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2024-09-20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11篇)

1.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篇一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现制定我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在加强干部职工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同时,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和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现象,促进医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二、治理内容

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重点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工作方法和任务要求

㈠加强教育,强化干部职工反商业贿赂意识。将反商业贿赂工作列入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当中,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负责人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市委市政府及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和理解当前开展反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遵规守法的自觉性。

各科室要严格抓好学习,从参学率抓学习的覆盖面,结合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将反商业贿赂教育纳入其中,做到参学有记录、学习有成效、工作有提高。院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对各科室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科室将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并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补课,直到检查合格为止。通过教育,要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理解我们开展反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行为对我国各行各业的不良影响,势必大大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严重危害全国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从而增强干部职工参与反商业贿赂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我院深入开展反商业贿赂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治理环境。

㈡加强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规章。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会计制度、采购制度和药品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做假帐、收受回扣和乱开药等行为。坚决做到“两个坚持、两个落实”,既:坚持财政预算制度,落实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医院的商品采购工作通过网上审批,加强透明度。对于不能进行网上采购,需要自行采购的商品,必须要有2人或2人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采购,加强互相监督力度,坚决杜绝医院采购工作中出现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坚持药品管理制度,落实药品网上采购。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能,进一步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在全院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国家的药政法规,并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不断完善我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严格按照医院《处方管理规定》,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化审批全院用药计划,对拟购入药品和新药申购计划进行审核。进一步落实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标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采购中标药品全部通过“******商务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保证医院采购药品行为的公开、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真正实现“阳光”交易,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㈢加强监督,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保证反商业贿赂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就必须加强对各项规章制度在执行当中的监督,就是要形成以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为中心的监督体系。目前,我们将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加入到院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中,形成了以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监督体系。在对反商业贿赂工作中做到“三个结合”,既:坚持反商业贿赂与行风建设相结合,把反商业贿赂工作作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好、抓实,充分利用行风建设这一有利平台,对商业贿赂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坚决杜绝不正当交易;坚持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设立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投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同时,还要形成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和奖励制度,不但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还要根据举报问题的

2.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篇二

1 刑事法律完善

1.1 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对行贿罪的主体未加以限制。但是刑法中受贿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这导致了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根据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际要求,结合外国有益经验,在立法上应对商业贿赂犯罪中受贿罪主体范围予以拓宽,《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但这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主体范围。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将为社会提供公正信息的学者、裁判等界定为非利害关系;另外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也可为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这些都值得我国刑事立法借鉴。

1.2 调整犯罪客观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仅限于财物。从已经曝光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可以发现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在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的内容的界定十分宽泛,不局限于财物,而是把作为交换的利益好处都算做贿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将贿赂界定为任何有价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界定为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既包括有形的好处,也包括无形的好处。我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商业贿赂中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规定比较合理。因此,我国应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同时《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足以构成贿赂犯罪。只要向公职人员实施了行贿行为以使其作为或不作为,不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正当还是不正当,都成立行贿罪。因此有必要取消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要件以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要件。

1.3 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行贿和受贿不仅不同罪不同罚,而且在待遇上也极其不对称。处罚力度偏轻很大程度上是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到的经济处罚可能只有1分。目前中国针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数额太小,如果采用美国的超过利润10倍或者更高的经济处罚措施,将对中国的行贿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或并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提高处罚幅度,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这样使行贿者在行贿时,会权衡一下行贿的经济成本和获取利益,如果得不偿失,行贿者最终可能会在10倍于利润的经济处罚前放弃行贿的打算。

此外,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应当同等打击。在犯罪学上,行贿和受贿是一种对应或者对合关系,即俗称的“一对一”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受贿则需有人行贿。在我国,实践中常见受贿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行贿人却鲜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很多国家基于对贿赂犯罪性质的认识,将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甚至也有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而将受贿叫做“消极腐败”的。美国有关贿赂犯罪的联邦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在法定刑上不区分行贿和受贿,两者一样处罚。作为专门惩治美国公司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犯罪的《反海外腐败法》更是体现了对行贿行为的严惩。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有效地预防犯罪,在严惩受贿犯罪的同时,也不能轻纵行贿犯罪。

2 行政法律完善

在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法律方面,《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都有禁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和受贿的规定。此外,国务院一些职能部门还制定了禁止贿赂行为的大量廉政纪律性规范,如国家计委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持廉洁的通知》等。这些行政法律对治理商业贿赂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商业贿赂行为行政主体并未历尽。另外,我国商业贿赂行政责任仅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两种,形式过于单一。因此,国务院以及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同时,可适当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增加资质罚等责任形式,如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政府采购、撤销行为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适当予以提高罚款数额等。

3 经济法律完善

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1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包含禁止商业贿赂的《经济合同法》;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严禁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证券法》等经济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做了规定。在目前涉及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根据现实情况明确行贿主体、受贿主体、行贿手段、过错责任,规范查处商业贿赂的部门责任、法律程序,强化法律惩处力度,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3.论商业贿赂及其治理 篇三

[关键词] 商业贿赂表现形式新发展治理经验行为选择

作为腐败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扭曲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败坏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

一、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新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存在的领域和表现形式日益错综复杂,呈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而以政府采购、医疗、电信、金融等领域尤为严重。

政府采购过去的松散管理状态造成其商业贿赂的积弊难除,以赠送礼金、商品折价、外出考察等方式,在采购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如评标定标、信息发布、履约验收等对采购人员或机构进行贿赂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医药行业的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已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由于商业贿赂比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更能获得资源,电信竞争中的免除债务、装修住房、免电话费等也是司空见惯。金融领域资源的稀缺性和垄断性以及监督考核机制的偏差,使其在市场准入、金融基础设施、风险管理、中间业务等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而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得土地批租转租、建筑建材、工程承包等都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其他如旅游业、保险业以及教育系统,都成为商业贿赂的濒临污染区。

正因为商业贿赂是众矢之的,其表现形式也变得越来越隐蔽,由个人腐败向集体腐败转变。这种新发展有以下特点:

核心主犯不明显。一般认为整个案件的主导、起关键作用的人就是核心主犯,以往案件中这样的人往往居于“一把手”的位置或是掌握最多的实权和资源。但从2005年的案例看,这种趋向越来越不明显。

重要角色少不了会计人员。在大案要案中,总会计师或者会计人员都会被牵涉进来。毕玉玺案中的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朴善琨便是一例,这也透露出企业内部会计和审计的漏洞及执业人员的素质问题。

贿赂手段趋于隐蔽。从直接用现金到实物再到商品折扣、赠送股票期权、资助出国考察等形式,商业贿赂的手段变得越来越隐蔽,而其共同点就是寻找法律界定的模糊地带以便于投机。

二、存在原因分析

1.法律体制没有理顺

市场法制不健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界定不清,导致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差,使商业贿赂大行其道。管理部门的责权不明则导致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贿赂的弱化处理,如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等。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整合相关的规定,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将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2.错误的侥幸心理和高额利润的驱使

认为商业贿赂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的观点,使一些人产生了侥幸心理。而高额利润的驱使则使一些企业不择手段,加之商业贿赂者的社会关系复杂,在关系网的作用下,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也并非鲜见。

3.政府角色错位

市场经济中政府应侧重宏观调控,而现实中,政府的规划、调控、监督角色过弱而执行角色过强,在行政许可、行政合同领域发生商业贿赂的机率比其他地方大,从根本上反映了这一点。政府角色错位,一方面会导致精力过散,另一方面则会干扰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扭曲市场信息,这也是商业贿赂空间存在的原因。

4.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商业贿赂的隐蔽性使当事人的犯罪行为鲜为人知,而知情人的举报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能有效降低成本。然而因对举报人保护不力,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甚至陷害的事情一再发生,导致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依然较低。在国外不仅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其诉讼法中也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及专门的保护机构和奖励制度。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是打击商业贿赂的利器和重要保障,其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5.诚信缺失

市场信用规则的缺失和公众对诚信认识的片面性,造成社会信用水准整体较低。政府公共权力部门的诚信缺失以及企业间失信获利与失信受害的恶性循环,不但加大了我国社会经济运行成本,削弱了整体经济竞争力,还破坏社会文化和道德的良性发展,增加社会管制成本,为商业贿赂提供了滋生空间。

三、我国政府和企业的行为选择

1.明晰政府角色定位

政府是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协调者和监督者,强化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减少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会大大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以政府采购、工程发包为例,不妨交由市场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部门则支付中介机构佣金和加强监管。引入多个部门参与监管和接受投诉,从而提高不法者的“寻租成本”。

2.理顺法制体制

明确立法,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立法上,应提高商业贿赂的机会成本,深入行业与职业压缩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提高商业贿赂行为的入罪率。司法上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树立腐败利益必须被剥夺的观念。统一商业贿赂案件中自首、立功和缓刑、免刑的适用条件,纠正目前认定和适用上的过于宽松和混乱。对于商业贿赂的主体不论是在职还是离职的要能够一查到底,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3.信用等级评级和信用环境的创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那些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的人应该为其行为付出代价。一个有效互联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信用信息中介服务、失信惩罚机制和政府监督体系,以及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传播辐射力,通过联动机制来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从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会使市场规则的公平性得到体现。

4.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商业贿赂的产生根源在于交易双方市场地位悬殊,而这又源于整体市场准入开放不足,和商业竞争磨合后强势企业的垄断地位。所以要治理商业贿赂,加大市场开放力度,限制企业的垄断行为,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都与立法形成互补。

5.第三方制衡

市场行为主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会损害相关竞争者的利益,明确规定所有竞争者都有权对行贿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对预期利益损害给予赔偿,能够形成强有力的第三方监督制衡机制。借助第三方力量,特别是让那些利益相联的经济组织互为监督,通过利益链条调动社会各界一起反商业贿赂,形成一种商业主体和利益主体之间的监督制衡机制,对商业贿赂的消除极为有利。

6.信息公开下的预警机制

竞争过程的不透明性为商业贿赂提供了滋生空间,其根源在于相关信息的不公开。信息的公开化会对商业贿赂起到震慑作用,阻止其实际发生。这就需要在做好群众举报和信访及相关的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同时,增加监督与反映渠道,与人事考核制度结合,实行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定期轮换制,以便预警将商业贿赂消除于未发。

7.建立企业联动自律机制

企业自律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企业的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以及二者的相互作用对一个企业的生命周期起决定作用。企业自律是企业生存的需要,企业应从各个环节对相关人员加强管理,包括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并在行业和企业间结成联盟,这样既可以降低法律执行的成本,又可以提升企业自身的信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空间。

4.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篇四

为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庆办发[2006]9号文件《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部署,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切实

解决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加快和谐萨区和全面发展战略新高地的建设步伐,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二)统筹谋划、稳步推进的原则。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加大专项整治的力度,不断取得专项治理的阶段性成果。

(四)把握政策、维护大局的原则。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自查自纠

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用半年左右的时间,组织引导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要是摸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要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投诉系统的作用,开展专项举报活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线索的渠道。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的有功人员要予以奖励。

(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1、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问题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2、健全规章制度,为反对商业贿赂提供制度保证。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区实际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会计制度,加强票据监管,减少现金交易,严格禁止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3、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律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和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

4、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化财政管理体制,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投标制度,切实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积极推进土地“招、拍、挂”,继续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深化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建设,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推动行业组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萨尔图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金涛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关泰祥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

区财政局

区规划建设局

区商贸局

区卫生局

区法院

区检察院

区审计局

区科技局

5.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

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就林业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

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指导原则

治理商业贿赂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商业贿赂蔓延势头得到遏制;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基本解决,木材交易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明显得到监制;林业部门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木竹经营者的守法、诚信意识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经营得为逐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更加廉洁、高效;林权改革进一步深入,相关制度规定得到完善,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

指导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考虑,要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结合,与推进财政改革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主要措施

1、深化教育,营造氛围。一是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廉政建设,在全系统形成遵纪守法、诚信文明的新风尚。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是支持群众对商业贿赂进行监督。

2、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局属各单位要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3、深入调研,跟踪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对治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四、清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任务及实施步骤

在专项治理过程中,林业系统各单位要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从加强教育、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等环节入手,强化整改,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计划9个月时间,从2006年5月初开始,至2007年1月结束。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5月初至5月中旬)。召开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传达市、县两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出工作要求,作出工作部署。要通过学习掌握中央、省、市、县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精神,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把握政策要求,增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自觉性。局属各单位也要根据本方案及相关文件精神,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5月下旬到11月)。认真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自觉依法合规经营。突出抓好四个环节:一是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清林业行业中一些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二是查找突出问题。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逐一进行梳理、排查,重点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三是对存在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四是落实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局属各单位要把自查自纠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30日前交局办公室。

第三

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结合,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铲除商业贿赂滋生和蔓延的土壤。

五、组织领导

成立定南县林业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林业局局长xxx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6.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篇六

我代表××市建设局党组及建设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对你们的检查指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受建设局治贿领导组组长××局长的委托,我代表市建设局治贿领导组就××市建设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按照中央、省、市委、建设部以及××省

建设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结合《中共××市建设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建立了治贿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并及时印发了《××市建设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措施,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做到四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方案和制度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是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建设局党组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高度重视,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昭通市建设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治贿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科,由局办公室主任××××同志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并专门抽调了4名同志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确定了联络员,设立了市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是做好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月*日,市直建设系统召开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局长作了动员讲话,*组长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了安排,使全体干部职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建设部、省建设厅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是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了开展治贿工作。中央、省、市、建设部、省建设厅召开治理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后,局党组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对中央、省、市文件、讲话精神、会议精神进行了认真的学习传达,专题研究了在全市建设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并印发了针对性强、内容具体、重点突出、政策明确、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即《××市建设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局机关和下属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的重点、方法步骤和责任分工,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两个通知要求,开展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两个通知即《关于印发××市建设局机关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要点的通知》(××*[2006]××号)和《关于印发××市建设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号)。

四是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一方面,结合学习党章、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组织全市建设系统干部职工学习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材料,切实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会议精神和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提高全市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坚持以反腐倡廉理论武装人,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引导人,以勤政廉政的精神塑造人,以腐败可耻的典型案例教育人,以清廉光荣的榜样鼓舞人,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始终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

7.招投标商业贿赂的防范与治理 篇七

招投标制度是当前我国工程建设、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要的国家体制运行制度, 其通过招投标而确定合同的方式与普通的合同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一是程序规范;二是全方位开放、透明度高;三是公正客观;四是交易双方一次成交。但是, 该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尤其在设备采购、基建、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诸多或公然或隐晦地违反《招投标法》的现象, 其中隐含了复杂的商业贿赂形式。

1 招投标过程中违规现象的表现

1.1 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恶意串通, 在投标过程中达成协议或实施协调行为, 相互拘束对方的投标活动, 排除、限制竞争, 破坏招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存在于竞争者之间的互相配合, 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一种隐蔽且“有效”的操作方式, 但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 常常使社会整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例如, 在一些中小城市, 具备工程建设投标资质的单位不多, 往往这些单位的负责人之间又比较熟悉。结果就是这些投标单位相互串通, 故意在投标时设置不同的投标报价, 导致事先有意中标的单位以最合适的报价中标。中标后, 中标单位往往给予其他投标单位一定的“手续费”, 而这些“手续费”早就计算在中标单位的“成本”中, 结果遭受损害的最终就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笔者在调研中发现, 甚至有些小公司什么业务也不做, 就是通过参加投标来赚取“围标”的手续费, 这在建筑领域较为常见。

1.2 挂靠企业资质投标

目前, 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挂靠”现象严重。所谓挂靠, 就是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技术实力的单位或者个人, 挂靠某具有特级资质或者一级资质的企业, 由被挂靠企业投标, 中标后被挂靠企业并不实际负责项目实施, 而是由挂靠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实施。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往往签订有自负盈亏的内部项目承包协议, 被挂靠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发包单位对此难以发觉。尤其是在工程建设领域, 在招投标时, 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企业满天飞, 二级资质都不好意思拿出手。但最终的结果, 往往是一些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甚至是个体户实施中标项目, 项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根据笔者的调查, 相当高比例的建筑公司都是以收取“管理费”为生, 一些具有特级资质的特大型建筑企业都并不鲜见。如果认真以《劳动合同》审查, 在全国范围内对某些特级资质企业进行统计, 看看其中标项目的工作量, 就会发现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与其承担的工作量存在巨大的悬殊。

1.3 不尊重招投标合同

一些招标单位表面尊重《招投标法》, 内定的投标单位往往以最低价中标。如果按照中标价, 中标单位很可能将会亏损, 但中标单位并不担心, 而是与招标单位或者项目单位串通, 不按照招投标结果签订合同, 或者在合同签订后随意变更合同。具体的做法主要有如下几类:

1) 公布招投标结果后, 招标单位或者项目单位对招投标项目内容进行更改, 对更改以前的内容按照原招标价执行, 更改后的内容按照新的价格执行。

2) 随意变更合同。本来, 在公布招投标结果以后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结果签订并执行合同。但是, 应当承认, 任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都可能会发生变化, 尤其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地下隐蔽工程更是无法准确预测, 发包单位、监理公司可能与建筑公司产生某些利益勾结, 以所谓工程量增加核增工程造价。在实践中, 工程预决算差价甚至有高出几倍的现象出现。

3) 变更招标公告中的付款方式。四川某信用社公开拍卖某大楼资产, 拍卖公告中约定在签订合同20天以内支付80%总价款, 承租人据此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但是竞买人在竞买成功以后与信用社签订的合同对付款方式做了大幅度调整, 约定支付总价2 950万中的900万即可过户, 过户后又通过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方式向信用社支付, 但实际上竞买人仅支付了不到600万就获得了房屋产权。上述案件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需要引起高度注意。

2 招标阶段商业贿赂的防范与治理

2.1 加强招标监督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了归纳, 这三类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重视。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严格监督, 具体从两方面做起:一方面是政府监督, 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政府部门需要备案上网, 使得各个职能部门了解并展开相关工作, 由于网络的公开透明, 各级政府部门都能予以查询了解, 有利于上级政府纵向或部门横向监督;另一方面是社会监督, 招标项目自然会有许多投标者, 其中不含许多受害者, 对于意欲隐瞒不报的项目, 各受害者可以举报, 维护自身竞标权益, 同时促进了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展开。

2.2 各级部门建立企业资料共享系统

在招标阶段, 招标人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由于投标企业的贿赂行为, 很有可能导致招标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伪造虚假资质、掩盖违规记录等不法行为使投标企业通过资格预审。各级行政、司法部门应该统一企业相关资料, 在备案过程中由行政监督部门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外部审查。介入外部审查的目的, 是因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于受到商业贿赂的影响而可能内部变质, 为了保证资格预审的真实性、合法性, 行政监督部门就应该从外部对相关交易进行监督、控制。因此, 各级行政、司法部门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资料分享系统, 把基于不同职能部门掌握的不同企业资料放在一个统一的政府网络共享平台, 譬如工商局掌握的基本企业情况, 人民银行掌握的企业征信记录、法院掌握的企业诉讼记录。

资料共享系统的建立, 在四大方面极大地推进了市场效率, 保证了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 使各项信息透明化让贿赂双方难以改动。其一, 大大提高各级行政、司法部门、企业由于业务需要查询企业全面翔实资料的效率。由于不同部门掌握的企业资料有所不同, 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所耗费的人力、时间、资源成本较多, 不利于具体事务的效率展开, 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时间滞后, 影响了各级部门和企业的办事效率。对于招投标企业而言, 因为资格预审调查的繁琐就会大大影响未来的工程进度。其二, 征信记录系统的建立, 保证了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让更有竞争力的投标企业通过预审, 把具有不全资质、不良记录的投标企业排除在外, 不仅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 更有利于优胜劣汰的市场准则通行。工程建设领域涉及民生, 杜绝缺乏资质、有违规记录的企业通过预审, 才能减少豆腐渣工程的横行, 才能给普通公众一个交代。其三, 让电脑系统根据共享系统的信息自主检测投标企业资质、违规记录。这有利于减少人为对资格预审的影响, 在公共的共享系统中, 只有真正有资质, 无违规记录、信誉良好的企业才能真正通过预审。这就很好地阻止了贿赂情况的发生 (通过预审) 。通过电脑系统自主检测就真正实现了为通过资格预审保驾护航。

当然, 任何一项制度上的改进都是有利有弊的, 我们要看到企业资料共享系统的巨大成本, 这涉及各部门之间的调节, 同时需要技术上的跟进和革新。技术成本和沟通成本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两个因素。

3 投标阶段商业贿赂的防范与治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 串标现象较为普遍。串标行为实质上就是一个垄断行为, 排斥其他竞争者的参与。我国现行法律对串标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 违法成本过低, 导致了串标行为日益横行。为了有效遏制串标行为, 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有必要严厉相关串标制裁措施。要提高违法成本, 而提高违法成本的主要方式就是提高惩罚金额。严厉相关串标行为经济利益的处罚, 不仅有利于制止串标行为, 也会很大程度阻碍商业贿赂腐败温床的产生。

4 评标阶段商业贿赂的防范与治理

4.1 实行网络不记名评审

在评标阶段, 评标专家将会成为投标企业的重点关注对象。评标委员会名单是保密的, 投标人是不可能知道评标专家的, 唯有通过招标人才能知悉进而深入接触并贿赂评标专家。

评标的主要考察对象就是分析投标企业报价的可行性、实施经验是否足够、资质是否健全等因素, 然后选出合适的投标企业。如何杜绝贿赂的影响, 笔者认为主要就是通过网络作业减少评标专家从中作假的几率。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企业的报价方案和相关情况进行不记名的评审。同时, 由于各个专家负责审核的专业内容不同, 同一份专业内容至少应先后由三个专家分别予以审核。前两个专家分别给出自己结果, 第三个专家予以审核, 如果前两名专家审核意见过大, 就予以重审。如果意见相差不大, 就予以投票表决通过适合的方案。

4.2 异议程序的完善

通过网络不记名方式的异议, 不仅有利于对举报人的保护, 同时有力地对不公平竞争行为予以监督。笔者的设想是对该异议程序的细化完善。投标人的异议申请程序自动启动政府监督部门的介入。让政府监督部门进入评议人的角色, 防止招标人的不公正行为。这样其他投标人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商业贿赂的受害者, 其他投标人有着较为强烈的维权动机。法律的明确细化, 有利于发挥受害者的主观能动性, 弥补政府部门监管的不足, 实现多主体的监管。根据诉讼的原理, 我们知道为了防止滥诉, 法律规定原告需要提出相应证据。同样, 为了防止滥用该异议权利, 我们设置的异议程序也要求相应申请主体提出线索和证据, 当然对于线索和证据的要求不能太高, 只需要有相关性即可。

5 结束语

商业贿赂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建设。从微观上说, 商业贿赂对工程招投标质量有着直接影响, 许多豆腐渣工程就是因商业贿赂所致。从宏观上说, 它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市场正常健康发展的秩序。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对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力度的加大, 各种形式的新型贿赂行为将随之产生。但魔高一尺, 道高一丈, 相应的应对措施也会不断地趋于完善。本文限于篇幅原因没有更加深入地分析阐述, 但对商业贿赂的研究只是一个开端。更多新形式、新变化等着去研究分析。

摘要:防范和治理商业贿赂, 是个综合性问题, 需要各方面协调进行。尽管我国近年来严打商业贿赂, 但法律迟滞并存在漏洞的弊端致使商业贿赂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治理。有鉴于此, 本文将总结招投标过程中违规现象的表现, 分析商业贿赂的隐晦形式, 并提出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

关键词:招投标,商业贿赂,违规现象,防范治理

参考文献

[1]刘权坤.论我国对招标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1, 24 (6) :22-27

[2]崔龙国.构筑统一工程招投标网络平台体系的探讨[J].中国工程咨询, 2011, 12 (10) :69-70

8.高校商业贿赂治理自律机制探析 篇八

一、高校商业贿赂治理自律的功能

1. 自律是应对高校商业贿赂滋生与蔓延的重大举措

从高校商业贿赂的发生频率看,学校基建、教材和设备采购、财物管理等已成为高校商业贿赂的高发区,其滋生蔓延与自律机制的缺乏有很大关系。自律机制的严重缺失为商业贿赂的生存留下了突破口,商业贿赂因此普遍存在于高校。

高校担负着自律实施的重要职能,通过案例警示、编发宣教资料、组织专题报告及研讨活动和开通专题网页等多种形式的反商业贿赂宣传教育,把反商业贿赂教育和党风廉政、职业道德、普法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教育有机结合,营造了高校商业贿赂自律治理的良好氛围,岗位责任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随认识的提高、“免疫力”的增强而逐步强化。通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规范权力的行使,通过严肃财经纪律和加大监督力度,使违纪、违法行为无可乘之机。

2. 自律是推进高校商业贿赂有效治理的重大举措

自律是高校商业贿赂法治惩防与政府规制的重要补充。法律的有效运行必须有自律的强力支撑,高校自律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措施对商业贿赂的过滤,可以降低执法成本;政府规制始终存在着无法完全克服的体制和制度缺陷,必须用自律来弥补,高校自律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具有独特优势,可充分发挥情况熟悉、查找问题准确、制定的措施更具针对性、监管及时与常态等优势,将商业贿赂监管工作做“细”做“全”。

自律是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高校自律是指高校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和自律机制,引导、督促和监督高校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从业人员在内的所有涉及商业贿赂的主体,自觉遵守国家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包括学校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高校管理权力的行使,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事前预防措施,比法治惩防与行政监管更具优势。通过内部自律意识的提高、反商业贿赂规章制度的健全、治理商业贿赂自律机制的构建等,促使高校商业贿赂的治理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前预防,推动着高校商业贿赂的长效治理。

二、高校商业贿赂治理自律的缺失

1. 自律的活动机制不足

活动机制不健全,部分高校的商业贿赂自律工作仍停留在宣传教育、自查自纠等管理层面,对于内部控权制度的健全、诚信体系的构建等深层次自律问题的解决比较缓慢;部分高校的商业贿赂自律工作存在责任意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严厉、工作落实不主动、督促检查不落实等问题,商业贿赂高校自律流于形式;部分高校的商业贿赂自律缺少与司法、审计等机关的协作与配合,高校商业贿赂的治理合力不足。

2. 自律的运行机制乏力

运行机制不力,高校商业贿赂治理自律的作用难以发挥。宣传教育机制不健全,对治理商业贿赂的“认知模糊”必然导致认同感、接受感不强。奖惩机制不健全,对高校自律表现卓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予足够的奖励,自律行为因激励不足难以延续;对高校自律表现低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予严厉惩罚,违规行为因约束不力难以减少。责任机制不健全,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虚设,责任分解不到位、责任报告不务实、责任考核不落实、责任追究不严厉。保障机制不健全,高校财物控制制度不严、商业贿赂存在适存空间,高校权力控制制度不力、以权谋私存在生成条件。

3. 自律的监管机制缺位

重“本体监督”轻“异体监督”,以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为主的内部监管体系受制于体制,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大都较差。监督部门的领导干部多由学校党委、行政任免,与监督对象有着千丝万缕的利害关联,监管常常流于形式。重“事后监督”轻“全过程监督”,对管理层的经济责任审计常常限于离任时,缺乏事前和事中审计,未能起到事前和事中监督的作用,造成监管不经常。重“形式监督”轻“实质性监督”,高校决策权与执行权高度集中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相对薄弱的矛盾,监督不能介入权力的运行过程,无法对关键环节和核心部位进行有效监督,监管措施偏软。

三、高校商业贿赂治理自律机制的强化

1. 健全自律的领导机制

高校要成立反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部署全校的反商业贿赂斗争。要成立物资设备采购和招标工作小组,以具体的职责统一实施重大的对外经济活动。要成立监管工作小组,强化对相关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的监督与管理。高校内部的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组织人事、工会等机构是高校反商业贿赂的主要职能部门,其职能建设务必强化。

2. 健全自律的活动机制

高校要通过宣传、培训、谈话、廉政文化建设等制度完善宣传教育机制,常态利用网站、报刊、简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进一步筑牢自律的思想基础。要通过民主决策、党务校务公开等制度完善民主运行机制,保证师生员工对基建工程招标、大宗物资采购、干部任用、财务预决算等涉及商业贿赂重大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通过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制度完善内部协调机制,学校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纪检、财务、审计等监督部门要保持信息畅通、协调有力。要通过汇报通报、会议联系、信息共享、案件协查与移送等制度完善外部沟通协调机制,争取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与帮助,实现与纪检监察机关、刑事司法部门的有效衔接。要通过责任分解、责任报告、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责任机制,明确责任的内容,强化责任追究的力度。

3. 健全自律的动力机制

高校要构建以民主、教育、反商业贿赂承诺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内动力机制,以民主基础的扩大提高积极性,以认识的提高增强主动性,以诚信的促进增强自觉性。要构建以激励、约束、责任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外动力机制,通过培训、表彰等激励自律,通过警示、惩戒等约束自律,通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规范自律,以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进自律。

4. 健全自律的监管机制

高校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推进的关键在于监管的强化。高校要通过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权力制衡制度完善权力运行机制,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确保权力的合理配置、运行规范和监督有效。要突出监督重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内部审计等制度以实现对财物的有效监管,强化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和重点人员的“实质性监督”,最大限度地遏制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要创新监管体制,探索并完善监察巡视员、社会监督员、特邀监督员等“异体监督”制度以拓宽监管渠道,探索高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由上级委派和交流制度。要强化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通过奖励、保护等强化高校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严格实施监管行政问责制,严厉追究违法违规审批、审计不严、监管不作为和处罚不力等行为,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与法制化轨道运行。

9.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篇九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对从业人员在医疗服务、医药购销和设备采购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州、县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拥护、支持为检验标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和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行业新风为主线,以规范诊疗费用为主要内容,以坚决治理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探索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长效机制,促使我院行业作风得到明显好转,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突出工作重点;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的原则。

二、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包括:

1、卫生院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务人员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卫生院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

要认真掌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即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的行为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即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的医疗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阶段(2006年4—5月)

卫生院召开会议,进行专门布置,层层传达和动员,组织干部和广大医务人员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州纪委五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用标语、宣传栏、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参与意识,明确要求。

(二)自查自纠,督导检查阶段(2006年6—8月)

1、自查自纠。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和卫生局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局的统一安排,从今年4月起,用半年至一年的时间,集中开展自查自纠,并广泛做好宣传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在2006年8月25日前完成,并于8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和各项统计表报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督导检查。检查过程中,注意收集和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及时推广,推进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断深入。

3、重点抽查。对于群众反映较多,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滥检查、承包等行风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反馈,予以通报,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整改。并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方面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与职级晋升、聘任、评先、奖惩等挂钩。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2006年9—12月)

10.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篇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治理*****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

观,全面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分类指导,扎实推进,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涉及*****领域的商业贿赂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巩固******实施的成果,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办法,规范市场秩序和行政权力,增强****系统工作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自律的能力,为把**建设成为富裕**、文化**、生态**、平安**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治理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将专项治理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起来,与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领域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加快出台相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要将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规范和监督,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三)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既要完成好党中央、区党委和市委、县委部署的各个方面的治理任务,又要负责好*******等方面的治理任务。重点解决*****中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问题和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四)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区分规定实施前后的界限,严格依法治理、依法办案。要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执行“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的政策。

三、治理范围、时间界限和重点领域

严格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确定的范围,治理“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一方面要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结合****系统的实际,重点是*****等*个领域。时间范围为2004年以来,属于商业贿赂案件的,按照法定追溯时限处理。

本局治理范围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确定,但必须将*******等纳入治理范围,并作为重点。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前完成)

该阶段重点是抓好思想发动工作,深化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通过动员会等形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学习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与自治区党委、市委等有关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县委的要求,纠正错误观念,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自觉性和主动性领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指导原则、步骤和方法以及有关政策精神。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利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底前完成)

该阶段重点是找准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1、全面进行调查摸底,认真查找突出问题(7月15日前完成)。各单位都要进行调查摸底,弄清不正当交易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各单位都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摆、议。查找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问题,查找制度漏洞;摆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议问题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危害。

期间,重点检查2004年1月*****系统工作人员“*条禁令”发布实施以来,有无违反规定涉及影响公平竞争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在土地出让方面,要对2004年8月31日以来出让的土地逐项登记,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在*****方面,要对2004年1月以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不按法定权限、程序、要求****的行为。对******方面的问题,结合上述检查进行梳理。

2、对查找出的问题分别做出处理。处理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注意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以及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完善和落实制度加以解决。

3、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案件。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与自查自纠同步进行、相互促进。一是利用各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二是对在自查自纠、督促检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分类登记,认真研究分析。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组织力量抓紧排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对职权范围外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工作机制,积极配合、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三是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干预和插手*****谋取私利的行为、评估中内外勾结和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中收受贿赂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坚决纠正和防止案件查处中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

(三)整改落实阶段(9月底完成)

该阶段重点是制定可行措施,抓好整改落实。针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主动纠正,防止走过场,做到边整边改,同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很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要提出时限要求。

******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机关有关股室、站、所、公司、中心的自查自纠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单位,必要时派员督促解决;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应付的,重点进行督办;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好的做法经验及时总结推广,相互交流借鉴。

(四)巩固成果阶段(年底完成)

该阶段重点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的剖析,研究问题和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举一反三,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1、针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相应规章制度,防止、遏制商业贿赂发生。一是完善****制度,重点是****,巩固和发展*****制度的成果。二是深化*****制度的改革,重点是******入手,按*****认真落实***管理规定。三是加强对评估行业的管理,重点是建立健全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四是规范项目发包,重点是完善和制定土地整理等项目的招投标和监理制度,从项目立项、设计、发包、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

2、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确立改革创新的理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参与宏观调控、沟通协调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实现观念、职能、作风“三个转变”。一是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行政务公开、“阳光行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合理设置审批权限,简化报批程序、改进报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三是建立行政审批网上监察系统,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的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四是加大行政审批部门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务求实效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股、室、站、所、公司、中心要高度重视,扎实有序地开展工作,务求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加强和改进*****,整顿规范*****秩序,提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由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由各股、室、站、所、公司、中心主要领导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局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治理工作,但必须同步完成*****等四个领域的治理任务。各股、室、站、所、公司、中心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治理工作由局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组织督促检查。各股、室、站、所、公司、中心要根据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治理工作。

各科室、直属单位和*****部门要把中央的精神和各自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要按照确定的治理内容,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具体办法,报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4月底前报市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治理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加强督促。对工作敷衍塞责、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治理工作的全面组织协调和日常督促检查。各股、室、站、所、公司、中心在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督促检查的同时,还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选择和确定若干专题,组织力量开展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1、建立报告制度。各有关股、室、站、所、公司、中心在完成自查自纠、部署学习、调查摸底、查找问题、处理整改等各环节工作任务后,分别上报工作开展的综合情况。治理期间,对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要求上报的材料,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上报,不得拖延。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随时上报。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各股、室、站、所、公司、中心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的综合书面报告。

2、加强督促检查。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组织力量,分阶段、分地区、突出重点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工作任务落实,确保达到治理的预期目的。市局将适时组织由局领导带队的检查组,对我局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本局设立专门举报商业贿赂问题的电子信箱*****和开通举报传真******及举报电话******,并将本局公布举报方式情况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主题词:*****商业贿赂实施方案通知

抄报: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市****局

抄送: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局办公室2006年4月20日印发

11.会计师事务所商业贿赂及其治理 篇十一

关键词:商业贿赂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行业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60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1-091-02

一、商业贿赂及其特征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秘密手段,向交易相对人的负责人、代理人、采购人员 以及对交易业务具有决定权的人提供个人收入或其他报酬,以引诱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做出有 利于行贿者的决定,达到促成交易或取得经营上的便利,以挤掉同业竞争者或使行贿人处 于经营优势的行为。

商业贿赂具有4个方面的显著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 者个人;(2)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目的是获得交易机会或更多利益,并排除诚实的同行竞争者 ;(3)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秘密给付财 物或其他报酬,具有很大的隐蔽性;(4)商业贿赂的对象常为经营者的交易相对人和对商品成交具有决定作用和重大影响的人 。大量事实表明:商业贿赂现象的存在和蔓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商业职业道德,严重 影 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进行坚决、有效的治理。

二、会计师事务所商业贿赂现象的表现形式

不可否认的是,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 ,受社会大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等会计服务业务的过程中也的 确存在商业贿赂现象。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表现不外乎 会计师事务所向他人行贿和他人为购买会计原则、审计原则向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 事务所行贿两个方面,具体可以归纳为:

1.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揽客户、取得业务过程中,按其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以现金回扣、实 事回扣、提供培训、旅游、报销费用、给非本单位合伙人或股东进行分红或支付红利等参与 收益分配等方式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2.以招标方为主体的权力部门和以客户为主体的企业,利用手中的权力向会计师事务所索 贿的行为。

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但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关系, 或有意避重就轻,或有意不予披露,或被迫出具不实报告,以博取客户满意或认可等出卖专 业准则的行为。

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客户不予调整或不同意在审 计报告中进行披露,对相关审计人员给与现金、购物卡、贵重礼品等行贿行为。

5.向委托方或被服务单位索取约定收费之外的钱物或消费等。

从社会上反映的情况看,这些不正当的商业贿赂行为甚至在某些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中还 表现得十分严重。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形象和 共同利益,必须进行全面的治理。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分析

总体来讲,商业贿赂产生于经营者的逐利动机与不良的商业道德,也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 及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很大关系。注册会计师行业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 方面:

1.市场资源、客户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的行业竞争压力过大,迫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不惜一 切代价来争取生存、发展的空间。近年来,由于国际、国内会计师市场进入不对等造成国内 许多大业务、大市场由国际会计公 司占据。与此同时,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发布后,全国各地的审批机 关又依法批准了一大批新的会计师事务所,例如深圳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就增加了许多。为 了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许多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维持自己的生存。

2.市场发展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由于信息不对称、行业垄断、行政权力集中、部门分割 、地区封闭等,一些会计师事业传用权钱交易巩固自己的生存地位,拓展生存空间。

3.招投标制度不完善,业务委托程序不科学,给商业贿赂留下可乘之机。

4.产品特殊。注册会计师行业以出具各种专业报告为产品,该产品质量、标准不够明确, 检验质量的可操作性不强,很难用常规的方法判断产品优劣,增加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

5.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企业与权力部门掌握选择执业机构的“生杀大权”,而我国现行 的监督机制对这种权力的监督十分乏力,“寻租”和索贿者有恃无恐。

四、解决注册会计师行业商业贿赂的对策研究

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的有益经验与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笔者认为要彻底根治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具体包括反垄断机制和公平竞争机制在内的法律体系。正如国务院总理温家 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的那样: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 彻全过程。尽快制定、完善我国的以《反商业贿赂法》为主的、完善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 是这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反 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 定》,这些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的规定不仅零散、简单而且多头执法现象的存在还无形中分 散、降低了法律的威严和效力。

2.完善监管体系。具体包括政府监管体系、社会监督、公民举报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 其中舆论监督是最具影响力的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 传商业贿赂对社会的危害及国家有关制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查出的典型商业 贿赂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3.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竞争和选择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加大从 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的力度;增强招投标和企业选择执业机构过程的透明性、竞争的公平性 、监督的公开性,营造公平执业的环境。

4.加大对违法者的经济处罚力度,使其得不偿失。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 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就应当高达100分,从而对其产生巨大的震慑力。

5.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市场资源、客户资源进行市场细分,找准自身定位,实现差异化经营 ,减缓竞争强度。

6.在全行业普遍进行以《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注册会计师法》、《关于禁止 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全行业对商业贿赂 危害性的法律认识,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内部氛围。

7.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机制,加强事务所内控机制和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8.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大治理力度,深入研究商业贿赂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中的表现形 式、根源和危害,将治理商业贿赂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之中,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通过制定行业“公约”和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定期检查、抽查、处罚等手段遏制商业贿赂 行为的出现;(2)完善诚信档案建设。把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存在严重 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事务所重点监管,切实加大惩罚力度;(3)推进行规、行约对会员行为的约束。开展事务所签订诚信公约、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主 题 活动,并深入摸索、研究行业行规、行约的实现形式、可操性,通过行业自律约束会员违法 违规行为。

(作者单位:襄樊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 湖北襄樊 4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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