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牌委托书(精选4篇)
1.公司上牌委托书 篇一
一、保险公司委托的理论依据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并非新生事物,在古典的审计起源理论中就有“保险论”一说[1]。保险论认为,从风险转嫁学说出发,审计就是一种保险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审计费用的发生贯彻了风险分担的原则。审计实际上是向投资者提供一种保险,投资者主要根据管理当局提供的财务报告作出投资决策,为补偿因管理当局提供欺诈性财务报告而引起的损失,愿意从自己可得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对管理当局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由此保证投资的安全。如果投资者根据已审财务报告购买证券后出现损失,并且有证据表明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存在审计失败,那么法律将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向审计师提出赔偿诉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败诉,必须向投资者支付赔偿金,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因此,在所有者眼里,审计行为视同保险行为,所支付的审计费用等同于支付的保险费用,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潜在投资损失赔偿者而发挥作用。
2002年,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乔斯华·罗恩(Joshua Ronen)先生首先提出了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这一新的制度设计一经问世,即引起强烈反响。从保险学的角度来看,财务报表保险应该是一种经济责任险,保险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标的,表面上是财务报表,实际上保护的是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合同的设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
二、 保险公司委托的运行机制假设
财务报表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尚无实践的可操作性,所以笔者在此作一些理论上的运行机制假设。
(一)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之间的运行机制假设[3]
首先,投保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财务报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对投保公司进行承保风险评估(review)。即由代表承保人的专业风险评估人(包括审计师)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进行评估,然后,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投保公司提交投保建议书,即针对不同风险的公司,不同等级的保险金额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投保公司可以在最高保险金额下选择任何一档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应的费率。投保公司董事会根据投保建议书提出财务报表保险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后将决议对外公布。如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如果审计师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投保公司签发保单;如果审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那么保险公司将和投保公司重新商议保险条款,或者拒绝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执行保险合同,投保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投保公司财务报表被发现存在重大错报、欺诈及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情形且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转而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二)保险公司在选择事务所时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
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审计,发表真实的审计意见。当发生审计诉讼时,保险公司对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负责,之后,保险公司向事务所追偿其所承担的损失。
(三)会计师事务所按多保险公司委托,保持审计师的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并由保险公司支付审计费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师的审计进行协助与配合。在这种审计模式下,审计师摆脱了对被审计单位经济上的依赖性,也避免了被审计单位可能给予的压力,可以较好地保持审计师的独立性。
三、 保险公司委托的优势与缺陷分析
(一)保险公司委托克服了其他委托模式的缺陷
从理论上来说,具有其自身的优势:
1.改变现行的委托代理关系,切实保证审计师的独立性
现行审计制度下,无论是直接由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还是由独立董事主导的审计委员会聘请,甚至是由股东大会聘请,最终的决定权可能都落到公司管理层手中。而在财务报告编制主体——公司管理层的利诱和压迫下,审计师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公司。而即使审计的委托权掌握在审计委员会的手中,审计师与委托人之间仍然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正如莫茨和夏拉夫[4]所言,如果把审计人员和被审单位在经济上的联系与他们之间存在的保密关系放在一起,在第三者看来很难感到审计人员所主张的独立性真实的存在。委托人与审计师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审计独立性的天然障碍”。被审计单位手中的“货币选票”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根源[5]。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而审计师则有“拿人钱财,挖人墙脚”之嫌,要改变这种审计收费制度,从源头上治理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必须改革现存的审计委托模式。
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聘用审计师并支付审计费用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转移到保险公司手中,也即将“货币选票”易手,切断了公司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彻底隔离影响审计师独立性的“毒源”,解决了审计师的独立性问题。
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力求充分发现和揭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风险,杜绝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事件的发生。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督缺位问题,改变目前审计师利益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相矛盾的现状,消除审计师与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关联,切实增强审计的独立性。[3]
2.运用市场机制,改善会计信息质量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针对审计失职和财务舞弊的综合解决方案。针对以往的会计造假和审计失败案件,人们总是想办法严格法制,加强监管的效力和处罚的力度,或者是依靠道德的力量感化那些可能作奸犯科之徒。然而,立法和行政监管的成本非常巨大,它会在现有的市场交易成本之上进一步增加新的司法和行政成本;而且不能保证监管的方向和力度正是市场所需要的。至于诚信和道德的建立,即使职业良心足以抵御经济利益的诱惑,社会道德的建设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
与这些应对措施不同的是,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投保与否、保险费率的决定、审计师的选择和费用、损失的赔付等均为市场行为,可以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市场机制的最大优势是可以更好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是因为,财务报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形成是由市场决定的,保险公司依据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的评估,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和保险费率,并在市场上予以披露,这些信息就成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风险的一个衡量指标,可以产生很大的股价效应和资源配置效应[3]。所以财务报表保险能够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赋予公司管理层自觉改善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动机,有益于证券市场的运行质量和投资者的信心恢复,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
3.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退出成本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事务所与保险公司之间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事务所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额,之后保险公司追究事务所的主要责任,从而加大事务所违规退出成本,迫使审计人员遵守审计的职业道德,出具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二)由保险公司来委托是一种全新的委托模式
它彻底打破了原有的审计委托关系,彻底摆脱了审计师既想“食君之禄”又要“独善其身”的尴尬局面,是一种制度的创新和对原有审计理念的挑战。但是保险公司的介入也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1.逆向选择问题
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以及签约双方的有限理性等因素,决定了契约总是不完备的;签约双方无法观察、证实或预见一切,无法用清晰的语言签订所有契约条款。所以,几乎在所有契约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
就如在旧车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卖方往往比买方更清楚车子的质量,假如买方无法通过其它办法检查旧车的质量,那么市场上就只剩下了次车,这就形成了“柠檬市场”。在财务报表保险中,由于保险公司事先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而投保人自己知道风险程度,这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按平均风险程度确定的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下的最优水平,从而高风险的客户可能把低风险的客户赶出保险市场(正如“劣币驱逐良币”一样)。这样市场不但会变得无效率,甚至最终会导致市场关闭。
2.道德风险问题
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会引发道德风险问题。在保险业务中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自行车保险。在我国,自行车是大多数老百姓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人多车多,丢车的现象也多,尤其是一些新的名牌车子。为了防止自行车被盗,车主会想尽办法进行保护,比如,加多道锁,每天背回家等。假如保险公司开办了自行车的保险业务,一旦自行车被盗就可以得到适当的赔偿,那么买了保险的车主就不会像过去那样精心保管自己的车子。车主会因丢车风险已经转嫁到保险公司,就不再去用心保管自己的自行车了;而保险公司又不可能监督每一个买保险的人是否用心保管自己的自行车,其结果是:投保的自行车肯定比没投保的自行车丢失的可能性更大。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赔偿费就增加了,甚至超过其所收的保费,保险公司不但不能赚钱还要赔钱,于是自行车的保险业务被迫停止。
财务报表保险的业务也是如此。投保人会认为已经投保了财务报表的责任险,风险已经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一些投保人就会疏于风险防范,从而使投保之后的实际风险程度高于投保之前的风险程度,使保险公司蒙受额外损失。
从理论上来说,保险公司的委托模式是一种理想的模式,但由于这种新机制的实施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尤其是在保险公司、审计师、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之间需要有沟通机制,当保险公司和审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时,需要有监管机构的介入。另外,在信息披露、保险公司的展业规范等方面,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保险市场和审计市场可能出现的问题。所以保险公司的委托模式要真正实施还需要有一个相当长时间的探索和求证的过程。
摘要:保险公司审计委托模式是建立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基础上,由保险公司作为审计的委托人。这种审计委托模式有利于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改善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一种制度的创新。但它也会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
关键词:审计委托模式,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审计独立性
参考文献
[1]王光远.会计大典第十卷审计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20.
[2]佚名.财务报表保险创新审计关系遏制造假冲动[N].中国证券报,2003-04-10(5).
[3][6][7]易琮.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解决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EB/OL].www.e521.com2004-03-05.
[4]罗伯特.K.莫茨,侯赛因.A.夏拉夫(杨树滋,文硕译).审计理论结构[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279.
2.车辆上牌委托书 篇二
机动车所有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授权委托____________为代理人,去贵处办理新车上牌业务。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车辆厂牌型号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车架________号________机动车所有人同意代理人办上述业务,并与代理人共同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3.代办上牌委托书(推荐) 篇三
委 托 书
兹委托代理人(姓名)办理下列第 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委托办理车辆号牌号码为:沪 或者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委托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委托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代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事项(请在委托事项后打√)。
1、注册登记 □
2、变更登记 □
3、转移登记 □
4、注销登记 □
5、质押、解除质押备案 □
6、补、换、申领登记证书 □
7、补领、换领号牌 □
8、补领、换领行驶证 □
9、更正业务 □
10、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
11、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
12、失窃、注销失窃业务 □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委托人(私人签名、单位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篇二:车辆上牌委托书
车辆上牌委托书
兹委托 办理车辆识别代码为 的机动车的上牌入户手续,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天内有效。
委托单位盖公章: 受委托人签名:
(该处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受委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委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4、受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5、委(受)托人为个人签名,为单位的盖公章。
6、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
7、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均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篇三:代办上牌办证服务委托书
代办上牌办证服务委托书
甲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购买了车架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 的车辆,双方已办理交接手续,现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该车辆的上牌及领取证照的相关事项:
一、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要求代理的打“√”,不需要代理的打“×”): 1.代办银行按揭 □
2.代办上牌的相关手续 □ 3.代办保险 □ 4.代办购置税 □ 5.代办车船税 □ 6.代办养路费 □ 7.代办年票 □
8.代办其他项目: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报酬
乙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报酬(简称代办费),合计:¥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银行按揭。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_________________元。2.代办检测、上牌的费用(已含行驶证等证件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_________________元。3.代办保险费_______________元(请注明险种:__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_);保险生效时间__________起生效。4.养路费:_________________元。5.车船税:_________________元。6.购置税:_________________元。7.注册费:_________________元。8.其他:_________________元,合计约_________________元。9.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费用按支出凭证向甲方结帐。10.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支付: 1.甲方预付_________________元。2.乙方垫付。
五、委托完成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
六、特别声明条款 1.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甲方应自行或委托乙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乙方建议甲方争取在保险合同上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车辆保险,乙方应把保险的有关条款告知甲方。2.如因车辆管理部门或相关牌证部门或厂家特殊原因导致延迟入户的,不属乙方违约,届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在代办牌证过程中,车辆仍是甲方的财产,甲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有财产的安全。由甲方本人以及甲方委托的除乙方职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车辆时所引起的一切交通意外由甲方负责。
4.如甲方委托乙方职员代为驾驶车辆,双方先明确有关的责任和义务,乙方有义务督促职员遵守交通规则,如因乙方职员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意外,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如非乙方职员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意外,由甲方承担责任。5.乙方仅代办有关车辆上牌及有关证照的申领手续,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甲方应一同前往办理有关的业务。6.在代办服务过程中发生车辆损毁、灭失的,甲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或侵权人索赔,赔付不足部分如属乙方原因导致车辆损毁、灭失的,则由乙方予以修复或赔偿。
七、在代办上述委托事项时,如有关部门要求车主本人亲自到场的,甲方应配合,否则造成委托事项拖延办理的,不属乙方违约。
八、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如甲方需乙方代为保管车辆,则乙方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手段保管好甲方的车辆,如因乙方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伤的,由乙方负责修复。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乙方的损失。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代办上牌证照的服务中途终止的,应承担甲方的损失。3.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委托业务无法进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尽早通知对方,并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把对方的影响减到最低。
十、乙方完成上述委托事项后,与甲方办理车辆及有关证照的交接手续。双方另行签定车辆交接书。
十一、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后签定的补充协议与本委托书具同等效力。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消委会、工商部门投诉,也可通过佛山或 ______________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自行复印】
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授权委托 办理号牌 号码为: ;号牌种类为:小型汽车号牌 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机动车 业务,受权人在委托事项内签署有关文件,保证提供的凭证真实有效,代表
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天内有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名或盖公章):(签名或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受托人己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理证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5、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6、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己明确。
4.公司上牌委托书 篇四
1.审计的需求者即会计信息需求者。
从一般意义上说,会计信息的最终需求者为资本市场中现实或潜在的资金提供者,包括投资者和债权人。虽然从形式上看,资金提供者包括国家、法人以及社会公众等,但是就资金的终极所有权而言,国家和法人均属于多级委托代理链条中的某级代理人。因此,从总体意义上看,会计信息最终需求者就是社会公众。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广泛性决定了审计信息需求的广泛性。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审计是为公众服务。国际经济合作组织(OECD)认为审计机构应成为受监督的一个机构,因为要看他的行为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经济学家科斯(1937)提出交易成本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成本:一是获取准确市场信息的成本;二是谈判和监督履约的成本。现实中,审计人员被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定位为信息风险减少者和保险人角色。进而依据审计结果确定会计信息的可信赖程度并依此做出相关决策。
2.公司治理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公司透明度。
世界银行前任行长沃尔芬森说过,公司治理就是为了提高公司的公平、透明或责任。企业融资和资本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非对称信息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非对称信息也是我们理解泡沫经济和金融危机的关键。
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公司利润及运营效率。企业发展初期所有权、经营权未分离,公司层级较少,结构也相对简单,因此治理的目标较易实现。随着企业发展,尤其是出现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后,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产生了内部委托代理问题。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阻碍了公司治理最终目标的实现。消除这种现象的办法是督促经营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的透明度。解决信息不对称就成为两权分离状态下的现代公司治理的目标之一。本文讨论的是两权分离状态下的审计委托问题。
公司治理框架应当确保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而年度审计应当由独立的、合格、符合条件的审计人员来进行,以向董事会及股东提供一种外部的、客观的确信,确信公司财务报告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在所有重要领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审计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公司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作为外部监管力量的民间审计,成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力量。那么由谁来委托审计更有利于保证审计质量,更有利于信息质量的鉴定,更有利于实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公司治理目标呢?这实际上是一个公司治理的问题。所以从这意义上说,审计委托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公司治理的问题。
二、尽责的董事会才是良好的审计委托人
1.不同公司治理结构下的审计委托人。
在现实中,各国企业制度的发展均有各自的特点,因而审计委托关系有所差异,这是企业制度或者说是治理结构的不均衡引起的。实际上,谁充当企业(公司)的权力中心,就可能由谁代表某方利益进行审计委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中心存在差异,所以审计委托人也有所不同。
(1)股东中心主义:股东大会委托审计。从理论上来说,由所有者(出资者)与审计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进行审计委托是一种均衡的、正常合理的审计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在契约理论基础上的传统的审计关系理论一直认为,审计业务三方关系人是指审计委托人(通常是财产的所有者),被审计人(通常是财产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审计人(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审计活动的发生就是这三方关系人发生联系的结果。
在契约关系中,股东会认为一些可能的损失与审计收费之和小于审计报告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因此即使不知道审计人员实际做什么以及实际做得怎么样,也要委托审计。鉴于以上表述,股东即财产所有者可以成为审计委托人。在现代企业中股东大会作为决策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符合委托代理理论的思想。但是,随着公司股份的增加,股权越来越分散,股东人数越来越多。这削弱了每个股东收集信息和有效监督管理者的动机和能力。尤其是中小股东很难了解到对公司进行有效干预所需要的信息,这使得他们难以避免地进行信息监督权的隐性委托。
(2)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委托审计。作为股东大会常设机构,公司董事会承担着监督管理层的责任,作为治理层的董事会对于公司向外部提供的信息质量应该履行监督责任。2006年出台的中国注册会计执业准则提到鉴证业务(含审计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责任方可理解为提供信息并监督信息质量的组织和人员,包括治理层及各层级的管理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指出被审计单位治理层有责任监督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也规定了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应及时向治理层告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注册会计师应当着重与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沟通。
作为信息质量的监督者,董事会可以借助具备专业知识的外部审计人员加强会计信息的质量,以确保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系统的完整性。
(3)管理层中心主义:高管层(CEO、CFO)委托审计。管理层进行审计委托往往出现在董事会受控于管理层的情况下,这样最易导致审计独立性缺失,最终导致审计市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在公司董事会不作为的时候,会由公司CEO或CFO进行审计委托并付费,由此产生了“购买审计意见”行为。此时,企业管理当局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衣食父母”,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感自然会淡化,这也是独立审计市场失灵的根源。房巧玲(2006)研究表明,我国证券审计市场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就是审计信息的购买者不是审计信息的使用者。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重视审计信息购买权的配置。
(4)外部利益相关人:企业外部机构(组织、个人)委托审计。关于外部利益相关人的界定可以参考德国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默示的信息提供契约理论。这种观点认为,即使注册会计师未受第三人的直接委托,也可以间接推断注册会计师与第三人缔结了默示的信息提供契约。其成立要件包括: (1) 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有重大意义,信息使用者意图将信息作为实质性决定的基础; (2) 信息提供者认识信息所具有的意义以及将之作为信息使用者决定的基础这一事实; (3) 信息提供者具有该信息的专门知识,并受特别委托提供信息且对信息提供有利害关系。
第二种观点,具保护第三人效力契约说。这种观点认为,具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契约,不是指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契约债务人有给付请求权,而是指第三人基于诚实信用的要求被纳入保护领域。
第三种观点,契约缔结上的过失。这种观点认为,第三人基于对专家的信赖并据其提供的信息进行投资,如果因此遭受了损失,专家应对其承担契约缔结上的过失责任。
第四种观点,违反良俗的侵权行为责任。这种观点是基于德国《民法》第826条的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尽管在侵权行为的成立上要求有故意,但从效果上来看,若专业机构因重大过失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向第三人提供了不实信息,或者认识到不实信息使第三人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而仍予以许可,即解释为故意。根据这种观点,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不实信息时,理应认识到有可能使潜在的第三人遭受损失而仍然散布该信息时,应界定为违反良俗,基于这种行为即可确定专业机构的民事责任。
2.尽责的董事会才是良好的审计委托人。
良好的审计关系,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审计委托人对审计具有内生需求,而这种需求源自公正的专业人员监督的缺位; (2) 被审计人独立于审计委托人; (3) 审计委托人对被审计人拥有控制权; (4) 审计人独立于审计委托人。
(1)尽责的董事会能够有效代表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益,有监督管理层的积极意愿。董事会存在的前提是监督管理层,然而即便是最辉煌和最理性的董事,他又能做什么呢,如果缺少必要的、精确和及时的信息的话。张维迎教授认为:“股东对经理层监督的有效性不仅依赖于监督所需的充分的信息,而且依赖于监督者的积极性。而信息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内生的,它依赖于监督者的积极性。”而中小股东因为对企业的低风险承担导致他们对企业的低水平控制,一方面,使得中小股东缺少监督的力量,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其对于企业的监督没有大股东那么积极。但这不代表中小股东及其他的信息使用人没有获取信息的意愿。一方面,尽责的董事会,应该有监督管理层的积极意愿,而不是以“无知”为借口或信仰“别没事找事”,借助外部审计进行信息质量评价,其能够更有效完成监督职责,是审计结果的最终需求者。另一方面,尽责的董事会,应该成为包括中小股东利益在内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益的有效代表,是审计服务的代理需求者。在这两种情况下,其对审计的需求均具有内生性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有效的审计市场中应当能够对代理需求者提供必要的激励和约束,促使其自发追求高质量审计,从而真正体现最终需求者的真实需求。另外,作为证券监管部门应该承担其重要的职能,即保护外部投资者不受内部投资者及管理者的欺骗。因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得越好,股票市场就越健全、越活跃。这类似于任何一个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越好,市场就越繁荣,就越能够得到发展。
(2)尽责的董事会能够保证、维护审计独立性。董事会与审计人签约符合契约原意中“自愿协作和自由合意”的本质,约定双方在互惠互利前提下形成委托、受托关系。这是审计人独立于审计委托人的基础,也是审计独立性、公正性的保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面以招标形式委托审计就是一个例证。有董事会进行审计委托能够保证审计委托权与监督权的统一。委托权相当于授权进行审计业务,而在监测和维护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方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又享有知情权并拥有知情的能力。董事会成为股东的代理人,与审计师沟通,代审计师向股东报告,评价审计收费是否有利于审计工作的完成但又不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与会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共同商讨并落实维护审计独立性的措施。会计师事务所是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的,并不是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有权选择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是为股东服务的。
(3)尽责的董事会具备独立判断和解决利益冲突、控制管理层的能力。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其有效性成为公司治理成败的关键,而董事会独立性是发挥其有效性的先决条件。董事会应当考虑任命足够数量的非执行董事,能够对有利益冲突可能性的行为作出独立判断。
英美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的监督机制对管理层实施控制,建立有一个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来代表股东监督经理层。安然事件后,SEC主席Harvey Pitt要求证券交易所重新审视其公司治理方面的具体标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的改革方案中,至关重要的是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等。而索克斯法案更是把审计委员会提升到公众公司的法定审计监管机构,使其在外部审计和管理层之间构成隔离带。
在英国,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架构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的Cadbury报告就首次提出CEO和董事长必须由不同人担任,董事会一半以上董事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而且所有的董事任命都有非常正式严格透明的程序,董事会中的提名委员会都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这些建议分化了公司高层的权力,鼓励董事独立于经理人进行经营决策并有效监管经理人的行为。2003年的Higgs委员会专门针对非执行董事的作用和有效性展开调查研究,除了再次强调两职分离,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非执行董事应该对公司的决策负责,监管经理人的业绩,决定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委任,为公司财务报告和财务控制体系的风险承担一定责任。
应该借助有效的审计监管来推动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的完善。由尽责的董事会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审计委托,有利于审计市场、资本市场有序发展,最终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在转型期的中国,大多数企业不存在完善的或者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委托并没有起到保证审计独立性的作用,这也导致审计监管的无效。因此,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特点出发,探讨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的安排将成为另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应最终实现审计委托模式的市场化。
摘要:本文基于公司治理视角分析了公司治理与审计委托之间的关系, 认为只有尽责的董事会才是良好的审计委托人。由尽责的董事会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审计委托, 有利于审计市场、资本市场有序发展, 最终使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市场经济目的得以实现。
关键词:审计委托,公司治理,董事会
参考文献
[1].张前, 马力.独立审计市场失灵的相关研究.山东社会科学, 2009;5
[2].房巧玲.中国审计市场效率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6
[3].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公司上牌委托书】推荐阅读:
公司车辆上牌委托书08-09
燕郊上牌流程08-01
公司发货委托书范本06-25
公司授权委托书法院07-01
公司委托书标准范文一06-21
公司授权委托书模板汇总06-23
公司业务授权个人委托书06-27
公司业务授权委托书样本06-27
公司代领社保卡委托书07-20
公司授权委托书格式文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