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检查办法

2024-07-07

机关检查办法(共9篇)

1.机关检查办法 篇一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机关服务管理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甘交办〔2018〕3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局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公务用车规范使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服务管理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局直属各单位及9个高速公路管理处。

局机关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及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网管中心、9个高速公路管理处(兰州高速公路管理处、定西高速公路管理处、临夏高速公路管理处、武威高速公路管理处、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天水高速公路管理处、陇南高速公路管理处、敦煌高速公路管理处、平凉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务用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公务用车的“十不得”:

1、不得违规使用公务车辆;

2、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3、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辆;

4、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5、不得接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6、不得

为领导干部配备专车;

7、领导干部不得驾驶公务车辆;

8、不得在节假日期间非公务使用公务车辆;

9、不得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装饰;

10、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假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等;

(二)执行公务车辆派遣、台账管理、使用公示、节假日封存等内部管理的情况;

(三)公务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及使用管理情况;

(四)公务车辆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情况;

(五)驾驶员教育管理情况;

(六)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规行为。

“公车私用”包括使用公务用车接送家属,亲友上下班、子女上(放)学,学习驾驶技术,参与探亲访友、婚丧嫁娶、旅游观光、购物、就餐及其他个人活动;已退、调、离原工作岗位使用原单位公务车辆等。

“私车公养”包括使用公款、公车加油卡为私车加油或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等交通费用;用公款为私车进行维修、保养、装饰、购买车辆保险及交纳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明察暗访。工作日或明或暗进行随机抽查,坚持重大节假日和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必查,双休日和工作日“八小时”以外不定期暗访。

(二)随机抽查。依托公务车辆监管平台实施实时位置查询及

动、静态轨迹管理,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查阅报表统计与实地查看相结合、电话调查和走访职工群众相结合等方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依纪依法进行检查。

(三)信访受理。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及时受理、核实、查办群众反映的典型问题。

第五条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反馈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当面指出、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必须达到整改要求。并记录备案,以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责任追究。对违规使用公车问题,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情况通报。每季度至少通报一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同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向社会通报。

(四)成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局机关公务车辆的基本信息台账,内容包括车牌号,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管理部门、日常停放地点等。

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网管中心及9个高速公路管理处分别负责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网管中心、9个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务车辆基本信息台账。

第七条

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与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网管中心及9个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对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常态化监管工作格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机关检查办法 篇二

一、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产生背景

(一) 行政改革、规制缓和提供了外在契机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 以“重塑政府”、“再造公共部门”为主题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浪潮席卷欧美各国。一向以讲求效率闻名于世的日本, 自当不肯“甘为人后”。受“新公共管理运动”浪潮的影响, 行政改革、规制缓和的呼声在日本国内日渐高涨。而在实际的行政运作中也确实存在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组织, 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特殊法人等难以及时回应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和纷繁复杂的新兴行政事务, “规制失灵”的局面不断凸显。于是, 从发挥“民间活力”的观点出发, 在重新审视国家干预的潮流中, 各种行政事务在保持其行政的性质即公共性的状态下让民间来承担的现象有所增加。[2]271

由民间发起设立的民间法人来承担行政职能、完成行政事务的现象在日本被称之为“私人行政”。这种现象与德国的私人行政现象相类似或者说存在相对应的法律现象。[2]286而在日本的现行法上, 私人行政的行为方式主要存在两种类型。有学者认为, 现行法采用的以某种形式使私人完成行政事务的方式主要有委托制度和指定机关制度。[2]286较之于委托制度, 指定机关制度的应用则更为广泛。日本诸多的行政法律都引入了指定机关制度, 本文探讨的食品安全规制领域也不例外。日本《食品卫生法》在1972年6月的修改中将指定机关制度“收至麾下”, 创设了“指定检查机关”制度。随着历史演进, 后来改成了“登记检查机关”[1]144, 而这一名称也一直沿用至今。

(二) 市民社会的成熟、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保证了内在供给

前文谈到, 登记检查机关原本是民间法人。因此, 如果说“行政改革”、“规制缓和”为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创设提供了外在契机, 那么, 市民社会的发达以及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则支撑了制度运行的内在供给。而市民社会是否发达、民间组织力量雄厚与否则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该国是否实行地方自治。众所周知, 日本是一个践行央地分权、地方自治的国家。纵向分权的治理模式有利于增强地方参与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更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日本的民间组织尽管数目庞杂, 但是运行规范、制度健全、组织成员素质普遍较高。它们为丰富民众生活、解决民众生活困难、促进日本社会更加多元与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3]在很大程度上, 民间组织成为了日本政府不可或缺的力量。1995年阪神大地震中, 民间组织在灾后救援工作上的突出表现就是最好的例证。鉴于登记检查机关是从民间法人中选取, 而且在获得委任后还要担当行政职能, 因此, 对于民间法人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然而, 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为获得委任的民间法人很好地承担行政职能、顺利地完成行政事务提供了保证。

二、登记检查机关制度之理论界定

在行政改革、规制缓和的背景下, 依托成熟的市民社会和完备的民间组织力量,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得以产生并很好地担负起节约行政成本、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那么, 何谓“登记检查机关”, 它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又如何呢?这里有必要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概念、法律性质等作进一步的界定和阐释。

(一) “登记检查机关”概念释义

如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是由指定检查机关演变而来, 为了更好地理解登记检查机关的内涵, 有必要对指定检查机关予以描说。按照从事事务的种类, 指定机关可以划分为指定考试机关、指定证明机关、指定检查机关、指定检定机关等等。[2]287-288从划分的依据, 我们可以大概得知指定检查机关的任务在于“检查”, 而在“检查”之前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即行政厅的“指定”[1]133-144

(二) “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定性

在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概念进行了释义之后, 我们有必要对其法律性质予以界定, 以加强对于这一概念的确切理解, 进而引起人们关注和思考基于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广泛应用所带来的行政法上的难题。对于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性质, 我们应当考虑从它的权限取得方式、日本现行法律对其适用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 从而作出界定。

从权限取得方式来看, 登记检查机关的权限来自厚生劳动大臣的授予、委任, 但这里的“委任”不同于中国行政法学上所说的“委托”, [2]中文版序, 3因此, 不可将其定性为我国行政法上的“受委托组织”。

就日本现行法律的规定而言, 日本的《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以及特殊法人等, 而没有将“指定机关”纳入行政主体范围。基于此点的理解, 登记检查机关不可以做出行政处分[2]318而指定机关处理的事务中, 对于有可能构成处分的决定、登记及其他活动, 可依据《行政不服审查法》, 向监督行政厅提出审查请求。[2]304此外, 指定机关的处分还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对于登记检查机关制度, 日本《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 登记检查机关中从事产品检查业务或委托事务的负责人和职员, 在适用《刑法》以及其他罚则时, 视为依法令从事公务活动的职员。[1]251

综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虽然没有被《行政组织法》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然而, 却可以做出行政处分, 适用行政程序, 受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因此, 在这里我们将登记检查机关的性质界定为:可以承担包括行政处分权限在内的行政作用的“功能性行政组织”。[2]311

(三) 与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比较

作为“功能性行政组织”的登记检查机关与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既有共通之处, 又有不同点。共通之处:权限方面, 都可以承担行政职能, 行使公共权力;监督层面, 都适用行政程序, 接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不同之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权限直接来源于我国法律的授权, 而登记检查机关的行政权限则是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在权力行使过程中, 登记检查机关必须接受厚生劳动大臣的指导和监督, 比如要向其报告业务状况、接受检查等, 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则不会受到同样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无端侵扰和横加干预。

三、登记检查机关的职责权限

赋予和明确登记检查机关的职责权限是登记检查机关得以发挥检查监督市场、保障食品安全功效的前提条件。在经过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后, 登记检查机关就具备了行使行政权限的资格条件。在食品安全规制中, 登记检查机关的权限承继了指定检查机关的“检查”业务。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范围并不大, 主要限于对食品、添加剂、器皿和容器包装做试验, 看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144而登记检查机关在执行检查职权时, 可以向受检查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些手续费可以作为登记检查机关的收入。

尽管业务范围有限, 但是登记检查机关很好地运用了自身原初“民间法人”的独特优势, 比如灵活性、能动性等, 从而节约了公共资源, 减轻了行政负担, 也为政府能够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抽身出来提供了可能。

四、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规制

把行政事务委任给本是民间法人的这类组织, 使其承担官方的或者公共性的职能, 这既可以说是其特征, 同时也正是此特征引发了各种问题。[2]271而登记检查机关作为接受委任而承担公共职能、完成行政事务的典型代表, 它的产生和运行也确实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登记检查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力”, 而这种“公权力”常常会以“行政处分”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切身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 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是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因此, 应当将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置于法的统制之下, 由法律加以确认并进行必要的规制。对登记检查机关的规制应当是全面性的, 主要从民间法人资质的适格、机关的组织构成、法定义务的履行、运行程序的规范以及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有效规制。

(一) 主体规制:资质适格

一般的民间法人若要步入“登记检查机关”的行列, 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具备适格的资质。具体而言:设置完成检查业务的场所 (事务所) ;购置产品检查所需的各种特定机械器具以及其他设备;配置特定的职员, 职员必须具有相关的知识经验, 熟知产品检查业务流程;在从事“检查”业务以外的业务时, 不得影响“检查”业务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除此之外, 日本《食品卫生法》还通过列举不适格的条款, 来将一些不适格的民间法人排除在外。比如, 某民间法人或其负责人因为违反《食品卫生法》而被处以罚金以上刑, 自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之日起未超过两年的不可以获准登记。[1]248-249

(二) 组织规制:事前许可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是行使检查权限、完成检查业务的载体。所以, 机关的人员资质是否适格、组织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将直接影响食品检查业务能否顺利完成。因此, 对于机关组织的规制确有必要。如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必须符合适格的资质, 而法律所规定的资质要求都是实体性条件。除了实体上的规制之外, 程序上的限制也必不可少。作为对指定机关的组织上的规制, 法律规定指定机关的负责人或特定职员的选任及解任都要得到主管大臣的认可。[2]302虽然, 日本《食品卫生法》并未明确规定,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及解任都要得到主管大臣的认可。但是, 日本《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却将“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及解任”作为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规程事项。登记检查机关必须将包括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解任事宜等业务规程向厚生劳动大臣提交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 义务规制 :多重义务

马克思有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对于登记检查机关而言, 同样如此。登记检查机关在享有检查权限的同时, 必须履行法律设定的义务, 以此来督促其合理有效地监督检查市场, 从而保障食品安全。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都给登记检查机关设定了相关义务。

1.实施和完成检查业务的义务。

基于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而获得检查权限的登记检查机关, 不仅有义务实施和完成检查业务, 而且, 必须公正地、用符合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之技术标准的方法进行产品检查。[1]250

2.申请批准、申报许可的义务。

登记检查机关, 一方面, 在检查事务的中止、废止方面受到限制, 很多情况下, 在中止、废止时需要向厚生劳动大臣申请批准。否则, 登记检查机关不得擅自中止、废止检查事务。另外, 登记检查机关的名称、事业所的变更, 在很多情况下, 要得到厚生劳动大臣的批准要求进行申报。[2]302

3.机关负责人和职员的忠实、保密义务。

在食品安全规制领域,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在行使检查权限时, 势必会涉及到相关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尤其是关于食品行业的商业秘密。因此, 作为承担公共职能者的机关负责人及其职员应当恪守忠实、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所知晓的秘密, 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备置账簿等义务。

为了达到正常、有序、有效的运转效果, 任何一家正规的企业或机构, 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都会致力于形成和打造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合理有序的工作流程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 登记检查机关也应力求做到检查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基于检查监督市场的考虑, 也为了便于接受厚生劳动大臣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登记检查机关有义务备齐账簿, 并对特定事项进行记载。[2]302譬如, 应当认真制作本机关的财产目录、文件, 详细记载与检查业务相关的各种必要事项等。

(四) 程序规制:双重监督

1.法律监督。

虽然, 日本的《行政组织法》未将登记检查机关定性为“行政主体”, 但是, 登记检查机关能够享有和行使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质影响的行政处分权限, 却是不争的事实。有鉴于此, 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将登记检查机关纳入自身的统制范围。于是, 和其他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一样, 登记检查机关适用行政程序法, 受到行政程序相关原则和制度的规范和约束。然而, 对于作为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之一的行政公开原则是否适用于登记检查机关, 尚存争议。由于登记检查机关不是通常的行政机关, 加之对它的讨论没有得以充分认识等原因, [2]330目前, 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尚未将其作为信息公开的对象机关。

2.行政监督。

除了受到《行政程序法》的调整, 登记检查机关还需要接受原权限厅即厚生劳动省主管大臣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在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运营违背规定时, 厚生劳动大臣可命令其修改;不符合指定标准时, 可以命令其采取必要措施以符合指定标准;[2]303根据法定条件, 厚生劳动大臣还可以取消登记检查机关的登记或命令其在一定期间内停止或部分停止产品检查的业务;此外, 厚生劳动大臣在执法的必要限度内, 可要求登记检查机关报告其业务或财会状况, 其职员可进入事务所进行检查等。[1]253虽然, 这些指导和监督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但是, 厚生劳动大臣在做出不利的决定时, 会征询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意见。

(五) 责任规制:行政救济

责任规制, 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针对登记检查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以寻求行政救济, 比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然而,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没有对是否允许行政救济做出明确规定。在这个问题上, 日本行政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如果对“指定机关处分的不服是否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没有明确规定, 只能从该指定机关活动的实质出发判断其处分的性质, 依据权限的内容进行个别判断。[2]319

五、结语

作为“私人行政”现象的典型代表,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在日本食品安全规制领域得以产生并发挥效用, 尤其是在减轻行政负担、节约行政资源方面成效显著。然而, 与此同时, 它也给行政法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与挑战。诸多问题中, 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适用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原则、理念和价值是否也同样完全适用于原本是“民间法人”的登记检查机关, 厚生劳动省与登记检查机关之间又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对于这些根本性问题的回答, 在日本的行政法学界尚未明朗。而行政立法的规定也不尽一致。面对如此情势, 作为法治发达的国度, 我们有理由相信日本的行政法学研习者必定继续深入探究以登记检查机关为代表的所有与“私人行政”相关的理论创设和制度改进, 以期尽快达成共识, 促进立法的完善。而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日臻成熟, 对于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借鉴也是大有裨益的。

摘要:作为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在减轻行政负担、提升行政效率、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独到的作用。登记检查机关必须经过厚生劳动省主管大臣的指定, 才可以承担行政职能, 完成行政任务。在日本行政法上, 该机关被称为“功能性行政组织”, 没有被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然而, 它却可以作出行政处分。因此, 有必要将其置于法的统制之下, 由法律加以确认并进行必要的规制。对登记检查机关的规制应当是全面性的, 主要从主体、组织、义务、程序、责任等方面展开。

关键词:食品安全,登记检查机关,行政组织

参考文献

[1]王贵松.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2][日]米丸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M].洪英, 王丹红, 凌维慈,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3.论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勘验与检查 篇三

关键词:检察机关;电子证据;提取;固定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在全世界的普及和飞速发展,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主的电子信息技术已经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给法律界提出一个共同的新课题——电子证据问题。电子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证据分类,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检察机关在业务工作中,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经常会接触电子证据问题。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制定出台的《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中关于电子证据如何检验鉴定、勘验收集等相关工作规定,对检察实务工作提出规范化建议。

一、职務犯罪电子证据的取证方法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上述技术性、复合性、无形性以及脆弱性的特征,使得它与其他种类的证据具有很大的不同,电子证据也与一般传统证据的取证、分析的方式完全不同。

1.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包括以下方式

完整性校验方式。是指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依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鉴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和易篡改,应当采用适当的储存介质进行原始的镜像备份,用“镜像复制”的方法复制若干个副本。建议将其中的两个副本复制在只能写入一次的介质上(如非可擦写光盘),防止被提取到的电子证据意外被改变。

封存方式。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依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不得改变原始证据或原始数据。对于固定采集的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和技术分析前,应当进行完整的备份,对备份的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分析,不允许直接对原有存储介质直接进行技术操作。

2.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应当依循以下原则

不得将生成、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媒介中。

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其目的。

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以及对目标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3.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是

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设备。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4.通过登录互联网固定采集相关来源于互联网的电子证据时,记录或保存所有操作步骤的方法通常有

(1)书面记录每个操作步骤及所获得的内容于纸质载体上;

(2)对每个操作步骤所获内容进行截屏保存或打印至纸质载体上;

(3)用其他电子设备对操作步骤进行同步摄像;

(4)使用专用的屏幕录像软件对所有操作步骤及所获内容进行同步录像。(有关的屏幕录像软件可直接从相关的网站上下载使用。)

上述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合使用,但所获电子证据内容均应刻录在存储介质中(如CD光盘、U盘等)。

二、常用电子证据的收集技巧

由于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因此在取证时应结合其自身特性区别对待。结合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几类电子证据,谈谈应注意的取证技巧:

1.通讯、数码设备生成的电子证据的取证技巧

在搜查、扣押过程中,应注意对涉案通信、数码设备制作详细检查笔录,准确记录设备的相关信息,如购置信息、设备产品序列号、手机号码、入网证号和设备所有人或使用人信息等;在对设备所存储涉案信息进行数据识别、分析、恢复过程中,应注意记录涉案电子数据的生成时间、修改时间等信息,以及数据的通讯传输、网络下载等信息;此类设备生成的数据信息多数可以通过设备自带的数据输出端口输出、显示到外接显示设备上。因此,建议在庭审举证、质证过程中,尽量采用原设备联接外接显示设备的方式向法庭出示相关电子证据。在不便于直接显示输出的电子证据时,可以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在对原数据和复制数据进行一致性认定后,采取将相关复制数据采取打印成书证方式向法庭出示。

2.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证据的收集技巧

笔者认为,针对电子数据信息收集时应该注意以下内容:首先,要对电子信箱用户名、网上交易帐号、网络聊天登录用户名以及各自使用的密码等信息进行充分的安全性检查与分析,保证所收集的电子邮件、交易信息和聊天记录是在安全环境下的邮件系统、网上支付交易系统和聊天服务系统中产生的、未被修改过的正常信息,对遭到病毒或黑客侵袭而生成的异常信息应进行识别并排除。其次,要对网络客户端双方提取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在网络服务运营商处提取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比对,排除人为或网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出现的错误数据信息。最后,既可以通过直接显示方式,也可以采取打印或复制的方法将其固定,便于法庭举证。

三、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制之构建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需紧密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遵循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监督的原则进行。在上述思想指导下我们初步应当构建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机制。

1.确定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类别

根据此项工作涉及办案的不同部门和不同阶段,主要划分为电子证据的检验、电子证据的鉴定及相关电子证据法律文书的文证审查三类,并据此分别出具检查意见书、鉴定书或文证审查意见书。其中第一类主要应用于反贪、反渎等部门在案件侦查阶段的工作。第二类和第三类主要应用于公诉、侦监等部门案件在审查阶段的工作。

2.规范电子证据收集检验的基本工作流程

我们认为,尽管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是与传统证据收集一样,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也应遵循我国法律规定的取证原则,不能因其特殊性有别于其他证据;我们结合电子证据的特点,设计了如下程序:

(1)调查收集证据时应主要包括委托受理和检验鉴定两个阶段、其中委托受理主要明确业务部门如何提出委托和要求事项等,技术部门如何受理并确定工作开展的时间地点等。检验鉴定主要涉及电子资料的收集固定,检查分析的要求和流程。

(2)应当出具合法证件,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严格按照搜查证确定的范围进行搜查,搜查证应当明确搜查的具体对象如具体的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及终端存储器、IP地址等

(3)对采集到的电子证据,要及时标注来源、时间、人员,详细记录收集、扣押电子证据的全过程,载明扣押数据信息并有二个以上的见证人在记录上签字。

(4)在收集和运用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魏韧思,顾星.论我国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犯罪研究,2007年第1期.

[2]樊崇义.电子证据运用方式需创新,检察日报,2014年5月18日.

[3]程权,孟传香.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4]刘志军,龚德忠.电子数据取证协同创新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2期.

4.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篇四

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立案依据”包括:

1 检举材料;

2 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 立案呈批报告;

5 《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纪检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会讨论。

第四十三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

5.2011机关考勤办法 篇五

机关考勤办法

为确保机关考勤制度落到实处,扭转上自由班、懒散班的被动局面,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考勤办法。

一、成立考勤领导小组 组长:王元兵

成员:阮永平、王弟成、张奉习、曾书文、周平、张卿、杨龙江

丁卫林同志负责日常考勤管理工作。

二、考勤方法

考勤采取每天上午两次、下午两次常规签到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考勤具体方式

每天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7:50~8:20签到,中午11:50~12:10签离,下午11:50~14:20下午15:50~16:10,办公室负责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签到簿》上签到,《签到簿》由办公室保存,劳资科次日在办公室收取前一日考勤。

四、请、销假规定

1、按文件规定婚、丧、产假等须持假条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矿长批准。

3、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矿长批准。

上述各类人员,凡请假者必须将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的请假条于批准当日交办公室存档;因急、特情况未写假条者,电话请假,但在假满之日补交假条;未及时销假和未补交假条按 旷工处理。

五、签到规定

1、上班签到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自己的签到栏内签上自己的名字。

2、杜绝代签、补签现象。发现代人签名,代签人、被代签人,一律按迟到早退处理。补签无效。

3、因公出、会议、下乡、陪同上级领导等原因不能亲自签到者,必须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办公室负责在签到栏写明事由.对采取欺骗手段编造理由者,一经查实,均按旷工处理。

4、考勤组抽查时,各科室负责人应如实说明不在岗人员情况,如隐瞒事实、编造理由,一经查实,与当事人同等处理。

六、考勤奖惩措施

1、对各科室人员在岗工作情况,由考勤组工作人员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属实者,以抽查结果为准,对弄虚作假者,加重处罚。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累计5次取消当月所有补助。迟到、早退累计3次算旷工1天,不请假缺班视为旷工。累计旷工15天,按《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

6.机关党支部检查材料 篇六

(2014年﹡月﹡日)﹡﹡﹡﹡机关党支部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机关党支部严格上级安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认真贯彻整风精神,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民主团结,促使广大党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群众工作本领。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这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分析查找剖析机关党支部班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感到存在的问题还不少。通过会前学习教育,征求意见或建议,支部党员间谈心活动,我们找准了党支部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进一步增强提高班子全面建设水平的决心和信心。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机关党支部班子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深刻领会中央、省委、市委的重要精神,认真落实上级的各项部署。通过深入学习和认真查摆,也发现存在突出的不容忽视问题。一是政治敏锐性不强。机关党支部班子成员在政治上是坚定的,在重大是非问题上能够做到信

评的目的。

(三)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改革创新意识较为淡薄。

对上级下达的任务经常是照搬照套,原样传达,充当传声筒,一些上级的指示精神没有很好地学习领会,对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也是没有很好加以探讨研究,工作浮于表面,抓督促落实少。

(四)组织制度落实不够,组织生活开展不够经常。

主要表现在平时落实组织生活七项制度时,有一种不经常不到位的想象。不能够充分认识到组织制度的重要性。虽然有开展组织生活,但是开展时有时不是很认真。(五)党管干部制度落实不够。

主要表现在对党管干部六项制度落实不到位,好人主义比较严重,不能够很好地发挥党管干部六项制度的作用,平时对干部管理有一种不会管、不敢管、怕管不好的现象。

(六)争先创优意识不够强,支部“一班人”满足于现状思想比较严重。

主要表现在干工作标准不高,等靠现象比较重。强调客观原因多,找主观因素少,干起工作来没有自己的特色,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七)支部做经常性思想工作不够经常,不到位。

同志们有思想想法难与干部沟通,虽然有做思想工作,但是不深入,不到位,不能够放下架子,深入到群众当中去,而是停

管理好,坚决克服好人思想,对干部平时学习,生活作风采取群众支部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党员、干部管理有不按条例规定的,立即指出,及时改正,限期改正。

7.机关检查办法 篇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能源产业结构的调整, 使得人们的用电需求在不断增加, 用电的类型与方式也在不断改变, 这也使得供电企业的发展步入了崭新的时期。 随着用电量的不断增加, 用电检查当中的问题就成为当今供电企业电网检修当中的关键问题。 近几年来, 我国有些地区违章用电的情况非常严重。 所以, 对于这些现象, 为了确保用户可以安全、有序的用电, 就需要开展定期的用电检查工作, 防止窃电与违章行为的发生, 以确保供电企业电网建设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 对用电实施检查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客户抗拒用电检查的问题

依法开展用电检查, 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并指导高危及重要客户排除用电设备的安全隐患, 是用电检查人员的责任所在。 但是在依法检查过程当中, 有的用户不配合工作, 尤其是在有些社会状况复杂以及窃电状况很多的区域, 一些黑势力场面进行恐吓、威胁用电检查人员, 使得不但取证困难, 查处难, 还经常会遭遇窃电者的围攻, 甚至是暴力抵抗;有的用户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置之不理, 存在侥幸心理。 另外, 用电客户与检查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反窃电人员被打的情况经常出现, 用电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2.2 窃电现象严重, 方法多样

窃电现象是目前供电企业面临的重要的问题之一, 它对居民的正常用电有着不良的影响, 同时还阻碍了供电企业的正常运转。 目前, 窃电现象时有发生, 并且窃电的方法更是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失压、欠压窃电法。 该方法运用的是分压的原理, 用户将电压分担到其他的电阻两端, 这样就降低了电压线圈的负荷, 从而降低了电能表的转速, 也就是减少了电能表实际计算的电功率, 从而达到了窃电的目的。 (2) 断流、欠流窃电法。 该方法是将电能表内部或者外部的电流线圈短接, 从而降低电能表的转速, 或者直接令其停止, 同样可以达到窃电的目的。 (3) 移相、改变接线窃电法。 该方法直接控制电能表的内部结构, 对它内部的零线以及地线进行私自的设置, 使零线不通过电流, 以达到窃电的目的。

2.3 对窃电的处理执行难

近年来, 用电检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在不断提升, 用电检查方法越来越先进, 对于窃电的查获要比较容易, 但是处理起来却是非常困难的。 (1) 说情, 有些刚被查获, 说情的人、电话就纷至沓来, 加大了处理的难度; (2) 耍赖, 有的用户虽然承认了窃电, 态度诚恳, 但是他们会声称经济困难, 其实就是不愿意接受惩罚。 尤其是那些濒临破产的企业, 窃电状况屡见不鲜, 如果抓获了, 他们也没有经济实力来补交电费。

2.4 对违章等行为取证较难

通过我多年工作经验发现, 现在所发生的违章用电现象和窃电事件多发生在一些比较偏远的一些农村村镇, 违章用电和窃电事件一般多发生在照明用户和动力用户。 如果单单从手段来看, 违约和非法窃取电能所采取的手法是改变电流、电压等方式或者是安装一些隐蔽的接线来达到非法窃取电能的目的。 这一行为给供电企业所造成的危害, 不仅仅是在经济上造成损失, 特别是在整个配电网的安全上也会造成隐患。 而供电企业用电监察人员在发现了这一情况后, 不能够准确地断定这种行为所持续的具体时间, 也不能够确定给供电企业造成了多大的损失。 即使是《供电营业规则》等一些规章对其有相关规定, 但起到的法律效力不是很高, 不能够使违法用电人员信服。 在对窃电行为实施调查过程中, 调查进度难以有效地开展。 在窃电中违法人员所使用的工具比较简小且极其隐蔽。 作案地点基本上是在室内, 其窃电现场难以保留和维持。即使用电检查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的时, 违法用电人员完全可以将窃电工具进行销毁和破坏。 没有了有效的违法证据, 用电监察人员就无法对于窃电行为进行地定量处理。 用电检查工作人员, 即使把违法用电人员抓住了, 也不能够使窃电用户人赃并获。 对于被盗的电量, 也只能够通过一些推论来确定。

2.5 对用电检查的重视不够

供电企业对用电检查的工作十分重视, 但是实施检查的是基层的电力工作人员, 他们并没有对用电检查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 这样在检查的时候就是走个过场, 不能将检查的工作真正的落实。 并且用电检查人员大多都与当地的用户十分熟悉, 不愿意真正的进行检查。 即使供电企业要求上交检查报告, 他们也是马马虎虎, 敷衍了事, 没有进行认真的检查。

3 提高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有效性的措施

3.1 加大电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

涉电犯罪现象的屡禁不止, 在很大程度上与电力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够有关, 也与市民的法律意识有关, 因此, 要广泛争取全社会的共同理解和支持, 加强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对用电客户的教育力度, 让广大老百姓形成自觉的依法用电意识,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打击涉电犯罪行为, 营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各级领导, 公安、司法、技术监督及新闻媒体等部门对反窃电工作的支持, 大力开展反窃电宣传, 为反窃电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3.2 加强用电检查的方法

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 要对电表箱、一二次的接线回路以及电压电流互感器等都进行定期的、认真的检查。 如果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可疑现象, 要对现场进行拍照留证, 然后对其进行认真的分析检查, 一旦证据确凿, 就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在进行用电检查时: (1) 要缩小检查的范围, 对每个线路每个区域都要分来进行分析; (2) 要根据分析的结果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 对私人企业以及商业用户进行重点的检查; (3) 企业要建立举报奖励的制度, 鼓励人们对违章用电的用户进行举报, 从而拓展信息获取的来源。

3.3 有效地提高对证据的收集的能力

在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中, 为了积极提高违法证据的收集能力, 应该积极地采取各种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检查人员应该明确自己的工作对象, 比如对客户电表箱, 以及电压、电流互感器等用电计量设备进行重点检查, 并客户线路及用户设备要定期开展检查和用电指导。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可疑的窃电现象, 工作人员应及时地做好拍照留证工作, 对其用电行为进行研究分析, 再确定是否是属于窃电现象。 然后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3.4 积极缩短检查的周期时间

在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中为了达到防范和查处之目的, 可以积极地采取一些方式, 比如缩短用电检查巡视周期的方式对进行用电检查就是很好的一种模式。 即在用电检查中, 用电检查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的时候, 尽可能地缩短检查周期。 在检查中, 并且根据用户用电的具体情况, 确定一些重点用电户进行定期短期性的检查, 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地对违规用户给予有效地抑制。

4 结语

总体而言,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崭新形势之下, 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工作会面对许多困难, 这就需要用电检查人员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 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避免违章用电、窃电行为的发展, 保持电力的正常运行, 确保供电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提升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李宇豪.用电检查面临的问题及反窃电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3 (6) .

[2]倪精华.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家天地 (下旬刊) , 2010 (12) .

8.机关检查办法 篇八

@金维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养老“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一致的,这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占在职工资的比重)不会超过60%,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职业年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投资运营等,预计能将替代率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

@褚福灵(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随着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吸引人才,会在企业年金等方面给予职工更好的待遇。国家也会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起企业年金之后,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也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看齐。

9.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篇九

为更好地保障机关工作人员中午就餐,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一)食堂管理员职责:

1、负责采购物品的鉴定、验收和监督管理。

2、负责建立食堂物品台帐,对物品使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3、负责炊事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和事务管理。

4、在特殊情况下,食堂需要帮助料理厨务时,负责组织机关帮厨人员。

5、与炊事员共同拟定每周食谱。

(二)炊事员职责:

1、负责日常饮食的采购和加工,与管理员共同拟定每周食谱。

2、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学习研究营养学,不断改进炊事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搞好职工用餐服务。

3、做好厨房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4、搞好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5、下班前要对食堂的水、电、气、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第二条 食堂物品及财务管理制度

(一)所有物品均应登记造册并由专人管理。

(二)管理和使用人员对所管理和使用物品要熟知其技术性能和维护保养方法,以经常保持其性能良好,整洁干净。对所管理物品的非正常损坏要负经济连带责任。

(三)管理人员应对采购人员购进的食品原材料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无误后采购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分别在购物发票上签字确认,并作为记账凭证,对检查验收安全合格的食品原材料交炊事人员进行食品加工。

第三条 机关人员就餐管理制度

(一)机关食堂承担工作人员中午就餐。

(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每日上班后9时前先到值班室确认中午是否在食堂就餐,需要在食堂就餐的,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内划签名签到,食堂按签到供餐。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上签到后没有在食堂就餐的,当天就餐费用在工资中照扣。没有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上签到的,食堂原则上不予供餐,要求供餐的,在其工资中扣除当天常规就餐双倍的费用。

(三)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不得大声喧哗,食堂工作人员按照当日就餐签名表上的名单依次分餐,并做好标记。对未签名要求就餐的做好记录。

(四)在餐厅就餐人员应根据自己用餐量取餐,避免浪费,主副食品不得带出食堂,饭后应将自用餐具和剩饭放在指定位置。

(五)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第四条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应有纱门、纱窗、纱罩,保持无蝇。

(二)每餐后要及时进行环境擦扫,保持环境整洁。

(三)保持排水畅通,污水应及时倒入污水池,不积存脏水污物。

(四)禁止在食堂饲养家禽家畜,禁止携带有毒化学药剂等进入食堂。

(五)盛生食物和熟食物的容器不得混用;切生食物和切熟食物的刀板不能混用并分别保管。

(六)小炊具用后要及时清洗晾干、放置有序;较大的炊具用后以热水洗净擦干,每周用碱水刷洗一次;机械用具用后热水洗净,擦干保存。

第五条 炊事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

(二)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三)上班时不吸烟,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仪表整洁。

(四)禁止穿工作服离开厨房、食堂或做与制作饭菜无关的工作;工作前、便后或接触脏物后必须洗手。

(五)不能对着食物咳嗽、打喷嚏,不能用工作服擦鼻涕、擦汗、擦手或厨具等,不能随地吐痰。

第六条 加强机关食堂规范化管理

(一)机关食堂实行账、钱、物分开管理,由办公室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各项收支做到日清月结。

(二)成立机关食堂管理小组,加强食堂管理,提出改进饮食服务的意见,监督食堂开支情况。

(三)机关每名工作人员都有对机关食堂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随时向每位机关食堂管理小组成员反映。

(四)机关食堂管理小组成员要注重听取每名干部职工对食堂伙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大家的意见反馈给食堂管理人员,促进伙食改进。

上一篇:香蕉的作用下一篇:2015年下半年山西省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工程预付款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