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煤矿

2024-09-03

广西省煤矿(通用8篇)

1.广西省煤矿 篇一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煤矿(含露天)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资源保护

第四条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 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不同煤质的煤层可进行合理配采;经严格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三下”开采试验;小窑采空区复采;历史上形成的小窑破坏严重区域,不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经省煤炭厅组织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进行露天复采;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小煤柱开采、充填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要报集团公司总部审批,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加强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生产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能力进行建设改造,不得批小建大。未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增能扩建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第八条 新建井工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800万吨/年,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露天煤矿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

重组整合矿井应严格按照省煤矿重组整合办批准方案的矿井能力(或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建设、生产。

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

第九条 煤矿生产和建设应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大力推广“一矿一井一面”生产模式。

产能在9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属于薄、厚煤层配采,高、低硫(灰)煤层配采,开采薄煤层或开采解放层的,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矿井符合布置“一井两面”条件的,两个工作面须布置在不同采区。

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一矿一场(采掘场)一线(工作线)”组织生产。现有生产矿井井下工作面布置个数超过以上规定要求的,应在本标准发布3年内完成设计优化和改造,在上述时限内仍达不到标准的矿井要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条 大力提高矿井机械化、信息化水平。建设矿井要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所有矿井投产时全部实行机械化开采,信息化管理。现有生产矿井要加大提升改造矿井技术装备力度,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及工艺。推广应用综采、综掘生产工艺,厚煤层推广应用一次采全高工艺,加快机械化、信息化两化融合改造提升。

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资质,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也不得故意拖延工期。

露天开采矿井须按规定征用土地或签订土地使用和补偿协议。按照所属市、县政府意见质押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得将矿田切块分包或转包。

第十二条 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和重组整合建设改造矿井投产时要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矿井在本标准下发1年内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达不到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煤矿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联网运行。

第十四条 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煤矿要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和报表。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第十六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技术、安全、“一通三防”、地质及防治水、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及应急救援管理等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及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新建及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通过。

第十八条 煤矿要加强现场管理。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落实瓦斯、水患等重大灾害防治机构、队伍、资金及安全措施;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严格领导带班下井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推行“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班组管理经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煤矿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健全瓦斯防治机构,确立“人人都是通风员”的瓦斯防治理念,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机制。

煤矿要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系统要与主体企业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联网,确保信息畅通,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及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第二十条 煤矿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 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防治水责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煤矿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矿压观测工作,推广顶板在线监测系统,掌握基础资料。加强巷道支护管理,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加强井巷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井巷维修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露天煤矿要高度重视边坡管理、排土场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边坡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掌握边坡稳定的基础资料。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定期进行排土场安全状况分析并制定排土场排水及安全措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 煤矿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救护协议,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二十六条 新开办或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煤矿须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已开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关闭。

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以及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专项规定要求。煤矿必须针对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编制开采设计和综合防治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露天煤矿在采空区上方作业(穿孔、爆破、采装)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空区并进行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煤矿要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提足用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并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煤矿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按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三十条 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应建立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洗(选)率;矿井水防治坚持“防、治、用”相结合原则,煤矿应建立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配备锅炉脱硫除尘设施;不断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矿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规定予以利用;应建设原煤筒仓或者其它封闭式储煤场,转载落地煤应当采用挡风抑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设施,所有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露天煤矿的剥离工程要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环境治理工程不得滞后计划治理进度。绿化、恢复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态等级。煤矿资源枯竭闭坑时,土地复垦工作必须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在地县级政府方可全额退还煤矿质押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煤矿未全部完成复垦任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

第六章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煤矿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区队长),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其它从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审核合格后,持《从业人员年检手册》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同时任职。

第三十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工种人员。

2015年底,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第三十六条 煤矿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十七条 煤矿要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档案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 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制度、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制度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保障职工收入合理增长。

第四十条 煤矿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煤矿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粉尘危害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以上,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煤矿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四十一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第四十二条 煤矿应当为矿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居住条件。为单身职工提供公寓化宿舍,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单身职工5m2。煤矿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职工澡堂、食堂。

第八章矿区文化

第四十三条 煤矿要大力实施文化强煤工程,推进煤炭文化建设。坚持“制度管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提炼总结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通过设立矿区文化长廊、制作矿区文化宣传册、谱写矿区文化歌曲等不同载体和形式,形成深厚的矿区文化氛围,凝聚成矿区发展的巨大动力,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加快文化矿区建设。进一步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建立文化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建设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等,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矿区文化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矿区文化氛围。

第四十五条 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建设。通过定期举办书法、美术、摄影展、体育比赛,利用节假日、庆典节日安排一些大型文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参与性强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六条 大力践行弘扬 “山西煤炭精神”。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营造宣传弘扬山西煤炭精神的的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作范畴,加大考评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七条 煤矿要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三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运作,保障公司决策机构科学健康运作,建立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同股同利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架构体系。同时要保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的决策权力。

第四十八条 煤矿应发展循环产业,鼓励建设坑口电站,发展煤、电、运综合一体化项目、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大非煤产业投资力度,实现多元发展,加快转型发展。

第四十九条 煤矿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不断提高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现有煤矿应当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期整改达到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广西省煤矿 篇二

关键词:环境地质,环境污染,地质灾害,生态破坏,模糊综合判断

1 矿山环境概况

全州县位于全州县城西北方向20km处, 属于全州龙水镇管辖。

煤矿位于一向斜内, 向斜长12.5km, 宽1.5km, 东翼陡峭且被断层破坏, 南端封闭。矿区外围有两条断裂, 方向均为东北-西南, 断裂倾角在44o-77o之间。矿区出露的地层自老到新依次为中石炭统大塘阶黄金段 () 、中石炭统大塘阶寺门段 () 、中石炭统大塘阶罗城段 () 、第四系的松散砂砾、砂土等, 其中中石炭统大塘阶寺门段含无烟煤1~3层, 底部第一层煤质较佳, 煤中含黄铁矿结核。

受地层岩性的控制, 中石炭统大塘阶的石英砂岩、页岩、泥质页岩中有裂隙水, 特别是煤矿层部分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以下, 受地下水的影响比较大。煤矿埋深较深, 第一层煤矿的顶板为黑色粉砂岩, 煤层底板为黑色页岩, 但由于上覆第四系地层松散, 而表层基岩风化较破碎, 因此本矿区的工程地质条件较差。

2 矿山开采现状整顿

全州县朝阳煤矿是全州县内重要的产煤矿区, 煤质牌号为贫煤, 主要用于工业辅助原料和工业动力用煤。矿区规模开采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 由于政府对矿山一度监管不力, 在济济利益的驱使下, 集体企业、私人企业、个体企业一哄而上, 在矿区内乱采滥挖, 矿区秩序十分混乱。

3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矿山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是长期和复杂的, 区内存在或有可能发生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主要分为生态破坏 (土地、植被资源损毁和水土流失) 、矿山环境污染 (水环境) 和地质灾害 (地表坍塌、地裂缝) 。

3.1 矿山环境污染

主要表现为水环境污染。矿区内存在多处废弃石渣、煤矸石无序堆积于各井口处, 在雨水冲刷淋溢下渗出有害物质, 直接进入地表或渗入地下补给地下水, 另外雨季时从井下抽排出的废水, 均会造成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根据近年水样分析结果与多年以前的分析资料对比, 目前地下水中的总硬度、永久硬度、阴阳离子含量等指标均超过以前含量的多倍至几十倍, 表明矿山开采对地下水的水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由于矿山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量和矿业生产活动的需求量较小, 对矿区周围地区地下水位尚未造成大的影响。

3.2 矿山地质灾害

根据对各类地质灾害的形成条件分析与实地调查, 确定区内发生和存在的灾害类型为地面塌陷和地裂缝。

矿山开采过程中多数个体业主不按生产规程开采, 或不按规范保留保安矿柱, 导致整个矿柱系统的破坏。井下煤层采空后, 由于采空区回填程度不够或根本就没有回填采空区, 致使采空区面积过大, 在长期雨水侵蚀和自然力的作用下形成冒顶, 以致产生地面塌陷、开裂。主要塌陷有撩脚山南侧塌陷群及地裂缝。

3.3 生态破坏

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农田土地污染和土质改变等。

由于上世纪开采的不合理, 使部分煤窑窑口附近的坡面受到严重的破坏, 开采出的岩、土方随意堆放, 蚕食了大量的林地、草地, 破坏植被2000多亩。雨季时岩土碎屑被雨水冲进下方冲沟田地、河流, 造成矿区内水土流失严重, 安静山附近河流的河床基本被填平, 破坏比较严重;同时大雨形成的泥石流也冲毁了大量的田地。矿区内的废弃石渣、煤矸石进入田地, 造成土地土质改变, 碎石、废渣含量增多, 土质发生贫化, 有的农田、旱地甚至成了不毛之地。

4 矿山环境地质综合评价

4.1 评价指标体系

矿山环境地质评价按照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评价两种方式综合进行, 矿山环境地质评价指标可归纳为环境污染 (四项指标) 、地质灾害 (四项指标) 、生态破坏 (四项指标) 三种要素共12项。

4.2 模糊多层次综合评价

由于影响矿山开发环境的因素很多, 评价因素与环境等级之间的关系又很模糊, 所以对矿山环境地质影响进行综合评价至今没有确定统一的评价模型。应用模糊综合评判的方法, 在单环境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地质灾害) 因素模糊综合评价的基础上, 对其总体环境影响进行模糊综合评价, 也就是说对环境影响在进行多层评价的基础上建立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来得出总体环境影响程度的评价结果。

根据矿山污染类型与特征选取评价因子, 由于矿区内水污染占主导, 所以取水环境评价代替整体的的环境污染评价 (水环境污染权重值为1) , 以简化评价过程。水环境评价因子包括SS、COD, BOD及石油类四项;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四项;生态环境包括矸石堆放、自燃、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四项。

将矿山开发环境地质影响评价分为三级标准, 既构成评语集。在多层模糊综合评价模型中, 多个层次评判单元的最终归属都应该属于评语集V。

4.2.1 环境污染评价

类比广西其他矿井的井下排水及工业场地排水, 结合煤炭系统的统计数据, 确定朝阳煤矿区水污染因子SS、COD, BOD及石油类数据见表1。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各种因子关于水质评判等级的隶属函数可以认为按线性变化, 因此排水按, 式计算各项隶属于二级标准的隶属度, 从而得出工业场地排水水质构成的模糊关系矩阵为

专家确定权重

则水污染评价结果为

由于取水环境评价权重值为1, 所以环境污染评价结果

4.2.2 地质灾害评价

确定地质灾害因子的权重为

由实地专家打分法确定模糊矩阵为

地质灾害评价结果为

4.2.3 生态环境评价

同理, 由专家打分法确定生态环境评价结果

4.2.4 地质环境评价

朝阳煤矿涉及到的环境地质因素有水污染、地质灾害和生态破坏问题, 我们根据三个因素对地质环境因素的影响, 以及三个因素之间的关联性, 应用灰色关联分析得出三个因素的权重值为:综上, 我们得到地质环境综合评价的模糊关系矩阵为:

继而得到地质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向量:

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 可以确定的地质环境评价结果为中等, 既对环境的破坏为一般。现场检测与评估结果一致。

5 结论

广西矿区资源丰富, 采矿历史悠久, 开采条件简单, 但地质环境条件复杂, 因而在矿产资源大开发的同时, 不合理的矿山开发活动会导致整个矿区地质环境的恶化, 严重制约了矿区经济与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通过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寻求合理的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方案尤为重要。在评价过程中应用了二层模糊综合评判模型, 对广西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得出了量化结果, 由此确定矿区的地质环境影响程度, 同时在评价指标的量化系数上也能很直观的得出评价指标的严重程度, 因此可为矿山开发中采取合理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徐友宁.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环境[J].西北地质, 2005, 38 (4) :108-112.

[2]朱志敏, 沈冰.金属矿山环境地质条件模糊综合评判[J].采矿技术, 2006, 6 (3) :364-365.

[3]赵颖弘, 胡明安.鄂东南矿山环境评价指标体系[J].地质科技情报, 2005, 1 (3) :91-94.

[4]徐友宁, 袁汉春等.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J].地质通报, 2003, 22 (10) :829-832.

[5]罗娟, 陈守余.矿山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及层次分析法评价[J].安全与环境工程, 2005, 12 (1) :9-12.

[6]武汉地质学院北京研究生部, 山西省地质矿产局管理处.矿山环境工程地质学[M].武汉:武汉地质学院出版社, 1986.

3.广西省煤矿 篇三

关键词:采煤;地质环境;评估分析

1、矿山基本情况

该煤矿位于乐平市205°方位,直线距离16公里。隶属乐平市乐港镇管辖,矿区交通甚为方便。建于1959年,1967年投产。采用立井-暗斜井开拓。矿井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采煤。矿区面积9.12km2,准采标高-50m至-900m。现在生产水平为-600m--750m水平,开采B3煤层。

2、矿山地质背景

2.1地层及构造。该矿区内的地层有二叠系下统茅口组、二叠系上统龙潭组和长兴组、三叠系下统大冶组、侏罗系、白垩系及第四系。矿区内主要断层有9条,构造复杂,断层发育强烈,纵横交错,地层构造褶皱强烈,地层产状变化大。地质构造复杂。

2.2水文地质条件。本矿区地表水系发育,地表径流排泄条件较好,区内岩溶发育。矿床主要充水含水层和构造破碎带富水性弱,主要水患为老窑、岩溶水。矿山岩溶裂隙发育,老隆水对矿山的威胁大。大气降水为地下水的形成提供了充足的补给来源。根据矿井充水条件和水患因素,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关于矿区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原则,该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2.3工程地质条件。矿区内主要煤层围岩及顶底板岩层岩性岩相变化较大,岩石稳定性较差。矿床围岩以似层状结构为主,裂隙发育中等。煤层顶底板和围岩稳定性中等。该矿煤层属不稳定煤层,该区工程地质条件复杂。

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分析

煤矿开采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主要有地质灾害、含水层的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对土地资源的占用破坏四个方面。

3.1地质灾害。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该矿山发生地质灾害的类型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3.1.1崩塌、滑坡。本评估区属丘陵地貌,地形起伏不平,评估区海拔标高174.26m—13.50m,区内植被发育。该区除地形低洼地段分布的第四系地层比较松散外,主要地层为二叠系下统茅口组、二叠系上统龙潭组和长兴组、三叠系下统大冶组、侏罗系下统门口山组、白垩系下统。岩性为灰岩、砂岩等。矿山地面设施和矿山公路均位于矿区缓坡或开阔平地处,切坡未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根据野外实地勘查和以往资料的收集,矿区地表现无明显的崩塌和滑坡现象,历年来未有崩塌滑坡的记录。

3.1.2沟谷泥石流。实地调查和访问,矿区内未发现泥石流,矿山和附件区为低矮丘陵地区,标高多在20~40米,矿山上游无松散堆积物。不具备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该内地势平缓,产生泥石流的可能性很小。

3.1.3地面塌陷。①岩溶地面塌陷。矿井及周边出露的地层二叠系茅口组为可溶性岩组,该地层岩溶塌陷易发程度进行量化评估。

茅口组硅质灰岩在矿区外南部以及矿区外东部出露,岩性为硅质灰岩夹硅质岩,含硅质成分高,局部见燧石,为可溶岩。根据岩溶地面塌陷易发程度量化评估标准,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相关因子进行量化评估,其茅口灰岩分布区量化总得分为D=26,为地面塌陷易发区。因此,矿区及附近岩溶区易遭受岩溶地面塌陷的威胁,隐伏灰岩区易发生疏干地面塌陷,矿山应留设保护煤柱,以防采动灰岩区而发生井下水患灾害及地表因灰岩水疏干而引发岩溶地面塌陷灾害。②采掘引起的地面沉陷。区内煤层顶底板岩性以泥岩、砂岩、粉砂岩为主,多为半坚硬~坚硬岩组,裂隙不甚发育,整体稳固性相对较好,对矿床的开采影响较小。已建成的坑道历经数年,均未发现冒落、垮塌现象。局部由于层间的破碎,裂隙发育,尤其是顶板岩性的完整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使岩石的稳固性变差,易产生滑塌,对矿床的开采有一定的影响。对塌陷区的处理主要应以加强观测,及时充填裂缝,防洪排涝,并加强绿化,防止水土流失和泥石流发生,对于矿区地表建筑物等应留设保护煤柱。矿山开采沉陷、移动范围由矿层顶、底板围岩稳定程度而定,根据煤矿采煤规程,本矿煤层上下盘最终沉陷角选取65°。依据目前煤层开采最终标高及煤层开采最终边界位置做剖面。按矿井实际煤层开采情况分别圈定采掘移动带总面积约8.74km2。经调查目前移动盆地未引起地面建筑物的损坏。

3.1.4自然斜坡稳定性。矿区及工程建设附近有2处自然斜坡,根据斜坡对矿山开采的影响程度对矿区存在的两处自然斜坡(1—1′、2—2′)进行评估。①自然斜坡位于矿区东部,坡向约260。,斜坡坡度16°,该自然斜坡段山顶高程89.9m,山脚高程约35m,斜坡高度54.9m,斜坡长约190m,地层岩性以石英粉砂岩、细粒砂岩,泥岩及粉砂岩组成。地层产状280°∠34°,斜坡结构类型为顺向坡。岩石强风化深度3m7m,裂隙不甚发育,岩体结构类型为层状。残坡积层厚度较薄,为4—6 m,植被覆盖率80%以上。该自然斜坡现状稳定性中等。②自然斜坡位于矿区东部,坡向约250°左右,斜坡坡度11°,该自然斜坡段山顶高程53.4m,山脚高程约37m,斜坡高度16.4m,坡长约82m,地层岩性以石英粉砂岩、细粒砂岩,泥岩及粉砂岩组成。地层产状265°∠32°,斜坡结构类型为顺向坡。岩石强风化深度2m—5m,裂隙不甚发育,岩体结构类型为层状。残坡积层厚度较薄,为3—5.5 m,植被覆盖率80%以上。该自然斜坡现状稳定性中等。

以上两段对工程有影响的自然斜坡用经验法对其进行自然斜坡稳定性量化评估,评估结果见表3-1-2所示。

根据对两自然斜坡进行稳定性量化评估,对照边坡稳定性分级,结果表明两自然斜坡在自然条件下,斜坡稳定性中等,虽区内历史上也未发生过滑坡和崩塌地质灾害现象,但是该自然斜坡稳定性中等,有发生滑坡崩塌的可能性,矿山在强降雨天气时需做好监测,预测的措施。

nlc202309091212

3.1.5人工边坡稳定性。矿山在进矿公路旁侧形成人工切坡两处,编号为QP1和QP2。对此边坡根据人工边坡稳定性量化评估标准,对人工切坡稳定性进行评估。①切坡:坡向为15°,自然斜坡坡高43m,坡度15°。岩性为第四系亚粘土,节理裂隙较发育。基岩强风化层厚度2~3m。基岩表层残积土层厚度4m,切坡坡长约45m。切坡面岩性主要为亚粘土。地层产状280°∠34°,斜坡结构类型为斜向坡。②切坡:坡向为85°,自然斜坡坡高50m,坡度18°。岩性为第四系亚粘土,节理裂隙较发育。基岩强风化层厚度3m。基岩表层残积土层厚度4.5m。人工切坡高约为8m,切坡坡度50°,切坡坡长约55m。切坡面岩性主要为亚粘土。地层产状280°∠34°,斜坡结构类型为斜向坡。

根据评估结果表明,两人工切坡稳定性中等,在强降雨等因素影响下有发生崩塌、滑坡的可能。

3.1.6矸石堆稳定性。调查发现矿区矸石堆与煤场相距不远,矸石依山堆放,废石松散,松散度为1.3。由于矸石堆放时无进行有序分阶压实处理造成矸石堆比较松散,综合评价矸石堆的稳定性较差,如不进行合理的防治,易发生矸石场失稳。

3.2采矿活动对含水层的影响

矿山开采对地下含水层遭到一定的破坏和影响,现依次对各含水层进行分析如下:第四系孔隙潜水。岩性主要有残积层、坡积层、红土砾石和近代冲积层,根据抽水资料,q=0.079L/s.m,K=2.492 ndd。矿山开采对该含水组的影响较小。白垩系下统砾岩及砂砾岩裂隙承压含水层。主要含水层在中下部,且含水性不均一。该含水组富水性较强,但其距矿区的主采煤层很远,对矿坑涌水量影响不大,因此矿山开采对该组含水层的影响不大。侏罗系下统裂隙承压含水层为一较弱的含水层,矿山开采对该含水层的影响不大。大冶、长兴灰岩岩溶裂隙承压含水层。该含水层直接影响到C煤组的开采,根据钻孔水文地质资料综合分析,该含水组与浅部相比岩溶率低,岩溶规模小,富水性差,连通性差。因此开采活动对该含水层的影响弱。二叠系上统龙潭组层间裂隙承压含水层为一弱含水层,矿山开采对该含水层不会产生影响。茅口灰岩裂隙岩溶含水层。根据钻孔水文地质资料显示:凡是断层影响或断层直接切割茅口灰岩时,其水位及消耗量均发生异常。该含水组的富水性很不均一,富水性的差异变化很大。目前矿山开采活动对该含水组的影响不大,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必须做好矿坑涌水事故的预防工作。综上所述,矿业活动对矿区含水层的影响程度分级为较严重。

3.3矿山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

矿区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对原生的地形地貌景观破坏较小,矿区及周边无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风景旅游区等。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影响较轻。

3.4矿山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破坏

矿区内的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以林地为主。该煤矿的开发建设不可避免地要破坏及占用原地形地貌和植被。该煤矿生产建设中破坏土地的面积、类型及土地类型见表3-4-1。

综上所述,矿业活动占用林地约7.3公顷,对土地资源影响程度分级为严重。

结束语:煤矿开采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扰动和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由此引发地质环境问题。矿产资源的开发采用“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技术,使破坏的土地、水域等经过治理,能作为自然资源再具有经济价值。

4.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动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以及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煤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 发〔2009〕17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四条全省煤矿企业推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 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经授权,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 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监察。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和晋煤集 团)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它煤矿企业的劳动用工实行属地化管理。

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是劳动用工的主体,承担劳动用工管理主体责任。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对其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必须设臵专门的机构或部门(以下通称: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负责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按监管权限对煤矿 企业统一履行劳动用工的日常监督管理服务职能。

煤矿企业必须设臵劳动用工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和完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在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的指导 和监督下,按照“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第七条 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 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具体由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部门承 担,井上施工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煤矿企业按照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和批准的采掘计划,科学编制岗位定员,根据用工需求向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提出劳动用工申请。

第九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企业证照和手续是否齐全且有效;

(二)煤矿企业是否批准复工复产整顿或复工复产验收、投产验收是否合格;

(三)煤矿企业是否设臵劳动用工管理部门且配备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按照“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进行劳动 用工管理;

(四)煤矿企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五)煤矿企业申请的用工数量是否超过核定的煤矿企业定员数;

(六)煤矿企业是否成立工会组织;

(七)新、改、扩建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备案登记;

(八)煤矿企业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煤矿劳动用工方面存在问题是否已整改落实。

以上内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批准用工,待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重新提出用工申请。

第十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综合汇总各煤矿企业劳动用工需求申请,确定拟培训人数(拟培训人数=用工申请数量×调节系数,影响调节系数的主要因素有劳动组织形 式、出勤率等,由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根据当地或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根据用工时间统一向社会公布用工信息。

用工信息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布必须通过主流 媒体,使用多种形式,确保覆盖范围。

第十一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报名,报名人员需要提供必要证件或相关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报名完成后,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统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持有合法证件,有独立行为能力;

(二)井下从业人员年龄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55周岁的男性;

(三)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症和生理缺陷;

(四)具备特定工种或岗位所要求的最低学历。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资格审查完成后,按照从严从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拟培训人员,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成绩较优人员、优先学历较高人员、优先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从事过煤矿井下工作的人员。

第十四条报名人数或确定的拟培训人数不足时,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应扩大公布用工信息范围,延长报名时间。

第四章 统一培训

第十五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制定拟培训人员培训计划,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按计划组织培训,拟培训人员必须到相应资质的煤矿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的组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培训机构了解培训情况及合格人员情况,并根据培训合格人员情况,确定拟招用人员,确保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第五章 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八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根据拟招用人员意愿和煤矿企业用工需求,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煤矿企业招用人员。

第十九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组织煤矿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其中井下从业人员合同期一般不少三年。合同书一式三份,煤矿企业、从业人 员和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各持一份,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协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煤矿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确保劳动用工登记 备案率达到百分之百。

第二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后,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组织煤矿企业为招用人员 办理录用手续,填写并发放《山西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手册》。

第六章 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

第二十二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监督煤矿企业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招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其它应参加的社会保险,确保 参加社会保险率达到百分之百。

第二十三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协调当地公安部门为招用人员由办理户籍、暂住人口登记、居住证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与招用人员确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统一填写煤矿从业人员派遣单,派遣单一式三份,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 构、驻煤矿企业安监机构、煤矿企业各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要建立 “煤矿从业合格人员储备库”,及时补充因季节、市场变化以及其它原因所导致的煤矿企业缺员。拟招用人员未被煤矿企业招用者,在征得本人同意 后录入“煤矿从业合格人员储备库”。第二十六条试用期内不合格人员要及时清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要及时进行补充,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要定期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推行煤矿企业劳动用工年检制度,煤矿企业每年必须组织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合格且具备本工种或本岗位从业条件的人员,由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在 《山西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手册》上加盖“煤矿劳动用工年检合格章”,年检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业。劳动手册由从业人员个人持有,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必须统一使用《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系 统》,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派遣、年检和台帐报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要为从业人员建立详细完整的个人档案,一人一档,专柜存放,并使用《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要按照“五个统一”的要求,不断充实“煤矿从业合格人员储备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储备。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煤矿企 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主体,承担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承担其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 炭集团公司)要按照监管职责,通过劳动用工执法检查、劳动用工专项整治和劳动用工突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劳动用工执法 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打击非法违法 劳动用工行为,特别是对超定员组织生产,劳动组织管理混乱,非法违法用工行为严重,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 承包等行为要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动员企业工会和全社会力量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对从业人员和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劳动用工行为,要认 真进行查处,维护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秩序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非法违法劳动用工行为,依照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设臵劳动用工管理职能部门或配备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不健全,未 按“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的;

(二)未经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擅自招用人员的;

(三)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未达到“四 个百分之百”的;

(四)超定员组织生产,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 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五)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的;

(六)扣押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七)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八)未落实煤矿井下最低工资标准或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

(九)未及时为从业人员续缴社会保险费的;

(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十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

(十二)存在其它非法违法劳动用工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其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煤矿企业或从业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招用人员伪造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清 除。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此前下发的有关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5.广西省煤矿 篇五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 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一步做好 全省煤矿应急预案工作的意见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晋政办发〔2011〕98号文印发至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切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防范和有效应对煤矿事故灾难,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预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预案》的印发施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近几年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成功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有效应对煤矿事故灾难的依据和保障。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省煤矿正处于兼并重组后整体水平提升阶段,也是煤矿安全生产和建设面临致灾风险较多的高危期,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不乐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增强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认真组织学习《预案》,将《预案》体系的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到区队、班组,充分认识《预案》对加强和规范煤矿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进而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本单位贯彻落实《预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应急预案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体系。

二、认真组织修订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预案质量。《预案》在内容体系上,体现了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原则,既突出了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又从各种事故灾难级别的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各个方面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要深入研究《预案》,特别是从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分级、启动及程序、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方面把握相关规定和要求;要成立专门预案编写组,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有关规范、规定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要加强预案评审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及所属(辖)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切实提高预案的合法性、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上下级之间的衔接性。预案中要明确规定在遇到险情时,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具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三、认真落实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和救援组织指挥职能,严格落实预案报备审查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原则,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包括中央在晋的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审查),其所属(辖)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报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备案(审查)。同时,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辖)煤矿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促进各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煤矿企业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或重大危险源没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的,不得颁发相关许可证照。

四、认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计划,应急处置要点和程序及现场处置方案要实行牌板化管理。通过宣传培训和牌板化管理,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使广大从业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要加强应急演练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应急演练;煤矿企业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和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灾难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经常组织区队、班组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完善措施、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事故应对能力。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五,认真执行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过程中应有的功效。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预案》规定,加强信息监测、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做到早防御、早响应、早处置;要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系、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和建立高效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持保障体系。所属(辖)煤矿发生事故后,各级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及时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周密制定有效的救援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统一指挥和协调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积极的贡献。要强化预案的约束力,将预案落实和执行情况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令第21号)和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9〕179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总监总应急〔2006〕229号)、《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事故灾难主要是指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因洪水、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事故灾难,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煤矿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煤炭厅厅长、山西煤监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煤炭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山西电监办、山西保监局、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新华社山西分社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

省指挥部职责: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做好煤矿事故灾难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2.2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和发布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山西省物资储备调拨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信息库以及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项目计划的审批。

省公安厅:组织控制事故灾难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遇难者进行身份确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调度消防队伍参与煤矿火灾、水灾等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省民政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亲属转移、安置和临时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抢险救援捐赠工作。

省财政厅:指导各市建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专项经费制度和做好矿山救护队日常经费保障工作;负责煤矿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及时划拨和监督使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煤炭企业做好事故灾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煤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和再就业工作。

省国土厅:对矿业权人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参与因超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地质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实施钻探工程抢险。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省水利厅:负责会同省煤炭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地方煤炭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做好所属(辖)煤矿汛期安全工作;负责通报包括矿区附近主要河流、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参与因洪涝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煤矿事故灾难伤员、被困获救人员急救、转诊、心理干预和现场卫生防疫、生活饮用水抽检等医疗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增援,协调配合运输部门及时、安全转运伤员。

省环保厅:负责煤矿事故灾难中环境监测工作;提出因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对因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可能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报告,为抢险救援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省煤炭厅: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专家制定重特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和协调全省煤矿专业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所属煤炭资源地质局和煤炭企业专业钻探队伍实施钻探工程抢险。

省国资委:指导、检查和督促省属煤炭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省属煤炭企业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省安监局:承担对煤炭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山西煤监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煤矿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省气象局:负责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煤矿事故灾难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提供短时临近天气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情报。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地震预报等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对煤矿安全生产或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的影响范围、程度、时间,跟踪震情趋势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建议。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山西电监办:协调国家和省电力企业做好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山西保监局:负责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太原铁路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应急物资、救援人员以及转运伤员的铁路输送工作;协调省内、外铁路涉及的铁道部其他铁路局工作。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应急物资、救援人员以及转运伤员的空运保障工作。

省军区: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分队,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与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山西总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指挥驻晋武警部队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新华社山西分社:配合省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全面、真实、客观的煤矿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工作信息。

2.3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西省煤炭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煤炭厅厅长兼任。

办公室是省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编制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有关煤矿应急工作各项工作部署;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监控、接收、报告、传达或通报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及抢险救援工作相关信息和指令;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根据煤矿事故灾难情况,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或受其委托,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情况的重要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设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电话:0351-4117555 4117551

真:0351-4117524

2.4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企业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的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别根据

市、县人民政府机构组成及职能和各级煤矿企业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2.5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抢险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2.5.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成立省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煤炭厅厅长、山西煤监局局长。根据煤矿企业的性质和类别,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增设为副总指挥

下设8个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是: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组成单位:省市人民政府办、省煤炭、安监、煤监、国资委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主要职责:协调其他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项工作。

(2)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组成单位:省市煤炭、煤监部门、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等。

根据事故灾难类型、程度和抢险工作需要,省市国土、水利、环保、煤炭地质及省军区、武警、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派人参加,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救援专家组

牵头单位:省煤炭厅

组成单位:省市煤炭部门和应急救援专家

主要职责:参与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扩大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煤炭、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气象、通信、电监(电力)等部门、煤矿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难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经费、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

国土、水利、地震等部门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情况参加,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及时提供相关地质、水文、地震等信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铁路和民航部门参加,做好铁路、空运保障工作。

(5)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组成单位:省市卫生、发展改革、民政、公安、环保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监测、检测灾区环境和水源等。

(6)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组成单位:省市公安、省军区、省武警等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保障救援顺利进行。

(7)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省市宣传、煤炭、安监、煤监等部门和新华社山西分社等中央新闻媒体、省直主要新闻媒体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灾难相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组成单位:省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保监部门及煤矿企业、保险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生活保障;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置、安抚、救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理赔;接收社会各界各类物资和资金的捐赠;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可增设现场督导组、钻探救援组、救护队协调组等其他工作小组。

2.5.2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造成的危害程度、抢险救援情况及产生的重大社会影响,成立省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其组成及职责见2.5.1),或在分管副省长的领导下由煤炭、煤监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省现场指导协调组,部署、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2.5.3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根据事发煤矿企业的性质和类别,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和各种保障工作。省指挥部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2.5.4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根据事发煤矿企业的性质和类别,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事发煤矿企业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和各种保障工作。市指挥部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1)省煤炭管理部门(包括煤炭、煤监、国资委、国土部门,下同)负责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灾难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辖)煤矿事故灾难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省、市、县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建立煤矿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数据库,同时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分别对全省、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测与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测与监控信息,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4)煤矿企业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

①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在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②设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警示标志,并将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按程序报告省、市、县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并向本单位职工、专业救援人员及相关单位通告。

③及时收集并登记安监员、瓦检员、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他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的数据,并及时组织安全评估、报告备案和监控整改。

④与当地气象、地震、水利、国土以及供电部门和单位建立通信联络,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及停电事故预报,及时发出通知、通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 预警预防行动

(1)煤炭管理部门预警预防工作

①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监察,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下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止措施。

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的预警信息报告后,及时调度、了解、核实相关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

③上级煤炭管理部门责令下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对可能发生煤矿事故灾难的信息加强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发生突发事故灾难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级别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发生突发事故灾难可能性的严重程度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④通知煤矿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应急准备。

⑤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并通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⑥一旦发生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2)煤矿企业预警预防工作

①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

②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撤离人员,执行相关的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灾难,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

③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

应急响应

4.1事故灾难分级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2)重大事故灾难,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3)较大事故灾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4)一般事故灾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 “以下”不包括本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是: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一级响应;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启动二级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启动三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启动四级响应。

4.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1)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驻地中央企业、省属煤炭企业上报驻地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煤炭厅、国资委的同时,要向省其他煤炭相关部门(煤监、安监)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要在获知事故灾难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省煤炭管理部门。

(2)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快报,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一般事故灾难、较大事故灾难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每日至少续报2次。

(3)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灾难现场情况;事故灾难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灾难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电话快报内容包括: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灾难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3 应急响应启动

4.3.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省、市(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县(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挥、部署并指导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实施救援工作。

4.3.2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省、市(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县(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部署、指导、协调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实施救援工作。

4.3.3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市(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县(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指挥、部署、指导、协调县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实施救援工作。省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灾难现场督导抢险救援工作。

4.3.4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县(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指挥、部署、指导事发煤矿企业实施救援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急指挥机构进入预备状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救援工作。

以上各级在应急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实施应急救援。

驻地中央煤炭企业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按国务院及其部门规定,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事故灾难的级别,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省属煤炭企业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署或指导、协调工作由省指挥部负责,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4.4 应急响应程序

4.4.1 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

(1)省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负责人,通报省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设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准备。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针对通报事故灾难信息所采取的措施及时反馈省指挥部办公室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

(2)省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核实了解煤矿事故灾难情况,整理事故灾难相关资料和信息,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及时向事发地传达省指挥部领导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

(3)省指挥部确定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或委派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挥或指导、协调现场抢险救援。省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4)省指挥部或现场指导协调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现场指挥或部署、指导、协调、组织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煤矿企业采取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报告煤矿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重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见附件1。

4.4.2 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市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事发煤矿企业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结合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实际,按照本级预案制定的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组织实施。

4.4.3 启动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县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及所属(辖)事发煤矿企业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结合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实际,按照本级预案制定的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组织实施。

4.5 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

(2)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发生事故灾难,情况严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3)根据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的级别,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集结到位后,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迅速与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①根据抢险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认真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指示,及时制订或修订科学施救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交通、医疗、通信、电力、自然灾害信息、社会动员和技术支持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等。

(4)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灾难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③根据事故灾难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灾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难,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影响特别重大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4.6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抢险救援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灾难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工作地点和救援人员安全。

4.7 信息发布

依据《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现场指挥部及新闻宣传组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和正面引导,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4.8 应急结束

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灾难隐患消除后,经上级人民政府确认和批准,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撤消。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灾难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煤矿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发生。

5.2 保险

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调查与评估

煤矿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煤监部门牵头组织,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查明事故灾难原因,落实事故灾难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灾难发生。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抢险救援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保障措施

6.1 救援队伍保障

(1)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矿山救护队的协调调动,检查并掌握全省矿山救护队建设和装备情况。事故灾难发生后,视抢险救援需要,调动省内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所属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管理和经费保障,督促所属(辖)煤矿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护队。没有建立专职救护队的煤矿企业,除建立兼职救护队外,要与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联合救援保障工作机制。

(3)煤矿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 经费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煤矿事故灾难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事故灾难发生后及时启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各级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承担,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6.3 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

(2)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指令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3)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疗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煤矿企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煤矿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4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1)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项目计划的审批。

(2)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煤矿救援装备及其他相关应急物资信息库,负责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工作资金的申报并落实相关投资计划,协调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过程中急需的救援装备和物资。

(3)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做好抢险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

(4)全省矿山救护队按照规程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5)在抢险救援中,已有的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紧急征用的救援物资所需的费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事发单位予以解决。

6.5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需要,分别协调组织公路、铁路、空中运输保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2)矿山救护、医疗救护等专用应急车辆应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为应急处置车辆配置规范标志,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1)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络畅通。

(2)省煤炭厅建立和更新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急机构以及省内各矿山救护队、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省内矿山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

(3)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通信联络畅通。煤矿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4)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依托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利用煤炭信息内网、远程视频监控(数据频显)、IP电话系统和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等信息平台,随时掌握煤矿企业现场有关情况。

(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通信需求。

6.7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武警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放通行证,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现场重要目标、重点场所的防范保护。

6.8 技术支持与保障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及时召请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情况、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意见,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6.9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灾难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2)培训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将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和素质。矿山救护队加强日常战备训练,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3)演练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本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灾难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经常组织队、班组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煤炭厅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煤矿事故灾难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衔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和人员已经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由省煤炭厅及时组织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因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煤矿事故灾难重要情况或者对在应急处置中有不服从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煤炭厅制订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煤矿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略)

2.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框图(略)

3.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略)

6.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证照手续(包括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煤矿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止生产后恢复生产和建设煤矿在停止建设后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停产停建煤矿进行:

(一)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产停建的煤矿。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级负责,是指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矿的验收工作,由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包括焦煤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煤矿的验收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央企业煤矿、市属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市级负责,县级参加;其他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县级负责,市级抽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实施,是指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矿(以下简称地方监管煤矿)的验收工作,在市、县(市、区)分级负责的基础上,针对煤矿不同的停产停建情形,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办矿主体企业分类实施。

(一)联合验收。对于企业自行安排停产停建(不包括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停建的情形,下同)超过10天的煤矿,或者因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由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指定为牵头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部门验收。对于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中因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由当地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企业验收。对于企业自行安排停产停建不超过10天的煤矿,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停建的煤矿,由办矿主体企业组织进行企业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矿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所称的“企业自行安排停产停建”天数,应当按照从企业停产停建之日起、到下达复产复建通知之日止的计算办法确定。

第七条 煤矿停产停建实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要将停产停建的具体事由、期限、措施等内容,及时向办矿主体企业报告。地方监管煤矿同时要向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本办法第六、第七条所称的“当地”,指地方监管煤矿所在地。市级或县级应根据煤矿企业的类型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停产停建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并将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名单及时通知对方,同时由责令煤矿停产停建的部门或机构通报公安机关、电力部门,分别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停止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并责令停止整顿以外的爆破作业活动;电力部门采取限制供电措施,除保证煤矿必要的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停供采掘作业或建设施工用电。

第九条

煤矿要加强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巷道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

煤矿在复产复建验收前,要按办矿主体企业批准的整顿方案和限定的整顿时间进行全面整顿,排查整改并消除事故隐患,具备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条件。

煤矿在整顿期间,必须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和作业范围,不得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十一条

在煤矿结束全面整顿并自行验收合格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和“提出申请、组织验收、审核签字”的验收程序,组织开展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要根据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进行。对达到验收基本条件且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验收结论为合格;否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由省煤炭厅制定。

第十三条

煤矿经复产复建验收合格后,由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报本办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向煤矿下达复产复建通知。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在接到复产复建通知后,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安机关、电力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恢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电力部门恢复供电。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复产复建验收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越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未经依法查处的,不得下达复产复建通知。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建立健全“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责任制。对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加强对恢复生产或建设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对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领导,通过按比例抽查、按区域督查等方式组织对本地区的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并全面掌握本地区的煤矿生产运行动态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八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自实际,对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制定补充性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煤炭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7.广西省煤矿 篇七

第一,修订完善安全法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法规规章,修订实施《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山西省煤矿防治水规定》《山西省煤层气开发利用办法》等政府规章,组织制定《山西省井工煤矿淘汰设备目录》《煤矿危险作业岗位管理规定》,加强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第二,强化监管监察执法。要科学制订并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监察执法方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的自查、自报、自改,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严肃查处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行为;要抓住灾害严重、事故多发的重点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控,严防大矿出大事故;合理划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监管事权,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包保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考核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建立人员调整、清退机制。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申请延期的煤矿,要依法注销;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不到二级的煤矿,不予颁发、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加强安全信用监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煤矿违法行为信息库,定期公布瞒报事故、非法建设、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煤矿企业“黑名单”;按照“谁发现、谁通报”原则,实施部门通报、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形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倒逼机制。第四、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对近年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落实事故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开展“回头看”;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事故警示日制度,结合实际开展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

(四)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

第一,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建立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制度,制定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和关键岗位安全素质标准和培训考核制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秩序。严格原煤生产人员全员准入,实行变招工为招生。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第三、提高工人安全素质。煤矿企业要制订员工素质提升计划,健全员工队伍素质提升考评机制,强化职工职称评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员工自主提升学历,保证所有从业人员素质达到劳动用工规范要求。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强化矿工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健全考务管理体系,严格教考分离。将农民工培训纳入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五)优化煤矿安全发展环境

第一、优化生产结构。推动煤炭企业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减法”,提升煤矿安全系数,进一步优化生产结构,提升全省煤炭行业整体竞争力。减资产,处置“僵尸企业”,集聚优势资源,发展核心主业;减矿井,关闭不安全的矿井,淘汰开采工艺落后的矿井;减产量,压减亏损矿井、劣质煤矿井、灾害严重矿井的产量;减环节,优化生产系统,减少辅助环节;减头面,优化布局,集中生产;减人员,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对12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鼓励实施“一矿一井一面”(开采薄煤层除外)。第二、压减主体数量。在化解过剩产能的过程中,逐步取消三级主体企业公司,减少管理层级,减少办矿主体;取消煤矿主体变更、股权转让限制,鼓励企业间产权重组置换,缩小管理跨度,提升企业掌控力,提高产业集中度。第三、建立退出机制。研究出台资源枯竭、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退出机制,消除危险源;支持灾害严重、亏损严重国有大型煤炭企业转型;在关闭资源枯竭和不具备技改条件的停建缓建矿井的基础上,按照能力置换原则,在矿区规划、矿权设置、资源配置、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国有老矿转产转型,开发新的接替产业,引导技术工人转岗,帮扶技能单一的一线职工顺利转业。

三、2016年工作措施

(一)严格施工准入,强化建设管理

8.广西省柳州市柳邕路第二小学 篇八

柳邕路第二小学坐落在柳邕路东二巷67号老虎冲银仔山下。学校依山而傍,绿树成荫,充满浓郁的书法育人气息,是柳南区授牌的“书法育人”特色校,是全国书法教育百强学校。

学校建于1946年,经过近70年的文化积淀,逐渐形成了以“服务教师、服务学生、服务家长、服务社会,为教师和学生构建一个具有浓厚幸福感、成就感的文化氛围,为孩子幸福人生奠基”为办学思想,以“一手好字,相伴一生”为校训,以“诲人不倦,精益求精”为教风,以“学而不厌,见贤思齐”为学风,以“规规矩矩写字,堂堂正正做人,让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为办学目标的文化氛围浓厚、书香墨香宜人的花园式学校。

学校占地面积6034平方米,拥有教学班18个,学生1100人。在职教师43人,其中小中高级教师1人,本科学历26人,大专学历15人,大专以上学历占教师总人数96%,学历100%达标。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有力地推动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

学校以“写字教学”作为特色教育,引领师生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五千年优秀文化传统,开辟出素质教育培养新路。学校成功举办了由柳州市教育局、市教科所组织的全市小学写字教学经验交流现场会。学校特色教育课题《创建写字教学特色学校》荣获柳州市第九届教育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近年来,学生有150余人次在各类书法比赛中获奖,学校多次荣获柳州市书法大赛的“优秀组织奖”。

在发展书法特色的同时,学校强调科研兴校,语文组的课题《诵读经典诗文,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语文素养》荣获了国家级一等奖;数学组的课题《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中情境创设实效性的实践与探索》荣获广西十一五规划重点课题二等奖。学校先后荣获了“全国传统美德教育实验课题优秀实验学校”“中华经典诵读优秀学校”“全国书法教育百强学校”等荣誉称号。

未来还远,前路正长。柳邕二小全体师生还将孜孜不倦,用辛勤的汗水和卓越的智慧—— “磨破铁砚写春秋”!“一手好字,相伴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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