见:送检粉红色凝血块样组织一堆,总体积1.5×1×0.6cm,质软。病理诊断:送检物中见有多数红细胞、纤维素样坏死及少数内皮细胞样结构;未见到囊壁样结构及肿瘤性病变。

1.5病理学检查报告(22701)

大体所见:送检不规则组织多块,其中见有囊壁样结构,最大者4.3×3.5cm,囊壁薄厚不等,最厚者0.7cm,薄者0.1cm,切面灰红色及暗红色,质软韧。病理诊断:送检组织中见有纤维素样坏死及凝血块,囊壁组织为血管壁,壁内见有扩张充血的小血管,周围并见有含铁血黄素沉积及淋巴细胞浸润;部分弹力纤维断裂;病变考虑为体动脉扩张性动脉瘤。

1.6病理诊断报告书(A-187)

送检脏器大体及镜下所见:脑:重1425克,体积18×14×10cm。大脑两半球基本对称,脑沟变浅,脑回增宽,表面血管充血。小脑扁桃体未见明显压迹。冠状书页式切开大脑,皮、髓质界限清,椎动脉直径0.2cm,壁厚0.1cm。镜下软脑膜、脑组织血管充血,大脑及脑干神经细胞轻度肿胀,周围出现空隙,神经毡略疏松。皮质浅层略疏松。心脏:重330克,纵径12.5cm,横径11cm,前后径6.3cm,心外膜较光滑。左心室壁厚1.8cm,右心室壁厚0.5cm。二尖瓣周径7.5cm,主动脉瓣周径6cm,肺动脉瓣周径6.5cm,三尖瓣周径11.5cm。各瓣膜尚光滑。左冠脉直径0.2cm,壁厚0.1cm,右冠脉根部直径0.25cm,壁厚0.1cm。镜下:左心室血管扩张、充(淤)血,局部心肌纤维断裂,心肌间质少数红细胞渗出。右室壁轻度脂肪细胞浸润。主动脉及左、右冠脉未见特殊改变。肺:左肺重330克,体积18×14×5.5cm。右肺重440克,体积21×17×5.5cm。肺膜较光滑。切面灰褐色、暗红,质中等。镜下:两肺血管扩张、充(淤)血,小支气管腔上皮脱落,支气管周围散在中性粒细胞、淋巴细胞、组织细胞浸润,左肺下叶、右肺中下叶区哉性肺泡间隔消失,肺大泡形成,双肺上叶肺泡间隔毛细血管充血。肾脏:一侧肾脏重165克,体积11×6×5cm,另一侧肾脏重164克,体积10.5×6×4.7cm。脂肪囊易剥离,被膜光滑,切面皮髓质界限清楚。镜下:双侧肾脏血管扩张充血,肾实质无明显改变。腹主动脉及周边组织:腹主动脉1段,长22cm,直径2.0-5.0cm,距上端13cm处(肾动脉水平以下)至下缘管腔增粗并为纤维结缔组织包裹,呈暗红色,7.5×3×2cm大小,管腔前面自上至下有多数缝合线结,纵向剪开缝合线,可见管壁增厚质硬,内壁较粗糙,其后面两处扩张膨出,直径1.0-1.2cm。后侧管壁见一破口直径0.8cm有缝线缝合。镜下:增厚扩张的管腔内见出血及纤维素样坏死物,管壁纤维组织增生及纤维胶原化,部分区域钙化,有夹层形成,其间可见大量红细胞,腹主动脉周围包裹的结缔组织纤维胶原化,多数慢性炎细胞、组织细胞浸润,含铁血红素沉着。胰腺:重75克,体积12.5×6×2cm,灰红色,切面灰白。镜下未见异常。食管及气管一段,长21cm,食管断端直径2cm,气管断端3.0cm,气管腔内及食管腔内无异物,镜下未见异常改变。

病理诊断:①腹主动脉符合外伤性动脉瘤形成伴管壁纤维化及钙化。②软脑膜、脑组织血管充血,大脑及脑干神经细胞轻度肿胀,脑组织轻度水肿。③左心室及室间隔局部心肌断裂,心壁血管扩张充血。④双侧肺充血,局部肺气肿形成。⑤肾脏血管扩张充血,未见明显异常。⑥胰腺、气管、食管等未见异常改变。

1.7分析论证

第一,死者头部及颅内未见损伤,排除颅脑损伤死亡。第二,死者颈部无损伤,无窒息征象,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第三,面部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系擦蹭形成,胸骨及肋骨骨折,结合手术记录,分析为抢救形成。第四,根据尸检所见小肠系膜散在浆膜下片状出血,承德市中心医院、围场县医院病理诊断及围场县医院手术记录描述,分析外力致腹主动脉瘤破裂为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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