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诉讼

2024-07-03

民政诉讼(共6篇)

1.民政诉讼 篇一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发至乡镇级)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域城市化和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委负责全市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筹资筹劳适用范围: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村内户外小型水利、道路桥涵、植树造林、环境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农村新型能源、污水处理、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与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一)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民兵训练等明确规定应由财政支出和不应由农民承担的项目;

(二)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

(三)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有确定收费对象和标准的费用;

(四)需长年实施并应由农户自己完成的田间地头沟渠、房前屋后卫生维护等项目;

(五)村民委员会改善办公条件;

(六)不符合筹资筹劳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第八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第九条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的劳动力。

第十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军烈属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二)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三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可由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也可根据国家和政府扶持项目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第十四条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本村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所作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第十八条 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村民委员会要将筹资筹劳项目、数额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等有关情况,填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九条 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人筹资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每年每个劳动力筹劳的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对奖补资金需求较大的议事项目,可经村民同意后,一次性按限额标准筹集两年资金,但第二年不得再筹。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当时劳动工日的工价标准。各区市县筹资、筹劳及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的具体上限标准由区市

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提出,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并报市农委备案。上限标准可一年一定,也可以几年不变。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发到农户。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要向出资出劳人出具由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印制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 筹资要严格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村民筹资(包括自愿以资代劳资金)、村组织筹资(包括自有和各种赞助)必须全部落实到位,并交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筹劳要严格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所需劳务。村民筹劳以出劳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不得以筹劳名义变相集资。村民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出劳的,可委托他人代劳,也可自愿以资代劳。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算不能留资金缺口,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或拖欠工程款搞项目建设,坚决制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村民理财小组对筹资筹劳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及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开展专项审计。乡镇人民政府对劳务的使用情况要进行专项审计;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使用情况每年全面审计一次;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在村级一事一议筹劳范围外需要村民出劳的,要给予劳动者报酬。

第二十九条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未经批准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已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部退回,已形成的劳务必须按当地以资代劳工值标准给予报酬。对强迫村民筹资筹劳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筹资筹劳的领导,要围绕农村和农民的需要,设立投资项目,做到上下结合、资金互补;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缩小建设项目范围或延长建设期等方式分重点地区、逐年完成建设;国家投入不足,村民无力解决的项目,暂缓安排。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奖代补等制度,引导鼓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

第三十二条 村民必须按《农民负担监督手册》登记的数额,及时缴纳资金和出劳。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民政系统民政建设经验交流 篇二

3、政策效益最大化,实体建设“由无变有”。在省厅社会事务处的指导和支持下,去年竣工的**公墓,民政自筹300万元,位于龙海寺西侧,占地2万平方米,充分展示了人性化、艺术化和经营理念的现代化,是省内县级公墓的精品。牢牢抓住民政部门独家建设、管理公墓的政策,用经营的理念找准与市场对接的突破口,使**墓园成了市民政系统的“聚宝盆”,为反哺民政事业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了加大对全市社区工作的指导力度,增强示范引带作用,今年,我们又投资200万元新建一处面积为1200平方米的集管理服务、健身娱乐于一体的市级社区指导服务中心。建成后,将根据发展需要,把该中心定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行使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4、常规工作超常化,业务职能“由浅变深”。20**年免征农业税后,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出现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三难”问题,我们采取试点先行、典型引带、指导推进等措施,探索了村务公开一事一议的方式方法,解决了基层政权建设遇到的深层次矛盾。此做法得到了省厅基层政权处的有力指导和充分肯定,在全省、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会议上介绍了经验。社区工作原来只注重区划调整、资源整合和搭建机构,去年以来,我们坚持市领导包社区、部门进社区、全社会共建共享等原则,指导社区的职能不断深入,社区功能不断深化,特别是建立了多处文化活动室和读书室,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浓厚了社区居民的学习氛围,在全省社区知识竞赛中获得了三等奖,被评为“全国百佳学习型社区”。

我市低保工作在全省最先向农村非农业人口进行了延伸;去年又将1.3万名农村贫困人口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对50户残疾农民实施了每户7500元的住房救助;对5800多名五保老人落实生活补贴700多万元;今年,做为全省农村低保试点已初步确定低保对象4.5万人。前不久,省厅福利处和省社会康复医院专家专程对我市残疾儿童进行体检,已确定为80多名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救助。几年来,我们在救灾救济处的支持下,每年省、市、乡三级筹措的救灾扶贫资金达500多万元。救助能力不断增强,社会保障不断完善。

深化经营理念,实施六化机制,民政工作产生了“六变”格局,使我市民政系统固定资产总量实现了翻番,民政事业获得长足发展。20**年以来,我市连续获得了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市、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百佳学习型社区等5个国家级荣誉。

民政系统民政建设经验交流责任编辑:曾老师 阅读:人次

3.民政诉讼 篇三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审判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法院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3.提起诉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规定,“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异议,法院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

6.举证权利。法院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在四川境内,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法院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江苏境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他有关证据。比如,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第三人的申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取证据。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在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第三人对此可以要求延期开庭审理,以便重新准备答辩或者补充证据。

9.上诉权利。对与第三人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责任关联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第三人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1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审判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按照法定程序和法院要求参加诉讼。比如,第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2.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

3.对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必须履行。

4.民政局2010年民政工作规划 篇四

2010年,民政工作的总体规划是:

一、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促进保稳定要求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矛盾调处工作。认真排查民政工作中影响稳定的矛盾和突出问题。加强各项优抚安置政策督导落实,做好部分复员退伍军人解困工作;继续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带来的行政

区划问题,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难点村”治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解决存在的问题;重视金融危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影响;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加强救助站管理;重视家庭和睦,提倡孝老爱幼,协同有关部门调处家庭关系;继续做好清明节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对公墓进行清理整顿,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群众的接受程度,防止和化解殡葬改革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

(二)发展城乡基层民主。一是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扩大城镇居委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丰富居务公开内容和形式,发挥居民小组、社区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物业组织等在扩大基层群众自我管理上的积极作用。二是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全面启动和谐城市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推动个性化、标准化、信息化服务进入居民家庭。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活动,探索农村社区设置、农村社区建设推进途径、步骤和方法。三是大力完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继续实施“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推动形成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结合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和治安设施。四是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开展农村志愿服务,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等有效途径,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发挥志愿服务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推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一是有序加快社会组织发展。继续重点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类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应对金融危机中的积极作用。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优化行业协会布局。引导行业协会提振企业和企业员工信心,促进企业冷静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形成公共财政资助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组织汇聚社会资金,促进就业、提供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体提供帮助。四是加强执法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全运行机制,完善治理结构,增强自主运作能力;继续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品牌;完善社会组织执法机制,探索形成社会组织突发事件预警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和非法组织的查处力度。

二、提高“三个群体”生活保障水平,促进保民生要求的贯彻落实

(一)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一是严格遵循上级的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城镇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二是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关注城市新产生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关注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和农民工家庭的困难。对一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先进行临时救助。三是切实落实分类施保措施。按照“以收入定低保对象、按支出搞分类救助”的办法,提高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和儿童以及缺乏劳动力的家庭、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等补助水平。四是大力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和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改进完善医疗救助办法,搞好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抓紧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救助资金。五是切实做好冬春期间救灾救助工作。结合“送温暖、献爱心”活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受灾群众过冬的棉衣被需求,推进灾区农房恢复重建,做好受灾群众自建过渡房的保暖、加固和安全工作。根据上级部署,发放“两节”期间低保补差资金。六是进一步搞好政策衔接。及时将生活困难的灾区群众纳入冬春救济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二)改善和提高特殊群体的供养水平。一是规范供养标准。以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核定孤老、孤残供养标准。扶持农村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科学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千方百计拓宽收养渠道,促进孤残儿童回归家庭。资助“三孤”人员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将其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二是改善居住条件。将“三孤”人员住房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坚决消除“三孤”人员无住房或住危房的现象。结合“霞光计划”、“蓝天计划”、“综合福利设施”建设等规划项目,改建、扩建和新建福利院和敬老院。统筹规划完善农村敬老院建设。三是逐渐扩大社会福利的覆盖面。采取资金补助与福利服务相结合的方

式,推动补缺型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

(三)保障和维护优抚群体的合法权益。一是继续完善优待抚恤标准。根据上级政策,千方百计保障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补助、军休人员生活待遇、退役士兵扶持就业补助经费和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士兵建房补助经费标准。二是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办法,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三是完善、落实政策。深化优抚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推行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

(四)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中的重要补充作用。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和回良玉副总理在中华慈善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健全完善“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机制,以宣传推动和政策激励为主要方式,发挥慈善组织作用,更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坚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安全运行、健康发展”的方针,完善基础设施,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发行规模,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筹集更多资金。

三、加速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保发展要求的贯彻落实

(一)争取将一批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和投资项目的总盘子。指导各乡镇场民政办所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当地民生工程和当地投资项目的总盘子。重点争取把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类项目,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光荣院等优抚类项目,减灾中心、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等救灾减灾类项目,以及救助站、殡仪馆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信息服务平台等其他公共服务类项目建设,纳入政府扩大内需的项目规划。

(二)抓紧建设一批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尽快启动、抓紧开工建设已审批通过的项目。进一步调整、完善、提高在建项目,争取扩大配套资金。加快落实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科学规划设计、精心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按照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争取在建和拟建项目追加投资到位,认真组织实施,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三)加强基层民政办(所)建设。使其硬件和软件建设都达到一定的水平。主要是有固定的场所,特别是办公室、档案室、接待室应具备。要有专门的人员。除民政办主任外,要求1万人以下的乡镇至少应配备1名民政助理员;1万人以上的乡镇至少应配备2名以上民政助理员,同时,民政办主任不允许兼职;要有专门的经费保障等。

(四)千方百计争取建设资金。按照政府投入、社会投入和福彩资助相结合的基本思路筹集建设资金。积极协调争取财政加大对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率。同心协力、上下联动,争取市委、市政府加大投入,通过上下共同努力,争取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发展。

四、加快推进其他各项民政工作

5.民政诉讼 篇五

竞聘演讲民政局民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自查报告范文报告范文使用管理民政资金民政局

一、资金运作情况

农村低保资金收支、结余情况

XX年以来,我县农村低保资金收进总计35245.31万元。支出总计32444.7132万元。由于农村低保实施动态管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我县低保对象由XX年的173661人减少到现在的158624人,故XX年至现在共结余农村低保金2800.60万元,结余的资金将调剂作为行将拨付的xx年年第二季度低保金使用。

自然灾难资金收支、结余情况

XX年以来,我县自然灾难资金收进总计2444万元,支出总计2444万元,目前无结余。

二、获得的成效

XX年下拨农村低保资金10020.49万元,让83960户173661人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的保障;XX年下拨农村低保金15884.87272万元,保障了82732户169415人的基本生活;xx年年下拨第一季度低保金和临时价格补贴,保障了82732户169415人的基本生活,有效保障了民生,增进了***社会的构建。

XX年以来,我县共下拨灾后重建项目资金303.7万元,恢复重建因灾倒塌房屋925间,保障了因灾造成房屋受损的532户灾民的基本住房需求,确保灾民住有所居。

三、资金管理使用措施

收支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上级划拨的所有民政涉农资金都由财政部分在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户专账同一管理。资金使用方面,我局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依照资金用处公道安排资金。通过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有效避免了资金管理混乱、往向不明题目的发生。

划拨实行封闭运行,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资金划拨工作中,凡触及具体救助对象的,如低保金,由财政部分按民政部分提供的花名册将资金划拨到金融机构,然后由金融机构按职员名单、金额将资金打进到个人账户;救助对象不确定的,如救灾救济资金,由民政部分提出安排意见,财政部分审核后将资金拨到乡,然后由乡造册发放后才到财政部分报账。我县的农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与保障对象实名制管理相结合。只有民政部分提供的发放低保金花名册的信息与保障对象在银行登记的所有信息一致,银行才能将资金打进个人账户。划拨实行封闭运行,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减少了中间环节,极大减小了资金管理风险,有效进步了资金运行效力。

使用情况公然透明,监视管理落到实处。农低保资金及灾后重建项目资金使用进程中,我局严格以农低保对象花名册和各乡受灾情况为根据,依照资金分配使用程序划拨资金,并将使用情况在民政局政务公然栏、各乡政务公然栏和各村村务公然栏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视。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履行监视职责,加强对农低保资金及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的催促检查,及时查处触及农低保金和灾后重建资金使用的违法违纪题目。

四、存在的题目及下一步打算

农村低保资金和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固然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题目,主要表现在:

一是由于个别基层干部对农村低保相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掌控、理解程度不够,将极少的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进低保范围,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是最近几年来自然灾难频发,救灾资金少,不能满足现阶段救灾救济的要求。

下一步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创新农村低保工作机制,采取

重心前移,服务上门,进社区、下基层核对农村低保,实施农村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努力打造

阳光低保

二是健全民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确保民政涉农资金规范运行。

将民政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纳进对乡人民政府民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乡人民政府的监视制约。坚持遵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将民政涉农资金的监视管理纳进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健全机制,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从源头上预防、从根本上纠正、从长远上解决民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题目;三是强化责任,依照

6.民政诉讼 篇六

2010年06月10日 14: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0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发布了《2009全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报告称2009中国各项民政工作都取得了显著进步,奠定了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报告全文如下:

2009全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2009年民政部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着力提高“三个群体”生活水平、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发挥民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有效落实了中央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各项民政工作都取得了显著进步,奠定了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一、社会服务重点工作快速发展

(一)各类收养性机构建设有新的突破。

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适度普惠养老服务迈出新步伐,全国部分县(市)建立了高龄生活补贴制度,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格局基本形成;开展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实施了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明天计划”、“重生行动”和脑瘫康复等助医项目取得明显效果;通过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继续促进残疾人在福利企业就业,依法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40250个,比上年增加573个,床位299.3万张,比上年增长7.1%;收养236.2万人,比上年增长6.4%。年末在院人员按性质分,优抚对象12.7万人,“三无”对象183.5万人,自费人员40.0万人;按年龄分,老年人207.1万人,青壮年17.5万人,少年儿童11.5万人;按类型分,自理(完全自理)186.4万人,介助(半自理)22.6万人,介护(不能自理)27.1万人。

1.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推动各地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启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在黑龙江、江苏、湖北、重庆、甘肃5个省份进行试点,有效缓解了老年福利服务的供需矛盾。制定《机构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完成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送审稿),并报送有关部委批复。

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老年福利机构38060个,比上年增加908个,床位266.2万张,比上年增长9.1%,收养各类人员210.9万人,比上年增长7.7%。其中:城市养老服务机构5291个,床位49.3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32.3万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31286个,床位208.8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173.0万人;光荣院1401个,床位6.7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4.6万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47个,床位0.8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0.4万人;复员军人疗养院35个,床位0.6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0.4万人。

2.儿童福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制定了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细化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拓展了儿童福利对象,初步建立了独立面向孤儿的保障服务体系。加强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工作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推动规范化进程。完成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标准》(送审稿),并报送有关部委批复。

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单位共收养儿童11.5万人,比上年增长27.8%。全国独立儿童福利机构303个,比上年增加13个,床位4.4万张,比上年增长9.1%。

拓展收养渠道,完善收养政策,引导和推动寻根回访工作有序开展。2009年全国收养登记合计44260件,其中:中国公民收养登记39801件,外国人收养登记4459件。被收养人合计44359人,其中残疾儿童2578人,女性32241人。

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116个,床位0.4万张。全年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14.5万人次。

3.智障和精神疾病服务机构建设得到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共同完成了《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联合下发了上报备选项目的通知,指导各地做好中央专项投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准备工作,就有关工作做出部署,并争取中央将110所精神病医院纳入了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规划。截至2009年底,全国民政部门管理的智障和精神疾病服务机构共有266个,比上年增加22个。其中社会福利医院(精神病院)177个,比上年增加18个,床位数3.9万张,比上年增长8.3%,年末收养各类人员3.3万人,比上年增长6.4%;复退军人精神病院89个,比上年增加4个,床位数2.0万张,比上年增长11.1%,年末收养各类人员1.7万人,比上年增长13.3%。

(二)社区建设和服务不断深入。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和内容逐步丰富。城市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农村社区建设试验全覆盖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影响带动农村社区建设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社区服务中心17.5万个,其中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0003个,比上年增加130个,其中提供住宿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674个,不提供住宿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9329个;居委会社区服务站5.3万个,其他社区服务设施11.2万个。城市便民、利民服务网点69.3万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28.9万个。

积极开展社区就业和社区服务。目前,社区服务已经成为新兴的吸纳就业的领域,2009年城市社区共吸纳从业人员215.8万人,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3.1万人。

(三)社会救助水平持续提高。

社会救助各项制度逐步完善,供养和补助标准持续提高,救助惠民范围不断扩大。

1.城市低保巩固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09年底,全国共有1141.1万户、2345.6万城市低保对象。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482.1亿元,比上年增长22.5%,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359.1亿元(其中春节一次性补贴34.2亿元),占全部支出资金的74.5%。城市低保对象中:在职人员79.0万人,占总人数的3.4%;灵活就业人员432.2万人,占总人数的18.4%;老年人333.5万人,占总人数的14.2%;登记失业人员510.2万人,占总人数的21.8%;未登记失业人员410.9万人,占总人数的17.5%;在校生369.1万人,占总人数的15.7%;其他未成年人210.7万人,占总人数的9.0%。

2009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227.75元,比上年提高10.9%;全国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水平172元,比上年提高19.7%。

2.农村低保稳步向应保尽保迈进。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2291.7万户、4760.0万人得到了农村低保,比上年同期增加454.5万人,增长了10.6%。全年共发放农村低保资金363.0亿元,比上年增长58.7%,其中中央补助资金255.1亿元(其中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39.6亿元),占全国支出资金的70.4%。2009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100.84元/人、月,比上年同期提高了18.54元,增长了22.5%。全国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水平68元,比上年提高34.9%。

3.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不断提高。争取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单列县、乡财政,实现资金管理重大突破。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供养标准,落实供养资金,供养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09年底,全国农村得到五保供养的人数为529.4万户,553.4万人,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4%和0.9%。全年各级财政共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88.0亿元,比上年增长19.4%,其中中央财政安排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补助资金5.4亿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171.8万人,集中供养年平均标准为2587.49元/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381.6万人,分散供养年平均标准为1842.71元/人。

4.城乡医疗救助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四部门文件,城乡医疗救助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推行“一站式”服务和医疗费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模式。2009年各全年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各级财政性资金支出64.6亿元,其中: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0.5亿元,大病救助资金49.4亿元。累计救助贫困农民4789.1万人次,其中: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合作医疗4059.1万人次,人均资助参合水平25.9元;民政部门资助大病医疗救助730.0万人次,人均救助水平676.6元。

全年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各级财政性资金41.2亿元,其中: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医疗保险资金5.8亿元,大病医疗救助31.4亿元。累计救助1506.3万人次,其中: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医疗保险1095.9万人次,人均救助水平53.5元;城市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410.4万人次,人均医疗救助水平764.7元。

5.临时救助制度逐步健全。2009年全年有62.2万农村人口享受了农村传统救济,546.4万人次得到了农村临时救济。为城乡低保家庭、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城乡老党员发放了一次性节日生活补贴,惠及7400多万人。

6.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扎实推进。加强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治理了扰乱公共秩序的有害乞讨行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救助单位1488个,床位5.1万张,其中救助管理站1372个,床位4.7万张。全年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168.1万人次。

(四)救灾应急工作取得实效。

继续完善救灾应急机制,全年救助受灾群众6553万人,紧急转移安置700多万人次,下拨中央救灾资金174.5亿元,调拨救灾帐篷4.46万顶。汶川地震毁损农房恢复重建已完成了93.4%,切实加强了汶川地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积极参与和落实对口支援任务。增设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项目,提高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灾害监测评估中得到进一步应用,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实现省市县各级全覆盖。推动全国“防灾减灾日”的设立并开展相关活动,推进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

完成了《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联合批准发布实施。规划建设16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和大部分市县都建立了储备库点,基本覆盖了全国所有多灾易灾地区。完成了格尔木库、乌鲁木齐库首批2个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作,并组织开展后续工作。完成了沈阳、哈尔滨、武汉、长沙和喀什库五个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并上报国家发改委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2009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约47933.5万人(次)不同程度受灾,因灾死亡和失踪1528人;农作物受灾面积47213.7千公顷,比上年增长18.1%。绝收面积4917.5千公顷,比上年增长22.0%;倒塌房屋83.8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3.7亿元。

(五)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扎实推进。

大幅度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着力推进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推动了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对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的保障更加有力。

截至2009年底,国家抚恤、补助各类重点优抚对象630.7万人,比上年减少2.5万人,比上年下降0.4%。其中伤残人员87.2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22.0万人,比上年增长2.3%;在乡复员军人180.9万人,比上年下降5.6%;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351人,比上年减少271人,比上年下降16.7%,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322人,比上年减少118人,比上年下降26.8%,红军失散人员4.1万人,比上年减少0.6万人,比上年下降12.8%;烈士遗属31.8万人,比上年下降4.2%,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14.1万人,比上年下降3.4%。

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20.0亿元,使599.9万优抚对象享受了优抚医疗保障。2009年各级政府共批准烈士213人,均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央一次性投资5亿元改造资金,实施了全国133个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改造工作。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1137个;烈士纪念建筑物15723处,其中纪念馆(陈列馆)1076个,零散烈士纪念建筑物7622处。

2009年全年共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复员干部39.1万人,比上年减少1.5%。其中退伍义务兵32.6万人(城镇义务兵 17.1万人);转业、复员士官6.3万人,复员干部1482人。

军休安置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发展,全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1.9万人,比上年降低9.5%,中央下拨安置经费160.2亿元,比上年增长12.1%,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得到较好落实,服务管理水平有所提高。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军休所(含管理中心)1876个,比上年增加了30个,年末职工1.9万人。

加强军供站建设,制定下发《进一步加强军供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军供站(含军转站)330个,比上年增加了1个,年末职工0.6万人。

(六)社会慈善事业蓬勃发展。

营造慈善政策和社会氛围,增加城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促进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推动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制度建设,下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慈善捐助信息公示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社会捐助信息示指南(试行)》及《公募性机构社会捐助信息公开透明指标(试行)》;推动部分省市开展儿童大病救助基金制度试点,研究和测算儿童大病数量与需求,推动慈善超市创新试点及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建设工作。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3.3万个(其中:慈善超市8101个),基本形成覆盖全国城市的社会捐助网,并逐步拓展到部分乡镇、社区。全年各级民政部门共接收社会各界捐款68.6亿元,其中捐赠物资折款2.2亿元。接收捐赠衣被12476.6万件,其中:棉衣被1384.4万件。间接接收其他部门转入的社会捐款14.1亿元,衣被681.0万件,其中:棉衣被527.6万件,捐赠物资折款1884.9万元。这些捐赠款物使1522.3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

(七)社会福利企业继续发挥作用。

社会福利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社会福利业主要是由我部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组成。分析新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影响,做好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2009年社会福利业增加值为517.8亿元,比上年增长145.8%,占服务业的比重0.36%,比上年增加个0.18个百分点。全国共有福利企业22783个,比上年减少997个;吸纳残疾职工62.7万人,比上年增加0.8万人;实现利润125.4亿元,比上年增长5.9%;年末固定资产1454.1亿元, 比上年增长2.9%。

(八)福利彩票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认真贯彻《彩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运行、健康发展的方针,对福彩公益金、发行费加强管理、严格规程,确保资金安全。2009年中国福利彩票年销售756.06亿元,比上年增加152.06亿元,同比增长25.2%,为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筹集公益金248亿元,比上年增长17.3%。2009年民政系统共支出彩票公益金113.4亿元,比上年减少6.1亿元。其中资助用于福利类收养性单位49.3亿元,用于优抚类收养性单位3.4亿元,用于优抚安置单位1.2亿元,用于救助类单位5.9亿元,用于社区服务单位8.1亿元,用于殡葬类单位2.45亿元,用于专项资助9.2亿元,用于城市医疗救助6.56亿元,用于农村医疗救助9.0亿元,用于其他项目18.2亿元。

(九)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截至2009年底,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309万人,比上年增长了3.22%,占全国总人口的8.5%,比上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6714万人,比上年增长了4.53%,占全国总人口的12.5%,比上年上升了0.5个百分点。为应对目前我国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老龄事业发展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老龄服务领域和范围,统筹解决城乡养老服务问题。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9909个,比上年增加2075个,增长了11.6%;老年维权协调组织13.6万个,比上年增加5.3万个,增长了64.9%;老年学校59543个,在校学习人员541.5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了49.6%和7.4%;建立各类老年活动室32.9万个,全年接待来信来访43.3万次,有力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共管理稳步推进

(一)区划工作有序开展。

加强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调研、论证,重点支持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区划调整工作,稳妥审核报批天津市设立滨海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区划调整等9件行政区划调整。加强对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联合有关部门下发了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乡镇撤并相关规划和建设的管理,提升乡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政区划政策理论研究和指导,开展行政区划管理体制创新调研,形成一批有价值的课题成果。

2009年底全国乡镇级区划总数为40858个。乡镇区划总数为34170个,比上年减少131个,其中:镇19322个,比上年增加88个;乡14848个(含民族乡1099个),比上年减少219个。街道办事处6686个,比上年增加162个。区公所2个。

(二)地名规范管理取得新进展。

启动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扎实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严格审核政区更名事项,研究制订地名分类管理和保护、陆地边境自然地理实体标准、地名规划通则等标准。开展《地名标准》国家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规范标志设置,推动设标工作,全国超过90%的县城和超过70%的乡镇完成了县乡镇设标任务。四级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步伐加快,目前有23个省市、250多个地市州、1300多个县区建立了本级地名数据库,共采集、整理地名数据3000多万条,开通地名网站636个,开通地名问路电话服务热线266条,设置地名触摸屏2500多台。

(三)界线管理成效显著。

如期完成全国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妥善解决边界纠纷问题;大力推进全国平安边界建设工作,各项创建活动取得新进展;成功召开全国平安边界建设工作会议,推动全国平安边界建设再上新台阶;顺利完成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任务,勘界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截至2009年底,完成京津线等14条、长约7874公里省界联检任务,完成1349条市县级界线联检任务;全年共妥善解决边界纠纷近百起。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安边界建设工作被纳入了当地党委、政府或者民政部门的平安建设总体规划,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形式不同的议事协调机构;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把平安边界建设纳入了政府、综治或者民政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19个省(区、市)将考核结果与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等挂钩。全国68条陆地省界,已有66条签订了平安边界创建协议,其中北京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陆地省界已全部签订了平安边界创建协议。完成了首批10条省界的详图集编制任务,启动了第二批10条省界的详图集编制工作;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完成本区域内县界详图集编制工作。

三、组织管理规范有序

(一)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指导社会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自身建设有所加强,服务会员、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功能得到发挥。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规范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在应对金融危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3.1万个,比上年增长4.1%;这些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544.7万人,比上年增长14.5%;形成固定资产1030.0亿元,比上年增长27.9%;各类费用支出1094.7亿元,比上年增长13.5%;社会组织增加值为493.1亿元,比上年增长32.4%,占各类民政管理单位增加值比重58%,占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为0.345%。接收社会捐赠440.7亿元。

全国共有社会团体23.9万个,比上年增长3.9%。按照社团活动地域范围划分,全国性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800个,省级及省内跨地(市)域的23364个,地级社团63043个,县级社团150540个。按照社团服务的主要领域划分,工商服务业类22847个,科技研究类19786个,教育类12943个,卫生类11521个,社会服务类30818个,文化类19687个,体育类12623个,生态环境类6702个,法律类3213个,宗教类4165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45367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16120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661个,其他32294个。

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19.0万个,比上年增长4.4%。其中:工商服务业类2080个,科技研究类9760个,教育类92703个,卫生类27237个,社会服务类28060个,文化类7188个,体育类6591个,生态环境类1049个,法律类782个,宗教类271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1466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1628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56个,其他11608个。从地域分布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数量超过3万个的省份仅有山东省,为31820个,超过1万个的省份有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和四川省。

全国共有基金会1843个,比上年增长15.4%,其中:公募基金会1029个,非公募基金会800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148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183.6亿元。

注:由于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在每年的六月底完成,社会组织接收捐赠数据为2008年数据。

(二)自治组织建设不断加强。

推动修订村委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党领导下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着力解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协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村(居)委会选举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全年共有7.4万个村委会完成选举,参与选举的村民登记数为8172.4万人,参与投票人数为6521.5万人。

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结构得到了进一步调整。截至2009年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8.4万个,其中:村委会59.9万个,比上年减少0.5万个,降低0.8%,村民小组480.5万个,比上年减少0.4万个,村委会成员234.0万人,比上年增加0.1万人;社区居委会84689个,比上年增加1276个,增长了1.5%,居民小组129.5万个,比上年增加0.8万个,居委会成员43.1万人,比上年增加2.1%。

四、其他社会事务服务进一步提升

(一)婚姻登记服务进一步规范。

推进婚姻登记服务的规范化,全国共有704个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解决了编制、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问题,婚姻登记规范化达标单位累计1500多个,达标率57%。2009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1212.2万对,比上年增加113.9万对,增长10.4%。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结婚1207.5万对,比上年增加114.3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4.7万对,比上年减少0.4万对;粗结婚率为9.1‰,比上年上升0.8个千分点。2009年20-24岁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37.0%,25-29岁占34.1%,30-34岁占10.7%,35-39岁占6.0%,40岁以上占12.2%。与上年年龄结构情况相比,40岁以上结婚登记的比例增长最快,增长了1.9个百分点,而20-24岁结婚登记的比例下降了0.9个百分点,体现了我国晚婚晚育政策深入人心。从结婚人口区域分布来看,结婚登记超过50万对的省份有河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和四川省,与上年完全一致。

2009年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46.8万对,比上年增加19.9万对,增长8.8%,粗离婚率为1.85‰, 比上年增加0.14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180.2万对,比上年增长12.0%,法院办理离婚66.6万对,比上年增长1.1%。从近五年情况看,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平均增幅为7.65%,说明我国已婚男女收入及个性越来越独立,自我意识越来越强。

(二)殡葬管理进一步加强。

先后出台了《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8个政策性文件,加大了殡葬管理政策的指导力度,对于指导各地完善发展规划、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初步遏制了公墓违规建设的势头,从严整治了各类违法经营行为,有效规范了公墓的建设管理。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殡藏服务单位3896个,比上年增加142个,其中殡仪馆1729个,比上年增加37个;殡葬管理单位901个,比上年减少48个;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1266个,比上年增加57个。殡仪服务单位职工共有7.4万人,其中殡仪馆职工4.5万人。火化炉5123台,比上年增加334台;火化遗体454.2万具,比上年减少0.8万具,火化率48.2%,比上年下降0.3个百分点。

五、民政事业蓬勃发展

(一)民政管理单位逐步壮大。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民政登记管理单位120.9万个,其中:各级民政行政机关3498个,民政事业单位6.8万个,社会组织43.1万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68.4万个,社会福利企业2.3万个。

2009年各类民政登记管理单位职工总数有1038.0万人,比上年增加65.8万人,增长6.8%。其中民政行政机关87542人,民政事业单位53.1万人,社会组织544.7万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277.1万人,社会福利企业154.4万人。民政行政机关人数中,从行政层级情况看,中央级318人,省级3688人,地级13338人,县级70198人;从年龄结构情况看,职工以中青年为主要力量,35岁及以下21201人,占24.2%,比上年增加了0.5个百分点;36岁至45岁34334人,占39.2%,与上年减少了0.8个百分点;46岁至55岁26254人,占30%,比上年增加了0.4个百分点;56岁及以上5753人,占6.6%,比上年下降了0.2个百分点。从学历结构情况看,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职工有31622人,占36.1%,比上年增加0.7个百分点;具有专科学历的职工有37049人,占42.3%,比上年减少1.3个百分点;专科以下学历的有18871人,占21.6%,比上年减少2个百分点。

(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推进。

大力发展民政科技事业。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民政科学技术大会,发布了《全国民政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年)》和《全国民政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出台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科技工作的决定》。组织实施了“残障人功能康复辅具”、“中国巨灾应急救援信息集成系统与示范”等6项“十一五”国家重点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民政标准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40项标准基础项目研究,完成了56项标准基础研究成果评审验收,组织了65项国家标准和35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审批发布了49项国家或行业标准。科技和标准化建设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显现。

大力推进民政所辖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工作人才已纳入国家人才发展总体格局,在165个地区和260个单位开展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命名了首批7个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地区和15个试点示范单位。组织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2009年全国共有8.4万名考生报名参加考试,有4227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6611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目前,全国累计产生助理社会工作师27259人,社会工作师8419人。民政行业共有社会工作师7953人,比上年增加3761人,增长了1.9倍。其中民政事业单位3001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4189人,社会组织6889人,民政行政机关758人,社会福利企业1057人。民政行业共有助理社会工作师24995人,比上年增加7470人,比上年增长42.6%。其中民政事业单位3873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9073人,社会组织9215人,民政行政机关798人,社会福利企业2036人。大力培育发展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动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全国民政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共设置了45000多个社会工作岗位。

积极开展民政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大力推动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09年共有3510人通过鉴定,其中:原有假肢、殡葬8个鉴定职业2040人,与首次鉴定相比,鉴定等级进一步提高,参考地区进一步增加,通过人员大幅增长;新职业灾害信息员1470人,圆满完成了试点任务,有力推动了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三)民政事业费稳步增长。

2009年民政事业费支出2181.9亿元,比上年增长1.7%。其中:抚恤事业费310.3亿元,比上年增长22.3%;军队离退休、退职费225.7亿元,比上年增长25.0%;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482.1亿元,比上年增长22.5%;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支出487.9亿元,比上年增长49.3%,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费363.0亿元,比上年增长58.7%,农村五保供养支出88.0亿元,比上年增长19.4%;社会福利费124.1亿元,比上年增长20.3%;自然灾害救济费199.2亿元,比上年降低67.3%;地方离、退休人员费用30.0亿元,比上年增长 13.4%;其他用于城乡医疗救助、民政事务管理等民政事业费322.7亿元,比上年增长27.7%。

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2009年中央财政共向各地转移支付民政事业费1227.0亿元,比上年增长3.9%,占民政事业费比重56.2%,比上年增长了1.2个百分点。

2009年民政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由2008年的3.4%下降到2.9%,比上年降低了0.5个百分点。

2009年各类民政登记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总值为5187.2亿元,比上年增加12.9%,其中:民政行政机关119.2亿元,比上年降低10.3%;民政事业单位818.3亿元,比上年增长5.7%;社会组织1030.0亿元,比上年增长27.9%;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722.4亿元,比上年增长17.4%;社会福利企业1497.4亿元,比上年增长6.0%。

民政事业基本建设2009年施工项目6457个,比上年增加2551个。民政事业基础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2009年全年完成投资总额157.0亿元,比上年增长135.7%,其中:国家投资70.6亿元,比上年增长165.4%,其中:用于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投资13.2亿元,比上年增长37.5%;社区服务单位投资27.6亿元,比上年增长430.8%;收养性单位投资75.6亿元,比上年增长148.7%;殡仪服务单位投资13.6亿元,比上年增长19.3%;救助类单位投资5.4亿元,比上年增长107.7%;其他事业单位投资21.6亿元,比上年增长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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