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安全责任制度(8篇)
1.监理安全责任制度 篇一
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制度
1.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全过程实施监理。并对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在组织编制的《监理规划》中,提出了明确的安全监理目标、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制度,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中有针对本工程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
3.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本专业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各专业的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应对本专业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根据工程实际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项目监理部设置了专职和辅助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监理工作,及安全资料整编、归档工作。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1.协助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并参加其工作。2.协助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3.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4.审查分包单位施工资质等级和分包工程范围是否符合分包条件。
5.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专职人员是否做到持证(岗位证书)上岗。
6.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
7.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电力行业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督促其认真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二、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1.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及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重要、危险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未经审查或未组织安全交底不得施工。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国家或行业要求设置标准化的安全设施。3.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进行旁站或巡视检查,发现严重违章作业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可能造成事故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4.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大型起重吊装设备、施工机械、脚手架、排架、安全设施等的安全技术状态及安装验收手续,并签署审查意见,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参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的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和违章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并验收整改结果。
6.对高度危险作业的关键工序(如拆除爆炸、大型结构或设备吊装等)应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7.参加现场发生的安全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安全监理资料
1.项目监理部建立了《安全施工监督检查记录台帐》,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详细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
2.每月《监理月报》应对当月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报告和评述。
3.各项有关安全监理工作中的安全审查、安全检查等资料应列入监理资料中保管。
4.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签署齐全。
四、考核奖励 1.奖励范围与对象
1.1监理人员能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并有下列突出成绩:
1.1.1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保证施工顺利进行;1.1.2发现违章行为能积极说服违章人员纠正违章行为;确保安全操作。1.2审查安全技术施工措施时能按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时发现措施中的错误或不足,能及时说服编写人员(或施工单位)吸收监理意见补充编写的; 1.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能即时提出,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
1.4发生安全事故能积极参加抢救或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有显著成绩者。1.5本工程在半年内安全文明施工成绩显著,受业主或上级表扬,本工程监理部应予以奖励。
1.6本工程获市级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项目工程监理部应获奖励。2.奖励标准
2.1公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2.2个人奖励:视成效大小,每人按300元~1000元。2.3对整个项目监理部以奖励:按人均200~500元计算。2.4精神奖励:分大会表彰、通报表彰或发奖励证书、纪念品等。3.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列奖励的人员,监理部填写书面材料,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报公司工程部,工程部经调查确认后报公司审批、发放。
五、考核惩处
(一)总监(总监代表)没按时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没按规定报公司和项目法人审批,并组织实施的,对总监(总监代表)罚款200元。
(二)总监(总监代表)没组织项目监理部对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和制定预控措施,建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没制定项目监理部应急救援预案和监理人员安全培训计划的考核总监(总监代表)100元。
(三)如因总监或总监代表工作做得不到位,对监理人员反映的重大隐患没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处理发生事故的,考核总监或总监代表200-500元。
(四)总监、总监代表巡视工地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对施工现场的违规操作,现场监理没有口头指令或书面指令一次罚款50元。
(五)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工地发现较大安全质量问题而没对有关施工单位提出时,对负责该工程的专业工程师和安全监理师处以100元罚款。
(六)对监理人员在现场监理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帮助承包人弄虚作假,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七)总监或监理项目部下发的指令,有关监理人员没有督促落实(有困难而未及时上报)发现一次,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罚款50元。
(八)现场巡视时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分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九)没按上级要求按时上报安全信息或各种安全活动计划、总结等资料的,1次对责任人考核50元。
(十)监理人员没执行监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八不准的,考核20元。
2.监理安全责任制度 篇二
1.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条例》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 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 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第二, 工程实施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 应签发暂停令,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机构应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应做到:加强施工现场动态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做到该审的审, 该查的查, 该报告的报告, 该记录的记录, 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并同时做好自我保护工作。
工程施工前, 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安全管理细则, 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完善安全保证体系;施工中, 通过监理巡视、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类书面指令等手段, 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达到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的目的。然而, 话好说, 事难做。首先, 监理收费未能真正按安全监理要求收取, 监理机构所派驻的监理人员结构不尽合理, 素质明显偏低。现行的监理取费标准偏低与监理高智能服务本身仍然不太相符, 就是如此低的取费, 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大打折扣, 而现在增加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取费并没有同步提高。安全监理虽与施工监理密不可分, 但安全监理工作涉及的面更广, 不仅与工程造价、工程量有关, 而且还与施工单位方所采取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机械直接相关, 更要控制整个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保护措施, 不是仅凭个人的经验和能力就能做到的, 需要监理机构的全员参与和监理企业的全方位投入。监理单位按规定要求开展了工作, 却不能取得相应的报酬, 势必增加额外负担, 或者就不会有满足需要的安全投入, 这直接影响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效, 长此以往, 安全监理工作将难以为继, 另一方面, 由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 对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 监理工程师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 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的要求, 但仍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其次, 低廉的监理人员工资, 监理人员从业的低进门槛, 促使了监理队伍中, 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使得部分监理人员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 自私自利, 敷衍了事, 回避问题, 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 该实行检查或监督的项目未检查监督, 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最终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认真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该做的必须做到位, 不该做的不往身上拉。勤于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处理, 该书面的绝不停留满足于口头指令;该上报的绝不姑息讲人情;该必须通过专项审查后才可以组织施工的必须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
一个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如何, 关键在于总监, 为此, 监理机构应在以下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1) 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 确定安全总监负责制; (2) 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 要强化对监理的安全责任与相应服务费用的约定, 增加相应条款, 对双方涉及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 注意不要任意扩大监理的安全职责和安全责任; (3) 定期开展监理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 (4) 建立必要的监理责任风险, 适当转移监理风险。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监理应极力做好维权和举证工作, 注意自身保护, 必要时可进行申诉并举证, 防止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而被扩大追究安全责任。
然而, 在对待大型机械——塔吊的安全管理责任方面, 我们显得是那么的无奈而无力:第一, 监理人员很难全面掌握其性能, 监理的审查也只能流于形式, 缺乏相应的安全性能评价;其次, 当地安全检查部门把监理对塔吊的安装、拆除方案以及基础隐蔽进行签字确认作为施工单位报监的必要条件, 这无形中加大了监理人员的责任和风险。本人从事监理行业十七年, 至今对塔吊还是“一无所知”, 塔吊基础的耐力也只能凭经验, 故此, 怎么可能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实质性检查。这里并不是说监理对塔吊的安全生产就不闻不问, 而是要做好以下程序审查工作, 以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 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 审查施工平面布置图上塔吊位置是否合理, 在塔吊运行范围内, 有无高压电线或者非施工人员通道;如果有, 则要求施工单位搭设防护措施, 并另报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3. 监理安全工作中血的教训
3.1 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众所周知, 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10分, 南京电视台演播厅垮塌事故, 造成6人死亡, 35人受伤 (重伤11人) , 直接经济损失70.7815万元。责任判定——监理未对模板支撑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 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 在条件不具备时签发了砼浇筑令 (甚至在事故发生后补签混凝土浇捣令) ,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 获刑5年。
3.2 针对高支模施工, 监理未按专家论证方案进行监督造成监理严重失责
2010年4月2日上午5:50左右, 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型压力容器车间探伤房土建施工工地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 造成在浇筑面上的8名作业人员随混凝土从14米高处坠落至底层地面, 被混凝土埋没。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708万元人民币。
3.3 监理未按《条例》进行巡视检查, 或虽经检查, 但事后未能书面勒令整改
2009年通州某拆迁安置房工地, 工程主体已封顶, 施工作业人员擅自解除脚手护栏, 施工中从顶楼脚手直冲到底 (在检查中已发现隐患, 口头也指出过, 但无书面指令) , 当场死亡, 造成工地停工并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元。尽管监理未受到处罚, 但监理的过失是明显的, 造成的名誉损失是无法弥补的。这里的教训是——监理安全意识淡薄。
3.4 某工程, 监理单位承担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在工程进行到二层模板施工时, 监理人员发现底层混凝土梁有严重裂缝, 对混凝土梁进行剥离检查后发现梁内受力钢筋少用1根, 因此, 必须对所有的底层混凝土梁进行返工处理, 返工总费用需25万元。经调查,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现场施工人员看错图纸, 少放了一根受力钢筋, 承包单位的自检也未发现该问题, 而在承包单位申请对钢筋绑扎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时候, 专业监理工程师因故没有到场, 只是通过电话表态可以浇筑, 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补签了隐蔽工程验收报验单。在本案例中, 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该检查的没有进行检查, 没能避免本应避免的事故, 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 既没有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又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 必须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监理单位的责任是独立对建设单位承担的, 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并不能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 更不是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 结语
3.监理安全责任制度 篇三
摘要:目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基本可以同施工单位比肩,有些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甚至超过施工方。这也是建筑行业的一大怪现象,监理现在处于明显的权责不对等状态,监理的安全责任风险越来越重,整个监理行业演变为“高风险”行业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有效规避防范安全监理的风险,是我们监理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安全责任风险;自由裁量;权责不对
一、当前监理安全责任风险形势严峻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时代,建设规模之大、速度之快均居世界之首。建筑业蓬勃发展,蒸蒸日上,已成为继工业、农业、贸易业其后的第四大产业。但其蓬勃发展的背后,却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存在:安全事故频发。在我国的各个行业中,仅次于矿山采掘业和交通运输业,高居第三位。每年的死亡人数据统计已占到全国生产事故总数的25%以上。建筑安全生产的形势十分严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对此,国家加大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力度。监理单位作为当前建筑市场的三大责任主体之一,不容回避地从幕后被推到了前台。在近几年所发生的建筑安全事故中,不管是公开还是未被公开报道的,监理单位被处罚、从业人员被判刑的事例,屡见不鲜,监理整个行业一片惊呼声:“狼来了”。
自从2000年10月25日江苏南京电视台演播厅施工中发生模板支架倒塌事故,2002年总监首次被判刑以来,各地相继发生监理人员被判刑的事件。由此引发整个监理业内的大讨论:监理到底应不应该负安全责任。业内为此争论不休。2003年11月24日,由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发的第393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正式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监理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争论到此告一段落。
《条例》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明确了,却并没有给监理相应的权力。监理只是一个提供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没有相应的处罚权——行政权利,却要承担起如此沉重的安全监理的社会责任,形势对我们是非常不利。自从《条例》实施以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数量并没有减少的趋势,倒是监理从业人员被吊销执照,被追究刑责,监理单位被降级受处罚的事例越来越多,影响大的有北京西西工程四号地项目模板支架倒塌事件,湖南凤凰桥垮塌事件,去年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小区塌楼事件等,不胜枚举。突出的问题是:发生事故后,对监理安全责任判定的自由裁量有扩大化的趋向。就像去年媒體曝光的一些楼歪歪、楼裂裂,楼脆脆、桥糊糊等事件,一发生事故,都是施工方和现场监理人员首先被控制,随后就做出处理。从经济角度分析,现实情况是:施工现场除建设单位外,监理单位是获取利益最小的一方,和施工单位获取的利益不可同日而语。目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基本可以同施工单位比肩,有些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甚至超过施工方。这也是建筑行业的一大怪现象,监理现在处于明显的权责不对等状态,监理的安全责任风险越来越重,整个监理行业演变为“高风险”行业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监理安全责任风险严重的原因
1、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 扩大了监理工作从业风险
《条例》对监理的安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给监理相应的权力。有关部门对《条例》的释义或意见出现了多种版本,其共同点是扩大了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范围和职责,层层加码,进而形成文件,成为各级部门对监理惩罚的依据。
继《条例》颁布后,建设部及其职能部门出台了多个文件,逐渐增加了监理的安全责任。2005年9月1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开始执行;2005年10月12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发布;2006年10月16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发布;2007年5月28日,建设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2008年1月28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等等。建设部每出台一个文件,对监理的安全责任就加重了一个砝码。从《条例》最初出台的监理的安全责任是“审查”“制止”“报告”“执行”,层层加码,内涵逐渐延伸,基本上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几乎全部“合理合法”复制到了监理的头上。
现在监理行业的发展,并非建立之初所期望的“高智能的技术咨询服务”,而是成为建筑业一个无所不包的“万能”行业,“监理是个筐,啥都往里装,好事轮不到,坏事都摊上”此是现代监理的真实写照。仿佛一夜之间,监理什么都懂,什么都管,成了万能人物。无所不包,无所不会,好像工地上有了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的任何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事实上监理既不是对安全生产全权负责的施工方,也不是肩负着社会公众安全监督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而发生事故后,监理却首当其冲屡次被处罚、判刑,监理行业几乎欲哭无泪!
2、建设单位(业主)行为不规范
建设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招投标工作中经常暗箱操作,低价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缩短合理工期。好些建设方在工程前期手续未办理,资金未落实的情况就匆忙开工。施工方为承揽工程“低价中标并垫资施工”,导致在工程所需安全资金上大打折扣。施工中业主又一味讲进度,压缩合理工期,使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
3、施工单位整体行业素质下降
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尤其在这个历史阶段超常规的发展建设,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施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其整体素质却在不断下降。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催生了建筑市场混乱的很多不正常现象;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投标相当普遍。“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包工头指挥、农民工干活”就是对当前相当规模的施工队伍的真实写照。
4、监理单位自身存在问题 在当前建筑市场三大主体中,多种原因造成监理地位较低。由于存在着监理投标中业主压价压级;监理单位之间自相残压等不正当、不规范的竞争;监理行业又风险大、收益低,优秀人才流失严重;从业人员数量与建设规模相比明显不足,造成部分素质不高,业务平平的不合格监理人员充斥市场,这部分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缺乏对现场隐患的敏感性,难以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以上种种导致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不容乐观,难以满足现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三、监理工作如何规避防范安全责任风
(一)监理企业应加强与监理协会的沟通
工程监理协会是一个跨地区、跨部门的社团组织,是政府的助手和企业的参谋,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全体监理企业的娘家人。监理企业要保持与监理协会的沟通和联系,为工程监理协会出谋划策。首先,监理协会牵头组织各级监理企业订立行业自律公约时,监理企业应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改变目前监理同行业间互相残压,恶性竞争的状况;其次监理企业要协助监理协会,建议政府部门制定出有利于监理行业发展的好的政策和方针,为监理现在面临的严峻安全责任风险解压、减压;再次,必要时邀请监理协会对本监理企业调研,对监理工作规范分类指导,促使监理工作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二)监理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规避各种安全责任风险
1、监理单位应制定各级安全监理责任制和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各级监理人员职责,全员参与、齐抓共管、层层落实,搞好安全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理方案指导版》《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办法》等实用的安全监理方面技术支持文件,指导安全监理工作。
3、监理单位应设臵公司级的安全管理机构,综合配备专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实现资源共享。针对工地的一些重点危险源:如对临时用电、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拆卸等重点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检查,以减轻项目监理部一线人员的压力。
(三)项目监理部应完善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企业《安全监理责任制》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实施办法,审查全面,巡视检查,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建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方每周一次联检制度。同时要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大力配合,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并要做好日常安全监理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组卷归档工作。
(四)监理从业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个人修养和素质从以下八个方面展开工作:
1、该“做”的一定要做:
监理接收工作第一步,应熟悉合同,明确任务,人员定职定责,组织实施开展工作,要熟悉设计图纸,向业主提出书面建议,编制项目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都必须有安全方面的内容),组织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交底会。总监一定要转变观念,重抓管理,督促做好监理人员的各项工作。
2、该“审”的一定要审,要审查全面:
监理工作中要求业主、施工方提供相应资料。现在业主的行为很不规范,施工方素质低下,资料收集不上来一定要书面发文催促,并在监理会议上提及,做好监理例会纪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准备阶段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分清哪些该做技术性审查,哪些该做程序性审查,审查重点是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审查者自身要具备一定的安全专业知识,要有一定的现场安全隐患辨别能力。
3、该“查”的一定要查,检查督促到位:
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做好各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重点核查现场开工条件,各项安全措施是否齐备。符合开工要求才能签发“开工报告”。
开工后的周边环境一定要观察好。地处山区的工程,到处是边坡、沟坎,砌筑挡墙较普遍,业主为省钱,挡墙好多断面不足,挡墙回填土质量不过关,要高度重视。要观察拟建建筑物周边是否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施工方的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和有针对性。
对工程出事频率高的以下方面,一定重点督查。
4、该“改”的一定要改:
对监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小问题、抽烟、戴不戴安全帽,口头指出,下来记录在监理日记中,对“四口、五临边”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定要下发书面通知,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和总监沟通,及时处理。很难办、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监理单位,请单位协助解决,每月监理会议一定要提及所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各种隐患,并形成决定限时整改,必要时一定要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5、该“停”的一定要停:
在具体的监理实际工作,要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6.1.2条所列的五种情况正确行使停工指令,并按规定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
6、该“报”的一定要报:
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严重安全隐患,一定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使用电话报告的,要有记录。事后要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同时一定要向本监理单位做出汇报。
7、该“学”的一定要学:
监理一定要加强法律法规文件,强制性标准的学习,要学法、懂法、用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等以及有关施工安全方面的规范、规程、办法一定要全面学习,合理应用。
8、该“理”的一定要理(主要是指工程资料的整理):
工程资料的整理要专人负责,规范收集、整理归档。尤其是收发文制度,一定要建立,不能怕麻烦。对业主的发文,施工方的发文,签字手续一定要完备,谁收谁签字,坚决不能代签。俗话说:凭在纸上,凭不在嘴上。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保存的书面资料(尤其是日常监理安全内业资料)是自身最有说服力的举证维权凭据。
四、结束语
前述几个方面的工作,监理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一定要全部做到位。以规避防范安全责任风险。不作为,工作就会有缺失,就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南京、上海、北京等所发生的监理被判刑事件,都与自身不作为有很大关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哪些工作做了,哪些工作没有搞,一定要陈述,表达清,做好举证维权工作,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战果:中国建筑工业,2011
[2] 倪新贤:黄河水利,2010
[3]参考网络论文资料:毕业设计外文翻译,道客巴巴
[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011
4.安全监理责任制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减少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可能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方针,以落实全员安全监理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对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的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指导思想。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和颁布,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级领导、各管理岗位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责任制》由公司各部室和各咨询部、监理部具体组织和落实,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安全监理工作组监督执行。
第四条:各级领导、各管理部门、各岗位人员均有权拒绝上级违反安全规章的指令;在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时,有权拒绝执行、有权越级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本《责任制》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有关奖惩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司各级安全监理责任
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1、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在公司经理班子的领导下,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研究、解决在监理工作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3、负责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监理工作总监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和领导贯彻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及各项活动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总经理
1、在企业内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关于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领导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掌握公司的安全监理工作动态,对公司安全监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把安全监理工作列入公司的主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度和安全监理保证体系和考核制度、奖惩规定,使安全监理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3、确定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对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运行和持续改进进行决策,保证管理体系的实施所需必要资源的提供。
4、任命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批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的颁布与修改。
5、负责组织建立、适时持续改进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主持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确保公司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6、组织研究、解决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主管副总经理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安全监理、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开展安全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对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监理责任及各项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3、向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的情况、体系运行情况及改进需求,通过经理办公会、部长会等方式进行信息沟通、传递及反馈。
4、领导组织安全监理工作组对各咨询部、监理部和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的检查,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5、具体领导组织安全监理系统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评比工作,组织学习推广安全监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6、具体领导组织对公司各部门和人员在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评比和考核工作,并根据评比和考核结果,按规定实行奖励与处罚。
7、负责追踪监理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安全监理方面的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订防止重复发生的预防措施。
第九条:生产副总经理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劳动保护用品费、防暑降温等费用的规定,保证经费到位,专款专用。
2、组织落实公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责任,配合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的评比和考核工作,执行安全监理奖惩规定,保证奖惩资金的及时兑付和管理。
3、在与所属各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职责。第十条:经营副总经理(市场经营部)
1、组织落实公司经营工作的安全监理责任,负责与外部相关方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协议的签订。
2、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运行和持续改进在本部门进行贯彻和落实。
3、做好信息传递工作。及时将相关方对公司安全监理工作的信息传递到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安全信息工作的上传下达;向相关方传递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方针、目标和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总工、副总工(总工办)
1、从技术上把握国家、北京市有关安全监理方面的法规、技术规范、工艺标准的有效版本,对公司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2、编制和持续改进公司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大体系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3、组织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大体系的日常运转工作;做好体系内审活动的策划、组织、协调工作,并跟踪与验证各项纠正、预防措施。
4、收集各职能部门及各咨询、监理部按照管理体系要求执行情况的记录,协助最高管理者做好管理评审工作;为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5、审查重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协助综合办公室人事组编制培训计划、实施岗前培训。
7、做好公司一年一度的第三方认证监督复评工作和验证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办公室
1、负责公司办公区域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与运行控制;
2、组织对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公司管理体系文件资料的控制;
4、负责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
5、为公司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资源。
6、在总工办的协助下编制培训计划;
7、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及负责效果评价;
8、根据公司实际需要,配备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安全监理人员。
9、保证公司员工的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投入。
10、协助做好对所属单位和员工的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奖励,事故罚款及违章处罚等及时兑付。
第十三条:安全监理工作组
1、负责及时了解国家和北京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相关文件精神,并进行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
2、贯彻公司领导班子和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决定,承担安全监理业务管理工作;并及时汇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3、组织拟定、编写和修改公司关于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文件和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监理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组织开展对各咨询、监理部和各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核,掌握安全监理情况,调查研究监理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5、安全监理人员在巡视中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6、负责各咨询部、监理部和项目监理部与公司之间的协调与沟通;负责接受相关方的意见及投诉,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回复。
7、指导各项目监理部开展对危险源的辩识和风险性评价工作,制定公司的《危险源清单》和《重大危险源名录》。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组织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十四条:员工代表
1、获取员工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抱怨的信息,定期向公司办公室反馈;
2、参加对抱怨信息的处置。
第三章
各咨询部、监理部安全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各部部长(监理部、咨询部)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掌握本部门的安全监理工作动态,对公司确定的安全监理目标负责落实贯彻。对部里的安全监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把安全监理工作列入部门主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本部门的安全监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使安全监理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
3、健全自身的安全监理监督保证体系,根据项目规模和监理特点配置专(兼)职安全监理人员。领导并支持本单位安全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4、组织监理部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及信息反馈,检查本部门安全监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
5、及时传达公司安全监理会议、文件和相关工作精神,对公司要求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布置。
6、在咨询、监理服务和管理活动中,对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的影响大小进行相应的控制,达到受控状态。对所属项目监理部在审查施工单位的技术文件中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
7、本部门所属监理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调查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
第十六条:各部安全联系人
1、宣传、贯彻国家及北京市、上级单位关于安全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文件和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监理工作计划。
2、接受公司安全监理工作组的业务指导,在各部部长领导下从事本部门的安全监理工作
3、根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监督检查本部门所属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工作及安全监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4、加强对所属项目监理部的安全巡视,检查项目部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机械安全、消防安全等标准化执行情况。
5、实行安全跟踪管理,对安全巡视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6、本部门所属监理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监理工作组和部长,并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调查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
第十七条: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项目监理部)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落实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2、明确各管理岗位、各职能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和考核指标,领导并支持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
3、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项目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严格对进入现场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管理和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上岗情况。
6、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7、审查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对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的验收手续。
8、审查施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9、审查施工单位的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10、审查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区、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审查对危险源项目如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和爆破等专项方案,及审批情况和需要提供的专家论证、审查的书面资料。
12、审查总包与建设方,总、分包单位的安全、消防、临电安全协议。
13、加强安全巡视,及时下发《安全监理通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安全监理人员
1、宣传、贯彻国家及北京市、上级单位关于安全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文件和要求。制定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工作计划。
2、根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实施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安全巡视过程中检查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机械安全、消防安全等标准化执行情况,配合对脚手架搭设与各项防护措施方案的审核。
4、实行安全跟踪管理,组织定期安全巡视对各类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
5、抽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品的合格情况,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证明、政府颁发的相应。
6、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7、遇有严重险情有权停止作业并上报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
第十九条:项目土建监理人员
1、在土建监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司的《指导书》,根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巡视。
2、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艺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安全监理工作。
3、对所监理范围内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负安全巡视责任。对重点部位或特殊部位要跟踪到位,保证安全措施的实施。
4、在进行验收签字过程中,对四口、五临边、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等重点工程和部位加强巡视和监督力度。
第二十条:项目电气监理人员
1、在机电监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司的《指导书》,根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巡视。
2、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暂时用电的电闸箱、电缆和其他用电设备等完好性负责,加强临时用电的安全巡视。
3、要求施工单位配备合格的临时用电管理人员和电工,加强对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理工作,确保临时用电安全。
4、加强对大型机械设备加强安全监理。从租赁、安装、设备自身资质把关,加强对安全协议签订、现场安全交底、产权单位的自检、设备完好性等方面做好监理。第二十一条:项目水暖监理人员
1、在水暖监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司的《指导书》,根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巡视。
2、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的消防泵、消防水箱、消防管线和竖管、水龙带等消防设备等完好性、有效性要加强安全巡视。
3、要求施工单位配备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本专业现场动火的安全监理工作,对电气焊工持证上岗、用火证和看火措施工作进行抽查,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责任制》如与上级规定有矛盾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责任制》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责任制》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责任安全监理事故,依照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5.安全环保监理责任书 篇五
为在恩施大峡谷旅游公路大龙潭至马鞍龙段工程建设中创造安全、高效、和谐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监理工作,恩施大峡谷旅游公路大龙潭至马鞍龙段工程总监办(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员,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安全环保监理责任书。
一、乙方职责:
1、旁站监理在总监办的领导下,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省指挥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3、应认真学习,自觉接受总监办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参加总监办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
4、在旁站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有较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5、旁站监理应加强安全检查,在旁站监理日志中应详细记录每天的安全监理情况,并自觉接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
6、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总监办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处罚
1、对于乙方在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安全、环保隐患,但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其安全、环保隐患确实存在的,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教育批评。
2、对于承包人违规施工现象,乙方未能及时有效制止或及时上报,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将视情况对乙方进行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将报请总监办按照监理奖罚条例中相应条款进行经济处罚或按照监理管理办法将责任人清退。
3、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发生瞒报、谎报、迟报的,甲方将报请总监办按监理奖罚条例进行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或按照监理管理办法将责任人清退,如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乙方未对旁站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在旁站监理日志中未详细记录每天的安全监理情况的,甲方将视情况对乙方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将请报总监办按照监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甲方:总监办乙方:现场监理
6.监理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六
为了在监理工作中贯彻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切实履行监理合同的承诺,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书签订人
监 理 站 总 监: 监 理 人 员:
二、总监责任
1、向本项目部的监理人员宣传、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水保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以及监理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规定,并监督执行情况。
2、作为本监理项目部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负责,按照总监岗位职责,依据工程设计、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组织和带领监理项目部全体人员认真履行工程监理合同,全面完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
3、及时传达建设单位、监理项目部下发的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各种文件、规定、通知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保证一线监理人员及时了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及时协调处理各监理人员上报的工程难点问题及突发事件。
5、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并支持下属监理人员的工作,维护现场监理人员的正当权益;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评、奖罚。
6、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失控的人员,有权代表监理项目部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三、监理人员职责
1、全面、准确、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指南、验收标准和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实施,认真执行建设单位、监理项目部下发的与质量、安全工作相关的各项规定。
2、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赋予的监理人员的权力和义务,确保实现监理投标书、监理合同中的承诺。
3、坚决执行国家和建设单位、监理项目部制定的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认真履行监理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制度,严格监理、一丝不苟,尽职尽责。
4、切实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和义务,检查和处理管内工程安全问题,发生安全隐患(事故)时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暂停相应部位施工并及时向监理项目部报告。
5、凡由监理人员出具或签字认可的各类检查表格、验评结2 果、监理通知、试验记录,出现书面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质量评定严重失误,造成实物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隐患或严重问题的,或工程安全出现监理责任事故的,签字监理人员负全部终身责任。
6、按时完成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奖罚办法
(一)奖励
1、获得建设单位通报表彰的,将直接列为公司先进个人参评人选。
2、因优化设计或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单位采纳,按建设单位文件规定获得的各项奖励全部归提议人所有,并在监理项目部范围内通报表扬。
3、获得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评比第一名的,监理项目部按有关规定奖励相关人员,并在全项目部通报表扬。
(二)处罚
1、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的监理过失由监理人员本人负责,如由此产生建设单位扣减监理费,则根据情况适度扣减责任人薪酬。
2、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安全、质量评比中被评为最后一名或因监理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书面通报批评的,给予主要责任监理人员罚款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取消其公司先进个人参评资格。
3、因监理人员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事故和工程安全事故的,由总监上报公司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当月工资,直至立即辞退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期限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签字之日起至完成本项目劳动合同任务时止。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中铁诚业张呼铁路工程监理站 总监: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证号码:
7.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探析 篇七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风险,安全
0 引言
建筑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经营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 在其整个经营过程中生产和安全时刻相伴而行, 影响工程安全风险的因素非常之多, 因而伤亡事故率高一直是阻碍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方面。特别近几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 国内大、中、小型城市纷纷走上“房地产经济”时代。与此同时各类事故也屡见不鲜, 直接影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出发, 有针对性的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 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来对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把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至最低点, 保证工程能够长期稳定安全施工是每个工程建设单位的期望所在, 同时也是各级政府进行安全管理的迫切要求。因此, 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 保证和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
1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概述
我国所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下我们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责任”的内涵:第一, 当事人必须或者应该去做某件事情;第二, 当事人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所需要承担的后果。广义的安全责任是指工程建设监理所应该承担的合同、法律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安全义务;狭义的安全责任通常情况下是指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合同有关安全方面规定时所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2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
2.1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机理
所谓工程监理行为就是指监理工程师或者某些工作人员做出的可能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这种影响有多种形式, 譬如产生、变更或者解除。通常情况下工程监理行为有很多种, 其中最主要也最为常见的有两种:工程监理单位所发生的单位行为;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具体的工程监理行为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会受到一些约束条件的限制, 必须要在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内加以执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合同中约定内容就是构成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行为背离了合同中有关安全方面的约束内容, 导致工程建设另一方或者第三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失, 那么工程建设监理方就必须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也就是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产生的原因。通过上述分析,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 实质上就是工程监理行为违背了其约束体系的限制。
2.2 工程监理的行为约束体系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 工程建设监理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责任, 全面有效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充分理解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同时也要对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分析, 研究其是否能够全面清晰合理的界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所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据此, 从理论上来说, 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中的内容就是行为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具体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 由于行为约束体系的内容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扩充或者变化, 不仅包括合同原有内容, 同时还包括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约束。工程管理学界通常情况下会将这两种约束分别定义为合同条款约束和合同条款外围约束。
2.2.1 合同条款约束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合同已经逐渐成为法律的延伸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毫无漏洞, 所以合同也就成为在法律之外能够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有效约束的文件。合同条款约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合同执行机制约束。合同的运行机制是执行过程的唯一准则, 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要严格按照机制规定来执行; (2) 合同目标约束。双方当事人之所以要制定合同, 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从合同中获得预期收益。所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都必须以这一目标为原则, 通过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并进行有效管理来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
2.2.2 合同外围约束
(1) 法律约束。合法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签订做出了明确规定, 只有合同的主客体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 才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2) 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基于社会公德而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 是整个社会大众广泛认可的行为模式。公序良俗的影响为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非常大的帮助, 因为我国在该领域的起步时间较晚, 所以完全可以借鉴成熟的国际惯例来发展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体系的构建; (3) 诚信约束。诚实信用是当前社会对个人和企业发展提出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 同时也是当今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为习惯都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 诚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执行合同内容的有效约束力之一。
3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识别
二十世纪末期, 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体制,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二十一世纪初, 又结合项目管理理论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 一旦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出现了安全风险问题,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仅要对施工单位进行惩罚, 同时还要追究工程监理方的安全责任。当前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很多规章制度的建设还不够完善, 这也导致在监理业务范围和监理技术水平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工程监理单位必须要对安全责任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 全面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管理制度。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作用就是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 通过科学方法对不同风险内容和类型进行深入分析和辨别。只有明确辨别出风险之后才能够对其加以控制, 才能够制定并采取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其本身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大多数情况下不易被察觉, 所以风险识别是否高效将直接影响风险管理制度的优劣。
3.1 风险识别的作用
(1) 风险识别是风险分析的前提, 它为具体风险防范方法制定提供必要的信息。全面而深入的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识别分析, 能够对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所承担的安全责任进行更为有效的认定; (2) 风险识别是系统工程理论发展的重要产物之一, 它的存在能够用来确定具体工程监理项目成功与否; (3) 风险识别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工程建设人员人身安全系数, 提高项目成功率; (4) 风险识别效率及结果的正确率直接影响着风险管理的成效。风险识别主要是对关键风险因素的识别, 如果只识别出一些非关键性风险因素, 那么势必会给整个项目的开展带来巨大影响。
3.2 风险识别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 工程项目的风险识别主要按照以下程序来进行: (1) 分析工程建设监理安全管理都包含有哪些内容; (2) 不同内容都可能会产生哪些风险; (3) 是什么因素导致这些风险的产生; (4) 所发现的这些风险中哪些是主要风险, 哪些是次要风险。
实际上风险识别的具体开展主要是依据以往历史资料和工作经验来进行的, 所以不同工程建设项目所存在的风险具有较大的区别。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必须从提高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员经验分析能力和敏锐程度着手, 结合工程建设监理自身特点, 运用相关分析方法来尽可能的完善风险识别程序。
4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估计与评价
4.1 风险估计
风险估计是基于风险识别程序后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分析后, 根据所得到的不确定性因素计算出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可能因此而产生的结果。通常情况下, 风险估计环节是对某个风险的估计, 并非对项目整体风险的分析。所谓风险估计就是风险测定, 换句话说就是对已经识别出来的风险进行评估, 分析出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进而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应多措施。风险估计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 风险事件发生的时间; (2) 风险事件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3) 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 (4) 风险事件一旦发生之后, 对整个工程项目所造成的损失程度。概率问题是风险估计的关键, 只有准确计算出概率才能够从根本上对风险进行全面认识。概率可以分为客观、主观与合成概率, 其中客观概率是根据数学理论来对大量实验进行计算而得出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客观概率更能够对风险概率进行准确确定;因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有很多都无法通过实验来进行分析, 所以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经有关专家的深入合理研究后得出, 这就是主观概率。
4.2 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对风险各个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综合评价出该风险的整体水平和风险承受者对该风险的承受能力, 在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 风险评价需要对所有风险分别进行分析评价。实际上风险评价环节就是对项目风险的综合性分析, 需要根据风险对项目影响程度分级排序所有风险因素, 进而明确知道哪些是关键风险, 哪些是次要风险, 进而能够针对不同风险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风险评价, 其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 (1) 对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 进而比较出不同风险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2) 发掘不同风险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 (3) 对不同风险之间的转化条件进行研究, 从而给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带来最大化的利益; (4) 对风险进行量化处理, 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及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5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对策
5.1 风险回避
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强调经风险识别、估计和评价之后, 应着重分析相应的风险对策, 并在此基础之上制定出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通常情况下, 我们将风险对策分为三大类:风险回避、风险自留以及风险转移。其中风险回避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风险管理采取的最普遍最有效方法, 实际上就是采取切断发生途径的方式直接中断来强行制止风险的发生。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 有些风险一旦发生之后会给整个项目造成过大的损失, 在没有研究出最佳的解决方案时, 主动放弃也是一种风险应对策略。从工程监理单位的角度出发, 风险回避在某种意义上是主动应对风险的措施之一。在实际采取风险回避进行风险管理时, 应该着重分析以下几点内容: (1) 主要承揽与自身资质和能力相对称的工程监理业务, 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只有承揽较为熟悉的工程项目, 才能够更好地对相关业务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 (2) 深入分析具体项目的融资渠道, 对于一些依靠压低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垫资等方式来运营整个项目的工程, 监理单位在承接时要更加慎重。因为往往这种工程项目施工方很难以切实保证有充足的资金由于安全防范; (3) 在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具体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时, 一定要对有关安全责任的内容进行全面补充和深入研究, 力求双方在安全责任上权利义务清晰明了; (4) 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同建设单位一同对施工单位进行系统考核, 其中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选择施工单位的重要标准之一。工程建设监理一定要明确自身立场, 切不可在安全问题上含糊其词。对于已经明确发现安全问题的合同, 必要时可以采取中止监理合同的风险回避策略; (5) 如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变更情况, 那么工程建设监理应该对接下来的施工安全进行全面评估, 根据分析结果来确定是否同意继续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6) 有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 建设单位往往会因为自身原因压缩工期。对于这种情况, 工程监理单位要协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协商, 一同对压缩工期计划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
5.2 风险自留
所谓风险自留, 就是指依靠自身实力来自行承担风险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既不采取相关风险回避措施, 同时也不对风险进行可靠转移。大多数情况下, 风险自留的发生都是无意识的, 并非其自身主动接受。正是因为没有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 有意识的去采取相应对策, 安全风险一旦发生只能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风险自留是一种被动自留。但也不排除对风险的主动自留行为。之所以要分析风险自留, 主要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无法及时采取风险回避或者风险转移的方法来及时处理相关安全问题, 面对无法避免的损失, 风险自留无疑是唯一的应对策略。这一点也从侧面告诉我们, 在对工程建设项目风险进行管理时, 一定要全面深入分析, 尽可能的及时制定出最佳风险应多措施。风险自留技术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资金使用上, 事先预留的风险基金相较于工程保险多提供的理赔而言, 不仅可以大幅度减少处理手续, 同时还能够在风险发生时及时处理资金缺口。此外, 风险自留资金的使用可以免除保费和佣金的支出, 这样就能够从根本上降低因风险而引起的费用开支。长时间存储风险基金在高效应对风险损失的同时, 额外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收益。
6 结语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涉及学科领域非常之多, 特别是针对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而言, 在开展监理安全责任风险分析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风险识别、风险估计和评价、风险对策三个方面对监理安全责任风险进行了简单分析, 由于自身理论基础和实际工程经验还相对不够深入, 所以本文在阐述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安全风险识别和防范的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 笔者将继续致力于该领域的研究工作, 以期能够获得更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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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丽萍.电网工程建设监理安全工作的现状及应对[J].品牌 (下半月) , 2012, 12:51.
8.监理安全责任制度 篇八
关键词: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0-0034-03
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目的都是为惩戒和教育违法者,使其不再违法。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经济代价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律、严格管理,不敢以身试法的压力和动力。与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不同,追究民事责任程序的发动者是消费者和公共大众,不是政府和司法机关。简化顺畅的民事责任追究程序,是真正发动人民群众,将食品安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的汪洋大海之中的制度保障。因此加重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简化和改革相关民事诉讼程序,是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向,是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基础法治保障。
1 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为防止产生滥用诉讼的发生,关于起诉主体的资格,传统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通常仅限定只有在法律上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有资格发起诉讼。例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有很多公共利益很难将其归入私人权力范围,比如清洁环境、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法律秩序、国有资产、适度公共财政支出、公共道德等;还有一些对每个人来讲都不大、维权成本很高权益,如消费者权益、小股东权益,如果不维护则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破坏的是法律秩序,本质上是公共利益。这使得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而公益诉讼制度正是对传统诉讼不足的改革和完善。 公益诉讼有助于发动全社会参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参与法律执行的积极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也有助于发挥具有专业性的律师介入诉讼遏制复杂的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发达,有四个方面的发展经验可资借鉴:(1)强调个人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成文法明确赋予公民对公益案件的起诉资格。《反欺骗政府法》、《行政程序法》、《清洁水法》、《海洋倾废法》、《噪声控制法》、《濒危物种法》、《安全饮用水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法律确立了公民和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1863年的《反欺骗政府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钱财时,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美国许多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公民诉讼”制度,授权个人对污染企业和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机构的环境违法和行政不作为等提起诉讼。(2)判例法形成了私人总检察长理论。美国的总检察长可以介入任何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对任何个人、团体、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有权参与辩论。美国法院在1943年的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一案中阐述了私人检察长理论,即公民个人可以自愿替代总检察长参与某些本应由总检察长参与的案件。(3)形成了鼓励律师和告发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报酬和赔偿分配机制。1)风险报酬机制。如果公益诉讼胜诉,律师的报酬是赔偿数额的一定百分比。此机制为很多本来无法支付诉讼费的人提供了私人律师,同时也支持了一些诉讼标的较小但却很有意义的、或救济方式非金钱补偿的公益诉讼案件。2)告发人胜诉后获得补偿。允许个人代表美国政府起诉任何使用政府资金并从中获利的欺诈行为。在告发人进行起诉、告发案件书面存档受理之后,司法部需要在60天内对告发的信息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参与该案件的诉讼。如果司法部决定参与诉讼,则将承担起案件起诉的主要责任,告发人可以获得赔偿的15%至25%;如果司法部决定不参与案件,告发人可以自行调查并提起诉讼,如果成功胜诉,将获得赔偿的25%至30%以及预先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4)公益诉讼在很多时候都具有集团诉讼的特征。集团诉讼一般而言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在他们自己或其他人遭受伤害、损失等时,所采取的起诉或应诉行为。这种诉讼方式是由英美衡平法演变和发展而来的。这种诉讼方式包括如下几个步骤:首先,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向律师提交诉讼请求或诉讼帮助,当该律师认为这个诉讼内容或者消费者遇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那么即可向法院提出集团诉讼立案的要求。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核,如果审核结果认为该诉讼请求符合集团诉讼的要求,就会同意按照集团诉讼的方式开展诉讼程序。那么,提出集团诉讼的律师,可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发布征集集团诉讼原告的广告或通知。同时,律师要根据法院的要求整理集团诉讼群体所遇到损害的时间、程度以及相关的诉讼请求、掌握的证据等。必要时,该律师还可向被告方所要消费者名单,从中寻找可能具有同类伤害的消费者,然后由这群消费者选出的代表提出集团诉讼的请求。那么,最终法院所做的的判决,不但对直接参加诉讼的消费者群体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与此次集团诉讼的其他消费者,或者潜在的消费者,都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可以借鉴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关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规定,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的修改,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食品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将食品安全问题明确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同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细化提起诉讼的主体、程序、报酬机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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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积极完善食品安全小额诉讼制度和简易程序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受社会进步、诉讼数量的增加的影响,现有的诉讼制度很难满足激增的诉讼请求和日益提高的诉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小额诉讼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简单的债权债务、消费者权益维护、邻里争端等纠纷,其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例如,纽约市小额诉讼请求标的的上限为500美元。(2)起诉、受理和审理程序也比较简单。由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金额低、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可以审理也可以调解。(3)审理可以在夜间或者星期日以及其他休息日进行。(4)对于小额诉讼判决的救济,现在各个国家基本上是采取限制救济作为制定救济程序的限定基准,多数会选择限制上诉。(5)小额诉讼制度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是较低的。举例来说,在美国国内,小额诉讼基本上不收取任何费用,或者,仅收约20美元诉讼费。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借鉴国外好的做法,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3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是以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对于维护消费者小额食品安全纠纷,发挥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维权行动,发现和制止食品安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小额赔偿制度的简易程序,对于鼓励和支持群众和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改
对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产品责任制度,采行无过错追责原则;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食品安全类消费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出台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鉴定程序、证据分担原则等。
产品责任亦可称为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它主要指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他人遭受的财产或人身损害,那么,产品的生产商、分销商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的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因为产品有缺陷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制造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分销商的过失而导致产品形成缺陷,并且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分销商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分销商不能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商,也提供不出产品的供货商,那么,分销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产品有缺陷而导致人身损害或其他财产(除缺陷产品外)损失的,制造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制造商能出具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明,则可不必承担赔偿责任:(1)该产品未投入分销流程;(2)在产品进入分销流程时,导致损害的缺陷还没有形成;(3)现有的科技水平,还不足以发现和证明该产品生产过程或分销过程中产生的缺陷。
现行法律对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系称之为“严格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均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食品安全侵权赔偿责任无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的例外和补充,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原告提出自己受到原告某种产品或行为损害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必须提出自己未从事该活动;或该活动不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害;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就食品安全领域来讲,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无法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条款。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不属于产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是在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情形下才适用的,食品安全消费者纠纷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对于一般因尚未构成人参和财产侵害的食品安全纠纷,消费者常因无法搜集证据,无法进行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而不得不放弃维权,导致许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和惩戒。因此,建议积极参与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产品质量鉴定程序等举证责任分担规则,以利于维护食品安全类消费者权益,制止和消除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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