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环境规范暂行办法

2024-09-19

工作环境规范暂行办法(精选5篇)

1.工作环境规范暂行办法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确保我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顺利、健康开展。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批转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及时准确,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基本要求是:

(一)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基层、企业、群众办事;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五)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乡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行政授权的县直单位、基层站所,都必须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范围是:

(一)县政府本级(县长、副县长);

(二)行政授权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具有行政权力或行政授权具有执法资格的基层站所。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依照本办法推进本机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第二章行政权力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机密外,要求公开透明运行的所有行政权力,都要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条件、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以规定方式公开,包括:

1、行政许可权及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

2、行政处罚权;

3、征税权;

4、行政事业性收费权;

5、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等管理权;

6、大宗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产权交易、各类财政性资金及其他公共性资金分配使用等重要方面权力的行使;

7、其它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

第七条公开办事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机关工作人员办公桌上应统一放置有本人相片及姓名、职务的标示牌,在工作时间统一佩戴有本人相片及姓名、职务的胸牌、胸卡。行政执法人员的相片、姓名及执法证号(或代码号)要上墙公开。

第八条公开权力运行程序。对经县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审核后所行使的所有行政权力,各单位要逐项登记,编制目录和单项职责流程图,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公开办公办事制度。各单位的行政职能、科室设置及分布、办公电话;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工作纪律、服务承诺、违诺责任追究等;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名称、标准、范围等,均要公开。

第十条公开办事时限要求。凡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办事时限的,各单位的办事时限要比法定时限再缩短三分之一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办结时限,尽可能规范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规则。

所有行政许可权行使单位均要实行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制度。对于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要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限时办理;在规定时限没有办结的,要向管理相对人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单位所有

公开的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办事时限,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时限,或本部门结合部门自身实际制定的时限;

(六)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七)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八)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十二条凡进入县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的单位和部门,要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工作无缺位制,推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形成的文件和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县设立的文件中心和档案机构,并及时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上公布,供公众查询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查询、复制应当公开的行政权力事项的信息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提供协助。

第三章行政权力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行政权力公开的基本形式有:

(一)通过公开栏、公开板、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五)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行政权力公开的特殊载体:

(1)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政务大厅)。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项目,由进驻部门通过电视、宣传资料、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各自的审批项目、办理条件、程序、要求、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作出承诺。

(2)网络公开。网络公开的内容,要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其它要求相呼应、相统一。涉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由县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网站的维护、更新与管理;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让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产权交易、公务员录用管理和城市规划等八条重点网络由牵头单位各负其责,并明确专人做好网络的维护、更新与管理。

第十六条直接受理单位和个人各类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主要办事场所以适当的方式将应当公开的内容公布,便于前来办事的人员查询。

第十七条公开的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和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公众。

第四章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县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权力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县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各单位的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行政权力公开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监察、人事、法制等有关部门参加,每年进行一次,分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两部分。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县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人士担任行政权力公开监督员,参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

2.工作环境规范暂行办法 篇二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确立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了违法实施集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罚款等。

自《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 截至2011年底, 商务部共审结382起经营者集中案件, 其中禁止1起、附条件同意10起, 其余的均无条件同意。但我们也注意到, 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仍有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的情形。为了提醒经营者要及时依法申报, 更好地贯彻实施《反垄断法》, 商务部决定制订《办法》, 以进一步明确界定未依法申报的情形和调查处理程序, 规范调查处理行为。

问:什么是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发生在境外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办法》是否可以适用?

答:《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 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 主要看三个方面:

一是相关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和《规定》第2条的规定,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 (一) 经营者合并; (二)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 (三)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是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根据《规定》第3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 (一) 参加经营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 (二) 参加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根据《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营业额的计算, 适用《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三是经营者集中是否未向商务部申报, 且已经实施。

根据《反垄断法》和《规定》, 无论该经营者集中行为及相关经营者位于我国境内还是境外, 只要其营业额达到了规定的标准, 均有义务向商务部申报。因此, 商务部可以对发生在境外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实施调查处理。

问:除应举报发起调查外, 商务部可否自行发起调查?调查过程中, 被调查的经营者如果不配合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经调查认定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 被调查的经营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反垄断法》和《办法》, 商务部启动调查有两个途径, 一是应举报发起, 二是依职权自行发起。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商务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拒绝、阻碍调查。《办法》第16条规定, 对商务部依法实施的调查, 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 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 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可以责令其改正, 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和《办法》第13条规定, 经调查认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 商务部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一) 停止实施集中; (二) 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 (三) 限期转让营业; (四) 其他必要措施。商务部在依据前述规定进行处理时, 将考虑未依法申报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的时间, 以及依据《办法》第8条第3款作出的竞争效果评估结果等因素。

问:在商务部调查过程中, 被调查的经营者有哪些权利, 是否可以对商务部的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答:根据《反垄断法》和《办法》, 在调查过程中,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办法》第14条规定, 商务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将调查结论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告知被调查的经营者。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商务部设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反垄断法》第53条和《办法》第18条, 对商务部依据《办法》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问:对于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商务部是否有保密的义务?商务部工作人员未尽到保密义务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办法》第19条规定, 商务部、被调查的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 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或者事先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意的除外。

3.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篇三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权力运行,加快发展改革工作法制化进程,推动廉洁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以及《濮阳市委办公室 濮阳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我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 规范决策权行使

第四条 科学界定决策权限。各级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和职级权限,各科室、单位依据我委岗位权力运行流程,明确管理责任,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做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决策与责任的统一,既不越权决策,也不错位决策。第五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凡属于“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要充分调研,深入论证,集体研究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要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深入调查,广泛听取意见。

第六条 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开展风险评估,针对廉政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

第七条 建立委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不得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或违反决策规定程序的事项等提交集体决策,也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决策跟踪评估制度,重大决策作出后,根据决策效果持续周期,以半年或一年为单位,组织调研撰写重大决策评估报告,对决策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针对具体形势予以修正调整。

第九条 建立完善委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专家组成法律顾问团,在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审批、规范性文件制定、合同审签、法律诉讼等方面充分发挥顾问作用,规避风险。

第三章 规范执行权运行

第十条 健全权力内控机制,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权,对机关运行经费分配使用、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十一条 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加快职能转变。立足发展改革工作实际,重点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协调、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重点业务职能,加快制定和完善专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促进我委管理、保障、服务职能的良好实现。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严格按照市编办印发的《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目录》、《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使职权。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我委组织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特别是要将上级下放的审批项目及时增补进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科室、各单位要根据行政职权目录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优化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行政职权运行规范化。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运用,提高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利用效率,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促进行政职权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稳步推进政务公开。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提高机关事务工作透明度。把招标采购、部门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三公”经费等社会广泛关心的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规范监督权行使

第十五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是监督我委行政权力运行的主体。

第十六条 监督的对象为我委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委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七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应对我委权力运行情况予以常态化、全面监督,同时将运行经费分配使用、招标采购、车辆管理等主要业务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必要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可采用列席会议、受理群众举报、调阅档案材料、民主测评、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监督。并在服务对象中建立观察员、监督员制度,扩大监督渠道,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每年应针对我委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专项监督检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群众代表等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有关职责权限进行处理。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程序报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情况要形成报告上报委党组,纳入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内容,作为对科室、单位政绩优劣评定和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规范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决策问责制度,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一把手、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注重条线管理,强化领导责任,在工作中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链条,实行层层追究,连带负责,增强问责的层级化和联动性。

第二十四条 全委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在行政权力行使中违反国家本省、我市有关规定,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工作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相关科室或单位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我委内部依照职权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分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要在相关事项结束后15日内送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受到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处理、处分的,也应在15日内告知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被处理或处分的人员对受到的责任追究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接到复核申请的部门和受理申诉的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要载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4.乡镇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全面提升村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加强村干部队伍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委发„2009‟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的暂行意见》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村干部的培养、选拨、任免、考核、奖惩等办法,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勤政、廉洁、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

三、本暂行办法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由镇、村两级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村干部的培养、选拔及管理权限

一、拓宽村干部选拔任用渠道

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双推一选”、“公推直选”、村民委员会“双直选举”或“无候选人直选举”以及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等方式,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打破地域、身份、年龄、资历、职业等界限,采取“选”、“调”、“派”、“聘”、“考”等多种形式,大胆选拔和启用各种能人担任村干部。

1、“选”。即,从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出创业回乡人员、农副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中选拔。

2、“调”。即,在全镇范围内对所有村的人才资源进行整合,探索村党组织书记跨村任职,其他村干部异地任职,加强 1

村干部的横向交流、锻炼培养,实现村与村之间的“能人”交流与优化。

3、“派”。即,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拔一些优秀的年轻同志下派到村任职。

4、“聘”。即,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有计划地选聘一些热心农村工作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二线”、退休干部担任村干部。

5、“考”。即,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考,选拔各类人才到村任职。

二、明确管理权限,规范任免手续

认真执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免干部。

1、村党组织书记管理由市委组织部负责,镇党委具体实施。换届时,通过“公推直选”方式产生;届中,经履行民主推荐、考察等程序后由镇党委讨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党组织书记调整、实绩考核、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同意或备案。

2、村委会主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选举和罢免。

3、其他村干部的任免必须事先报镇党委研究,经履行民主推荐、考察等程序后,由镇党委讨论决定并按规定程序履行任免手续。

4、按照泰委发„2003‟133号《关于在全市开展村组干部精简缩编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严格控制村干部职位和职数。各村未履行组织程序,不得自行决定村干部的任免和新进人员的使用。

5、鼓励交叉任职,经联社主任职位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但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兼任村会计。未任职的村“两委”委员不在村干部序列。

6、对新任命或选举产生的村主要干部,由镇党委书记进行任期谈话;村一般干部由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前集体谈话。

三、除选任制干部外,村干部的选拔使用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程序和方法。

1、原则:坚持条件,注重村干部的结构、比例;注重实绩,且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坚持开拓创新,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

2、程序:(1)民主推荐;(2)组织考察;(3)考试、测评;(4)公示;(5)录用。

3、方法:新任村干部一律实行试用制度,原则上为试用期一年,试用合格后,由党委研究正式任命。

四、加强村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1、按照村“两委”班子中至少配备一名女干部和一名30岁左右及以下年轻干部的要求,通过组织推荐、公开选拔等多种渠道建立村后备干部人才库,数量至少要达到与在职干部数1:1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村后备干部队伍。

2、村后备干部由村级党组织集体讨论,报镇党委备案。加强对村后备干部的动态管理,执行谈心谈话、定期测评、考察制度,对条件成熟的及时充实到村级领导岗位上。

3、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考核、考评,由村党组织负责。村后备干部每半年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年终写好总结。村党组织每年年底前向镇党委书面报告后备干部的培养及成长情况。

第三章 村干部任职资格和行为准则

一、村干部一般任职资格

1、政治素质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议。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一定的政策水平,能带头履行各项义务,带领群众发展经济。

3、坚持党的宗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搞派性,顾全大局,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廉洁勤政,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5、年富力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建设“能人型”村党组织书记队伍

村党组织书记是村领导班子的带头人,是新农村建设的“领头雁”,其能力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要以更加解放的思想、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灵活的机制和更加创新的举措,强势调整选配,强力教育培训,强化保障激励,致力于造就一支善于创业发展、为民办事、依法行政、公信力强、群众拥护的“能人型”村党组织书记队伍,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支撑。

三、“五好、五带头”行为准则

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全镇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始终紧扣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立足实际、务求实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特别是村干部要积极参与“五好五带头”争先创优活动,时刻以“五好五带头”即:“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小康建设业绩好、农民群众反映好,带头跟党走、带头发展致富、带头服务群众、带头维护和谐稳定、带头弘扬新风正气”为行为准则。

第四章 村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

1、学习内容,重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政治理论、农村政策、法律法规、新农村建设、市场经济、实用技术、业务知识及其它相关内容。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工作实际,集中学习培训时每期进行一次学习体会交流。

3、遵守学习纪律。集中学习期间,不无故缺席,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

4、定期轮训制度。镇党委根据不同对象制定具体培训内容,确保在职干部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镇每年组织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集中轮训1次。新上岗的村干部,上岗前须参加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掌握业务知识。

5、集中学习制度。各村利用党员活动日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并做到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每月自学不少于4小时。集中学习时要有专人记录。

6、完善自学制度。各村党组织要将村干部的自学抓在手上,年初制定规划,平时组织座谈交流,督促检查,年底进行考核。

7、抓好学历教育。到2012年全镇大专以上学历的村党组织书记比例要达80%以上,今后新配备的村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在读);新配备的其他村干部,一般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拔任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对经批准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毕业后持相关手续,镇报销不超过70%的学费。

8、加强大学生村官的培养。建立跟踪培养制度,明确1名镇干和1名村干结对联系帮带,努力提高大学生村官的能力素质。大学生村官的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选派的重要依据。

9、加大村后备干部的培养力度。把更多的青年农民创业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创业能手培养成村干部,切实增强村后备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村党组织负责抓好后备干部的正常教育,明确联系人,确定自学的内容,以及参加镇集中培训。在职干部培训时,应吸收村后备干部参加学习。

10、建立学习培训述学、评学、考学制度,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村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二、工作制度

1、工作要有计划性、连续性。每月底要召开两委会,交流本月工作完成情况,研究部署下月主要工作,并把总结和工作安排情况报镇分工干部。

2、坚持正常考勤,村干部每个工作日必须按作息时间到村部办公室签到上班,注明当日的工作内容及去向,考勤结果纳入年终考核,作为扣发工资的依据。

3、村干部轮流值班,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全程代理、信访接防等工作,及时记载本村每天工作运转情况。

4、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按时保质保量地做好镇、村部署的中心工作,并不折不扣地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5、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组织人事、大额经费开支、集体资产租赁、招标承包、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均须经过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租赁和招标承包,必须按照规定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6、讲究工作方法,严格依法办事。做群众工作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不得简单粗暴,更不得采取打骂等强制手段。

7、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切实关注民情民

生,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具备政治敏锐性,强化工作责任心,时刻关注安全稳定工作,将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钝化矛盾,化解纠纷,做到矛盾纠纷不拖拉、不推诿、不上交。

三、请销假制度

1、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休息的村主要干部,必须持病历诊断证明和书面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一周以上的由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病假期满,经诊断确需继续休息的,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2、村主要干部因私事请假,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2天以下的,向镇分工负责人请假;3天及以上的,向书记或镇长请假。

3、村主要干部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向镇分工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要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假;超过一周的,书面报告书记或镇长批准。如在途中因事不能及时返回,必须电话报告镇主要负责同志,并按时销假。

4、假期结束,必须按时或提前向批假人报到销假。否则,超期部分作旷工处理。

5、村一般干部的请销假,由各村党总支书记视情况审批。未经批准或超过期限作旷工处理。

四、审计制度

1、村干部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任期内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各项经济收支、往来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

2、村干部审计包含在职审计和离任审计两个方面。在职审计,每年由镇经服中心组织进行常规审计。村干部提拔、换岗、调动、退职、离职都必须接受相关的离任审计。

3、审计结果作为村级干部提拔、升降、轮岗的重要依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

门处理。

五、民主生活会制度

1、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的各项要求。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会议召开前要向分工负责人请示。增强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自觉性,要严肃纪律、严格要求,克服简单应付、敷衍了事的消极思想。

2、坚持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要坦诚交流思想,互相帮助,涉及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沟通思想,求大同、存小异,化解矛盾,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坚持原则,强化集中,形成共识,增进团结。

3、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克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谈成绩不谈缺点、只作批评不作相互批评的现象。班子成员都要深刻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成员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的要作出说明。班子成员要从团结、大局、发展的愿望出发,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班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4、切实落实整改措施。根据群众的意见和班子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班子的整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人。民主生活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民主生活会记录报镇组织科。

六、述职述廉制度

1、抓好勤廉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地方各级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会议精神,抓好领班子成员的宗旨教育,引导全体村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干事创业的事业心、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为地方发展服务,争做组织和群众满意的农村干部。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农村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惠农、支农政策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争创勤廉合格村、示范村,促进勤政、廉政、优政,努力以实际工作取信于民。

3、执行述职述廉制度。每半年,全体村干部要向党员、群众代表,所在村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镇党代表、人大代表,书面述职述廉。村党组织书记要围绕“双学”承诺,其他村干部围绕各自的分工和工作重点,客观总结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具体措施。所有村干部都要现场接受党员、群众代表的现场评议和质询。村干部的书面述职述廉报告、会议记录报镇纪委。

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实行“代管”制度,加强村务财务的管理的监督。

2、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级资金运行。村级财务开支年初应制订好收支计划,合理安排资金支出,严禁入不敷出,增加新的债务。

3、严把村级集体资金支出关,实行“一支笔审批”,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并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村会计(报帐员)和镇经济服务中心有权退回。

4、村两委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村会计(报帐员)负责本村经济组织的收支业务,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对村级所有收缴款项、往来款项应及时缴存,不得坐收坐支和挪用,按规定程序操作,并进行财务公开。

八、村务公开制度

1、村务公开的内容。财务收支、计划生育、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救灾救济和涉农款物的发放、集体项目承包经营。除此之外,凡是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都应予公开。

2、村务公开按照“双创”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规范审查评议、公布上墙、整理归档等程序。

3、村务公开在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每次村务公开后,村两委会要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做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项,应坚决予以纠正。

4、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人及群众提出的问题的答复结果都要形成详细的资料、表格,经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第五章 村干部的报酬及其它保障

一、村干部的报酬

1、村干部报酬确定的原则。一是人口规模、工作总量决定原则,二是集体经济财力决定原则,三是鼓励发展、实绩挂钩原则,四是基本适度原则。

2、村干部报酬的组成。现职村干部的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和效益工资三部分。

基本工资按照村书记、村主任、一般干部三种类型确定其基本数额。村书记:基本工资=职务工资500元/月+规模工资220元(或200元)/月+市财政补助200元/月;村主任: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81元/月+规模工资177元(或157元)/月;一般村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14元/月+规模工资160元(或140元)/月。

考核工资由镇党委根据当年村干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不同档次标准。村书记考核工资=350元/月*综合考核百分比得分;村主任考核工资=232元/月*综合考核百分比得分;一般村干部考核工资=197元/月*综合考核百分比得分。

效益工资由各村从当年村集体经济纯收入可支配现金总额中提取适当比例,经镇党委审核批准后发放。村集体当年发生新增债务的,村干部不得享受效益报酬。

3、村干部报酬的发放标准。市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不低于本乡镇上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考核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报酬的1/3;其他村干部同步建立配套的报酬落实机制,依据村干部责任、贡献大小,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每年的具体标准由镇经济服务中心提出测算方案,报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

4、在职在编村干部的工资在市转移支付中按规定列支。

5、非定编等特殊人员的报酬由村研究确定,报镇党委备案。

二、村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1、村在职在编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出资。

2、村在职在编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全额出资。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村干部,如生病,镇、村两级不予报销其医疗费用。

3、对新任用的村干部,在全镇村干部额定编制数不变、出现缺额的条件下,方可按照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按规定为新任用的村干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4、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事工作由镇组织科负责,测算工作由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具体负责,缴费工作由财政所牵头,按照规定催缴、扣除、办理。

第六章 村干部的纪律、作风、奖惩、问责

一、严肃纪律作风

1、严肃政治纪律。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执行上级各项决定,要求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镇党委、政府

保持一致,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杜绝个人自由主义。

2、严格工作纪律。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严禁推诿扯皮、刁难顶撞、畏苦怕难、自行其事。工作日中午严禁酗酒。

3、强化群众纪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全力解决民生问题,严禁态度蛮横,吃拿卡要。

4、强化经济纪律。加强干部自律,廉洁从政,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严禁贪污挪用、违规开支。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严格法制纪律。带头遵纪守法,严禁参与赌博以及发生与党员、干部身份不符的各种行为。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矛盾问题及时、妥善处臵,严禁参与和煽动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和家族宗族派性斗争。

6、严明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上级和镇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严禁无故缺席。认真开会,做好记录,遵守会场秩序,不大声喧哗,交头接耳,随意来回走动,自觉将通讯工具设臵在震动状态。

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1、述职述廉测评。在每半年组织一次的述职述廉会议上,由参加会议的党员、村民代表,所在村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根据村干部的述职情况,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测评。测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2、考核测评。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换届、调整、考察时进行民主测评。

3、评议结果由镇党委统一汇总,采取适当形式反馈,并存入村干部个人档案。

4、不称职票超过30%的,经组织确认,由镇党委实行诫勉谈话。

三、村干部的奖励

1、物质奖励。村干部在考核、单项工作和中心工作中根据具体考核意见,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原则上奖励到个人,一般不作为集体经济收入来源、不用于办公经费或者工程投资。

2、精神奖励。村干部在考核、单项工作和中心工作中根据具体考核意见,可以获得各种荣誉称号。

3、晋升依据。优秀村干部获得的各种奖励,对照相关条件,可以作为晋升的重要依据,包括提拔使用、明确职级以及根据市统一部署要求,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专项编制人员。

四、村干部问责制

1、问责内容。问责的内容包括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三种。“不作为”,即,在其位、不谋其政,脱岗离岗,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对各项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问题采取拒绝、抵触、放任的态度和行为。“慢作为”,即,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工作热情不高,动力不足,执行力欠缺,畏苦怕难,推诿扯皮,拖拉怠工,工作业绩较差。“乱作为”,即,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吃、拿、卡、要,不依法行政,欺下瞒上,班子不团结,勾心斗角,刁难顶撞,态度骄横,作风粗暴,服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坏。

2、问责程序。(1)广泛监督。在强化组织监督的基础上,通过阶段考核,走访座谈,述职测评,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形式,开门纳谏,强化社会监督。(2)组织审定。镇党委召开会议,研究确定问责对象、方式和期限。(3)实施问责。与被问责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听取问责对象的意

见反馈。(4)落实整改。确定整改联系人,落实整改措施。(5)考核鉴定。检查整改措施,对现实表现作出鉴定,以便作出撤销决定或作出进一步处理。

3、问责方式。问责分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交纪检监察查处等七种。

4、结果运用。问责与干部的考核和推优、聘任、晋升相结合,被问责对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和物质奖励,一年内不得晋升。

五、辞职制度

村干部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三种类型。

1、自愿辞职

(1)村干部由于能力、身体及不能发挥专长等原因,要求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自愿提出辞职。

(2)村干部自愿辞职,由本人向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镇党委在接到申请后15天内作出接受与否的答复;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辞职,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一般干部自愿辞职,由本人书面申请,村党组织研究答复,报镇党委审批备案。

2、引咎辞职

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引咎辞职: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2)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集体和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

(3)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

(4)个人品德、行为不端,或发生其它与村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符合上述四种对象的村干部,应主动向镇党委递交引咎辞职申请,镇党委在接书面申请后15天内作出答复。

3、责令辞职

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令辞职;

(1)在全镇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处于全镇末位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

(2)连续两年完不成镇下达的主要经济指标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

(3)单项工作考核连续两年在末位的村党组织书记;

(4)一年内,两次中心工作考核在末位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干部;

(5)群众公认度低,干部考察民主测评结果连续两年不称职率超过30%,且测评结果与组织考察掌握的情况一致的;

(6)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7)旷工连续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8)符合引咎辞职条件,而本人不主动递交辞职申请的。

责令辞职由镇党委根据考核考察情况,集体研究决定,下发书面通知。对责令辞职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一周内可以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在镇党委未作出撤销或更改处理决定之前,责令辞职决定必须执行。

第七章 村干部的退职、病退、辞职、离职及相应待遇

一、正常退休人员

原则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的村干部,根据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病退、免职、落选、辞职等人员

1、病退人员。村干部因病,经市以上有权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条件的,由市社保部门按规定办理病退。不符合病退条件的,由镇党委研究确定。

2、村干部被免职、落选或辞职的,根据镇《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办理,原则上其免职、落选或辞职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就业处档案托管中心管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由个人全部承担。

3、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三、有关具体问题

1、工龄按省、市有关规定计算。

2、村干部自任职起计算工龄;工作期间如中途脱节,则采取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算工龄。如前段工龄已享受一次性补助,不再计算工龄,以最后参加工作时间起计算工龄。

3、凡已办理退职手续的村干部原单位一般不得继续使用。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由所在单位申请,报镇党委同意后,方可临时聘用。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二、本暂行办法由镇组织科负责解释。

5.工作环境规范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投资管理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下属的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包括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所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 企业投资行为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债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产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对企业上述各类投资行为进行决策核准、计划控制、监督、指导及对投资效果的评估等。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投资行为,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属本办法规范范围,但企业需将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章 投资方向 第五条 企业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且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且企业应具备相应营运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它经营业务。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投资计划。子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企业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所占比重、投资计划实施前后的企业资产负债率;

(二)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规模及比重;

(三)计划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构成、投资效益、实施年限、标志性目标及时间节点、投资进度安排等);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企业应按规范格式填报投资计划表,并附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有关格式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下发。

投资计划应涵盖企业各类型全部计划投资项目,企业内计划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合作项目单独列表一并报送。

第七条 企业上报投资计划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内部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二)上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

(三)对于新开工项目应附送项目建议书;

(四)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供合作方相关材料;

(五)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企业编报投资计划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2月15日前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下投资计划草案;

(二)市国资委对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于1月10前反馈意见;

(三)企业根据审核意见完善投资计划,并形成内部决议;

(四)企业于1月20日前将投资计划正式行文上报备案。本没有安排投资项目的企业,亦应正式行文报告。第九条 市国资委主要依据以下事项对企业上报的投资计划进行审核:

(一)投资计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

(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是否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5%以上);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资产负债率通常不高于50%,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四)其它事项。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投资计划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企业应于7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告上半年投资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年终对本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分析报告,随同 下一投资计划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投资计划的总体完成情况;

(二)计划内各项目完成情况及偏差原因分析;

(三)计划外项目完成情况以及计划外项目在投资中所占比重;

(四)参股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

(五)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六)经验总结。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规范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六)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七)责任追究制度;

(八)投资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跟踪,规范投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风险控制,保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监督管理,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企业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上报市国资委的项目,在形成企业内部投资决议后,上报市国资委。按国家及省市现行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需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项目前按职责权限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节 投资项目决策权限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依投资类型和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对产权投资、金融投资实行核准;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权限内部分由企业按内部管理制度自主决策并规范管理,超出权限部分实行核准;对于其他投资,按具体类型确定权限。

第十七条 产权投资

产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权益性投资,以及国有股持股比例变动。以土地使用权对外合作纳入产权投资管理范围。市国资委对企业计划内、外的产权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度。对于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其单项投资额超过200万元方实行核准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核准产权投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内部投资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方案),新设企业应提供商业计划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六)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七)被投资单位经审计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八)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的,还应当附财务总监对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

(九)市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其中,第五、六项材料由企业在对外合资合作时提供,第七项由企业对外进行产权收购、股权投资、追加投入时提供。

第十九条 企业产权投资一般应采取全资、控股或相对控股方式(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级次一般不超过三级。

对于战略投资合作及其他确有必要参股的情形,经批准企业可进行参股投资,但企业须在合资协议及章程中明确国有权益保护条款,防范参股公司以关联交易、借款担保、投资合作等形式侵害国有权益。企业应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委派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对国有权益保护负有直接责任。第二十条 企业以土地对外合作联营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征集合作方。企业应制订详细招商方案,明确合作方标准及条件,并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基础公开、公平、公正选定合作方。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进行产权投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计划内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核准制度。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单项投资超过50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单项投资超过50万元。对于净资产10亿元以上企业,可适当提高企业自主权限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内部投资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方案);

(四)投资项目研究论证的书面意见;

(五)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六)项目概算;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市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列入投资计划的非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决策权,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并规范建立档案备查。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立项管 理制度。

对于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企业及子企业在得到市国资委的立项批复后,按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并在完成后上报核准。

企业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概况、建设规模、初步市场分析、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经济分析等);

(三)投资单位对该项目的意见资料;

(四)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二十六条 金融投资

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投资。市国资委对企业计划内、外的金融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金融投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内部投资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方案);

(四)法律意见书;

(五)拟委托证券机构或投资机构的情况介绍、合作协议文本;

(六)资金来源说明;

(七)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的,还应当附财务总监对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

(八)市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进行长期债权投资及短期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转让条件及核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其他投资

其他投资包括无形资产投资、对外担保等权益或准权益投资。商标权、专利、非专利技术投资参照产权投资规定办理,其他无形资产投资参照固定资产投资办理。

市属重点企业及其子企业之间、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的,单笔金额2000万元以下、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下由企业按内部决策权限和管理制度办理,单笔金额2000万元以上或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对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参股企业或者非关联企业,除专门从事担保性业务的企业外,市属重点企业及其子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或借款,如确有需要,应报市国资委核准,且对方企业须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

第三十条 对申请核准及立项项目,材料齐备后,市国资委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批复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应向企业做出解释。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出具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1年,自出具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能实施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需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同意后可延期1年。

第三十二条 对两家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联合上报。被托管企业投资项目,应由托管企业按程序审定后上报。

第三十三条 对于控股企业、控股子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依程序和权限决策后,依法提请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表决。

第三节 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经批复后,要严格按照批复实施,并制 订详细的实施方案,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三十六条 企业要对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投资项目建立完善的投资进度监测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对企业在投资活动中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可能引致重大损失或赔偿的;

(三)金融投资出现重大浮亏的;

(四)参股企业发生主业变更、合作方主要股东变更、大额借款、担保、重大损失的。

出现下列情况者,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批准:

(一)企业就上款应报告事项提出处理方案,按规定应报批的;

(二)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需重新调整时间进度的;

(三)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的(20%以上);

(四)企业及子企业主业及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的;

(五)合资合作方变更的。

第三十九条 投资项目完成(竣工)一年后,出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价工作,评价报告应及时上报备案。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实行投资完成情况统计分析制度 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停业或持续亏损、确无延续必要的投资项目及相关经济实体,企业应及时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市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对其项目及经济实体进行清理,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五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严格控制以下投资行为:

(一)严禁企业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债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科目,明确转让条件及核准程序。严禁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行为;

(三)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职工集资款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五)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投资项目的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基金等直接获得投资凭证的金融投资外,企业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四十四条 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 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由企业投资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项目研究论证必须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进行的投资行为,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项目决策及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的,由委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企业相关责任人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备的;

(六)与投资合作方恶意串通或进行不规范的关联交易的;

(七)因投资事项涉及的合同实施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十)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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