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共4篇)
1.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 篇一
________现担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我单位主管部门为________(中央在京单位,市委、办,区、县)。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盖章)
格式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________主要负责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2.财务负责人证明书 篇二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附:________主要负责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单位全称,加盖印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书要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职务的证明文书。特别提示
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如果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法人或者单位的时候,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便于案件的及时处理。所谓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能以自己的独立的合法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非法人单位或者企业是指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上述法人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非法人单位或者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样可能会面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此时,一样要递交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要明确谁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如厂长、经理等。但是,如果法人单位设有董事会的,该单位的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而其经理并不是法定代表人;同时,在社会生活中,许多法人单位设有分厂和分支机构,但是,一般而言,分厂或者分支机构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所有当该分厂或者分支机构成为劳动争议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时,其法定代表人只能填写其所属的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如果法人单位没有行政正职负责人,那就应当填写负责本法人单位日程工作的常务副职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其他自然情况。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篇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抵押物登记专用)
(以下由抵押人填写)
﹍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财产有如下处分权(只能选一项):
□ 可以独自决定本单位财产的抵押等处分。
□ 经董事会(办公会、代表会)决定后,可以对外签字负责本单位
财产的抵押等处分。
□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签字决定本单位财产的抵押等处分。□ ﹍﹍﹍﹍﹍﹍﹍﹍﹍﹍﹍﹍﹍﹍﹍﹍﹍﹍﹍﹍﹍﹍﹍﹍﹍﹍﹍﹍(以下由抵押权人填写)﹍陈杰﹍同志现任我单位﹍长沙银行联汇支行行长﹍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全权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单位与﹍湖南科裕隆种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物登记手续。
上述同志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单位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法律责任,由本单位承担。
单位名称(印章):年月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杰性别:男
民族:汉族国籍:中国电话:84305578
居民身份证号码:***914出生日期:1972年8月14日 住址:长沙市五一东村18栋1门101号邮政编码:
注: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营业执照或登记
证上核定登记的人员。
4.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篇四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正式启动。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保险公司以前开办的农村人身保险是什么样的关系?
答: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农村人身保险的组成部分;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性质、服务对象、经营目标、运作管理和政策环境等方面。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农民需求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面向低收入农民的保险服务。它是一种目标、机制和产品的结合体,不能单纯就某一个产品名称判断它是否属于农村小额保险范畴。例如,巴西的大众保险(popular insurance)尽管保费少、保额低,但它是针对巴西全体大众,并没有采取针对低收入消费者的经营模式,使该产品能真正传递到低收入消费者手中。因此,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并不认为它是小额保险。因为小额保险的目标,就是要让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自己需要的保险。
农村人身保险是在农村地区销售的人身保险的统称。它是包括以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等新的社会群体在内的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生育、意外事故等,可保风险保障需求为对象的商业保险。在农村人身保险推广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小额保险特征的做法。但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细分还不够,特别是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创新不足,主要针对城市客户的产品和经营模式被简单地复制到农村,导致农村购买人身保险的主要人群还是相对富裕的农民,这从起草《通知》前完成的问卷调查得到了证实。
正因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之间有这种差别,保监会特别把小额人身保险作为2008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目的就是要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促使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更加贴近低收入农民的需求,在经营模式上不断创新,通过成本节约、风险可控的业务模式,真正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保险服务,发挥稳定社会秩序、安定农民生活、积累闲散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综合效应。
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产品、销售渠道、投保和理赔方面,和传统保险有什么不同?如何体现为“三农服务”?
答:农村低收入人身保险市场与传统保险市场有很多的不同。一是客户收入低,并且收入现金流不稳定;二是面临的风险因素和城市不同;三是积蓄有限,对风险的承受力低,对快速理赔更加期待;四是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五是农村人际间的纽带比城市紧密,对一项产品和服务的评价能迅速扩散,并且不易改变。
考虑到小额保险与传统保险市场的差异,《通知》对小额保险提出了一些专门要求,使小额保险真正服务于“三农”。在产品方面,一是把小额保险保额限定在10000~50000元之间,并要求价格低廉,这样农民才能买得起,并降低续期的脱落率;二是条款简单明了,便于农民理解,并且除外责任尽量少。在销售方面力求成本节约,比如把小额保险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一些交易上,或者通过小额信贷机构或农产品零售商销售小额人身保险,或者以团体承保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等。在核保方面也要求尽量简化,这样既可以降低成本,同时还可以扩大承保的覆盖面,既实现了小额保险广覆盖的目标,又有利于通过大数法则分散风险。在理赔方面,《通知》要求提供迅速及时的赔偿或给付,并鼓励保险公司有效整合与一些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使合作机构分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速度,帮助农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增进农民对小额保险的信任,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小额人身保险保障。
问: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哪些鼓励支持政策?
答:服务低收入群体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富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又极具挑战性的项目,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对于这次试点,保监会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给予了力所能及的支持。一是有关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险监管费将得到减免,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二是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的限制,鼓励业务模式创新,降低保险公司在销售和培训方面的成本。三是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允许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利率不高于3.5%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预定利率,增加公司在产品设计方面的灵活性。四是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同时,对参与试点的公司给予适当保护,增强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长期经营、精耕细作的信心。五是鼓励保险公司把小额人身保险的销售和与农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各种服务连接起来,以降低管理成本。
当然,小额人身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调动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以及低收入群体的积极性。希望在试点过程中,社会各界能结合实际情况,给小额人身保险的各参与方以必要的政策支持,扫除过时的障碍或不必要的壁垒,实现小额人身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问:在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中如何监管,以维护低收入农民的根本利益?
答:这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监管部门始终把保护低收入农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除了保监会已有的监管要求外,《通知》还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开展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保证服务的充足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通知》要求试点的保险公司,一是总部对农村人身保险高度重视,二是在试点县(区)拥有健全的机构和服务网络,三是具备对小额保险进行独立核算的系统,四是试点分支机构有积极性。我们希望,开展试点的保险公司在民风淳朴的农村市场开展业务,必须重承诺、讲信用,坚持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避免误导行为。同时要格外重视依法合规,完善内控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人身保险,既要有一种紧迫感,又要有长期奋斗的思想准备。《通知》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必须坚持“客户自愿原则”,不得直接强制或变相强制推广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空间上要梯度开发,而不是一哄而上;在时间上要循序渐进,而不是一蹴而就。发展初期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做实做真。
再次,试点突出强调了低收入农民对小额人身保险的可获得性,使低收入农民买得起、买得到需要的小额人身保险。《通知》以调查问卷为基础,不仅将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额和保费限制在低收入农民能够接受的合理水平,而且还要求小额人身保险必须可以单独销售,避免小额人身保险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使农民又买不起。此外,《通知》还通过放宽销售资格和鼓励经营模式创新为小额人身保险提供能延伸到低收入农民的渠道。
问:小额人身保险在可持续发展上,有何考虑和具体计划?
答:昙花一现的运动式发展只会挫伤农民对小额人身保险的信任,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通知》要求农村小额保险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经验显示,小额人身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小额人身保险依然可以获利。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有能力持续投入,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于小额人身保险保额小,保费低,要能盈利就必须通过创新实现成本节约和稳定可观的参保规模。所以,《通知》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在经营模式上创新,以降低成本,扩大承保规模。比如,不提供昂贵的宣传资料、不为增加业绩盲目提供奖励竞赛等,降低业务推广费用。前面提到的很多措施也都体现了这个思想。
问: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地区包括四川、甘肃、青海三个地震灾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于灾后生产生活的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有什么意义?
答: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四川、甘肃、青海三地的试点,对灾后生产生活的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政府已经出台了四川等灾区的重建方案,农村金融机构也在考虑为受灾农民提供小额信贷。如果说,小额信贷可以帮助灾民包括低收入人群积累财富、摆脱贫困,那么,小额人身保险则能够避免低收入人口积累起来的财富因意外伤害、疾病等事故的冲击而重新陷入困境。
实践证明,小额保险和小额信贷彼此之间互相需要,小额信贷机构甚至可以成为小额保险的重要销售渠道和合作伙伴。随着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展开,四川、甘肃、青海等灾区的低收入人群对小额保险功能的认识将逐步深入。希望小额保险和小额信贷的有效衔接,能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携手共同为灾区广大低收入农民改善生活和防范风险起到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问:保监会下一步是否会考虑为城市低收入者提供形式多样的小额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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