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供求论文参考

2024-10-24

入世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供求论文参考

1.入世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供求论文参考 篇一

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现状

目前,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分为三类:政府监管、自律监管以及独立监管, 我国则是以政府监管为主, 自律监管为辅。

政府监管属于行政监管的范畴, 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 相关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的法律法规, 并给予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务所和注会行政处罚。政府通过权威性的监管方式, 约束了注册会计行业人员的行为, 保证了注会师行业的良好发展。

自律监管是一种道德监管, 这种监管方式主要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 体现了注会行业对自己的约束。在中注协领导的同时,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参与,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但自律监管没有任何的行政处罚权力, 事实上并不能有效达到行业监管的目的。

独立监管有别于其他监管模式, 既不属于政府的行政监管, 也不是行业的自律监管。独立监管更加独立, 把公众利益放在首要位置, 其资金的独立性使得独立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运作, 我国因为各方面原因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独立监管组织。

目前,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由政府监管为主导, 行业监管辅助监管。政府作为主要的监督者, 掌握权力,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行政监督, 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独立的社会团体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法乱纪现象进行公告或者为政府提供行政监管的素材。

2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政府多头监管

财政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部门都可以对注会行业进行政府的行政监管。每个单位都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 而各个行政部门之间又缺少必要的沟通或者不认可对方检查的方式方法, 对事务所的要求又有所不同, 从而很可能导致事务所需根据每个部门不同的监管办法在同一件事务上进行不停地变更。另一方面, 行政部门对事务所进行检查的时间基本上不一致, 财政部在2014年检查了1358家会计师事务所, 并对相应人员进行处罚;证监会2014年则全面检查了两家事务所, 同时又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检查, 然后根据法律法规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复性质的检查工作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事务所又不得不应付一遍又一遍地检查工作, 不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 对注会行业的发展起不到任何的作用还有不少反效果。

2.2 协会自身定位不清晰

中注协本身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而其并非完全的民间自律组织, 它的发展有着不少官方的参与和支持。中注协会长一般都由政府人员担任, 而不是会员代表大会票选产生。而且中注协归属于财政部管理, 是财政部整个机构部署中的一个机构, 财政部的整体拨款中有一部分经费也是专门供给中注协使用的, 这样的情况透露出中注协并不未完全独立, 它仍依托于政府。协会的半官方化使得协会自身定位不够清晰, 从而阻碍了协会自律监管机制的正常发挥, 导致行业的自律监管越来越少, 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例行检查因为达不到预想的效果, 也并未积极主动的去参与到注会行业的监管中去, 渐渐协会自律机制被淡化。

2.3 监管力度不够

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时, 缺少有力的手段。政府部门在对注会行业监管过程中, 有权对事务所进行警告、暂停经营业务、撤销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证书的处分, 而中注协在进行监管时权利小很多, 一般的处罚手段是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明面上是严重的惩罚, 但实际上无法影响事务所的正常运营, 起不到任何监管的作用, 监管力度不到位导致行业的自律监管形同虚设。2014年, 地方注协检查了1438家会计师事务所, 发现有89家事务所和211名注册会计师存在问题, 并给予处罚。但其中存在的问题远远大于数据上显示的结果, 而行业内部却毫无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于行业自身而言肯定更清楚自己的风险点以及疏漏, 但因为力度不够导致事务所不重视协会的自律监管, 从而使得很多问题越来越严重, 病入膏肓, 无药可医。

2.4 法律的不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 法律应该考虑到方方面面的问题, 不断完善已有的法律, 制定行业监管的法律, 明确行业监管的责任与义务。同时法律之间也应进行衔接《, 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和《审计法》在处罚、鉴定过程中有不少出入, 法律的制定者应该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 同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主动与法律制定者沟通, 使其了解最新的行业问题, 从而让法律的制定有更加清晰的界定, 出现问题也好更加直接进行分析判断与处罚。

3 对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建议

3.1 政府联合行政监管为主, 行业自律监管为辅

我国国情决定了政府的地位, 任何事情没有政府的引导都很难办成, 这是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 所以政府应该主管行业的监管, 中国目前就是这种情况, 但政府作为主管机构仍然有地方值得改进。政府在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过程中, 各部门应协调好, 从每个相关的权力机构抽取相应的人员, 组成一个新的政府监管机构。对人员的抽取也应考虑其相关的职业素质、管理技巧等方面因素, 选出最合适的人员进行政府部门新的行政监管, 并将原有的财政部等行政部门的监管权力取消, 新的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行业规定的事务所及其人员给予原来行政机构有权给予的行政处罚。新的机构也会受到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的联合审查 (而非单独审查) , 并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完善, 使行业监管的工作做到最好。

行业自律监管则为辅助监管, 对自身有权可以处理的事务所进行处理, 无法处理的事务所上报给政府, 把处置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办法等一一列明, 并进行分析。政府的监管机构再派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调研, 若行业自律监管方式方法可行, 则批准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 若行业方案等不可行, 则重新拟定处理办法。

与此同时中注协应以一个民间机构的身份参与到行业监管中去, 从财政部的划分中剥离出来, 新设立一个中注协的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人员可以考虑政府方面, 也可从民间等利益相关者方面考虑, 选出具有职业道德的人适当地对中注协施加影响, 规范行业操作, 以免行业自身出现问题。

3.2 赋予行业自律监管部分权利

行业监管没有力度, 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真正能对行业产生影响的权利, 违反规定事务所根本不在意行业自律监管的指责批评,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旧不会改正。在这样的情况下, 政府部门应赋予中注协少量权利, 比如对违反行业规定的事务所暂停营业, 若恢复营业后仍然出现造假等问题可上报监管部门请求吊销营业执照;对从事审计的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等。赋予了一定权利后, 行业的自律监管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业内人士势必能看到和政府的行政监管不一样的地方, 更加深入地改变事务所违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可以开展部分事务所诚信免查活动, 对严格按规定执行的事务所不年检, 并签订协议, 若在今后抽查中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则予以多倍惩罚。同时, 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应多进行行业监管方面的研究, 找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行业自律监管的道路。

3.3 事务所人员严格管制

自从实行了新的商事登记制度, 注册验资这一大块收入来源消失, 行业市场竞争加剧, 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困难使得不少事务所抢夺生意竞相压价。从调查情况看, 有的注册会计师一年甚至出具了8000份验资报告, 大大降低了审计的可信度。监管部门应控制小所的数量, 进行优胜劣汰, 停止注册会计师的挂名登记, 严格核实注册会计师是否在此事务所工作, 若仅仅是挂名则不属于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将未达到人数要求的事务所进行调整, 把执业情况差的事务所关闭, 把执业情况良好的事务所进行重新组合, 逐步治理目前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治理混乱的局面。

3.4 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问题一直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重点之一,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行业有序监管的前提条件。只有扫清了目前法律中的障碍, 制定出更清晰的法律, 解决各个法律条款中的出入, 才能让行业监管的道路更加宽阔。同时也应增加对事务所的监管更加清晰的法律条文, 对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件, 不让投机倒把者钻法律的空子。目前大部分的法律都是针对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而制定的, 但少有关于监管人员应如何监管、监管不力或者放任行业恶性发展的法律, 可以针对监管人员制定部分法律, 明确监管人员的法律指责, 使监管更清晰。除此之外, 法律应加重对违法者的处罚, 巨大的经济利润超过了违反法律带来的惩罚, 处罚的力度不够使得违法人员产生投机的心理。在处罚的同时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利益相关者因为其监管不力或者是提供虚假报告等受到的损害, 应找出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赔偿, 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以此保证利益相关者应有的利益不受侵害, 促进行业的和谐发展。

3.5 加强行业监管人员的素质教育

人力资源一直是一切的核心, 在监管的过程中, 应该不断加强监管人员的素质, 给予适当的培训, 无论是从专业技能上, 还是从管理方式中使其能胜任监管的工作。定期开展道德教育, 让监管人员更加深刻的理解到自己工作职责的重要性, 保证职业道德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人员进行处罚, 保护整个监管过程中的良好风气。

总而言之,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要想良好的发展, 变得更强更大, 离不开一个良好的行业监管体制。一个健全的行业监管体制有利于中国更快地适应经济的新常态, 一个健全的行业监管体制有利于中国注会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只有监管体制健全了, 监管机制完善了, 注会行业才会走得更远。

参考文献

[1]杨薇.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法律责任研究探析[J].中外企业家, 2013 (8) .

[2]何佳.刍议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J].新西部, 201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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