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第五次修订)

2024-07-16

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第五次修订)(共2篇)

1.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第五次修订) 篇一

1、第五次作业1、2009年6月,对某股份制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1)2008年,超过计税标准的销售费50000元,未进行纳税调整;

(2)5月6日,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400件,单价300元,已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尚未收到对方的货款,因而未进行账务处理,也未进行申报纳税。

该企业5月份申报交纳的增值税为5688元,5月底“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无余额。

(3)2008年,收取出租房屋的租金200万元。该企业编制记账凭证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资本公积 2,000,000

有关资料: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城建维护税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出租房屋的营业税税率为5%。

2、分析要求:

(1)分析该企业存在的问题与性质;(20分)

(2)进行调整及账务处理;(60分)

(3)如果该企业为上市公司上述事项应如何披露?(20)

答:

(1)分析该企业存在的问题与性质:

从上面的业务处理当中,我们发现该企业存在诸多会计差错,性质严重,按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采用追溯调整法。

(2)进行调整及账务处理:

1、2008超过计税标准销售费用50000未进行纳税调整,该差错影响应交的所得税,应补缴25%企业所得税。且销售费用可以递延至以后会计期间继续抵扣,即:账面价值是全额的销售费用,计税基础是全额的15%,所以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全额的85%。由于销售费用多计,造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少计、应交所得税少计。但对所得税费用没有影响。所以调整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5002、5月6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销售商品方式,企业已办妥托收手续,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应确认销售收入,但没有确认。因为该差错属于本会计差错,应作账务处理如下:

(1)借:应收账款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0,400

(2)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0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428

—应交教育费附加612

该企业5月份申报交纳的增值税为5,688元,5月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无余额。2008年6月应补交5月增值税20,400元,城建税1,428元,教育附加费612元整。5月份共应缴纳增值税26,088元。

3、2008年,收取出租房屋的租金200万元。该企业编制记账凭证为: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资本公积2,000,000

此会计差错属于重大会计差错,错误发生在以前,涉及损益,并涉及税收,账务应处理如下:

(1)借:资本公积2 000 000

贷:以前损益调整2 000 000

(2)借:以前损益调整1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 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 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3 000

(3)借:以前损益调整47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72 500

(4)借:以前损益调整1 417 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417 500

(5)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41 750

贷:盈余公积141 750

(3)如果该企业为上市公司上述事项应如何披露: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3]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之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有关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更正的原因及内容

2009年6月应投资方需求,特聘请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公司业务进行审计,发现以下问题特进行更正。

1、2008超过计税标准销售费用50000未进行纳税调整。该差错影响应交的所得税,应补缴25%企业所得税。且销售费用可以递延至以后会计期间继续抵扣,即:账面价值是全额的销售费用,计税基础是全额的15%,所以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全额的85%。由于销售费用多计,造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少计、应交所得税少计。但对所得税费用没有影响。

2、5月6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销售商品方式,企业已办妥托收手续,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应确认销售收入,但没有确认。该差错性质是舞弊为重大会计差错。因为该差错属于本会计差错,该企业5月份申报交纳的增值税为5,688元,5月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无余额。2008年6月应补交5月增值税20,400元,城建税1,428元,教育附加费612元整。5月份共应缴纳增值税26,088元。

3、2008年,收取出租房屋的租金200万元。未确认为收入,而是记入到资本公积中。此会计差错属于重大会计差错,错误发生在以前,涉及损益,并涉及税收,此项会计差错对公司的影响2008所得税少记472500元,虚增净利润及留存收益1391456元。

二、会计更正的性质

以上会计差错更正主要是针对XXXX股份公司在以前发生的利润及纳税调整,以及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费用。

三、会计更正的方法

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去年年末利润。

四、会计更正对企业财务成果的影响

公司对以上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对2008会计报表当年的净利润影响不大,但对 2009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有较大影响,累计调减较会计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1391456元,同时补记企

业所得税472500元。公司不存在因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导致最近连续两年亏损的情形。

五、董事会关于会计差错更正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对财务报表进行的更正,结合了目前的财务状况,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此次调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并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必要的、合理的和稳健的,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08月30 日

2.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第五次修订) 篇二

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放宽工商登记条件,为企业提供便利的名称核准服务,我局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47条,修订删除了2条,保留了37条,对8条进行了修改调整,新增加了3条。修订后共计48条。主要是:

(一)取消了企业法人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限定条件。即对原《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二)删除了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的规定。即删除第三十六条。

(三)删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投资额和投资比例”一项的具体规定。即对原《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四)调整了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的核准条件。即对原《办法》第十八条进行了修改。

(五)调整了注销企业名称的锁定时间和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的情形。即将原《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了修改。

(六)增加了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的相关规定。即增加第二十一条。

(七)增加了申请名称延期的相关规定。即对原《办法》第二十八条进行了修改。

(八)增加了对本《办法》实施以前核准或登记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或省略行业的企业名称溯及力的有关规定。即增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调整企业名称组成次序问题。原《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为满足企业突出字号宣传需要,赋予企业更多名称自主选择权,此次修订取消了第十二条设定的限定条件,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名称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体现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满足投资者根据经营策略自主决定和调整企业名称组成次序的需求。

(二)关于企业名称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或省略行业问题。原《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符合“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条件。考虑到实施认缴登记制度和“先照后证”制度下,企业确有在业务范围不明确情况下开展经营的需要,此次修订将该条款调整为“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但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此做法予以企业“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即使用“实业”等“跨行业”表述)和“无行业”表述的选择自由,不再设定前提条件。与此同时,既已赋予企业无条件使用“跨行业”和“无行业”选择的自由,也应当赋予其他企业依法使用行业表述的自由,故与《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配合修改,将“跨行业”与“无行业”分别作为一个单独行业类别对待,企业名称只要在“跨行业”或“无行业”的类别内不重名即可核准,不再实行企业名称只要“跨行业”或“无行业”即自动实行“全行业”保护的机制。这一设计,旨在平衡对待企业名称使用与不使用行业表述权利,客观上起到释放名称资源、便于投资人创业的作用。

(三)关于使用集团字样问题。为放宽工商登记准入条件,总局将废止《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此情况下,考虑到“集团”一词本身具有特定含义,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企业有申请在名称中使用的需求,《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一条,规定“设有不少于3家子企业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

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此做法在废止《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同时,为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持了“集团”字样使用的连续性,体现了放宽登记条件与便利企业的要求。

(四)关于企业名称延期问题。原《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考虑到实践中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等企业存在设立筹备和办理审批时间较长等原因,难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完成审批环节,故此次修订规定“申请人在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名称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为6个月。”从而既满足了投资者的实践需求,也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的规定保持一致。

(五)关于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的情形问题。原《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不予核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基于《办法》修订后“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或者省略行业的企业名称”将作为一个单独类别对待,不再实行“全行业”保护,与之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字号相同但使用行业表述用语的名称不构成排斥。故对此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原第(四)项规定,企业名称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根据《行政许可法》企

上一篇:拉票贿选整改方案下一篇:葡萄酒经典广告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