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24-10-24

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7篇)

1.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篇一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

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32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政文„2004‟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参加省行业工伤保险统筹的除外。

二、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三明市上职工平均工资的60%,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三明市上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征缴。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暂按各县(市、区)原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核定收支、风险共担”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计划。征收目标任务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参保人数、职工工资水平、工伤保险支付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各县(市、区)基金收支余额扣除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后结余部分,50%上解市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50%留作各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县(市、区)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拨补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首先从留存当地的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市里再统一拨付。

(四)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是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实行市级统筹后历年基金结余暂留在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需要动用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需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

(五)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六)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上解制度。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上缴市、县(市、区)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县(市、区)财政于每月月底前上解市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县(市、区)社保中心每月5日前向市社保中心上报当月支出计划及上月支出情况,市社保中心根据县(市、区)上报情况统一向市财政申请当月工伤保险费用款计划,由市财政于每月 15日前向县(市、区)财政下拨工伤保险费,市、县(市、区)财政于每月20日前下拨市、县(市、区)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支出户。

(七)市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结算,对于违规或不合理的支出,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工伤认定管理

工伤认定工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政文„2004‟80号)执行。

五、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7号)执行,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经办管理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实行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业务。

(一)职工工伤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管理。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脱离危险生命体征稳定后,应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工伤人员经协议医疗机构确认需转往三明市境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工伤医疗费用单例支出超过5万元的,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四)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或安装辅助器具在保修期满后需维修或更换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同意,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到定点配置机构维修或更换,所需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五)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负责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七、机构管理和监督

(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暂保持不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工作任务,增加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所需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高效、顺畅运转。

(二)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业务工作进行考核,由市财政拨出一定经费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经费补助。具体经费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基金管理规定,不得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降低收费,不得减免收费,确保应收尽收。要严格控制支出,不得擅立名目增加支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四)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等,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一)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参照本办法。

(二)本办法未规定的,依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http:///news/view.asp?idno=4766

2.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篇二

通知具体内容可参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4144/2016/1220/280578/content_280578.htm。

3.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篇三

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06〕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三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三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政〔2006〕5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产权〔2006〕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产权权属关系不明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必须在依法界定明晰或者消除纠纷后,方可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执行。

第六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或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按照《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审核、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二)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

(三)从符合资质条件、从业信誉良好的拍卖机构中选择若干机构建立拍卖机构信息库,1

对拍卖机构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八条 市直部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应及时将权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 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和集体议事规则进行,已经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未设立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有成员的表达意见,并经审议人集体签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决定或者批准后,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委托交易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定或者批准权限按以下情形划分:

(一)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会议研究或批准的事项:

1.国有产权转让导致控股权转移的;

2.其他须报市政府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重大事项。

(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未导致控股权转移的事项,由市国资委决定或批准。

第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涉及企业改制的,须按规定提供有关改制行为的批准文件;

(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四)市直部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

(六)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转让标的企业近期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或者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转让标的企业的法律顾问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九)拟采用协议转让的,还须提供草签的转让协议文本;

(十)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咨询、论证意见);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采取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五)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担保、抵押等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产权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能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依法审查企业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能按照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及时向国资委报告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资质、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福建日报》或《海峡都市报》和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信息网或其他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加强对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公开披露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市国资委同意的证明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并书面告知已经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变动或者重新发布信息的公告期自变动或者重新发布信息之日起,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除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决定或者批准协议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事项外,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应按照同等的受让条件选择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各方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其他方进行。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泄露意向受让方的有关情况。

(二)产权交易机构要对有关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受让方的登记、资格审查等资料与其他产权交易基础资料一同作为产权交易档案妥善保管。

(三)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为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从市国资委建立的拍卖机构信息库中选择确定一家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五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实行协议转让的事项,应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示10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公示的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公示期间,若有对协议转让事项提出疑义或出现符合条件的更高出价者,应报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成功后,交易各方应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应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拍卖机构应出具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交易各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受让方付清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产权转让的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转让方方可进行产权交割。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应转入市财政局设立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专户。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二)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产权交易的;

(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国有产权作担保,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六)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三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违反规定执业的,由市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拍卖、招投标等机构违反规定组织交易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国资委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及产权交易机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或违规组织交易,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县(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监管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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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昆政办〔2009〕51号

【颁布时间】2009-5-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legal 腾讯微博: http://t.qq.com/law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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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篇五

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上述区域范围内的五华区沙朗乡、厂口乡;盘龙区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西山区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官渡区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和其他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偿安置指导价。

第三条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拆迁范围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后,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第四条 建立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申请进入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通过抽签方式参加主城区范围内的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评估。具体评估管理和备选库管理办法,按照《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对国有土地按照土地性质分别给予补偿。

(一)划拨土地

1.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土地,按25万元/亩进行补偿; 2.属于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昆政发〔2006〕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出让土地

1.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2.原通过协议出让的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过的原出让价扣除使用年限后进行补偿。

(三)属于“8?31”完善用地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

2.已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已缴纳的规(税)费凭交费凭据,由国土部门核准后计入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据实补偿。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房屋及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补偿。

(一)经核实建设用地是经营性出让用地,规划批准的是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并严格按房屋登记用途使用的,按“收益法”的原则,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

(二)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如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规划用途为非盈利性办公楼,但被拆迁人将建筑物作为商场使用,实际上将建设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建筑物规划用途被改变为商业建筑),按“重置成本”的原则评估补偿。

(三)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构筑物,按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价减去补办完成全部产权手续费用所需费用作为实际评估价。

(四)属于军产的建、构筑物,按照部队核发的相关产权手续分类进行补偿。

(五)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按建、构筑物实际价值评估补偿。

(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一)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公司、业主(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被拆迁人进行四方签字认可。

(二)被拆迁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土地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八条 市统计局和市房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主城区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供房地产估价机构参考,以便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应当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

1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2搬迁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每户600元,采取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1200元。

3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区位、楼层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执行:商铺60—40元/平方米/月,非营业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三)搬迁奖励费

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搬迁期限,为鼓励搬迁,对分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户奖每户不超过3万元。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费。

(四)特困补助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3)烈士家属。

2.城市低保户,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五)面积奖

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后的拆迁项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面积奖。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面积奖。

(六)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十条 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进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在拆迁现场公布,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值的确定时,不得擅自提高或减低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作出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拆迁矛盾。对群众有拆迁改造愿望、大多数住户同意拆迁的区域,可积极探索模拟拆迁等方式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解决拆迁纠纷。对经充分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可由区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向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统一全市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凡房屋拆迁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送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 市中心一环以内 6500元/平方米 一环至二环之间 550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 4500元/平方米 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 东边片区 3500元/平方米 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 西边片区 4000元/平方米

本参考指导价有效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之后评估参考价格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的通知

云建房〔2003〕791号

各地、州、市建设局、房管局:

为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省政府发布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云政发〔2003〕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随文附上,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建设(房管)部门必须认真学习、掌握、宣传《办法》,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163号)及《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当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

二、凡在我省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定。被拆迁对象是采取分类估价的,估价机构除向委托人出具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外,还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每户的拆迁估价结果通知书,结果通知书上应当注明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等,并加盖机构印章。

三、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督促拆迁人及时将拆迁估价结果通知书送交被拆迁人。

四、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鉴定的,承担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技术鉴定委员会提供拆迁估价结果报告、技术报告及相关资材。

五、请各地、州、市外设局、房管局将云政发〔2003〕164号文件及本文及时转送所辖市、具建设(房管)部门及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汇报。云南省建设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3〕16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的《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就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订立估价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当向估价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依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拆迁估价。

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不得故意降低或者提高拆迁估价;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编造虚假的拆迁估价结果;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六条 拆迁估价分为分类估价和分户估价。

分类估价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及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确定每类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

分户估价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朝向、层次、装修、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确定每户房屋的市场价格。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以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记载为准。

第八条 拆迁估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房屋的建筑类型、建造年代、建筑结构、设备、户型、功能等因素划分房屋类别;

(二)在同一房屋类别中确定典型房屋;

(三)对典型房屋进行估价经核验后,确定典型房屋的价格并作为基准价格;

(四)按照朝向、层次等因素确定修正系数;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典型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九条 拆迁估价应当从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价方法中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并对其估价结果加权平均。确实不需要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的,应当首选市场比较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理由。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拆迁估价,应当选用成本法。经营性房屋的拆迁估价,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

第十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拆迁估价时,应当在区位、用途、结构等因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或者相近的房屋范围内,收集成交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市场交易实例,并确定3个以上可比实例。但可比实例的综合修正不得超过30%。

第十一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拆迁估价时,被拆迁房屋的收益计算,应当根据相同用途和相似区位的房屋平均收益水平确定其房屋的客观收益。

资本化率可以按照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确定。安全利率执行5年期国债利率,风险调整值不超过5%。第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拆迁估价时,房屋折旧以直线折旧法计算。不适用直线折旧法计算的,可以使用成新折扣法计算。房屋附属设备应当单独计算折旧。

第十三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拆迁估价时,各种房屋结构的经济耐用年限和建筑物残值率,可以按照附表一确定。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按照下列计算公式确定:

估价对象价格=类别基准价格×(1+朝向和其他因素修正系数)×(1+层次修正系数)。

朝向和其他因素修正系数(指采光、通风等未在基准价格中修正的个别因素),总值不得超过10%。

层次修正系数按照附表二确定。

第十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估价工作,出具拆迁估价结果报告。拆迁估价结果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成片房屋拆迁的,应当先进行分类估价。对成片被拆迁房屋的同时估价,且单宗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较低时,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可以采用表格形式,其他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应当采用文,字说明形式。

第十六条 表格式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

(二)估价报告编号;

(三)估价目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四)权属状况和实体状况(包括成新、建造年代、使用情况等);

(五)房屋位置;

(六)房屋用途;

(七)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层次;

(八)附属设备设施;

(九)估价价格(精确到人民币元);

(十)估价时点及估价报告有效期;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迁不予估价。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迁,仅对该临时建筑扣除折旧部分进行估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4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市、镇或者单位及个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依照《条例》第七条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其存款金额应当不少于经初步评估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70%。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部分,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分期到位的时间。

第六条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拆迁。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的拆迁委托合同之日起5日内,公告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名称、资质、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的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决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提请裁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决的依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法律救济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日为准。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可以自行商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的,在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后,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支付评估费用。委托评估应当订立评估委托合同。

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与拆迁安置房屋的评估应当委托同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昆明市市辖区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除昆明市市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如实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必需的资料,并协助该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

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完成委托评估业务,并向委托人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拆迁人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支付。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鉴定,其鉴定为最终鉴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的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未向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导致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住宅每户每次300 至600元、非住宅每宗每次不少于300元的搬迁补助费。

第十六条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面积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3元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照实际过渡期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照3个月计算。

第十七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完成后,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房屋拆迁完成后,未经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的;

(二)拆迁人自行拆迁,未配备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三)不具备拆迁资质接受委托拆迁的;

(四)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五)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的。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严重违反估价规范 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 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由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履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房屋面积和用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房[2002]414号

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昆明市、玉溪市房管局:

现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技术鉴定的管理,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技术鉴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技术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支付鉴定所需费用。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申请对房地产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其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的具体事由;

(三)被申请人的名称;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果书面通知;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由省房地产业协会提出成立申请,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规定,接受房屋拆迁当事人申请,对有异议的房屋拆迁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第七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遵循公开、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技术鉴定工作。

第八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其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省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推荐,经省房地产业协会批准。委员人数不得少于40人。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以选举或者协商的方式在委员中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可根据需要设专职秘书1-2名。

第十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国家注册两年以上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二)为省房地产业协会个人会员;

(三)执业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未受过刑事处分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及其委员应当增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或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担房屋拆迁评估和其他房屋估价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接受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技术鉴定申请、出具鉴定结论;

(三)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接受鉴定申请后,应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委员中确定鉴定人员。每件申请的鉴定人员不得少于3名。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得作为鉴定人员对其从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结果进行鉴定。

鉴定人员与作出房屋拆迁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鉴定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应当更换鉴定人员。

有前款情形但鉴定人员或者申请人均未提出回避要求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有权决定更换鉴定人员。

第十三条 鉴定人员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技术鉴定时,应当出示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和本人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鉴定申请人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结果鉴定完成后,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结果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用于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和人员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房地产业协会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无效的;

(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

(四)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两次以上违反有关规范进行评估结果鉴定的;

(六)擅自接受申请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结果鉴定的;

(七)擅自出具房屋拆迁评估结果鉴定结论的。

第十七条 设立“云南省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全省范围内接受当事人申请,对有异议的房屋拆迁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6.关于国内外三明治墙板设计的思考 篇六

一、我国外墙节能设计的基本状况

非人工室内环境条件并不能完全满足日常生活的需求。我国北方地区房屋冬季普遍具有采暖措施、夏天需要制冷空调, 一般采暖季约4 个月、空调季约2 ~ 3个月。南方地区房屋需要长期使用制冷空调。以深圳为例, 空调使用期长达9 个月, 普通家庭的空调电费远超过北方的采暖费用支出, 节能潜力已经超过北方。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国内建筑能耗日益增高, 特别是城市住宅向高空发展, 外墙成为房屋与外界热交换的主要媒体, 普通的遮阳通风措施难以满足节能要求, 因此无论南方还是北方都开始重视外墙的保温节能问题。

常用的外墙保温材料主要分为有机和无机两类。无机保温材料以岩棉和矿棉制品为主, 多数为不可燃烧产品, 但一般为松散性材料、价格较贵, 存在受潮后保温性能下降等缺陷。常用的有机保温材料为聚苯板、EPS (模塑聚苯板) 、XPS (挤塑聚苯板) 、酚醛类材料等, 其具有保温隔热性能好、整体性好、不易吸水、价格便宜等优点, 但同时具有可燃、易老化等缺点, 直接应用于墙体外皮容易老化 (图1) , 不能与建筑同寿命, 使用期间不但翻修成本高, 火灾危险性也很大。

如果把有机的保温材料夹在两层不可燃烧的建筑材料之间, 形成三明治形式的三明治墙板, 就可以有效解决以上的不足, 不但价格便宜, 且可以使保温与建筑同寿命。随着混凝土建筑成为主流以及建筑工业化的发展, 混凝土夹心三明治墙板技术在国内工程的应用数量不断上升, 由于三层材料之间没有相容性, 必须使用保温拉接件穿透保温层并锚入两层混凝土之中, 如何保证墙板构件在符合保温节能的前提下, 同时满足墙板整体性、受力安全、与建筑同寿命等要求, 成为了行业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二、三明治墙板的技术概况

1、发展过程

三明治墙板技术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的气候寒冷地区, 并逐渐向气候温暖地区发展, 至今已有50 年的历史, 分为现浇和预制两种生产方式, 由于预制生产作业条件较好, 墙板的质量更有保证, 逐渐成为主流。

预制混凝土三明治墙板刚刚出现时, 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解决三层构造之间连接的可靠性, 一般采用普通碳钢作为保温拉接件, 拉接件的形式多样 (图2) , 为了连接可靠, 甚至采用单片的钢筋焊架作为拉接件。

金属保温拉接件具有一定的导热性, 会由于冷热桥的存在而造成热损失, 这一过程是肉眼无法看见的, 但可以通过红外成像仪观测到, 图5 的金属拉接件穿过保温板形成冷热桥, 在红外线照片中, 红点部位的冷热桥清晰可见。

用不锈钢制作的拉接件导热系数远低于普通碳钢, 可以减少拉接件的热损失, 同时提高了拉接件的耐久性, 逐渐形成系统的不锈钢拉接件产品, 例如哈芬保温拉接件系统, 在欧洲地区应用广泛 (图6、图7) 。

为了杜绝冷热桥, 人们想到了用非金属材料来制作拉接件, 如高强尼龙、高强塑料等, 但这类拉结件一般存在易老化和塑性疲劳的问题, 甚至出现过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 已经逐渐被市场淘汰 (图8) 。

上世纪八十年代, 高强复合材料技术开始兴起, 如GFRP (玻璃纤维复合) 、BFRP (玄武岩纤维复合) 、CFRP (碳纤维复合) 、AFRP (芳纶纤维复合) 等材料, 由于复合材料强度高、导热系数低、弹性和韧性好, 被用作制造保温拉接件的理想材料, 美国艾奥瓦州CTC公司的Thermomass品牌保温拉接件就是用GFRP材料制成, 历经35 年的发展, 已经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普及 (图9) 。

2、设计方法概述

三明治墙板在应用发展过程中, 其设计理论也在不断地进化, 美国科学家对不同的内、外叶墙组合形式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根据不同的构造形式及受力特性, 将三明治墙板划分为组合式、非组合式、部分组合式三大类, 并分别用于不同的建筑形式。

对于组合式三明治墙板, 一般被设计成内、外叶墙共同受力, 具有较好的经济性, 目前仅在美国部分低层建筑中得到应用, 能否应用于高层建筑, 仍需继续进行研究。

对于非组合式三明治墙板, 外叶墙只是作为保护层使用, 不与内叶墙发生组合, 外叶墙的自重完全由内叶墙承担, 并且外叶墙基本不参与内叶墙的受力分配, 内叶墙和外叶墙的受力和温度变形行为完全独立, 这就要求保温拉接件在侧向具有较好的抗弯、抗剪强度和足够的弹性和韧性, 当外叶墙在温度变化时可以自由胀缩, 能够基本消除温度应力, 保护外叶墙混凝土不会开裂, 经过大量的实验和30 年的实践证明该理论是成立的 (图10~ 图13) 。

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 纳入了夹心保温外墙技术, 并在条文说明中明确, 我国目前推荐的主要为“非组合三明治墙板”, 因此本文着重介绍非组合三明治墙板。

三、非组合三明治墙板的保温拉接件设计

为了保证非组合三明治墙板在正常使用使用过程和生产施工过程的安全, 保温拉接件的性能和设计是成功的关键, 如果设计、施工不当或者拉接件质量有问题, 可能会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 造成使用过程中外叶墙面板开裂、门窗开启困难、墙板之间填缝胶开裂渗水等质量、安全事故, 严重的甚至会出现外叶墙板脱落, 这些问题在国内外屡见不鲜, 多数与保温拉接件的性能、品质及设计使用方法有很大的关系 (图14、图15) 。

1、三明治墙板的“非组合”设计要点

保温拉接件垂直穿过保温层两端分别锚入内、外叶墙混凝土中, 是形成“非组合”的首要条件, 斜交穿过就会形成组合, 类似于桁架;

其次, 在拉接件垂直穿过保温板的情况下, 如果拉接件刚度越大、布置越密, 则组合性越强, 内、外叶墙板趋向于共同受力;相反则组合性越弱, 内、外叶墙板趋向于行为独立。

内、外叶墙板之间应具备相互滑移的基本条件, 以保证外叶墙在温度作用下能够自由胀缩, 释放温度应力、防止墙板表面开裂。所使用的保温材料表面应该光滑, 以减少摩擦阻力, 墙板在刚制作完成时, 由于混凝土干缩及摩擦力的存在, 会表现为具有一定的组合性, 在经历一段时间后摩擦力会消失, 即真正成为非组合三明治墙板 (图16) 。

非组合三明治墙板在外叶墙自重、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作用下, 拉接件将承受拉压力、剪切力作用, 同时产生弯曲变形, 受力情况非常复杂, 因此拉接件产品性能的设计和墙板中拉接件的布置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以美国CTC公司Thermomass品牌的MS、MC型保温拉接件为例, 简要介绍非组合三明治墙板的设计方法。

2、Thermomass产品介绍

Thermomass保温拉结件由GFRP材料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制成, 该产品品质均一, 并具有导热系数低、抗拉和抗剪强度高、抗弯承载能力强、弹性和韧性好的特点, 使用时所有的拉结件平行穿过保温板, 两端分别锚固在内叶墙和外叶墙混凝土之中, 拉结件与混凝土材料的相容性和变形协调性好, 物理力学性能指标见表1、表2。

美国于2006 年通过了AC320《锚固于混凝土中的纤维加固复合连接器验收标准》标准,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FIBER-REINFORCED COMPOSITE CONNECTORS ANCHORED IN CONCRETE) , 该标准是基于Thermomass品牌35 年的试验研究和工程实践经验而制定, 用于指导夹心墙板的设计、生产, 根据该标准及实验结果, MS、MC、CIP型保温拉结件产品的物理性能指标如表1, MS、MC产品在混凝土中的允许承载力标准值如表2。

注1:单只拉结件允许剪切力和允许锚固抗拉力已经包括了安全系数4.0, 内外叶墙的混凝土强度均不宜低于C30, 否则允许承载力应按照混凝土强度折减。

注2:设计时应进行验算, 单只拉接件的剪切荷载Vs不允许超过Vt, 拉力荷载Ps不允许超过Pt, 当同时承受拉力和剪力时, 要求 (Vs/Vt) + (Ps/Pt) ≦1。

3、非组合三明治墙板拉接件在不同工况下的受力状态分析

为了保证工程安全, 应综合考虑保温拉结件在构件生产、运输、吊装和使用工况下的受力状态, 如:当构件生产时, 如果采用平吊出模时, 保温拉接件承受外叶墙自重和动力系数及模板的吸附力, 拉力叠加;在运输和起吊过程中, 拉接件承受外叶墙自重剪力和动力系数, 剪力叠加, 同时承受外叶墙偏心弯矩作用下产生的拉压应力;正常使用情况下, 在外叶墙自重的作用下产生偏心弯矩, 拉接件同时承受自重剪力和拉压应力, 在风压力和风吸力作用下, 拉接件产生拉压应力, 在地震作用下产生水平和垂直位移, 使拉结件承受地震剪力, 拉结件的受力状态应进行组合计算;对于开洞极不规则的墙板, 外叶墙的重心也许与拉接件的布置型心不重合, 将导致外叶墙在平面内相对拉接件产生偏心扭矩, 使得不同部位的拉接件承受不同方向的剪应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拉结件的实际受力计算是非常复杂的, 美国经过30 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总结, 如果拉接件在墙板中的布置比较均匀时, 风荷载及外叶墙自重、偏心弯矩、地震等作用下引起的拉压应力非常微小, 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正常使用工况下的受力安全一般由承受的外叶墙自重剪力决定, 在生产施工阶段时的受力安全由拉结件在混凝土中的抗拔强度决定, 因此, 只要分别对以上工况中拉接件受剪力和抗拔荷载进行复核即可。

Thermomass保温拉接件在混凝土中允许锚固抗拔力为1894N~3146N之间 (已经包括4 倍安全系数) , 远大于允许抗剪承载承载力323N~677N, 即使考虑脱模工况的动力系数和模台吸附力, 在正常布置间距下, 每只保温拉接件的平均抗拔荷载也不会超过1KN, 因此在满足抗剪承载力要求的情况下, 允许抗拔力也不需要计算。值得注意的是, 拉接件的锚固抗拔力与混凝土的真实强度有关, 当混凝土强度较低时脱模, 将有可能造成拉接件抗拔破坏。

美国在实际工程应用中, 一般通过简化的计算方法进行设计, 并提供了直接得到结果的计算程序, 以方便设计者应用。需要说明的是, 三明治墙板除了受力安全外, 为了保证墙板的正常使用功能, 防止门窗变形和外叶墙接缝部位密封胶开裂, 应该控制外叶墙在自重作用下的垂直位移小于2.54mm (图17) 。

4、非组合三明治墙板的连接件布置设计步骤:

①首先需要确定保温拉结件选型, 并假定拉结件布置间距。

当两层混凝土厚度均大于63mm (2.5in) 时, 应选用MC型拉接件, 当其中一层混凝土厚度小于63mm时, 应使用MS型拉接件, 规格应根据保温板厚度确定。以沈阳某项目三明治墙板为例, 该项目外墙采用以下构造:200 厚C40 内叶墙+90mm厚XPS保温层+60 厚C40 外叶墙, 由于外叶墙厚度小于63mm, 应选用Thermomass的MS型, 根据保温板厚度90mm, 对应型号为MS90。

②其次对正常使用工况下, 假定拉接件布置间距, 计算拉接件在外叶墙自重作用下的挠度位移、每只拉接件平均承受的自重剪力是否符合要求, 得出单只拉接件可以承受的外叶墙面积, 作为设计控制的指标。特殊情况下, 例如混凝土强度较低或拉接件布置过稀时, 需要验算单只拉接件在生产脱模工况的抗拔荷载是否超过允许抗拔力。

在以上沈阳案例中计算如下:

当拉结件布置间距为400×400mm间距时, 根据计算程序可得出:挠度值△ =2.44mm < 2.54mm, 且Qg=230N < 462N, 满足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

③最后进行保温板和拉结件的布置设计, 一般应根据墙板的具体情况绘制保温板和拉结件排布图、三明治墙板剖面构造图。

由于保温板的厚度为90mm, 而一般的窗框截面宽度为50mm左右, 如果保温板暴露在室内或者室外, 就容易损坏保温板影响使用寿命, 为了用窗框遮盖住保温板, 宜将保温板在窗口部位局部做45 度削角, 保留部分保温板厚度, 以保证不会形成严重的冷热桥 (保留厚度不宜小于30mm) (图18、19) 。

5、其他注意事项

①在南方地区使用的保温板很薄时, 拉接件的垂直挠度很小, 拉接件布置间距往往由使用工况的抗剪力和生产脱模工况的锚固抗拔力起决定作用。

②在严寒地区使用保温板很厚时, 布置间距往往由使用工况下拉接件的挠度变形起控制作用, 此时拉接件布置很密, 受力不起控制作用。

③为了保证拉接件在混凝土中的锚固可靠, 布置时拉接件距墙板边缘尺寸不宜小于150mm, 不应小于100mm, 为了满足防火要求, 距离门窗洞口的尺寸不应小于150mm, 拉接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当个别保温拉接件位置与受力钢筋、灌浆套筒、承重预埋件相碰时, 允许把拉接件偏移50~100mm。

④虽然外叶墙不承受结构荷载, 但考虑到耐火30分钟的要求, 面板厚度不宜小于50mm, 对于外叶墙表面有凸凹装饰的构件, 外叶墙最薄处不应小于50mm, 且总厚度不宜小于60mm。

⑤外叶墙对保温层起保护作用, 以达到保温与建筑同寿命之目的, 一般厚度很薄且配筋较少,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受力过大极易破坏, PCF部份如果作为现浇外模板使用, 应在设计时采取适当的加固措施。

四、非组合预制三明治墙板构造设计探讨

由于国内对预制三明治墙板的研究和实践的经验较少, 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标准中, 涉及的内容不多, 多数条文仅仅是从概念和定性的角度制定, 对设计和生产、施工的指导作用不明显, 甚至其中的部分内容还存在认识的误区, 笔者结合数年的研究做如下探讨。

1、《规程》第4.3.1 条、5.3.3 条、5.3.4 条内容关于墙板接缝的保温防火内容规定是否合理?

这三条主要是考虑外叶墙接缝的构造需要满足防水、防火的要求, 内容规定耐候密封胶需要具有防火性能、接缝保温填充材料使用A防火等级, 给出的密封胶均为有机类胶材, 本身不具有防火性能, 从国外经验看, 胶材用量很少, 不需要考虑胶材自身的防火性能, 并且在接缝处不需要填充保温材料, 也不需要单独考虑接缝部位的防火性能, 因此从防火的角度, 这几条的内容值得重新研究。

根据美国CTC公司对三明治墙板的防火试验, 用液化气喷枪对墙板的保温板进行30 分钟的燃烧试验, 发现只有洞口边缘的10CM保温板可以燃烧, 并不会引起大面积火灾蔓延, 内部的保温材料也不会融化。分析原因是:虽然XPS保温板具有可燃性, 遇高温易熔化, 但由于内部缺乏氧气, 且保温板自身传热效率很低, 因此内部温度并没有达到融化和燃烧的程度。 (图20)

根据国外的研究, 外墙之间的接缝做法, 存在不密封的“开放式接缝”和使用胶密封的“封闭式接缝”, 在有采暖要求的地区只能采用封闭式接缝, 缝隙的空腔要求同时具有防水和保温功能, 根据国外的研究, 在预制外墙板接缝处不宜填充保温材料, 而是保持空腔的排水性能更加重要;这是因为小范围的、密闭的空气是天然的保温层, 如果填入岩棉材料, 一旦有局部的渗漏, 会由于岩棉材料的毛细虹吸作用产生积水, 因此“预制外墙板的板缝处, 应保持墙体保温性能的连续性”是正确的, 但是条文说明要求采用A级不燃材料填缝的做法并不科学。下图是墙板缝隙没有绝热材料, 只是密封的空腔, 通过红外成像仪可以看出缝隙部位并没有严重的冷热桥产生, 国外成熟的做法是保持空腔的完整性, 在底部设置排水口及时排除冷凝水或渗漏水, 做法简单、施工方便 (图21、图22) 。

2、对南方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外墙保温节能的必要性探讨

我国绿色建筑和节能方面的标准制定时, 在夏热冬冷地区的节能实行“遮阳、通风”为主的原则, 对外墙自身的保温隔热要求重视不够, 这些地区的空调使用能耗很大, 以深圳为例, 普通家庭每年的空调使用期为9 个月左右, 空调电费支出约1 万元左右, 是北方采暖地区家庭采暖费支出的3 倍左右, 因此南方地区的外墙节能潜力大于北方地区。

南方地区普遍采用的外墙内保温技术存在众多缺陷, 首先是节能效果不能真正达到设计的指标, 其次是墙体表面裂缝较多, 外墙热胀冷缩变形大容易导致开裂渗漏, 如果也仿照北方地区采用聚苯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技术, 由于风雨天气较多, 特别是台风季节, 外墙外保温脱落的风险可能高于北方地区, 如果采用三明治墙板或有更多的优势。

我国南方地区的外墙受阳光斜射的影响, 外墙节能的需求是一致的, 因此也适合采用夹心保温外墙, 发达国家普遍节能要求较高, 所以三明治墙板比较普及, 一般在北方地区的保温板会厚一些, 而气候炎热的南方保温板会薄一些 (图23) 。

3、国内三明治墙板设计普遍存在冷热桥, 应该引起重视。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严寒地区气温在零度以下时, 冷热桥部位才会出现结霜或结露, 在夏热冬冷地区影响不大。其实在一定的室内空气湿度条件下, 当内墙表面与室内温差达到12 度左右就会结露, 例如浴室的温度虽然比较高, 但在沐浴过程中镜子表面会出现冷凝水, 即使没有达到结露的条件, 室内冷热桥部位的墙体表面湿度也将高于室内空气湿度, 会引起细菌繁殖, 影响室内环境健康, 因此应该在设计时应该引起重视, 尽量避免冷热桥的出现 (图24、图25) 。

五、小结

7.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篇七

卫科教发〔2003〕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内有关司局:

为规范和促进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及其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目前,相关技术准入管理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保证上述技术准入评审、审核与审批管理工作的科学、严谨、客观和公正,使其更具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加公开、透明并有章可循,以确保两个《办法》的有效实施,我部在对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技术评审和审批工作的基础上,制订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程序》)。现将《审批管理程序》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属于特殊高新技术,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科技主管部门严格把好技术准入关。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审批过程中,要符合本省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技术需求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人类精子库设置,每省不得超过一家;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人群客观需求和实际承受能力及本省技术力量情况自行决定,但要严加控制其数量和质量,严禁“试管婴儿”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进行申请、评审、审核、申报和审批。

二、根据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卫生部、外经贸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同时持有卫生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符合设置条件和上述规范要求的,可以提出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申请,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两个《办法》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的技术服务。

三、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在符合所在省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家卫生部备案;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和审核,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四、《审批管理程序》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申请、评审、审核、申报和审批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管理过程,实行“有入”、“有出”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在两个《办法》颁布实施后,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对其妊娠成功率和治疗周期数等其他相关质量指标,将不作为卫生部专家评审的统一要求和规定,但对其从事生殖医学技术专业人员的“三基”培训情况和生殖医学的执业资质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考核。要求在2003年10月1日前,尚未申报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需将拟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并经审核的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至我部科教司。自2003年12月1日起,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均不得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否则依据两个《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两个《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管理程序》办理审批事项,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对违反两个《办法》和《审批管理程序》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 为切实、有效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严格执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与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配套文件,保证申报、评审和审批工作的科学严谨和公开公正,特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程序》)。

一、审批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各类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受理,并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布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地进行论证、评审、审核、申报和审批。

(二)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求,依据专家组的论证和评审报告,对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规定的时限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对开展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申请,根据本省专家组的评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收到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申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将适时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论证和评审,并在收到专家组评审意见的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批准试运行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通知申请单位所在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的申请作出的决定,还应分别抄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主管部门。

二、专家组成及评审原则

(一)卫生部建立评审专家库,由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并有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工作经验及相关专业知识、主持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技术精良的生殖医学、妇产科、男科和生殖内分泌科执业医师与医学伦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建立自己的专家库,也可利用卫生部建立的专家库。(二)评审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由5至7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但生殖医学、妇产科和男科等方面的专家应占绝大多数。

(三)专家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两个《办法》、《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和《审批管理程序》等相关文件的具体内容。

(四)专家组要认真阅读申报单位的相关材料,听取他们的技术和伦理报告,实地考察,严格核查或抽查实施技术和伦理的一切相关材料,考核相关技术人员及其技术操作和生殖伦理等方面的实际资质与水平,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等,同时提出相关问题并听取申请机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解释和答辩。

(五)专家组的论证和评审报告,要严格按照两个《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具体规定,实事求是地撰写。对涉及社会伦理和国家重大政策等方面的内容,如适应症掌握、胚胎移植数、减胎术的应用、是否有滥用促排卵和性别鉴定技术以及供精、赠卵等,都要有详实的意见;对是否应当批准该机构的申请和批准后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

三、回避制度

(一)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成的专家组,不得有申报单位或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加。

(二)卫生部组织的专家组不得有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的专家或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加。

(三)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的成员参加具体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纪律

(一)卫生部专家组要严格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到达和离开论证和评审目的地。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不得私下与被评审单位联系或接触,传递评审相关信息,弄虚作假;不得私自外出;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提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请求。

(二)卫生部专家组的一切费用由申请单位所在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无论省内自聘专家或卫生部选派的专家组,在评审地的一切接待工作都必须由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出面安排,严禁被评审的单位参与接待和食宿安排等工作。(四)卫生部专家组在评审期间,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和所在地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任何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服务和要求。专家评审费要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支付。

五、对被评审机构的要求

(一)凡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各类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向辖区内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两个《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准备相关技术和伦理报告及相关录像。

(二)专家组论证和评审时,要求被评审单位作相关技术和伦理报告30分钟,并提供相关技术和伦理录像8分钟(对两个《办法》颁布实施后,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可不必提供录像),同时接受专家提问和实地技术、伦理等诸方面的核查,以及专家组对有关问题的核实。

(三)在论证和评审过程中,严禁被评审单位弄虚作假,与评审专家私下沟通,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对评审过程施加任何影响,严禁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或拒绝检查。若出现上述问题,专家组有权不予评审,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也不予审核、申报或审批。

六、审批管理

(一)申请、论证、评审、审核、申报、审批及监督、监控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管理过程,一次性的“技术准入”很难完全达到标准,要严格按照两个《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有入”、“有出”的动态监管调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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