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服务合同

2024-09-12

第三方服务合同(精选9篇)

1.第三方服务合同 篇一

第三方物流配送服务合同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办公地址: 电话:12345678 乙方: 办公地址: 电话: 合同正文

甲、乙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第三方物流配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业务内容

1、乙方应为具有该业务操作资质的法人组织,具有自有运输工具及其自有作业团队人员;

2、乙方经营执照经营范围中允许操作该业务,且年检等手续齐备;

3、甲方将其自有业务中的部分货物取货、货物派送业务委托给乙方;

4、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对市内(或指定区域内)的上门取货、按货物配送单注明的地址上门派送货物,代收货款等业务;

5、乙方需保障取派货物的完好无损,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取派任务,接受甲方相关考核,承担违约处罚及违约损失。

二、乙方交通工具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交通工具需为乙方自有财产,且手续齐备合法;

2、乙方确保货物取派作业中,能够具有防尘防水防盗的条件和设施;

3、乙方员工需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与甲方无劳务关系,甲方不承担其劳务薪酬及相关保险与连带意外责任。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业务调度权,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按照甲方指定时间提取和派送货物;

2、甲方有考核权,合同期内对乙方的取派作业状况按照甲方的考核内容(详见附件)进行考核,并有权依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处罚;

3、甲方拥有交付乙方取派货物及货物价值(实物形态及相关的到付运费、代收货物的现金形态)的所有权;

4、甲方有追索因乙方责任(或过失)而产生货物(或到付运费、代收货款现金)灭失(或部分灭失)的权利;

5、甲方有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第三方物流配送服务费用的义务。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拒绝取派禁寄品的权利;

2、乙方有拒绝超出本合同取派件服务范围的取派件权利;

3、乙方有按合同约定获得第三方物流配送服务费用的权利;

4、乙方有接受甲方取派作业考核的义务,并需严格按照甲方取派件作业标准(详见附件)进行操作,因乙方违规操作而产生的客诉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关联处罚;

5、乙方有按照到付款或代收货款金额缴纳预付货款的义务;

6、乙方有保守甲方委托货物中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的义务。

五、合同期限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到期本合同自动终止。

乙方取派件服务范 围:。

六、承租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保证货物安全及正常送达;

2、第三方物流配送服务费用

按取派货物的件数(以运单数量为准)计件核算,计件费用为: 取件 元/件,派件 元/件;

其他约定区域,计件费用为: 取件 元/件,派件 元/件;

上述费用已经包括所有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结算方式:每月 日前,乙方根据上月作业天数及取派情况与甲方核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在20日前开具发票后领取相应的配送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在应付费用中直接扣除各种赔偿及违约金等;

4、返还代收货款:

当天派送签收的货物,乙方第二天中午十三点前将货款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户 名: ;

开户行: ; 帐 号: ;

乙方如延迟返款的,按拖欠费用数额的0.3%/天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或接从担保金中扣除相对应的货款)。

5、乙方自行承担各项税费的申报缴纳。

七、关于第三方物流配送服务的其他约定

1、按照甲方要求,确保甲方货物从取货时起,按时到达甲方或收货处;具体到达时间和地点按照甲方要求和交货单严格执行,不得延误;

2、乙方需严格执行货物交接单作业,并保障交接单签署的真实性;

3、无论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留置或扣押甲方的货物,乙方违反此规定的按照留置或扣押的,按照每日留置或扣押货物总值的10%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违约责任

1、自乙方取货至送达前发生货物丢失、破损和污染等,乙方免收运费,并自事故发生后2日提供相应情况书面证明,3日内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甲方,逾期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

2、乙方应严格查验收货人的身份,按照交货程序与收货人办理收货签字手续并交货;若乙方没有严格的查验收货人,致使收货人收错货或没有收到货,乙方免收运费并自事故发生后2日提供相应情况书面证明,3日内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甲方,逾期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

3、乙方每日将相应签单、运单等单据交给甲方,缺少一单除交付罚款100元以外,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

4、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派送货物,若晚点一天减免该单配送费用的50%,晚点二天全免。

5、考核标准是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因乙方的服务不能达到甲方考核标准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附件:

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考核标准。

付:保密条款

鉴于甲乙双方在上述内容开展业务合作,并已于20 年 月 日签订《第三方物流配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现双方就该项目合作中涉及的保密事宜做出如下约定,特签订本保密协议,已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密资料的定义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简称:保密资料),以及甲方依据主合同向乙方披露的甲方顾客信息和资料;

第二条 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所需的。

3、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服务合同工作需要的员工范围内;

4、除经过对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保密资料复印、复制,或者泄露给第三人;

甲方: 签字盖章: 授权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签字盖章: 授权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履约地:

2.第三方服务合同 篇二

新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较之“旧法”具有质的飞跃, 受到了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好评, 某些法律专家甚至解读为是对劳动者的“一边倒”。但是来自国内外企业抵制或者担心的声音也一浪高过一浪, 相当多的企业代言人认为新法提高了劳动力成本, 降低了员工的稳定性和企业用人的灵活性。那么该如何看待和评价这场争论的主题和实质?本文作者试图以第三方的视角在此略作说明。

首先, 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是正常的也是必需的, 争论的双方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利益出发点不同自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的越是充分对未来的发展越有好处, 这一点毋庸置疑。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 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 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等。但对新劳动合同法的特征, 有专家解读为“向劳动者一边倒”的看法其实并不严密。如果对“劳动者”的概念做狭义的理解, 似乎雇主方 (用人方) 不属于“劳动者”, 就会造成双方尖锐的对立。其实, 这里的“劳动者”仅相对于“资方”而言, 实际上雇主也是劳动者中的一员。例如北京理工大学的人事处处长在招聘新人的时候代表的是学校的利益, 但没有人会否认其不是“劳动者”。另外, 这个“一边倒”只是相对于旧劳动法而言, 并不是真正的“一边倒”。在以往, 几乎所有的社会力量都向“资方”倾斜, 对资方缺乏制约, 劳资对立的态势严峻。这种情势下, 新法的“反向倾斜”, 实际上就有了纠偏和“持正”的意义。相比旧劳动合同法, 新法的进步意义显而易见。但是在中国, 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远远比不上西方发达国家, 在亚洲也比不上新加坡、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连立法也只是“接近欧洲标准”, 对于这部新法所取得的进步, 中国人不但没有理由骄傲, 更应感到耻辱。

企业方对新劳动法的看法其中心思想就是:劳动力成本大幅提高会伤害企业, 委婉的说法是“矫枉过正”。在网络上几个论点流传较多:1、劳动力成本会大幅度提高, 这对中国今后的发展并没有好处。劳动力成本低不仅是我国的国情, 而且是我国重要的国际竞争力;2、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大。这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法律将大大提高劳动力成本, 降低管理效率, 压缩利润空间;3、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企业不是养老院。从经济角度来看, 劳资双方本来就不平等。

如果我们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看, “劳动力成本大幅提高会伤害企业”, 不利于雇主和企业发展等看法, 无论从道义还是效益上看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 劳动法属社会法范畴, 它本来就应该是偏重于保护劳工利益, 对弱者予以某些辅助。国家经济发展并非让资本剥削劳工, 而是让全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正如新法总则第一条所述:“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制定本法”;其次, 低成本的劳动力不可能是高素质的。“既让马儿跑, 又不给马吃草”, 只是想通过压榨劳工的那一点剩余价值来赚钱, 这样的企业不可能保持稳定的可持续发展。要想吸收高素质的员工, 必要的成本一定要提高, 如果因为劳动力成本提高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这样的企业也大可不必存在;第三, 劳动者福利待遇和各种保障提高, 有利于其安心工作并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也就有利于企业。企业和员工在利益上达成一致, 本是正规企业、守法企业所追求的局面。在此种情况下, 而员工也不会频频跳槽, 因为这和他们的切身利益相悖。

无论各方如何争论, 新的劳动合同法已如期而至。笔者最担心的是新法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由于劳动者缺乏自助能力、倾诉渠道和结社条件, 执行新法的政治、法治、市场与社会组织环境整体令人担忧, 这样, 新法最终陷入“一部供人违反的法律”的魔咒。根据现实的中国国情, 新法从“字面上的进步”到“事实上的进步”还有不小的距离。正如有评论所说, 对新旧劳动法均有所顾忌的雇主, 还是些“比较好的少数”。一般情况下, 资方对雇员权益的践踏, 是轮不到劳动法费神干预的:员工往往在可能拿起法律武器之前就被老板“解决掉”了。简单地说:新劳动合同法在内容方面的进步性不是问题, 而实践中有无利于劳动者的执行和落实才是问题。

3.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篇三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受益第三人;第三人权利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述

第三人利益合同,又叫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利他合同或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本文所指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三方法律关系,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给付关系。正是因为这三方面关系的交错存在,决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解除、抗辩、损害赔偿等方面表现出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点及适用的复杂性。

(1)补偿关系。补偿关系,也称内部关系,是债权人约定使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原因,而在債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补偿关系),是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原因所在,这种原因在合同一经成立便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具有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2)对价关系。对价关系表明债务人为何与债权人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原因,是债权人在约使第三人取得给付权利,而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原因关系。

(3)给付关系。给付关系,也称履行关系,第三人利益合同一旦成立,并不立即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只有第三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后,第三人之债权得以确定,债务人才负有按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义务。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对于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其主要在于第三人权利究竟发生于何时,具体来说是第三人享受利益的意思表示与第三人权利的取得之间的关系如何。各国法律关于此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理论界也颇有争议。在德国民法中,在纯正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情形,第三人可“直接”取得对约定人的请求权。依正确的见解,这仅意味着“无自己的协助”,即无须其以某种方式认定为取得。第三人也不需要知悉取得。然而,其可以以向约定人做出表示的方式拒绝接受取得,否则其必须接受利益。而依日本民法,以第三人受益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权利,在此意思表示以前,对第三人的权利没有任何影响,所以合同当事人有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能。且对第三人不享受利益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付与何种特别效力的必要。在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第三人的权利,依第三人利益合同而成立,因第三人表示享受其利益的意思而确定。在第三人表示享受其利益之前,当事人可以变更其合同或者将其撤销。

笔者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通过合意为第三人创设了权利,如果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以一定式为他人创设权利,则只要民事主体履行了这样的方式,权利就该产生。至于第三人是否愿意并接受该利益,不是此权利产生的要件,而是关系到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而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所以成为独特的合同类型,其主要原因于再此合同中,第三人之利益是基于合同直接产生,如果此利益的产生需要第三人明确表示接受则与三方合同无异。当然,法律不会强迫第三人接受债权,如果第三人拒绝享有该债权,则其就会因为当事人合意之目的不能达到而溯及地消灭。因此日本民法之立法有其明显弊端。而以第三人表示享受利益的意思使第三人权利确定的规定,也有不妥。第一,既已规定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利益合同而成立,权利自成立之时即有归属,则第三人的权利自成立之时就属于第三人;与此同时又要求以第三人受益的意思表示使第三人的权利确定,“确定”的要求使第三人权利的成立和归属形同虚设,从而也使得权利的成立和归属的含义在民法体系内的含义及其解释不统一。第二,在第三人表示享受利益之前,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变更或撤销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第三人为享受利益的意思表示的时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解释上认为除当事人有特约之外,在权利的继续存在期间,第三人可以表示。如果当事人未定权利的存续期间,则在权利因消灭时效消灭之前,第三人可以表示受益的意思。那么,在权利的成立与第三人表示受益的意思之间,第三人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被变更或者撤销,加之没有明确规定受益意思表示的时间,又使这种不稳定状态的存续期间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往往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第三人知晓权利的时机。

4.第三方担保合同 篇四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担保人(客户):(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保证乙方与丙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丙方提供担保。经审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甲、丙、乙三方根据以下条款,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甲方所拥有的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并赋予乙方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保证。

二、如丙方未能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款,乙方可用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包括丙方应支付的货款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一切相关费用)抵充债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向丙方追偿

三、抵押登记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抵押财产所在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予以协助;

2、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将抵押房产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乙方代收保管;

3、抵押登记和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不动产抵押借款保险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为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保险期限应比主合同的保险期限长。主合同期限延长的,甲方应当办理延长保险期限手续。被保险财产发生灾害性损失时,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先追偿丙方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侵犯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人身份和控制保险费的权利。

2、甲方负责支付保险费;

3、抵押财产的损坏不影响甲方保证责任的减少。如未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乙方有权向丙方索赔;

4、乙方可以直接向丙方索赔,无需先索赔保险赔偿金。

五、抵押的解除

1、当主合同终止或解除,丙方已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时,甲乙双方可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关系即行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30天内,将抵押财产的原始凭证退还给甲方;

2、与解除抵押关系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六、抵押财产的处置

(1)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处分抵押财产: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2、丙方依法解散、破产或被撤销,无人代其承担债务/

(二)处置方式:乙方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同意甲方折价转让;

2、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出售或拍卖抵押财产,并获得收益补偿;

3、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及其他应补偿的利益;

4、乙方向乙方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处分抵押财产的补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处置抵押财产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支付给托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偿还欠乙方的全部本金和利息,以及违约金和赔偿金;

3、扣除上述金额后,如有余额,乙方应将余额返还给甲方、、

(4)甲方同意,乙方按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与抵押财产的买卖、租赁有关的文件和合同,并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七、特别商定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2、甲方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查封或没收;

3、丙方无还款能力或可能破产;

4、甲方放弃抵押财产;

5、丙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变化时,乙方认为有必要。

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或/和丙方限期改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按照本合同第6(2)条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八、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和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或隐瞒,在签订本合同前,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得转让或抵押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3、保证抵押财产在接管抵押财产期间保持整洁完好(正常损失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如抵押财产部分或全部受损,无论何种原因或任何人的过错,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施工损失。同时,甲方应及时将情况告知乙方,并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扩大;

5、抵押财产贬值或不履行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进行再抵押、出售、出租、捐赠、转让、抵减债务、信托、出借或处分。

7、甲方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出租抵押房产时,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如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承租人应在乙方发函通知承租人搬出抵押房产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搬出;

8、允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进入抵押物进行检查;

9、变更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有关的任何税费;

11、如有可能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传票,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2、根据乙方的法律要求,采取一切措施,签署一切相关文件,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13、甲方发生合并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甲方发生分立,变更后的机构应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甲方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照第七条所述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九、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或/和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迟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迟,均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根据主合同和本合同应享有的所有权益,也不得视为乙方对甲方或/和丙方违反主合同和本合同的任何许可。也不视为乙方放弃对甲方或/和丙方违反主合同和本合同的任何行为采取法律措施、

十。违约责任

1、如甲方保留本合同项下因保管不善而损坏的抵押财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该财产恢复原状,或收回经乙方同意的新抵押财产、

2、甲方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该房屋恢复原状或要求丙方提前支付主合同规定的款项,并可要求甲方或丙方支付未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3、因甲方隐瞒抵押财产被共有、争议、查封、扣押或设定抵销权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十一、如果本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在法律上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丙方仍将履行其全部还款义务,乙方有权(以各种合法方式)立即向丙方追偿欠款。

十二、纠纷调解

甲、乙、丙三方的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约定一致。

1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授权代表

日期:

丙方:

授权代表:

5.美国第三方物流合同 篇五

工商企业与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建立合作关系的动机包括:资产利用、资金问题、长期业务增长、市场全球化及其它与第三方物流分享有关的利益。有时,当企业利用外部资源进行物流过程时,就会要求第三方物流公司购买资产、雇佣长期劳动力、承担设备租赁等工作。第三方物流的服务承诺,常常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可能对其财务平衡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第三方物流坚持要求签订长期合同,以规避风险。相反地,在第三方物流不能提供它所期望的服务标准时,企业可以终止合同,以便选择别的第三方物流者。 下面的合同范本是实际中常用的合同,此合同重点是仓储有关的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加入与删除一部分。使用下面的合同格式可以大大地减少达成合同的时间与费用。?本合同在_____ 物流公司(第三方物流)与______ 公司(客户)之间于某年采月某日在某地生效。

1.服务、支付和期限

第三方将履行在“业务范围”所规定的服务,费用支付与价目表中所定的服务费用一致。如果在合同下提供的`物流服务的货币价值(在其中任何一个月内) 比价目表提出的每月最小额要少,客户需支付不小于最小额的费用。

除非任何一方根据8(a)条款提出书面终止通知,合同期限自____ 日 (起始日期)起3年,然后自动延期1年 (续定条款)。合同的起始条款与续定条款终止日期前的60天,双方将重新洽谈下一个延期合同的物流、仓储费。

2.运送

(a)货物运送以第三方作为指定收货人。

客户可不以第三方作为指定收货人来运送货物;第三方也有权利自由地拒绝或接受以第三方作为指定收货入的货物。如果第三方接受以第三方作为指定收货人货物,客户在得到第三方通知后, 应立即书面通知承运人,副本一份送给第三方,说明第三方对上述财产没有受益权或利益关系。

(b)不符合规定的货物。

客户不把不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送到第三方:

①与货物清单中规定的不一致;

②与每一批货物的包装标记不一致。

第三方有权利拒绝或接受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如果第三方接受了这种货物,客户应支付价目表中所规定的费用,若价目表中没有规定,则支付合理的费用。第三方一收到这些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将尽快通知客户,以获得有关指令,第三方不负责由于口头传递所造成的失误。

3.仓储的提供

由第三方配送的所有货物都必须恰当地标记和包装,然后送到仓库以便配送。客户在送货前,准备好符合“业务范围”货单。双方同意第三方根据协议规定的价格,储存和搬运其他货物。

4.送货要求

(a)没有顾客准确的书面要求,第三方不运送或转运货物。然而也可以根据电话发送货物,但是第三方不承担口头传递信息而造成失误的责任。

6.第三方物流合同范本 篇六

本协议在A公司(甲方)与风神物流公司(乙方)之间于2012年6月20日在东莞生效。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物流与存货管理服务;甲方要求乙方以下列条款和条件提供这些服务。

双方达成以下协定:

(一)服务、支付和期限

乙方将履行对甲方的货物的物流与存货管理服务,不但要提供接收货物入库工作,同时要保证货物的仓储安全,最后还要按照甲公司的要求进行配送服务。除非任何一方提出书面终止通知,合同期限自日(起始条款)起3年。合同的起始条款与续定条款终止日期前的60天,双方将重新洽谈下一个延期合同的物流、仓储费。

1.货物运输以乙方作为指定收货人

甲方同意不以乙方作为指定收货人来运输货物。乙方有权利、自由地拒绝或接受以乙方作为指定收货人的货物。如果乙方接受以乙方作为指定收货人的货物,甲方在得到乙方通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承运人,副本一份送给乙方,说明乙方对上述财产没有受益权或利益关系。

2.不符合规定的货物

甲方同意不把不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到乙方:

1.与货物清单中规定的不一致。

2.与每一批货物的包装条上描述的不一致。

乙方有权利自由地拒绝或接受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如果乙方接受了这种货物,甲方应支付“表A”中所规定的费用,若“表A”中没有规定,则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收到这些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将尽力快速通知甲方,以获得有关指令,乙方不负责由于口头传递所造成的失误。

(二)仓储的提供

由乙方配送的所有货物都必须恰当地标记和包装,然后送到仓库以便配送。双方同意,甲方在送货前,准备好符合“工作范围”的货单。双方同意乙方以相互同意价格,贮存和搬运其他货物,这以达成书面协议为前提。工作范围内所列货单和将来可能加到货单中的其它物品,在这里称为“货物清单”。所有送到乙方的货物都必须是清单中所列的货物。

送货要求

1.没有甲方明确的书面的指示,乙方不运输或转移货物。当然也可以根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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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发送货物,但是乙方不承担口头传递信息而造成失误的责任。

2.当甲方从仓库中订购了货物时,必须给乙方合理的时间执行指令。如果因为天灾、战争、公敌、罢工、扣押、骚乱等,或者其他乙方不能控制的任何原因,或者因为不由乙方责任而造成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或者因为法律所提供的任何其他理由,乙方不承担这种过失的责任。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生了某一事件或困难,甲方与乙方应同意适当地延期。

(三)增值服务(特殊服务)

1.不属于通常物流服务(即“工作范围”内)的服务所需的乙方劳动力,按乙方的通常费用标准收取额外的合理费用。

2甲方所需要的特殊服务包括(但是不仅仅限于)编制特定的存货报表、报告标记的重量,及包装上的系列数字或其他数据、货物的物理检验和物流运输清单。乙方提供服务不限于这些服务,这些服务按乙方的通常费用标准承担额外的合理费用。

3.为甲方提供材料、包装材料或其他特殊材料,按乙方的通常费用标准承担额外的合理费用。

4.由于事先安排,不在正常商业时间内收到或运输货物,按乙方通常费用标准,承担合理的额外费用。

5.包括邮资、电传、电报或电话的通讯费用,如果这些方面的服务超过通常的服务标准,或者在甲方的要求下,这些通讯不采用邮政的正常方式,那么上述费用向甲方收取。

6.必须认识到,有时乙方在没有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造成一些“非常”费用是必需的,甲方因此同意支付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合理适当的费用,然而,只要可能,乙方在造成这些费用前,应从甲方那里获得许可。这种许可可以是口头的,但乙方对口头传递信息所造成的失误不负责任。

(四)责任和损失限制

1.损失责任

作为委托人的甲方把私有财产送到作为受托人的乙方,乙方在下列条件下同意接受上述财产:乙方对贮存货物的丢失或损坏不负责任,除非这种丢失或损坏是由于乙方照管不当而造成的,对收据中的所有财产,乙方不为甲方投保火灾险或其他意外事故险,甲方因火灾或其他事故对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同意乙方无法律责任。

2.保险

对任何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不负责保险,但乙方同意当前的保险单继续生效,该保险单阐述:在协议的期限或延期内,对放在协议中指定的乙方仓库

里的别人私有财产,如果遭受丢失、毁坏或损坏,作为受托人的被保险人,由于法律上所规定的义务必须赔偿,但这些赔偿金额(在其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代表乙方物流公司来支付。该保险单在协议期限,包括延期内,应全部生效(除去一些除外条款)。甲方若需要的话,可以提供该保险单的副本。

3.损失计算

如果乙方对甲方货物的丢失或损坏负责,那么为了计算这种损失,货物将按它的售价的存货成本来估算。

4.装卸

乙方对由于进货卸货或出货装货的延误而造成的滞期费负责。乙方应竭尽全力提供及时的服务。

5.随后损失

不是由于乙方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造成的随后损失,乙方不负责任。

(五)义务

乙方将负责监督、人员配备、看门服务、物流设备、办公家具、正常安全(包括下班后锁门和启动电子安全系统)、包装材料、捆绑和房屋的保养。

(六)风险分担

有关方都认识到乙方为提供服务将做出承诺并投资。因此,双方同意下列条款:

(a)中止

尽管与以上的协议相反,无需任何理由,任何一方在9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可终止该协议。该书面通知应有中止日期。无论什么原因的终止、无论是甲方或乙方或法律等作用提出中止,甲方同意补偿乙方全部的未摊提的贷款或租金„„。所有由乙方购买和租赁的与协议有关的资产,包括房屋租赁资产的改进,在此称为“资产”,甲方同意一旦中止,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应确保(出租人)和乙方作为承租人于200,开始于200,甲方将完全负责在租约下的承租人的责任,包括(并不仅限于)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1.如果乙方在(3)年的该协议起始条款下的任何时候中止该协议,在甲方满足所有的如第8款中的财务义务后,该资产的名称和所有权应归属于甲方。

2.如果甲方在第一个18个月的任何时间中止该协议,(或由法规作用与其他原因引起的中止)。该资产的名称和所有权应归属于甲方。

3.如果甲方在起始条款的以后的任何时间终止合同(或在第18个月后由法规作用与其他原因引起的中止),在甲方满足所有的如第8款中的财务义务后,可以有如下选择:

4.支付给乙方

5.如果甲方没有支付 甲方在不迟于中止日期前,应通知乙方自己的选择,即选择(i)或(ii)。(b)劳动力价格:双方承认在第一部分“表A”中所提出的价格和物流是存储服务的最低收费,是基于一定的劳动力价格的,在实际的劳动力价格超过乙方的假设时,双方应调整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与最低月费用,结果是甲方应支付乙方额外的劳动力成本。

(七)参与各方的地位

1.参与各方达成共识:乙方不从事与出租货物的存储业务,也不能被看作法律中规定的“仓库所有人”,并且,乙方明确表示在任何时候都不提出索赔、抵押、特免、抵消的优惠权或类似的有关对合同中所规定乙方所处理的货物的权利,货物的全部的、单一的、无疑问的权利仍属于甲方。

2.以与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不冲突为前提,据此同意:乙方对于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而言,他是一受托者,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关系是受托者—寄托人的关系。进一步又达成共识:乙方对于完成任务所需的方法和措施,应有独立控制和自由处理的能力。他不是甲方的代理或雇员。为了是乙方能完成作为该合同的受托者的任务,甲方允许乙方按甲方的利益,在任何适当的时间内,能独立控制并进行对货物和房产的检查。

(八)索赔通知和诉讼

1.以下所有的索赔必须在法庭宣判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2.只有当这些索赔用书面形式提交,并且是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索赔,甲方或乙方才能做出反应。

(九)口头交流

(2)

2、(4)1和(5)3小节规定了由于与甲方进行口头交流后所产生的误交流的责任。在与以上各节内容无冲突的条件下,甲方因而同意用书面形式在发生口头交流24小时内,对这些口头交流内容进行确认。乙方收到这些书面确认后,再也无权依靠自己对口头交流的理解行事,而应按书面确认的情况为准。但是,在乙方收到口头交流确认前,乙方不必对根据口头交流内容而发生的行为负责。

(十)仓库

房产与中止的结果:以下用于服务活动的仓库应为一定的房产,位于,“房产”由乙方租赁,规定()年,自,200 年开始。当由于某些原因要中止该合同时,甲方应承担该中止后的租赁,因而,甲方应单独承担租赁中承租人的法律责任,而乙方不应承担所有这些责任:即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付的租金或其它任何款项。一旦合同中止,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其在所有租赁改进中所

获得的利益。

(十一)转让

不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让、转送、抵押或让渡这一合同或合同的任何一部分,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权利。上述书面同意是不能随意收回的。

(十二)授权

在合同上签名的工作人员、代理或雇员声明并保证完成所有必需的工作,他们有权使各自的组织受到法律保护。

(十三)违约

下列情况被认为是乙方违约:

(a)如乙方在执行或遵守合同条款时,有实质性的违约。

(b)如果乙方向法院提出自愿破产的申请,或被法院宣布破产或资不抵债,或为债主的利益进行转让,寻求或同意对所有资产任命乙方的接收人或清算人。

如果乙方收到这一书面违约通知单后30天,违约还在继续,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它满足第8(a)节中所述的中止付费的规定。与前述无冲突的情况下,乙方在收到这一违约通知后有30天时间来消除、纠正他的违约行为。

(十四)继任者和受让人

该合同应对各方的继任者和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应。

(十五)说明

在限定为条款的实际工作范围,说明仅供参考。

(十六)所适用的法律

该合同应根据的法律执行。

(十七)修改——最终完成合同

除了下面所述或各方签名的书面协议外,这一合同不能以口头或其他任何方式改变、修改、作废或丢弃,或中止。书面意见包括完整的协议,是双方签署的,而不能由任何代表,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的都不可。

7.建筑工程三方合同研究 篇七

1 合同的基本概念

1.1 合同定义

依据199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合同法》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作了明确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1]。”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关系的定义, 合同条件明确定义了双方的职责权利: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实施工程,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工程, 同时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很明显, 建设工程合同的基调是双方合同。

1.2 双方合同组织结构与界面

在传统的平行发包模式下, 合同体系与工程项目的组织结构有相当大的对应性。业主根据对工程的需求, 确定工程项目为总目标。工程总目标是通过许多工程活动的实施实现的, 如工程的勘察、设计、各专业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咨询 (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招标工作) 与项目管理等工作。业主通过合同将这些工作委托出去, 以实施项目, 实现项目为总目标。与业主签订的合同通常被称为主合同, 业主和工程的承包商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3]。在平行发包模式下, 工程项目的主要合同关系如图1所示。

工程项目的一个特殊性在于——工程项目是通过任务确定组织的。在以上的合同关系下, 工程项目的组织结构是很清晰的, 如图2所示。

我们可以看出, 在平行发包模式下, 合同的界面和组织的界面是很清晰的。需要注意的是, 在合同体系中, 项目管理合同与其他合同是平行关系, 但在组织结构中, 项目管理单位处于其他单位的上一级。这是因为组织在工程项目中的地位, 是由其承担的任务决定的。有人认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业主—工程师—承包商的三方责任也属于三方合同关系, 作者认为不妥。业主与项目管理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项目管理公司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应由业主承担。而且, 工程师与承包商不存在合同关系, 所以即使存在三方责任, 这种责任关系不能归于三方合同关系。

2 三方合同

2.1 三方合同的存在背景和起源

工程项目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生产过程, 它分别经历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运行等阶段;有建筑、土建、水电、机械设备、通讯等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需要各种材料、设备、资金和劳动力的供应。由于现代的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 一个稍大一点的工程其参加单位就有十几个、几十个, 甚至成百上千个。它们之间形成各式各样的经济关系。由于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是合同, 所以就有各式各样的合同。

另外, 现代工程由于投资额大, 技术复杂而且时间性要求高, 这对于承包商而言, 压力是很大的。在这种前提条件下, 寻求第三方的协助成为必要。在以下情况下, 三方合同可能产生:1) 业主采用平行发包, 其中一方承包商需要其他承包商协助;2) 为承包某项工程, 联合投标;3) 为节省投资或者防止腐败, 投资人、项目管理公司、使用者之间的合同。

2.2 三方合同基本概念

作者认为, 可以给三方合同下一个定义:三方合同是工程实践中, 为了更好的完成工程项目总目标, 就某一具体工程任务明确三方责任权力义务关系的合同。作者将工程中常见的三方合同分为三类。

1) 工程实施合同: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特别是在业主采用平行发包的情况下, 三方合同是经常出现的。如业主将土建和内隔墙平行发包, 内隔墙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土建单位的机械并服从土建单位的管理, 这里就可能存在一个三方合同。

2) 联营承包合同。

在现代工程中, 特别在大型的以及特大型的工程中, 联营承包是经常发生的。联营承包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承包商 (最常见的为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承包商) 签订联营承包合同, 组成联营体, 联合投标, 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3], 如图3所示。

3) 三方代建合同。

这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北京市是由“发改委” (投资人) 选定代建单位, 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武汉市是由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 (投资人) 选定代建单位, 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浙江省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 (投资人) 选定代建单位, 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 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 (受托人) 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 (代理人) 的监督权、知情权, 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6]。

2.3 三方合同的本质分析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 三方合同的目标与工程项目的总目标是一致的。三方合同在本质上是主合同的补充。如工程实施合同通常是业主与主承包商合同的补充;联营合同是总承包合同下的一份三方合同, 总承包合同结束或者没有签订总承包合同, 联营合同都没有任何意义;三方代建合同比较特殊, 涉及到政府投资部门、代建方和使用单位, 更加涉及到了法律和防腐败的层面。

不管从合同内容还是从组织结构上分析, 三方合同比双方合同要复杂得多。首先, 三方合同不是分包合同。有人认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三方合同可视为分包合同, 作者认为不妥。分包合同是相对于总包合同而言的, 分包合同与业主是没有关系的, 即使是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在有业主参与的三方合同中, 三方都有责任权力义务关系, 是一个相互作用的实体, 界面的划分相对复杂。另外, 在组织上, 由于合同内容的复杂化, 导致组织结构的相对复杂, 组织结构与合同关系不再相互对应。

3 对三方合同的建议

1) 谨慎使用三方合同。三方合同的责任权力义务比双方合同复杂得多, 相对双方合同而言, 界面管理是很困难的。同时, 在三方合同所对应的组织结构和信息流上, 也相较双方合同复杂。所以, 对于是否使用三方合同, 要考察三方的实际合同管理水平。在合同管理水平较低的情况下, 尽可能的把三方合同分解。2) 避免多头领导。三方合同中, 总会存在相对弱势的一方, 反应到组织模式的时候, 应尽可能的避免多头领导, 即内容可以三方化, 但管理流程上必须程序化。3) 加强信息管理和界面管理。信息管理和界面管理在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理论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三方合同而言, 其信息流和界面由于合同内容的三方分割呈现出循环状态。4) 进行合同后评价。合同后评价是经常被疏忽的环节。合同后评价对于提高企业和整个建筑业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摘要:通过对工程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三方合同的背景和起源的分析, 给出了三方合同的定义及相关内容, 并与传统的双方合同进行比较, 指出三方合同的特殊性, 针对三方合同的特点, 提出了在工程实践中执行三方合同的建议。

关键词:三方合同,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界面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起草小组.招标投标法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4.

[2]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7.

[3]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4]周红, 王贵虎, 孙邦国, 等.总承包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分析[J].建筑经济, 2004 (12) :35-36.

[5]李静.代建制中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J].建筑经济, 2006 (3) :55-56.

8.国药联合第三方服务制胜 篇八

在医疗器械的产业链当中,还存在着这样一些公司,它们没有研发和生产环节,仅仅通过医疗器械的代理和销售及第三方服务获利,它们就是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而在数以万计的医疗器械销售公司中,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药联合)是名列前茅的一家。

“我们的目标是构建中国的采购联盟。”国药联合总经理杨国强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已经有了非常清晰的目标。医疗器械采购联盟(GPO)是美国等先进国家主要的医疗器械采购模式,除了提供器材采购的整合服务外,还能为医疗机构降低采购成本。美国约有80%~90%的医院通过医疗器械采购联盟进行医疗器械的采购,仅有不到10%~15%的大型医院选择自行采购所需的医疗器械。

服务是关键

国药联合成立于2004年9月,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医疗器械销售公司。其“血统”中既有国有控股的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和瑞恒医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也有香港金卫医疗科技公司和瑞典普泰国际集团等外资方。而国药联合主要从事的是医疗器械销售业务和代理物流业务,销售产品涉及放射诊断、医用光学、医用耗材、医用电子等领域。

在国药联合的供应商名单中,强生、拜耳、巴德、西门子、GE这些行业巨头的名字悉数出现。“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成长还是比较快的,2005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2008年达到6.2亿元。”杨国强表示今年公司的业绩还将会有比较大幅度的增长。

自上世纪90年代,中国医疗器械进入高速发展期,医疗器械销售行业因其门槛低也随之出现了企业蜂拥而至、良莠不齐的情况。行业内存在几万家企业,有的公司注册资金有几千万美元,而有的公司只要10万元人民币就可以注册,这就造成了市场竞争激烈且不规范。同时,医疗器械销售行业的利润也随着国家对于医疗器械统一招标而逐渐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再加之金融海啸的席卷全球,国药联合的销售额不但没有下降反而逆势上行,杨国强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国药联合的销售模式能够适应市场发展,二是国药联合加大了与众多知名厂商的合作。但是最重要的还是第三个原因——服务,我们这个行业拼的不是产品而是服务。”

国药联合把服务的重点主要放在医院增值服务上,一方面,对于大多数的大型器械,同药联合负责安装和售后;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器械的维修服务,也是国药联合的服务重点,“GE、西门子这样的国际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不是商业渠道,而是来自于售后服务,有的甚至达到利润总额的50%~60%。我们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一方面通过服务提升我们的品牌形象,增强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服务赚取利润。”杨国强说。

向采购联盟转型

美国顶级的医药销售公司麦卡锡和卡迪诺,都采取医疗器械采购联盟的采购模式。通常医疗器械采购联盟的财力雄厚、资源丰富,一般来说,任何厂商要将产品销售到医院都要通过采购联盟。

医疗器械采购联盟并不是一个“强买强卖”的销售模式,而是具有很多诱人的优势,才获得了众多厂商和医疗机构的认可。医疗器械采购联盟会提供给医院所有器材采购的整合服务,包含产品采购流程、规格制定、议价、维修、人员培训、更换软硬件等,让医院可以减少许多人力、管理上的负担,同时也不需要面对大批前来推荐自家产品的销售人员和厂商。更重要的是,医疗器械采购联盟能够为医疗机构节约lO%~15%的采购成本,在美国,医疗器械采购联盟每年通过降低产品价格为医疗机构节约大概330亿美元的费用。

要做中国的医疗器械采购联盟,国药联合的优势何在?“第一,我们有分布全国的服务体系,第二,我们可以利用公司的信誉和行业协会的关系,帮助医院和生产企业搭建更有利的桥梁。”但同时杨国强也表示,“目前看来,医疗器械采购联盟的时机尚不成熟,一方面,缺少政策的扶持和院方领导的重视,另一方面,在各个环节利益分配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分配。”

对于未来的发展之路,国药联合除了在经营思路上的转变,在体制上也会有一系列的变革,“改制还是要顺应国药联合的发展目标,改制的目的就是要上规模,更好地利用政府资源,使销售规模尽快提升。未来国药联合可能会通过扩股、收购等多种模式进行股权结构的改制,把国药联合的市场做大。”杨国强说。

9.担保合同(第三方公司担保版) 篇九

担保人(甲方): 住 所 地:

联系方式: 债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与【 】(以下均称债务人)就 事宜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 》(以下称“主合同”),甲方已认真阅读,对主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为确保债务人依约完全履行主合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的金额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包括 本金及 回报收益。其中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回报收益为人民币 万元整(¥),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本合同担保期间为二年,自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2.2担保期间,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3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甲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条 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 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4.1 □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

□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是抵押担保。

(1)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以下称“抵押物”)。共有人(权利人)在本合同签字(盖章)确认表示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物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4)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所有权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出租等情况。

(5)不得将抵押物相关权利凭证挂失。□4.2抵押物的登记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属于法律规定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乙方保管。

□4.3甲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保险。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第五条 担保人的权利、义务

5.1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

(2)甲方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甲方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3)甲方的重大资产有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或因其他原因可能损毁、灭失;

(4)甲方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5)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6)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新的担保;

(7)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5.2 甲方发生5.1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的情形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

5.3 若甲方发生5.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的任一情形,或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则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6.1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甲方应及时提供其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财务报表、财产信息等。

6.2 若被担保的债权还存在物的担保的,无论该担保物是否为债务人本人所提供,甲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担保物权),甲方承诺仍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3 若主合同约定的物的担保不成立,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或因乙方单方面原因解除、抛弃,或发生担保物灭失、损毁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仍承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因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7.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7.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资金数额、固定收益回报率、资金用途、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甲方仍应就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7.3 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8.1甲方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8.2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与债务人投资合作背景,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8.3甲方具备担当担保人的合法资格,并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财务状况的改变、甲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8.4 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含附件)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签署本担保合同时,已经取得甲方董事会、股东会的书面同意。

8.5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8.6本担保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甲方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

8.7甲方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甲方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甲方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甲方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甲方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甲方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甲方董事会、股东会的权限;

8.8 没有权利人正在任何法院、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甲方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甲方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8.9甲方在本担保合同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第九条 担保人违约责任

9.1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担保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十条 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10.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债务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1.1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1.2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本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本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12.2乙方给予甲方和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视为乙方对本担保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甲方履行本担保书的各项义务。

12.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2.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12.5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包括双方往来文件、司法或仲裁文书)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送达。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附件:抵押物清单(如有)(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邮箱 日期:

抵押物共有(权利)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邮箱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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