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2024-09-20

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展望(共7篇)

1.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篇一

国有企业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发展趋势展望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号角,也拉开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序幕。众所周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存在着两种改革思路的争论:一种是从宏观体制改革入手,即所谓先按照一定的目标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体制,然后再“开闸放水”;另一种则是从改革微观机制的企业改革入手,即“企业本位论”的思想。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决定》肯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开启了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环节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新航程。毫无疑问,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的国有企业改革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这都清晰地体现在党的方针、政策和历次党中央的决议,以及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国有企业改革也因此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30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不仅使国有小企业转换机制,焕发了勃勃生机与活力,也使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了脱困目标,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使一些大型骨干企业真正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开始担负起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家竞争力的重任,并逐步在国际竞争中崭露头角。国有企业改革成效的取得与最初的改革思路设计密不可分。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30周年之际,抚今追昔,回顾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之路,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展望未来,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回顾

(一)扩权让利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一直采取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任何经营自主权;而统收统支的分配关系又限制了对企业和职工的激励,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发展,最终导致整个国家经济活力不足、甚至停滞不前。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最初的改革思路是要通过“放权让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在这种背景下,四川省率先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利润留成试点。随后,国务院于1979年7月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五个文件,肯定了四川省放权让利的改革经验,并对扩权的主要内容、让利(利润留成)的方式等作出了规定,使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正式踏上了漫漫征途。以扩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改革,虽然从微观层面上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带来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但是只负盈不负亏的“利润留成”在宏观层面上却给国家财政收入计划的完成带来了一定困难。为此,在总结山东等地试行利润(亏损)包干和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经验基础上,1981年10月国务院转发国家经委、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在国家给予企业自主权同时,要求企业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改善。由于实行经济责任制产生的部门、行业各方利益的冲突难以协调,以及政府与企业讨价还价产生极高的交易成本等原因,经济责任制又逐步被利改税政策所取代。1983年和1984年先后进行了两步利改税。与此同时,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改革继续进行,1984年5月10日,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给予企业10项经营自主权。两步利改税进一步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于提高企业积极性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当时的“利改税”并不能保证企业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下进行生产经营,企业的激励机制问题仍然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国有企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依赖和软预算约束问题依然存在,企业仍然无法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与“两权分离”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增加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加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为此就要确定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正确关系,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通过政企职责分开,使政府正确发挥管理经济的职能。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自此,“两权分离”成为了改革的主要原则。在此原则之下,出现了对承包经营制、租赁制、股份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各种形式的探索。

经营承包责任制曾经是探索“两权分离”的主要形式。承包经营责任制推动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然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承包制具有本质性缺陷,仍存在产权关系不清等问题,没有也不可能使企业获得充分的自主经营权,也不可能实现政企分开和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同时它还带来了经营者(承包者)的短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已经形成的体制,加大了改革的难度。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从利润留成、经济责任制、两步利改税到承包责任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使得人们开始认识到,国有企业的改革,不仅要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层面进行,更需要在微观层面上对企业运营机制进行改革。

1992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提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点就是落实企业自主权。转换经营机制,跳出过去改革总是围绕“利润分配”的传统思维,准确地把握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然而,在我国原有体制下实行转换经营机制,又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必须进行许多方面深入而系统的改革。

在改革进行到关键的时刻,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随后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自此,现代企业制度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尽管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后的经济工作会议就提出了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精神,同时1993年《公司法》也已颁布,但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试点才基本完成。以制度创新为特征的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许多深层次的矛盾,改革的步履异常艰难。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国有企业开始按照《公司法》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

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特别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要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要求“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提出“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概念,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在《决定》精神指引下,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开始着力进行规范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积极推进主辅分离、改制重组和主业整体上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

(四)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从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开始至今,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阶段。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国家所有、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改革思想,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新阶段。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要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终于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决定》中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是仍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法律保证。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就和经验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就

三十年来,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扩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等阶段,取得了巨大成就和重大进展。

首先,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股份制和上市公司已经成为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要财产组织形式,并初步构建了比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其次,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取得重要成果。按照“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实施了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分类改革、部分垄断行业改革和国有大型企业的战略重组,使国有经济从某些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同时,向一些关系国家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大企业集中。再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适合国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确立了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从制度上初步解决了所有者缺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等问题。新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国有资本预算制度、有效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成效体现在国有企业数量显著减少的同时,资产规模大幅增加,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显着提高,活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2007年,全国国有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8万亿元,同比增长20.1%;实现利润1.62万亿元,同比增长31.6%;上缴税金1.57万亿元,同比增长21.8%。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 首先,把企业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同时又不断地推进各项专业经济体制,如计划体制、财政体制等的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又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性制度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只能在计划经济体制内进行局部修正和改良,而不可能取得制度上的创新。

其次,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方面,三十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证明,以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微观机制入手,逐步建立市场经济微观主体为基础,推动宏观环境改善和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改革道路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再次,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路径延续了渐进式改革的总体思路,即先易后难、先增量、后存量,先实践试点、后政策推广,先地方试点、后全面铺开,先在计划经济体制内改革分配关系和提供激励、后进行制度创新,先在竞争性领域、后垄断行业等等。这种渐进式路径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最基本的经验。

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展望

今后一个时期(指2020年以前,下同),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改革,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七大”的重要部署继续推向前进,改革重点将是在实行分类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国有大型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深化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最终实现以混合所有制为主要形式的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融合发展。

(一)关于国有大型骨干企业的分类改革

党的“十五大”以后的改革实践证明,对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和国有中小型企业分别设定不同的改革目标并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是完全正确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也是未来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方向,但并不是所有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都能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当前存在而且未来也将保留一定数量的国有独资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严格地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企业,它存在着固有的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很难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未来我国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必须进行分类改革。

对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进行分类改革,关键是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准确而合理的确定国有独资企业的范围。《公司法》中所指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一般应该包括那些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军工企业、战略物资储备企业以及某些自然垄断和重要的基础设施企业、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的公共企业等。除此以外的企业,一般都应在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合理化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关于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改革的总趋势

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将在分类改革基础上,继续减少国有独资企业,特别是减少竞争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对已经实现股权多元化的企业,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实现企业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分散化;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各有关机构的产生机制和权责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规范母子公司关系基础上,进一步做强做大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提高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竞争力;稳步推进集团公司主业整体上市,加快集团存续企业公司制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三)关于深化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改革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需要对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即通过贯彻落实《反垄断法》打破经济垄断;根据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的需要,逐步打破行政垄断;在对自然垄断行业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某些产业链或生产环节,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加强网络垄断环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和改革的手段,逐步解决我国的垄断问题。

(四)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与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近期《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通过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未来国资委可以按照有效履行出资人的要求设立若干个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使这些经营管理公司成为真正的投资主体。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国有资产出资机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被投资企业的三层次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按资本管理原则逐级行使所有权管理,按投资领域和基本功能分类管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要构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国资委在对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时,应采取直接任免公司领导人,决定其薪酬;对公司领导人有业绩要求,进行业绩考评;审批公司的重大经营和财务计划及投资计划等方式进行管理。

此外,在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时,还应考虑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对于一些特大型国有企业可以由国资委直接进行所有权管理;第二,实行政资分开,对分布在竞争领域里的国有资产,其资本回报目标或财务目标是衡量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否有效的关键;第三,对经营管理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对有可能变为战略控制型的经营管理公司,支持其通过1~3年的资产重组完成公司转型,对中长期看也只宜作为股权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公司,明确其只作为股权资本进行运作。

(五)关于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融合发展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今后,我国的国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将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平台,以混合所有制为主要形式进入一个融合发展的新阶段。当前,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正从各自发展开始转向优势互补和统一协调发展。越来越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股份制,特别是上市公司为载体,实现了更高层次上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在新的历史阶段,顺应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融合发展的大趋势,必须继续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打破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股权结构单一和不合理的格局,积极深化国有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整体上市,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

2.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篇二

教育目的是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 是教育理论中的核心问题, 也是直接作用于教育活动的实践问题。“是确定教育任务, 建立教育制度, 选择教育内容, 组织教育过程以及检查和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据”如何正确认识教育目的?如何把正确的教育目的贯彻到实际教育中去?这些都是我们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教育课题。任何教育目的方面的偏差, 都将直接影响到教育实践的成败。那么梳理三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对教育目的的研究, 探寻我国教育目的的未来走向, 以便为我国教育决策提供指向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三十年来教育目的研究的回顾

图1是1978年至2007年底三十年, CNKI数据库中收录的以篇名为字段、以“教育目的”为搜索内容的我国有关研究教育目的的论文数, 从折线图中可以看出, 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 我国学术界对教育目的的研究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但前十五年 (1978-1993年) , 我国学术界对教育目的的研究发展极为缓慢。从1994年开始教育目的的研究受到学术届广泛关注, 相关文章数量直线上升, 这段时期教育目的问题成为教育界和理论界纷纷议论的“热点”。

回顾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教育目的的研究, 可发现其发展大致经历了这样两个阶段:

(一) 尊崇经典理论阶段 (1978-1989年)

教育目的的研究主要是以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和人的全面发展学说为理论基础, 虽然这个时期关于教育目的的研究和讨论很少, 教育界试图以马克思的全面发展学说构建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教育目的。国家对教育的目的定位是:为经济建设服务。因而在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上更多的体现社会的要求, 较少关注个人需求。“由于《凯洛夫》教育学的影响, 长期以来在人们思想上造成一种错觉, 似乎马克思主义的全面发展理论就等于社会主义教育目的”在这段时期由于处于改革开放初期, 教育目的的讨论还是局限于马克思经典理论的视角下。而马克思的教育目的观是“以社会客体的发展需要为指向的”这段时期学术界对马克思教育理论和前苏联教育家的教育理论坚信不疑是主潮流, 只有很少的学者做过反思。此时教育目的研究比较消沉和单调。

(二) 反思与建构阶段: (1990-2007年)

经过改革开放多年的发展, 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得到了快速发展, 教育文化与外界交流更加频繁, 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以及国内教育改革和政治风波的影响, 我国教育界开始反思改革开放初期的教育目的, 并引用了大量西方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系统科学等的理论来分析和论证教育目的, 试图从不同视角建构我国的教育目的, 致使教育目的研究呈现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的形势, 一大批学术论文出现, 教育目的的研究显得很活跃, 从而一直成教育科学界的研究热点。这个时期教育目的研究视角多元, 内容多样, 而且各级各类教育都在试图寻求符合自身的教育目的, 学科教育目的也备受关注。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逐渐由社会客体向人倾向, 提出了关注人的情感、人的幸福、人的自我实现、人的存在等教育目的观。这些特点也反映了我国国民价值观的多元化趋向和人民思想更加开放, 而且日渐与国际趋势融合。但这段时期教育目的研究多样化并不是杂乱无章的, 而是表现出一些秩序和特点:

第一, 教育目的研究从抽象走向具体。在改革开放初期我过教育界和理论界对教育目的的讨论和研究主要是以马克思经典理论为基础, 结合前苏联教育家的教育思想, 并以我国的社会现实为背景探讨的, 教育目的始终是一个抽象而宏大的概念。90年代之后, 随着与西方世界文化思潮的交流与碰撞, 我国教育界和理论界的思维和视野更加开阔, 我国的教育目的研究逐渐具体化了, 如学科教育目的、各级给类教育目的的研究大量的涌现, 各种教育机构提出了适合自己的培养目标。

第二, 教育目的研究从社会向个人倾斜。关于教育目的的讨论一直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社会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 为了好操作, 人们往往把具有不同倾向的教育目的观归为社会本位论和个人本位论之中, 事实上绝对的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是不存在的, 在我国历史上一直有重视教育目的的社会价值取向的传统。但是,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子女教育消费成了每个家庭不小的一笔支出;西方人文主义思潮和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在这样的新的历史条件下, 过去那种主要以社会客体需要为导向的教育价值取向已很难得到受教育个体的认可, 单纯强调适应的教育目的观越来越受到质疑和挑战, 关怀人的主体诉求的文章大量呈现, 如《幸福是教育的终极目的》, 《教育目的是培养健康的人格》, 《教育的终极目的———关注人的生存状态》, 《教育目的选择:从社会化到生命化》, 《超越性的存在———兼论病态适应的教育》等。将教育目的指向个性发展, 自我实现、情感等主体性和个体性的研究层出不穷。

第三, 教育目的的内容多样化。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观最早“是由洛克首次提出, 后由斯宾塞系统化并流传下来, 它对前苏联和我国现行教育目的观产生了很大影响”, 对我国教育目的的内容方面产生了长时间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们对教育目的认识的不断深入, 以及新的社会, 自然等问题的出现, 我们对教育目的的内容有了新的发展和充实, 如环境教育、廉洁教育、生命教育、生活教育、青春期健康教育、情感教育等。无论从个人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角度看, 教育目的的内容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这与改革开放初的内容形成极大反差。

二、构建我国未来社会的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应该是一个历史范畴,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有不同的要求, 有不同的内容, 是一个发展的具体的概念。中华民族与前两次科技革命失之交臂, 如今正赶上了第三次科技革命, 是中华民族崛起的最好时机。这是一场信息革命, 顶尖人才成为了这次科技革命竞争的核心。那么构建一个能够成功指引我们战胜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教育目的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以个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 我们必须肩负起这个关乎民族兴旺的重大使命。

随着近年来世界各国出现的人口爆炸, 环境恶化, 以及自杀等问题, 使得人们在构建未来教育的时候不得不做出新的调整, “为了与其整个使命相适应, 教育应围绕四种基本学习加以安排, 可以说, 这四种学习将是每个人一生中的知识支柱”这四个支柱就是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 我国与国家社会联系更加紧密, 设计一个在信息社会中既符合国家乃至国际社会发展要求而又能满足个体诉求的教育目的, 在个人与社会的要求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是此时我们学术界乃至国家决策者必须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当前学术界认为未来教育目的是以科学与人文相融合为价值取向的, “科学—人文主义使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的教育目的观融合从而为创造信息社会中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提供可能和保证, 正如怀特海指出的‘没有纯粹的技术教育, 也没有纯粹的人文教育, 二者缺一不可’”可见, 未来教育目的研究将走向科学-人文主义价值取向。教育目的研究从“无人”向“有人”的方向发展。中国的教育要完成反奴性和反物化的双重使命。

总之,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里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绩, 教育理论研究也渐趋成熟, 但是我们教育目的研究仍然没有突破性进展, 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 教育目的的理论研究缺乏超越性, 价值取向混乱等。因此在惊叹成就的同时,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面临的挑战。为使教育目的更好地指引我国教育发展,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必须尽快构建一个具有前瞻性的、科学的教育目的体系, 这是教育决策者和教育理论研究者共同承担的重大课题。

摘要:教育目的是教育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是对教育所要造就的人才的总的规划, 其优劣直接影响人才的质量。因此总结三十年来教育目的研究取得的成绩, 探寻教育目的研究的未来走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通过梳理发现科学-人文教育目的将成为未来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改革开放,教育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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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梓良.关于教育目的的理性反思及价值定位[J].教育理论与实践, 1999 (19) .

[4]、陈佑清.教育目的论[M].湖北教育出版社, 1994.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中文科译.教育——财富蕴藏其中[M].教育科学出版社, 1996.

3.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篇三

[关键词]农村职业教育政策 回顾 思考

[作者简介]李光寒(1956- ),男,湖南龙山人,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湖南吉首416000)

[中图分类号]G5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05-0005-03

一、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村职业教育政策的回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党和政府在加快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和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先后在办学形式、财政支持、师资培训、劳动就业等方面制定并实施了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1.办学形式与规模的政策。为了改变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局面,探索农村职业教育发展之路,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确立了农村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发展目标、规模、层次结构和课程目标,奠定了改革开放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模式。1988年的“燎原计划”、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促进了农村职业教育“农科教一体,三教统筹”的综合改革与发展。1992年国务院《关于积极实行农科教结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强调农科教结合,建立以技术培训和成果推广为任务、多形式和多部门结合的农村科技培训和推广体系。

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农村和西部地区的职业教育是今后一段时期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加强农村职业学校与企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的合作,发挥专业优势,实行学校、公司、农户相结合,建立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办成人才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同时,提出了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从制度上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提出了跨区域招生、异地联合办学的思路。

2.完善财力支持体系的政策。为了解决农村教育发展中的经费紧张问题,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198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1990)三个文件,充分调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增加了地方使用教育附加的权利;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教育投入的“两个增长”原则,即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提倡主办单位投入、社会力量捐资办学、国家贷款、勤工俭学和收取学费等多渠道的职业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以法律确认。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中央财政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补助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课程教材开发和多媒体教育资源建设以及骨干和示范职业学校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至此,具有现实意义的农村职业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基本形成。

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支持农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逐步引导建设一批能够资源共享,集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同时,积极探索并启动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评查程序、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8亿元、“十一五”期间共安排40亿元专款用于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建设。2007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决定从当年秋季开学起,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由5%扩大到90%,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1000元提高到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3.师资培养的政策。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农村职业学校师资来源、培训渠道;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有關大专院校要培训职业技术教育师资;1992年国务院《关于积极实行农科教结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又强调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适当技术培训的师资、教材建设,促进各类学校积极探索培养学生留校任教、社会选聘相结合的多渠道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和继续教育的形式。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1983)和《教师法》(1993)在行政法规和法律上提出争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变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偏低的状况,以确保教师的权利。2002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了加强东西部地区、城市与农村学校对口支援的力度,通过培训、挂职以及合作办学的方式改善农村职业学校的师资和办学条件。

4.劳动就业的政策。恰当的劳动就业政策能彰显职业教育的价值,保障职业教育受教育者的合理权利;给予农村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以身份奖励,有利于激发农村人口的职业教育需求。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职业学校毕业生“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制度。后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199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1999)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2000)等文件和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此种制度。

与此对应,农业部的《关于开展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1990)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1991)提出推行“绿色证书”制度,推动了农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把农村人口的就业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1999年修订的《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把农民绿色证书教育写进了相关条款,这是“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在农业从业人员就业方面的具体化,是规范农民就业、促进农民专业化、提高农业科技含量的重要措施。2002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村职业教育政策的贡献与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职业教育政策建设注重政策的稳定性,克服了政策执行的人为性。农村职业教育在总的良性政策的引导规范下数量增多、专业设置多样、层次结构完善、办学主体多元。与此相适应,政府逐步创建了多途径的师资培训渠道,实行了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不仅激发了职业教育的需求,而且赋予了农村职业教育新的内涵和意义。

1985年,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提出以及职业教育经费渠道的拓展,使农村职业教育在经费、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等方面逐步得到改善。据教育部公布的教育统计数据显示,全国高中阶段教育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人数由1985年的415.1万人,发展到2007年的1987.01万人,净增了1571.91万人,增长了4倍;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占整个高中阶段在校生的比例由1985年的32.1%上升到2007年的43.88%,在校生数已达1809.99万人。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由1985年的7205所,发展到2007年的14832所,在校教职工人数由1985年的83.44万人,增加到2007年的115.2万人,净增31.76万人,其中专任教师已达79.91万人。到2007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固定资产达到14937779.13万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为2745654.68万元,均创了历史新高。

同时,职业技术培训已获得较快发展。据教育部教育数据统计显示,2007年全国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已达177686所,占地面积14171.54万平方米,图书藏量15470.79万册,固定资产5226227万元,教职工507008人,培训学生57336156人,其中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培训学校150955所,占地面积8776.40万平方米,图书藏量3774.91万册,固定资产2809191万元,教职工232579人,培训学生45205798人。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培训学校数、占地面积、图书藏量、固定资产、教职工、培训学生分别占全国职业技术培训总数的84.96%、61.93%、24.40%、53.75%、45.87%、78.84%。由此可以看出,农村职业技术培训的快速发展,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然而,政策中一些命令式的表述,缺乏计划性和可操作性的监督措施,消减了政策的执行力,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其表现如下:第一,与城市相比,农村职业教育机构发展水平一直较低。据教育部公布的教育统计数据显示,城乡职业中学的数量差距始终保持在两千所左右,与我国农村和城市地域面积和城乡人口比例严重失调,导致了教育资源向城市流动,不利于农村人口就学。甚至,从1992年至今,农村职业教育机构数量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趋势;而农民成人教育机构、农民中等专业学校和农民技术培训学校数量也从1996年前后开始下降,与政策形成反差。第二,农村职业学校教师的结构严重失衡。职业学校专业性、技能性很强,师生比要大于普通学校才能保证职业教育的特色。而1995年全国职业高中专业老师和在校生之比为1∶15.35,2006年为1∶22.16,而同期的普通中学的师生比分别为1∶12.95和1∶18.13。此外,全国职业高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合格率也远远低于普通高中,且技艺型教师比例过低,影响实践课程的教学和学生技能的培养。第三,农村职业学校经费严重短缺。据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2006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显示,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2163.69元,比普通高中生均的2240.96元净少77.27元;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407.28元,比普通高中生均的449.15元,净少41.87元。政策对农村职业教育资金的来源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导致农村职业教育投入的随机性较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限制了外来投资的利益选择;农村人口缺乏自我投入的能力,政府就成了唯一的投资主体,但农民职业教育经费一直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因而农民职业教育只能是“讨米下锅”;再加上农村的传统观念、生存环境严重制约着教育投入行为,势必导致农村职业教育政策依然走“供应驱动”的老路。由此,农业职业教育出现“述而不做,做而不实”的现象,违背了农村职业教育的本意,削弱了其政策效力。

三、关于目前农村职业教育政策的思考

通过上述政策回顾、分析,我们发现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职业教育政策具有一定的继承性和创造性。但是在政策的规范及执行之间,并不是一一对等的关系。在执行过程中,对政策总是有所损益,其损益的方向和程度,不仅受到政策规范本身特点、执行组织的影响,还较多地受政策背景的制约。为了使农村职业教育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政策及时、准确地引导和规范农村职业教育的操作,密切关注农村职业教育环境的改善,从内到外为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1.在加大农村職业教育投入的基础上增强政策的适用性。农村职业教育能通过培养农村建设中需要的各种规格和类型的人才,来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这不但对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而且还能促进城乡一体化。我国教育总投入不足以及投资的城市化倾向,导致农村职业教育经费无法落实,严重影响了农村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因此,政府要在政策安排上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把它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因素来抓。同时,以系统观为指导,增强政策的适用性,保证政策“制度—实施—检查—评价”这一动态系统中的各个环节影响政策的效度。在重点加强政策实施环节的同时,要制定科学系统的评价体系。既要使所有的政策都以解决问题为中心,又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并通过制定其他辅助性政策,创设政策执行的有利条件,克服政策执行中的不利因素,促进政策的落实。

2.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办学灵活性。目前我国农村职业教育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普通教育机关、农业厅(局)等部门对其“兼”而不管。对此,政府应加强统筹,建立与市场需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农村职业教育体系。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上下统属、专门管理农村职业教育的机构,负责农村职业教育在全国和地方的协调开展,并促使农村职业学历教育、农民培训和农业推广形成既相互竞争,又相互促进、相互配合的良性关系。同时,改变以县为主的农村职业教育投资主体,集中财力、物力在区域中心城市集中建设一批高质量的职业学校,有效扩大教育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半径,以此有效解决目前农村职业教育的办学效益问题。另外,要打破城乡界限,使城市职业教育资源下移,面向农村招生或学校之间对口支援,利用城市职业学校教学设备、教材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优势,带动农村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在政策的引导上,要逐步形成职业教育层次上的初、中、高序列和进程上的终身化序列,构建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完善的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同时,改革校内管理体制,增强办学效益。推行教师聘任制、财务独立公开等制度。不断对师资队伍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进行灵活、有效的动态调控,提高师资队伍的素质,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另外,增强政府的施政智慧,退出微观管理的操作层次,实行宏观管理,强化服务职能。

3.转移关注点,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主体需求。农村职业教育的正常发展以及独立生存能力的增强,有赖于受教育需求的激发。以往的农村职业教育政策在政治倾向和经济倾向为主导的政策前提下,往往只关注政治和经济建设所需的农村职业教育应是什么样的、应得到怎样的发展、应如何发展等问题,而忽略了影响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动力——人的受教育需求;只关注社会需求与人类需求的一致性,而忽视了社会需求与个体人需求间的距离,从而导致了政策的理想与现实的冲突。目前,独立的经营权和独立的经济利益,使农民越来越重视农业专业技术,由此刺激了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内在需求。但在原有的计划体制下,农村职业教育体制对市场信息缺乏灵敏度,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不能满足农民的真正需求,造成了农村职业教育供给与需求脱节的矛盾。为此,将政策的关注点转移到人的需求和未来人的生存状况上,可以有效地解决这种矛盾,这已成为农村职业教育政策新的关注点。

第一,转变投入方式,使农村职业教育因人受益而受益。转变按校投入的方式,实施教育券制度,通过学生自由选择学校促进学校办学体制的改变,进而发展自身的优势专业、提高教育的质量。政府还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预留部分职业教育经费,直接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中购买培训成果,这样既能减少政府风险,又能促进职业教育市场化运作。

第二,整顿就业市场,增加农村职业教育受教育者的就业机会。通常人们接受教育的目的是提高货币收益或身份收益,而农村职业教育毕业生的货币收益和身份收益都明顯偏低,求学的机会成本不降反升,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入学选择。所以必须落实、加大用人单位和职业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整肃就业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改革劳动用工制度,以提升职业教育的价值,提高职业教育的收益率。

第三,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刺激农村人口受教育需求。职业教育是科学技术普遍应用、社会劳动分工不断发展的结果。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农村地区,劳动分工和专业化很不充分,难以形成有专业技术含量的职业,因而无法形成有效的职业教育需求。特别是我国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农耕和养殖业基本处于粗放阶段,为数众多的农村劳动力被束缚在有限的土地上,导致职业教育需求不足。所以,应在倡导农村职业教育的同时,注重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劳动的科技含量,进而激发农民受教育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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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部,等.关于2006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EB/OL].http://

4.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篇四

改革开放三十年,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行政经费投入增加,支出管理加强,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政权建设和促进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一、适应公共财政要求,适时调整行政经费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经费政策经理了从压缩、控制到基本保障和加强管理并行的一个转变过程。

计划经济时期,在几种资金搞经济建设兼顾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方针下,对行政经费从严控制,重点是压缩公用经费。改革开放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行政经费的管理仍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

1990年10月,财政部召开了部分地区行政财务工作研讨会,对改革开放以后的行政单位财务工作进行了总结,会议认为,在坚持从紧控制行政经费的同事,必须正确认识和评价政法机关、行政经费在国家事务、财政支出中的地位、只能和作用,才能科学合理安排行政经费支出,保证政法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不考虑行政经费需求的合理因素,单纯对行政经费从紧控制,预算压得过低,产生了一系列问题。1992年,财政部指定了《关于实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经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并制定了行政经费定额考核奖惩规定,开始对行政经费执行情况实行开合办法,通过奖惩手段来控制行政经费指出增长幅度。从199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1995年起对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经费进行考核。1997年起“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将考核范围扩大到全国各级行政单位。

当的十四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政府职能等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与调整。1998年12月,财政部提出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改革目标,标志着我国理财概念的重大转变,由过去的生产建设型财政逐步向公共财政过度。在公共财政体制下,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的支出是典型的、纯粹的公共需要,在财政指出的序列中应属首先予以保障的。适应公共财政要求,2001年财政部提出转变长期以来单纯压缩、控制行政经费的政策,逐步提高行政政法单位经费保障程度,确保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同事要加强管理,控制恶化消减不合理的支出。在新的理财观念的指导下,各级财政改变了对行政经费的管理办法,提高了保障程度,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政权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以支持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顺利开展为宗旨,推进行政单位经

费保障工作的制度化

(一)做好各级人大政协经费保障工作。为了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和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中央财政增加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视察经费、调研活动经费、各项立法经费、学习培训经费以及外事经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加大了经费投入力度,较好的保障了各级人大和政协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做好民主党派经费保障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支持民主党派发展建设,财政部制定了进一步做好民主党派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个民主党派省级机构的有关公用经费安排要不低于一般政府部门的经费标准,并按职责分工,改善民主党派机关的办公条件。2006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地方民主党派组织培训工作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加大了对民主党派经费的保障力度。

(三)做好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的经费保障工作。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若干意见》,对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政法加官的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予以安排,业务(办案)经费、装备经费等根据工作任务、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安排。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财政部、人事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两部门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津贴等人员经费要及时足额保证,对实行医疗保险、住房制度改革后的经费要妥善给予安排;对公用经费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予以安排;对打假办案、执法检查等经费要给予重点保障;对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同意规划和管理,对提高两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解决贫困地区基层政法机关的经费困难问题,从1999年起,中央财政大幅度增加了对地方政法机关的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补助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的装备、办案、基础设施维修、监狱劳教场所改造。2004年至2006年,财政部分别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县级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法院机关、县级人民检察院机关和县级司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对各部门标准制定的原则、开支范围、制定方法和工作要求进行了规定,推动了政法机关经费保障的法制化。

(四)对税务、海关和质检部门实行预算制。长期以来,税务、海关部门的经费供给一直采取收入提成加财政拨款相结合的方式,质检部门的经费供给采取预算外收入加中央财政拨款的方式。由于提成存在与部门收入挂钩的现象,不便于财政管理和监督。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要求,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实行预算制,其支出按履行只能的需要由财政予以核定。

(五)做好外交经费保障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为积极配合我国外交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不断深化外交支出改革:一是支持驻外机构馆舍构建修缮。为解决驻外使领馆办公住宿混杂、馆舍陈旧等问题,从1995年起,驻外机构馆舍建设和修缮工作全面展开,中央财政加大了驻外使领馆构建修缮的投入力度,使近百个驻外使领馆的馆舍条件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二是改革驻外人员工资生活待遇制度,从1985年的供给制到2004年的国外职务工资制,不断晚上工资结构和内容,适时提高工资标准,调动了驻外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了外交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积极支持多边外交活动的开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力的增强,我国认缴的联合国会费、国际组织会费及联合国维和摊款等也在逐年增加,促进了多边外交活动的开展,扩大了在国际上的影响。四是合理安排对外援助资金,增强了同第三世界的团体与合作。

三、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中心,不断强化行政经费管理

(一)改革行政单位预算管理体制。我国行政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经历了统收统支、预算包干、收支统管三个阶段。改革开放以前,与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也实行统收统支,即国家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财政的办法。这种办法的主要缺点是财政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不利于发挥单位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同意产生年中突击花钱的现象,造成资金浪费。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实行了“分灶吃饭”的新体制,打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统收统支”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单位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从1980年起,行政单位开始实行“预算包干”,即按国家核定的当年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超支不补,并可以增收节支中提取职工福利和奖金。预算包干扩大了行政单位的财权,加重了单位财务管理的责任,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解决了年终突击花钱的问题。

但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包而不干,包干预算下达后,执行中追加预算较多;二是形成虚假结余,有些单位为了保证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提取,有意压缩一些经常性必不可少的开支,或是假借维修、购置的名义,千方百计申请专项经费,解决一些本应由正常经费安排的支出。此外,长期以来,各级行政单位普遍存在着组织收入的行为,有履行行政职能所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也有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等,还有一些纯商业性经营创收。单位组织的收入安排支出时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一部分用于弥补经费不足,也有相当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滥发奖金、津贴补贴等,扰乱了国家收入分配秩序。针对上述情况,从1998年开始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向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简称“收支统管”,要求行政单位将各项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二)建立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体系,全面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行为。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这是我国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一次重要改革。在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向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预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改革了行政单位收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财政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财政核准留给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收入,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即使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规范了行政单位支出管理,将行政单位的支出按资金管理要求划分为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三类,明确对不同的支出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对行政单位各项应缴财政收入提出了严格要求,按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要即使足额上缴国库,应当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要即使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能直接计入行政单位的收入中,更不能坐收坐支。《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发布,标志着独立的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体系的初步确立,为全面规范行政单位财务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创新支出管理方法,不断加大支出管理力度。加强支出管理是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结合行政经费的特点并针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更新理财观念,探索与新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支出管理办法。

一是加强人员经费管理。各地普遍实行了经费、编制双向控制办法,单位增加工作人员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安排经费,较好的控制了人员经费的过快增长。

二是加强公务用车支出管理。为控制公务用车支出的不合理增长,各级财政部门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管理办法:强化编制管理,坚持按单位编制内实有车辆核拨经费,对超编车辆一律不予安排经费;强化车辆日常运行管理,实行乘凉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统一保险制度;加强车辆更新、报废和处置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各部门报废车辆申请,对经批准报废的车辆实行公开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实行了公务用车货币话改革试点,取消了公务用车,发放交通补贴等。

三是加强差旅费管理。缩小执行范围。1988年以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企业执行统一的差旅费制度。从1988年开始,差旅费制度执行范围权限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再包括企业。下放制定权限。从1992年开始,差旅费制度分两级制定,财政部负责中央级差旅费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符合财政部差旅费制度的总原则和总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的差旅费制度。实行定点住宿。从2007年开始,党政机关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定点饭店。实行定点管理以后,有关开支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价格报销,解决了开支标准低于实际开支水平的问题,防止向下级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

四是加强会议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不断探索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会议费管理办法,对会议费实行了计划管理、总额包干、严格审批的办法;普遍实行了定点办会制度,通过公开

招标,确定办会地点,并对办会地点实行动态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定点饭店,积极推行电视电话会议,试行无住宿会议,等等。

五是加强接待费管理。针对公务接待费管理中存在的接待范围不规范、接待标准普遍较高以及转嫁接待费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接待费管理的财务规章制度。1997年,财政部将“业务招待费”在预算科目中单独反应,并规定各部门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公用经费的1%--2%.一些地方不断创新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对公务接待实行“实名登记、四单合一(报销时必须审批单、就餐单、菜单和发票同时具备,否则不予报销)、定点就餐、单独列支、定期公布”的办法;一些地方将公务接待费纳入规范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范围,试行了货币化改革。

六是加强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从1997年起,按照中共关于从严控制党政干部出国的精神,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因公出国经费预算,在预算中明确各部门出国经费额度,除特殊增支因素外,基本保持了出国费零增长;制定和调整因公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对临时出国、出国培训、出国参展等开支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1998年开始,对因公出国机票实行定点购买,航空公司对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实行统一的优惠票价;为防止党政机关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费用,2008年3月,又明确规定因公出国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

七是加强移动通信费管理。1998年,财政部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对移动电话实行了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对规范移动通信工具的配备和使用、控制和节约邮电费支出起到了积极作用。2004年,针对移动通信工具管理出现的新问题,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移动通讯补贴管理办法》,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和寻呼机,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移动通信补贴。此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也陆续实行了移动通信补贴制度。

5.--烟草改革三十年成就回顾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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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改革三十年成就回顾2010-06-27 23:06:00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烟草改革三十年成就回顾**烟草改革三十年成就回顾(2)

时光飞逝,岁月荏苒,我国改革开放已走过了30的历程。在这短暂的30年中我国的各项事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中国经济迅速蓬勃的30年。这30年里,沧桑巨变、光彩辉煌,圆了中华民族“富民强国”的百年梦想,让文明古国得以重新崛起,让每个人的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做为我国经济组成部分的烟草行业更是发生了惊天动地的变化。下面我就简以河南省**市城区烟草的巨变来以小见大地看中国改革开放30年之巨

变。

一是机构的简化,理念的及时更新,整体实力的显著增强。做为城区烟草管理、生产及经营的**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是2005在**市源汇区烟草专卖局和郾城区烟草专卖局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辖区面积为1020平方公里,社会人口共万,人口密度为1269人/km2,共有商户3500多个。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城区烟草专卖局组建以来,及时更新理念,使城区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水平大大提高。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始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以促进财政增效、农民增收为己任,大力发展烟叶生产,不断提高服务烟农水平;以满足市场需求、维护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积极组织有效货源,加快现代卷烟流通网络建设;以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狠抓烟草市场整顿为使命,规范烟草专卖执法,强力推进卷烟打假和市场监管;

以创建精神文明、严格企业管理为保证,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强化行业自身建设”,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先后获得“市级文明单位”、“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连续多年被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先进单位”、“依法治区先进单位”等。

同时注意及时更新了生产、经营和管理的软、硬件设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各任领导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很早就尝试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在各部门及时配备了电脑,建立了网络系统,实现了电话访销和网上销售及网络配货;在基层建立了标准化烟站和标准化专卖所,并安装先进的计算机,实现网络化办公和管理,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是烟叶管理体制及生产技术巨大进步。近几十年来,辖区烟叶先后尝试了烟叶生产合作社、烟叶农场、烟农协会、户籍化管理、片区化生产管理,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以及gap等多种烟叶生产的组织管理形式。在结合当地烟区实际的基础上,不断学习和探索行业内先进的组织管理形式,改变了千家万户种植烟叶的小农生产方式,走上了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的道路,从而实现对烟叶生产全过程的科学管理。

在烟叶种植技术更是结合当地的土壤、气候特点,因地制宜地尝试和改进许多先进种植技术。1.全面实施平衡施肥。一是取土化验,提供施肥依据;二是共同讨论生产方案,明确施肥方案;三是在专家的指导下适时调整生产技术措施,落实以水调肥,叶面喷施等措施保证田间长势。

2.大力推广商品化大棚育苗。大棚烟苗的苗壮、根系发达,抗病性强,大棚集约化商品育苗是烟叶生产的发展方向。为大力发展大棚育苗,为烟叶高质高量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

3.严格推行成熟采收技术。为落实以成熟度为中心的生产管理措施,一

是通过技术培训提高对成熟度与成熟采收的认识;二是强制停炕,在下部叶采收后,由技术员整体把握开炕时间;三是对上部叶长势较旺且分层落黄不明显的烟叶,喷雾磷酸二氢钾进行生理调节,提高成熟采收水平;四是对集中片区由技术员确定成熟采收时间并安排烘烤。

在烟叶收购方面全面推行和落实合同制和预检制。每当在组织烟叶种植时就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严格遵守和落实,并依法承担各自责任;同时全面落实预检制,提高入户预检效果:收购现场设立预检员岗位,由预检员进行现场预检,达到预检等级纯度要求的开具预检单。

三是营销和配送手段的巨大变化。营销部门由原来的坐着等待商户登门定购变为主动地通过电话订购、网上订购和主动到商户家询问销售情况并办理定购事宜,在商户定款到账之后就连夜打码第二天通过配送中心及时送货到家。

四是专卖管理体制的巨大进步。全体专卖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法实施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实现检查权和处罚权的分离。严格按照“流程化、痕迹化、精细化”的要求,不断加强对“两烟”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有力地提升了城区烟草生产经营的规范水平。

6.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三十年回顾 篇六

2011年07月04日 15:01 来源: 作者: 字号

打印 纠错 分享 推荐 浏览量 117 企业研究所“中国企业改革30年研究”课题组

内容摘要:国有企业改革30年可以分为两大阶段,前15年推行企业承包制和国有企业授权经营,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后15年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进行企业制度创新和公司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

关键词:经济管理,企业改革,基本制度

企业制度是指围绕企业基本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和非法律规范,包括企业法律形式、企业所有权结构、经营组织、公司治理等。更广义内容还包括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社区等有关利益关系的制度。企业改革30年来,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从作为政府行政附属的生产单位,转变为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企业制度和法律形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两个阶段

从1978年底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可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推行企业承包制和国有企业授权经营,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第二阶段是1993年起到现在,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张卓元,2008)。

(一)前十五年的国企改革:主线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

1978年10月,四川省宁江机床厂等6个企业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确定企业在增收基础上,可以提取一些利润留成,职工可以得到一定的奖金。允许国有企业从事国家指令性计划之外的生产,允许出口企业保留部分外汇收入自主支配。1983年开始实行“利改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按照这一目标,国有企业改革转向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两权分离”。1986年12月,国务院提出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1987年,全国预算内企业的承包面达78%,大中型企业达80%。1990年,第一轮承包到期的预算内工业企业有3.3万多户,占承包企业总数的90%。接着又开始第二轮承包。从扩大经营自主权到承包制的放权让利改革,使企业开始有一定的活力。但是承包制“一对一”的谈判强化了政企不分,所有权不能约束经营权。经营者滥用经营自主权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和经理人短期行为,普遍出现企业承包一轮,国有资产流失一轮,富了和尚穷了庙。

表1 放权让利阶段国有企业制度发生的变化(1978至1992年)

(二)后十五年的国企改革:主线是企业制度创新和公司制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1994年开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100家。到2005年底,国家重点企业中的2524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有1331家改制为多元股东的股份制企业,改制面为52.7%。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面已达80%以上。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的任务,执行“抓大放小”的方针,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主要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又经过将近十年的努力,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任务取得了重大进展。国有经济和国有资本逐步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而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开始改变国有企业量多面广和过于分散的状况。1998年,全国国有工商企业共有23.8万户,而到2006年,国有企业户数减少至11.9万户。1997年,全国国有工商企业实现利润800亿元,而到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达1.2万亿元,增长了14倍。

表2 制度创新阶段企业制度发生的变化(1993年起至今)

二、我国企业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前15年的放权让利为主的阶段,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有所改进,企业制度尚未发生基本变化;在后15年的制度创新为主的阶段,企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法律形式上,实现了从行政附属物到公司独立法人的转变;在所有权结构上,实现了从国有独资到股权多元化的转变;在经营组织上,实现了从单一工厂制向现代经营组织的转变;在公司治理上,实现了从厂长经理负责制到现代公司治理的转变。

(一)企业法律形式:从行政附属物到公司独立法人

企业法律形式,是规定企业出资者、管理者的权责及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企业法律形式不同,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亦不同。

1.政府转变了对微观经济的管理方式,国有企业转变了法律适用形式。从放权让利开始,1983年国务院颁布《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84年国务院又颁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在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等10个方面对扩大企业自主权做出规定。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出台,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国有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在原材料选购、产品销售、工资形式、奖金分配、人员编制等方面均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自行做出安排。1992年7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享有14项经营自主权。但是,政府仍然要承担无限责任,没有触及产权制度改革。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政企分开和企业制度创新,全国人大通过了适应市场经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以下简称《公司法》),从法律上第一次确立了公司制的形式、机构权责、合并、破产等内容;明确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1999年)。截至2007年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已达120多万家;大部分国有企业通过产权改造、引进战略投资者、资本市场上市等途径,已经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制企业,中央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股份制比例已由2002年的30.4%提高到2006年的64.2%。在公司制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从1995年到2000年增加了近4倍,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增加了8倍多,到2006年底,65%以上的私营企业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公司制确立了企业独立的的法人地位,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投资者包括政府在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成为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2.企业划分标准从依照所有制形式向根据承担责任形式转变。1992年以前,我国企业按生产资料或企业归谁所有来划分,即按所有制划分,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1994年《公司法》的出台开始了以出资者的责任形式为基础对国内企业种类划分,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有限合伙公司等。这种新的划分赋予企业相对平等的市场地位,同时对企业内部治理制度也进行了现代化的规范。国企法律形式的改变是与国企改制分不开的,在多数国有企业改为公司制后,我国企业在法律形式上基本实现了与国际现代企业制度的接轨。

(二)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从国有独资到积极推行股份制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变革经历了从全部国有独资——有进有退、抓大放小——除在少数保持国有绝对控股以外,多数实现股权多元化的过程。

1.股份制试验。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同年11月,由上海电声总厂发起的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中国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期闻名的股份制企业在北京有天桥股份有限公司,在东北有沈阳金杯股份有限公司等。深圳也开始发起股份制改革试验。到1988年,据有关部门统计,当时全国的股份制企业已有6000多家。但由于缺少规范,有的地方出现了一哄而起的现象,1988年底,中央提出规范股份制发展问题,股份制改革放缓。

2.有进有退,抓大放小。党的十五大提出“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1997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1995年9月,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搞好大的,放活小的”,“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改组步伐”。自此,各地开始大规模地推进中小企业产权改革,大批国有中小企业整体或部分出售给非国有投资者,到2000年,多数地方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制面已超过80%。

3.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这对推动大中型企业实现股权多元化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到2004年,全国2903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已有1464家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为50.4%,国有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1000余家。到2008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持有全部股权的国有独资的大型国有企业已从2003年的179家减少到149家。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央企业中,集团公司未改制上市,而优质子公司上市的企业已经超过70多家。在省级地方层,省级国资委直接持有全部股权的国有独资的国有企业一般在50家左右,其余的大多数国有企业实现了股权多元化。而大型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却进展较慢。

(三)国有企业经营组织:从工厂制到现代经营组织

企业经营组织制度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的功能与组织设计。国有企业经营组织的变化,在组织功能上,从单一生产功能为主的工厂制逐步演变为具有较完整市场经营功能的法人体制;在组织体制上,由单一企业和行政性公司为主向大企业、大集团体制演变。

1980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以冲破对行政性公司条块分割体制的制约。最早成立联营公司的是第二汽车制造厂(后改为东风汽车公司)。1986年3月国务院进一步提出横向联合要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限制;企业之间要提供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联合;可以是紧密型的、半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等等。联营公司体制毕竟只是企业间浅层次的合作,很难实现战略性协同和一体化运作。1987年12月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颁布《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91年12月首批试点企业集团达55家。1997年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增至120家,一些行业性总公司改为集团公司,如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一些大公司利用并购、行政划拨等手段重组其他国有企业后成立新的集团,如宝钢重组上钢、梅钢。到2003年的189户中央企业中,采用集团公司体制的有113家。

(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从厂长经理负责制到现代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指的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以及问责机制的设置。

1.从厂长经理负责制到通过法定程序“双向进入”的公司治理。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1984年,中央选择100家工业企业进行厂长负责制试点。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法》总则中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1993年以来实施《公司法》,改制后的公司都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会和职代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1999年)。

2.稽查特派员和外派监事会主席制度。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1998年上半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制度,其主要工作是审查企业账目和财务状况以及检查企业领导人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现象,并向国务院报告。到1998年年底,选派了两批共五十多名稽查特派员对若干重点国有大型企业进行实地稽查。1999年,稽查特派员改名为外派监事会主席。这项稽查制度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还不规范的情况下,对监督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行为有一定积极作用和威慑作用。其直接向国务院报告的机制在国资委成立后又改为向国资委报告。

3.大型企业董事会试点。从2003年起国资委对直接持股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希望通过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完善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而明确受托责任和问责机制,来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到2008年,董事会试点企业已由2004年的神华集团、宝钢集团等7户企业扩大19户,有14户企业的外部董事超过了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同时,选择了中国外运进行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外部董事人数已增加到65人,其中有30人兼任两户企业的外部董事。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国资委研究制定下发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外部董事管理办法》、《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试点企业已由过去实际上的“一套班子”的领导体制即“一把手负责制”逐步向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监事会监督的公司治理结构转变。

4.努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属于国家干部,其职务由国家任免,工资由国家规定。推行承包制时,国有企业领导人收入与企业上缴利税挂钩。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企业领导人开始实行年薪制。2002年,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国资委和财政部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表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机制开始实施。2006年12月,宝钢股份率先推出股权激励计划。随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股权激励面临的政策法律环境逐渐规范和完善,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和方法。2006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公布了166户中央企业2005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中央企业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清泰、吴敬琏、谢伏瞻:《国企改革攻坚15题》,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

〔2〕张卓元:“30年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企业文明》2008年第1期。

〔3〕秦永法:“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及其进展”,《国有资产管理》2007年第3期。

〔4〕章迪诚:《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编年史》,中国工人出版社,2006。

7.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篇七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宪法与时俱进的发展轨迹

(一)1978年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在国家机构中,仍然保留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仍然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因此在其通过并公布实施后不久就不得不两次进行局部修改,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

(二)1982宪法及其四次修正案

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被认为是全面拨乱反正的一部宪法,它抛弃了“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明确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至今,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为了肯定改革开放实践和成功经验,现行宪法历经四次修宪———总共涉及三十一处内容的自我修正, 平稳而清晰地划出了一条我国宪法与时俱进的发展轨迹。

1、1988年第一次修宪加大了改革力度。1982年宪法开始结束“一大二公”的历史, 肯定“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但没有承认私营经济。

2、1993年第二次修宪是中国走向“富强”的里程碑。背景是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所以第二个宪法修正案在多达九项的修改中, 核心是“市场经济”入宪。1993年修宪确立市场经济目标模式是中国社会变革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 中国走向富强的步伐开始加速。

3、1999年第三次修宪的主调是治国方略的改变。在第三个宪法修正案的六条内容中, 最突出的是“依法治国”。

4、2004年第四次修宪的灵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14条修正案的内容中, 最受瞩目的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小康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宪法因此获得了新的理论依据与思想基础。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宪法发展的鲜明特征

1.三十年宪法发展是在中国共产党不断更新宪法观念、自觉推动下大步向前的。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这个讲话比较集中地反映了邓小平的宪法思想。他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1998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中央提出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征求党外人士的意见。江泽民在讲话中对宪法的性质、地位、功能等进行了系统阐释。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必须要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依法规范和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确保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去行使。

2002年12月4日,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胡锦涛在纪念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

2.三十年宪法发展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变迁,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改革开放。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并展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和勃勃生机,从而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就迫切需要从宪法上确认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积极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此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涉及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土地使用权两项内容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次宪法修正案通过后,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并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使我们认识到了在社会主义中国建设市场经济的可行性和必然性。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原来“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等内容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第一次为推动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宪法依据。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对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写进宪法,并进一步提出保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增加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有力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说,现行宪法及其四次修改及时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成果,实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奠定了根本的法制基础。

3.三十年宪法发展以完善实体内容为目标,呈现出“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

主要体现在:(1)宪法较为详细而全面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却没有规定保障的具体制度和途径。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许多规定只是表现为一些较为抽象的实体性原则,而在对公民如何行使权利以及权利受侵犯后如何救济等有关公民权利的程序性规定方面却不完善。因此当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宪法有效救济。(2)宪法在关于国家权力的规定方面,也主要体现在实体性国家权力的配置方面,即解决哪些机关有哪些权力的问题,而很少涉及权力如何运作的问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来保障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实体国家权力有效地运作及制约,这就会给国家权力的滥用留下空间。(3)宪法中较多地规定政策、方针及其他非规范性内容,一些本来是规范性的内容却又未具体规定如何处理。这些都是我国宪法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比较而言,中国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而于程序问题则不免有轻视之嫌。从中国现行宪法条文上看,需要改进之处的确不在少数,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宣言倒未见得与西方的章句相去多远。问题在于,这些权利义务根据什么标准和由谁来确定、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的程序规定却一直残缺不全。”在这种程序性规定“残缺不全”的背景之下,“对于宪法精神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来说,程序问题确系致命的所在。”

三、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为宪法的继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对于改革, 邓小平在论述其科学内涵的时候, 不仅强调改革是对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和其他各方面体制的革命,是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自我完善,而且强调改革是一场试验。既然是试验,不仅需要大胆地试,而且要善于总结经验,对的就坚持,错的就改正。因为改革所具有的这种变动不居的特性,宪法且行且改,兼容并蓄、修订频繁。对于这样一种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法,夏勇先生称之为“改革宪法”。“改革宪法”出现于因国家的形势和任务发生很大变化而必须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广泛领域推行大幅度改革的时期,旨在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改革所需的秩序。改革开放30年来,宪法为认可和推动改革而制定, 又因改革而屡屡修改。宪法发展的高级类型是“宪政宪法”,这个时候,不仅有宪法,而且有宪政;不仅有法律,而且有法治。宪法真正享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一切活动, 包括各方面的改革, 都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宪法成为安邦定国、长治久安的基石。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宪政宪法”?我们有没有实现“宪政宪法”的现实土壤?可以说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为宪法的继续发展、实现宪政宪法打下了坚实基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必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宪政宪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制约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具体体现为现代宪法所公认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法治等四个基本原则。分析世界上较早实现宪政国家的宪法发展史,可以发现个体权利意识、民主政治和法律至上的信仰是重要的三块基石,这三者都是在市场经济这片土壤上蓬勃生长起来的。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是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市场经济土壤上不断培育个体权利意识、民主政治、法律至上信仰的过程。

首先,市场经济培育了个体权利意识。市场经济承认和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而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又是生成个体权利意识的基础。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以私人利益为动力, 以产权和契约为基本要素。“市场经济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是财产权和契约, 它排除血缘、地域、门第、信仰、语言、种族之间的差别和特权, 市场经济首先认可的便是利益多元化和人的自利动机, 保护私有财产并承认财产权是一种可让渡的产权, 是市场经济的必然, 也是建立宪政民主的基石。”在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中, 财产权是核心和基础。而且“财产可以被视为一种政治权力。它减少公民对政府的依赖、给公民一种安全感, 这是民主政治中真实公民权中不可缺少的一项。财产权与民主不一定要发生冲突, 它以多种方式为自治创造前提条件。”市场经济通过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政府的权利自治的市场经济规律, 减少了个人对国家的依附,培养了个体权利意识, 而日益增长的个人权利诉求必然要求和体现为宪法上的人民主权与基本人权原则, 并成为这两个原则赖以实施的社会动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个人私有财产权得到宪法的承认与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断积累和增长, 个人的权利诉求意识和能力必然不断地增强,比如2007年3月发生在重庆的“史上最牛钉子户”成功维护私有财产权,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完善与改革,这是我国宪政宪法生成和完善的直接动力。

其次,市场经济培育了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过程中双方一开始就是作为自由的和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出现的,他们通过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最后又确证了自身的平等和自由。这一切表现在上层建筑上便是民主观念与民主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民主意味着自由,意味着为法律政治和社会制度所保障的种种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但是个人在社会上是脆弱而易受侵害的,因而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群体作为“社会屏蔽”。美国宪法制定者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用利益集团之间斗争的视角来解释美国宪法的产生。他说:“人类的财产能力为财产权利的源泉,这种能力的悬殊实是人类趋向利益一致的一种不可超越的阻碍。保护这些能力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由于保护各种不平等的获得财产的能力,马上产生了程度不同和种类各别的财产所有;出于这些事情对于个别财产所有者的情感和认识的影响,社会遂分裂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党派……造成派别的最一般的经久的原因就是财产分配的差异与不均。拥有财产的人们与没有财产的人们总是形成了社会上对立的利益集团。调和这些不同的错综的利益成为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并且渗透了参加必要的和寻常的政治活动的党派的精神。”不同的垄断资本集团控制着不同行业的生产和经营,社会经济领域出现了势均力敌的不同利益集团。这种多样化的利益集团必然在国家政权机构中寻找代理人,形成了现代代议制民主政治。上述论断虽然是针对美国宪法而言的,但是对于分析现阶段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的政治参与度有某种借鉴意义。我国30年来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使得我国社会形成了复杂多元的利益群体和新的社会阶层。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正在从单一性社会向多样性社会转型,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重组,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逐步形成。而且通过不断的利益分化,正在逐步结成众多、复杂且力量对比不一的利益群体。由于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公共政策很难明显地偏向某一群体。政府在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中扮演裁判者和协调者角色,而中国共产是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当政府为不同利益群体所包围时,政府权力自然就受到了来自各方的关注和影响,并且最终是要体现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而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高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公民政治参与性,加强对政府活动的监督与制约,最后必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实现权力制约这一基本宪法原则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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