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经营责任书

2024-09-26

工程公司经营责任书(精选8篇)

1.工程公司经营责任书 篇一

云 南 XX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了保证集团公司各项综合目标的顺利完成,保证集团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和发挥各分公司、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企业文化建设与目标经营管理有机结合,并与各分公司、部门的责、权、利相结合,建立起以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产品质量、服务为核心的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规范化经营管理体系,实现集团公司二次创业和实现企业与员工利益双赢双收的目的,现集团公司与

公司(部门)经理签订以下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以期明确其责任,体现其效益,发挥其潜能,促进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一、任务及指标

1、产量:

2、产值:

3、利润:

4、成本:

5、消耗:

6、效率:

7、资金:

8、质量:

9、按要求认真完成其它各项指令性和临时性任务。

10、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11、合理安排经营计划,对年内计划开展的经营项目,新业务认真规划、预测和履行。

12、定期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和培训,每年不少于2~3次,并有记录。

13、主动并善于运用政策、法规、制度进行工作,并能应用其解决实际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消除经营风险。做到全年无经营过失和损失发生。

14、团结员工并善于与员工沟通,做到全年无斗殴、吵架、抵制工作、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增强团队凝聚力。

15、在集团公司总体规章制度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部门客观实际要求的管理制度和员工考评考核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做到工作有制度、有措施。

16、每年至少向集团公司提交2~3项合理化建议,并积极为集团公司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1、积极带头并带领所属员工学习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增强其市场抗风险能力。

2、带头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任劳任怨。在工作上不得相互推诿、拖拉扯皮。

3、做好本公司、本部门员工的思想工作,加强团队的稳定与团结。积极与员工沟通,带头做好讲勤奋、讲敬业、讲正气、树新风,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的工作作风。

4、体察民情,关心员工,积极为员工解决工作或生活中的困难,增强团队凝聚力。

5、厉行节约,杜绝独断专行,铺张浪费、奢侈的工作作风。

6、积极带领员工并身体力行开展相关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7、多层次多角度开展企业文化教育活动,带领员工深刻领会企业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从业观。

8、坚持原则,一切工作按规定办事。坚持实事求是,平等待人,虚心听取他人意见,秉公无私,以身作则,办事雷厉风行。

三、奖

1、奖惩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良、合格、不合格。

2、年终按照报告或计划完成各项经营目标任务90%以上和绩效考评获优时,定为优秀。所属公司可享受100%的年终奖。主管经理可按员工平均奖的5倍奖励;部门主管可按员工平均奖的2倍奖励。

3、年终按照报告或计划完成各项经营目标任务80%和绩效考评获良时,定为良好。所属公司可享受90%的年终奖。主管经理可按员工平均奖的3倍奖励;部门主管可按员工平均奖的1.5倍奖励。

4、年终按照报告或计划完成各项经营目标任务70%和绩效考评获中时,定为良。所属公司可享受70%的年终奖。主管经理可按员工平均奖的1倍奖励;部门主管可按员工平均奖的0.5倍奖励。

5、年终按照报告或计划完成各项经营目标任务60%和绩效考评合格时,定为合格。所属公司视为应履行的基本职责,不享受任何年终奖。

6、年终按照报告或计划完成各项经营目标任务60%以下和绩效考评不合格时,定为不合格。所属公司视为没有完成经营目标任务,扣除主管经理年薪的20%作为处罚;扣除部门主管年薪的8%作为处罚;扣除员工年薪的3.5%作为处罚。

7、连续两年没有完成经营目标任务计划和绩效考评不合格的经理,必须自动让位,不得继续担任经理职务。监督考核主体(章): 董事长(签字):

责任主体(章): 责 任 人(签字):

****年**月**日

(编拟:严彪)

2.工程公司经营责任书 篇二

国有企业改革由最初的放权让利到现在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本质上都是在进行制度层面的革新。实践证明, 国家对国有企业所进行的这些努力是有成效的。据统计, 2007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107367亿元,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长14816.646亿元, 在利润方面,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为9 6 6 2亿元;相比之下, 2003年全年的工业增加值为41045亿元,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增加19408亿元, 实现利润3784亿元。由此可见, 2007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指标无论是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有了较大的飞跃, 特别是在利润方面, 在企业增加值下降的趋势下, 利润呈现出了喜人的增长趋势。另据资料显示, 在国资委成立期间, 全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资产规模不仅实现了保值, 而且每年都呈现出了增加的态势, 截至到2006年底, 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总资产共计135153.35亿元, 比2003年的94519.79亿元增加了近43℅。我们认为, 这是国务院国资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系统的国有企业改制取得的丰硕成果。

但是也应该看到国有企业发展仍然存在的问题, 这早在1999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被预见性地提出了。“……由于传统体制的长期影响、历史形成的诸多问题、多年以来的重复建设以及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 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经营机制不活, 技术创新能力不强, 债务和社会负担沉重, 富余人员过多, 生产经营艰难, 经济效益下降, 一些职工生活困难。”实际上, 我国对国有企业从产权制度入手进行的改革, 是多年来国企改革迈出的最大的一步。和过去进行过的所有改革一样, 任何形式的变革, 只能是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一些必要条件, 而远不是企业良性发展的充足理由。国企改制后还必须面临着观念转变、经营机制转变和具体运作方式转变, 基础是观念转变, 核心是经营机制转变, 最终要实现国有企业的具体运行方式转变。

二、“外在”创新不足严重制约国有企业的发展

所谓“外在”创新, 并不是位于企业外部的创新。创新可以分为根本性创新与外延性创新两种, 根本性创新主要用于解决根本性问题, 而外延性创新则是这些创新的延续, 是其外在表现, 比如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等。

以往认为国有企业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在于制度创新不足, 而制度创新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建立与不完善, 因此, 在切合实际总结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时归纳出了几个方面:一是出资人不到位;二是治理结构不健全;三是激励约束机制失效。这些方面中数第一个问题最为根本, 因此, 国家于2003年建立了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性国资委共同过程的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的体制, 国资委以出资人的身份出现于企业, 按照证券公司的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实现了国家在国有企业中的“股东”地位, 于是在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开始了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 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健全中央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到目前为止已有近30家中央企业建立了拥有超半数外部董事的董事会。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方面, 除了设立外部监事会外, 也在考虑在国有企业, 特别是中央企业内部设立监事会等方案。与此同时, 国资委也在逐步推行年薪制与股票期权等多元激励方案。我们认为, 国有企业问题从根本上说的确可以概括为上述三个方面, 但是要解决这三个问题, 却不能只针对着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还必须注意对其他方面进行“改造”。实际上, 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中赢利的主体, 其一切创新的结果都终将体现在具体的经营管理过程之中, 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效果将通过企业的具体管理工作与绩效产生外在的表现, 如果仅仅依靠“自然演化”的方式实现外在机制的优化, 将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甚至要经历优胜劣汰的“痛苦”过程。如果根本性的制度已经发生了转换, 而外在的表象没有任何更改或者更改的很慢, 这说明创新的结果不明显。因此, 我们认为, 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不应该仅仅体现为根本性的制度层面, 还应该体现在其“外在”方面。

但就目前而言, 国有企业的“外在”创新存在明显的不足, 主要表现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决策程序和解决问题能力四个方面。首先, 在管理理念方面以物为本的观念较浓, 过分强调对设备、厂房、资金、物料等的管理, 而忽略了“人”的因素;其次, 在管理模式上, 过分依赖“关系”管理, 而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市场型管理模式;第三, 由于制度安排上不能给企业的决策者提供一个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与重复博弈的规则, 使决策者的利益与他所决策的企业的利润没有长远关系, 造成决策者管理努力投入不足;第四, 我国国有企业在具体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现象, 多是针对某一孤立的对象而解决表面上的问题, 从而为国有企业后期发展留下诸多隐患。

三、青岛宏大“外在”机制创新考察

我们认为, “外在”创新不足将同样制约国有企业的发展, 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后, 还必须进行“外在”的补充式创新。在这一方面较为成功的例子来自于青岛宏大的发展。通过对比青岛宏大和20世纪的青岛纺机的实际运行状况, 可以发现, 青岛宏大自初建以来所实行的运行机制便与原青岛纺机存在根本性的区别。这种区别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管理方式、技术创新方式、信息化系统、产品质量和品牌四个方面。我们认为在“三个”制度创新逐步进行时, 正是这四个方面变化才真正使得青岛宏大摆脱了原青岛纺机所面临的束缚, 不断形成了能够适应市场变化的国有企业。

1、变计划导向为计划与市场相结合为导向

1999年青岛宏大组建后, 企业领导开始全面引入以市场为导向、快速反应、以快应变为特征的轻型灵动管理模式。他们提出, 所有管理部门和生产单元都要能面向市场需求, 作出快速反应, 并强调“满足用户需求就是工作标准”, 特别是在生产管理和营销管理上, 一方面实行以销定产、以产促销的原则, 以灵活的机制快速应变, 建立“敏捷生产”的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建立以满足客户需求、突出服务为中心的营销网络和营销机制以及相关制度, 坚持“主动服务, 贴近用户, 超值服务, 感动用户”的营销服务理念。

2、加强国际间技术合作, 加快技术创新步伐, 以最短时间缩小与国外纺织机械设备的技术差距

20世纪90年代与意大利合作, 所生产的自动络筒机虽然能够填补国内空白, 但由于其产能限制和其他配套设备的技术落后导致自动络筒机无法形成有效销售, 因此, 没有抑制青岛纺机的销售下滑的状况, 于是青岛宏大在组建初期及时与德国开展技术合作, 研制开发出清梳联合机成套设备。如此一来, 既形成了配套设备又能够提高我国纺织机械的技术含量, 从而一举扭转了销售颓势。

除此之外, 他们对原有主导产品梳棉机以及纺织用电动机、金属针布等配套产品, 不断进行自主开发和创新, 努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 实现了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

3、应用工程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

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引入意味着企业的原来由A到B的信息传递演变成了AB的信息传递, 不仅极大地节约了企业运行成本, 更加提高了企业运行效率。青岛宏大从组建时开始便逐渐将现代信息技术 (包括CAD、CAPP、CAM、PDM、ERP、SCM、CRM、DSS、OA等项目) 有机地融入到企业的设计、工艺、制造、管理、售后服务和产品升级换代等整个产品生命周期, 企业基本形成了信息畅通、资源共享的工作平台。

4、强调产品质量和品牌

青岛宏大成立后对产品的质量和品牌提出了新的要求, 提出了企业提出了“科技兴业、质量立企、创新为魂、品牌至上”, 这与原青岛纺机的“用户满意”的方针相比更加务实、更加具体, 并重新对企业精神和企业作风做了更为合理的解读, 确立了新的企业目标和经营战略。在企业的产品不断呈现良好态势下, 企业又提出新的产品质量和品牌要求, 即“追求质量零缺陷——为了用户更满意, 为了明天更美好”。

四、“外在”机制创新的本质同样是制度创新

青岛宏大在运行机制上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大转变, 这从根本上解除了其自身发展所受到的束缚。本文认为这种变化的本质就是制度创新。正是通过这种对原有制度的革新, 使得企业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运行机制, 从而刺激了青岛宏大迅速增长。

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指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 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其本质是一种“社会博弈的规则”, 在这种规则下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受到限制。制度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划分为正规约束 (如法律规章) 和非正规约束 (如习俗伦理) 两大类, 在新制度经济学里这种正规约束与非正规约束又被称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此外,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运行所表现出来的某些性质又被称为这些制度的“实施特性”。作为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企业其本身不仅是一种复杂的制度安排, 而且同样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制度类型。然而企业里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远不止上面所论及内容, 正式制度除了有关企业运行和人们行为的法律法规外, 还有企业自行规定了不违反法律的进一步约束;非正式制度除了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特有的文化氛围之外, 还有就是企业自身在适应市场过程中所逐渐演化出来的适合于企业自身的“潜规则”。青岛宏大所进行的四个转变中管理方式的转变、技术创新方式的转变和信息化系统的引进, 实际上就是对以往正式制度的变革而形成的新的正式制度, 而“重质量、塑名牌”的企业文化理念则构成了企业的非正式制度。

虽然, 在青岛宏大所进行的改革举措中正式制度比非正式制度占有较大的席位, 但是并不能说明正式制度比非正式制度更加重要, 因为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具有某种相辅相承的关系, 即正式制度的形成以非正式制度为基础, 非正式制度通过正式制度的产生与完善不断形成制度积淀实现自我累积, 而后非正式制度又将对正式制度的适应性提出新的要求, 如此往复, 成螺旋态上升或下降, 但无论是哪一个过程都将形成“路径依赖”效应, 良性的路径依赖状态意味着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具有很好的适应性, 呈现出互相促进的状态, 而非良性的制度则意味着二者之间具有无法融合的矛盾而表现出收缩状态。因此, 青岛宏大企业里的正式制度的建立不是随意构想的, 而是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受市场和法律法规等外界正式制度的约束形成的一部分正式制度或者正式制度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则来自于企业内部的文化, 企业文化的调整也为其正式制度的形成提供了优质的土壤。而这种企业文化则是将原有的计划经济理念经过改良, 形成的具有市场经济意识的新的企业经营理念, 因为以市场为主导的经营机制要求有必须从文化底蕴上改变员工的“等、靠、要”潜意识形态, 必须用“市场竞争意识”重新武装员工的头脑。当前“重视市场”、“以市场为导向”已成为现代企业普遍认识, 这种价值取向的转变实际上是一种经营理念的创新。这种经营理念的创新反过来又能推动着企业经营活动拓展和满足市场需求的变化。

本文认为青岛宏大的成功恰恰是因为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是一种开放式的, 而非收缩的, 从而形成了一种“良性”的路径依赖机制。青岛宏大以“重质量、塑名牌”的文化理念, 逐渐将品牌意识渗入到每一个员工心中, 使员工意识到产品品牌不仅仅具有广告效应, 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例如肯德基和麦当劳等) , 而这种无形资产的形成不是通过简单的宣传就能实现的, 必须有高质量、高技术附加值的产品为保证。因此, 青岛宏大的全体员工身体力行, 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力度 (通过合作的方式) ;另一方面制定出了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管理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为了能够更大幅度的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提高企业效率, 企业与时俱进, 不断将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升级, 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管理部门之间“徒步”传递信息的方式。而在企业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技术不断升级的情况下, 企业再次衍生出了更高层次的文化理念, 即“质量零缺陷、用户更满意”。而这种理念势必会反作用于企业现有制度的创新, 使得企业在正式制度方面做出一些调整或补充。

多年来国内有些学者一直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持否定态度, 认为国有企业几乎不能在市场环境中生存, 理由是国有企业不具有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系列架构, 然而青岛宏大的成功却是对他们极大的讽刺。青岛宏大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说明国有企业在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是可以存续的。之所以会有人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持“悲观”论断, 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没有意识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 或者说他们所理解的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仅仅停留在了国家、社会和市场这一宏观层面, 而忽略了企业内部也存在其特有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因此, 青岛宏大的成功经历对其他国有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五、再思国有企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国有企业的发展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 需要时刻注意河里的暗礁, 而青岛宏大的成功经验无疑会给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一些启示与借鉴意义。本文认为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1、坚持文化理念等非正式制度创新先行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却发生了严重的“变异”, 直接导致企业发展的制度“变形”。理念对企业来说, 就是“企业领导者包括全体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中用科学的制度、方法、对内外部资源合理配置并不断寻求新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共识”, 其本质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价值观。因此, 理念是意识形态层面的东西, 正如人类其他意识形态一样, 企业经营理念同样要走在正式制度的前面。如果理念等非正式制度并没有与正式制度具有同样的进步性, 换句话说, 如果企业的组织行为规则明显比其拥有的文化理念进步, 那么就会发生即使再好的正式制度也无法发挥作用, 同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原有制度被盲目替换, 又会导致企业无法对员工实行有效激励与约束。因此, 企业要发展, 意识形态必须先行, 并且这种意识要具有较强的统一性和渗透性。

2、企业经营管理正是制度一定要适应企业的非正式制度

企业不能控制位于企业外部的制度, 却能够控制位于企业内部的制度。在先行的企业理念等非正式制度形成后, 必须要对现有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废除或者补充, 否则就会发生企业非正式制度仅停留在“口号”层面的“一只虎两张皮”的现象, 出现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严重脱节, 导致所形成的非正式制度成了空中楼阁, 无法实现。因此, 既然已经能够形成较为系统的理念, 就应该将其演变成正式的规章制度付诸实施。对于已经形成的制度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与更新, 对于制度的缺乏必须要进行补充, 如果寄希望于其他企业的成功试验, 那么就像在市场中存在的利润一样, 会因为有人更加敢于挑战不确定性而被抢走。但无论是调整过的管理制度还是新建立的管理制度都应该与企业的文化、企业理念相一致。

3、技术创新方式创新与技术创新本身同样重要

作为正式制度的技术创新方式, 是指技术创新所采取的途径、手段等能够实现创新的机制, 因此技术创新方式创新与技术创新具有本质区别, 前者仅仅是指其实现的过程发生变化, 而后者则是指技术作为创新的内容发生变化。在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中, 包含了“五种”创新方式, 然而并没有对技术创新方式本身的创新进行论述, 而实际上, 技术创新方式同样具有较为复杂的多样性, 一般而言技术创新方式主要包括引进式、吸收式、合作开发式和自主创新式, 而究竟哪种方式更适合企业的发展, 需要企业自身审时度势, 不同时期要采取不同的方式。青岛宏大为了迅速实现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 直接选择了合作式创新方式, 而没有像其他国有企业一样实行引进式创新, 实践证明这种技术创新方式取得了明显效果, 目前青岛宏大已经拥有多个型号纺织机械设备的自主知识产权。

4、要注意企业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相互促进与循序渐进

相互促进与循序渐进很容易理解, 然而具体应用却千差万别, 效果也不尽相同。这说明实际应用的过程很难把握,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最为基本的东西一直被忽视, 就是循序渐进。长期以来, 企业一直关注的是相互促进, 而忽略了循序渐进, 因此, 往往国有企业形成一个新的理念后, 在很长时间内才会形成较新的制度体系, 没有一个较为系统的规划。而循序渐进, 要求当一个理念形成后, 应该迅速形成正式制度, 并付诸实施, 而后需要再次探索新的理念从而形成新的制度, 而不是转变一次而已。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03年、2006年和2007年统计年鉴.

[2]、《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999年9月22日颁布, 1999年9月27日实施。

[3]、本节资料来源于对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地调研。

[4]、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4:225。

[5]、卢现祥,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6年版:20-30, 73-86。

[6]、盛邵瀚、蒋得鹏, 演化经济学[M], 上海:三联书店, 2002:144。

3.船舶公司化经营的法律责任 篇三

【关键词】 航运;个体船舶;公司化;经营;法律责任;合同;合同法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沿海运输船舶艘(净载重量0万t),内河运输船舶21万艘(净载重量万t),二者合计净载重量是2000年的2.79倍,单船平均吨位分别是2000年的3.57倍(沿海)和3.64倍(内河)。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主体进一步多元化,民营航运企业发展势头迅猛。每年获准进入沿海及内河航运市场的企业数量都在200家以上。截至2009年底,国内经营沿海运输的航运企业约家,经营内河运输的航运企业约家。沿海运输和内河客运、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全部实现公司化经营,内河个体普通货物运输的企业化进程也基本完成。原以个体方式经营的内河船舶的数量从2000年的12.5万艘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万艘,并且下降速度不断加快。

船舶实现公司化经营,不仅是航运市场走向专业化、规范化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航运事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船舶公司化经营涉及的问题和矛盾错综复杂,因而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部分船舶的公司化经营背离其经营初衷,最终导致船舶运输公司和船舶实际所有人对于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船舶物权风险责任承担等问题出现错误认识。这些现象不仅突出,而且非常普遍,亟待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或途径予以解决。

1 船舶公司化经营的形式

所谓船舶公司化经营,是指国家通过政策性或强制性手段,引导个体船舶所有人通过投资、合伙、光船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将其所有的船舶纳入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船舶运输公司或者船舶管理公司,并由船舶运输公司或者船舶管理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一种经营模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阶段我国船舶公司化经营主要有5种类型:(1)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组建符合水运资质条件的船舶运输企业;(2)具备经营资质的运输经营人,在与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收购、折价入股等形式吸收个体船舶经营户所有的运输船舶;(3)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赁给具备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公司,并由后者负责光租船舶的运营管理,承担船舶安全责任;(4)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与具备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经营人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关系,由被委托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和管理,并承担所接受委托船舶的安全责任;(5)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与专业化的船舶管理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关系。从投资形式和管理主体的角度可以将船舶公司化管理划分为3种形式:(1)投资形式。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船舶以投资的形式投入具备运输资质的航运公司,并将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均登记为航运公司,而船舶所有人以投资人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其利润分配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分红的形式体现。(2)出租形式。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船舶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出租给具备运输资质的航运公司,船舶的经营管理和风险责任均由航运公司承担,其利润分配主要依据船舶租赁合同,以租金的形式体现。(3)管船形式。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船舶委托具备运输资质的航运公司或船舶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对有关船舶的经营运作、船员培训、安全措施以及船舶燃物料供应等承担责任。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不变,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依据双方签订的船舶管理合同向对方交付管理费用。

2 船舶公司化经营的变异

我国将个体运输船舶纳入企业化经营始于2001年。当时国家作出这样的决策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首先,改革开放推动航运事业飞速发展,个体运输船舶的发展势头尤为迅猛,而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机制还不尽完善,稍显滞后;其次,个体运输船员的素质和安全管理能力与运输船舶的发展状况不相适应,个体运输船舶成为水上交通事故的主要隐患;再次,个体运输船舶为逃避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的监管,普遍采取名义“挂靠”的方式进行经营,造成各方法律关系和责任的混乱。船舶公司化经营是国家整治航运市场船舶违法“挂靠”经营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调整和规范我国航运市场的机制和结构,引导个体船舶所有人步入公司化、规范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借助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较高管理水平的船舶运输企业,弥补个体船舶在经营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弱势,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航运经济的良性发展。由于法规、政策、管理和监督机制相对滞后,在船舶公司化经营发展过程中,仍然出现一些不正常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船舶登记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问题有2类:(1)在投资形式下,没有按《公司法》的规定对投资条件进行评估、审查,虽然个体船舶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船舶登记在船舶运输公司名下,但并不能如实反映个体船舶所有人的投资数额和投资比例。(2)在出租形式下,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虽然在船舶证书中船舶所有人登记为个体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登记为船舶运输公司,但这种关系更多地表现为船舶委托管理合同的形式。

2.2 经营形式规避相关法律规定

船舶经营人虽然登记在船舶运输公司名下,但是船舶运输公司实际没有履行在船舶经营和安全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是在向个体船舶所有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仍然将船舶交由个体船舶所有人以船舶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这是一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名义上是对个体船舶实行公司化经营,实际上是以出借公司经营资质为手段获取相应“挂靠”费用。在国内航运市场上,这一现象相当普遍。由于缺少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及时纠正这些问题,因此国家希望通过强制手段对个体船舶实行公司化的初衷在相当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虽然有少数船舶运输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与个体船舶所有人签订光船租赁合同,但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对个体船舶所有人和船舶运输公司没有实际约束力,其目的更多的是在于应付行政主管机关对船舶公司化经营的检查。

2.3 缺乏有效的后期管理机制

行业主管机关在船舶公司化经营初期对个体船舶所有人和船舶运输公司的资质审查是十分重视的,其程序和实体要求也较为规范和严格。但是审查登记之后的监管偏重于形式。在这一阶段,行业主管机关的管理重点在于船舶运输公司的财产构成、经营范围、国家规费等方面,而这些内容多通过表格、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于众多已纳入公司化经营的原个体运输船舶在运输市场中以谁的名义经营,由谁实际负责经营以及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船舶运营安全和防止污染等各种问题缺乏应有的管理和监督。

3 船舶公司化经营现状

3.1 积极表现

3.1.1 船舶经营者的素质有较大提高

船舶公司化经营较之船舶个体经营在管理方面更趋规范化和系统化,促使船舶经营者的综合素质得到明显的提高,并主要表现在交通安全意识、船舶防污染意识、专业技术水平和法律维权意识等方面。由于船舶经营者综合素质的提高,其对船员的素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进而促使船舶运营过程中各个层面和环节的参与者的素质都不断提高。

3.1.2 船舶运输经营市场趋于规范

在实施船舶企业化经营之前,众多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各自为政,其经营信誉和风险防范能力普遍不佳。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个体运输船舶往往通过规避国家法律、偷逃国家规费、伪造船舶证书证件以及非法“挂靠”经营等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营成本。其中,非法“挂靠”经营问题是导致船舶运输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整治非法“挂靠”经营行为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虽然投入较大的力量,但收效不大,没有解决根本问题。自从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将船舶“挂靠”经营界定为违法行为之后,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开始自觉地实行船舶企业化管理,船舶运输市场也日趋规范。

3.1.3 船舶运输市场行政管理更加科学

科学的船舶运输市场行政管理,是船舶运输企业做大做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的保证。通过有效的行政手段使个体船舶实行企业化经营,能最大程度地避免个体船舶在经营过程中的盲目性和侥幸心理,使公司的经营方向更加符合市场经营发展的要求,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不断提高。

3.2 消极表现

3.2.1 经营问题

(1)船舶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分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个体船舶必须登记在船舶航运公司名下,而船舶航运公司应当对船舶的安全和经营承担管理责任。但是在实务中,一些船舶运输公司以出让经营资质为手段,以收取“管理费”为目的,不仅有意规避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疏于承担安全和经营管理责任,放任个体船舶所有人的经营活动。当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合同争议时,相对一方不能或难以确定相关责任人。这一结果不仅使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或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而且直接导致市场的混乱。

(2)安全责任不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航运公司应当对登记在其名下的个体船舶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负责。由于船舶的实际经营仍由个体船舶所有人负责,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个体船舶所有人与船舶航运公司之间往往在事故责任的承担上相互推诿,不利于矛盾和纠纷的及时解决。

(3)安全状况难以稳定 在合法经营的形式下,仍然存在船舶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实质分离的现象。部分个体船舶所有人片面强调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问题,船舶运输公司又缺乏制约手段,从而形成船舶运营管理失控的局面,致使个体船舶事故隐患严重。这不仅给船舶运输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和责任,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的影响。

(4)船舶物权管理混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登记在船舶航运公司名下后,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有的船舶航运公司由于资金方面存在困难,在向金融机构借贷过程中,以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个体船舶设置抵押。在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抵押船舶往往被金融机构用以抵偿债务,进而形成纠纷。甚至有船舶航运公司负责人恶意以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个体船舶作为抵押,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携款潜逃,导致个体船舶所有人和金融机构均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登记在船舶航运公司名下的个体船舶之间若发生经济纠纷,受害人往往自行留置或者申请法院扣押登记在同一公司名下的其他船舶,这也导致个体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物权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5)船舶经营管理混乱 部分个体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虽然登记在船舶航运公司名下,但是从事具体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仍然是个体船舶所有人。这些个体船舶所有人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往往根据经营中的不同情况,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以船舶航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纠纷发生后,对于应将个体船舶所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还是应将船舶航运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问题往往存在较大的争议。个体船舶所有人与船舶航运公司之间为了推卸责任,经常以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为由,有意识地规避其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法律责任。这一种情况导致船舶经营管理的混乱。

3.2.2 法律问题

(1)民事主体的确定 由于登记的船舶经营人与实际的船舶经营人分离,因此在船舶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不论是发生合同纠纷还是发生侵权纠纷,相关诉讼主体的确定都存在较大的问题。合同签订的形式一般有3种:一是个体船舶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二是个体船舶所有人以船舶航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三是船舶航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这3种形式的合同中,运输船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其实均由个体运输户完成。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是将个体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航运公司单独列为诉讼主体还是将个体船舶所有人和船舶航运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主体,在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侵权纠纷中的诉讼主体确定同样存在许多的法律困惑。由于船员的聘用、航行设备的配置以及与船舶航行安全相关的有关事务实际上均由个体船舶所有人具体实施,所以船舶碰撞、触损等侵权事故的直接过错均在个体船舶所有人,但事故船舶的经营人登记在船舶航运公司名下,并且船舶航运公司对船舶安全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将船舶航运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主体呢?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2)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律责任承担是指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因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导致第3人损害以后,个体船舶所有人与船舶航运公司之间对第3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责任人因过失导致其他人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实务中,一些个体船舶所有人所有的船舶虽然将船舶运输公司登记为船舶经营人,但是船舶的实际经营行为仍由个体船舶所有人具体实施。若个体船舶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因违约或侵权行为导致第3人受损,个体船舶所有人与航运公司之间应该按过失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应该对第3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对这一问题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做法,这给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带来不利的影响。

(3)债务的担保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公司所有的财产均为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在以投资形式进行的船舶企业化经营中,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为船舶航运公司,那么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船舶是否应该成为登记在其名下的任何一艘船舶在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的担保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果是肯定的。船舶所有人在形式上虽然登记为船舶航运公司,但船舶实际由个体船舶所有人具体经营,如果因登记在同一船舶航运公司名下的其他个体船舶产生的债务导致自己的船舶被法院扣押、拍卖,个体船舶所有人在情感上肯定难以接受,进而可能采取相应的行为妨碍法院保全措施的实施,其结果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一些船舶航运公司恶意以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船舶作为贷款抵押担保,导致被抵押的船舶被法院扣押、拍卖,对个体船舶所有人造成非常大的损害。这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不仅增加法院的工作难度,也对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4 对策建议

4.1 完善经营管理

只有规范化的科学管理机制才能从源头上保证船舶企业化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对于船舶企业化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予以解决。

首先,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前文述及,实务中不管是以投资形式、光船租赁形式还是以管船形式进行船舶企业化经营,绝大多数船舶航运公司并没有履行经营人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是在签订协议、完成登记手续后,仍将船舶交付给个体运输户实际经营。船舶航运公司和个体船舶所有人在形式上执行国家有关船舶企业化管理的规定,但实际从事的是国家严令禁止的船舶“挂靠”经营行为。海事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不仅应对船舶企业化经营的准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还应对船舶的具体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对于恶意规避法律法规的船舶航运公司和个体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严厉处罚,改变目前“重审批、轻管理”的非正常情况。

其次,加大对船舶航运公司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审查力度,坚决禁止不具备经营能力或者无能力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航运公司从事船舶企业化经营活动。实务中,有部分船舶航运公司的注册资产是借助有关规定通过船舶投资等形式取得的,船舶航运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非常有限,甚至有些是“空壳”公司。一旦个体运输船舶发生债务,这些公司或是无力承担,或是故意逃避,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近年来,虽然国家在船舶航运公司的运力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一定的要求,但对于船舶航运公司自身的资产状况和经营能力并没有明确规定。当登记在船舶航运公司名下的个体运输船舶造成第3人损害时,船舶航运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再次,明确安全责任的内涵,促使船舶航运公司和个体船舶所有人重视船舶航运安全,避免航行责任事故的发生。船舶的安全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船舶自身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二是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对第3人生命财产应该承担的安全义务。一般而言,专业的船舶航运公司拥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相对个体船舶所有人而言,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如果船舶航运公司全面、认真地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就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船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4.2 明确法律责任

国外法学理论通常根据两个标准确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运输工具的运行具有具体的、现实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运输工具的运行中获得利益,包括间接利益以及基于心理感情因素发生的利益等。国内法学理论从危险责任的“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思想出发,分析让特定物品或者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承担危险责任的理由:(1)特定企业、物品或者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危险来源;(2)在某种程度上只有其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能够控制这些危险;(3)获得利益者应负担责任是正义要求;(4)因危险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该由商品服务的价格机能及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从上述理论可以看出,运输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导致第3人损害时,个体船舶所有人和船舶航运公司都应作为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体,对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的第3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船舶航运公司因规避规定的经营方式而将船舶运输的风险引入社会,且通过合法的措施能够控制风险。船舶航运公司作为具有专业航运技能的运输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船舶企业化的规定,加强对运输船舶运营安全的管理,避免因自身对运输船舶营运安全管理的疏忽或懈怠而造成的经营风险危害社会。运输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与船舶航运公司怠于船舶的运营安全管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船舶航运公司从船舶的运营中获取利润,理应承担责任。虽然这种利润是以收取管理费的形式获得的,但并不能因此限制其应该承担的对外赔偿责任。只有施行严格的赔偿责任标准,才能促使航运公司依法办事,加强对登记在其名下的个体运输船舶的安全教育和规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事故和其他违法行为。再次,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以船舶航运公司的名义进行实际经营时,相对于第3人,船舶航运公司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为侵权责任,二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产生多是疏于船舶安全管理所致,而船舶的安全管理应该由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和船舶航运公司共同承担,对于因安全管理的缺失导致的第3人损害,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和船舶航运公司应该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是基于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产生的。依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该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船舶的实际经营活动由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实施的情况下,不能免除作为登记经营人的船舶航运公司对经营行为全程所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4.3 防范船舶物权风险

实行船舶企业化经营的目的在于提高个体船舶所有人的市场生存能力,而个体船舶所有人的市场生存能力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能够灵活掌握市场行情,熟练驾驭市场规律。对于绝大多数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而言,其所有的船舶是否存在风险,不仅关系其家庭幸福,也影响到社会稳定。所以,有效规范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企业化经营过程中的船舶物权风险,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首先,不断增强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对船舶企业化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的认识。这种认识主要包括3个方面:(1)在船舶企业化经营中可能出现的收益风险,例如在船舶的经营活动由船舶航运公司负责的情况下,个人收益的得失等;(2)对于因船舶航运公司的债务问题导致其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船舶被法院依法扣押、拍卖的风险有充分的思想准备;(3)参与船舶航运公司的决策,对公司的船舶物权变动实行有效监督,防止其船舶被恶意设置抵押。

其次,不断强化各级行业主管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严格船舶登记制度,避免因管理上的松懈或者疏忽导致船舶物权纠纷的发生。现阶段有相当部分个体船舶所有人的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亟待提高。面对眼前的利益,他们往往有较强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并因此忽略利益背后存在的各种风险。所以,各级行业主管机关应该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经营权登记、船舶租赁登记以及运输资质审查许可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提高服务意识,通过严格的行政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船舶物权登记中出现的可能危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

4.工程公司经营责任书 篇四

2012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积极性,确保公司下达经营目标的实现,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公司(甲方)与 ******(乙方)签订2012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目标经营期限: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二、考核方法:

实行百分制;其中:经济指标占80%、目标期基础管理占10%、目标期党建、精神文明占10%。

三、乙方目标期内主要经济指标(80分)

1、粮油收购任务万公斤。其中:小麦收购任务万公斤、玉米收购任务万公斤、其他粮油收购任务万公斤。

2、签订订单小麦万亩;履约率90%以上。

3、当年预购定金回收率100%。

4、本核定的费用指标万元,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四、乙方目标期内主要工作任务(10分)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购销政策,文明经商,诚实守

信,严格执行甲方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决议,确保乙方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2、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制度,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学习教育和安全工作检查,并有记录和整改措施。确保目标期内不得发生火、汛、盗、电等违规操作(包括药品和储粮)等安全事故。杜绝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对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

3、认真按照“储量技术规范”和有关仓储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积极开展仓储“规范化管理”建设工作,做到工作规范化、日常化、程序化,并有工作计划,有定期自查记录,有整改措施。努力降低保管费用,确保储粮安全。

4、订单工作: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订单到户,订单面积占区域播种面积95%以上,履约率90以上。

5、制定年、季度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全员粮油形势与政策、职业道德、职业素质、职业技能和规章制度等培训、学习和教育,强化员工队伍建设,以党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培育企业文化,全年无违法乱纪案件。

三、党建、工会工作(10分),按与集团公司签订的责任书和本地党组织相应的考核细则考核

1、按照年初确定的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由甲方组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乙方进行全面考核。

2、甲方对乙方考核与考核期内不定期考核、综合评价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

3、本《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经营管理综合考核、分量化考核分在80%以下(不含80分)、或完成经营目标未达到70%、或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得分在90分以下(不含90分)、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乙方负责人自动辞职。

4、乙方完成确定的目标任务,甲方奖励乙方经营者基础奖金额为万元,对超出部分或未完成部分按2%予以奖罚。(以5000吨为基准数,奖金25000元;5000吨至10000吨,每吨奖励1元;10000吨以上每吨奖励2元),实现目标任务未达到60%的不予兑现奖金。

5、本目标管理责任书由于政策变动、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时,允许变更和解除。

6、本目标责任书实施办法,最终以集团公司年终考核结果为准。

甲方:*********分公司

负责人:

乙方:*********分公司

负责人:

5.经营目标责任协议(集团公司) 篇五

甲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管理经营方):(以下简称乙方)为积极调动与发挥双方优势,促进有序、规范、高效经营,确保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甲方授权乙方经营管理甲方下属公司。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企业经营责任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本协议一经签字即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目的在完善集团总部领导下各厂/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制的经营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在充分调动各厂/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积极性的同时,建立集团总部对各厂/子公司的经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加强集团公司对各厂/子公司的有效监控,同时推行目标责任体系,用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替代粗线条的考评,将有力地推动锦胜集团管理手段和经营风格的持续改进,增强锦胜集团管理层的抗风险意识和能力。

二、经甲方管理层同意,甲方聘任乙方负责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职务为。

三、乙方在遵照甲方宏观管理运作的前提下,在依法守约日常经营管理的基础上,保证上缴净利润给甲方。

四、授权管理期限自2010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在合同第一年期满一个月前,乙方应接受甲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管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双方或授权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由甲方对乙方经营管理状况、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续第二年期限及制订第二年经营指标,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依此类推,每年指标按本协议第五条执行。

五、主要经营责任指标:

经营责任指标由甲方根据乙方所经营管理的厂/公司现状及市场行情制订,指标如下:

(一)销售指标及达标标准。

1、乙方应当完成平均每月销售额(折扣后)港币万元,每年度销售额为港币万元,净利润率不低于%,保证实现每月净利润总额港币万元,保证实现年净利润总额港币万元。

2、乙方经营管理的厂每月向甲方缴纳其应承担公摊费用港币为元,作为乙方的费用支出。

3、乙方经营管理的厂每月按销售额的向甲方缴纳公共关系维护费用(以人民币结算),作为乙方的费用支出。甲方需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

4、以上港币折扣人民币的汇率为银行第四季度平均汇率。

(二)、货款回收。货款回收率需达到(货款回收率指的是在合同年度内产生,且收款期限在合同年度内已收回货款与合同年度内货款总额的比例),1、货款月结到期后,准许给予客户一定宽限期,在此期间乙方应主动组织催款,超过半年以上未收回的作为坏账处理,计入乙方的当期损益。

2、对于宽限期过后符合停单条件而乙方继续批准接单发货造成货款损失,除已经追回的货款外,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甲方追讨货款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经营管理的实体承担。

3、上述宽限期为天。

4、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内货款回收率不达标,按照甲方制订的相关制度处理。以上经营指标适用于第一合同年度,以后次年度根据第一合同年或前一年度经营

状况及市场行情参照上述指标由双方确定,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也相应自动解除。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应为乙方管理经营尽到如下义务:

(1)、甲方必须为乙方经营活动提供必要资金、设备、人员、后勤等支持和保障。

2、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好资产,监督

乙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并提出改进意见。

3、甲方有权在乙方生产经营活动出现失控或重大失误而乙方又无有效解决方法

时,修订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决定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4、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月未完成相关业绩指标,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

警告;在四个月内完不成上交利润指标总额的30%,或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或连续两个月亏损的,甲方检查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在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因乙方管理失误,出现重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等),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乙方经营管理的厂/公司的财务人员及行政人事部人员由甲方委派,对甲方负责、汇报工作。

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业绩进行定期的审计和考核。

8、因市场及经营管理需要,甲方有权调配授权经营管理公司的所有资源,但应

提前告知乙方,对于因调配资源而影响乙方经营管理公司/厂收益,继而影响乙方完成考核目标的,甲方可与乙方协商解决。

9、按本协议实施奖罚。

(二)、乙方:

1、乙方是企业在授权管理期内的负责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负有全面

责任,按照约定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保证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乙方不得在离职前利用自己的权限对厂/公司的人员及相关设施进行大规模变动,影响

公司/厂正常生产和经营。

2、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

内,乙方有权建立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照章纳税,完成协议规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

3、乙方应在双方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可测量的、可实现的、有时间性的目标实施详细计划,在获得甲方批准后以此作为对乙方进行绩效考评、监督和控制的依据。以后续签的,则在合同年届满前三个月提供给甲方。

4、乙方必须保障经营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得使经营资产遭受损失;经营期间,应对甲方全部设备(含厂房)进行保养和投保,如有恶意损坏应负责修复,若有丢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经营管理期间,不得动用经营管理公司的资产、资金作任何投资、借款、担

保或“体外”经营活动;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借(贷)款等重大商务活动。

6、乙方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按甲方要求报送(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文

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年度和月度的经营计划及工作计划;(2)年度、月度等各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3)年度和月度的资金预算和财务会计报表;(4)年度销售政策及实施情况的跟踪报告。(5)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6)考核当月未完成业绩指标,乙方必须向甲方解释未完成的原因,并拿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注:月报表每月十二日之前应向甲方提交上月财务报表等资料。

7、保障授权经营管理公司资金良性循环,维护授权经营管理公司良好形象和信

誉,保障授权经营管理公司资产安全和长远健康发展。

8、乙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与甲方其他下属公司及分厂形成良性竞争。乙方

如果利用甲方下属其他公司及分厂的资源恶意打压、挤占其市场空间的,一旦被甲方认定为恶意竞争,应接受甲方的处罚。

9、经营管理公司的所有回笼款项,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10、管理经营期间,有关财务方面应严格按公司财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11、乙方享有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指挥权;享有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任用和辞退建议权以及中层和普通员工的任用和辞退决定权(财务及行政人事部负责人除外);拥有中层及以下全体员工的考评指标体系设计,考评方式和分配方案决定权,但是方案必须提交甲方核准后方可实施;拥有对公司公共分摊费用的异议权,但是在获得合理解释后必须承担相应分摊份额。因正常经营活动乙方需享有的对外交易、资产处置及其他权限以甲方制订的相关制度为依据。

12、经营管理期内货款处理

在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内,对月结到期的客户,乙方可给予一定宽限期15天,宽限期内乙方应督促客户尽快还款,宽限期内仍未回收的货款,甲方可以给予乙方 10天的追加宽限期,在此期间,乙方可以采用诉讼等方式回收货款,费用由乙方所经营

管理的实体承担,追加期过后,乙方仍有未能收回的货款,需在1 周内全部移交甲方处理,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因回收货款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由乙方经营管理的公司/厂承担,超过半年未成功收回的货款计入乙方的损益中,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13、离职前后的货款处理

乙方在提交离职申请之日起或本协议届满前三个月不能进行重大的交易活动,或利用职权促成交易的成交,得到甲方明确授权且有利于甲方的活动除外。乙方在提交离职申请之日起25日内对所经营管理公司/厂的未回收货款要积极催收,经催收而未收回货款乙方需在1周内全部移交给甲方处理。甲方因处理货款而支出的费用由乙方经营管理的公司/厂承担,在乙方离职时,甲方经积极催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手段)仍未收回的货款,视货款情况而定,甲方可将其列入呆账或坏账,计入乙方经营管理的损益中。

15、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不得利用自己职权或公司资源,为自己或亲戚、朋友谋

取利益,也不得把属于甲方的资源透露给甲方的竞争对手,否则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

16、乙方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也不得利用已掌握的属于甲方的资源损害甲方的利益。

七、劳动报酬与得益分配方式

1、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乙方的工资。

1.1、乙方工资按乙方经营管理公司的年度港币利润额的支付,由甲方每月

预付部分工资。甲方每月预付税前工资为港币/人民币万元(以公司管理账户为依据)。

1.2、乙方如能完成甲方所制订的年度利润额指标,甲方在第二年度10月份之前一次发放余下工资,如乙方不能完成指标,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余下工资,已支付给乙方的,甲方不予追讨,甲方有权对乙方职务进行变动。

1.3、乙方的每月职务津贴为港币/人民币元,包含在甲方预支付的工资中,不另行发放。

1.4、乙方领取的工资如以人民币结算的,港币折算成人民币的汇率为。

2、乙方每月享有职务应酬款为港币/人民币元,汽车津贴为港币/人民币元,乙方需提供相应的发票。如乙方职务出现变动,则乙方享有的职务应酬款及汽车津贴相应取消,除甲乙双方另有协商外。

3、乙方商业人寿、商业保险、公积金及个人薪俸税已包含在甲方支付的工资中,甲方代为扣缴。

八、劳动关系的终止及管理经营期届满或协议解除/中止后的产权交接与清算

1、在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及本协议立即自动终止:

(1)因健康因素已有连续两个月无法充分履行其服务或在十二个月内已累计达

七十五个工作日未能实质履行其职责;

(2)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且经警告后仍不悔改;

(3)乙方在履行职责时因其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损害或损失;

(4)乙方未能完成甲方对乙方下达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盈利指标、工作指标、业务指标和其他指标)的%以上;

(5)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

(6)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的;

(7)其他符合香港法律规定解除条件的。

2、如乙方提出终止合同,则该年度之年效益工资和利润分红则不予计算或发放。

3、乙方辞职需提前三个月向公司书面申请,在此申请期内,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以更好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保持工作的持续性和正常运转。如乙方违反此约定的,视为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规定,应当按照年收入3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管理经营期届满或协议解除/中止后十五日内,甲方对乙方经营期间的一切来往账目进行清算,清算结果有出入的,乙方需做出合理解释,乙方没有合理解释而清算结果出入较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报告的真实性,组织财务人员进行清产核资;乙方在管理经营期届满或协议解除前十五日内移交全部在管理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对于坏账,甲方有权从风险预防金中按比例扣除。

6、乙方在管理经营期届满或协议解除/中止后,应立即将授权管理前的厂房、设备等甲方的资产交还给甲方(因得到甲方授权正常变动的设备除外),厂房、设备等应保证能正常使用。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无法定理由及依本协议理由提出解约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应按乙方年收入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预、无理干扰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相应调整当年上交利润或延长管理经营期限。

3、乙方违法、违规、或未按合同约定上交净利润额,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4、乙方管理经营期间,给甲方造成损害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十、附则

1、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变更或解除。

2、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照香港法律处理。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明复印件。乙方有责任对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性负责。

2、职位说明书、工作目标等。

3、公司奖惩制度、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辞职辞退管理办法、试用期管理办法等公司规章制度。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约日期:二〇一〇年月

签约地点:

6.工程公司经营责任书 篇六

南宁振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振宁公司)始建于1997年6月,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10号。1997年6月南宁市委、南宁市政府为了转变政府职能,撤消南宁市轻工总会、市纺织总会、市化学医药工业局、市工业投资经营公司等4家单位组建而成,是南宁市第一家国有资产管理的公司,直属南宁市人民政府和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注册资本18亿元。

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投资参股、产权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租赁业务、国内贸易和咨询服务等。

目前,公司设党委、纪委,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总部职能部门有: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部、资产监管部、经济运行部、政治部、纪检室、监事会办公室。职工人数51人,其中:在职40人,退休11人。公司现有总资产20.93亿元,拥有全资子公司五户:南宁振宁工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振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振宁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南宁锦虹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子公司四户:南宁振宁西南薄板钢管有限公司、南宁金浪浆业有限公司、南宁美恒安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美时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企业一户:南宁市自行车总厂。2009年完成工业总产值12.21亿元,同比增长7.6%;完成销售收入15.88亿元,同比增长25.8;实现利润1055万元,同比增长2.4%;实现利税6626万元,同比增长6.2%;安全生产实现无死亡和重特大安全事故。

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1997年12月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南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专门从事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对市政府、市国资委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公司成立至今,市政府、市国资委先后进行过八次授权,公司现管理有南宁银河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民族影业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蔬菜公司等38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目前公司授权经营的企业总资产10.8亿元,国有资产净值1.02亿元。公司本部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财务审计部、企业管理部、资产经营部、物业管理部7个职能部门,现有管理人员30人。公司成立十多年来,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市国资委的领导下,积极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取得良好的成绩,先后推动和指导企业完成改制15家,操作企业破产、注销工商登记、兼并重组、歇业晒壳等6家,安置职工4694人。在国企改革改制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一企一策”的原则,精心制定企业改革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办事,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使得所有改制企业都获得了新发展,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得到妥善安置,有序退出市场,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工作部署,南宁沛宁公司将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打造为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困难企业退出、资产运营和盘活等多项功能的企业改革平台。

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是南宁市委、市政府为推动南宁产业经济的发展,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融资能力而组建成立的产业投融资平台,直属南宁市人民政府领导,并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责任。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将南宁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的要求,推动南宁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培育南宁市重点产业,形成产业链,开发和盘活工业土地,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重点产业发展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实现做大做强。

公司职能

产业投资公司主要职能是对市政府重点推进的产业项目,通过依法取得产业用地并进行前期的开发和整理,按南宁市招商引资的要求进行项目土地的转让;负责通过对南宁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企业存量土地资产;负责对部分产业类国有股权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统筹运营;负责对南宁市重点产业进行战略投资;负责对拟上市公司和高新技术项目进行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

主营业务

产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实收资本2亿1千万元。经营范围:资产整合收购,土地整理,产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处置,国有资产运营,对土地、农业、商业、交通、房

地产、基础设施的项目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房屋出租,对市场的开发、管理、投资,场地出租及管理,地上停车场停车服务,代理发布制作国内各类广告(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公司主营业务为:

1、对市政府重点推进的产业项目,通过依法取得产业用地并进行前提的开发和整理(征地拆迁委托土地所在的城区负责),按我市招商引资的要求进行项目土地的转让。

2、负责通过对我市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企业存量土地资产。

3、负责对部分产业类国有股权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统筹运营。

4、负责对南宁市重点产业进行战略投资,以参股为主,控股为辅。投资重点是我市需要发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对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点行业。

5、负责对拟上市公司和高新技术项目进行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投资的项目在相对成熟或上市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实现资本的增值。

公司发展目标

7.晋商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篇七

关键词:晋商,经营理念,社会责任

中国的商人吸取了儒、法、兵、道、释诸家文化的影响, 形成了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货殖文化。而这一文化在明清时期晋商的身上更集中更典型地体现出来, 特别是在社会责任方面, 反映了传统文化对商人经营理念的价值导向。

在晋商的发展过程中, 其对社会责任的履行集中体现在与国家命运与共的家国一体观和回报社会的舍利取义的价值观。

一、家国一体观

在中国商人经营理念中首先应突出的一条是爱国, 这是大节问题, 是商人安身立命的第一要义。

(一) 捐输助饷

捐输助饷。晋商的急公好义, 为了报效朝廷, 在历次的平叛和防务等活动中, 他们都踊跃捐输, 如乾隆二十四年 (1759年) , 伊犁屯田, 山西盐商等捐输银20万两, 以备屯饷;乾隆三十八年 (1773) 为佐四川的金川防务, 太原等府州绅士孟赢等人共筹本钱110万两, 并由郭继传等率伙商赴川办军需物资;乾隆五十七年 (1792年) , 后藏用兵, 山西盐商等捐输银50万两;嘉庆年间川楚用兵, 山西盐商等捐输银100万两。

“张氏, 讳英, 字灿如, 号韬庵, 别号朴叟, ……乾隆戊辰输入白镪千, 助金川军役;乙酉大吏檄缮邑治城, 复输千金助工役;癸巳复输金万有二千, 助金川饷;嘉庆庚申以剿秦、蜀诸省逆匪, 复输二万金以理军资。承理河东鹾业凡十余年, 征课额引, 岁如期纳无误, 督鹾大使俱优奖以示劝。” (《诰封中宪大夫布政司理问显考韬奋府君行述》, 《定阳张氏族谱》。)

盐商程凤南, “业盐两淮, 出囊中资, 捐饷增课助军需。淮安饥, 施粥助账。拯治甚众, 官给好义可风额, 给九品顶带, 以示奖。” (光绪《太谷县志》卷5, 人物、义行。)

太平天国战争时期 (1851~1864) , 票号商的捐输活动最为活跃。从咸丰二年 (1852) 二月起至咸丰三年 (1853) 正月一年间, “各省督抚将军及所属文武官共捐银1290553两, 绅商士民捐输银4247916两”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 上册, 商务印书馆, 1936年, 第9页。) , 在这些捐款中, 山西一省的捐输名列榜首, 400多万两的绅商士民捐银之中, 山西计共捐银一百五十九万九千三百余两, 将近160万两, 占当年商民捐输的37%。 (《军机处录副》, 《管理户部事务祁隽藻为遵旨报上捐输情形的奏折》, 咸丰3年正月26日。)

之后, 朝廷因“库藏支绌”, 又以“山西较之各省尚称富裕”, 山西商人“急公好义”之名, 要求山西商人再行捐输。如当时官吏的奏折称, “军需浩繁, 库藏希已告匮, 是目下最急最重之事, 莫大于筹备军饷。虽然各省举行捐输, 为数无多, 无济于事。……因见本年春夏之际, 京城商民大半息业返里, 晋省之民携回重资岂止数千万两。县志京师劝捐寥寥, 即由资财聚于晋省之故。……是以奴才等公同商酌, 将详切情形, 函知晋抚哈芬, 漏拟七八两月之间, 该省必可劝捐数百万两, 以资补助。” (《军机处录副》《刑部左侍郎、署吏部右侍郎罗惇衍为召募津门十三人而助军威的奏折》咸丰3年10月初3日。) 咸丰三年 (1853) 正月以后, 清政府以铸炮、助饷等名目向商贾勒捐。同年十月下旬, 日升昌、天成亨等13家票号捐银6000多两。 (《东华录》, 卷19, 中华书局, 1980年, 第6页。) 咸丰六年 (1856) 又捐输白银201万两, 几年中, 晋省前后捐输, 已至五六次, 数逾千万。 ( (清) 徐继畲《松翕先生全集》文集卷3, 《复阳曲三绅士书》)

当时, 许多商人还为了取得职衔而积极捐输。如咸丰三年 (1853) 六月二十六日《山西巡抚哈芬为绅民捐输恳请资励奏折清单》称:“平遥县李箴视由同知职衔捐银四千两, 拟请议叙知府职衔”;同年七月初八日《山西巡抚哈芬为河东商人捐输恳请鼓励的奏折》中, 有“平遥县光禄寺署正职衔李箴言捐银二千八百两, 拟请议叙员外郎职衔”, 还有李家李兰溪捐银1400两, 拟请议叙光禄寺署正职衔并加一级的记录, 李家李兰泽捐银1800两, 拟请议叙通判衔。李箴视是平遥日升昌票号的财东, 李箴言是他的弟弟, 李兰泽、李兰溪则是本家兄弟, 一年内仅日升昌东家的捐输银就达到了1万两现银的规模。

清政府因内忧外患, 国库空虚, 在号召各地商民捐输还不足以解决问题时, 一些官员还想到向晋商借款, 以暂时解决朝廷的燃眉之急。如两广总督张之洞曾上奏:“臣闻山西富商, 在京师开设账行, 数十年于兹, 乃于来来春间, 因湖北江南贼匪不靖, 忽尔歇业西去, 收回恐银不下数千万两, ……若蒙皇上明颁谕旨, 饬令本省大吏, 详察殷实之家, 恺切晓谕, 暂时与之挪借, 以助国用”。 (《军机处录副》《左副都御夫周祖培为设法筹储经费以济国用的奏折》, 咸丰3年6月初5日。)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 晋商不断为政府垫付各类开支, 如同治时, 左宗棠用兵新疆, 山西票号先后借饷银863万两。1890年百川通为两广垫汇海军经费5万两, (《两广总督张子洞为汇解海军备用银款的奏折》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军录》洋务运动, 海军类, 卷号528。) 等等。

(二) 为国杀敌

天下兴亡, 匹夫有责, 商人的命运和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在国家不靖之时, 商人常常直接参与国家的军事行动, 为保家卫国, 不惜牺牲生命。晋商这方面的事迹在史书中也屡见不鲜。如嘉靖年间, 巡盐御史莫如是为抵抗倭寇, 选取山西、陕西盐商家属善射骁勇者五百名商兵, ……以备城守。 ( (明) 郑晓:《郑端简公奏议》,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5年影印本。) 明嘉靖三十三年 (1554年) , 山陕盐商为反抗日本海盗入侵, 曾选骁勇善射者五百名作为商兵, 协助防守扬州。隆庆元年 (1567年) , 江苏松江倭寇压境, 山陕诸商曾“协力御之”。

顺治二年 (1645年) 闺六月, 苏州城上有山西客商善射者二三十人, 一面发矢射之, 一面缒人下城杀去, 伤被数人方退。 (叶绍袁《崇祯纪闻录》卷5, 转引自韩大成《明代社会经济初探》, 人民出版社, 1986年, 第203页。)

(三) 力争主权

清后期, 英国福公司通过腐败无能的清政府获得了山西盂县、潞安、泽州、平定、平阳五处煤铁采矿权, 光绪三十一年 (1905年) , 山西商人积极参加了山西人民的争回矿权运动, 特别是山西祁县富商渠本翘及各票号纷纷解囊, 集资150万两, 从英商手中赎回山西煤权, 保护了山西煤矿资源。

时人严慎修言:“余尝闻友人言, 当晋人购矿于福公司时, 约定赎款二百七十五万两, 其时库款无余, 所依赖者全属票商。交款之日, 福公司暗托与有往来银行, 收集在外之款, 以困票庄, 而票庄当日不动声色, 不爽时刻, 纯然以彼外国银行所周转之票相交付, 于此, 外商固惊讶不置, 而晋商金融界活动之力若何, 亦可以睹矣。” (《晋商盛衰记》, 转自陈其田《山西票庄考略》, 华世出版社, 1937年, 第6章。)

1919年, 山西掀起抵制洋货运动, 山西商界先后成立了“山西商人自强会”、“太原商界抗日救国会”、“山西商界抗日救国会”, 抵制日货, 倡用国货。这些事例都体现了晋商经商不忘报国的价值观。

二、舍利取义

舍利取义、乐善好施、积德行善是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对于德, 孔子多有论述, 他说:“为政以德”、“君子怀德”。也就是说, 为政者当以德性为本。晋商中不乏把积德行善、乐善好施作为他们的经营理念者。他们在经商致富后, 并没有忘记回报社会, 在社会救济、修庙筑路、创办义学等方面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巨大贡献。

(一) 社会救济

晋商的社会救济活动很多, 涉及的范围广泛, 包括赈灾、扶贫、救助等。

在赈灾方面, 光绪三、四年 (1877、1878年) , 岁歉, 清代永济人刘向楠, 输粟数十石, 赈村人, 各给银两使谋生, 赖以全活。 (光绪《永济县志》卷13, 义行。) 明代襄陵人高瓒, 嘉靖初年, 贾游江淮, 值岁大灾, 目击心怆, 而高瓒也病危, 遗言于子说:死无所嘱, 唯出金买粟赈此饥饿, 死而瞑目。明代沁水商人张希鲁, 少商游, 万历丙戌值大祲, 输粟千石, 诏建坊旌之。山西商人“张维口, ……虽操业商贾致富, 誓与兄弟同居不有私蓄。道光丙午岁歉, 捐粟帐饥, 赖以全活者甚众。” (光绪《稷山县志》卷6, 孝义。)

在社会救助和扶贫方面, 也有很多记载。明代有陕西三原人陈海, 贫而坐法, 山西蒲州商人范世逵见之, 怜其旅困, 为之出资赎。未几, 陈海窃范氏重资亡去, 人皆责之, 范氏说:此人吾与之恩厚, 偶利迷, 尔稍后, 当自来, 已而, 果然。

明代山西马邑商人覃表用“好义喜施, 里中称为善人”。清人张佩“建桥修路输金赈贫。又设义冢二所, 以待村中之贫而无葬地者。” (嘉庆《灵石县志》卷9, 行善。)

清人荆百达, 山西孙家庄人。幼好读书, 以家贫贸易河南。因始不染市井气习, 年迈归里, 修理祠堂, 教训子弟。亲族糊口不给者, 尽力周恤。乡里称赞。 (光绪《续猗氏县志》卷上。)

在其他社会公益方面, 晋商也有很多事迹可陈, 如清人甄建, 商贩为业。尝由高平曲肆归里道经府城, 拾票钱三百余纸。密访知为邱村郭某所遗, 亲至其家还之, 时嘉庆乙丑 (1805年) 冬也。 (光绪《潞城县志》卷4, 忠义孝悌录。) 清人段春风, 字子和。为人谨厚, 早岁贸易河南, 得秘术医畜, 全活无算。或谢以礼, 弗受。远近以活人术匾其门。 (光绪《稷山县志》卷1, 艺术。)

吉立栋, 字建堂, 靳城里人, 曾服贾广陵。心念其母, 乃迎养旅邸, 重义气, 乐施予, 邑令以心端行淑旌之, 旧志称其重义轻利。 (乾隆《新修曲沃县志》卷, 31, 人物。)

马学良, 农家子, 少孤贫, 贸易西秦。忽念朝夕离母, 即弃归。及母殁, 庐墓三年, 不入寝室。每出必禀命墓左, 不异生时。乙丑岁饥, 以八十余金济贫困。汾水夏涨, 有溺死者, 人皆畏避, 马学良独买棺收葬, 其孝义皆人所难能者。 (光绪《稷山县志》卷6, 孝义。)

(二) 修庙筑路

晋商致富荣归故里之后, 在当地的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方面作出了很多贡献, 诸如修路筑桥、建庙修庙等, 方便了当地 (下转第59页) (上接第56页) 人的生产生活。

如清人“张捷三, 山西白驹村人, 业商。管理村事, 主张公道, 出私款补修南头坡路。俾便利车马”。 (民国《翼城县志》卷29, 孝义。) 灵石县张佩, 贸易直隶, 闻母失明, 弃商归养。以经商所获之利, 建桥修路, 输金赈贫。稷山县刘世英, 业贾致富, 凡修桥、筑路、浚沟洫, 皆独任其劳。“孙士杰, 字俊臣, 赋性好施, 贸易京都, 修桥路以济人行”。 (光绪《稷山县志》卷6, 孝义。)

乔廷楹, “至修桥补路犹其小焉者, 耳如北平关帝庙城南北关音堂重修募化, 公之力多”。 (民国《重修安泽县志》卷11, 人物。)

清人阎天杰, 兴教坊庠生, 捐守御所, 乐施好义。出应盐务, 运发陕西长安、华阴两县。商事五年之间, 盈利数万。旋辞商, 归家。昌修庙宇, 周济贫乏, 每于岁暮, 设饭施衣。终身不倦。 (光绪《续猗氏县志》卷上。)

盂县人张炽昌, “贸易关东, 平生性气慷慨, 曾出资建迎辉门外关帝庙。”

“从九, 管耐思, 字德容。中年丧偶, 不再娶。尝贸易宁夏。有同游者失其资斧不能归。管倾囊助之, 不责其偿。居郭外别墅, 博览古籍, 修族谱、造家庙, 以奉木主俾昭穆不紊, 闾里颂之”。 (光绪《稷山县志》卷6, 孝义。)

另外, 很多大型公共工程的兴修, 诸如水利建设, 也都有商人的身影。乾隆二十六年 (1761年) , 前盐院萨春上奏说, “仍照历年奏案商修姚暹渠, 民挑涑水河成例, 将姚暹渠仍归商办以省民力。” (光绪《解州志》卷16, 艺文。) 可见商修水利几乎成为当时社会上的成例。

(三) 创办义学

各地的学堂、私塾是百姓最为关注的事情, 事关子女的教育甚或是未来前途。晋商在外致富后, 往往回乡设立义学, 供贫寒子弟读书, 对提高当地百姓素质, 培养子弟人才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如清代永济人刘向楠, 于村中设义学, 效果非常好, 贫族子弟后多有成就。 (光绪《永济县志》卷13, 义行。) 韩杰, 字汉卿, 例贡, 鸿胪寺序班, 业贾游吴越, 胸次洒落绰有风致, 宗族贫者建义宅以处之, 生养死葬悉瞻焉。戚友称乏, 多方帐助, 捐金修学为诸生倡。生平所绩, 以仗义散尽。 (民国《新绛县志》卷5, 孝义传。)

秦奎炎, 山西上阳村人。少壮业商, 而喜读小学。尝于村东购麻古, 废寺创立书院名曰:“归儒”, 并延请山西芮城知名文士薛仁斋先生主讲。 (光绪《永济县志》卷13, 义行。)

任士宏, 字永兴, 永济人。贾于绛。铢积得千金。临终嘱其子, 有善举当以相助。后值绛城重建书院, 即出此金, 倡捐大工始基, 士林至今赖之。 (光绪《直隶绛州志》卷12, 寓贤。)

上述晋商之恩厚待人、好义喜施、赈济灾荒、修建寺庙、筑路修桥、创办义学等积德行善之举, 乃是晋商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

三、小结

8.工程公司经营责任书 篇八

公司自组建以来,始终秉承“用睿智的心灵寻找发展商机;用创新的思维开拓发展空间;用战略的眼光做大做强企业;用儒商的情怀提升企业品味;用科学的理念谋划长远发展”的经营理念,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实施多元化投资,拓展公司发展领域;创新融资工作思路,强化自身造血功能,不断提升资本运营能力。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国有资产托管与经营、旅游产业开发、交通产业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钢铁生产、现代马产业、房地产开发,以及地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出口贸易、担保服务、铁路物流、宾馆酒店等现代服务业。拥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17家,参股公司及二级子公司43家。截止2013年底,公司总资产规模达103.45亿元,净资产规模达73.19亿元。经过近十年的不断发展,公司已经成为伊犁州一家大型的国有独资企业。

近几年公司在支持伊犁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城市美化亮化工程等方面,2013年投入资金5.07亿元,建设了28个市政工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总额达3.04亿元,破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有力地支持了地方小微企业的发展。

特别是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成功发行12亿元企业债券,并于2013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竟价系统成功挂牌,成为伊犁州第一支成功发行的企业债券。按照发债说明书要求,所募债券资金用于州市保障房建设,其中包括:

伊宁市公共租赁房“佳和宜园 ”,总建筑面积198571.83平方米,共3529套,户型有50平方米和6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900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142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48.97%。该项目的建设保障了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相对稳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

新光街廉租住房项目项目,建筑面积33600平方米,672套,户型为5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4704万元,使用募集资金18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8.27%。该项目的实施有效的改善了伊宁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的住房困难为题。

“东苑家园”保障性住房(限价房)项目,总建筑面积94万平方米,户型设置了80平方米、90平方米、105平方米不等的多种规格,共8179套。项目总投资15亿元,使用募集资金520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4.67%。

“中苑家园”保障性住房(限价房)项目,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户型设置了80平方米、90平方米、105平方米不等的多种规格,共7410套。项目总投资15亿元,使用募集资金520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4.67%。

这四个项目的建成不仅有利于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维护社会稳定,还对促进伊犁州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公司还在和相关金融机构合作,谋划发行公司中期票据,实现多种形式的资金融通。

在产业拓展方面,公司坚持“重点打造、突出主业,主辅兼顾”的发展思路,对旗下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进行通盘梳理,抓住重点产业,重点打造,加快发展。

其中:伊犁旅游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14日成立,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该公司购置了客运车辆大小50辆、高端越野车5辆组成旅游车队。同时公司通过对伊犁州各县市旅游资产进行整合重组,现该公司已拥有全资子公司10家。

伊犁国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4日成立,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为适应我州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公司与昭苏县人民政府签订了1.6亿元建设项目,同时可拉动8亿元总投资的代建协议。与此同时,公司还将主动参与政府棚户区改造,为政府推进城市化建设排忧解难。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天通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9425.19万元人民币,专线项目投资1.7亿元。公司于2012年被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确定为伊犁河谷国储棉承储库,也是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指定的三方监管库、交割库。还是商品棉仓储及交易平台。公司于2012年被授予全疆物流“双百企业”称号。公司占地1080亩,专用线一次可容纳3整列火车同时作业,远期运量可达150万吨,可解决就业200—300人,并积极争取建成国家二类口岸。

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昭苏西域马业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1亿元。目前,公司已经培育出13个优良马品种,组建3个育种核心群,拥有110万亩优质草场和16万亩耕地。通过马产业综合开发建设,包括优良品种马的培育养殖、饲草料种植、马术竞技、赛马、马产品加工,逐步形成产业化生产良性循环,实现较好的生态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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