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资料(精选8篇)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资料 篇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第1号)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第1号)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1年2月12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网上申请的申请人需在2月28日前提交纸质材料)。
二、摇号配租时间
2011年3月2日。
三、房源
(一)房源坐落
本次接受申请房源为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康居西城、两江名居和民安华福。民心佳园位于北部新区鸳鸯民心路555号,康庄美地位于北部新区大竹林金通大道500号、502号,康居西城位于沙坪坝区西永康城路 2 号、4号,两江名居位于北碚区蔡家镇,民安华福位于九龙坡区华岩片区福茄路。
(二)房源数量
本次接受申请房源共计67330套。其中民心佳园 15294套、康庄美地11598套、康居西城24372套、两江名居9786套、民安华福6280套。
五、租金和物业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费)
(一)租金标准
民心佳园:11元/月·平方米;康庄美地:10元/月·平方米;康居西城: 9.50元/月·平方米;两江名居:9元/月·平方米;民安华福:9元/月·平方米。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
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康居西城、两江名居、民安华福均为1.03元/月·平方米。
六、咨询地点
2月12日开始在渝中区大田湾体育场和江北区观音桥广场设立临时申请点。
民心佳园:
825路(民心佳园---红旗河沟)现已开通线路延伸882路(民心佳园---龙溪镇)现已开通线路延伸轻轨3号线2011年年底正式开通。康庄美地:
886路(大竹林---观音桥)现已开通线路868路(大竹林---观音桥)现已开通线路
轨道6号线礼嘉---会展中心段2012年底建成试运营。康居西城:
271路(曾家---陈家桥)现已开通线路291路(康城路---大坪)现已开通线路延伸
轨道1号线朝天门---沙坪坝段2011年10月底通车,沙坪坝---大学城段2013年建成通车(组团距离赖家桥站800m)。轨道12号线(已规划)轨道13号线(已规划)两江名居:
506路(北碚---灯塔)现已开通线路559路(北碚---奥特莱斯)现已开通线路
轨道6号线礼嘉---五路口段预计2013年建成运行(组团距离蔡家岗站1100m)。民安华福:
259路(大渡口---小南海)现已开通线路486路(西彭---杨家坪)现已开通线路轨道5号线(已规划)轨道2号支线(已规划)咨询电话:63651390
查询网站:重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http://特此公告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篇二
发表部门:住房保障处 作者:田秀国 发表时间:2014年10月08日
一、什么是“公廉并轨”?
答:“公廉并轨”就是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种保障方式合二为一,统一建设、统一准入、统一申请、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不再分类实施,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为什么要“公廉并轨”,对老百姓来说,并轨有哪些好处?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好处。
(1)方便申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属于租赁性住房,但准入的条件、保障的标准、租金的标准、申报的资料都不一样,有的群众在申请时判断自己符合哪种条件、准备哪些资料存在一些困难。并轨后,建立统一的申请标准、统一的受理渠道和程序,可以大大方便群众理解政策,方便申请,同时也能提高工作效率。
(2)选择余地大。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房源合并使用后,群众在房源选择上有了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
(3)有利于原廉租住户的退出。按照原廉租住房的管理规定,对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需要退出原廉租住房,但这些廉租住户确实又没有其他住房可以居住,势必会给这部分群众和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并轨后,就可以通过适度调高租金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使这部分群众继续居住在原保障房中。
(4)确保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解决。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从低端保起,优先满足最困难群体的需要。廉租住房保障的群体是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并轨后,房源充足了,可以确保这部分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及时、优先、充分得到解决。
三、并轨后对原廉租住户有影响吗?
答:不会产生影响。公廉并轨后,已入住和待入住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其租金标准和物业服务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对符合原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户来说,仍然可以在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和分配中继续享受优惠优先的政策。
四、“公廉并轨”运行后,我市住房保障还有哪些品种?
答:“公廉并轨”后,我市住房保障品种主要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住房补贴两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出租住房,保障家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和物业费。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户籍家庭到市场租赁住房后,由政府按规定标准向其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资金。
五、济南市内六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1.家庭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
2.单身人员: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内六区及高新区无住房。
六、有济南户口且在市区工作,但有承包地或宅基地,可以作为济南户籍家庭申请吗?
答:不能。但可以按照外来务工家庭的条件和相关程序申请,申请时需要按照外来务工的要求申报相关材料。
七、什么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5周岁但有精神残疾或智障的可以申请吗?
答: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权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精神残疾或智障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单独申请,应与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监护人家庭也必须符合申请条件。
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1.在济南市内六区有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2.在济已缴纳社会保险;3.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4.持有《济南市居住证》;5.在济南市内六区及高新区无住房。
九、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
(一)济南户籍的申请路径:
1、领表。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也可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
需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济南本市户籍居民申请住房保障证明》,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相关表格。
2、填表、准备材料。领表后,申请人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准备相关材料。
3、证明并公示。本市户籍申请人持《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合格的分别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需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可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同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材料齐全且审核合格的送至区民政局。
4、审核。公示合格后,申请人持申请审核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5、核准并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并通过比对相关信息,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6、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区民政局将低收入证明反馈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报送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保障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证明》。申请人凭此证明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在租金、物业费和分配方面的优惠政策。
7、配租。申请受理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摇号排序、选房。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路径:
1、领表。由工作单位统一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和《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单身职工申请表》,也可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
2、填表、准备材料。领表后,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准备相关材料。
3、证明并公示。外来务工申请人持《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单身职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单位进行盖章确认,并由单位负责进行公示。
4、审核。公示合格后,申请单位持申请审核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到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5、核准并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并通过比对相关信息,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6、配租。申请受理结束后,在规定时间进行摇号排序、选房。
十、济南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持有低保证、四级(含)以上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驻济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出具)、市级(含)以上劳模证明、见义勇为证书、残疾军人证、山东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山东省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军队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军队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归侨侨眷证明、引进人才证明(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需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填写《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济南市城市低收入诚信申报书》、《济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并准备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7、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十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所在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4)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济南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在市内六区及高新区无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持有四级(含)以上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驻济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出具)、市级(含)以上劳模证明、见义勇为证书、残疾军人证、山东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山东省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军队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军队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归侨侨眷证明、引进人才证明(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宿舍的单身人员,按要求填写《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单身职工申请表》,并提供(2)(3)(5)(7)等相关材料。
十二、认定收入有什么作用?必须办理吗?
答:收入认定不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要件,而是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要件,也就是说,在开始提交公租房申请时,不需要提交收入证明。但符合收入标准的济南市内六区户籍的申请人,若需要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可在申请办理公租房申请的同时,到所在居委会申请办理收入认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收入证明的,视为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或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条件。
十三、怎样办理收入证明?
答:具体流程如下:
(1)领表。申请人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济南本市户籍居民申请住房保障证明》,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济南市城市低收入诚信申报书》、《济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在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2)填表、准备材料。填写相关表格,并准备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提出申请。持上述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收入认定,材料齐全且审核合格的送至区民政局。
十四、本地户籍申请家庭进行收入认定时,家庭成员中有非济南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的,包含在内吗?
答:包含。申请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时,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家庭可提出收入认定申请。其中,共同生活的核心家庭成员中有非济南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的,认定收入时应包含在内。
十五、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哪些?
答: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截至之日的婚姻状况证明,如:(1)已婚的提交结婚证;(2)单身(未婚、丧偶、离异)的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
十六、住房证明包括哪些?哪些住房认定为申请人已有住房?
答:住房证明主要包括房产证、租赁证、拆迁协议、购房合同、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以下住房均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已有住房:(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2)已承租的公有住房;(3)已办理预售备案的住房;(4)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析产手续的住房;(5)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6)私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7)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十七、离异后,住房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的住房如何认定?
答:离异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原有住房办理产权转移满3年后,未取得房屋产权且已不在此居住的一方,原有住房不再认定为个人住房。认定起始时间,属于法院民事调解的,以民事调解书时间为准;属于法院判决的,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属于协议离异的,以协议书时间为准,申请前均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
十八、有济南市内六区户口,父母有住房,但子女已年满25周岁未婚,子女能算无房吗?
答:可以。
十九、有济南市内六区户口,住房落在未婚但已满25周岁的子女名下,父母可以申请吗?
答:可以。若属于父母转移房产的,还需要满3年。
二十、租住公房但没有租赁证,怎样计算住房的建筑面积?
答:申请测绘,按测绘面积计算。
二十一、租赁证上为使用面积,怎样换算成建筑面积?
答:通过测绘换算。
二十二、已享受其它保障方式,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是否还可以申请公租房?
答:不可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无论面积多大,均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三、原有住房转移未满3年,但确有特殊情况急需住房保障,是否可以申请?
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若因重大疾病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需出售房产未满3年的,经相关单位和部门批准后,可视为无住房。
二十四、申请公租房时,如何认定重大疾病?哪些医院出具的证明有效?
答: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认定。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需提供 篇三
资 料 清 单
1、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一式两份盖章并按指印);
2、申请书2份(申请人写并签名按指印);
3、全家户口本复印件/廉租房需低保存折首页和取款记录复印件2份;
4、全家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婚姻证明复印件2份(结婚、离异等证明);
6、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用工证明(复印件);
7、无房证明(房管所开具);
8、收入证明(单位或居委会/村开具);
9、租房合同(复印件2份)。
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资料 篇四
一、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查表的填写
(一)户籍所在地:按身份证正面下方签发机关填写。
(二)家庭其他共住成员情况:
家庭其他共住成员为实际共同居住在同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直系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信息要填全,如暂未上户口没身份证号的要填上“暂未上户口”。
(三)申请人在区直单位工作时间:
此处要填“截止申请人填表日在区直单位工作共有多少年多少月”,如2018年7月1日在区直单位工作有1年6月,而不是填成2017年1月1日在区直单位工作有1年6月。
(四)现住房情况:
1.现住地址:填现所居住的地址; 2.现住房性质:按个人情况自己选勾;
3.已购买未交付自有房屋:为已购有自有房屋者填写。
(五)配租意向:申请配租现正在租住私房的,选1申请配租现租住私房;申请配租区直房改办另外在市场上收储的房源,,选2申请配租其它收储房屋。申请区直房改办通过购买方式储备的公租房房源,选3申请配租购改租公租房。
(六)承诺书:承诺人签名处一定要手签加按手印。
(七)申请人工作单位初审意见:此处不能只盖个单位公章,经办人和联系电话要填全。
二、申请人和家庭共住人南宁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查询
(一)查档范围:家庭共住成员都要查档;
(二)南宁市不动产APP查询需要人脸认证,选“芝麻认证”比较容易通过;
(三)查询好后在电脑下载或手机截屏出来打印即可;
(四)子女的查档要在南宁市不动产APP登录后,添加到家庭成员里查询(目前试用发现十岁以下孩子不需经人脸识别环节)。注意一定要先登录,不能直接在个人查档里添加家庭成员查,那是无法查询的。
三、申请人、家庭共住人相关身份关系证明材料要求
(一)已婚则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二)有子女的则提供出生证复印件或提供户口本中子女那一页复印件;
(三)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异前家庭购有房产,离异时房产归对方且尚办理析产;
(四)父母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或户口迁出记录(申请人或爱人户口不与父母在一起的)。
四、如申请人家庭已购房但尚未交付的(从申请区直公租房距离房产交付时间要一年以上方可符合报名要求),须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五、现租住私房的,须提供现租住私房的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资料 篇五
近日,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潍坊市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明白纸》,详细解读潍坊市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快来看看吧!保障方式
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租是指政府筹集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群体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保障对象
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中心城区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公租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
申请条件
(一)实物配租的条件
1、低收入家庭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无私有住房;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060元,低收入标准线为26401元。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无私有住房;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实物配租。
3、新就业人员
无私有住房;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未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外来务工人员
无私有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外来单身务工人员也可申请实物配租。
5、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
无私有住房;在潍坊市区建厂、购置或租赁商业房(门头房、写字间等商业用房)或在潍坊市区开办企业。
6、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
无私有住房;正式在编在职人员;现工作单位工作时间5年以内(限5年租住期限)。
(二)租赁补贴的条件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线;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无私有住房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也可申请租赁补贴。
2015年住房困难标准线为人均20.75平方米。
提报材料
(一)低收入家庭(单身)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中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2、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租住直管公房的对象申请实物配租,须提供与直管公房产权单位签订的在实物配租后腾退直管公房的协议。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除不提供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外,其他材料与低收入家庭相同。
(三)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所在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2、所在单位出具担保书;
3、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4、工作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可出具由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
5、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四)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
1、建厂、购置或租赁商业房的人员
(1)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建厂立项文件、购置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置的且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开办企业的外来人员
(1)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企业职工由企业统一提供身份证、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
1、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及现单位工作年限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申请时间
1、实物配租:常态化受理,在有空置房源的情况下,每季度第三个月或下季度第一个月为本季度审核通过的保障对象配租房源,无房源时,纳入轮候。
2、租赁补贴:每季度首月1-15日。
申请审查程序
(一)领取选房顺序号
申请对象到房源单位潍坊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潍城区北宫西街与怡园路交叉口东北角,电话:8215025)领取顺序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也可到潍坊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驻市住建局窗口(高新区东风东街与东方路交叉口 东南角阳光大厦14楼东区住房保障科座区,电话:8096931)领取顺序号。
(二)申请材料的审查
1、低收入家庭(单身)
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审查程序为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内部流转审查,最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后发放资格证明,享受保障。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审查程序为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内部流转审查,最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后发放资格证明,享受保障。
3、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
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
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审查程序为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内部流转审查,最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后发放资格证明,享受保障。
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补贴标准如下:
1、实物配租。60平方米以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租金,其他低收入保障对象按实际面积收
取市场价40%的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和外来务工、外来创业及从业、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保障对象按实际面积收取市场价70%的租金;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计收租金。
2、租赁补贴。户口在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单身)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单身)补贴5.4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发展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单身)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单身)补贴3.6元。有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差额部分计发补贴。无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保障面积标准计发补贴。
保障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年度复核提报材料、审查程序与初次申请时相同。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为5年。期限界满后,应当腾退租住的公租房;如符合其他类别保障条件,则提交相关材料,按相应保障标准继续承租公租房,享受保障。其他保障对象按复核结果调整保障标准。
6.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资料 篇六
沪房管规范保[2011]13号
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
(二)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五条(住房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申请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他处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该处住房户籍人口和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不可与户籍人口重复计算)总人数中申请人所占比例分摊确定,直接计入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的,按该处住房内本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第三章 申请受理程序
第六条(申请方式)
经区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当在本区设立受理窗口,根据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工作单位所在区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给所在区的运营机构。
第七条(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
(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受理)
区运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区运营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第九条(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未通过)后,方可申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审核确认程序
第十条(审核)
区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房源项目的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和婚姻状况核查主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初审意见为依据,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住房状况核查由区运营机构委托区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核查,并向区运营机构出具核查结果报告。
核查期间,区运营机构可以向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区运营机构经核查,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抽查)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抽查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向区运营机构下发整改意见,区运营机构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撤销其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书面通知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
第五章 虚假申报的处理
第十二条(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一)经核对查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申报的基本信息与规定的申请条件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审核和抽查过程中发生异议,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按要求提交相关补充材料、执意不配合住房保障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
第十三条(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有隐瞒虚报行为的,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区运营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通告,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虚假证明的处理)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或者单位按规定记录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申请人信息的限制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仅限区运营机构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过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区运营机构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社会监督)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7.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资料 篇七
(一)、离、退休职工的提取:
1、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提取职工离、退休证或上级人事劳动保障机关已批准离、退休的证明材料(看原件留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不需要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身份证年龄为准,男 60 周岁,女 50 周岁;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联,“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1、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表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联,“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
(三)、出境定居的提取:
1、提供户口注销证明(销户原因应为“出境定居”)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提取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一份; 3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 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联,“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
(四)、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取:
1、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调令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联,“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取:
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及复印件一份;
2、未就业证明(再就业中心出据的档案存放证明或社区出据的未就业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联,“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
(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提取:
1、继承人或遗赠人提供合法的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关系证明、继承权(遗赠抚养)公证书 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联,“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 注:死亡人如无合法继承人的,不予提取。住房消费的提取: 二、住房消费的提取 :
(一)、购买新商品房的提取:
1、提供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和被拆迁房屋房产证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不低于购房款 30%的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4、提供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夫妇双方都提取的,如果购
房合同或协议是一方名字的,双方均应提供身份证及夫妻关系有效证件(结 婚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以下涉及此类提取均按此条执行);
6、需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本人必须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且被提取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声明愿意让购房人使用,并签名留印。同时出具相互关系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以下涉及此类提取均按此 条执行);
7、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联,“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注: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二)、购买二手商品房的提取:
1、提供县、市房屋买卖交易契税证件、契约、房产证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涉及配偶、父母、子女提取见
(一)条 4、5 项;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联,“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注:购买二手房的以交易契税日期为准一年内提取。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提供“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区、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复印件一 份;
3、建房所需建筑材料发票;
4、家住城镇的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和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及复印件一份;
5、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集体土地使用 证》及一份复印件;
6、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7、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联,“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注:自建房以建筑许可证签发时间一年内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1、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及复印件一份 ;、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购房发票 ;、提供购房发票;
3、提供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一份 ;、提供借款合同、4、提供还款存折及复印件一份 ;、提供还款存折及复印件一份;
5、提供个人贷款余额表 ;、提供个人贷款余额表;
6、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7、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涉及配偶、父母、子女提取见(一)条4、5。、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涉及配偶、父母、、。
8.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资料 篇八
一、报告
二、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
五、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六、立项批复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建设施工许可证
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一、联系人及电话
十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十三、楼盘表电子档,纸质文本
安庆市房屋置业担保公司望江分公司
二00九年二月
注:所有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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