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民区2017年度部门决算及相关情况说明

2024-07-11

爱民区2017年度部门决算及相关情况说明(共2篇)

1.爱民区2017年度部门决算及相关情况说明 篇一

第二部分 2017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区政府直属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区有关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宏观调控要求,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报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参与本区人才战略、规划的拟订工作,负责监测本区国民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负责汇总分析本区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拟订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本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本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承担规划本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本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并与需要安排区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拟定本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本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协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申请和安排市发展改革委财政性建设补助资金,组织拟订并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与上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按权限申报、审核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本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担监督检查的责任;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推进本区经济结构调整;研究提出本区产业结构升级和空间布局优化的目标和措施;组织拟订区域统筹发展、产业功能区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规划,做好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统筹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外经外贸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承担组织编制本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统筹区域、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小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建议,协调小城镇发展的重要问题;组织协调区域合作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承担本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的责任,研究分析市场供应状况,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承担本区价格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负责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依法拟订、调整由区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本区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平衡问题,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参与研究提出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拟订本区基础设施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协调实施;研究分析综合交通、水资源、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状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全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编制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负责本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负责生态建设资金的管理;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本区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协调实施;衔接能源总量平衡;监测分析能源运行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能源发展、城市能源运行保障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电力配套规划,协调解决煤炭、电力行业的重大问题,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组织拟订本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委无二级决算单位,单位25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工科、国民经济综合科、体改科、投资科、社会科、煤炭电力科、协同办、研究室、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价格检查科、收费检查科、价格举报中心、市场监督检查科、医药价格检查科、价格监测科、价格认证中心、金融产业科、金融发展科、金融服务科、节能管理办公室、产业发展科、经济发展科、纪检监察科、管理站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单位共有行政编制66人,工勤编制7人,实有编制69人;事业编制共有43人,实有编制39人;长期聘用人员(临时工)20人。离休1人。

二、2017年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收入总计139041.3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35749.05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3292.3万元。在本年收入中,财政拨款收入135749.05万元,占收入合计的100%。2017本年支出合计138802.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28.08万元,占支出合计的2.04%;项目支出13974.81万元,占支出合计的97.96%。

2017年年末结转和结余238.46万元。

三、201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721.8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9707.3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54.79%; 教育支出1.09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09%;科学技术支出2441.9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13.7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73.5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2.6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0.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01%;节能环保支出5097.7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28.76%。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17决算9707.33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6214.33万元,增长178%。其中:

“发展和改革事务”2017决算8300.85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4838.59万元,增长58.29%,主要原因是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的增加。

2、“教育支出”2017年决算1.09万元,与2017年预算数一致。

3、“科学技术支出”2017决算2441.97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2441.97万元,增长100%。其中:

“企业转型升级资金”2017决算2441.97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2441.97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企业转型所需资金。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7决算473.53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122.56万元,增长35%。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017决算460.97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109.99万元,增长23.86%,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增加。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17年决算数0.2万元,与2017年预算数一致。

6、“节能环保支出”2017决算5097.77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5097.77万元,增长100%。其中: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2017决算5056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5056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风沙荒漠治理资金增加。

四、201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108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城乡社区支出12108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100%。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城乡社区支出”2017决算121081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121081万元,增长100%。其中: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017决算33000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33000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增加了电力经费支出。

“城市建设支出”2017决算88081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88081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新城滨河公园及京津风沙源建设资金的增加。

五、2017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2828.08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单位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爱民区2017年度部门决算及相关情况说明 篇二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人员构成

四、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五、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六、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等情况说明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9、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

10、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款)机关服务(项):指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指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指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指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1、一般公共服务(类)商贸事务(款)招商引资(项):指招商引资、优化经济环境等方面指出。

22、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新闻出版(款)出版发行(项):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方面的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2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7、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农业行业业务管理(项):指用于农业农村政策研究、土地承包管理、审计监督等农业行业一般性基本业务管理工作的支出。

28、农林水支出(类)农业综合开发(款)机构运行(项):指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基本支出。

29、农林水支出(类)农业综合开发(款)机构运行(项):指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其他支出。

30、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安全生产监督(款)其他安全生产监督支出(项):指其他用于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支出。

3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3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34、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指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的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支出的拨款。

36、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使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支出的拨款。

3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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