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2024-07-30

谁能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精选10篇)

1.谁能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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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军转:军转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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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此文件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是2004年及今后三年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省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等文件。我市亦于2002年6月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发[2002]28号),明确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⑵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⑶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⑷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⑸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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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3、《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在工作分配上,规定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⑴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⑵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⑶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⑷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转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⑸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4、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和9级、8级专业技术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11级、10级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5、中发[2004]7号文件在政策上作了哪些放宽?

为确保中央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中发[2004]7号文件在继续贯彻2001年3号文件和有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对某些具体政策进行了适当的放宽,主要有: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提高了10%;师级职务(包括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在52周岁以下、本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转业,年龄放宽了2岁;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转业干部军龄满18年,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龄放宽了2年,但军龄每少1年,月退役金计发基数在满20年按80%计发的基础上相应核减1%;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就地安置;夫妇同为军人,双方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的,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取消了随军条件的限制。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是如何计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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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具体计算方法为: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7、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有哪些?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贴、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⑵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的依据是什么?

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两个文件中所确定的范围。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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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1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了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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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何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⑵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1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到地方报到后,未就业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较多、且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可在街道(社区)、乡镇建立临时党支部。⑵对已就业的党员,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党组织;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也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应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及外出活动情况。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出国出境的,其党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16、街道(社区)、乡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⑴对在辖区内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督促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把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组织他们开展组织活动;⑵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⑶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及时掌握其工作动态、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定期向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告;⑷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入学等手续;⑸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以上各项规定所及人员,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2013年北京军转干考试辅导优惠组合班 2013年北京军转干考试高级VIP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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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程序 篇二

摘要: 1.三月底四月初,各军区、各兵种、四总部将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安置地省军区移交办。武警部队移交安置地武警总队。2. 四月中旬由以上单位进行档案审查,根据安置政策将档案整理出各安置去向。在军转安置会议上将档案...1.三月底四月初,各军区、各兵种、四总部将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安置地省军区移交办。武警部队移交安置地武警总队。

2. 四月中旬由以上单位进行档案审查,根据安置政策将档案整理出各安置去向。在军转安置会议上将档案移交省直、省会城市各地县。

3.五月上旬各级军转部门召开安置工作会。

4.各军转办审查档案,对不符合留各安置地的档案进行调换。

5.组织转业干部考试,一般分定向和非定向,各地政策不一样。

6.召开选调会。5月中旬,军转办组织召开有接收转业干部任务的单位选调会。提供有关凡列入计划分配并且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文字材料与接受单位协调。会后,接收单位与转业干部可以自行联系,进行双向选择。

7.移交档案。军转办审查符合条件者,向转业干部所在单位发出《报到通知》,同时,向接收单位发出《分配通知》(含网上通知)并移交转业干部的档案。

8.转业干部报到。转业干部接到军转办开具的《报到通知》后,持《报到通知》和部队开出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等介绍信,直接到接收单位报到。接收单位在转业干部报到后,按照统一格式,开具《报到证明》和《自然情况证明》,交转业干部本人留存备用。

9.转业干部培训。由各级军培中心组织。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详见《培训通知》。

10.转业干部落户。8月底,转业干部培训结束后,军转办将组织办理落户口的手续。转业干部持转业证、接收单位出

3.谁能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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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4.谁能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篇四

第一条 为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按国家规定应接收由本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中央所属在京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主管,具体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各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办理。

第四条 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由市军转办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署和计划制定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单位在接到市军转办分配安置任务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安置,并将安置结果报市军转办。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除按规定不属于接收安置范围的以外,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均可由本市接收安置。

一、原籍北京市并且在北京市入伍的。

二、原籍是其他省、市,但在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现在北京市的。

三、父母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没有其他子女在北京市的。

四、配偶原籍北京市,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的。

五、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是所在单位工作骨干,不能调离北京市的。

六、立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并且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七、在边防或海岛服役15年以上,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5年以上,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八、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必须在北京市安置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不符合上列条件和不属于接收安置范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律不得接收。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入伍时所在地区就近安置。入伍地是远郊区,但其配偶在市区工作的,可适当照顾,在其配偶工作地区就近安置。

第七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具体条件,参照其原在部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暂时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应分别享受局、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八条 接收单位应当妥善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军队转业干部的建房补助费,必须用于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各单位以工龄为条件分配住房时,应将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龄,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第九条 公安、人事、劳动、编制、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证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其行政事业编制;企业事业单位接收转业干部的,由劳动、人事部门相应增加其工资总额。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增加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核拨。

公安、粮食部门凭市军转办的介绍信办理军队转业干部户口、粮油关系等手续。

转业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劳动、人事部门可准予相应增加劳动指标、干部指标和工资总额。随调配偶原来属集体所有制职工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可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

第十一条 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方面的军队转业干部外,人事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收单位,应在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组织3至6个月的岗前培训。在培训期间,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规定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在安置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

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不按本规定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谁能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篇五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坚持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盘考虑,统筹安排,抓好安置计划落实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历年的军转安置任务。广大军转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工作,努力奉献,为我省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做出了新的贡献。在此,我代表省委、省政府向所有关心、支持和从事军转安置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地感谢!向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致以亲切的问候!

刚才,秀珍同志就今年的军转安置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永忠同志也作了很好的讲话,我都赞成,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以对党的事业和军队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重视军转安置工作。

高度,从政治和全局上认识调整改革期间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承担起安置军转干部的政治责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严肃认真的精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千方百计地安置好军转干部

胡锦涛总书记曾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真正把军转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军转干部安置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是我们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总原则和总要求。其中,妥善安置是前提,合理使用是目的,人尽其才、各得其所是检验我们工作的标准。在军转安置工作的全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贯彻这一原则,千方百计地安置好军转干部。

我省地处青藏高原,生存条件艰苦,大部分地区高寒缺氧,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就业压力本来就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条件有限,加之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人数增加,使我省的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安置本资料来源于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文秘无忧形势比较严峻。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产生畏难情绪。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今年中央下发的号文件及这次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军转安置工作职能部门要熟悉和掌握好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到部队、转业干部和接收单位中,搞好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对军转安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看潜力、看发展,准确掌握转业干部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和发展方向,摸清接收单位的需求,制定周密详实的安置计划和相应的安置措施。同时,要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改进安置办法,疏通安置渠道,挖掘接收潜力,用改革的思路和举措解决出现的具体问题,创造性地做好我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要加强管理,搞好服务。要按照“属地安置、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构建和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体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安置配套政策,使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认真抓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培训等工作,增强他们的择业信心和就业能力;要积极探索依靠街道、社区进行服务管理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提高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服务管理水平;要大力宣传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鼓励和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走自主择业之路,以减轻地方的安置压力。

军转干部受党的长期教育,有许多特有的优势,其中最为鲜明的就是党性强、作风正、能吃苦、甘奉献,这一点对于干部来讲是至关重要和难能可贵的。军队干部到地方,能够把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带到地方干部队伍中来,必将给改革和建设增添新的活力。我们要像对待地方干部一样对待军转干部,要给予军转干部更多的理解、关心和帮助。军转干部长期生活工作在部队,对部队具有深厚的感情。现在要脱下军装走向地方,一些同志难免或多或本资料来源于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文秘无忧少产生一些想法,比如大多数转业干部都想进党政机关和效益好的“热门”单位,并安排一个好岗位,等等。军转干部有这些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部队各级组织来讲,要本着对转业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既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又要教育引导转业干部继续保持部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利益的关系,体谅地方困难,转变择业观念,勇于到基层、到经济建设的第一线去艰苦创业。要针对转业干部离队报到前分处各地,与社会接触活动频繁,思想比较活跃的实际,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跟踪服务,努力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稳定工作,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对待企业改革转制中出现的暂时困难,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军转安置任务落实

军转安置工作,涉及到军队和地方的方方面面,政策性很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多方面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

6.谁能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篇六

各区委和区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和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转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鄂转联〔20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

(一)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军转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干部本人要符合进汉安置条件。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安置。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函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到教育部门办理随迁子女转学手续。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一年内被发现与接收安置条件不相符的,退回原部队。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及职责

(六)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下简称军转安置及管理服务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准、统计、预(决)算、申报、调整等工作。

3、协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4、负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5、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管理与接转,协调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6、负责建立和维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信息库及网络服务系统。

7、指导和监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区人事局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

2、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发放和住房补贴、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3、协助市军转安置及管理服务机构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登记和注册工作。

4、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协助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5、抓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政治作。

6、指导街(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7、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中的其他工作。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到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细则的制定、政策解答以及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干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乡镇)负责。

(十)街(乡镇)应经常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政治学习和文化、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街(乡镇)要及时了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生活情况,对确有困难者及时提供帮助。

7.谁能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篇七

一、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一)中央和国家驻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

(二)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三)市、州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任何部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二、湖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我省接收安置: 1. 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不含院校毕业分配)的。2. 配偶现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3. 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南的。4. 父母或岳父母在湖南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

5. 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且符合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湘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湘驻军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湖南的。

6. 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致残,其父母或者岳父母及其子女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7.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高等级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南省不予接收:

1.精神病、麻疯病、癌症患者及其他因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一年内发现患有这类病的,退回原部队。2.非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到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的;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上未作出复议结论的。5.年满50周岁的。6.计划外的。

7.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8. 本转业,上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本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本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

9.地方已按政策妥善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书,因转业干部本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分配的。10.因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三、安置地点

(一)转业到我省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其原籍和入伍时所在市、州、县安置。

(二)由配偶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原籍、入伍地不在同一市(州)的,一般回配偶所在地安置,如本人要求回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配偶可随调。

(三)由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且有明确接收意向的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五)铁路系统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铁路系统负责安置。个别因工作需要,省直与中央驻长单位又同意接收安排的,可以调整安排。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长沙市(指城区,下同)安置: 1. 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学校入伍)系长沙市的。

2. 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且有长沙市常住户口满二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3.无配偶或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未满2年,但军龄满20年,转业时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8年的。4.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有常住户口和住房),生活基础在长沙市,且没有其他子女在长沙市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原籍和入伍地为长沙市或留队一方在驻长部队服役满2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其中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长沙市的。

6.符合进湖南省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凡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

(七)除符合进长沙市安置条件,并表现优秀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省直和中央驻长单位安置:

1. 本人入伍前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的。2. 配偶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并能够接收安置的。3. 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 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需要照顾安置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

(一)转业干部配偶随调应具备的条件:

1.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以上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正式职工;是干部的,必须是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干部,并有完整的档案材料的; 2. 调配偶身体必须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转业干部配偶不能随调的对象:

1.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与转业干部本人安置地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

2.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工、季节工以及农、林、牧、渔场工作吃自产粮等非城镇户籍的;

3.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4.在试用期和学徒期内的; 5.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接收转业干部随迁家属的条件:

1.随迁家属必须是转业干部的直系亲属,已经部队批准随军的无工作的配偶、父母亲、未成年的子女等; 2.已参加工作或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子女不能随迁随调。如属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或本人系独生子女,需要到父母身边照顾的,可随迁或随调一人;

3.转业干部的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随迁。个别由转业干部抚养,需要作特殊情况照顾的,要有公证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方可随迁。

(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及其子女的户口接转和入学等事项,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办理。

五、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的接收、审查、移交

(一)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由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和省边、消、警转业办,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任务,根据我省接收转业干部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集中审查和接收,统一编号造册,做好移交准备。

(二)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工作,在省军转办的统一组织下,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和省边、消、警转业办向各市、州军转办直接进行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到各市、州的转业干部名册一式三份(由省军转办、部队转业办、市、州各一份),由省军转办盖章确认。

(三)转业干部跨地区调整,由部队转业办填写调整报告表,经调出调入市、州军转办分别签署意见后,交省军转办审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符合进省直(中央在长)单位条件的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省直(中央在长)单位的接收安置条件审查、接收。

(五)档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退出现役的规定; 2.是否符合湖南省的接收安置条件;

3.是否符合市、州和省直(中央在长)单位的接收安置条件;

4.档案材料内容是否真实,目录与内容是否一致,有无缺件、错装、擅自涂改等情况。

(六)档案接收、审查责任分工

1.转业干部个人档案材料的整理、审查、密封、转递,由转业干部所在部队负责。在转业办向地方移交前如档案材料不齐全、内容不真实,由部队负责。

2.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边、消、警转业办负责对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审查及安置去向(市、州)的划分。

3.各市、州在安置过程中,如发现有伪造档案材料情况,应及时向省军转办报告,并有权请当事人说明情况,酌情作出处理。

8.谁能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篇八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国转联字„2003‟2号

《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解放军

200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继续把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深入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 3号),突出计划分配师、团级职务转业干部安置重点,建立完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体系,确保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今年全军(含武警部队)有42826名干部转业地方工作,其中计划分配28955名,自主择业13871名。为了做好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安置好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原则,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进行安置。

(二)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安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应先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后在调整人员结构时统筹安排。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充实人员,尤其是中央下达给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专项编制,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党和国家机关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解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

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人员工资总额计划。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应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志愿,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其签订短期或中长期限的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不包括适应期。

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企业接收转业干部,要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转业干部签订劳动合同,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给予2年适应期。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保护性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特别是西部地区、革命老区、老工业基地创业。

(三)重点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继续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指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3年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部分优秀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对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党和国家机关增加的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四)对作战部队师、团级主官,在抢险救灾、抗击“非典”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或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给予照顾,安排使用好。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到企业的,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9]100号)的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规定执行。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后勤部等5部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规定执行。文章原创http://

(七)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9月致12月的行政事业费,由军队(含武警部队)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60%和财政部规定的各地标准,在本通知下发后一次划拨给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转拨各地;2004年行政事业费,从当年1月起,由财政部门按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60%拨发。

二、加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力度

(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核定发放工作。2001、2002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调整增加,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91号)附表二所列相应职级的“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退役金计发比例,从2003年月1日起增加退役金数额。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九)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具体办法,由本地区结合实际制定。

(十)各地要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住房保障工作。继续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等11部门《关于做好200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2]3号)中第九条规定,解决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问题。继续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中第三条规定,解决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要。

(十一)各地要抓紧制定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探索有效的管理形式和服务方式。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流动性大,安置地与生活地、择业地分离的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管理,严格档案的接转与存放,协调解决好有关问题。

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利用当地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及其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相应的人才网,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择业创造条件。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增加情况和实际任务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力量,从组织上保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街道、乡镇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的方式方法;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认真抓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略)

四、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

(十七)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军事

(十八)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随迁配偶、子女中符合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按国家和地方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基本养老、医疗及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成好各项任务

(十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新性势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千方百计把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管理好。当前,国家和军队各项建设与改革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抗击“非典”的斗争仍很艰巨。各地要坚持“两手抓”的方针,把军转安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标准。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项目,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二十)军地双方要继续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力量,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安置政策和安置任务的落实。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抓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问题,引导他们顾全大局,服从分配,转变择业观念,勇于迎接挑战,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军队转业干部的奋斗与奉献精神,营造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良好社会环境。

9.2007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篇九

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10.谁能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篇十

军转考试: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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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12家委办局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现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报到、退役金发放、医疗保障、住房补贴、就业和未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随调随迁家属子女就业就学等安置管理问题摘要刊登出来,欢迎广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有关接收单位上网阅览,有不明之处请登陆市政府人事局网站(网址http:///)或向市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电话:65231004、65134978、65134979)咨询。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摘要

一、接收报到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持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机关出具的组织介绍信、行政介绍信、人员供给介绍信等有关手续,以及转业证、近期5张1寸平光免冠身份证照和户口本,到以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1.市级有关部门

(1)到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关系接转、入户介绍信。(2)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入户通知单。2.区县有关部门

(1)到区县人事局办理行政、人员供给关系等有关落入手续。(2)到户口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3)到区县委组织部转换组织介绍信。

(4)到户口所在区县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和身份证。3.随调随迁家属、子女需办理的手续

需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持部队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核,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准迁证,再到家属、子女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随调家属在落实接收单位后,由迁出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介绍信等。随调随迁家属、子女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办理报到手续。

二、退役金的发放与调整

(一)核定个人退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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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退役金额,按其转业时驻京部队同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以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38、39条和有关规定予以核定。由所在区县人事局负责填写《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定表》。

(二)退役金发放

区县人事局于每月23日前向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上报本区域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数据;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于每月28日前汇总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并于发放退役金当月6日前划拨到代发银行;代发银行于当月10日前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退役金帐户。同时为市财政局、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分别出具退役金对帐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役金领取手续。

(三)退役金调整

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安排,各区县人事局按照工作安排和要求,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调整退役金,同时填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调整表》存档、备案。

(四)退役金停发

符合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停发退役金的人员,由所在区县人事局负责办理停发手续,注明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向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备案。

(五)监督与核查

每季度未,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与市财政局、代发银行对退役金发放情况进行对账,确保发放无误。

每年十二月上旬,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所在区县人事局进行登记,以确认下一个人退役金是否发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个人退役金初次核定有异议的,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三、未就业期间有关待遇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下同)单位录用、聘用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退役金外,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可比照所在区县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各区县人事局应在编制每年退役金发放预算的同时,编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经费预算,按规定时间向区县财政部门报送。

(一)住房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

军转干考试

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二)医疗保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除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外,补助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1.所在区县政府机关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区县人事局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办公费医疗关系,按照所在区县公费医疗办法执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

2.所在区县政府机关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所在区县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以本人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区县人事局代扣个人缴纳部分,连同单位缴费部分,统一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余额,转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四、就业指导与就业培训

(一)就业途径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要通过人才市场参加用人单位录用、聘用实现就业,也可以通过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二)就业指导

各级人事部门可免费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政策指导、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招聘洽谈,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等,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现就业提供指导。

(三)就业培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各级人事部门组织他们参加就业形势、政策、途径等相关知识培训,为个人参加提高就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供必要的咨询。

五、就业期间有关待遇与优惠政策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工资待遇

军转干考试

按照不低于录用、聘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其他各项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二)被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期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照发;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增发补贴、冬季取暖费、购房补贴、医疗保障均按北京市和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单位缴纳部分。

聘用单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保险费之日算起。合同到期未续签或解除后,养老、失业保险依本人自愿接续,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的办法执行。

六、家属安置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档案,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档案同时下达,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劳动部门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并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持有关证明、证件到户口所在地中小学联系安排,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

七、其它管理事项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就业、出国(境)、婚姻、办理证件等事宜,需要出具证明材料或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档案所在区县人事局或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提供现实表现等相关材料。档案在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可由档案所在单位进行管理,也可放在街道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因户口、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确实需要跨区县调整的,由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原所在区县人事局向接收区县人事局进行协商并经审核后办理手续,接收区县人事局负责向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备案。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由区县人事局报市军转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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