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浅议

2024-10-20

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浅议(共7篇)

1.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浅议 篇一

1.1绿色信贷的概念

绿色信贷就是“green-credit policy”, 是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 于2007年7月30日联合提出的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其本质在于如何正确处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和绿色产业融资, 构建新的金融体系和完善金融工具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1]

1.2绿色信贷的起源及发展

目前, 在国际社会中, 绿色金融和低碳经济的理念已经相当普及, 例如, 绿色信用卡、二氧化碳抵押贷款和绿色账户等绿色金融产品层出不穷, 绿色金融已经从理念、策略和产品创新等各个层面嵌入了银行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已是大势所趋。1974年联邦德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政策性环保银行, 专门负责为环保项目提供优惠贷款。目前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绿色信贷行动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机构自律组织 (UNEP FI) 中, 已有45个国家的208家金融机构成为签约方。[2]同时, 国外绿色信贷理论也越来越成熟, “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开展绿色信贷实践的操作指南。

在我国, 一方面, 社会经济迅速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 但生态环境的形势也日益严峻,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受到环境污染的威胁。另一方面, 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的供给方,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产业的发展方向, 因此, 能够在保护环境、发展绿色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支持自然环境与经济发展和谐发展的绿色经济的顺利进行。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 在我国, 绿色信贷才刚刚起步, 各种运行机制还不完善, 覆盖面也很小, 整体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面临的问题

2.1对社会责任缺乏应有的重视

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同时往往也是高利润行业, 在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影响下, 各商业银行在长期中仍然对这些双高企业倍加青睐, 但是如果对这些企业的贷规模进行严格的控制, 商业银行就会失去这一利润丰厚的信贷领域, 这又将与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产生矛盾。不仅如此, 各商业银行以前在这些“双高”产业已投入了相当规模的信贷资金, 一旦减少或停止对这些行业的贷款, 很有可能导致部分企业的生产被迫停止, 从而信贷资金就会遭遇风险损失, 这样一来, 银行的相关管理人员就会被追究相应责任, 因此, 一方面为了避免因资金的信贷风险而受到责任追究, 另一方面也为了顺利完成经营利润目标, 一些商业银行就会改变做法, 忽视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认为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是贷款企业和社会监督的事情, 对于绿色信贷工作, 自然将其看成是一种公益性活动或政策响应活动, 而并非商业的核心所在。但现在全球所有经济体普遍把生态文明,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其公有理念, 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 其“绿色化”也必然成为大势所趋, 人心所向。对此, 我国的商业银行对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还了解不深, 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同时也没有注意将银行业的未来发展融入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环境中去, 其眼光比较局限和狭隘。

2.2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不健全

虽然绿色信贷是环保部门和银行系统合作推行的一项政策, 但在目前的执行过程中, 银行只依靠环保部门发布的环保信息, 而环保部门中现有企业的信息系统数据无法做到实时更新, 商业银行过分的依赖这些不完整的信息, 认为绿色信贷业务工作中的“绿色度”应该由环保部门来界定, 甚至希望环保部门直接规定限制贷款企业的具体名单, 但是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环境状况不是一成不变的, 企业的环保违规名单只能代表企业在某一个时点上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标准, 所以仅仅按照环保部门的违规企业名单就会导致银行查询信息的不真实、不准确, 使商业银行无法按照政策要求安排绿色信贷。例如, 辽宁省某市虽与环保部门签订了信息采集协议, 收录环保信息1000多条, 但完整可用的信息不足10%。这根本无法满足商业银行对贷款审批的需求, 因而也就使得绿色信贷业务的质量大打折扣。

2.3地方经济发展模式的制约

由于受传统的以GDP增长为主要发展指标的观念的影响, 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的追求经济增长, 采取一切措施加快经济增长, 增加就业, 而忽视了能耗和环境污染因素, 在对银行信贷资金的运用和引导上则表现为只要其能够创造GDP, 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或创造就业机会, 就给予大力支持, 正是在地方政府这种政策的引导下, 大量的信贷资金不断地被投放到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 因此绿色信贷在一些地方步履维艰。

2.4对环境风险认识不足

在对环境风险的认识上我国商业银行还缺乏足够的重视。目前在我国, 由于一些企业还没有遭受到环境污染的危害, 一些高污染的企业反而因为逃避环保责任而降低了生产成本, 从而获得了更好的经济效益。但是, 现在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 地方政府也没有办法像以前一样偏袒和保护那些信贷资金所流向的高污染高利润的企业, 因此,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改进和执法力度的加强, 未来必然会出现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被施以重罚甚至责令其停业及取缔的局面, 从而银行的信贷资金也势必会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我国银监会已经表示, 对于商业银行无视国家环保政策向环境违规企业贷款的行为, 将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来自银行内部的行政问责制将是商业银行面临的另一种环境风险。

2.5缺乏专门的人才及相应的激励机制

目前, 虽然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接受了绿色信贷的概念, 同时也积极推进绿色信贷政策, 但是对于我国的环保政策、环保信息及具体的管理措施掌握仍然不到位, 银行内部缺乏具备一定环保知识的专门性人才, 信贷人员对环保政策了解比较少, 这些都直接制约了绿色信贷的深入开展, 使得绿色信贷的执行质量大打折扣。此外, 由于缺少推进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 对于尽到环境保护义务或从事于有利于环境保护行为的企业缺乏足够有效的政策激励, 因此, 绿色信贷业务的开展在一些企业一些地方并不尽如人意。

3.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的建议

3.1从战略高度重视银行的社会责任与可持续金融

根据赤道原则的要求, 转变传统的以股东财富最大化或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经营理念, 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金融作为现代银行的核心经营理念和价值导向, 注重通过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来实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积极精确地进行环境及社会风险识别、评估、环境风险控制及转移、环境风险监测等。但与此同时也需要看到, 一部分国际上使用的环境风险控制方法并非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相吻合, 因此我们要选择性地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依托、借助内外部信息资源, 积累更多环境方面数据信息, 制定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政策措施。

3.2完善环保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

首先, 要注意加强对企业的绿色信贷教育, 促使其能够在申请贷款时准确积极地备妥环境管理企划书, 确保其及时有力地协助商业银行建立环境管理支持系统。其次,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建立企业环保信息系统, 并公开、透明、及时地向银行提供企业的全部环保信息, 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同时银行要主动向地方环保部门查询企业的环保政策落实情况, 提出对环保信息的有关需求;地方环保部门要根据银行的相关需求及时提供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 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准确投放。最后, 要实施绿色信息披露制度, 借助市场力量, 加强社会监督。

3.3清除地方保护主义, 为绿色信贷业务扫清障碍

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数据, 2003—2005年, 由于地方政府的纵容和袒护, 全国70000宗环保违法案件仅有500件得到处理, 仅为全部案件的0.71%。[3]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的粗放型增长, 不顾国家的环保政策, 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利, 以各种方式干预商业银行的资金投放业务, 从而导致绿色信贷业务的执行受到极大的阻碍。放眼海外, 从国际上各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来看, 政府部门的约束与支持及商业银行在推行绿色信贷业务时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共识是信贷政策有效支持环境保护的首要前提。因此, 我国中央政府有必要及时有效干预某些地方政府的行为, 将环保指标纳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 以引导规范地方政府行为, 避免地方政府对绿色信贷业务推行施加的阻碍。

3.4加强银行业自身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有效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有助于减少不良资产的数量进而改善银行的经营绩效。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逐渐形成了环境风险意识, 但在具体的风险管理能力上, 还刚刚起步。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已成为大势所趋, 环境政策的改变将给银行业带来潜在的风险和机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对商业银行的自身形象和收益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 我国商业银行应注重加强内部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要注意及时关注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 适时调整自身战略, 建立检验和识别环境风险的职能部门;建立银行内部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编织包括识别、评估、控制、减缓和监督环节的风险管理方案。此外, 我们还要注意学习国际社会已有的宝贵经验, 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以运用。

3.5做好人才储备工作, 创新绿色信贷服务

价值观决定银行的目标、政策和文化, 国际顶级的银行往往拥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取向和企业文化, 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些方面还有所欠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比较缺乏绿色信贷方面的专业人才、机构和制度, 信贷人员对国家环保政策法规了解不够, 因此, 金融机构在制定具体的信贷指南的同时, 应该注意对员工进行绿色信贷业务方面的专业培训, 以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同时还要积极引进和保留相关的专业人才, 做好人才储备工作, 积极倡导可持续金融所需要的文化理念。此外, 商业银行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为绿色信贷业务的推行提供动力。在发放信用贷款时, 如果企业讲究诚信并尽到环保义务, 银行就应按照信贷原则予以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以此来引导企业节能减排。如果企业违反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或从事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 就要对其加大环境违法检测和信贷处罚力度, 强化贷后管理。

摘要:构建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机制建设将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全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动环保、节能、减排与遵守社会公德战略发挥着积极的支撑、传导作用。本文从绿色信贷的起源及其发展入手, 分析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总结出我国应从重视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与可持续金融的发展、完善环保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清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强银行业自身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及做好人才储备工作等几方面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机制。

关键词:绿色信贷,商业银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百度知道.http://baike.baidu.com/view/1349015.htm.

[2]黄丽.“绿色金融”的提出与相关尝试[J].金融时报, 2008, (5) .

[3]陈雁.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国际借鉴[J].经济与管理, 2008, (6) :65-68.

[4]石洋.现实与未来:绿色信贷在中国[J].国际融资, 2009, (1) :54-56.

[5]何德旭, 张雪兰.对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若干问题的思考[J].上海金融, 2007, (12) .

2.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浅议 篇二

一、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现状

近年来,房地产业投资的迅猛发展,使得房地产信贷余额占银行信贷总余额的比重也快速增长。据央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房地产贷款余额增加2.34万亿元,同比上一年多增9,987亿元,增量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比例达28.1%,其中包括开发贷款和个人房贷,而个人房贷又占到整个房地产贷款的7成左右。较2012年末大幅增加了10.07个百分点。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依赖度较高。年初,银监会数据显示,2013年末,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不良余额为214.4亿元,较上年下降64.7亿元,不良率为0.48%,同比下降0.23个百分点;住房按揭贷款去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为225.8亿元,同比上升21.4亿元,不良率为0.26%,同比下降0.03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受利益驱使,大多数开发商热衷于高价化、大户型商品房开发,低价位、普通商品房供应偏少,过剩与小足并存,高档、别墅类住房大量空置,增大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风险。目前我国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存在自有住房拥有率偏高、存量过剩、空置率偏高、购房需求降低、住房供大于求、房价存在下行趋势。

在正常合理改善需求、城市拆迁被动需求、长期投资需求和短期投机炒作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小城镇房价上涨而偏快。房地产价格是引导投资和消费的重要市场信号,房价偏高或波动幅度过大,会给当地经济金融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一是房价虚高带来的高额垄断利润,会诱发盲目投资行为。二是房价大幅上涨,加重居民购房负担。三是房价租金持续上涨,容易诱发抵押物价值虚高评估,银行存量房地产贷款而临较大贬值风险。如何保证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的安全,避免市场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健康发展首要任务。

二、基层商业银行房地产信风险

结合以上银行对房地产信贷过程,银行可能遇到风险如下:

(一)来自开发企业的风险

房地产开发粗放型特征明显,开发企业规模小,资质水平偏低,综合实力弱,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作为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承贷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基层商业银行贷款安全。近年来,由于房地产行业高速增长,吸引社会各种资本竞相进入房地产市场,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鱼龙混杂的问题。但其中真正具备开发实力的不足半数,而且普遍存在着开发资质低、规模小、负债率较高的问题。这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自身实力不强,必然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开发,陷入负债率持续升高的恶性循环,一旦资金链条断裂,信贷风险就会集中暴露。

(二)市场风险

房地产项目的市场定位往往成为市场风险的主要决定因素,其中价格和当地对该同类项目的供需情况是衡量市场风险的主要参考指标。一是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容易造成市场价格过分偏离其真实价值,从而产生泡沫,一旦泡沫破灭,房地产价格下跌,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就会贬值甚至大幅缩水,这将给银行带来不小的损失。

地方政府把房地产业、尤其是住房产业,作为当地经济新的增长点,房地产金融成为了房地产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支持和保障因素。一些地方财政亦存在“以地生财”的倾向。而从宏观层面来剖析,“以地生财”贻害匪浅,扭曲了政府职能,导致政府与百姓争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高负债经营隐含财务风险

据有关统计我国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银行资金占其资产的比率高达70%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经营的问题较为严重。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良莠不齐,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开发贷款门槛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条日趋紧张,一旦资金链条断裂,风险就会暴露。由于房地产项目按揭时间较长以及周围经济环境影响,在此期间容易滋生许多不确定性风险因素。

(四)基层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基层房地产起步晚,房价虚高、受利益驱动,无论是政策性房地产还是商业性房地产都把目光转向了银行业,而基层商业银行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进入房地产融资领域,承担了房地产业的大部分资金需求,同时也积聚了房地产业大量融资风险。突出表现在:贷前审查经办人员综合业务参差不全,对资料真实性、正当性审核不严或难于把握;抵押物管理不规范,办理抵押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不力,缺少有关的风险预警方法。另外,由于土地储备中心运作不规范、对其监管不严而导致土地开发贷款有较大信用风险,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不配套而导致房地产贷款的法律风险也在加大。诸如此类,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几乎无处不在。

(五)经济风险

房地产上游的风险传导,如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将会加大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成本,甚至推动房价的上涨,给市场带来许多不确定性。此外,政策及国民经济总量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都将影响到房地产的需求市场。由于房地产的行业特性,其受经济环境的影响因素较多,影响也较大。

三、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措施

(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政府要增强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起步晚发展迅速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房地产开发,要积极完善调控手段,提高调控能力,促使房地产业稳定、健康、有序地均衡发展,防止大起大落,防范房地产泡沫的产生。完善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制度,改善土地供应形态和方式,促进房地产市场成熟、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要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房地产企业自身应增强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诚信度,提高抗风险能力。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房地产业的规模经济效应较其他行业尤为明显,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房地产业内部适度的资本集中,能有效地节约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银监会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和服务功能

小城镇房地产在大中城市房地产市场总体繁荣的驱动下,基层金融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投资扩张冲动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强化。银监会应加快发挥在社会信用基础和市场诚信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和服务功能,对基层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进行多范围监督,以促进金融稳定。

(四)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

商业银行自身应加强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基层商业银行要建立和扩大房地产市场信息来源,及时关注各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提高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的分析预测能力,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周期波动的研究,防范市场风险于未然。信贷从业人员必须树立牢固的风险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在调查环节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及时分析信贷业务的客户风险和经营风险。

3.商业银行信贷重点 篇三

题型:判断说明题(4分*10)、简答题(7分*6)、1个案例分析题、1个计算题

第一章:

资本结构理论

贷款金融合约

贷款业务的金融中介

风险管理理论(注意银行信贷风险)

第二章:

信贷产品分类

贷款组织结构

第三章:

业务流程

专家审贷:6C原则,5W原则;

审贷两大技术:财务分析框架{ 资产负债、财务比例分析等 }

非财务分析框架{ 环境(包括层面)、企业(层面)、综合(怎么综合)}计量:信用评分

模型:三大步(?)、模型技术

现代计量:两个模型(基本思路)

风险监控(了解)

贷款定价(几种定价方法):定价方法的特点等等

第四章:

个人消费贷款

贷款品种

房贷:固定利率(案例)两经典产品

可调利率

个人信用评分

第五章:

贷款风险分类(为什么分)

银行风险评级为什么二维

五级分类、每类特征

案例

第六章:

贷款证券化(动因、参与人、基本过程、SDV、模式选择、什么样的适应、增级方式、市场结构)

4.商业银行信贷实务学习心得 篇四

投资1022倪森强1003206220 通过一学期商业银行信贷实务的学习,我了解并学习到了许多关于银行信贷的知识,现作以下学习心得总结。

银行信贷是银行将部分存款暂时借给企事业单位使用,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并收取一定利息的经济活动。信贷,即信用、借贷。银行信贷指以银行为中介、并要求利息为回报的货币借贷。

以银行为中介,界定了信用形式及其发展阶段。只指借贷通过银行进行,而不是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财务发债的国家信用、个人之间的民间信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信用,更不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高利贷。现今的银行,以发展成为专门化、独立化的金融中介,专司存款货币经营的间接融资,可以与证劵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等相结合,将其纳入自身循环。

以偿还计息为条件,是指借贷必须是有条件的,必须设定还本付息的前提。银行从事借债、用债、收债的交易活动,必须遵从债的普遍原则,即偿还计息,不然会造成破产,祸及社会。财政拨款、企业自有资金、慈善捐助、馈赠、救济等资金,无须以还本付息为条件。

货币借贷指借贷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不能搞实物借贷。银行只经营货币,货币商品无差别,可与一切商品相交换,是社会一切财富的代表,这样。银行的借贷行为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才能发挥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动的作用,并有利于降低借贷双方的成本。

那银行进行信贷的资金来源于哪呢?

一、各项存款 1.企业存款 2.城镇居民储蓄存款 3.农业存款 4.信托存款 5.其他存款。

二、债券筹资 1.发行金融债券 2.国家投资债券 3.卖出回购债券

三、向中央银行借款

四、同业拆借和同业存放

五、代理性存款 1.代理财政性存款;2.委托存款及委托投资基金;3.代理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基金

六、所有者权益 即出资人投资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我还了解到可以申请信贷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银行信贷业务流程:

1、客人先开户,开户资料就是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证,开户证等。开户后3天账户可用。

2、然后企业联系客户经理,和客户经理说自己的贷款需求,要贷多少钱,要什么产品(国际业务产品还是人民币业务产品),多少期限,自己公司业务结构怎么样,账期结构怎么样。

3、银行客户经理根据你们公司的业务情况,给你设计产品。产品很多,不一定是纯粹的1年1放的流贷,什么信用证,保函,押汇,国内保理(国际保理)……要根据之前客人提供的公司信息来设计,和客人沟通,敲定最终的授信方案。

4、敲定方案之后,企业一般提供一些这笔授信所需的所有项目资料,具体提供哪些要看你之前和客户经理商量敲定的是做什么方案,每种产品要求的东西都不一样,外汇授信一般提供报关单,提单,客户(你们公司的客户)的相关资料,发票,海运单,保险单,合同等等,人民币业务一般提供房产证(如果有抵押),存单(如果有质押),法人授权书,审计报告,起码3年年报+若干月报,交易合同,缴税凭证(或者报税系统打印),部分科目明细,该笔授信有关的具体的项目资料等等。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一句两句说不清的。

5、客户经理搜集齐所有资料,就开始写调查报告,期间会让客户补件,可能会多次上门拜访,会问客人一些财务和日常生产经营问题,客户要积极配合。

6、写完调查报告,上报分行待审会,审批通过或者不通过。

5.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浅议 篇五

杨 刚 杰

对乡村弱势贫困人群的金融扶持问题,是世界进入市场经济时代、现代金融制度创立的数百年间,在全球范围内长期未能有效破解的难题。被誉为“穷人银行家”的孟加拉国经济学家、金融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及其创办的格莱珉乡村银行,通过发明小额信贷,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难题,因此,荣获2006瑞典诺贝尔和平奖,这在国内外反贫困界和金融界引起轰动。当前,格莱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目前正在被复制到全球59国家,而且,既有包括欧美在内的发达国家,又有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格莱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成功的秘诀是什么,以往对乡村弱势贫困人群的金融扶持问题出在哪里,中国的扶贫小额信贷应该怎样改革,这些都是我国反贫困界和金融界议论的热门话题,本文试做一点初步探讨。

一、格莱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

孟加拉国是世界50个最不发达国家之一,经济基础薄弱,资源贫乏,生产力水平落后,人民生活十分贫困。据世界银行最新统计,孟国尚有约50%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upper poverty line)以下,其中34%的人口生活在极贫线(lower poverty line)以下。在尤努斯创建孟加拉格莱珉乡村银行的上个世纪70年代,孟加拉的贫困状况和孟加拉穷人获得信贷的困难状况几乎令人难以想象。在几乎所有的贫困地区,穷人被那些高利贷所控制与剥削,他们不能摆脱高利贷,因而甘受高利贷放款者施加给他们的不公平信贷;另一方面,正式金融机构却严重忽视了穷人这一最需要信贷服务的群体,把这些渴望贷款的穷人排除在信贷体系之外,使他们难以用贷款来改变他们的生活。

尤努斯教授1976年创办格莱珉银行,专门借出小额信用贷款给农村穷人,甚至身无分文的乞丐。对于孟加拉国普通商业银行来说,小额贷款往往是一个不愿涉足、也不屑于涉足的领域。首先,运作成本高昂;其次,偿还风险过大。那么,尤努斯又是如何运作,摆脱这两大问题困扰的呢?《大西洋月刊》专栏作家戴维·伯恩斯坦为尤努斯总结出了两个词:“信任”和“相互负责”。格莱珉银行完全颠覆了传统商业银行的信贷哲学,采取与普通商业银行完全背道而驰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通过向孟加拉社会最底层的穷人提供小额银行贷款,使这些在通常金融制度下无法得到信贷的人有了发展的起步资本。

格莱珉银行30多年来先后在孟加拉设立了1000多家信用社,为200多万社会最贫穷人口提供了数十亿美元无担保的小额贷款,其中97%是妇女;目前有2185家分行,服务69140个村的639万借款人,而员工总数只为18151人,平均每名员工要服务3.8个村子和352名借款人;开业以来,保持着良好的经营业绩,还款率始终维持在97%以上,除了创办当年及1991年至1992年两个水灾特别严重的年头外,一直保持盈利,2005年的盈利达1521万美元(折合1.2亿元),这一数字让许多世界知名银行都为之赞叹。相比于国际社会动辄援助上亿美元资金,却很难帮助孟加拉国减缓贫困状况的现实,曾经被人称作“光脚银行”的格莱珉银行,在金融界乃至消除贫困领域,创造出了一个神话。孟加拉现有4家比较大的乡村银行,格莱珉乡村银行是其中规模最大、经营最成功、声誉最高的一家。

从已经公开的资料不难看出,格莱珉银行其实是一家完全意义上的股份制现代商业银行,94%的股权是由存户所有,政府持有象征形式的6%。它具备现代商业银行所必备的一切经营要素。格莱珉银行成功的诀窍首先在于它独特的信贷制度,即“小组+中心+银行工作人员”的信贷制度。基于对孟加拉传统农村社会的理解,尤纳斯要求每个贷款申请人都必须加入一个由相同经济与社会背景、具有相似目的的人组成的支持小组,每五人组成一个小

组,绝大部分是女性。并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通过这些机制来保证支持小组的成员之间建立起良好的相互支持关系。贷款支持小组是一种非常巧妙的机制上的创新,它有效地降低了银行的监管成本,将来自银行的外部的监督转化为来自成员自身的内部监督;同时,支持小组还在小组内部激发起更大的竞争意识和更强烈的相互支撑意识。在支持小组的基础上,格莱珉银行还鼓励各支持小组形成更大的联盟,即“中心”。

“中心”是村子里八个小组组成的联盟,每个中心都有几十名成员,由成员互选一名中心代表,负责与中心经理紧密沟通。中心每周按时在约定的地点派出代表与银行的工作人员开会,并向中心经理缴付每周的还款及存款。如果当中有成员面临困难,通常不用中心经理操心,小组其它成员或中心代表会帮助她们。中心的负责人是由所有成员选出的组长,负责中心的事务,帮助解决任何单个小组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并与银行指派到这个中心的工作人员密切合作。格莱珉乡村银行的某一个成员村民在一次会议期间正式提出一项贷款申请,银行工作人员通常会向支持小组组长和中心负责人咨询,组长与中心负责人在决定贷款中担负很大的责任,也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利。中心会议上的所有业务都是对外公开的,这有效地降低了来自银行的腐败、管理不当以及误解的风险,并使负责人与银行职员直接对贷款负责。在商业银行频繁爆发内部腐败丑闻的今天,孟加拉乡村银行公开透明的“小组+中心+银行工作人员”的贷款程序是非常有智慧的一种金融机制创新,有效降低了由腐败与无效率带来的金融风险。

同时,为了帮助那些根本没有知识与经验的借款者,他们不断简化贷款程序,最终将信贷偿付机制提炼为:(1)贷款期1年;(2)每周分期付款;(3)从贷款一周后开始偿付;(4)利息是10%;(5)偿付数额是每周偿还贷款额的2%,还50周;(6)每1000塔卡贷款,每周付2塔卡的利息。这种简化的贷款偿付程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尤努斯与格莱珉乡村银行的信贷哲学试图颠覆穷人没有信用而且难以偿还贷款的信贷教条。传统的商业银行总是想象每个借款人都打算赖帐,于是他们用繁密的法律条款来限制客户,保证自己不受损失。尤努斯却有相反的哲学。“从第一天我们就清楚,在我们的体系中不会有司法强制的余地,我们从来不会用法律来解决我们的偿付问题,不会让律师或任何外人卷进来。”格莱珉乡村银行的基本假设是,每一个借款者都是诚实的。“我们确信,建立银行的基础应该是对人类的信任,而不是毫无意义的纸上合同。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胜败,会取决于我们的人际关系的力量。”甚至,当格莱珉乡村银行面临借贷者确定无法偿还到期贷款时,也不会假想这是出于借款者的恶意行为,而是调查逼使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真实境况,并努力帮助这些穷人改变自身条件或周围环境,重新获得贷款的偿还。就是依靠这种与传统银行截然不同的信任哲学,格莱珉乡村银行一直保持极低的坏帐率。

格莱珉银行成功的诀窍还在于它独特的经营办公成本控制。为了收支平衡并保持盈利,格莱珉银行严格控制经营办公成本开支。这家银行的总部位于孟加拉国首都达卡的米尔普路,是一排高砖墙围起的4座小楼。据报载,中国的银行家和政府官员前去取经时“惊讶”地发现,里面居然没有前台接待、没有地毯、没有电梯,甚至连电话机也少得可怜,“寒酸”的毫无现代商业银行的“气派”。尽管天气炎热,许多办公室内只配备了吊扇,唯一配有空调设备的是位于5层的一间计算机室。办公室里没有太多现代设备,满眼看去多是手动打字机和一摞摞的记账本。就是在这里,银行的经理们监督着无数笔小额贷款业务,并且准备着每一份业绩报告。格莱珉银行的分行内没有电脑,客户数据填入指定表格后,便会由信差送到附近一个数据中心。这家中心不属于格莱珉银行的编制,而是由相关机构格莱珉传讯经营,该公司向格莱珉银行每月收取服务费,同时为农村提供其它电脑及传讯服务。数据中心有五

名职员,负责附近十家分行的数据处理,各家分行的数据送来之后,他们会输入电脑,传送至格莱珉银行在达卡的总部,由于数据有统一的格式,总部便可以每周掌握全国2185家分行的数据。尤努斯称,格莱珉银行严格控制开支,不轻易增加分行。每一个地方要增设分行,必须先有足够的存户愿意存款,以存款作为贷款基础,总部不会提供资金。另外分行需在开业第一年便盈利。

格莱珉银行最初需要政府和社会捐款资助,因为存款数额不足以支付贷款,过了数年之后,银行滚存了一点盈利,便可以补上存款的不足。所以格莱珉银行自1995年便宣布停止接受捐款,最后一笔已议定的捐款于1998年到位后,格莱珉银行便进入完全自给自足的时代,不但可以继续生存,而且盈利是一年比一年多。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是国际上公认的、最成功的信贷扶贫模式之一。它以其扶贫面广、扶贫效果显著,且银行自身按市场机制运作,持续发展,显示出极强的生命力。

二、以往对乡村弱势贫困人群金融扶持出现的问题

弱势贫困人群贷款难,即俗话所说的“穷人借钱难”,这是自人类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私有制和货币以后的数千年时间里,长期困扰人们的金融难题。只是到了近代,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意识形态后,随着贫富差距拉大导致社会矛盾加深,进而引发社会动荡加剧,对弱势贫困人群尤其是乡村弱势贫困人群的金融扶持问题,才开始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尤其到了当代,这个问题更被国际社会视为穷人应该享受的基本人权。扶贫小额贷款被国内外公认为是解决农村弱势贫困人群贷款难的有效办法,早在我国宋代的王安石就尝试用朝廷提供小额贷款,打击民间“高利贷”剥削,解决农民季节性生产周转困难。但近代数百年来的具体操作上,人们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更多囿于“信用合作”,办“信用合作社”,实践证明此路不通。据悉,国家不少高官对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搞扶贫小额信贷特别感兴趣。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专门就信合发展史作简要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在中国现代汉语词典中,“合作”一词的基本含义是:“人们(或组织)为了共同目的一起工作或共同完成一项任务,诸如分工合作、技术合作等”;在国外,“合作”一词的原意是:“共同行动或联合行动”。由此可见,“合作”是人们或组织为了共同的目的或利益,联合起来,取长补短,互相帮助,共同行动的一种方式。“合作制”是劳动群众为了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结合起来的经济组织制度。“合作社”是劳动群众为了谋求和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一种经济活动组织。世界合作思想的种子,是在19世纪初期,以欧文、傅立叶、圣西门为代表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播种下来的。合作思想成为当时一种世界性的思潮,很快在欧洲各国传播开来,并为广大小生产者所接受,为后来合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世界最早倡导信用合作的是法国的蒲鲁东(1809——1865年)。蒲鲁东认为,货币信用行为是当时社会剥削关系存在的根源,他主张通过信用合作实现互惠的交换制度。他的思想对于后来信用合作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世界第一个信用合作社——雷发巽信用合作社,1849年诞生于德国,它的创始人是被称为“实践家”的威廉·雷发巽(1818年——1888年),它的主要任务是联合农场主自耕农反抗中间商人的高利贷盘剥。在德国,1872年雷发巽信用合作社在莱茵地区发起成立第一个农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1876年,各地的信用合作联合社又联合起来,组成信用社的中央机构,称为德国农业中央储蓄金库,后来改称德国雷发巽银行。由于雷发巽信用社的诞生,德国被全世界公认为是信用社的发源地,是信用合作事业发展的前驱。雷发巽信用社在德国的“成功”,很快为世界各国所效仿。到20世纪初叶,几乎传入亚洲所有国家。一时间,风

行全世界,形成了全世界性的“雷发巽运动”。特别是在欧洲各国,多以雷发巽信用社为模范,甚至于许多国家农村信用社,都统称之为“雷发巽信用社”。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合作运动迅速膨胀,信用合作社的数量和规模达到空前水平。信用合作社之所以风行全世界,其主要原因是各国政府认为,这种群众性的互助合作组织,对于反抗中间商人的高利贷盘剥,缓解城乡矛盾、贫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把它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推动、推广、扶持,而非来自民间内部的自发力量。

纵观100多年来世界信用合作社运动史不难发现,无论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有史可查的信用合作社几乎都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官民不清,所有权不清,权责利不清,生存严重依赖政府,离开政府寸步难行,这是有悖于信用合作社运动“自愿、自主、自立”的基本理念的,这也是几乎所有信用合作社“官办”的“通病”。而且,许多信用合作社发展到一定时期,无一例外地资不抵债,严重亏损,成了政府财政的沉重包袱,最后被推向市场,通过“破产、兼并、重组”走上商业化道路,被改造成现代商业银行,由“穷人俱乐部”蜕变成“富人俱乐部”。100多年来的世界信用合作社运动始终走不出“信用合作社——现代商业银行”的怪圈,这反映了货币资本逐利性运动的客观规律,也反映了人类信用合作的主观理想和货币资本逐利性运动的客观现实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当今世界上许多著名的大商业银行,如荷兰农民银行、法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美国联邦土地银行、日本农林中央金库等等,都是从信用合作社改制来的。总的来讲,100多年来世界信用合作社运动是不成功的,同样,中国近100年信用合作社运动也不成功。

1912年(即民国元年)以后,有教育家兼经济学者朱进之及新闻家徐沧水,撰文宣传合作思想,主张设立平民银行,实行经济方面的互助制度。但这些人的活动,仅限于宣传日本的合作思想,并未能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可行性的实施方案,在社会上影响不大。所以中国合作运动的兴起,还是在“五四”运动以后。我国最早成立的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 1923年6月在河北省香河县成立的。在此以前,虽然已有信用合作社组织产生,但大都经营不久,即归失败,未能长期存在。因此,一般认为,我国的信用合作运动,是从河北省香河县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诞生而开始的。

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以后,在南京成立了“国民政府”。蒋介石政府为了“顺应”社会潮流,巩固其反动统治的需要,对信用社的发展,采取了“积极”推行的政策。信用合作社,在县、区、乡、保各层次的行政区划内,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即县联社、区联社、乡信用社、保信用社。国民党政府为了控制信用社,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了严密的信用合作组织的管理系统。到1949年2月底,在国民党统治区共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17万个,社员人数达2,400万人。在这些合作社中,信用社为最多,占总数的31%。从各省的分布情况看,以四川最多,共26,000多个,河南有16,000多个,广东有15,000多个,其余各省都在1万左右。

国民党政府之所以“重视”推行合作运动,并非像他们自己所宣传的那样,是为了民众关心劳苦农民。实际上是挂羊头卖狗肉,把合作制作为统治农民群众的新式工具。国民党政府推行合作制的目的,是为了反革命战争的需要。全国各地的合作金库,以支持合作社为名,实际上是作票子生意,以饱私囊。农村信用社,本应是农民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开展资金互助合作,以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但在国民党统治区,信用社并未实现它的本来面貌,而变成了伪保甲长和地主富豪欺压剥削农民的工具。这些合作组织,蒋介石挂在了反共反人民的战车上,成为了反动统治阶级的工具,自然随着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垮台而告终。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新信用合作运动,从1927年湖北省黄冈县农民协会创办的第一个信用合作社算起,到现在已有70多年的历史了。在这漫长的岁月

里,信用合作社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在全国已形成庞大的信用合作社网络。革命战争时期,信用合作社作为党对敌斗争的工具,为改变封建立地所有制,取缔、打击高利贷,调剂农村资金,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支持根据地对内对外贸易,发展苏区经济,改善群众生活,粉碎敌人的经济封锁和破坏,调节、融通资金,稳定物价,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巩固和扩大革命根据地,支援革命战争,做出了巨大贡献。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信用合作社作为党领导农村经济工作的工具,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医治国民党反动统治遗留下来的战争创伤和通货膨胀,开展土地改革,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筹集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资金,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1958年以后,受“左”的思想影响,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渐丧失了信用合作社性质,走上“官办”的道路,增加了“官办”的积弊。1983年以恢复信用社“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在全国搞试点,1984年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1996年确定改革的目标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2003年提出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三农‟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2004年又提出将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具有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能力,面向„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2007年最新确定改革的目标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造成“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改来改去20多年过去了,农村信用社并未恢复先前预想的信用合作性质,继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之后,又走上了商业银行的改革之路。

既然对乡村弱势贫困人群的金融扶持,“官办”信用合作行不通,于是我国又尝试走“民办”之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引导农村民间信用,解决农民贷款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国农村曾试验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农村互助储金会(简称“两会”),并作为农村十大改革试验之一,而闻名于世,至1999年1月被国务院严令全国统一取缔,经历了十多年的兴衰。“两会”是主要依赖于农户的资金注入的准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活动归农业部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管辖,并迅速呈现“星火燎原”之势。大多数“两会”的运作都违背了互助合作宗旨,变成了办理存贷业务的“民办”“第二农村信用社”。

到1996年,“两会”的存款规模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九分之一。然而,由于普遍高息吸存放贷,管理权被村干部、家族势力、“大户”、“能人”把持,会员不能参与对入股资金管理,内部管理混乱,基层政府行政干预,金融监管缺位,以及县、乡政府官员等纷纷在“关心”、“关照”的名义下为自己及其亲朋好友“贷款”而不归还,“两会”管理人员纷纷借机浑水摸鱼挪用转移资金,等等,“两会”自身积累的矛盾突然表面化,很快出现了大面积的兑付风险,甚至在局部地区出现了挤兑**,在部分地区酿成了危及农村社会及政治稳定的事件。1997年11月中央决定全面整顿“两会”,1999年1月国务院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两会”。经过清产核资、分类处理、清收欠款和存款兑付等阶段,各地“两会”得到了彻底清理。但由此带来的资产损失相当严重。由乡镇政府向银行申请贷款兑付“两会”债务,给乡镇财政造成压力较大,广大农民也被转嫁了相当部分的债务负担。

“两会”的教训是深刻的。它表明,在现阶段,我国农村“民办”信用合作社赖以生存、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土壤和环境还有不少问题,有待全面整治;农村金融工作必须有法可依,必须置于银监委和人民银行严格的金融监管之下。今年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决定在全国搞“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社”试点。出台的章程和实施办法笔者对比分析后发现,除了引进了格莱珉银行贷款申请人每五人组成一个支持小组的经验外,其他和“两会”几乎完全雷同。其实格莱珉银行贷款申请人每五人组成一个支持小组的经验,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曾在国内被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信贷时广泛推广,但大都流于形式,并不成功。笔者的观点是,创办“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社”这样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尚无成功的先例可循,“前事不

忘,后事之师”,一定要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慎重稳健操作。尤努斯教授也正是摒弃了孟加拉传统的失败的依靠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扶贫的旧思路,才独创出成功的格莱珉社区性扶贫新路。

三、中国扶贫小额信贷应该怎样改革

小额信贷的英文是MicroCredit,一般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信贷的宗旨是通过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或微观企业获得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促进其走向自我生存和发展。近年来,小额信贷越来越受到中央的重视:2004年,小额信贷在中央一号文件中被明确提出;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更进一步指出:“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在今年举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一时间,小额信贷尤其是农村扶贫小额信贷再度引起关注。

其实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中国扶贫基金会、社科院和UNDP等国际组织就在我国农村开始了小额信贷扶贫的示范项目,仅联合国系统和世界银行的援助项目到1998年底就覆盖了22个省区的150个县,资金总额达到10亿人民币。直到2000年,政府才开始大规模推广。那时,各地政府基本上都在放扶贫小额信贷,总额差不多有50多亿,可以说是扶贫小额信贷发展的一个高潮期。但到了2003年,这笔钱差不多都有去无回,所以政府的推动力开始减少。纵观扶贫小额信贷十几年的发展,其项目不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区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而且为政府大规模的扶贫小额信贷和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提供了积极的借鉴和推动作用,同时,它也成为我国扶贫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重要的试点和示范作用,现在仍然在为扶贫服务。但是,随着小额信贷机构业务的不断扩展,一些深层次的体制缺陷开始体现出来,使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前景令人担忧。

扶贫小额信贷常常面临这样问题的困扰:国际捐赠和政府财政投入的小额信贷资金到底归谁所有?扶贫小额信贷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治理结构?这些问题已经对扶贫小额信贷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基层小额信贷机构对资金的使用不负责任,扶贫偏离目标,有滥用及挪用小额信贷资金的现象,贷款质量严重下降;小额信贷机构本身社团的组织形式与其在捐赠资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法人机构的实质不相符,决策机制缺乏民主;整个小额信贷的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缺少后续资金支持;不具备合法信贷经营权和融资资格,难以进行外部融资,不受法律保护等等。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归属问题和治理结构的问题如果长期不解决,将全面危机这些小额信贷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据央行调查,农村弱势贫困人群融资只有不到50%的借贷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资金缺口达50%以上,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市场需求很大;另据有关专家透露,扶贫小额信贷在即使国际上也只有大约10%的机构能实现自负盈亏,能持续盈利的不过1%,发展举步维艰。这一方面说明了扶贫小额信贷存在的必然性,另一面也说明了其改革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我国扶贫小额信贷的改革应遵循以下思路。

首先,扶贫小额信贷改革要有一定的高起点,应把我国扶贫小额信贷机构改革的方向定位为格莱珉式的乡村银行模式。目前,国内许多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都在做扶贫小额信贷;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已经有300多家,但大都是国际多边或双边援助机构和中国官方或半官方组织的合作,由中国民间组织负责运营的,而纯粹由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起建立乡村银行则是一种金融组织创新。在国外众多类型的扶贫小额信贷机构中,扶贫面广、扶贫效果显著、机构自身按市场机制运作、财务上能可持续发展、显示出极强生命力的,也只有格莱珉乡村银行和格莱珉式的乡村银行。乡村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三种新型小额信贷机构正在国内搞试点,格莱珉式的乡村银行应作为扶贫小额信贷改革试验的首选机构模式。

其次,尽快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扶贫小额信贷法》,确定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合法地位。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还很不完善,由于弱势贫困人群通过正规渠道贷款融资困难,不得不转向高利贷市场。民间“高利贷”利率大概是银行法定利率的5到6倍,甚至更高,而从事“高利贷”生意则往往带有黑社会性质,使弱势贫困人群更加贫困,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不稳定因素。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形成以主要服务大型工商企业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扶持农村社区中小型骨干龙头企业的合作金融机构,为弱势贫困人群提供扶贫小额信贷服务的扶贫小额信贷机构,以及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四部分合法金融主体构成的,多元化、多层次、充分竞争、活跃的完整的农村金融市场格局,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打击、瓦解民间“高利贷”,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弱势贫困人群贷款难问题。

第三,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把扶贫小额信贷机构办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多年来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之所以面临诸多困难,从根本上来讲,是因为机构自身的企业制度有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势在必行。企业制度是指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和核心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在世界范围内为人们所共识的,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符合国际惯例的企业制度。确切地说,是指当前遍及全球的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公司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把扶贫小额信贷机构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现代企业,使其“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是扶贫小额信贷改革的一项迫切任务。

第四,制定产业政策导向机制,为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生存发展创造宽松的宏观经济环境。扶贫小额信贷具有这样四个特点:一是规模小,高度分散,工作量大,费用成本高;二是情况多样复杂,可行性研究困难;三是农民的土地、房屋和农业生产资料等财产价值偏低,难以变现,缺乏必要的抵押担保;四是季节性强,生产周转周期长,受自然灾害影响大,信贷风险高。这正是许多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扶贫小额信贷的原因,也是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生存发展必须克服的困难。国家要采取政策优惠、税收减免等鼓励措施,保证扶贫小额信贷机构有合理的盈利空间,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创办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来投资入股扶贫小额信贷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去年的试点来看,乡村银行要可持续发展下去,扶贫小额贷款利率应该有比工商业贷款利率更高,完全可以在不高于银行法定利率4倍的范围内放开。

第五,通过立法硬约束,让商业银行机构为扶贫小额信贷机构提供业务支持。中国农村金融资金不仅“贫血”严重,而且“失血”也相当严重。中国人民银行官员曾指出,农村资金正从三个渠道大量流失:一是基层国有商业银行通过上存的方式致使大量农村资金流向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每年有数百亿元资金通过信用社净流出农村;二是邮政储蓄“贴水”揽储方式使约近千亿元资金通过邮政储蓄从农村流入城市;三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赢利动机的驱使下,通过“农转非”使资金流向收益相对较高的“双大”客户和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商业银行机构取得的效益一定程度是以牺牲社会公平为代价的,它们必须在反贫困事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了《社区再投资法》,要求存款机构必须为其所在社区提供信贷支持,而且其中一部分必须贷给社区的中低收入人群。我国也应尽快通过此项法律,把商业银行机构在反贫困事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第六,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鼓励当地土生土长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养殖大户和城乡有钱居民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创办扶贫小额信贷机构,实施扶贫小额信贷的当地化、乡土化战略。与资金主要来源于国际多边或双边援助机构、中国官方或半官方组织的其他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相比,由当地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发起创办的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由于与农民和农村有天然的联系,身处最基层,具有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对农民和农村的金融需求有更深切的把握与了解,使它们能够根据农民和农村信贷需求的特点进行相应的金融制度和产品创新,从而提供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求的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然人、企业或其他民间组织自身,对外援资金依赖性较小,因而更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多年来,我国扶贫开发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外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经济要素的大量输入,浪费严重,对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十分有限,贫困地区内部经济发展的动力明显不足。创办扶贫小额信贷机构应按经济规律办事,立足于激活贫困地区内部经济发展的活力。

第七,建立宽松灵活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使扶贫小额信贷机构能够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扶贫小额信贷机构与其他民间金融组织一样,具有隐蔽性强、可监管性低、风险控制难等缺点。金融监管应适应扶贫小额信贷机构运行机制的特征(如贷款合约文件简单、信用评估体系简便、金融产品设计灵活等),采取比较灵活的更具弹性的措施,以利于调动扶贫小额信贷机构、投资人、捐赠人和其他批发性贷款者的积极性,激励他们更多地投入到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中;应更多地鼓励扶贫小额信贷机构自我监管,使其有动力加强内控建设,提升制度执行能力,防范操作风险,尤其是防范案件风险,在内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有效进行自我监督和预防性内部监管;应在控制监管成本的考虑下,尽量鼓励建立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利用这些行业自律组织对扶贫小额信贷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资产评级、业务监管和信息披露。格莱珉银行的贷款支持小组有效地降低了银行的监管成本,将来自银行的外部的监督转化为来自成员自身的内部监督,这个经验很值得借鉴。

第八,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机构任职资格制度,建设一只高素质的扶贫小额信贷从业员工队伍。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特殊的经营环境决定了其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自律非常重要。应通过建立统一的、规范的、可操作的扶贫小额信贷机构任职资格制度,严把选人关和用人关,建设一只高素质的扶贫小额信贷从业员工队伍来解决这个问题。应优先考虑从当地农村土生土长的“草根”人群中招募员工。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要学习尤努斯的精神,彻底摒弃“官银”意识和“官银”作风,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遵章守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稳健经营”的金融从业职业道德,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办业务,把农村弱势贫困人群作为自己的亲人,执著地为他们脱贫致富而工作。扶贫小额信贷机构应建立健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引入取消任职资格、引咎辞职、辞退等现代人事管理制度。

第九,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提高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环境质量。信用环境的好坏是扶贫小额信贷最终能否顺利收回的一个关键因素,直接关系到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要运用道德的、行政的、法律的诸多手段,推行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全面开展信用户、信用村民小组、信用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等级评定、表彰工作。这样的等级评定、表彰工作宜每年进行一次,经常化,制度化。形成“诚实守信光荣,背信弃义可耻”的社会道德风尚,使农村弱势贫困人群家家户户都懂得“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受益,失信吃亏”的道理。实行信用等级管理,让信用好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得到国家扶持和扶贫小额信贷机构支持,享受优惠政策和利率,先富裕起来。使贫困地区农村弱势贫困人群人人都认识到信用就是无形资产,尝到守信用的甜头,都能珍惜自己的信用,形成人人讲信用的局面。

6.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浅议 篇六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内在动力机制

1. 传统经济增长模式是造成银行信贷急剧增大的根本原因

一直以来, 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来源于出口拉动和投资推动, 高储蓄率, 低消费率决定了我国经济增长只能依靠将储蓄转化为投资来维持。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很快就波及了全球, 世界经济大幅衰退, 国际市场需求萎缩, 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对外出口大幅下滑, 在丧失了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 中央政府不得不将目标对准了扩大固定资产投资上, 一系列扩张性货币政策和投资政策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并实施的, 由此导致信贷规模不断飞增。尽管这样做, 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宏观经济发展, 但也成为今后进行结构转型, 深化改革的最大障碍。

2. 政治压力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我国银行不仅要以盈利为目标, 为国家扩大税源, 但也要有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完成一定的政治目标, 特别是国有银行。在金融危机影响到我国经济增长, 失业率有可能增加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必须要配合政府, 增加信贷投放, 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以保证“扩内需, 保增长”的宏观调控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3. 金融业务同质化造成了较大的银行业同业竞争压力

我国商业银行一直以来在业务创新方面做的很不够, 利润来源较为单一, 盈利模式同质化问题较为突出, 这种情况造成了我国银行业同业竞争压力较大, 特别是中小银行在面对金融资源日益流向大中型银行的情况下, 开展信贷业务就显得更为被动, 加之利率尚未完全自由化, 无法通过市场行为, 获取竞争优势, 为保证稳定的业务利润来源, 信贷规模扩张就成为银行不得不选择的经营方式。

二、信贷激增造成了信贷风险的积累

1. 大客户管理的不规范

为保证贷款投放的安全和回款的及时, 商业银行投放的信贷除了按照政府要求投向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外, 主要选择一些经营稳定的大中型优质企业。但部分集团客户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管理不规范, 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资本运作给贷款的使用带来较大的风险, 对此, 银行也没有比较完善的追踪监控机制。

2. 贷款结构的不合理

全国信贷快速增长的情况下, 贷款结构存在失调, 长期贷款比重过高, 且有进一步加速提高的趋势, 这容易造成资产的时间错配风险。而票据融资的过快增长, 也进一步累积了银行业内部的系统性风险。

3. 地方政府的压力

GDP考核指标的约束下, 地方政府往往会干预本地区银行的信贷决策, 要求银行为本地区上马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信用担保。

4. 借新债还旧债

有些企业没有能力按时还贷, 便想尽办法通过向银行借新债来归还到期债务。有的银行管理者为了避免上级部门对其追责, 也会帮助企业发放新的贷款, 来保全资产, 从而使得原有不良贷款转化为正常贷款, 以此规避监管。

三、信贷扩张形势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策

信贷扩张, 流动性过剩不仅造成商业银行风险不断积累, 更直接影响到我国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结构转型的顺利完成。大量流动性被投放市场, 实际利率水平不断降低, 从而推动了房地产和股票等风险资产价格上涨, 引发了大量资本入市投机博傻, 在巨量资金的推动下, 房产企业能够以更高的价格拿地, 进一步强化房价上涨的预期。不断攀升的房价引起全社会民众对政府的不满。当然货币供给量的增加会促使通货膨胀的萌发, 市场价格机制受到一定的扭曲, 经济波动加大。宏观经济运行风险的积累反过来又会促使商业银行贷款违约率、损失率的提高, 由此导致商业银行风险进一步积累发展。

因此, 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越来越大的背景下, 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极有可能突发的后危机时代, 强化金融监管, 合理引导信贷投向, 改善信贷结构, 积极化解信贷风险成为当下必须要深入思考的问题。首先, 间接融资仍旧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通过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 实现利率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 以便能够让资金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得到最有效率的配置。进而让社会富余资金进入生产环节补充产业资本的不足, 同时又能让中小企业获得急需的资金, 保证其生产安全, 助其加快科技创新, 以此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 经济结构顺利转型。其次,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 约束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无序扩张。最后, 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多元化经营, 积极进行业务创新, 完善其盈利模式, 打造核心竞争力, 遏制无序竞争。

参考文献

[1]李兵.银行监管边界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2]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3]大卫·G·梅斯, 丽莎·海尔姆, 阿诺·柳克西拉.改进银行监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7.浅议小额诉讼程序 篇七

关键词:小额诉讼;提高效率;权利保障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民事纠纷层出不穷,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司法资源的不足,导致很多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既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史上的一项重大突破,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创新。我们在享受小额诉讼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使小额诉讼程序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治服务。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是解决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其适用范围明确单一,基本上限于数额较小的债权债务和劳动争议等财产型纠纷,标的额的标准一般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二是该程序比普通的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快捷,体现在诉讼的方方面面,例如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答辩,开庭的时间和审理案件的方式可以灵活安排,判决书也可以简化制作等;三是小额诉讼程序比较重视调解,调解可以在起诉前、审理中等法院做出裁判前的任何阶段进行。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各自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法官根据事先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或者直接提出调解方案,以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四是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官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对话对其进行调解,引导诉讼的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了很大作用。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项新增的诉讼制度,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小额诉讼程序最核心的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当事人及时获得裁判并解决问题,从而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其负担。我国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对于复杂度不同的案件应该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对于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也具有重要意义。

2.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负担和压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民事纠纷尤其是财产型纠纷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法院的审判压力也随之而来,大量积压的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出现了法院难以应付的局面。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快捷正是目前解决这一问题最佳法宝。

3.可以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

早在我国确立小额诉讼程序之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就已经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我国把小额诉讼程序写进《民事诉讼法》里,既顺应了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也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重视调解的特征也丰富了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需要通过司法实务的实践来不断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也不例外。我们在享受小额诉讼程序带来的便利和价值的同时,也要重视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小额诉讼程序在运行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公正性的问题。公正与效率在一些人看来是不可兼得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的同时,可能缺失了公正。这就需要法院在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把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不可偏失;然后是容易出现滥用程序的现象。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成本低、审理周期短等特点,有些当事人可能会把诉讼当成解决问题的第一选择,导致很多可以用其它更简捷的途径解决的纠纷走进了法院。小额诉讼程序是一审终审,有些法官为了提高结案率或者压低上诉率,也可能对原本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适用该程序;其次是法官容易滥用自由裁量权。小额诉讼程序重视调解,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法官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当事人缺乏訴讼救济制度。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这也就意味着一旦使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即使当事人对于裁判、调解的结果不满意,也没有上诉的权利。

四、如何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意识到小额诉讼程序可能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避免这些弊端:一是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我们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决不能以牺牲公正性为代价,公正是所有程序都应该追求的价值,可以把公正与效率写入法条中,作为原则性的条款贯穿小额诉讼程序的始终;二是具体列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范围,防止出现滥用程序的现象。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小额诉讼的相关实施细则或者意见,通过细则或者意见来具体指导小额诉讼工作的开展,对于滥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应予追责;三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主审法官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法官应该具备公平、公正、正义的美德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的办案能力,合法合理的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更好地促进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四是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为了避免一审终审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和损失,如果当事人对裁判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复核,但对于调解结果则不得提出异议。

参考文献:

[1]齐树洁:《构建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之探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2]廖中洪:《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研究——兼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规定》,载《现代法学》2012年9月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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