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2024-09-24

河东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共10篇)

1.河东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子洲县关于实施200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试点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的要求,我县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地开展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现就自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扛实责任。

为抓好该试点工作,我县召开了专题和有关部门协调会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了工作运行、群众监督、终身责任追究等机制;实施了“阳光”工程;将其纳入了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

二、全面部署,深入调查,档案规范化。

为杜绝滥报,我县各乡镇共涉及150人经过一周进村入户,对调查摸底的76 名奖励扶助对象,逐人重新进行资格确认,核掉不符合条件的30名。在“五一”期间,又抽调计生系统10多名干部,放弃休假,深入农村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宁缺误的原则,严格按确认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复核和三级审核、公示,并接受了群众监督,最终确认全县扶持对象为42名,对象确认后均建立了电子档案和手工档案,该资料附件粘贴整齐,相关证据收集齐全,表册填写详实、工整,优为生育史、婚姻的表述。做到了100%的确认准确率和“零误差”的个案信息。

三、强化宣传,广泛深入,营造氛围。

我县把奖励扶助政策宣传做为资格确认的首要任务,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宣传服务万里行活动,集中进行了一个月的多方位立体宣传,即在城区繁华地段悬挂了主要为配合宣传奖励扶助政策有关内容的6条大型横幅;通过县有线电视台专题栏目在晚上黄金时段进行了专题报道;由组成的小分队深入到农村,跑遍了全县18个乡镇,延伸到38个上千人的村,行程近1700公里,将专门刻制了宣传奖励扶助政策的碟片,在公路沿线,街道及村点上不断地滚动播放,复式宣传,同时进行了有关政策咨询服务2000人,散发了相关政策及内容的宣传单近10万份,宣传资料近村入户率达90%。让广大群众享有了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情权, 充分认识、了解了其重大意义、政策及有关内容,达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目的。

四、资金发放直通化,实现“一折”到户。

11月9日,县委、县政府隆重集会,在政府大院举行了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18名受助代表披红戴花,高兴地接受了县上领导为他们颁发的奖励扶助金和光荣证书,同时宣布了42名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县邮政系统强化了措施,落实了责任,严格按上级要求的“直通车”方式,将奖励扶助金安全、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确认扶持对象手中。

我县在2005试点工作中,随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个别乡镇领导重视不够,致基层摸底不扎实,出现个别对象漏报问题。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改正,更好地做好该项工作。

子洲县计划生育局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2.河东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受政„2006‟63号

关于印发《受降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建制村:

根据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富政函„2006‟44号)精神和富阳市人口计生局制定的《富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我们制定了《受降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受降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受降镇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奖扶制度 方案 通知 抄 送:富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受降镇人民政府 200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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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降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实施方案

根据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富政函„2006‟44号)精神和富阳市人口计生局制定的《富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现就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

奖扶制度是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由政府出资,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省、市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年度和个人为单位,奖励扶助金一年发放一次。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

- 2 - [2006]18号),具体见《奖励扶助制度问答手册》。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镇初审并公示、富阳市人口计生局复审确认。

1、本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按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富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评议。村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口计生委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以及确认条件政策性解释等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调查核实。复印好所有证件材料并在复印件上盖章,及时将证件材料交村服务员,由村计生服务员发还给申请人。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组织计生干部和驻村干部上门进行入户调查和群众走访。调查和公示无异后将奖扶对象信息录入电脑,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4、市人口计生局复审确认。市人口计生局收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扶对象的材料后,及时核对上报材料和信息资料,并组织力量抽查核实。经复核无误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举报电话通过报纸、- 3 - 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最终审查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市财政局和市农村合作银行,上报省、杭州市计生、财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材料要妥善保管,各级要规范收件和归还手续,乡镇、街道要及时将原始证件委托村干部发还给申请人。

5、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查。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将死亡的、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与城镇居民结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确认程序上报(退出表见附件),经审查确认后,从下期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市人口计生局每年要对奖励扶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及时将退出名单提交资金发放机构。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实施准备、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阶段(5月中旬)

1、镇政府成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小组,各村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协调本辖区的计划生育扶助制度实施工作。

2、镇级制定并出台实施方案。

3、镇级召开动员大会和举办培训班,明确奖励扶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

4、镇村两级开展各种形式的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进行媒体宣传,利用村务栏、橱窗、标语、横幅、手册折页等载体进行入村入户宣传。

第二阶段: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和确认阶段(5月中旬-7月底)

1、镇组织各村开展政策宣传和调查摸底,符合条件对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

- 4 -

2、各村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以上程序在5月底前完成。

3、镇初审、调查、公示和上报。(6月底前完成)

镇政府对《申报表》和所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将审核确认的对象在各村村务公开栏和镇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还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和群众走访,公示和调查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信息录入。

4、市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布。(7月份完成)

市人口计生局对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复审,组织人员对部分对象进行上门复查,对已确认的对象在《富阳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核对电脑信息,最终确认奖扶对象。将奖励扶助对象2006年确认数和2007年预测数、资金需求数上报杭州市人口计生委。同时,将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阶段: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8-9月份)1、8月份,市财政局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市农村合作银行,市农村合作银行按要求制定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为奖扶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专用储蓄存折,直接将奖扶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2、9月份,市级举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首发式,进一步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0-12月份)

1、各村整理资料及归档,认真总结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经验,总结材料于10月10日前报送镇计生办,镇总结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2、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结合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对各乡镇、街道奖励扶助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评估。

- 5 - 今年是富阳市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的第一年,从2007年起,实施奖扶制度作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今后各村在做好本年度奖扶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度复核的同时,对下一年度新增加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每年3月底前,完成个人申报、村级评议;每年4月底前,镇完成复审、公示和信息录入;每年5月底前,市级完成奖扶对象复审确认和信息核对、变更工作,同时将已确认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发放数及资金需求预测信息上报杭州市人口计生委;7月中旬前,省级下达奖励扶助专项补助资金;8月底前,奖扶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时足额拨付到市农村合作银行,并划入奖扶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0月底前,农村合作银行向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局反馈当年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今年我市首次全面开展奖励扶助工作,从4月开始,9月份基本结束,历时半年时间,可以说工作新、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为此,各村要充分认识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治本措施,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的重要内容,作为改善计划生育形象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并集中时间和精力,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齐心协力。镇政府成立奖扶工作指导小组,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村计生服务员要集中精力具体抓,要入村入户调查核实,要充分发挥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组织协会会员对申报、审核、公示各个环节进行调查核实、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反馈群众意见,驻村干部和其他村干部也要配合抓,确保责任到位、- 6 - 措施到位,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基础工作。

(三)广泛宣传、深入人心。在宣传奖扶制度时要把握两个重点,抓住三种途径。把握两个重点为:首先,要让群众及全社会充分了解奖励扶助政策的含义,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使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内容、条件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其次,要注重宣传奖励扶助制度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大意义,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矛盾和难度的重要作用,以及政策的长期性和可靠性,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三种途径为:一是组织村干部进行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对奖扶制度的政策条件、确认程序、责任追究等要进行规范的培训。二是要开展各种形式的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进行媒体宣传。利用橱窗、标语、横幅、手册折页等载体进行入村入户宣传。让农民群众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三是要结合全市首发仪式,邀请所有奖扶对象到达首发式现场,要敲锣打鼓,专车接送,场面热烈,要让农民上台发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奖励扶助政策,增强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树立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亲民服务,取信于民的良好形象,真正把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德政善举”抓实抓好。

(四)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各村要严格按照“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要按照市定统一的操作时间和程序,实行“严把四关”,做到“四个确保”。一是严把对象确认关,确保奖扶对象不漏报、不虚报。在工作中,要牢牢把握确认标准,即不放宽条件、擅自扩大范围,又不把应该享受的对象排除在外,做到“不多一个,不少一个”。二是严把对象审核关,确保奖扶对象完全符合条件。每位奖励扶助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镇级初审公示、市级复审确认等四个程序操作。三是严把资金管理和发放关,确保奖扶资金及时兑现。

- 7 - 奖励扶助标准要严格按照市定每人每年600元的奖励标准,要以年度和个人为单位发放,一年发放一次,奖励扶助资金要实行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另外,原有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公益金政策要继续执行。四是严把社会监督关,确保各项奖扶政策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村民评议、张榜公布、逐步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制度,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使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让群众主动参与并监督制度的实施工作,要做到整个操作过程实行“阳光操作”。

3.河东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6年04月29日)

萧政发〔2006〕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我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30号)精神,区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区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区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为我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境况,促

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稳定和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转变群众婚育观念,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建设富裕和谐的现代化萧山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主要内容

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

1.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为本区户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2.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含按“双低”标准享受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3.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户籍迁出本区的;

(3)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4)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6)本人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含按“双低”标准享受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对象,按每人每年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今年奖励扶助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于当年8月底前发放完毕。

(三)奖励扶助的经费来源

奖励扶助经费除省奖励扶助专项经费外,其余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区财政每年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四、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省定资格条件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奖励扶助金按市定标准执行,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指定代表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建立由区府办、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审计局、监察局和区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的区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生局)。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镇街、红山农场负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审核和上报工作。

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政策解释;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名册报送;奖励扶助对象的信息档案建立、变更;组织、协调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保障管理,并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所需的个人户籍、身份资料等,协助区人口计生局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资格确认工作。

区劳动保障局协助区人口计生局做好申请对象中已享受城镇职工(含按“双低”标准享受人员)养老保险人员名单的审核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所需的结婚、收养、死亡等相关信息资料。

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帐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做好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违纪情况进行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区审计局负责做好奖励扶助资金运行的监督、审计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运用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晓率,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其重要意义、政策内容、运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四)健全机制。要建立完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要建立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执行的程序和有关配套措施。同时,注意稳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要将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把这项得人心、顺民意的“德政善举”抓实抓好。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4.河东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06-10 【生效日期】2005-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陕西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5〕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树立政府务实爱民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群众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全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50元奖励扶助金,直至本人亡故。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

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试点工作的责任感,把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统一领导。省政府拟成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当地的试点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让广大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试点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协议,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到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制订全省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相关的配套政策,规范运行标准和程序。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新闻机构进行舆论监督。对发生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兑奖励扶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执行程序和有关配套措施。同时,要注意稳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经济社会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日

5.河东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确认条件的解释及认定程序

一、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包括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过相关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本人及本配偶曾经生育过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之间(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双方不予奖励。

2、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的轮换工(即子女顶替父母参加工作,其父母户口返迁回农村的)户口反迁为逐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3、户口在农村但其领取退休金的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户口未确定),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4、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分别由所在村登记申报。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的问题1、1979年1月1日以前共存子女不超过2个,子女出生间隔无年限要求。

2、1979年1月1日至1980年8月31日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委[1979]14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但子女出生需间隔3年。

3、1980年9月1日至1987年7月4日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的规定,提倡生育1个子女、生育2孩的需持有准生证(第1个孩子为病残的;离异后再婚的;抱养后怀孕又生育的;归国华侨)。

4、1987年7月5日至今,按地区类别执行,照顾生育2孩的需间隔4年。

5、夫妻第一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一次生育子女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一下生育的合法性时,应视为合法,如:某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第二个孩子之前死亡,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在生育第三个孩子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子女数虽然超过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视为合法。

(三)关于“现在子女“计算的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夫妻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的,该死亡子女计为该夫妻现存子女数。

3、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子女合并计算。

(四)享受奖励扶助的两女户夫妻的条件

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章第(九)项、(十)项照顾生育政策地域内现存两个女孩的夫妻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其中未生育现存两个收养女孩的夫妇、有生育行为现存两个收养女孩的夫妇不属于奖励对象)。

(五)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1、1992年3月31日前事实收养且要求户口在2003年12月31日前登记视为合法收养。

2、1992年4月1日—1999年3月31日,收养需在民政部门登记,收送双方订立协议,且户口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入户登记方可认定为合法收养。

3、1994年4月1日收养需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已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入户,方可认定为合法收养。

4、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通知,无生育收养的夫妻不列入本次奖励扶助对象。

5、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收养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属于奖励扶助对

象。

(六)年龄认定

年龄以夫或妻个人为单位认定,夫妻双方一人符合规定即一方为奖励扶助对象。

(七)婚姻合法性1、1986年3月15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1986年3月15日以后,需持有结婚证,方可认定为合法夫妻关系。

3、合法夫妻关系,现证已遗失或未办证的,由村上开出证明民政办补证明。

三、是否符合奖扶条件的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12月31日前到村填写申报表,本人签字盖右手大姆字印,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免冠1寸相片5张。

2、资格确认

(1)村级评议,张榜公示上报镇。评议会每社至少2人(年龄50周岁以上的)参加,会上分别对每个人对象进行介绍,参会人员逐个发言、签字、填写评议表、盖手印,评议之后进行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无异议后上报镇。

(2)镇级调查、审核。调查内容:申报对象的出生年月、婚育史、生育时间、地点。与申报对象见面填写目标调查表,走访知情群众,(每名对象不低于3个)填写知情群众调查表,调查对象签字盖手印。对往年已享受人员,填写年审表即可,然后镇组织计生、公安、民政、纪检集体复核,填写复核表,参会人员签字盖手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再次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无异议后镇领导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县。

(3)县级复核、确认、公布、镇接通知后再次公示。

6.河东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篇六

青政[2004]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牧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的公平发放。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四条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民政、扶贫、卫生、农牧等部门结合本部门业务,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奖励扶助工作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

奖励扶助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州(地、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享受奖励扶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牧业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后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第七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并按下列程序办理确认手续:

(一)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前一年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牧)民委员会。

(二)村(牧)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牧)委员会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名单,提交村(牧)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如无异议,村(牧)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牧)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栏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并于当年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名册印发至村(牧)民委员会,在各村张榜公布。同时将奖励扶助名册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8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包括户口性质、子女数量、迁移变动和死亡等情况。个案信息变更时,村(牧)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因故未纳入本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五)1933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按以上程序办理确认手续。

第八条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内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抄报州(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查。

州(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中介机构,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被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的,每年享受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岁的,按本办法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起计发。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对象发放。

第十条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暂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程序。

1、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发放。

2、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于每年9月底将资金拨付到委托机构安排发放,发放机构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资金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省级财政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对中央补助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财政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委托发放机构及当地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省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省财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公安、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违法为申请人更改个案信息或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财政部门应当与委托发放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发放机构应当将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变动及资金发放、领取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或以扣代罚及其他搭车收费行为。

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农业税等款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财政部门不按国家规定比例拨付奖励扶助资金或不及时拨付至委托发放机构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督查督办,并责令其改正;

(二)委托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

(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追回其所领资金,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法为他人更改个案信息或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7.河东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篇七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全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二十六年前,中共中央发表的《公开信》,为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确立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石。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从全国来说,这些年来,我们累计少生3.38亿人,使中国13亿人口和世界60亿人口推迟了4年。从我县来说,我们整整少生了9.2万

人口,相当于两个ZZ镇的人口,为家庭和社会节约抚养费近20亿元;人口自然增长率从80年代初的9.32‰下降到目前的2.13‰,出生率从15.11‰下降到目前的7.77‰,全县有33075对夫妇领取了独身子女证,每年有将近800对夫妇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生育水平连续12年保持在1.2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连续15年保持在了98%以上。我县也在近二年先后荣获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浙江省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县、全国计生协会工作先进县,最近,我县又被市推荐为全国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县。这些成就的取得,都有赖于全县人民和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

几十年后的今天,为了奖励第一批实行计划生育且年满60周岁的农民群众,由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发给600元奖励扶助金。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人口计生工作改革创新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件得民心、顺民意的大好事。这次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是对计划生育事业牺牲和奉献最多的家庭,是农村新型婚育观念的典型缩影,同时也是弱势群体。在他们进入老年,失去劳动力以后,党和政府没有忘记。虽然钱数不多,但相对缓解了计生家庭的生产生活的困难。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对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构建和谐平安XX,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全县上下紧紧围绕“让政策走近群众,让群众了解政策”的精神,积极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为奖扶制度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环境。在资格确认过程中,我们对目标人群个案信息逐村逐户,逐人逐项调查核实,做到“一人不多,一人不少”,确保资格认定“零误差”,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体现了实事求是,充分保障了优扶政策的有效实施。首发仪式后,各乡镇要进一步总结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过程当中的经验,借助这次首发式形成的良好氛围的契机,全面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使奖励扶助制度与各种优先优惠政策有机结合,逐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全县人口计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8.河东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篇八

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镇社会事务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根据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的通知》(成人口发[2008]149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培训,确保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各镇在个人申报前要认真组织镇村两级计生干部学习文件规定的政策条件及解释,不得随意放宽政策。

二、精心组织,按时完成任务

按照成都市的总体工作要求,我市工作进度按以下安排实施。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为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的社会宣传、个人申报和2009年个人预报阶段,同时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并于2009年1月5前将特别扶助(川人口发[2008]21号)附件9,奖励扶助(川人口发[2008]22号)附件13报市人口计生局发规科。

第二阶段2009年1-3月为目标人群资格确认阶段。各镇在收到申报表后,由两名以上公务员对申报对象进行调查核实,群众访问、村级评议、镇级评议、退出核实、对象年审、二榜公示等项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将特别扶助(川人口发[2008]21号)附件8、9、10、13,奖励扶助(川人口发[2008]22号)附件9、12、13、15报市人口计生局发规科;4月20日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系统”上报数据和纸质汇总报表报市人口计生局财务科。

第三阶段2007年3月21日-4月为市级审核、三榜公示和网上录入阶段。市人口计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镇上报资进行集体审批,对审批通过的新增对象名单和退出对象名单返回各镇进行公示,同时组织人员对新增对象进行复核、录入以及信息变更等项工作。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镇要充分认识特别扶助、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的重要性,确保责任、措施、投入到位,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整体联动,共同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为了保证质量,实行各镇镇长签字上报制,并对上报数据承担责任。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将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 奖励扶助Δ 通知 抄送:成都市人口计生委政处

9.河东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篇九

发布日期:2014-08-01 10:32:34 点击: 2370 来源:未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奖励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四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捐助。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惠民便民政策,要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优惠补助标准,给予其人均、户均增发相当于当地补助标准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

第六条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第三章 奖励、救助与扶助

第一节 奖 励

第八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二)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三)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四)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

第九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第二节 救 助

第十条 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第十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节 扶 助

第十三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年满18周岁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第十五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异地搬迁中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实施异地安置扶贫、库区移民搬迁项目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家庭人均增发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十八条 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劳动保障、卫生和金融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沼气池项目安排、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改水改厕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第二十条 妇联组织在实施“春蕾计划”、“双学双比”等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章 资格确认

第二十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免费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五)奖励扶助对象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享受奖励扶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不再收回;

(二)子女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当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

第五章 资金保障和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奖励救助金按下列比例负担: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金,属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好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薄弱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40%;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金,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20%;属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属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

(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救助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救助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助项目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资金,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办法与本地区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市、县(市、区)现行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现行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自治区鼓励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配套奖励扶助办法或在本办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各地制定的奖励扶助办法,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育包含收养。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救助与扶助资金具体发放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负责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10.河东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篇十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7〕35号)和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各类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标准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共分五种类型: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双女绝育家庭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上述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奖励扶助对象应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对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只将属于我省户籍的一方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夫妇双方均为我省户籍,但不属于同一个县(市、区)的,原则上在各自户籍所在地确认申报,在核发以户为单位统计的奖励扶助金时,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各按50%的标准计发。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确认申报。

对于经批准成建制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时,原则上从其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来判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否则,不予确认。也可以从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批准之日起计算,以3年为过渡期,未满3年的,可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超过3年的,不予确认。确认以后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及时退出农村奖励扶助对象范围,按非农业人口对待。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人员,均不能确认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同时享受的项目除外)。

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时,对本方案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市级(不含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主观上有计划生育的愿望,客观上达到了计划生育的效果”的原则,对其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予以确认。

(一)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奖励对象及资格确认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山西省境内户籍;

②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 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独生子女父母特殊情况的认定:

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或离异未再婚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有效并可确认为奖励对象。

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重新领取或换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夫妇双方均可确认为奖励对象;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配偶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③夫妇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只确认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一方为奖励对象。夫妇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已依法享受夫妇双方奖励费的,在另一方所在单位停发夫妇双方奖励费前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另一方所在单位停发夫妇双方奖励费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一方转入其户籍地享受奖励。

④夫妇一方或双方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不以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

⑤没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男女双方须按非婚生育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且按规定领取了《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方可纳入奖励对象。

⑥再婚家庭夫妇双方累计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的,不论再婚前是否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均不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但再婚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方或双方在60周岁后可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⑦曾经依法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但因其他子女在1周岁前死亡现存一个子女的夫妇,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纳入奖励对象。

⑧独生子女死亡后,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纳入奖励对象。

2、奖励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至独生子女父母60周岁。2008年1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已年满16周岁的,自2008年1月起按新标准继续发给奖励金。其中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发给特别扶助金,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奖励对象及资格确认

(1)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山西省境内户籍;

②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女方在195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③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④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

(2)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必须符合下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之一,且女方年满28周岁:

①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③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④只有一个女孩的; ⑤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人;

⑥男方的已婚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⑦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3)生育政策试点的地方,不能以试点的生育政策为依据确认奖励对象。

(4)第一个子女属于病残儿的,需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符合标准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的方可纳入奖励对象;其他情况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核查,确认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即可纳入奖励对象,不必再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审批手续。

2、奖励标准

以户为单位统计,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2008年1月1日以前领证)的符合条件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不少于50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

2008年1月1日以前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符合条件家庭,不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未享受过退二孩指标奖励的,仍按照每户一次性1000—3000元的标准奖励(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双女绝育家庭奖励

1、奖励对象及资格确认

(1)双女绝育家庭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山西省境内户籍;

②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方或双方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除外);

③依法生育了两个孩子且均为女孩; ④夫妇一方已采取了绝育措施,包括输精(卵)管结扎术、银夹术、粘堵术、栓堵术(含因病子宫切除者)。

(2)双女绝育家庭特殊情况的认定:

①根据当时生育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不够当时生育政策规定间隔或女方不到规定年龄的,不能确认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②女方年满30周岁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又生育一个女孩且做了绝育手术的,可确认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③先生育后收养的,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按《收养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且做了绝育手术的,可确认为奖励对象。其他收养情况即使做了绝育手术也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④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的,不论是否为绝育的一方,都可确认为奖励对象。

⑤夫妇离异后,不论其女儿判随哪一方,做了绝育手术的一方未再婚的,可确认为奖励对象;未做绝育手术的一方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⑥对符合当时生育二孩政策规定,生育二孩未经批准的,如生育二孩时女方年龄或两个女孩的间隔时间均符合规定要求,且做了绝育手术,可确认为奖励对象。

(3)“女方年满40周岁”的规定不再执行。

(4)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不再落实绝育措施;自行做了绝育手术的,也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2、奖励标准

以户为单位统计,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条件的双女绝育家庭的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按照平均每户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发给节育奖励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市级(不包括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按照“资金总量控制,分类分段实施,鼓励及时采取绝育措施”的原则制定。“女方年满40周岁”的规定取消后,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符合双女绝育家庭奖励资格条件,但未享受过绝育奖励的,仍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分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扶助对象。

(1)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①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山西省境内户籍;

B、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 C、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D、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②按照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伤、病残的时间确认。凡是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农村夫妇,都确定为一次性补助对象,原有的“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和“女方年满45周岁”的规定不再执行。

③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并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二级以上(包括一级、二级,下同)残疾标准,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颁发的等级为二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过去参照国家民政部〔1989〕优字18号《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国家民发〔2004〕195号《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鉴定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不再执行。

④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2)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①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B、女方年满49周岁;

C、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D、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②具体确认条件

A、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女方先达到49周岁的,先纳入扶助范围;男方须在女方年满49周岁的基础上,从本人达到49周岁时开始纳入扶助范围。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49周岁,且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符合条件的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B、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因子女在18周岁以内死亡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认定: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收养子女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认定。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子女的,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证》为认定依据。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本条所称生育或收养是指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生育或收养行为。

C、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扶助条件,目前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59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夫妻,不再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直接纳入扶助范围。

女方于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须按照《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试行)》(晋人口发〔2006〕14号)的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D、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一级、二级、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颁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对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中止发放扶助金。

2、扶助标准

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以户为单位统计。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从女方49周岁起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此扶助标准,不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康复,其父母年龄在49至60周岁之间的,执行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在60周岁以上的,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直到亡故为止。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各类奖励扶助金。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奖励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年满60周岁。

(2)具体或特殊情况的认定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认定 A、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是农业户口;双方均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方是农业户口且另一方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B、丧偶或离异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离异或丧偶须出具《离婚证》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C、“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是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和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D、户口待定待落的人员和只有一方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不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E、本人及配偶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一方或双方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不以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认定

1973年以来的生育行为须符合下列规定情况(对只生育过两个孩子且均为女孩,但不符合当时生育间隔或女方年龄限制规定的家庭夫妇,可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A、1979年10月1日以前的生育行为符合国务院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

B、1979年10月1日至1981年5月11日期间没有生育第三胎或收养第三个子女(生育二胎者间隔须在3年以上);

C、1981年5月12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收养第二个子女(安排第二胎生育,要与第一个孩子间隔4周年以上。收养子女的,女方须年满30周岁),且没有生育第三胎或收养第三个子女;

D、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批准生育、收养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妇经批准累计生育或收养第三个子女(安排第二胎生育,要与第一个孩子间隔4周年以上);

E、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期间经批准生育、收养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妇经批准累计生育或收养第二、第三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的,两个孩子的年龄应间隔4周岁。照顾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须年满30周岁);

F、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子女的,须经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收养证手续;

G、1999年10月1日以后经批准生育、收养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妇经批准累计生育或收养第三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认定 A、该条件包括三种情况:a、夫妇曾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因小孩死亡现无子女的。b、夫妇曾生育子女不属上述a条规定,因子女在周岁内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因小孩死亡现无子女的。c、夫妇因不育(孕)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又生育一个女孩,现存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或因两个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妇曾生育过一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或曾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且后一个子女在前一个子女死亡一年后出生并死亡,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B、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再婚夫妇现存子女累计计算。

C、本“奖励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条件中的“收养”特指曾有过生育史夫妇的收养行为,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以前合法收养事实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户口在一起;共同生活;属子女关系,并且要分别由村委会和5个以上与本人无任何亲戚关系的其他人做出书面证明或签字。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以后收养子女的,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证》为认定依据。收养两个孩子(残疾儿童除外)的不能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

D、双方年满49周岁以后再婚的老年再婚夫妇,再婚后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再婚前各自子女数分别计算确认;49周岁以前再婚的夫妇,再婚后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再婚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方或双方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E、没有婚姻史或没有生育史的,均不能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④“年满60周岁”的认定

“年满60周岁”指必须出生在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夫妇双方只有一方出生在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的,只确认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另一方待符合年龄条件后再确认。出生日期以户口登记为准,不论公历、农历,全部视作公历,不再变更。

2、奖励扶助标准

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给夫妇双方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确认程序和汇总上报

为了简化程序,规范化管理,以上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办法以及申报表、花名表、汇总表、公示表等仍采用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口发〔2005〕6号)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表格,在申报表奖励扶助类型当中增加“

6、国家特别扶助对象”一栏。审核和汇总工作,均按照“4+1”奖励工作流程和时间统一进行。

三、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发放形式

(一)资金来源

1、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双女绝育家庭奖励、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领证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的比例负担。

2、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资金,由国家、省、市三级财政按5:4:1的比例分级负担。

(二)资金管理及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05〕27号)要求严格执行,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要把奖励扶助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扶助制度落到实处。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要明确政策界限,严把质量关,做到全面、及时、准确,逐一登记、变更、上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的有关信息,保证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三)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四)各级要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定严格的责任规范,健全预防监督机制,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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