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申请函(一式四份)

2024-07-21

1.招标申请函(一式四份)

1.1.招标申请函(一式四份) 篇一

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书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支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源

乙方:招商银行重庆分行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 负责人:曾盾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方广场W1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丁

丁方:重庆知行者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77号6层U-14号 法定代表人:陈彦希

为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丁方缴纳在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过程中

费通知。如无异议,可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向乙方发送税费支付指令进行支付;如有异议,应向甲方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三)乙方根据接收到的税费支付指令电子数据进行预先扣款(以下简称预扣)处理,并将支付成功的电子回执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反馈给丁方。若由于丁方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支付失败,乙方应将支付失败及失败原因的电子通知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丁方反馈。

(四)丁方可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款项的处理进度和状态,在获知支付成功后,可准备有关纸质单证到甲方现场办理验放手续。

(五)货物放行后,乙方负责将税费金额确定无误的网上支付款项缴纳至国库或指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甲方应为网上支付税费业务开具纸质缴款凭证,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纸制凭证的流转。

(六)货物放行后,若税费计征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税费计征结果发生变化的,按现行的退、补税管理规定进行退补税处理。但对退/补税税单,丁方只能选择柜台支付方式处理。

第三条 服务的申请

丁方应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乙方提出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申请。

丁方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填写电子服务申请表格,丙方有责任在协议有效期内采取必要手段保持其系统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取消税费指令的处理

乙方按丁方通过丙方的中国口岸数据系统提交的税费支付指令进行预扣款项处理后,若在货物放行前因税费金额发生变化需要取消税费指令的,乙方应将预扣款项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丁方账户。

第六条 服务准备和技术支持工作

网上支付服务开通前,丙方应为丁方制作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银行IC卡,并提供必要的软件和硬件设备。丙方应为丁方在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

开通本服务后,甲、乙、丙方应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向丁方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乙、丙方承诺,甲、乙、丙方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丁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特别授权或许可,不对外提供或引用有关电子数据。但依据法律的规定,需要甲、乙、丙方在司法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供的除外。

第八条 通知条款

丙方保证其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出现运行故障,导致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不能正常使用时,丙方将以网页发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

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政府管制、法规改变或其他当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当事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不能履行的理由。

第十三条 管辖

凡因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遇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协议书履行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甲、乙、丙、丁四方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协议。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丁四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有关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同等有效。

(四)通知地址。出现本协议项下应当书面通知的事项时,一方应按照下列地址通知其他方: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招商银行重庆分行 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丁方:重庆知行者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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