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专学校

2024-09-09

江西省中专学校(共8篇)

1.江西省中专学校 篇一

江西省技工院校评估自查报告指南

自查报告、备查材料及各类表格必须在专家进校前准备齐全。除原始资料如试卷,实验记录、财务凭证等留存相关部门自行保存备查外,应编制目录并分类整理装盒待查。

自查报告数据统计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学生人数按2011.2012.2013学年统计。

一、自查报告基本内容及备查材料:

(一)学校概况

填写表一:江西省技工学校评估基本信息表

1、办学指导思想

备查材料:涉及学校办学指导思想的文件、工作报告、会议记录等原始材料。

2、学院发展规划

备查材料:当地经济发展规划、技能人才发展规划促进就业发展规划、行业办学需提供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人才需求规划;学校结合上述规划制定的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对应的招生、教学、培训、就业等工作方案及实施过程的原始材料。

3、办学规模

学制教育在校生人数,分层级的职业培训人次 备查材料: 学制教育学生花名册、电子注册资料、其

他有效录取注册资料、学生学籍档案、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方案、计划、培训协议、大纲、课表、教材、学员花名册、考证资料、收费依据。

4、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制度、作用和运作情况说明。备查材料: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文件、咨询制度、咨询活动记录。

5、专业设置

学校的专业概况,各专业的专业带头人基本状况。备查材料: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所设专业的招生简章、使用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实施的过程材料(课程表、教案、考试、实习评价的原始材料,专业教师名册、专业各层级的分届学生花名册以及办学质量管理的相关资料,专业带头人的任命文件、学历职称原件、专业带头人的成果材料。

6、开展技能鉴定工作情况

备查材料: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成绩册、颁证花 名册。

(二)办学条件

1、校级领导班子

备查材料:班子的任命文件、岗位职责和分工、班子成员年龄、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的原始证明材料。

填写表二:校级领导班子一览表

2、校级领导的经历和经验,班子成员学历教育的职业培训的经历描述,在学校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果综述。

备查材料: 班子成员个人档案,上级考核考评结果、相关论文著述、办公会职代会通过的治校方案和管理制度。

3、学校教师基本情况

备查材料: 全校教职工花名册、全校教师名册、学历教育学生花名册。

4、教师学历职称和职业资格 填写表三:教师队伍一览表

备查材料:专职教师名册和工资发放凭证表、教师学历证书、教师职业资格证书、5、教师结构

分专业分课程叙述教学队伍构成情况。

备查材料: 分专业列出专、兼职教师名册、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名册、技术理论课教师名册、实习指导老师名册。

6、管理人员

对照评估标准要求,叙述学校管理队伍基本情况。备查材料:管理人员花名册、学校任命文件、学历、职称证书,工勤人员花名册,学校任命文件、学历、职称证书。

7、校园面积

备查材料:学校土地证、租赁合同及其他能证明学校占地面的的有效材料

8、建筑面积

分类叙述教学实训办公生活设施建筑面积

备查材料:学校总体规划图和功能分布图、建筑分类汇总表、主要单体建筑平面图、所有建筑的建设档案、9、实习教学场地设备及校外实习基地

分别叙述学校校内实训和校外实训的场地、设备和实训保障情况

填写表四:专业实习场所、设备情况表

备查材料:校内外实训场所平面图,功能分布图、分专业实训面积统计表,实习实训设备购置台账、实习工量具、一仪器、仪表配置表、实习实训管理制度、工位数量、实验室及设备使用记录、实习实训耗材统计台账。

10、计算机、多媒体教学设备设施

学校校园网建设和应用情况。学校教学用计算机房和计算机台数统计,学校多媒体教室统计和应用情况说明

备查材料:校园网建设方案、功能说明、网络拓扑图、计算机房平面图、教学用计算机设备台账、多媒体教室平面图、设备购置台账。

11、图书馆(阅览室)面积及藏书

备查材料:图书馆功能图、图书登记帐、分类账、注销账、借阅登记记录、报刊杂志订购凭证

12、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

备查材料:体育场馆的平面图、功能图,体育设施和器械的购置台账

13、经费投入

学校日常运行,基本建设。三年教学设备费用来源,购置情况,使用情况。师资培训的经费保障情况,办学经费的来源说明

备查材料: 经费来源证明文件、基建经费来源证明材料和建设资料,固定资产台账,师资培训经费来源证明文件、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证明材料、学校财务制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预决算。

(三)办学管理

1、机构核制度

学校组织机构说明,学校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说明。备查材料: 学校组织机构图、中层干部基本情况表、学校规章制度汇编

2、全方位育人

职业道德和德育教育工作基本情况描述

备查材料:学校安全制度和机构、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法制教育工作资料、学校德

育教育工作网络体系、学校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咨询工作的相关资料。

3、师资管理

学校教师的全员聘用上岗情况,教师的业务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教师的培训规划和执行情况。

备查材料:教师聘书、教师聘任制文件、教师业务档案、教师考核制度和考核记录、教师培训计划和培训进修记录。

4、班主任管理

学校班主任工作职责,班主任的的聘任、管理考核、奖惩基本情况描述。

备查材料:学校班主任管理制度、班主任聘书、班主任考核记录、班主任工作手册原始记录。

5、学生学籍管理

学校有完整清晰的学生报名、录取、注册、学籍变更、成绩管理、毕业证发放、免学费及助学金资料、操行奖惩情况的档案记录。

备查材料:电子注册信息和原始学生学籍档案。

6、宿舍管理

学校学生住宿情况描述

备查材料:学生宿舍平面图、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管理考核奖惩情况记录。

7、社会活动和第二课堂

大型文体活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开展,学校开展第二课堂的组织与考核情况。

备查材料:大型文体活动的现场资料、社会公益活动的现场资料、第二课堂的活动记录

8、学生助奖学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学生助奖学金的评审申报工作的开展情况。

备查材料:学生助奖学金的评审申报原始材料

9、行政后勤制度建设

备查材料:学校规章制度汇编,学校后勤部门制度执行记录

10、校园环境和食堂管理

学校食堂的运行机制,管理状况,师生满意率。备查材料; 食堂管理制度、食堂民主管理会议记录、卫生主管部门的检查评价。

11、财务管理: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收费情况,账目管理情况

备查材料: 学校财务制度、学生收费原始账目

(四)教学管理

1、校企合作办学

校企合作的机制和制度,校企合作的方式,校企合作的机构和人员构成。校企合作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

伍建设,技术开发方面发挥的作用。

备查材料:校企合作机构的设置文件、校企合作的各项制度、校企合作机构的成员名单(单位,职务,职称,学历、承担职责的材料),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的合作方案、实施材料及成果的原始材料。

2、教学计划与执行

分专业描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编制,审定、执行、修订情况,教材选用和使用情况。

备查材料: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课程的授课计划、学校教材库教材进出库记录

3、日常教学文件

教学质量检查情况、各种教学文件资料的分类归集和有效使用情况,教师备课制度执行情况,学生考试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备查材料:教学教改和督导管理机构文件,人员名册、相关制度、教师教学资料、教案、备课记录、教案检查和评估资料、教学日志、教学督查记录、学生考试考设制度和执行情况记录、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和记录、技术技能竞赛记录。

4、专业建设

各专业设置的调研和可行性研究情况,专业的申报和审批情况,专业适应社会需求的改革情况。

备查材料: 专业设置调研报告、开办专业的可研报告、专业设置的申报和审批材料、专业改革的相关材料。

5、校内实验实训 校内实验实训的开展情况

备查材料: 校内实验实训的规章制度、实验实训教学周历表、实验实训课原始记录、实验实训安全事故记录。

6、生产实习

学校开展学生生产实习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度建设,计划制定实行,师资配备,学生管理、考试考核情况。

备查材料: 学生生产实习的规章制度、学生生产实习计划、学生生产实习档案和记录、生产实习指导老师的教学记录。

7、教研教改:学校开展的教研教改活动情况,省厅组织的教研教改竞赛等活动的参加情况,校际交流情况。

备查材料:教研教改活动记录、教研教改经费使用统计、学校参加省厅和校际活动的记录

(五)办学成果

1、德育教育质量

学生操行考核情况,学生违纪违法犯罪情况 备查材料: 公民道德课程开设记录、学生操行考核记录、学生违纪违法处分记录和处分文件

2、学生成绩

统计各学期学生成绩合格率

备查材料:学生考试成绩统计表

3、技能鉴定

学生参加技能鉴定情况,通过率统计

备查材料: 职业技能鉴定学生报名表、鉴定成绩册、发证统计表

4、毕业率统计

备查材料:毕业生名册、毕业证发放表

5、学生身体素质

学生体育课成绩统计分析和校外体育赛获奖情况 备查材料:体育达标记录,竞赛获奖证书

6、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制度和体系建设情况,就业工作实效。备查材料:毕业生就业数据库

7、就业率统计

备查材料:毕业生就业情况汇总表,毕业生名册

8、毕业生质量

毕业生跟踪调查情况汇总,毕业生用人单位反馈情况汇总

备查材料: 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毕业生跟踪调查反馈表

(六)存在主要问题 各校根据自查情况归纳填写

(七)整改方案、思路及措施

各校对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文件精神,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思路和措施。

二、表格清单

表一:江西省技工学校评估基本信息表 表二: 校级领导班子一览表 表三:教师队伍一览表

表四:专业实习场所、设备情况表

2.江西省中专学校 篇二

1 对象与方法

1.12011年在全省选择3个设区市和20%对象县,2012年选择11个设区市和25%县,2013年选择11个设区市和40% 县,每个市、县按不同水源类型抽取5所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纳入监测网络,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每个学校自建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2011—2013年饮水监测共设409所学校,覆盖教职员工24 559名,学生总数310 457名。其中住宿学生166 077名,占学生总数53. 49%。初等学校335所,占81.91%; 中等学校67所,占16.38%; 高等学校和其它学校占1.71%。公办学校为主,占96.33%; 民办学校占3.67%。387所学校无卫生许可证,无证率高达94.62%; 仅22所有卫生许可证。

1.2方法以县为单位,调查后填写统一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基本信息登记表”[12],内容包括学生总数、教职员工数、水源类型、制水工艺、消毒方式、消毒剂投加方式等。

1.3 水样检测与评价

1.3.1水样采集与保存分别于2011—2013年枯水期( 2—5月) 、丰水期( 6—9月) ,在每个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用户取水口处采集1份水样。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5750-2006)[13]采样和保存。

1.3.2检验与评价水质检验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5750—2006)[13]执行,检验项目为常规指标42项( 除总α放射性和总β 放射性指标) 和非常规指标氨氮( 2013年非常规指标增加到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指标外62项指标) 。水质评价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14]进行,若有1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水样不合格。

1.4质量控制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举办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水样检验由取得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执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下发盲样考核。

1.5统计学分析调查数据采用直报系统“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进行录入,导出Excel 2003建立数据库,采用SPSS 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水质合格率的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α = 0.05。

2 结果

2.1 农村学校供水卫生现状

2.1.1409所学校,地下水360所,占水源水类型88. 02%; 地表水49所,占11. 98%。以浅层最高,占59.17% ( 242 / 409 ) ; 其次是深 层,占24. 69% ( 101 /409) 。

2.1.2制水工艺409所农村学校自建供水制水工艺,完全处理占6.6%,仅消毒占30.56%,深度处理占1. 96%,沉淀过滤 占10. 27%,无任何处 理工艺占50.61%。2011—2013年制水工艺情况见表1。

2.1.3消毒方式2011—2013年,采用了消毒处理工艺学校160所,占39.12%; 不消毒249所,占60.88%。消毒方式以氯化消毒为主,占32.27%; 其次为二氧化氯消毒,占3.67%; 无臭氧和紫外线消毒。消毒剂基本通过人工加药实现,占96.25%; 其次为机械加药占3.75%。见表2。

2.2水质监测结果2011—2013年农村学校自建供水水质合格率分别为29.89%,45.73%和41.00%,年度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 11.20,P<0.01) 。

2011—2013年枯水期水质合格率分别为34.78%,48.72%,41. 50%,丰水期水质合格率分别为25.00%,42.74%,40. 50%,枯、丰水期水质合格率间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 P值均>0.05) 。

2.3水质单项指标合格情况2011—2013年枯水期和丰水期共检测水样818份。微生物指标中的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毒理指标中砷、铅、汞,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中的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 H、铁、锰、耗氧量及消毒剂指标游离氯和非常规指标氨氮均出现不合格情况。3 a指标合格率以游离氯最低,其次为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见表3。

3 讨论

本调查结果显示,2011—2013年江西省农村学校自建供水以浅井为主,占59. 17%; 其次为深层,占24.69%。409所学校供 水规模以 中小型为 主,占84.11%; 仅5.38%有卫生许可证,无证率高达94.62%。提示该省农村学校自建供水饮用水水源极易受周边环境污染,饮水安全存在一定隐患。应改善饮用水周围环境卫生,加强水源卫生防护,强化监管,确保师生饮用水安全。

2011—2013年水质经 制水工艺 处理分别 占42.39%,52. 99%,50. 5%,无任何处 理工艺分 别占57.61%,47.01%,49.5%,2012年和2013年水质经制水工艺处理比 例高于2011年近10百分点,这是2012、2013年水质合格率高于2011年的主要原因之一。但3 a采用了消毒处理工艺仅160家,占39.12%;其消毒方式主要为氯化消毒,其次为二氧化氯消毒;消毒剂投加方式基本上是人工加药。说明该省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工艺简单,供水设施落后,饮水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建议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作,配置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施和设备,严格规范消毒剂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水质监测,确保水质安全。

3.江西省中专学校 篇三

摘 要 本文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数理统计法、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吉安文武学校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主要深入实地的调查吉安文武学校的总体状况、各学历层面文化课与专业课的课程设置状况、在校生状况、教学设施状况、师资状况、领导层管理体制状况等。

关键词 江西 民办武校 现状调查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吉安文武学校的学生作为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

1.问卷调查法。选择江西吉安文武学校2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99份其中有效问卷199份,有效率99.8%。

2.访谈法。与吉安文武学校的几位领导、教师进行了访谈。

3.数理统计法。对研究中所收集的数据应用spss体育统计软件进行分析与处理。

4.分析法。对问卷和访谈进行分析。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学校总体情况

吉安文武学校建校于1992年,是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一所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全程文化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寄宿学校。实行封闭式、军事化管理,培养文武并举,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1996年,获“全国先进武术馆校”的权威表彰,从此拉开名校发展帷幕。

(二)学校管理体制

吉安文武学校是经吉安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一所集小学、初中、高中文化教育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一体,施行全封闭式、人性化、关爱式结合军事化管理的全日制寄宿型综合学校。其教育理念:核心——文以益智,武以养德,一切孩子皆能成才;支点——从生活中学习,培养健康态度。其管理理念:军事化结合人性化。

(三)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据访谈可知,吉安民办武术学校的办学层次涵盖了小学、初中、高中和中专以及极少数的武术专修班,不只是单纯从事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单一层次的学历教育,小学和初中各占总生源的39%、48%,两项合计占到总生源的87%,高中生和中专占的比例比较小,如同搞“副业”。

(四)学校师资情况

据访谈,吉安文武学校教师文化水平最低是大专以上,硕士生也有很多,占总体老师的25%以上。聘请了一批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高级教师及中青年骨干教师担纲任教;武术教练则是一批在国内、外重大武术比赛中摘金夺银并具有多年教学经验的国家一级拳师、武英级运动员及高段位武术名家,其中具有“武术六段”称号的高达6人。

(五)学校文化课课程设置现状

据访谈可知初中A班为文化尖子班,B班为专长班,高中A班为升学班(考大学为目标),B班为职业班(就业为目标),小学不分A、B班,学生生涯咨询和兴趣班开展都在课余时间根据学校统一安排进行,不纳入常规课程安排当中。吉安文武学校的课程设置符合它的宗旨“一切孩子皆能成才”,在初中就开始为学生分好自己的方向,很好的为学生打算。从调查可知吉安文武学校的课程跟普通学校规定的课程大体相同。说明吉安文武学校的课程安排很符合一切为了孩子的办学思想。

(六)学校生源状况

从有关的文献资料来看,当前,我国民办武术学校普遍存在生源滑坡现象,据调查吉安文武学校现今的生源也在小幅度下降。

1.学生的性别比例

学生性别的调查情况来看,男生远远多于女生,男生占87.4%,女生占12.6%,男女比例接近9:1,这与李萍、姚丽华对河南省武术学校学生状况调查得出的武校学生的男女比例基本一致,没有明显差别。说明学生的性别比例严重失衡。

2.生源地域分布

据访谈调查,吉安文武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市和本省招生,本省的生源占了大部分,占了76%,广东省、湖南省及其它省份的生源有一定比例,约占24%(见表1)。招生模式完全不同于当前公办学校按地域、地区招生的模式,武校学生100%是择校生。从学生户籍的调查情况来看,吉安文武学校生源具有地域分布较广的特点。

(七)学校学生状况

本文调查了在校学生的年龄、学习动机、学习兴趣和学习目的等几个方面,更好地了解武校学生的心理特性。学生年龄主要集中在10-15岁,其次为10岁以下,20岁以上的学生很少。

从学生习武动机情况看,居前三位的分别是:爱好武术想练、想做文武双全的人、既想学文化又习武强身。故学生选择武校学习的主要动机还是想练好武术,做一个文武双全的

(八)学校教学现状

1.学校文化课程教学现状

从学生对学习文化课重要性的认知和在武校学习的最大希望的情况调查可知,吉安文武学校学生对文化课程的学习有很高的需求,他们中绝大多数人认为都文化课对自己来说重要,选择率达87%,认为不重要和很不重要的选择率合计为3.1%(见表4);他们在武校学习的最大希望是学好武术,这样的学生占了大多数,占79.8%;其次是学好文化考大学也占了一定的比例(表5)。学生对于学好文化也非常积极,积极的人数占了很大的比例,占了79%多(表6)。

三、结论

(一)吉安文武学校兴起于90年代初,在国家政策对民办学校的鼓励和支持下,不断发展壮大,逐渐纳入到国家教育制度的轨道,成为我国传统教育制度的有益补充。

(二)吉安文武学校办学层次涵盖小学、初中、高中和中专,基础教育是它们的办学重点,具有教育功能和办学方向多元化的特点。

(三)“全封闭,寄宿制,军事化管理”是吉安文武学校所普遍采用的学生管理模式,该管理模式切合当前的一些社会实际和需要。

(四)吉安文武学校在办学过程中,逐渐摸索、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机构健全。

(五)吉安文武学校从无到有,由小变大,经过积累,其办学的物质条件逐步得以改善。

(六)吉安文武学校以前生源还是趋于上升的趋势,但近几年趋势在下降。

(七)吉安文武学校重视学生的文化课教学,严格按照国家教育局的要求开始文化教学课程,并在狠抓文化教学质量上下大功夫,具有文化教学重视,课程设置规范,教学投入大等特点。

参考文献:

[1] 李勇,赵珍.我国武术学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37(6):27.

[2] 关铁云,佟庆辉.武术学校现状调查及发展对策[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6(2):74.

[3] 郑强芬.温县武术学校现状调查与研究[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35.

4.江西省中专学校 篇四

申报材料

江西省都昌县大树中心小学位于鄱湖之滨,比邻于繁华的都昌县城,是大树乡的中心完全小学,是全乡小学教育行政办公中心,是都昌县一所窗口性、示范性的农村学校。学校环境优美,设施设备比较齐全,育人文化氛围浓厚。

全乡共有11个教学点,70个教学班,学生2263人,教职员工133人。点多面广,少先队工作繁重复杂,德育任重道远。学校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不断加强少先队工作,为建设优秀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预备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主要有以下工作理念及措施。

一、优化德育机制,创建一方德育特色

学校始终坚持创建“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的校园氛围,坚持“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提高队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为少先队工作宗旨;不断实践探索,积淀经验,形成了以校长室统一领导下的德育管理体系。以校长室为核心,教导处、大队总辅导员、各点大中队辅导员、少先队委齐抓共管德育体系,学校德育初显一方特色。(1)学校坚持以德育为核心,力求个个成人;以教学为中心,促进人人成才,实施课堂教学要有“一课一德”。

(2)以少先队为阵地,以重大节日、纪念日、地方民德风俗为主要平台,不断开展和创新“常规型”队活动。以国家或地方重大事情为教育契机,开展“非预期性”的丰富多彩的队活动。(3)以“手拉手”“大手牵小手”等构筑帮扶工程和爱心塑造工程。(4)构建社区教育阵地,实现学校、社会、家庭教育相结合.二、加强机构建设,健全少先队组织制度

(1)组织建设

少先队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学校行政组统一考核聘任大队总辅导员、各点大队辅导员;各班班主任任中队辅导员;并不断优化大、中、小队干部的任职制度。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组织体系。

学校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主动协调社会教育力量为学校的发展出谋献策。学校已与当地派出所、敬老院、村委会、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单位联手共建,形成了一个比较宽大的德育网络。

针对一些留守儿童在校难教,在外难管,在家难养和抗挫折能力和适应能力差,道德观念薄弱的现状,为了这批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形成健康的人格,茁壮成长,构建和谐教育。学校创建了“留守儿童之家”“心理健康咨询室”,并与宣明会联手对他们进行资助和教育。

(2)阵地建设

在校领导的关心下,少队部的工作与活动阵地日益完善。我们有专门的队部室、鼓号队、广播站等工作阵地。少先队队室面积约五十平方米。整个队室布置整洁、环境优美、管理有条,队室内鲜艳的队徽、呼号、作风、誓词、队歌等挂图和标志比较齐全。每周,少先队员们都要在队室里讨论活动,商量工作,队室已成为少先队活动的指挥中心。2005年初,学校组建了一支由34人的仪仗队,这是我县农村小学仅有的一支较正规的一支仪仗队。仪仗队以其整齐的服饰,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赢得了社会的赞誉。一年一度少代会、校运会、“六一”庆祝活动、“十一”国庆活动,鼓号队都会整装上阵,展示少先队员们的飒爽英姿。大队部还通过“红领巾”广播站、多媒体、黑板报校园橱窗等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各种宣传教育。

(3)制度建设

学校十分重视少队组织的成长与完善。将少先队工作列入了学校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对少先队工作给予统筹安排,为少先队提供必要的经费,全力解决少先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一个优秀的少先队团体不但要有良好的队风,还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来约束管理,因此,我们常常组织队委会委员,共同讨论中队建设计划和发展问题,发扬民主精神,调动广大队员的积极性,让大家一起参与到中队的建设和管理中来。我们共同制定了《少先队队员公约》、《少先队员管理细则》、《雏鹰争章细则》、《卫生值日制度》、《纪律与安全值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这些措施为我们取得成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开展活动,促进少年全面发展

学校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活动是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载体。我们时刻按照上级精神抓落实,付诸于少先队工作中。我们的队活动始终根据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循序渐进,预置目标、层次规划、制定方案、积极开展、与时俱进、总结提高。活动版块主要有:“爱国爱家、感恩父母”的情感教育,“行为文明、习惯尤佳”的养成教育,“全面发展、提升自我”的素能教育,“强健体魄、增强体质”的健美教育,“文娱修养、自我表现”的艺术教育,“学优赶先、树立理想”的价值教育,“不忘历史、学习志士”的传统教育,“心系灾区,关爱他人”的爱心教育,“远离危险、平安和谐”的自护教育,“保护自然、爱我家园”的环保教育等。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的。

(1)构建课内与课外结合,教育与活动并举的学校德育体系

我们牢牢抓住各种有利的契机,开展的丰富多彩的队活动,展示了我们学校少儿的风采——“尊老爱幼,团结互助”演讲赛,“看影片、忆传统”活动,“升

旗仪式”。“缅怀革命烈士,不忘革命精神”的清明活动,“感恩教师”习作竞赛,“敬老送乐”等主题队活动,对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继承传统美德,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了爱国主义教育,培养了爱国爱家,尊师敬老,感恩老师,感恩父母的情感;每年的“六一”、“十一”“校运会”赋予了学生健康、快乐、进取教育理念。

充分利用“队日”“班会”“活动”课,学习《小学生日常规范》、《少先队礼仪》,“卫生值日岗”,“纪律安全值日岗” 加强了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培养了文明道德行为习惯。

为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学生把守法和遵纪结合起来。我们组织了学生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都昌县学生安全守册》,聘请了派出所的詹所长为法制副校长,并不定期进行讲座,每学期办好一两期法制宣传黑板报。

建立竞争机制,促进全面发展。“好学生”、“文明班”、“卫生班”、“强健班”、“雏鹰争章”、“我为学校添光彩”等活动奠定了学生健康向上不断进取的人生理念。

(2)、构建社会化德育体系

依托镇街道、敬老院,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充分发挥基地的作用。大队部组织少先队员开展了“我健康、我卫生”、“街道卫生我做起”、“敬老送温暖”等活动。得到了社会上许多人的赞誉,乡领导的好评。扩大校内外辅导员队伍,聘请了许多校外辅导员来校讲座。并开展“手拉手、心连心”,“心系灾区”,为地震灾区捐款,为患病学生捐款活动。积极与世界宣明会都昌项目办的领导、工作人员合作,开展许多饶有兴趣的活动。

(3)构建系列化的家庭道德教育体系

办好家长学校,完善家访制度,与家长共同探讨孩子的发展,完善教学开放制度。

历经几载,学校少先队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2006年4月,被县关工委、教育局、团县委授予“德育示范学校”;2006年10月,被教育局、团县委、少工委评为“全市农村红领巾示范学校”;2008年12月,被市教育局评为九江市中小学校校园管理“三星学校”; 2009年指导学生余洁在“祖国发展我成长建队60周年活动”歌唱表演市级鼓励奖。

成绩只是过去,我们的工作还有许多的不足。我们还要不懈地去探索、总结、提高,相信在各级校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各辅导员共同努力下,我校的少先队工作必将会走向更灿烂美好的明天。

大树中心小学教导处

大树小学大队部

5.江西省中专学校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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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0-11-30 18:55: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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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的总体安排,制定本招生简章。

一、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凡报考“三校生”(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高职类的考生必须是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报考资格学校的应届毕业生。

(二)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有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定居场所所在县(市、区)招考办进行报名。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同时举办有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高职院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及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收的学生不得参加我省高职院校(三校生)对口招生升学考试。

二、报名

所有考生(含保送生、自主招生、职教师资班等特殊形式招生)均须参加报名。2011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2010年12月10日8时至15日18时,逾期不予补报、改报。

(二)报名地点:申请报名的考生须凭户口簿在其户口所在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县(市、区)招考办办理报名手续,不得跨设区市、县(市、区)报名。民办中学的学生按《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有关要求报名。

(三)报名办法:

1、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户口簿报名。考生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为考生纸质档案的必备件。

2、报名时,考生到县(市、区)招考办领取考生号,经数码相机采集照片,然后领取密码,自行登录“江西教育网”(http://)浏览《报名须知》、《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点击即视为认可),填写《报名登记表》。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影响考试,甚至不能考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网报信息提交后就不能自行修改,如需修改,可与所在集体报名点(中学或县招考办)联系,提请修改。

3、今年普通高考报名只分两大科类,即文史类、理工类。

报考艺术或体育类的考生必须在报考文史或理工类的同时兼报艺术或体育类。兼报艺术或体育类的考生,如果专业不合格,则不能参加艺术、体育类院校(专业)录取,但可参加文史或理工类院校(专业)录取。

4、“三校生”高职合并为一个科类,即“三校生高职”类。报考“三校生”艺术或体育类的考生必须在报考 “三校生高职”类的同时兼报艺术或体育类。

5、因我省普通高考使用自行命题试卷,所以外省考生不能到我省借考;本省各市、县(区)之间,无论何种情况考生均不能借考。

6、各县(市、区)招考办根据报考条件,负责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三校生高职”类考生的资格审查,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职成科负责),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一律取消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所有考生均须到报名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在打印的《考生报名登记表》上签字。报名点确认网报信息时间为:2010年12月16日8时至17日18时。

(五)报名后,考生须按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含上交教育部考试中心经费),每科目30元,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分别按三个科目计算。兼报了艺术或体育类的考生要同时按要求交纳艺术或体育类的专业考试费。考生报考费交给报名点,报名点(中学或县区招考办报名点)将报考费存入上报的银行卡(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四家银行任选一家)中,由银行代扣。凡在12月19日8时至20日18时之间未缴费者,一律视为报名无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格检查、基本信息表背面)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报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2、考生的体检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必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进行。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还必须参加军队院校招生身体健康检查和面试,如不合格,不能参加军事院校录取。

4、江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考体检的终检医院。

5、《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军校招生体检标准和体检日期由县(市、区)招考办向考生公布。

五、考试

(一)考试时间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时间为2011年6月7日至8日。

(二)考试科目

文史类(含兼报艺术、体育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政治、历史、地理)综合;理工类(含兼报艺术、体育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理科(物理、化学、生物)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其中外语含听力30分)三科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各为300分,总分为750分。“三校生高职”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不考听力)、计算机,各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总分为600分。

(三)考试要求

1、考生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的有关规定。

2、各科均分选择题、非选择题两大部分试卷,选择题卷和非选择题卷都在同一张答题卡规定位置答题,书写在答题区域外、草稿纸和试题卷上的答案均无效。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所选答案选项,非选择题用0.5毫米中性黑色签字笔作答。

3、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在报名时任选一种。除英语外,其它语种试卷无答题卡的按试卷要求作答。高校录取新生除特别说明外不限语种。

4、报考外语专业或有外语口试要求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口试日期定于2011年3月底至4月上旬。由各设区市招考办统一组织安排。

5、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统一考试,考试日期定于2011年4月1日至30日,全省分批集中在江西师范大学(青山湖校区)进行。

6、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报考外省院校(专业)校考的考生,还须凭县(市、区)招考办印发的《江西省2011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证》报名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

全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时间、地点:

美术类:2010年12月26日,由各设区市招考办指定考点。

音乐类: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1月4日,考点设在江西师范大学(青山湖校区)音乐学院。

外省艺术类院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日期由各招生院校自定,考生可直接与招生院校联系专业考试的报名和考试事宜。

7、报考建筑学等有加试徒手画要求的专业的考生,必须在2011年6月16日前到县(市、区)招考办加试徒手画。

8、符合体育优惠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2011年3月28日至4月10日期间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考办办理申请手续,5月15日到江西师范大学(青山湖校区)体育学院参加全省统一复试。

六、评卷和成绩通知

评卷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分科集中进行网上评卷。

考生的成绩只通知本人,不公布。允许申请查分,考生申请查分日期为2011年6月23日至24日,查分日期为6月25日至26日。

七、填报志愿

(一)2011年普通高考志愿填报时间和方式

1、志愿填报的时间:

提前批本科院校志愿(含外省院校艺术、体育专业,第一批本科院校自主招生志愿,江西师范大学、南昌大学、井冈山大学列入提前批次录取的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的小专业及南昌航空大学列入提前批次录取的表演专业空中乘务方向),填报时间为:2011年6月14日8时至16日18时; 一本、二本、三本和高职(专科)院校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8日8时至7月2日18时。

2、志愿填报方式:

提前批本科院校志愿由考生在考后估分网上填报; 一本、二本、三本和高职(专科)院校志愿由考生在得知分数、分数线和全省排位后网上填报。

其中,文史、理工类一本、二本、三本批次,体育类二本、三本批次,美术类二本批次实施平行志愿。

(二)高考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上网认真慎重地填写,提交确认后的志愿,一律不得更改。填报志愿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主办的《高考天地》刊登的各批次招生院校、专业和相关要求为依据。

(三)录取期间,各批次院校缺额计划仍实行网上征集志愿。

(四)为了尊重考生意愿,充分体现高考志愿的严肃性,凡按志愿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准改录其他院校;高校也不得以“考生自愿放弃录取”为由退档。

八、录取

1、录取新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2、我省2011年实施新课改后的高考改革方案,将建立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三位一体”的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高考成绩仍然是录取的主要依据,是划定各批次分数线和高校投档线的唯一依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不折合成分数,也不在高考总分中占权重。但在录取中招生院校可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3、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4、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合格的考生,均不能参加艺术、体育类院校(专业)录取。外省院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由我省划定统一的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择优录取。

九、少年班招生

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应为学习成绩优异,普通中学初、高中在校生(非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在15周岁以下(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收少年班考生年龄限定为1995年及以后出生的)。招生录取办法:由考生所在中学向招收少年班的高校直接发函联系报名,经有关高校同意后,考生凭就读中学的介绍信、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县(市、区)招考办登记,并参加网上报名。经招生部门审查资格合格者,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少年班考生由招生院校单独录取和向考生通知录取情况。

十、招生纪律和有关规定

在招生工作中,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和广大考生、家长,要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自觉遵守招生考试工作各项规定。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六公开”和“六不准”有关规定,积极推进高招“阳光工程”。有关普通高校招生的各种信息,将在“江西教育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省、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均设有举报电话,省教育考试院举报电话为0791-8675520、8675521(录取期间电话另行公布)。全体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含报名工作人员、监考教师、评卷教师、计算机统分人员、院校招生人员等)和参加政审、体检的干部或医生,必须执行回避制度和有关纪律、规定,必须坚持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如发现违规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严肃处理。对在招生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江西省中专学校 篇六

(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 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及其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益。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七条 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的共同责任。

第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指导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师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师安全知识培训;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四)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应急处置;

(五)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安装监控设施,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附近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施划人行横道线,上学、放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交通事故信息和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

(六)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禁毒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第十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和其他教学生活环境的卫生状况;及时向学校通报传染病疫情等相关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及周边地区餐饮、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的建设、生产会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在中小学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

(四)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五)学校及其周边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的;

(六)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不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的;在学校及其周边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不得在教育期间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下列安全教育:

(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开展防溺水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游泳安全知识;

(五)开展心理、生理健康知识,传染病预防知识,防性侵、防拐卖知识和毒品危害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六)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抵制网络不良信息诱惑的能力;

(七)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避险、逃生、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负责学生卫生保健工作;

(三)建立食堂物资索证、登记制度以及饭菜留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门卫管理、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安排专人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工作,加强进入学校区域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负责校园内安全值勤,防范和制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违法行为;

(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七)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的,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八)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九)建立校内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落实以下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一)印发标准格式的入学须知,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学校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以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和程序,并要求如实填写血型、疾病史以及过敏食物、药物等情况;

(二)寒暑假前,印发安全告知单,明确寒暑假起止时间及假期安全注意事项等;

(三)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四)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及时救护、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五)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拥挤踩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六)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

(七)学校选用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保证产品和服务可追溯;

(八)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九)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抢险、救助等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中小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间,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二)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在岗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在校门口维护秩序;

(三)按照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提前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五)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对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重要事项,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六)重视学校留守儿童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与留守儿童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

第十七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实习基地建设,完善实习管理制度,配备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常识的实习指导教师,为学生参加实习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的实习环境;

(三)与实习单位或者实习基地依法签订学生安全保障协议或者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双方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高等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完善学生心理健康预警和干预机制,对入校新生进行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

(二)引导学生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提高学生自主进行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的能力;

(三)与合作办学者或者实习基地依法签订学生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

(三)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利用学生惩罚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

第二十条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制止未成年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与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

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的学生,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应当向学校提供医学诊断证明或者书面报告;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进行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游戏,不得进行赌博、吸毒、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擅自攀爬学校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他与学生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学校举办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应当积极参与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定期为学校提供风险诊断、风险排查、风险化解等风险管理服务,及时提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结果并协助学校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率。

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出现重伤、死亡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学生死亡的事故,应当依法及时对死亡原因、死亡性质作出结论。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主管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学校应当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人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第二十七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纠纷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纠纷的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纠纷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代理人意见,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代理人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代理人,应当及时采取心理危机干预等方式稳定其情绪,并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三)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九条 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行政调解。

学校主管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调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学校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九名具有教育、法律、保险、医疗、心理等专业技能或者调解工作经验的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聘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作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委员的产生、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事项,由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调解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从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代理活动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属于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当出示执业证。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活动的学生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超过5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抚养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学校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相关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七条 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第四十条 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二)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聚众闹事的;

(三)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六)制造、散布谣言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二)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接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报告后,应当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工作。

学生监护人、抚养人、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要求其参与处理纠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指派有关人员赶赴纠纷现场,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教育、疏导和劝返工作。

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四十三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和给予损害赔偿。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四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学校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九)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

(十)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十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

(三)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

(四)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疏于或者不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教育和保护,或者没有及时将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异常情况告知学校,导致其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

(二)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适用有关法律和国家、本省相关的规定。

第五十条 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进行追偿。

第五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禁止向学生摊派。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应当将其所参与签订的自行和解协议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协议书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校方责任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合同赔偿,不足部分由学校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二)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五)瞒报、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六)伪造、隐匿、转移、销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证据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开除、解聘。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及其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

(二)学生,是指在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四)学校以外的第三人,是指除学校教职工、学生以外的人员;

(五)教职工,是指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六)人身伤害,是指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

(七)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7.江西省中专学校 篇七

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统计, 现阶段我国人均占有场地仅1.03平方米, 人均拥有量极低。且现有场地很大部分在学校, 约占总数的58.9%, 这部分场馆不对社会开放, 就意味着我国半数以上的体育场馆不能为社会上的广大群众利用, 仅仅依靠公共体育场馆和社区群众体育设施是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锻炼需求的。据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结果, 绝对数量不足是我国体育场地短缺的主要原因, 但现有设施利用率低, 也是当前我国体育场馆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现有场馆数量短缺, 而公共体育场馆数量有限, 这正好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提供了良好契机。目前, 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程度地区差异明显。据统计,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率约36%左右, 而河南、安徽等经济欠发达的内陆省市开放率大多在14%左右, 而山西省却仅有8所学校 (其中1所为普通高校) 对外开放, 开放率极其低下。国外发达国家大多数学校体育场馆的平均开放率已达95%, 日本学校甚至达到97.5%。

从1995年到2004年, 我国已有多部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措施相继对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直接或间接作出了规定, 提出了要求, 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一定程度上, 极大地促进了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步伐。本文通过对山西省部分学校体育场馆的使用管理现状的研究, 力图使山西省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 尽早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 以期盘活资源、开源节流, 不断增进其使用效率。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山西省临汾市曲沃中学、晋中榆次市第一中学等7所学校, 调查对象为学校领导、体育场馆负责人。

1.2 研究方法

1.2.1 问卷调查法

对山西省7所学校的校领导及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 (发放问卷14份, 回收有效问卷14份, 有效率100%) 和访谈。

1.2.2 文献资料法

阅读学校体育场馆使用、经营管理、开放的有关文献, 尤其对学校体育场馆开发利用的有关资料进行研究, 结合对京、津两地的实地考察, 进行一定的归纳和分析。

1.2.3 专家访谈法

为了解各校体育场馆现状, 对考察京、津两地学校体育场馆设施面向社会开放的学校领导进行面对面的访谈。

1.2.4 统计分析法

使用Excel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数理统计, 并对统计结果进行相关分析。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情况

近几年来, 随着山西省经济的快速发展, 地方政府出资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改善。2006年的“两会”上, 省政府把在全省新建、扩建1000个操场, 作为省政府要办的12件实事之一提出, 与各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并在次年底对社会进行了公布,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数量和规模上都较之前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学校的体育器材基本能够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的需要, 极大地缓解了部分学校体育课无活动场所的窘境, 同时也为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和市场化运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在被调查的7所学校中, 体育场馆设置仍以传统竞技项目为主, 大都为室外场地, 如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 (操场) 、网球场, 只有1所学校有室内健美操 (武术) 训练馆 (见表1) , 体育场馆设施仍然较为简陋。

2.2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使用情况

调查表明, 大部分学校的体育设施仅供学校教学、运动队训练所用, 仅有2所学校供俱乐部开展活动, 有4所学校曾承接校外体育赛事, 占被调查学校的57%, 且只能依靠主办单位的拨款维持赛事的运作, 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被调查学校中有3所学校全年早、晚时间均已对社会开放, 2所学校仅在节假日早上对外开放。由此可见, 这5所学校已按照有关规定, 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 以“自主无偿开放模式”为主, 对社会开放了有限的体育场馆, 只是开放的时间有所不同, 而谈到创收与赢利, 相比京、津两地, 这些学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3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管理现状

目前, 山西省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7所学校体育场馆管理模式还较为单一 (见表3) 。体育组与后勤部门共同管理、体育组代管、政教处负责管理的各有2所学校, 学校统一管理的有1所学校, 而无一所学校采用俱乐部经营、后勤集团管理、对外招标承包、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管理模式。这种传统的、松散的管理方式, 受时间、人力、物力影响的因素较多, 势必造成体育资源的大量浪费。目前, 在以满足学校体育教学与课外体育活动为主的山西省各级学校中, 管理上的松散、经营上的疏漏、项目上的单一及无开发意识等, 直接导致学校体育场馆不良的经济效益, 经营能力低下, 出现零利润也并非偶然。

2.4 制约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因素

在对场馆开放制约因素的调查中, 首先担心的莫过于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这些学校均建校多年, 按上级要求, 重新规划场地设施, 实行教学区域与运动场区的完全隔离耗时耗力, 一旦开放, 管理不善, 正常教学秩序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严重影响;其次, 由于各校的体育场馆规模较小, 各种体育设施数量有限, 难以满足大量健身人群的健身需求,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给本身开放经营缺乏经验、开放程度较低、开放运转经费难以保证的校方带来严重的后果;再次, 体育场馆虽已向社会开放, 器材维护、安全管理均需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有限的办学经费致使体育经费的投入更显杯水车薪, 能维持正常的体育教学与课外活动已属不易, 资金匮乏与经费紧张仍是他们面临的较大难题。同时, 开放后收费经营又无相关政策与法规依据, 依靠开放场馆设施来赢利更显底气不足, 实现创收利润还需谨慎处之。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1) 山西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虽具一定规模, 但以小型化、中等水平为主, 场馆的类型也主要以传统竞技项目设置为主, 体育场馆设施基本能满足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 显然未能满足对外开放日益增长的场馆需求。

(2) 学校体育设施仅供学校教学、运动队训练使用, 虽有部分学校承接校外体育赛事, 但也是水平较低、成本不高的小型比赛, 只能依靠主办单位的拨款和其他方式维持赛事的运作。采取“自主无偿开放模式”, 对社会分时间、分场地的进行了有限开放, 根本没法创收盈利。体育场馆的管理模式较为单一, 造成体育资源的大量浪费。

(3) 教学质量的保障、安全隐患、经费的匮乏等现实问题均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进程。虽然这些学校的领导已然接受和认同体育场馆设施面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与义务, 但对外开放经营推进速度极其缓慢,

3.2 建议

(1) 根据教学和居民健身需求, 加大投资力度, 维修、改造陈旧场馆设施, 提高开放质量, 为学生和周边居民提供更好的学习、健身场所。

(2) 根据本学校的实际情况, 从管理人员安排、管理手段运用、管理方式选择等方面入手, 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案, 使得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资源得到合理充分利用。

(3) 借鉴北京、天津等经济发展较好省市的成功经验, 合理规划教学、开放时间, 避免居民健身影响教学秩序;排除安全隐患, 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与政府协调的同时提高自我经营能力, 解决资金匮乏难题。

参考文献

[1]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课题组.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与研究[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1998

[2]许闽峰.对北京、天津、上海学校体育场地开放情况的调查研究[J].北京:体育科学, 1999 (4)

[3]陈文山.北京市体育场馆的管理方向——物业管理[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1998 (6) :115-120

[4]谭沃杰.关于高校体育俱乐部发育规律的研究[J].体育与科学, 1998, 19 (2) :17-20

[5]任海.我国城市体育社区的概念、构成要素及组织特征[J].体育与科学, 1998, 19 (2) :15

[6]曹可强.山西省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J].辽宁: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03 (2)

8.江西省中专学校 篇八

一、关于考试内容与要求

2016年英语中考试卷突出考查学生综合语言运用能力,立足语篇,强调运用。全面、综合考查学生在特定的语境中进行听、说、读、写的能力以及在语境中灵活运用词汇和语法的能力。

1.听:学生通过听简短对话、长对话和独白理解信息和获取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简单的分析和归纳。听力材料全部为口语材料,话题为日常生活中学生熟悉的、常见的话题,包括:人物、职业、爱好、天气、学校生活、日常生活、问路、打电话、购物、看病、餐饮、聚会、旅游、节假日活动、语言学习等。学生需要理解的信息包括具体细节,推理判断,综合概括,领悟说话者的言外之意。领悟对话或独白的主旨大意,概括对话或独白的主要内容等。获取信息主要体现在C)部分。学生通过听一段独白,获取其主要的、关键的信息,并作记录,即填写信息。学生需要填写的信息一般都是简单信息,需要填写的词汇为常用、常见的词汇,词汇数不超过3个。

2.说:考试形式为补全对话。主要考查学生在真实语境中进行口语交际的能力。学生阅读一段对话,根据对话内容补上所缺句子,使对话通顺、合理,意思完整。答题形式为写句子。要填写的句子都是同一个人说的话,即考生和另一个人进行对话。所填写的句子可以是完整的句子,也可以是简略的句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另外,答案不是唯一的,只要所填写的句子本身合乎语法,且使对话通顺、合理,意思完整便可。话题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试题的设计突出考查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恰当理解和表达问候、告别、感谢、介绍、邀请、同意、请求帮助、征询和发表意见等常用的交际功能。所谓“恰当”指根据不同的语境要求,用恰当的形式来表达功能。

3.读:阅读能力是考查的重点。考查学生通过阅读理解信息、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阅读材料充分体现体裁和题材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体裁涉及: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科普文及各种应用文体,如广告、海报、地图、说明书、商品促销单、图表、书信等。题材反映人物、学习、生活、环保、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内容。所选的大部分材料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思想性、教育性、实用性或趣味性。A)部分的考查内容包括几个重要的阅读微技能:领悟文章的主旨大意、段落大意;理解文章的具体细节;根据上下文推测生词词义;作出简单的判断和推理;理清指代关系;对文章内容进行综合、概括;揣测作者的意图和态度等。B)部分主要考查学生把握文章结构及根据上下文进行逻辑推理的能力。

4.写:注重考查学生在特定情景中综合运用语言进行书面表达的能力。以控制性写作为主,要求考生根据所给情景,用英语写一段不少于80个单词的短文。提供情景的形式有提纲、表格、图画、说明、图表等。命题形式以汉语提示为主,以英语和图文提示为辅。所涉及的话题为考生所熟悉的常用、常见的话题。包括:个人情况、家庭、朋友与周围的人、日常活动、个人兴趣、情感与情绪、计划与安排、节假日活动、购物、饮食、天气、文娱与体育、旅游与交通、通讯、语言学习等。

5.语言知识运用:考查学生在语境中灵活运用词汇和语法的能力。答题形式为单项填空和完形填空。单项填空主要考查学生对重点语法和常用常见词汇在语境中的灵活运用能力;完形填空A)篇主要考查学生在语篇中灵活运用词汇的能力。在考查内容上,以词汇辨析为主,尤其注重对实词的考查,主要考查学生结合文章上下文对词汇意义及其用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完形填空B)篇主要考查学生在语篇中灵活运用词汇和语法的能力,词汇主要是实词,语法包括时态、动词不定式、非谓语动词形式、名词复数、词性转换等。

二、关于复习

1.在复习教学理念上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首先,必须关爱人的身心健康。保证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是一切教学工作的前提;其次,要突出学生主体,尊重个体差异。

2.在复习教学内容上要体现综合性。以话题为主线,融合词汇和语法,开展听、说、读、写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这和中考的考查目标是一脉相承的。初中英语教学有24个话题,复习教学时以话题为主线,教学设计综合考虑语法、词汇、功能以及意愿、情景和任务等与语言学习有关的因素,并使这些要素彼此建立联系,在话题中贯穿听、说、读、写的活动,在活动中落实语言的运用。

3.在复习教学方法上要兼顾多样性和趣味性。我们要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认知特点、生理和心理特点并结合复习课的特点选择教育教学方法。

4.在复习资料的选择和运用上要有针对性。根据《课标》和《考纲》对中考的要求,结合学生的学习状况,有针对性地编制或挑选练习题。

(作者单位:江西省教育厅教研室)

责任编辑 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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