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章存在问题

2024-08-16

贯彻落实党章存在问题(精选7篇)

1.贯彻落实党章存在问题 篇一

党员教师如何贯彻落实和维护好党章

首先,要有先进意识。在新形势下,每一个党员教师都必须在教育工作中实践先进性要求,发挥先进性作用,树立先进性形象。衡量党员先进与否,主要是看它是否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以及是否自觉地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所以,党员教师要淡泊名利、志存高远,全心全意为学生、家长和社会服务,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努力奋斗,时时处处要以身作则,保持先进性意识。

其次,要有示范意识。党员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方面,党员的示范性经常的和主要的是体现在本职工作上。所以,党员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用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给学生树立榜样,用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再次,要有时代意识。面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党员教师既要具有强烈的现代意识,竞争意识,又要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与创造意识,既要自觉地服从组织安排,遵纪守法,又要增强自主性和发挥能动作用。也就是说党员教师要勇于创新、奋发进取,与时俱进。如何保持先进意识、示范意识和时代意识?我以为:

一、富有理想,坚定信念。对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是共产党员具有远见卓识的表现,是共产党员的精神支柱。

二、联系群众,克己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引导人民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团结起来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是我们党的根本任务。

三、勤奋学习,勇于创造。共产党人应当是富有创造精神的人。党员教师要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把个人理想、本职工作与祖国发展、人民幸福紧密联系在一起,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甘为人梯,乐于奉献,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努力做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四、勤奋工作,兢兢业业。教师正确的育人理念、高尚的人格魅力和务实的敬业精神,不仅能使学生健康成长,甚至能改变学生的命运。教师把爱的阳光,把关怀和期待的阳光普照到每一位学生的身上,将会对每一位学生的进步产生积极的影响。新形势下的党员教师,一定要在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中,带头倡导“敬业、勤业、创业、乐业”的精神,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贯彻落实党章存在问题 篇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简称《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 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 在租赁期内, 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 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 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 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 (票) 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 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 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 除另有规定者外, 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 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3.学习新党章 贯彻新党章 篇三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章法。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和无条件认同党章,是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做到的事情,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办事,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因此,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响应十七大的号召,学习好宣传好新党章,以新党章为思想武器,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完成十七大提出的各项战斗任务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学好新党章,要在增强党的观念上下功夫。通过学习新党章对党的性质、宗旨、组织制度、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对党的归属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定地相信党、拥护党、依靠党、捍卫党。

学好新党章,要在增强党员意识上下功夫。通过学习新党章对党员和领导干部条件、党员权利义务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规定,牢记党员身份,铭记党员标准,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时时处处发挥先锋战士作用。

学好新党章,要在强化党章的权威上下功夫。通过学习新党章,深刻认识新党章是我们党全部活动的总章程,是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在党的生活中具有最高效力。牢固树立党章权威,着力提高严格依照党章办事的能力,始终将自己置于党章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在职的和离退休的共产党员要遵守党章,党员领导干部尤其要模范遵守党章。

学好新党章,要在做好“结合”这篇文章上下功夫。把学习新党章同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同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新党章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的重要内容,把学习党章与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更好地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

新党章每段内容、每个观点甚至每句话,都是以科学的理论和宝贵的实践经验作支撑的,经过了高度概括和提炼,内涵丰富,寓意深刻。每个共产党员都要认真学、反复读,细心领会,深入思考,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认真学习和履行党章,是对每个党员的毕生要求。愿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不论在职的还是离退休的,都能一以贯之,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章的自觉性,为完成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任务,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4.贯彻落实党章存在问题 篇四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为什么党章对于我们共产党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我们中国共产党为了完成在不同历史阶段承担的艰巨历史任务,不仅需要有正确的纲领、路线和政策,而且需要把自己组织成为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纪律的坚强战斗集体。

一、增强党性锻炼

党性指的是一个政党固有的本性,所谓共产党员的党性,就是指工人阶级政党的性质在共产党员身上的表现。正如刘少奇同志指出的:“共产党员的党性,就是无产阶级利益最高集中的表现,就是无产者本质的最高表现,就是无产阶级利益最高而集中的表现。”从这意义上说,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共产党员的党性,共产党员的党性是共产党性质的体现。“党喜则喜,党忧则忧,这就是共产党员的党性”。

共产党员与党员标准的统一,就是共产党员有党性的体现,就是合格党员。简言之,合格的党员就有党性,不合格的党员就没有党性或叫党性不完全。当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还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在思想上。我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能够坚持我们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来指导工作,干好工作就是有党性,否则就是没有党性。对每个党员来说党性是通过他的具体言行表现出

来的。因此,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每个党员要经常想着党、想着人民、想着共产主义大目标,多作贡献,做到认真学习,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坚持党员标准做合格共产党员要有很高的自觉性

共产党员的党性,是通过党员的言行自觉地表现出来。党性锻炼是党员的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自觉进行党性锻炼的过程,就是自觉当一名合格党员的过程。这里增强党性和当合格党员都有一个一致性的自觉问题。每个共产党员,都应当具有这样进行党性锻炼的自觉性和当一名合格党员的自觉性,即自觉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用工人阶级先锋队的特性改造自己。因此,只有自觉地联系思想改造进行党员条件的学习,并勇于解剖自己,党性就会越来越纯,反之党性就会逐渐削弱,革命意志就会衰退,有的甚至变得毫无共产党员气味。所以,每个共产党员都要随时随地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一刻也不能松劲。因此,按党章规定的要求做,当一名合格的党员要有很高的自觉性。

三、做合格党员要有很高思想理论水平和知识业务水平

我们全党必须十分重视加强学习问题。新党章把学习规定为党员的第一项义务,把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写进党章,反映了执政党的特点和新时期的需要。党章指出:“共产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我们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知识业务水平。

四、坚持党员标准做合格党员要有很高组织纪律修养

党章指出:“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建立党内正确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党的根本组织纪律。

在“四个服从”中,最主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这是坚持“四个服从”的最高原则。现在的党中央,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的人们组成的,集中全党的智慧,代表了全党的利益。所以全党服从中央,就是服从全局。服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各级党的组织和所有党员,都必须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

五、增强党性做合格党员要进一步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大力提倡共产主义道德。

所谓共产主义理想,则是人们的社会政治立场和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表现出来的一种巨大力量,这种巨大力量是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支持的。共产主

义理想就是党性的精髓,就是党性的精华,就是党性的主题。党性说到底,就是为共产主义而奋斗。一个党员没有共产主义理想就是个没有灵魂的共产党员。

做合格的共产党员必须大力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应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带头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这个规定,要求共产党员一定要按照共产主义道德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处理好人和人的关系,不论在政治品质方面、劳动态度方面,还是在遵守社会公德方面、处理家庭关系方面,都应当成为群众的表率。

5.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 篇五

“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近阶段,中央已经把学习贯彻党章的任务切实摆在全体党员面前,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广大党员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的准则,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依据,党章对于党内的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等原则问题都提出了清晰而明确的具体要求,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是对每一名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客观尺度。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更为有效地学习和贯彻党章呢?

一、学习贯彻党章,既要结合党史,又要联系现实。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不忘本来才能更好地开创未来,“要给大家好好讲,告诉大家我们党是怎么走过来的”,只有更好地了解党的过去,才能更加清晰地认识党的现在,开创更好的未来。一方面,我们知道,党章自身就存在一个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几十年来,党章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党的基本主张,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时代演变,只有更好地了解党的历史发展进程,才能不忘昨天的曲折奋斗,无愧今日的责任担当,不负明天的复兴梦想。回顾从党的一大到十八大历次党章建设及修订过程,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的党章全文,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所取得的点滴进步,增强了我们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对于党章的学习,绝不能仅仅停留在通读党章这一层面上。通过对党章本身不断完善和修正过程的学习,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掌握党的发展脉络,把党章的发展历史与党史相结合来学习,将更加有助于我们去了解党在不同阶段的处境,了解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客观发展状况。因为党章清晰地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认真总结了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经验,把党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及时体现出来,并充分发挥其对于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学习党章,也要在现实的基础上,充分结合现阶段的问题来学。党章作为党的根本法规,其所规定广大党员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规范都是细致、具体、严格的,我们党在现实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也要求广大党员同志切实依据党章来履行相应的职责,因此,通过结合现实问题来深入学习党章,不仅是对我党长期以来优秀传统的充分继承,同时也能够更加彰显党章的权威。

二、学习贯彻党章,既要全面掌握,也要突出重点。在认真阅读原文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理解党章的框架和内涵,认知和把握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学习的最终目的是实践。首先,要求党员同志把学习贯彻党章作为增强自身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作为保持党员先进性的根本要求。在学习的同时,能够把理论知识和体会收获落实到思想、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从本质上认识到要按照党章关于党的纪律的相关要求,增强广大党员的政治坚定性和纪律自觉性。真正把组织学习、自觉学习充分结合起来,通过对党章的学习和贯彻,充分认识到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法规意识。其次,党章是对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活动的真实展现,学习党章,不仅要注重整体内容,在通读的基础上,还应学会把握重点,结合自身的工作、生活情况,找出学习的侧重点进行精读、进行更为深入的学习,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和分析对于党章的新认识和理解,尤其是对于新修改部分内容的理解,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寻求和改进学习党章更科学、实用的新方法。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章,要有相对固定的学习时间和学习地点,采用定期集中组织召开会议的形式。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党章,还要讲党课,充分运用当前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环境,组织和引导广大党员学习和贯彻好党章,按照党章中所确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结合当前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对自身工作提出新的发展要求;依据本单位工作内容和工作特点,定期组织党员深入开展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各种实践活动,把理论学习、经验总结、改进作风和推进发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党内形成良好的党章等相关理论的学习探讨环境和稳定的互动交流环境。

三、学习贯彻党章,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共产党员必须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的精神支柱。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共产党员如果失去了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的追求,势必导致蜕化变质。学习贯彻党章,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共产党员必须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首先,要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不断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广大党员只有树立这种理想信念,才能经受住实践的考验,在各种现实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时刻端正态度、站稳立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个人的发展前途同党的事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其次,共产党员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自律能力,做遵纪守法的先锋模范。一个共产党员要保持先进性,就必须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时刻用共产主义的道德规范自身。虽然我们每个党员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但是每个党员的道德修养和纪律情操不仅仅体现个人的品行,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了我们党的整体形象。加强每个党员的道德修养,才能为党的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当前社会,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面临着许多诱惑和考验,只有通过认真学习党章,深刻领会党章内涵,才能从内心形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党性修养,才能自觉抵御各种不良作风的侵蚀,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色。

6.贯彻落实党章存在问题 篇六

2012-09-27

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1年3月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它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今年2月, 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今年3月,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了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探索可行办法,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主要问题

(一)、《实施办法》颁布、准备仓促,并与《新刑事诉讼法》施行时间的冲突,导致基层无从下手,慌忙应对,显现不够严肃。虽然《矫正办法》元月份对外公布,且规定3月1日施行,司法部在网上公布是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通知是2月15日。但司法部正式文件3月份才转发到各省,省司法厅4月底才转发到各市、州;司法部《实施办法》培训安排在4月中旬;《社区矫正执法管理文书格式》6月底到市、州,要求从7月1日使用;《新刑事诉讼法》实行的时间是2013年1月1日,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这就导致基层无从下手,慌忙应对,不能在3月1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其作为受到质疑,显得不够严肃。

(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任务重、压力大,导致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应对日常工作。《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职责有20多项,司法所承担的职责有12项。比如《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大量的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又比如《办法》第四条规定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这项工作需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专人,花大量时间,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进行走访了解,才能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机构根本无法完成此项任务。目前,基层股或矫正机构叫苦连天,感到任务重、压力大,应对日常工作都忙不过来,社区矫正工作大都处于应付差事、心有余而力不足,很难做到扎扎实实、一丝不苟。

(三)、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专职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个别县区正常工作滞后难开展、推动工作迟缓无力。由于某省司法厅在2010年机构改革时,将安帮矫正机构合并到基层处,导致基层参照设臵机构,个别县将安帮矫正职能放在基层股,出现矫正机构不健全、未列编的状况。目前,某市三个县均未设臵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比较滞后。另外,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某市共有290个司法所,有专兼职人员325人,有专职司法助理员152人,兼职人员173人;无人所166个,占总数的57%;一人所92个,占总数的32%;二人所26个,占9%; 4人所2个,占有2%;按照每所配臵3人的要求,现在尚缺600多人,这无疑会影响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再者,司法所专业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也比较突出。该市毕业于法律专业的专职司法助理员的122人,占专职的80%,毕业于法律专业的兼职司法助理员的58人,占兼职33%,非法律专业兼职115人,占兼职67%,由于非法律专业兼职的比重大,不按程度、不按《办法》开展矫正工作屡见不鲜;加上兼职司法助理员的编制、人事管理均在乡镇,且承担了乡镇的其它工作,难以有足够的责任心、精力和时间做好司法所工作;兼职司法助理员流动频繁,有的刚熟悉工作就被提拔或调走或换岗,造成工作脱节、矫正人员脱管。比如某农业大县共有63个司法所,专职人员仅有28名,兼职人员35名(含镇乡干部),聘用司法辅助人员15名,毕业法律专业的21人,导致部分司法所兼职人员频繁流动、工作推动迟缓的状况,个别司法所矫正工作停留在接转材料、建立档案阶段。

(四)、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缺失,基层政府财政预算不到位,经费投入少,导致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杯水车薪,牵制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社区矫正虽然有利于降低国家司法成本,但也不能没有成本。2003年全国社区矫正开始试点,到2009年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中央要求各级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机制。但从中央到地方至今都未出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监狱行刑国家保障经费直接划拨监狱,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国家却没有划拨经费保障其实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全靠司法行政部门到财政争取。现在地方财政实行“分级管理、分灶吃饭”,在经济发达财力雄厚的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不成问题,但在经济条件差,综合实力差的地区用钱的地方很多,由于没有标准,财政预算只能间接性地表示一点,保障就成了杯水车薪,专项经费的不足已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向纵深发展的瓶颈。某市10个县(市、区)司法局,除二个县社区矫正经费财政按矫正人员人均1500元标准纳入预算外,其它各地均未预算到位,某副地级办事处至今还未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10年某市矫正人员1000多人,社区矫正经费财政预算32万,平均每名矫正人员的保障费为320元;2011年该市矫正人员1700多人,社区矫正经费财政预算34万,平均每名矫正人员的保障费降为200元;2012年全市社区矫正经费财政预算35万,但截止6月底在册矫正人员增加到2400人,平均每名矫正人员的保障费降为116元,矫正人员几乎成倍增加,但保障经费却在大幅下降。某区是全省社会管理创新的示范区,区财政预算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每年1万,平均到每个矫正对象只有70多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全靠挤占其它专项经费,g否则无法开展矫正工作。县级财政把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都尚如此,更何况没有收入的乡镇就更是难上加难,很多乡镇(街道)根本没有预算经费。没有经费的支撑,社区矫正培训、警示教育、公益劳动等工作就成了纸上谈兵、空中楼阁。社区矫正工作单靠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热情也是很难向前推进,有较大的发展。

(五)、外出误工导致矫正人员流动性的加大,居住地变更频繁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度的增大问题不容回避。《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同时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但事实上,绝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正式工作和固定工作,主要靠外出打工维持生活,许多外出打工流动性较强的社区矫正人员,缓刑判决宣告后,因变更工作外出打工,频繁变更居住地,或顾其脸面,要么不告之实际居住地,要么不到所谓的“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更谈不上外出的请销假制度,这就大大地增加了社区矫正管控难度,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另外,《办法》对居住地、外出的请销假制度作了规定,但对外出误工矫正人员的监管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导致监管出现空白和盲区,这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又不符合的要求矫正人员需要外出误工的这一客观事实,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的条件下,是不容回避的现状,必须正确面对、想法解决。某市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误工近500余人,在不能为其提供就业平台,又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不准外出误工是不现实的,也是一对矛盾和难题。

(六)、执法管理手段软,没有硬性执法权,导致查找困难,强制执法难实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公安机关对脱管漏管社区矫正人员查找都难实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谈何容易,尤如大海捞针。众所周知,国家虽赋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权,但并未赋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矫正机构既没枪械、警服、警械、执法证,又没与全国公安户籍、流动人口管理联网,也没有全国政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网,实现流动人口管理资源共享。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收监执行的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人带到裁定、批准和决定机关。违规矫正人员一定是难查找对象,要想将其找到很难办到,因此对其收监处罚也就难以实现,就是查找到了,矫正人员不理睬,司法行政机关也无能为力。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此条属于强制执行,如果罪犯不执行、公安机关不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则无法面对,无能无力,望而兴叹!

(七)、协调配合难度大,衔接不力,交接不到位,导致脱管漏管现象突出。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政法部门虽然建立了工作机制和衔接工作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坚持不好,执行较差。仍然存在工作衔接、交付接收不规范、不到位,部分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一是部分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不详。矫正人员居住地不实,有查无此人的现象;矫正人员、家庭成员没有电话号码和联系方式;矫正人员没有担保人或没有担保人联系方式,造成查找困难。二是告知意识薄弱。虽然各级法院已要求在缓刑宣判时,要当事人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但个别单位告知意识不强,当事人往往是忙于签字,并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法律文书,到那里报到,不报到的法律后果。三是法律文书送达滞后、送达地不统一。个别基层单位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经常会出现矫正对象已回到居住地或已到司法所报到,而法律文书还没送到;绝大多数单位将法律文书送到司法局,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将判决材料寄到司法所的情况。四是交接不到位。近几年,公安将矫正人员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以落实日常教育矫正,但交接不到位,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或人档都没有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脱管漏管。比如某区去年共接收101名,直接按时报到42名,只收到判决、裁决等文书,而人未报到29名;今年公安应移交267名,有档无人的45名,无档有人的10名,无档无人的5名。

二、主要措施及对策

(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社区矫正为国家的刑罚执行工作,需要调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许多国家都有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两院两部”颁布了《实施办法》,但仍然需要一部全面、系统、明确的法律作支撑,否则,社区矫正工作仍会受到许多限制。因此,尽快出台一部完整的《社区矫正法》,明确矫正执行主体已是当务之急、迫在眉睫。要以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和相关部门之间衔接配合制度,统一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统一文书格式,加强档案管理等内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要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抓紧修改 《 社区矫正法(讨论稿)》,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全面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设臵、职能定位、人员组成、执法权限、执行对象、执行方式、执行任务、执行程序、考核方法等内容,与监狱法一道组成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在国家立法未出台前,先由“两高两部”尽快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细则,建立包括矫正对象的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制度、监督考核制度。以此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坚持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社区矫正是中央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单靠司法行政机关也很难完成,必须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矫正人员衔接、执行工作进行通报,督促相关部门改进工作。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并将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以此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合理设臵社区矫正机构,保证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需要,给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科学设臵社区矫正机构应构建科学、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建设相对独立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根据目前的现状,社区矫正机构可设臵二种模式一个中心:一是设臵社区矫正工作局。当前,司法部现已设臵社区矫正工作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组织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应实行条块管理、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省司法厅(局)和市县司法局也应分别设臵相应的社区矫正职能机构组织,管理本辖区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为便于开展工作,协调公、检、法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省设臵社区矫正管理局、市设臵社区矫正管理处、县设臵社区矫正管理科均可高职级设臵配备领导干部。二是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执法大队。推行监外执行,开展社区矫正,实行柔性管理,是世界各国认同的监外执行模式。因此,必须建立刚柔并重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省建立社区矫正执法总队,地(市、州)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县(市、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乡镇(街道)社区矫正执法中队,成为完整的监外执行执法队伍,以此强化监外刑罚的执行力。三是建立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阳光中途之家)。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阳光中途之家),下设“衔接工作部、教育培训部、执法工作部、矫正保障部”,中心性质为事业单位,成为县级司法行政社区矫正服务平台,以确保县级司法行政20多项社区矫正工作的完成。

(四)、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强化社区矫正执法水平和力度。加强社区矫正专业化院校建设、壮大社区矫正队伍、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教育是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强化社区矫正执法水平和力度的重要途经。就当前现状看,应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在政法(司法)院校增设社区矫正专业,培养社区矫正专门人才。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相比有着根本的不同。无论是司法干警、公安干警和专兼职矫正工作人员,对此都是相对陌生或完全陌生的。因此,在政法(司法)院校增设社区矫正专业,培养社区矫正专门人才,是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可直接定向培养社区矫正专业大专、本科生,也可从基层选派专职人员进行短期培训。二是配备三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建专业执法队伍。省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可根据需要配臵,市社区矫正机构人员配臵5至8人;县级社区矫正科或执法大队配臵5至10人(在册矫正人300人以上的县区配臵8至10人,其它县区配臵5至8人)其中,大队长1名(由县区司法局副局长兼任),专职副大队长1名(由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兼任),矫正(执法)工作人员3至8人。司法所(乡镇或街道社区矫正执法中队)配备矫正(执法)人员2至3名,队长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因受行政编制的局限,县级社区矫正科或执法大队无法配臵人员,可配臵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事业人员5至10,(在册矫正人300人以上的县区配臵8至10人,其它县区配臵5至8人),配备正副主任各1人。组建社区矫正协管员队伍。协管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各司法所处理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各乡镇或街道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人员20:1配备社区矫正协管员。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各乡镇或街道司法所都要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组成“一对一”、“多助一”的矫正小组。开展矫正活动,合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三是赋予司法行政执法权。由中央受权制作全国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证,并明确规定执法的权限、范围及方式,由省、市负责办理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证,并进行监督管理。在县级司法行政执法大队配臵3至5名警察,在乡镇或街道社区矫正执法中队配臵1名警察,配备警服、枪械、警械,以此保证社区矫正强制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切实解决脱管漏管症结。交接不到位、外出误工、机制不健全是导致脱管漏管症结,解决这一症结,应建立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硬性工作机制。建立判决社区矫正担保人制度,在判决时,由亲属犯罪嫌疑人进行担保并承担相应法律担保责任,抑制矫正对象不报到和随意不请假外出;建立公安协助追逃制,在司法行政未建成追逃体系前,由政府责成公安对社区矫正对象不报到、不假外出,不能放任自流,应依法采取果断措施,配合司法行政完成追逃工作。建立检察机关定期督察制度。检察机关应采取定期跟踪督察的方式,加强对审判、交接、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实行跟踪督查督办,提出改进意见,对长期不履职造成脱管、漏管的应按法律追究其责任。二是建立无缝衔接机制。实行判决现场交接制度,法院在宣判前,告知社区矫正部门开庭判决时间;并在判决后现场宣告社区矫正,将矫正对象及判决文书交给社区矫正部门。建立法院送达制度,法院判决后将法律文书和矫正对象一并送达社区矫正部门。建立社区矫正交接工作站。各地应建立社区矫正交接工作站,法院判决后将判决文书送达交接工作站,矫正对象在限定时间内到交接站报到,以此实现无缝交接。三是建立矫正人员判决地矫正制度。外出误工、经商等流动人口犯罪,按照谁审判谁管理的原则确定矫正地,形成侦查、审判、执行“三位一体”刑事侦查司法执行模式,既可减小成本,又便于衔接管理,防止因异地衔接不畅而脱管。四是建立异地委托代管矫正人员制度。外出误工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作为国家机关我们不能盲目的处理,只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方为上策。根据目前的现状,建立异地委托代管矫正人员制度是一个比较有效的途径,既可以体现以人为本、外出误工、自食其力、解决生活问题,又可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凡外出误工均可凭用工单位证明、劳务合同,及时办理异地矫正手续,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五是建立矫正人员信息平台共享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共享平台也是解决目前我国人员流动性大,人户脱离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的困难的有效途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法、检、公、司网络信息通报平台,定期将被矫正人员信息进行通报、核对,加强与异地机关的联系,减少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7.贯彻落实党章存在问题 篇七

关键词:党章,反腐倡廉,自警,自励

一、认真学习党章, 明确反腐倡廉规范

党章集中表达了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 体现了我们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对于我们党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它同样是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根本准则。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章, 从中明确反腐倡廉的规范, 以确保反腐倡廉工作能够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一, 党章关于党的性质的规定, 从根本上规范党员必须坚持反腐倡廉。党章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这种先进性, 要求全体党员以自己实际行动“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而不得搞腐败或不正之风。

在此有必要指出, 党章特别强调中国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且要求“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只要我们遵循这些规定,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就能防止腐败和不正之风。

第二, 党章关于党的指导思想和思想路线的规定, 从世界观和方法论上为反腐倡廉提供科学的指导。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 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全体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 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 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这些作为党的行动指南的理论体系, 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建设和党的执政规律的正确反映。以此为指导, 就可以避免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腐败现象的出现。

党章还明确规定:“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理论联系实际, 实事求是, 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根据这一要求, 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这既可以使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永葆科学性, 又可以为我们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第三, 党章关于党的组织纪律的规定, 从制度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一方面, 党的组织原则不允许搞腐败和不正之风。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 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而民主集中制, “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 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这些规定, 实际上就是要求党组织的上下级之间、党的组织与党员之间架起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和相互监督的桥梁, 从而防止各级组织背离民主集中原则, 特别是有效抑制个人专断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 党的纪律对搞腐败和不正之风也具有震慑和抑制作用。

增写了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的内容。中央决定实行巡视制度以来, 取得显著成效。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 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 促进反腐倡廉工作。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章还强调:“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而腐败或不正之风, 无不以触犯党的纪律为特征。如果我们能够认真地贯彻这些党章的规定, 就不至于出现腐败和不正之风。

第四, 党章关于党的干部的规定, 规范着党员干部的廉政行为。十七大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补充, 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 增写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作这样的充实, 使党章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更加符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 有利于促进党员保持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对党的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 增写了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 做出实绩”修改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 树立正确政绩观, 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增写了加强道德修养的内容。这样修改, 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 脚踏实地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这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党的基层组织提出的新要求, 运用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 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党员的内在动力。

一些党员不学习党章, 甚至对党章的规定一点也不清楚, 更不要说十七大修改党章。我们的各级党组织也往往疏忽这一环节, 在入党前虽然也对培养对象进行党的知识教育, 但抓得不够到位;而当党员入党后, 就基本上放任自流, 很少再开展党章教育。我认为, 这是导致党内各种违反党章规定的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重要原因, 今后应该扎扎实实地抓好党章的学习和教育。

二、遵守党章贵在自警、重在自律

所谓自警, 就是指党员应该时刻牢记党章的规定, 经常给自己敲警钟, 看看自己有没有背离了党员的要求, 或者有没有搞腐败和不正之风;一旦发现稍有越轨, 立即纠正。只要警钟长鸣, 党员就会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从而可以避免犯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错误。在现实生活中, 许多搞腐败和不正之风的人, 大多缺乏自警。这是应该引以为戒的。

所谓自律, 就是指党员应该按照党章的规定来严格要求自己, 确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都是同党章的规定相符合的。党员能够直面困难、问题或矛盾, 胜不骄败不馁, 自我鼓励、自我鞭策, 坚定地按党章行事, 坚决地反对腐败和不正之风。党章对党员要求毕竟具有先进性, 需要人们花费一定的气力才能实现;自觉遵守党章, 反对腐败或不正之风, 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或问题, 甚至需要自己放弃既得利益或付出一定的牺牲, 所以坚持自励是非常重要的。人们往往认为, 鼓励应该是组织、领导或社会的事, 干吗还要提倡自励?其实不然。因为, 人们几乎在更多的情况下, 组织、领导或社会是无法及时了解我们的困难或问题的, 何况我们也不能每遇到困难或问题就向上级汇报或向社会求助, 所以自励尤其不可少。

三、切实贯彻党章, 注重反腐倡廉实效

1. 重在实践

只有我们实实在在地去实践、去做了, 党章中关于反对腐败或不正之风的规定, 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而也才能防止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发生。

2. 全面贯彻

能够自觉遵守党章的人, 一般能够自觉去贯彻党章;对于不能自觉遵守党章的人, 也不能听之任之, 要采取措施鞭策其贯彻。而且, 党员贯彻党章, 并不局限于党内生活, 还要涉入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以确保在其他领域中也能防止党员搞腐败和不正之风。

3. 注重实效

一方面, 贯彻党章不能搞形式主义, 不能走过场。现在认真反省一下我们以往的做法。无论是贯彻党章还是学习党章, 都存在着抓得不够扎实、不注意提高实效的问题, 特别是不够重视探讨提高实效的途径和办法。许多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后者缺乏信心, 这是影响切实贯彻党章的重要思想障碍, 应该认真加以引导和解决。另一方面, 贯彻党章要同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党章对党员行为的规范作用。只有把贯彻党章同反腐倡廉的实际结合起来, 才能使贯彻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党章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四、坚决维护党章, 消除腐败根源

坚决维护党章, 和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及切实贯彻党章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不容割裂, 更不能摈弃。

在反腐倡廉中坚决维护党章, 有利于从根源上消除腐败和不正之风。具体说, 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 党章的规定不容违反

党章是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任何党员乃至各级党组织, 都不得随意违反党章规定。如前所说, 党章的许多规定, 都是直接针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所以在反腐倡廉中, 我们尤其应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切实贯彻和坚决维护党章。只有遵循党章, 党员才不至于越轨搞腐败和不正之风。事实证明, 所有搞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党员, 无不这样或那样地违反了党章的规定。例如, 有的党员干部, “当官”就想“做老爷”, 这同党员是“人民公仆”、“人民的勤务员”的观点格格不入;手中有了权就忘乎所以, 搞以权谋私, 这也是根本违背党章有关权力运用的规定。

2. 党章的内容不容曲解

规定相对还比较宏观, 比较原则, 所以在任何时候都有一个同具体情况相结合的问题。在这种结合中, 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具有比较大的空间, 从而也给人们曲解党章提供了某种可能性。而腐败和不正之风, 也往往是借此乘虚而入。曲解往往是导致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的根源。

3. 党章践行不容例外

在这个党规党法面前, 所有党员人人平等, 都必须自觉贯彻执行, 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权或例外。可是, 许多腐败和不正之风, 恰恰是这种特权和例外的庇护下发生的。一般说来, 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党政一把手, 容易把自己看成是这种党规党法的自由解读者或当然代表, 从而比较随意地把自己“例外”。这也是导致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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