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顾问聘用的合同

2024-11-16

技术顾问聘用的合同(共11篇)

1.技术顾问聘用的合同 篇一

技术顾问聘用合同范本3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就甲方聘用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内容如下,并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技术总顾问,全权负责公司的技术开发和研制、技术革新和改进、技术的保密和管理、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

二、聘用时间。

时间总计为xx,自xx月日开始起算至xx月日止。合同每年一签,每年期满双方重新签订。

三、聘用报酬。

乙方的报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年薪元,支付方式:每月支付元,剩下的在年底一次性支付。第二部分是技术开发成果奖励,按照每提供或研制开发一项符合市场推广标准的技术,在根据该技术成果进行生产销售个月后,确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一次性从每年销售利润中支付乙方万之奖励。

四、技术成果及归属。

乙方主要为甲方提供和研制等技术或配方。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在离职后无权再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转让该技术。

五、技术成果的标准要求及开发时间、验收。试验阶段自xx月日至xx月日,xx月至月日为试生产阶段。

六、保密责任。

1、乙方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

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诺下列保密义务:(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3)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再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七、乙方在任职期间应该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或财务制度。乙方在岗位上的食宿由甲方负责人提供,因公出差费用由公司负担。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签订日期:xx月日

签订地点:

2.技术顾问聘用的合同 篇二

作为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形态,事业单位诞生于建国以后,伴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出现,一直以干部人事制度进行劳动力的管理。但改革开放以来,旧式的事业单位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事业单位的改革开始不断深化,其人事用工制度作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就在于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而学界一直以来对聘用合同属性问题争议不断。

有学者认为以教师聘用制合同为代表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认为公立高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作为授权性行政组织,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为了完成国家教学任务与老师签订聘任制合同,聘任双方在合同签订中法律地位不平等,因此在现有人事制度下,聘任制合同实际上是行政合同。所谓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规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但是对于事业单位,是作为以事业法人主体身份而不是行政主体身份来签订的,此时签订聘用合同的这个行为并不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来行使的一种行政职能。一些事业单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确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享有一定的行政职能,但是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归为行政合同则是混淆了事业在处理单位行政事务和进行人员聘用管理两个不同层面不同的主体资格。

也有学者持混合合同说,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一种同时具有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某些特征的混合合同。这种学说把聘用合同实际排除出了劳动合同的范畴,试图构建一个新的法律调整模式,但是如此定位在实践中则寸步难行,现行调整行政合同的行政法律法规、调整民事合同的民事法律法规都不能有效触及到这一“混同合同”领域,实际上也与现行调整聘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意背道而驰。

有学者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其为雇佣合同,认为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的关系本质上是劳动雇佣关系。雇佣合同是建立在雇用人与雇员之间因提供劳动力给付报酬所发生的关系,但实际上,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这个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事业单位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这显然是雇佣合同不具有的。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不断进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的同质性在法律层面上表现的愈发明显,聘用合同的本质属性即使劳动合同。但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明显具有一些不同于普通劳动合同的特性,这是事业单位本身特殊性决定的,比如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用人规模设有编制限制,岗位的设置需经审批。此外,事业单位运行和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也异于企业化的管理,事业单位中集中了大量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的也多是创造性的工作且脑力劳动占有相当分量,难以以企业管理的方式计量劳动量和劳动强度。正如有学者指出,起源于工厂法的劳动法律适用在明显有别于工厂的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时有极大的难度。针对这些区别于劳动合同的特有之处,有学者就提出“特殊劳动合同说”,把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其认为所谓的“特殊”表现在聘用合同在主体和内容上的特殊性,即作为聘用合同主体一方的用人单位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部门的属性,聘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蕴含着较多的公法干预因素。这种观点较好的结合了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同质性和特殊性,既不夸大两者同质性也承认其特殊性,指出聘用合同的根本属性是劳动合同,但具有一般劳动合同不具有的特性。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基本属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其特殊的法律适用模式,一方面其基本属性与劳动合同相同,所以《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规则同样能够适用,但另一方面公权力的因素始终围绕着事业单位,且其人事制度改革也无法摆脱公共属性,而这种公共属性注定不能完全的转为市场化像企业一般运作。但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行,受制于体制性因素的聘用合同的那部分特殊性也将逐步淡化。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二审稿、三审稿之间的变化也能从侧面反映出来,原先二审稿94条中规定:“本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劳动合同,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三审稿删去了后半句,终审稿又在三审稿上增加了“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从这种变化可以看出立法者一方面认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殊性,一方面又试图扩大《劳动合同法》对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减少行政权力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过多干扰。正如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的那样,事业单位改革仍然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但是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这部法律,应该能够起到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作用。

2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辨析

现阶段由于事业单位种类繁多且形态各异,其内部的人事用工制度也相当复杂。而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类。以这种三分法考察现有的事业单位用工制度可以发现,在这三类事业单位中有三种用工形式,而这三种用工形式并不是全都应该纳入聘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一种主要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依据《公务员法》第10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主要集中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中,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在这些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外大都适用公务员法管理。在另外两类事业单位中也存在着有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情况,比如有些事业单位内部通过上级委任的领导。

第二种事业单位人事用工情形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前者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向企业改制的过程后,自然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后者属于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并不享有事业单位的编制,其与事业单位签订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聘用合同,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条2款所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所言的劳动者并未包括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否则便会与在《劳动合同法》96条上的规定形成冲突,由此可见,在此条款中“劳动关系”并不当然包括“聘用关系”。此外,在以高校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中还存在着外聘教授的情况。从2009年一则关于武汉大学张在元教授家属和武汉大学之间关于“聘用合同”的争议的新闻事件中可以看出,事业单位的这种外聘现象极易被社会公众所误解。舆论对武汉大学与其城市设计学院前院长张在元教授所签订的是何种合同存在着很大的误解,网络上的声音几乎是一边倒的批判武汉大学“薄情寡义”和认为武汉大学“违法”。但实际上双方所签订的“聘任合同”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聘用合同,从合同中条款能看出双方订立的实际是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在这个问题上易令人产生误解的是双方签订的名为“聘任合同”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另外,在对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员工签订的合同名称究竟是“聘任合同”还是“聘用合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两词混用的情况,学者们论文著作中也未加以区分。并且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中还可以看到立法上有这样的表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平等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聘用和聘任是母概念和子概念的关系,亦即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聘用合同的客体仅为专业技术职务,而(《教师法》)中所使用的聘任却包含了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从字面语义来看,“聘任”比“聘用”更与职务有关联,但这种字面分析显然并不具有太多现实意义,而且实践上两者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在有些地方的规章文件中两者并不加以区分而并用。但从时间顺序的角度考察,自200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以后,各法律法规文件中“聘任”字眼逐步被统一为用“聘用”,文章著作中“聘任”也大多仅存在于高校人事制度方面的论述中。在此也没有必要对两者进行过多辨析,本文中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订立的用工合同一概统称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三种形式是与其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采取聘用制管理。事业单位采用不同于机关、企业的用工方式是事业单位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当下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的导向——要重新规范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定位、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的原因也正是在此。未来的事业单位将是公益属性的事业单位,将不再包括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所以事业单位改革中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完善第三种形式中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在事业单位建立全面的聘用合同制度应当是未来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所在,只有先对现有这些繁杂的事业单位用工形式进行梳理,明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才能有针对性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 聘用合同制度现存问题分析及建议

3.1 法律法规缺失立法力度亟待加强

正如前文所论述,聘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其特殊性就要求要采用特别规定优先的法律使用模式,也就要求有独立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法律出台。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立法的力度和速度明显跟不上事业单位的改革进程,制度性的缺失会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事业单位这种立法层面的缺失在处理人事争议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不仅现有处理规定的内涵外延模糊不清,更重要的是还存在有些方面缺少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导致事业单位劳动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立法的空白对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利益是极为不利的,随着人事争议的不断攀升事业单位立法的呼声愈发强烈。2011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聘用合同方面对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社会大众对加快此条例的出台的需求无疑是十分迫切的。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无法完全涵盖聘用合同制所有问题,一系列的相关配套规范也必须尽快纳入日程尽快出台,比如调整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规范,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障的规范。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稳步向前。

3.2 现有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过低亟需高位阶立法

与当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立法缺失相对应的是现有调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规范文件效力级别过低。《劳动合同法》96条规定,针对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采用的是特别规定优先的模式,聘用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存在的差异决定两者无法完全同样被《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法》没有把聘用合同的特殊规定吸纳作为内部条款,采用的是另设“特别规定”的办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96条把特殊规定的法律渊源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但实际操作上,只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通知》是由国务院转发的,可以视作“国务院另有规定”。除此以外,便没有符合96条可以作为优先适用的“特别规定”,在实践中更多的发挥作用的则是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个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正如有学者提出了质疑:这些较低位阶的法源能否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而优先适用?正是以这种低位阶的国务院各部门或各地方政府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来作为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主要依据,造成了各地人事争议解决结果的不统一,甚至因地而异,造成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的极不严肃,也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由于事业单位改革仍在大刀阔斧的进行中,围绕事业单位聘用制的人事制度也处在变化的动态之中,完全禁止具有操作灵活特性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并不现实,但缺少具有统领性的高位阶法律法规显然不是长宜之计。在通过政策文件来为事业单位改革做顶层设计时,同样也需要高层次的立法保驾护航,以规范全国各地的事业单位改革正确的进行、在法治化的轨道下进行。

3.3 法律规定杂乱甚至相互抵触亟需规范整合

当下立法和实践的冲突的根源在于事业单位人事法律制度的极不完善。这种不完善的一个表现就在于包括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在内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散的存在于各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而且规定的内容也相当分散,不同行业的事业单位也有不同的法律法规。仅以其中高位阶的法律为例,不止《劳动合同法》,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等都存在零碎的有关于聘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相关规定[教师法》17条中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义务教育法》24条中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且针对不同领域的事业单位,也有相对应的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予以适用。而从中央与地方来看,各地也有各地不尽相同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这种杂乱的制度运行形式下很容易在实践中处于相互矛盾的尴尬境地。2008年浙江大学被媒体报道其药学院副教授贺海波学术不端事件即突出反映了这个问题。2009年月浙江大学公布了对其中当事人的处理:其中贺海波被开除,另一当事人被行政记大过并被解除其聘用合同。浙江大学的处理结果耐人寻味,行政记大过、开除的处分是典型的行政处分,是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贺海波作为浙江大学教师与浙江大学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但此时作为事业单位的浙江大学对采用聘用制管理的教师却参照公务员制度给予了行政处分。探究其此项决定的法律依据会发现,浙江大学的处分决定无疑是受到了2009年3月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的影响,在该通知的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显然,这是把并不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错误地纳入到了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员工的范畴,这种做法显然是无视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浙江大学和教育部的做法值得商榷。一份教育部发布的通知就能轻易的主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所以要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立法就必须尽快出台一部具有统领性的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提高人事制度法律表现载体的权威性,更重要的是要系统全面的清理与此相抵触的行政规章、政策文件,将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明显滞后的制度规范及时清理,将零散的规定整合成完整有序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体系,才能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纳入到公开透明的法治范围。

3.4 聘用合同制度缺乏监察制度亟需纳入有效监管

3.公司顾问聘用合同 篇三

公司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兼职企业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并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岗位及职责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兼职公关顾问,负责公司开发与南充市商业银行合作新项目的工作。

二、聘用期及工作时间

聘用时间暂定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协商重新签订。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弹性工作时间制,可自主、灵活安排自身的工作,乙方利用空余时间完成甲方指定的聘用岗位所需的职责等工作。

三、聘用报酬及工作费用、社会保险

乙方为本公司聘用兼职公关顾问,因此不享受公司月薪制,如乙方在聘用期内为甲方签订与南充市商业银行的新项目,此项目为甲方实现盈利,甲方需按照此项目为公司带来实际盈利的XX%作为乙方的最终分红报酬。甲方需在每月15日将此报酬支付于乙方,甲方有义务将乙方开发与南充市商业银行合作新项目的相关财务明细提供乙方,该分红报酬期限为与南充市商业银行新项目合作期结束为止。如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乙方是兼职工作的原因,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四、保密责任

1、乙方在兼职期间的保密义务,乙方除了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兼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乙方承诺,在甲方兼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自营或其他企业担任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职位的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或企业提供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兼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诺如同兼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

4.财务顾问聘用合同 篇四

甲方:

住所:

法人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人代表人:

为了更好地做好优质企业的债券承销服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就双方合作事宜签定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财务顾问。

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凭借自身行业研究能力的优势、辅导全程工

作,并协助甲方圆满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条 甲方保证配备专业化的队伍全力做好债券承销等工作。

第四条 乙方保证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完成相关方案设计及咨询工作。

第五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本次债券承销服务的财务顾问费,其金额相当

于石家庄城投向甲方支付承销费的【】%,于甲方在承销工作结束并收取承销费后10日内支付。

第六条 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乙方开具的、发票票面金额与其应获得的咨询

费用金额相等的,以甲方为抬头的合格发票的原件。甲方在收到正式发票后将相应的财务顾问费由甲方划入乙方账户。

第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和有关证券争议仲裁的特别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严格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协

议内容。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石家庄城投与甲方正式签署承销协议起,至甲乙双

方全部费用结算清楚为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署):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署):

5.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篇五

聘用单位:

(称甲方)应聘单位:响水县城中法律服务所(称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根据法律规定,指派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经双方协议。订立如下合同。

一、顾问工作范围:

1、参与甲方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向甲方法定代表人提供决策法律依据、咨询意见。

2、参与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清理,监督员有关部门依法办事。

3、参与甲方的重要的商业经济技术谈判和签约活动。

4、负责或指导甲方对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5、为甲方草拟审查各类法律文书,建立法律事务管理档案。

6、参与甲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的年审工作。

7、提前提供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房地产销售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税务和财务审查等涉及法律方面协助工作

8、接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与诉讼及调解纠纷,解决争议等非诉讼活动。

9、为甲方提供处理违法乱纪行为及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和咨询意见。

10、配合甲方普及法律顾问知识,进行干部职工法制培训。

二、乙方职责

1、乙方为甲方参与调解、仲裁、诉讼的案件,甲方须指派专人主动配合,并向乙方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

2、乙方必须认真办理甲方委托的事务,保守在服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非对外信息,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如乙方不以履行服务义务或履行中存在重大过错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返还顾问费、赔偿损失。

4、如乙方无故解除合同顾问费应退还,并应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5、在甲方出现有关法律问题时须乙方到公司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尽快到达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三、收费方式及标准

1、甲方在顾问期间出现的民事、行政纠纷,乙方按照有关收费标准70%收取代理费用。如顾问期满前已诉讼到法院的案件,乙方负责办结,不再另行收费

2、乙方常年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国家财政部、物价收费标准,甲方每年应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费

元。每半年付一半,年终结清。

四、本合同经双方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方:

方:

法定代表人:

6.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书 篇六

聘请方:汝城县城乡规划局(以下称甲方)受聘方: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乙方)

为推进依法行政,确保重大决策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的科学性、正确性、合法性,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双方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报务。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在经济、行政及其他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进行论证、提供依据,协助起草、审查法律文书。

2、应甲方要求,参与修改、审查甲方发布的或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的行政管理规定、细则、办法、制度、意见等文书,以及甲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使用的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行政纠纷或其他纠纷。

4、应甲方要求,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以及审核或准备其中所需的法律文书。

5、应甲方要求,参与处理甲方与其他执法、执纪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

6、应甲方要求,审核和监督甲方对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7、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在行政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8、应甲方要求,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协助甲方对甲方干部职工做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

9、应甲方要求,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三条 甲乙双方合同责任

1、乙方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应严格依据甲方授权,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范围而损害甲方利益。

2、甲方委托事项必须真实、合法,并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便利;因甲方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必须勤勉、认真地办理甲方的委托事务,严格保守在服务中知悉的甲方的秘密机要和其他非对外信息。

4、乙方不得接受任何诉甲方的代理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5、乙方无故推诿事务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依约履行法律服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7、甲方指派 作为联系人,协助、配合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的,乙方应全力配合。

2、顾问律师如遇出差、出庭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暂时不能按甲方要求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乙方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法律顾问费为年酬金,由甲方签订本合同时交付。顾问期内,乙方为甲方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时,乙方按每宗 标准收取;办理其它日常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2、乙方律师为甲方办理各项事务所需的差旅等经费,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服务期与生效条件

1、法律顾问服务期间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时,双方无异议,可续签。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第七条 争议处理及其它

1、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通过诉讼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三页,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须书面协定。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7.财务顾问聘用合同范本精选 篇七

乙方:___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是基于以下原因:

甲方在充分知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风险的前提下,聘请乙方作为财务顾问,协助其完成公司治理、财务规范等工作。

第二章 甲方的声明和承诺

第二条 甲方为依法成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对其所有及控制的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条 甲方依本合同承担的义务合法有效,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四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事项的财务顾问。

第三章 乙方的声明和承诺

第五条 乙方为依法成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备从事本合同所涉及财务顾问服务的各项业务和资格条件。

第六条 乙方依本合同承担的义务合法有效,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七条 乙方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保证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

第四章 甲方义务

第八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开展财务顾问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二)对乙方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方案,及时反馈并作出决策;

(三)其他需要甲方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九条 甲方应积极参与乙方组织的方案讨论会和论证会。

第十条 甲方须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自行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费、评估费、审计费、法律顾问费,以及各项国家税费等。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或证券业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本项目,并负责协调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评估师配合乙方项目小组开展工作。

第五章 乙方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应恪守职业道德,运用专业知识,为甲方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

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对相关风险给予最大程度的揭示。 第十四条 乙方应调派合格人员组成项目小组参与本次项目工作,并保持项目人员的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小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财务顾问工作,并保证项目质量,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第六章 服务方式和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 乙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策划,协调项目进展工作。

第十八条 乙方采取书面方式(包括电子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口头方式(包括面谈、电话、视频访谈等)及其他方式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服务内容主要为:

(一)开展法律、财务、行业等公司运营治理方面的现场调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对公司在治理运营、财务管理、行业分析等方面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风险给予全面提示。

(二)在以上工作基础上,提出规范建议,并制定相应的改制方案。

(三)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

乙方的上述工作成果仅供甲方以合法用途和目的使用。甲方保证不发生将该报告用于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用途不符的情形。乙方不对甲方不当使用财务顾问报告及由此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后果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以乙方出具财务顾问报告之日为准),及出现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约定的情形,本合同服务期限即告结束。

第七章 费用及支付

第二十条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共计肆拾万元整。财务顾问费按照合同执行进度具体包括:项目前期费用伍万元整,改制费用壹拾万元整,财务顾问报告费用贰拾伍万元整。

本合同正常履行的付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伍万元整;改制完成工商登记后(以工商部门核准之日为准)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改制费用壹拾万元整;在乙方出具财务顾问报告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费用贰拾伍万元整。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将财务顾问费用支付至乙方开户帐户。 乙方开户帐户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的230189 00981 0060账号。

第八章 保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在内的对甲方经营、管理等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因履行本合同的需要,必须向第三人披露时,须事先告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专业意见、建议及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项分析资料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提供或传播给第三人,除非该项提供或传播已事先获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未经双方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对外宣传本次合作和本合同的内容。

第九章 合同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对本合同内容作出修订、补充或删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不得就相同事项与任何第三方开展任何形式之合作。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合同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除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外,还应依法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一)本合同已经全部履行;

(二)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使合同的履行已无必要。

解除合同,必须有书面协议,但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章 乙方的权利保留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不符合改制要求的情形,且该情形无法克服,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时,乙方项目小组须向甲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依据合同执行进度应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或免除。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就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同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诉讼争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相应审批监管机构变化,需要对合同形式和内容作出调整的,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应规定及审批监管机构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8.技术顾问聘用的合同 篇八

甲方(聘方):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聘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开辟演艺业务板块;

2、乙方在国内国际演艺行业具有丰富经验、广泛资源,并享有较高社会威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特聘请乙方为高级专家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聘用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高级专家顾问。第二条 高级顾问的职责

为甲方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提供顾问服务,受托办理有关事务,拓展甲方演艺业务,就演艺业务提供专业咨询、策划、项目开发等专业顾问服务。

第三条 高级顾问的工作范围

1、应甲方要求,就甲方演艺业务板块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

2、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

3、参与甲方演艺业务板块的重大活动、项目开发、合作、合资、投资的谈判、可行性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4、利用本人的社会威望和资源为甲方的发展提供有利支持;

5、通过自身拥有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才能对甲方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智力支持。

第四条 高级顾问的工作方式

1、为松散式的工作方式,具体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提前联系约定;

2、甲方应尊重乙方的工作习惯、工作方式;

3、为保证工作效率,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独立办公室一间,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提供会议室。

4、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可组建顾问团队或项目执行团队,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顾问服务费用的支付

甲方每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圆整)(税后)。

付款时间为: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5个工作日内支付2018顾问费;(2)2019年4月15日之前支付2019顾问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开展工作,为乙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必需的资料及办公条件,保证顾问顺利履行职责;

2、乙方有权了解与办理事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的情况,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的会议;乙方有义务保守在顾问工作中了解到的甲方的机密和有关情况。

3、乙方办理甲方的事务时,产生的费用、差旅由甲方给予报销。

4、乙方参与顾问或执行的项目,甲方应保证乙方的署名权。

5、如果乙方本人利用其自身拥有的项目为甲方带来利益的,甲方将视情况对乙方进行不低于收益额20%的奖励。

6、甲方演艺项目,如需聘请乙方担任制作人负责项目执行,则另行支付乙方制作人费用,并视项目收益情况,给予乙方不低于收益额10%的奖励。

7、双方确认,甲方项目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项目延期、取消或严重亏损,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保密责任

1、乙方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

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_两_年,自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4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

2、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9.养殖技术顾问聘用协议 篇九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特聘请乙方为其单位的养殖技术顾问。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3 年,自 2013 年 01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日。

二、服务地区

甲方的生产经营场所(文圩镇社东坪猪场)。

三、服务范围

(1)解答牲畜养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参与重大疫病防控工作;

(3)参与牲畜相关技术性文件的审查;

(4)协助疾病的诊断与流行病学信息搜集;

(5)协助培养公司兽医技术人员;

(6)参与养殖及疾病防控新技术的推广。

(7)协助甲方处理饲料、疫苗、养殖等方面的证照办理、续期、变更等工作

四、工作形式

乙方全职在甲方工作,工作时间参照甲方人事制度。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税前)人民币 2500元/月,于次月15日前支付(节假日顺延)。

(2)上述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给予提供的各项技术服务;

(2)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顾问费用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费用;

(4)为乙方提供工作必要的办公条件。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与服务有关的资料及信息;

(2)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有效的技术服务,特别是在重大疫病发生时;

(3)乙方为甲方主动提供疫病预防措施建议;

(4)乙方不违背甲方工作单位的管理规定;

(5)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技术手段、疫病信息及运营商业信息进行保密。

八、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协议期内,甲、乙双方提前10日通知对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3)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处理;

(4)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10.兼职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 篇十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兼职技术顾问,为公司“”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兼职技术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并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约定的专家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专家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

3、甲方在咨询时应当向乙方专家提供完整、真实、必要的背景信息、资料,并对乙方的服务、工作予以配合。

4、甲方开始向乙方专家咨询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不得接受乙方专家以非乙方名义提供的咨询服务及培训服务。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专家提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咨询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及工作费用。

2、甲方要求乙方专家提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咨询服务时,乙方及其专家有权拒绝。

3、乙方应组织专家按照约定提供咨询服务。

4、乙方应接受甲方对于咨询服务的监督,并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

三、聘用期及工作时间

聘用时间为期个月,自起至止。合同期满,如果需要,双方协商重新签订。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弹性工作时间,但需保持通讯畅通。

乙方利用空余时间完成甲方指定的技术指导及咨询服务工作。

四、聘用报酬及工作费用、社会保险

乙方的报酬为人民币(税后),由甲方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支付,即人民币;合同截止日后7日内另支付,即人民币。

乙方工作性质为兼职,工作地点在青岛市区。如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出差的,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由甲方如实报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出差补贴。

鉴于乙方是兼职工作,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六、协议解除

1、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协议有效期内,双方达成一致同意。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地: 年

11.项目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篇十一

受聘方:(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陈述和提供现有资料表明,甲方作为企业,依法对进行经营。根据政府《__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对__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经甲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作出《__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

现甲方拟与第三方协商并协议,由甲方将__企业整体资产的部分及转让与第三方,与第三方共同出资组成新的有限公司,并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产权交割等事宜作出约定。

鉴于以上事实,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担任项目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指派律师律师作为甲方的项目法律顾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更换。

2、项目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2.1就改制的方案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2应要求就委托的事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法律意见书;

2.3协调甲方在等各环节草拟、修改、审查、见证有关的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

2.4接受甲方委托,参与与本项目有关谈判,制定相关法律文件;

3、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向承办律师出具与本合同目的`相符的授权委托书。

4、承办律师必须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

5、承办律师必须忠于职守、仗义执言,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甲方必须如实向承办律师陈述案情、提供证据,不得故意隐瞒、提供伪证。

7、甲方应向承办律师提供办案所需的必要条件和必要配合,但所有配合工作均不排斥本合同确认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8、依照《__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及《__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双方确认以下述方式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甲方一次性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元。律师办案所需车旅费及其他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在结案时双方据实结算。

9、因承办律师超越代理权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预收的律师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10、甲方隐瞒事实、提供伪证,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或者未经乙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或者不按照7条规定预付律师代理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11、本合同内容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双方均有保密之责。

12、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第三方协议签署之日止。

13、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聘方:

代表人:

受聘方: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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