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聘任规则

2024-08-07

卫生专业技术聘任规则(10篇)

1.卫生专业技术聘任规则 篇一

1.1 新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越来越多,硬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凸显了岗位供需矛盾

随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以及评聘分开制度的推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资格评审不再受指标限制,进一步提高了参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大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了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逐年增加,而任职资格的聘任又与工资待遇紧密挂钩,因此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来说,评上资格不是目的,获得聘任并兑现相应待遇才是最终目标。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采取结构比例控制办法,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只能按照上级规定的设岗比例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因此,出现岗位供需矛盾,特别是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较为集中的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供需矛盾更为突出。目前,有的事业单位岗位职数已满,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而未被聘任职务,挫伤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2 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而未推行竞争上岗制度,再现职务终身制

在推行评聘分开制度之前,职称政策是以评代聘,评聘合一,专业技术职务是实际意义上的终身制,一经获得,终身拥有。评聘分开制度的实行,在理论上打破了职务终身制,实现了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激励机制。但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管理跟不上,没有竞争上岗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取得任职资格,单位有岗位职数就能被聘用。有资格必须被聘任,好像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单位领导也喜欢做“好人”,只要你具有相应的资格,不管工作是否需要,干得是好是坏,一概聘用,而且一经聘用,就表示你占住了这个位子,一直到退休,根本不存在落聘、解聘的风险,除非你触犯了党纪政纪和法律。由此导致了职称与职责分离,职责与工资福利待遇分离的怪现象。也导致了专技人员的职务一经聘用,就终身拥有、一劳永逸,缺乏长久的激励机制。

1.3 现行的岗位设置层次过于简单,专业技术人员缺少持久的追求目标

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主要分高级、中级、初级三档,只有卫生系列分正高和副高档次,一位专科毕业生正常晋升的情况下,取得初级资格只要3年,5年后可以申报中级资格评审,中间考个本科学历,再过5年可以申报高级资格的评审,总共只需13年就达到了职务晋升的顶峰,而本科毕业生只要10年,能力强一点的,还可以破格晋升,所需时间还可以减少一两年,剩下的20余年工作时间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守着高级头衔悠闲地过日子,缺少更高的追求目标和进取动力。不自觉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慢慢地失去了生机活力和进取精神。

1.4 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缺少规范化管理制度

对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任期考核流于形式,一般只进行年终考核,通过发放考核表,在专业技术人员自我总结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完成考核任务。对聘任人员是否适应岗位,能否续聘,没有一套可操作性的考核办法。

2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措施建议

2.1 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全面推行竞争上岗

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推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各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按岗聘用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中视具体情况实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也可以不聘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择优用人办法,从而引入竞争机制,择优上岗,使专业技术人员各得其所,才尽其用,达到人与事的最佳组合。同时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和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以品德和业绩取向定升迁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纠正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到手、工资不愁”的思想认识,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危机感,改变过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和干好干坏照样在岗的现象,解决一些优秀的业务骨干和中青年骨干专业职务晋升难的问题,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2.2 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步伐,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岗位设置是人事管理的基础,也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础。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前提条件,没有岗位就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没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因此要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步伐,尽快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过渡,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取,积极开拓创新提供了动力。

2.3 探索政策与实际的有机结合点,解决岗位供需矛盾

各事业单位要单位在解决职务岗位供需矛盾时,不能把眼光集中到人事部门增加岗位上,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解决办法,从而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一是对于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综合平衡,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内调控使用,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在岗位聘用中引入竞争机制,真正做到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在什么岗位拿什么样的待遇,以业绩评价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胜任工作的要予以解聘或低聘,解聘或低聘的人员按现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兑现工资,原档案工资及相应社会保险基数暂予保留一定时间,如果连续两轮竞聘都不能聘到相应原任职级上岗的,从第三轮上岗聘用开始则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进入档案管理,成为退休、养老、医保执行标准;三是设置过渡岗,对部分年老体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过渡政策,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人员实行过渡岗,不占单位的岗位职数,为年轻有为的业务骨干提供岗位。

2.4 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管理,使聘任工作有序健康地发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更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能否抓好将直接影响到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成效。因此,人事职称部门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要把监督和管理工作贯穿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始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项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花大力气去抓紧抓好,不可以掉以轻心。要制定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的管理办法,在岗位设置、聘任管理和聘任考核等各个环节上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要实现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必须结合岗位工作目标,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品质、业务水平、业绩成果等进行客观量化考核,考核标准、程序、结果要全面公开,形成客观公正的考核结果。严格按照结果实施续聘。同时,考核工作要正确处理四种关系:一是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统一,以量化考核为主;二是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统一,以平时考核为主;三是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统一,以领导考核为主;四是考核现在与考核未来相统一,以考核现在为主。根据考核结果对专业技术职务进行重新聘任,从而达到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杜绝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的目的。

摘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聘任是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符合单位事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上,对于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的内部激励机制、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制制定原则、竞争体现、机制完善等方面探讨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的重要性和完善途径。

关键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任

参考文献

2.卫生专业技术聘任规则 篇二

读者:刘先生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开展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职改字〔1993〕1号)在推荐、评审、晋升的原则中规定:

1.推荐、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认定,不受岗位和名额限制。

2.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条件评价、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根据岗位设置、工作需要和个人德才表现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定资格与聘任职务分开进行,即实行评聘分开的“双轨制”。

……

4.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含考试合格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应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

根据文件规定:评价、认定,不受岗位和名额限制;评定资格与聘任职务分开进行;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只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应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因此,你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虽然从2011年12月算起,但不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起始时间。

在其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聘用认定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有相应空缺岗位的条件下,才能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因此,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存在“时间差”的问题肯定是存在的。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标准 篇三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标准 Q/104-213.06-200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珠海发电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制度的管理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为做好本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化、规范化。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珠海发电厂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2引用标准

《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办法(试行)》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须坚持以岗位设置为依据,择优聘任的原则。

3.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须在具有相应专业和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中择优聘任。

3.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二至四年。

3.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

3.4.1厂领导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厂党政正职领导报省局审批,由省局局长聘任;厂党政副职领导报省局审批后,由厂正职聘任,报省局备案。

3.4.2厂担任中层行政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或聘任高级职务的,由厂正职领导聘任;聘任中级职务的,由厂主管领导聘任;聘任初级职务的,由部门领导聘任。

3.5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3.5.1根据岗位设置、职数,确定拟聘人员;

3.5.2由劳动人事科审查拟聘人员资格,并报请厂领导审查批准;

3.5.3劳动人事科办理聘任手续(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3.5.4下发聘任通知;

3.5.5填写《专业技术聘任名册》报省局备案。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登

记表》存入档案。

3.6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未达到职务工资底线的,按国家、省局有关规定办理。

3.7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辞聘、解聘,按聘任合同规定办理。辞聘、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年内不再重新聘任,一年后,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3.8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职期满后,根据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和岗位工作需要可续聘。考核不合格的,可低聘或不聘。

3.9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任期届满进行任职期满考核。

3.10工人身份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先办理聘干手续,再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

3.11根据国家干部退休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一般不再办理聘任。4责任与权限

4.1劳动人事科负责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办理、资料整理归档、待遇落实等进行管理。

4.2劳动人事科有权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打击报复者进行批评,责令其改正。5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及厂有关考核制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编写:劳动人事科

审核:祝德俊

批准:区杰瑜

4.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篇四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一)聘任职务必须与本人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相一致;

(二)聘任与考核相结合,先考核、后聘任,考核结果必须在胜任以上方可聘任;

(三)副处级以上职务人员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程序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各单位提出聘任报告,经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司行文聘任;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公司机关、直属项目部由本单位提出聘任报告,经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文聘任;二级公司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聘任意见,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二级公司行文聘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聘任资格审查

(一)对考取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资格证书专业与岗位一致且满足聘任资格审查条件的,可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参加国家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满足聘任资格审查条件的,可以聘任与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聘任资格审查内容:

1、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2、初级:大学本科毕业满一年,大学专科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六年。

3、中级:大学本科毕业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满七年,中专毕业满十年。并且有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

(四)资格审查时需提供《考取国家(内蒙)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

四、考核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为一年。每年年底进行考核,考核后进行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2、爱岗敬业、工作态度、工作能力;

3、与本岗位相适应的知识体系,包括专业知识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

4、工作业绩,包括承担的工作职责、创造的经济效益,解决施工生产中的难题;

5、新技术、新工艺、新理论、新信息、新知识、新方法的学习与应用;

6、传授专业技术,指导帮助低职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业技术职务考核须填写《技术业务考绩表》。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四个档次,考核为优秀人员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考核为基本胜任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应低聘一级;考核为不胜任的人员不聘专业技术职务。

五、凡专业技术资格与本人工作岗位不一致人员的聘任,由各单位提出聘任意见,报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后确定。

六、待岗专业技术人员重新上岗,工作满六个月并经考核达到胜任以上者,可按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不满六个月或虽满六个月但未经考核的,按其专

业技术资格低一级享受工资待遇。

5.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填写说明 篇五

一、填表格式:

1、单位:填写公章全称

2、填表日期:2016年4月11日

3、标准工资:不填

4、学历:(何时何校何专业毕、肄、结业):填写最高学历,XX年XX月XXXX学校XX专业毕业

5、任职资格取得时间:

中小学一级填写格式:2015年12月被新乡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为中小学一级教师。

中小学一级(农村大龄考核认定)填写格式:2015年12月

新乡市职改办 中小学高级填写格式:2015年10月被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新乡评审委员会评审为中小学高级教师。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拟聘专业技术职务:中小学高级教师

或: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拟聘专业技术职务:中小学一级教师

7、主要经历:从参加工作前的最后学历(全日制学历)起开始填写。

8、单位意见:同意聘任

二、上报要求:

1、凡2015年评审中小学高级、中小学一级(含农村大龄考核认定人员)并通过人员,填写此表。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由16K纸正反打印,一式一份,黑色钢笔填写。

3、农村大龄考核认定一级人员、中小学高级评审通过人员需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共需同一底版一寸照片3张。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粘贴1张,上交2张(照片背面写清姓名、单位、专业)。

6.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合同书 篇六

聘任方:长春税务学院(简称甲方)

受聘方:姓名(简称乙方)性别____

出生日期年月___日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

身份证号码

家庭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学科名称)(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岗位,乙方自愿申请受聘甲方该岗位。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期限

乙方在该岗位服务期限为五年以上,聘任时间自年月日。在该岗位服务期间,经评定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服务期限自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开始后重新计算。

第二条乙方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

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职务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一)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任务,认真完成学校及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总学时数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二)乙方必须每年按学院规定的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

第三条

(一)甲方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该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甲方义务 权利和义务

1.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乙方在服务期内做出突出成绩的,甲方应积极推荐申报有关奖励或资助。

4.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公正、公平对待乙方职务晋升、工资福利和其他方面的利益机会。

(三)乙方权利

1.乙方在服务期内享受甲方根据国家规定的等级工资和按照甲方规定评定的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提供的保险、福利等其他待遇。

2.享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时,有权向甲方提出履行请求。

(四)乙方义务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务期内保证全职在甲方相应岗位上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外出合作研究、进修、培训任务的除外)。

3.全面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及管理。

4.乙方在服务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作者单位只能署甲方名)。

第四条 考核

(一)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须向所在系、部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甲方根据系、部意见确定考核结果。

(二)对考核不合格者,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甲方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三)甲方应保证行使考核权时做到公平、公正,符合规定程序,并保证相应的透明度。乙方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有权向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乙方在服务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损学术道德的行为,经学校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甲方有权予以解聘,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在媒体公布解聘消息的权利。

(二)乙方在服务期内因特殊原因由乙方主动提出调离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调出,并承担如下经济责任:

1.归还甲方自聘任该职务后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备和财产。

2.乙方须缴纳未履职期违约金每年5000元。

(三)双方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名义从事学术及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在院、部各持一份。

(二)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对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应征得对方同意。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指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

盖 章:

7.卫生专业技术聘任规则 篇七

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竞争激励机制的科学的职称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任和科学使用人才的管理体系,规范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平人劳〔1999〕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专业骨干、职工代表参加,并成立相应的具体办事部门,负责制定聘任计划、聘任措施,实施聘任及聘后考核等。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领导小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职改办备案。

二、聘任的基本程序

1.在市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每个岗位都要有饱满的工作任务和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各单位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各单位应将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状况及数额在本单位公开,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有关事宜。聘任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3.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岗位写出聘任上岗申请,单位对申请聘任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任期考核、民主测评、竞争答辩,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4.用人单位与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聘约内容包括聘期1-3年,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工作条件,聘任合同的宗旨条件,违反聘约的责任,继续教育的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要贯彻平等协商的原则。

5.召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大会,单位领导宣布聘任决定,颁发聘书,以增强签约双方履行法律的观念和责任感,并将聘任结果予以公布。

三、其它事项

1.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技术岗位占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2.聘任期限从签订聘约之日起生效,于聘任下月起凭市人事部门批复到人事工资部门兑现工资。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不对口,不得聘任和颁发证书。

4.专业技术人员调出本单位前,由原所在单位收回其专业技术聘任证书,新调入单位对其原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察试用一年。考察期满,单位有空岗,可按聘任程序聘任,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流动聘任审批表》,报市人事部门审批。

8.卫生专业技术聘任规则 篇八

一、个人填报材料

(一)“校聘岗位”职务

①符合“校聘岗位”岗位条件第1条至第4条中任意一条的教师填写《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B表)》,注明符合的“校聘岗位”条件并提供相关证书。

②符合第5条的教师需填写《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B表)》及《专业技术职务个人工作业绩信息简表》,信息简表要正反打印,同时提交电子版本,公示用。

(二)晋升正高、副高职务 1.申报材料一套:

①《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材料目录单》,贴封面;

②《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A表)》,须用16K纸(18.4×26cm)正反双面打印,任现职以来发表论著、完成教学、科研、研究生教育等工作需有学院、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等部门审核并盖章;

③《专业技术职务个人工作业绩信息简表》,正反打印,同时提交电子版本,公示用;

④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任现职以来奖励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2.学术评议材料一式五套:

①《学术、技术能力评议成果登记表》,贴封面; ②《学术、技术能力评议表》;

③代表作正高不超过10篇(项)、副高不超过6篇(项);报送的代表作应满足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最低要求;复印件须包括本人承担的部分及书刊的封面、封底和目录部分;其中一套须为原件。

(三)续聘正高、副高职务 1.申报材料一套:

①《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材料目录单》,贴封面;

②《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B表)》,须用16K纸(18.4×26cm)正反双面打印;

③《专业技术职务个人工作业绩信息简表》,正反打印,同时提交电子版本,公示用;

(四)晋升中级、初级职务 申报材料一套:

①《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材料目录单》,贴封面;

②《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A表)》,须用16K纸(18.4×26cm)正反双面打印,任现职以来发表论著、完成教学、科研、研究生教育等工作需有学院、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等部门审核并盖章;

③《专业技术职务个人工作业绩信息简表》,正反打印,同时提交电子版本,公示用;

④《上海海洋大学晋升中级职务学术技术能力鉴定表》(仅限晋升中级人员填写); ⑤代表作一套;

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任现职以来奖励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五)续聘中级、初级职务

①《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B表)》,须用16K纸(18.4×26cm)正反双面打印;

②《专业技术职务个人工作业绩信息简表》,正反打印,同时提交电子版本,公示用;

(六)大中专毕业生初聘职务 申报材料一套:

①《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材料目录单》,贴封面:

②《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B表)》,须用16K纸(18.4×26cm)正反双面打印;

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注:1.“二同”、“三同”填报《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B表)》,“一同”同晋升职务填报表格;

2.以上材料,凡仅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由部门审查原件并盖章确认;

二、学院填报的有关汇总表、聘任名册

1.《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初级岗位申报情况汇总表》(含晋升人员和续聘人员两张表格,完成学院申报工作后交)

2.《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高级岗位申报情况汇总表》(含晋升人员和续聘人员两张表格,完成学院申报工作后交)

3.《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答辩情况汇总表》(完成2个考察及答辩后交)

4.《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初级岗位聘任名册》(含晋升人员和续聘人员两张表格,完成聘任小组推荐后后交)

5.《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高级岗位初聘名册》(含晋升人员和续聘人员两张表格,完成聘任小组推荐后后交)

注:以上表格需有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三、表决票

1.《2010年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推荐表决票》

人事处

9.卫生专业技术聘任规则 篇九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上海市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总编制数和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数内设置岗位。

第五条 学校在教师、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重点扶持、合理优化和动态平衡原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各学院(部门)岗位数,并根据学院(部门)的发展变化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八条 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聘任其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三、应聘人员应履行《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上大内〔2003〕64号)规定的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的近五年考核合格。申报应聘的岗位必须有空缺岗位。

四、应聘人员应具备规定的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五、应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经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接受系统的教育理论培训和实践指导;应当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必须既从事教学工作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九条 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

一、初聘各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历及任职经历。

(一)教授:195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晋升教授职务,应具备博士学位,并实际担任5年以上相当副教授职务;

(二)副教授:195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晋升副教授职务,应具备博士学位,并实际担任2年以上相当讲师职务;

(三)讲师:应具备博士学位;

(四)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五)196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教师,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可适当放宽学位要求。

二、应聘各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应聘教师职务的人员,须严格遵循“教师必须为本科生上课”的原则,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若不能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则不能应聘教师职务岗位。

应聘教师职务应同时具备工作量、论文(著)和专利、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项目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其中教授、副教授论文(著)和专利、项目的要求按照各学科制定的标准执行,讲师按各学院(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工作量要求按本细则执行。

(一)教授岗位应具备的工作量要求

1.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程不低于40课时,教学质量优良; 2.每学年系统开设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指导青年教师讲课,传授教学经验;

4.独立指导2届以上合格研究生,或独立指导1届以上合格博士研究生;

5.指导本科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6.每学年完成34教分以上工作量(教分的计算按照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对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方法执行,下同),其中为本科生授课教分不低于4教分(以10课时为1教分计算,下同),且不得用科研教分及其他工作量教分抵冲授课教分;

7.每学年在校内外作1次以上反映教学研究成果或介绍学科发展动态的学术报告; 8.根据工作需要,担任本科生导师。

(二)副教授岗位应具备的工作量要求

1.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程不低于60课时,教学质量良好;

2.每学年系统开设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独立指导1届以上合格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1届以上博士研究生;

4.独立指导2届以上本科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5.每学年完成32教分以上工作量,其中为本科生授课教分不低于6教分,且不得用科研教分及其他工作量教分抵冲授课教分;

6.每学年在校内作1次以上反映教学研究成果或介绍学科发展动态的学术报告;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兼职辅导员或本科生导师。

(三)讲师岗位应具备的工作量要求

1.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程不低于40课时,教学质量良好;

2.指导2届以上本科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协助指导研究生或进修教师;

3.每学年完成30教分以上工作量,其中为本科生授课教分不低于4教分,且不得用科研教分及其他工作量教分抵冲授课教分;

4.每学年在校内做作1次以上学术报告;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兼职辅导员或本科生导师。第十条 研究系列人员的具体任职条件

一、初聘各级研究系列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任职经历。

(一)研究员:195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晋升研究员职务,应具备博士学位,并实际担任5年以上副研究员职务;

(二)副研究员:195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晋升副研究员职务,应具备博士学位,并实际担任2年以上相当助理研究员职务;

(三)助理研究员:应具备博士学位;

(四)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的年限;

(五)196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教师,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可适当放宽学位要求。

二、应聘各级研究系列职务的人员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应聘研究系列职务应同时具备工作量、论文(著)和专利、科学研究项目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其中研究员、副研究员论文(著)和专利、科研项目的要求按照各学科制定的标准执行,若学科没有明确规定,则参照教师系列要求的1.5倍执行。助理研究员按照学院(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工作量要求按本细则执行。

(一)研究员岗位应具备的工作量要求

1.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学院(部门),研究员岗位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程不低于20课时,教学质量优良;

2.每学年系统开设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指导青年教师,传授科研经验;

4.独立指导2届以上合格硕士研究生,或独立指导1届以上合格博士研究生;

5.每学年完成34教分以上工作量,其中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学院(部门),研究员为本科生授课教分不低于2教分,且不得用科研教分及其他工作量教分抵冲授课教分;

6.每学年在校内外各作1次以上反映学科前沿领域研究成果的学术报告;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本科生导师。

(二)副研究员岗位应具备的工作量要求

1.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学院(部门),副研究员岗位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程不低于30课时,教学质量良好;

2.每学年系统开设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指导2届以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

4.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或国内外访问学者;

5.每学年完成32教分以上工作量,其中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学院(部门),副研究员为本科生授课教分不低于3教分,且不得用科研教分及其他工作量教分抵冲授课教分;

6.每学年在校内作2次以上反映研究成果的学术报告;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兼职辅导员或本科生导师。

(三)助理研究员岗位应具备的工作量要求

1.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学院(部门),助理研究员岗位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程不低于20课时,教学质量良好;

2.指导2届本科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协助指导1届以上研究生;

3.每学年完成30教分以上工作量,其中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学院(部门),助理研究员为本科生授课的教分不低于2教分,且不得用科研教分及其他工作量教分抵冲授课教分;

4.每学年在校内作2次以上学术报告;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兼职辅导员或本科生导师。第十一条 工程系列人员的具体任职条件

一、初聘各级工程系列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及任职经历,参照教师系列的要求执行。

二、应聘各级工程系列职务的人员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

(一)高级工程师岗位应完成的任务 1.专业技术工作

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主管某一工程技术方面的工作2年以上并承担重要工程设计项目一项以上,具有较高的工程技术研究能力或设计实践经验,做出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

2.论文(著)、科研项目及获奖要求按照各学科制定的标准执行。

3.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每学年完成相当于32教分以上的工作量。

(二)工程师职务应当完成的任务

1.专业技术工作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结合实际工作至少完成1项服务性研究课题;或结合工作实践经验,取得具有使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或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2.论文(著)、科研项目及获奖要求按照各学院(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3.指导和培养初级工程技术人员,每学年完成相当于30教分以上的工作量。

(三)助理工程师应当完成的任务

各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自行规定助理工程师应当完成的任务,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双肩挑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完成相应系列岗位规定的授课教分,其他工作量可适当减免。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设置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岗位,具体任职条件和职务聘任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军工涉密人员的职务聘任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研究系列设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岗位,具体任职条件和职务聘任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人〔2012〕1号)执行。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国家和上海市现行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七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3月开始。申报人员的科研成果、本科教学评价、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认定日期截至当年2月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研究、新闻出版等系列聘任工作开始时间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聘任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评议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部门)将申请人员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放在指定地点内展示3天,供教职员工自由翻阅。

三、学院(部门)思想品德考察小组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等提出考察意见。

四、学院(部门)聘任领导小组按照聘任条件,提出初步推荐意见。

五、人事处审核材料,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

六、学校下达各学院(部门)当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

七、人事处将申请人代表性成果送校外专家评议,代表性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近五年内取得。申报正高级岗位应有5名校外专家评议,其中至少3名专家认为已达到所聘岗位要求,且认为尚未达到要求的专家不超过1名,专家评议方为通过;申报副高级岗位应有3名校外专家评议,其中至少2名专家认为已达到所聘岗位要求,专家评议方为通过。

八、学科评议组对申报正、副高级岗位人员进行学术能力评议,学校在部分学科,探索按照学部评议、择优竞聘等方式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九、人事处将评议结果返回相关学院(部门),学院(部门)聘任领导小组对申报正、副高级岗位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正式推荐名单并在学院(部门)内部公示。经学校批准进行副高级职务聘任试点工作的学院(部门),按学校审核批准的方案执行。

十、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十一、审议通过的拟聘人员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

十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第十八条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工作,一般每年10月开始。首次参加工作执行见习期的人员,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申请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聘任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线填写《上海大学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申请表)》

二、学院(部门)思想品德考察小组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等提出考察意见。

三、学院(部门)聘任领导小组按照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对申报中级及以下岗位人员提出聘任意见。同意聘任的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四、学院(部门)发文聘任,签订合同,颁发聘书。第十九条 申诉程序

学校人事工作监督仲裁领导小组在监察处设立个人申诉受理点,申报者可对涉及违反聘任程序、违反政策规定等情况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申报规则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隔年申报制度,逐步向有限次申报过渡。申报当年未通过者,须暂停一年方可再次申报。再次申报时,须至少补充1份被否决之后取得的可作为代表性成果送审的新材料。

二、申请人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如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取消其3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

三、具有一年以上国外研修经历,并与国外单位或学校联合发表1篇以上高水平论文,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可优先推荐。

第二十一条 议事规则

一、思想品德考察组、学科评议组、聘任领导小组、监督仲裁组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各类聘任机构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

二、各类聘任机构会议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应到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三、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补投票。

四、各类聘任机构的成员,在考察、评议、票决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五章 聘期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各学院(部门)在学校聘任合同范本的基础上,细化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合同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具体任务要求和量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2015年起,新入职的博士及博士后人员,在连续二个聘期内未能达到副高级专业技术水平,学校将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日常考核和考核按现行考核办法执行,聘期考核根据所聘岗位职责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任务要求进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和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双肩挑人员的聘期考核由学校另行制订考核办法。

第六章 解聘与辞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条款之一,学校可将其解聘: 1.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

3.在聘期内,未经学校同意与其他单位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在其他单位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

5.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教学纪律,发生教学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7.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 8.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并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 9.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受聘者辞聘需提前一个月向学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学校作出明确答复之前,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当完成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是指应聘者为初聘(晋升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任职条件,其中工作量要求以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完成的工作量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同级岗位聘任人员应完成本细则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完成的工作量,论文(著)和专利以及教改和科研项目的要求按照聘任合同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任现职以来的学术成果是指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不包含全日制学习期间)取得的成果。

第三十一条 当年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得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规定与学科条例出现不一致的,采取就高、从严原则,按照高标准执行。

10.卫生专业技术聘任规则 篇十

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60218

【实施日期】 19860218

【章名】 通知

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 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 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名称】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题注】

【章名】 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 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 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 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 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 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 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 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 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 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 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 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 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 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 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 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劳动 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 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 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 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 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 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 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 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报名,经单位领 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 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 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 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 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 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 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 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 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和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 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 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 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

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 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 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 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 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 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 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 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 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 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 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 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 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 规定。

十、“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 流动,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限额 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 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 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竽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 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 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 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

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十一、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 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于 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 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 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 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 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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