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4-07-24

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共4篇)

1.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一

实践中看青春成长奉献中建和谐社会

——记重庆文理学院外国语学院2012年暑期“三下乡”教育帮扶团社会实践活动

7月6日至10日,重庆文理学院外国语学院2012年暑期三下乡教育帮扶团一行十余人在团总支副书记张铁红老师的带领下分赴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大安镇、莲花镇等地开展“学前教育实地调研”、“学前教育知识普及”、“暑期英语实践课堂”等社会实践活动。

在青峰镇,志愿者们向当地群众积极传达重庆市第四次党代会相关精神,宣传学前教育基于重庆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小组采访、调查问卷、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当地居民了解农村学前教育现状。在此过程中,采访小组发现当地家长对孩子学前教育重视程度较低,对幼儿园的信任和认识度不够,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进程较缓等主要问题,为后续活动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大安镇开展的“暑期英语课堂”中,大学生志愿者们通过一对一的辅导让小朋友们认识了许多动物的英语名称,孩子们也学得开心快乐。在此次社会实践中,大学生志愿者通过精彩纷呈的英语游戏、简单日常口语会话,吸引了众多家长、孩子的眼球,让大安镇人民融入到英语学习的氛围中,领略到英语学习的奇妙乐趣。

在莲花镇,志愿者与镇政府接洽,走访了多户困难家庭,了

解其孩子学习状况,安排志愿者深入贫困家庭,提供单独的学习指导,并通过发放“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联系卡”建立帮扶关系持续关注该镇贫困家庭儿童学习状况,此举受到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充分肯定。

此次社会实践是为纪念建团90周年,争做党的好帮手,全面贯彻重庆市第四次党代会要求及相关政策进行的。同时,大学生社会实践也是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步入社会,并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砥砺品格,增长才干,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舞台。社会实践也加深了大学生与农民群众的感情,拉近了与农村的距离,重庆文理学院外国语学院的大学生志愿者们在实践中开拓了视野,进一步明确了其担负的历史使命。

2.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二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报到当天持有效证件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前一学期有损坏教学设备、损坏、丢失图书或体育器材等情况,需要交纳赔偿费用者,必须在注册前全部交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 五年制高职教育实施“3+2”分阶段学籍学历管理。学生在前三年学习阶段具有中职生身份,执行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后两年进入高职阶段,纳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畴。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十条 我院中职生教育学制三年;学习阶段的修业年限可以二至五年。

第十一条 我院中职生教育实行成绩和学分制培养方案。第十二条 成绩、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计量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根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学分设定标准

依据《××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和《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升留级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包括课程考核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第十七条 学生经注册、学习并参加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只记录考核成绩,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每学期末进行学业结算,累计已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达到12学分以上者或有2科以上不及格,各系向学生发放“学业成绩警示单”。新学期开学前,学生应将带有家长签字的警示单回执交班主任存档。

第二十条 因学业原因留级:

1.每学年初进行学分结算,上一学年内已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20 学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

2.在进入三年级之初进行学分结算,累计已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20 学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

3.在校学习阶段,留级生需要重新学习留入班级在留级所开设的全部必修和限选课程,留级生学习这些课程的原有成绩全部取消(需要重学)。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习阶段每学期初进行学分结算,累计已修的课程(含任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40 学分者,或有6科及以上不及格,应予以退学。按规定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提出意见,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学生发放《退学通知书》。若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可改为留级试读。

1.申请留级试读的学生应在接到教务处退学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留级试读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学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

2.留级试读期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给一次试读机会。若学生再次达到退学条件,予以退学。

3.留级试读学生如遇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下一年级的其他专业学习。

4.在校学习阶段,留级试读学生需要重新学习留入班级在留级所开设的全部必修和限选课程,留级生学习这些课程的原有成绩全部取消(需要重学)。

5.留级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6.留级试读期间,学生若发生违纪并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取消试读资格,予以退学。

第二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教学系进行统计,汇总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在校园网提供学生成绩查询功能。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可通过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提出质疑,核实成绩评定情况。若要求复核成绩或复查试卷,应回校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缓考

1.因不可抗拒力导致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者,可提前三天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临时发生的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需在考试前联系班主任,由班主任到所在系办理,并报教务处备案,待学生返校后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补办缓考手续。

2.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单独补考,考试成绩按课程成绩评定办法进行成绩处理。

3.补考不办理缓考。4.期中考试不办理缓考。未参加期中考试的学生,期中考试成绩记 0 分。

第二十四条 补考与重修

1.必修课、限选课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经教务处批准的缓考者,可参加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任选课不安排补考。

2.补考及格者可取得学分,课程成绩记 60 分,学业档案记载“补及”标记。

3.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必须参加重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应该重修,在其他限选模块开设的情况下也可以改修其他模块的课程;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重修,学生需重新选课。

4.重修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记60分,学业档案记载“重及”标记。重修考核不合格者,记录重修成绩,不能取得学分。

5.重修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学生应重新申请重修。第二十五条 需要重修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向教务处提出重修申请,办理重修审批手续。未申请者不安排重修。重修办法依据《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学生缺课(包括因病假、事假、旷课产生的缺课,也包括因迟到、早退产生的折算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含),或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含),取消其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视为“禁考”。期末考试前三天,教务处张榜公布被禁考的学生名单。被禁考者总评成绩记为 0 分,禁止参加补考,相关课程应重修。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被视为“缺考”。期末考试缺考,禁止参加补考,课程考核成绩以 0 分记载,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允许参加补考;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禁止参加补考,课程应重修。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根据《××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取得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课程,或在同类学校已学过的课程,且学时数与专业教学计划中该课程的学时数基本相当,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教学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根据《免修和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可免修相应课程,直接取得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或在市、局级以上部门组织的课程竞赛、技术或技能比赛、科技成果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由教学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根据《免修和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可免修对应课程或奖励规定的学分。奖励学分通常在留级审核前或毕业资格审核前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等原因申请免体,须有校医室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教学系审核同意、基础教研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由体育教师安排保健型体育课,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提出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要求,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其体育课成绩。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包括每学期的操行考核和累计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考核,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整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申请,在学期末由本人向所在教学系提出。

1.经我院考核认可,学生确有特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我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因复学或留级需转入下一年级,但原专业没有下一届班级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已学课程与同年级拟转入专业的已开设课程相比较,经教学系确认课程的替代关系之后,若欠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管理规定》要求的,应予以留级。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1.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录取分数下限的。

2.受办学条件限制,转出专业学生数较少或转入专业学生数过多,将影响到正常教学秩序的。

3.经教学系考核,不具备特长或不具备本专业学习能力的。4.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5.应作退学处理的。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但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前三年学习阶段申请转出到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者。2.后两年学习阶段申请在高职院校间进行转学者。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1.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4.应作退学处理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1.转学、转专业手续须在学期初办理。

2.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转出专业所在教学系和转入专业所在教学系审核同意后,由转出专业所在教学系报教务处办理手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3.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跨省转学,须经转出学校上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 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审核。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前三年学习阶段和后两年学习阶段的休学时间分别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 经学生本人或家长联系接受单位,并有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教学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休学进行工学交替。因工学交替而申请休学者,须处于后两年学习阶段,年满十八周岁。第四十四条 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应予休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需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教学系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休学学生患病,凡已上相关保险且在保险期内的,医疗费报销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保险过期或未上保险者,医疗费自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医院健康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八条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又无正当理由者,取消学籍。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或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无下一年级的可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转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出国学习,须向所在教学系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教学系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自费出国学习者若要求保留我院学籍,须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最长两年。学籍保留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其学籍自行取消。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做休学处理。若五年级参军,在无欠修学分的前提下,按时提交军旅实践报告和部队鉴定(替代毕业实践环节),学生可按期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院批准的学生休学或复学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退 学

第五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做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1.因学业原因应予退学,且未申请试读的。

2.试读期间发生违纪并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试读学生。

3.再次达到退学标准的试读学生或曾经试读的学生。4.超过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5.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且累计旷课学时未达到开除学籍标准的。

8.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9.本人申请退学的。

10.因其它原因,经学院认定必须退学的。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后的十天之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学生退学,需由学生或其家(亲)属共同办理退学手续。3.接到退学决定后的十天之内未办理退学手续者,按办理手续之日进行有关费用的结算。

第五十七条 退学并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五年高职前三年学习阶段后期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高职流向选择

1.第五学期中期,学生应做出以中专身份毕业或升入高职阶段的流向选择。学生可以选择升入高职阶段,以完成高职学业;学生也可选择以中专身份毕业,不再进入后两年高职阶段学习。

2.第十四周,学生填写《以中专身份毕业申请表》,经学生和家长签字,报教务处批准,经校领导签字后送教务处备案。

3.申请以中专身份毕业的学生不得再次进入高职阶段学习。第五十九条 以中专身份毕业学生的管理

1.申请以中专身份毕业的学生,第六学期的学习内容为毕业实践与顶岗实习,并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2.第六学期的课程重修应在4月底完成。重修后若仍存在欠修学分课程,允许学生参加5月底举行的阶段性补考。

3.前三年学习结束,学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同时操行评定合格,并达到该阶段规定数量的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要求,可获得中专毕业证书。

4.前三年学习阶段结束,学生完成了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教学系择期单独进行一次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学院颁发中专毕业证书;考试仍不合格者不予发放任何学历证明。

第六十条 升入高职阶段的资格审核 1.第六学期的课程重修应在 4 月底完成。

2.第六学期重修考试结束后对拟升入高职阶段的学生进行学业审核,若累计成绩或欠修学分(含任选课)低于学分制规定标准的,允许学生参加 5 月底举行的阶段性补考;若累计成绩或欠修学分(含任选课)达到或超过相应学分规定的,则不允许参加阶段补考。

3.阶段性补考结束后进行升学资格审核。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操行评定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允许进入高职阶段学习。

4.不允许进入高职阶段的学生应予留级。重修或阶段性补考后,若成绩合格,随留级年级升入高职阶段。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和三年制中职学生毕业标准如下。1.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要求,任选课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标准。

2.学生达到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要求。3.学生的操行评定合格,并达到规定数量的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要求。

第六十二条 存在必修课或限选课欠修学分的学生,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标准要求,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未达到毕业标准,若不超过允许的修业年限,学生可以申请延迟毕业,准予留级。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标准的,不予发放任何学历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可以参加返校补考或以学院允许的形式补足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果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没有达到毕业标准,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生返校补考的时间由教学系在毕业前做出安排,通过往届毕业生补考通知单予以明确,学生应提前与所属系联系,落实补考事宜。因未联系而影响补考的,由学生个人负责。

第六十八条 学院执行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毕业生信息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七十二条 参考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三年制中专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生。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报到当天持有效证件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前一学期有损坏教学设备、损坏、丢失图书或体育器材等情况,需要交纳赔偿费用者,必须在注册前全部交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 五年制高职教育实施“3+2”分阶段学籍学历管理。学生在前三年学习阶段具有中职生身份,执行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后两年进入高职阶段,纳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畴。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十条 我院中职生教育学制三年;学习阶段的修业年限可以二至五年。

第十一条 我院中职生教育实行成绩和学分制培养方案。第十二条 成绩、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计量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根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学分设定标准

依据《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和《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升留级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包括课程考核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第十七条 学生经注册、学习并参加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只记录考核成绩,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每学期末进行学业结算,累计已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达到12学分以上者或有2科以上不及格,各系向学生发放“学业成绩警示单”。新学期开学前,学生应将带有家长签字的警示单回执交班主任存档。

第二十条 因学业原因留级:

1.每学年初进行学分结算,上一学年内已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20 学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

2.在进入三年级之初进行学分结算,累计已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20 学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

3.在校学习阶段,留级生需要重新学习留入班级在留级所开设的全部必修和限选课程,留级生学习这些课程的原有成绩全部取消(需要重学)。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习阶段每学期初进行学分结算,累计已修的课程(含任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40 学分者,或有6科及以上不及格,应予以退学。按规定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提出意见,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学生发放《退学通知书》。若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可改为留级试读。

1.申请留级试读的学生应在接到教务处退学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留级试读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学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

2.留级试读期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给一次试读机会。若学生再次达到退学条件,予以退学。

3.留级试读学生如遇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下一年级的其他专业学习。

4.在校学习阶段,留级试读学生需要重新学习留入班级在留级所开设的全部必修和限选课程,留级生学习这些课程的原有成绩全部取消(需要重学)。

5.留级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6.留级试读期间,学生若发生违纪并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取消试读资格,予以退学。

第二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教学系进行统计,汇总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在校园网提供学生成绩查询功能。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可通过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提出质疑,核实成绩评定情况。若要求复核成绩或复查试卷,应回校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缓考

1.因不可抗拒力导致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者,可提前三天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临时发生的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需在考试前联系班主任,由班主任到所在系办理,并报教务处备案,待学生返校后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补办缓考手续。

2.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单独补考,考试成绩按课程成绩评定办法进行成绩处理。

3.补考不办理缓考。

4.期中考试不办理缓考。未参加期中考试的学生,期中考试成绩记 0 分。第二十四条 补考与重修

1.必修课、限选课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经教务处批准的缓考者,可参加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任选课不安排补考。

2.补考及格者可取得学分,课程成绩记 60 分,学业档案记载“补及”标记。

3.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必须参加重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应该重修,在其他限选模块开设的情况下也可以改修其他模块的课程;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重修,学生需重新选课。

4.重修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记60分,学业档案记载“重及”标记。重修考核不合格者,记录重修成绩,不能取得学分。

5.重修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学生应重新申请重修。第二十五条 需要重修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向教务处提出重修申请,办理重修审批手续。未申请者不安排重修。重修办法依据《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学生缺课(包括因病假、事假、旷课产生的缺课,也包括因迟到、早退产生的折算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含),或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含),取消其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视为“禁考”。期末考试前三天,教务处张榜公布被禁考的学生名单。被禁考者总评成绩记为 0 分,禁止参加补考,相关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被视为“缺考”。期末考试缺考,禁止参加补考,课程考核成绩以 0 分记载,课程应重修。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允许参加补考;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禁止参加补考,课程应重修。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根据《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取得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课程,或在同类学校已学过的课程,且学时数与专业教学计划中该课程的学时数基本相当,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教学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根据《免修和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可免修相应课程,直接取得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或在市、局级以上部门组织的课程竞赛、技术或技能比赛、科技成果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由教学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根据《免修和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可免修对应课程或奖励规定的学分。奖励学分通常在留级审核前或毕业资格审核前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等原因申请免体,须有校医室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教学系审核同意、基础教研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由体育教师安排保健型体育课,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提出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要求,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其体育课成绩。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包括每学期的操行考核和累计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考核,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整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申请,在学期末由本人向所在教学系提出。

1.经我院考核认可,学生确有特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我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因复学或留级需转入下一年级,但原专业没有下一届班级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已学课程与同年级拟转入专业的已开设课程相比较,经教学系确认课程的替代关系之后,若欠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管理规定》要求的,应予以留级。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1.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录取分数下限的。

2.受办学条件限制,转出专业学生数较少或转入专业学生数过多,将影响到正常教学秩序的。

3.经教学系考核,不具备特长或不具备本专业学习能力的。4.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5.应作退学处理的。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但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前三年学习阶段申请转出到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者。2.后两年学习阶段申请在高职院校间进行转学者。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1.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4.应作退学处理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1.转学、转专业手续须在学期初办理。

2.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转出专业所在教学系和转入专业所在教学系审核同意后,由转出专业所在教学系报教务处办理手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3.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跨省转学,须经转出学校上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 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审核。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前三年学习阶段和后两年学习阶段的休学时间分别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 经学生本人或家长联系接受单位,并有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教学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休学进行工学交替。因工学交替而申请休学者,须处于后两年学习阶段,年满十八周岁。

第四十四条 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应予休学。第四十五条 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需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教学系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休学学生患病,凡已上相关保险且在保险期内的,医疗费报销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保险过期或未上保险者,医疗费自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医院健康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八条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又无正当理由者,取消学籍。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或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无下一年级的可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转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出国学习,须向所在教学系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教学系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自费出国学习者若要求保留我院学籍,须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最长两年。学籍保留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其学籍自行取消。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做休学处理。若五年级参军,在无欠修学分的前提下,按时提交军旅实践报告和部队鉴定(替代毕业实践环节),学生可按期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院批准的学生休学或复学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退 学

第五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做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1.因学业原因应予退学,且未申请试读的。

2.试读期间发生违纪并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试读学生。

3.再次达到退学标准的试读学生或曾经试读的学生。4.超过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5.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且累计旷课学时未达到开除学籍标准的。

8.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9.本人申请退学的。

10.因其它原因,经学院认定必须退学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后的十天之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学生退学,需由学生或其家(亲)属共同办理退学手续。3.接到退学决定后的十天之内未办理退学手续者,按办理手续之日进行有关费用的结算。

第五十七条 退学并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五年高职前三年学习阶段后期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高职流向选择

1.第五学期中期,学生应做出以中专身份毕业或升入高职阶段的流向选择。学生可以选择升入高职阶段,以完成高职学业;学生也可选择以中专身份毕业,不再进入后两年高职阶段学习。

2.第十四周,学生填写《以中专身份毕业申请表》,经学生和家长签字,报教务处批准,经校领导签字后送教务处备案。

3.申请以中专身份毕业的学生不得再次进入高职阶段学习。第五十九条 以中专身份毕业学生的管理

1.申请以中专身份毕业的学生,第六学期的学习内容为毕业实践与顶岗实习,并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2.第六学期的课程重修应在4月底完成。重修后若仍存在欠修学分课程,允许学生参加5月底举行的阶段性补考。

3.前三年学习结束,学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同时操行评定合格,并达到该阶段规定数量的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要求,可获得中专毕业证书。

4.前三年学习阶段结束,学生完成了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教学系择期单独进行一次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学院颁发中专毕业证书;考试仍不合格者不予发放任何学历证明。

第六十条 升入高职阶段的资格审核 1.第六学期的课程重修应在 4 月底完成。

2.第六学期重修考试结束后对拟升入高职阶段的学生进行学业审核,若累计成绩或欠修学分(含任选课)低于学分制规定标准的,允许学生参加 5 月底举行的阶段性补考;若累计成绩或欠修学分(含任选课)达到或超过相应学分规定的,则不允许参加阶段补考。

3.阶段性补考结束后进行升学资格审核。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操行评定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允许进入高职阶段学习。

4.不允许进入高职阶段的学生应予留级。重修或阶段性补考后,若成绩合格,随留级年级升入高职阶段。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和三年制中职学生毕业标准如下。1.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要求,任选课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标准。

2.学生达到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要求。3.学生的操行评定合格,并达到规定数量的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要求。

第六十二条 存在必修课或限选课欠修学分的学生,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标准要求,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未达到毕业标准,若不超过允许的修业年限,学生可以申请延迟毕业,准予留级。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标准的,不予发放任何学历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可以参加返校补考或以学院允许的形式补足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果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没有达到毕业标准,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生返校补考的时间由教学系在毕业前做出安排,通过往届毕业生补考通知单予以明确,学生应提前与所属系联系,落实补考事宜。因未联系而影响补考的,由学生个人负责。

第六十八条 学院执行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毕业生信息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七十二条 参考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三年制中专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生。

3.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三

(师大网教[2009]019号)

为保证我校网络教育的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学分、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业: 各专业学分一般为80学分左右;基本学制三年;学习年限2.5~6年。高中起点本科专业:各专业学分一般为160学分左右;基本学制五年;学习年限5~8年。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持《福建师范大学入学通知书》及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校外学习中心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在缴纳本学年学费和教材费、填写有关学籍表格、并通过学历资格审核后,才正式取得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

第四条 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专业的考生,必须具有高中、中师、职高毕业或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专业的必须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证书。凡持不符合条件的毕业证书(如伪造证件、非国民教育系列证书、地方颁发只在地方承认的证书、未按教育部规定进行电子注册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等)报名者,在学期间任何时候,一经审核查出,即作取消学籍并退学处理,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及其它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 学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外学习中心审核后,报网络教育学院招生学籍部批推,予以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前1个月,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并报网络教育学院招生学籍部批准。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自动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各学年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七条 为保证学生的学籍能准确无误地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避免学生个人信息错误而导致毕业电子注册数据无法确认,学生入学后应仔细核查有关个人基本信息,如有不符,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户籍证明等到校外学习中心提出勘误申请,由网络教育学院招生学籍部统一更正。凡因学生未认真校对个人信息而导致其毕业信息无法电子注册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课程选修、重修与免考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应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按教学计划的安排进行课程学习。

第九条 必修课程不及格(成绩在60分以下),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需重考或重修该门课程。选修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本门课程,或换选其它同类课程,以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十条 学生所修的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超出部分仍如实记为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经批准可以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重修有关课程。重修课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同层次的相同课程,学校承认其成绩并予以免考,但学生获准免考课程的学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专业总学分的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不参加获准免考课程的期末考试,可自愿到校外学习中心参加课程辅导、答疑,可自愿完成相应的课程作业。

第十四条 已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的在读专升本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已经修过且与我院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相当的公共基础课和相同课程的专业课。

第十五条 在读第二专业的本科学生,原本科阶段学过基础英语且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考《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毕业的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在读非英语专业本科层次的《大学英语》课程;数学专业毕业的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在读非数学专业本科层次的《高等数学》课程;计算机专业毕业的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在读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层次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七条 持有大学英语四级、公共英语三级以上(含三级)合格证书,或2006年后大学英语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公共课《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英语》单科成绩合格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本科专业相应的《大学英语》课程。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英语》单科成绩合格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专科层次的《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九条 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英语专业《日语》单科成绩合格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日语》

(一)(二)。

第二十条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以上(含一级B)证书或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考试一级以上证书的,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二十一条 在读的本科学生,不能以其在专科阶段学过的课程申请免考本科(包括专升本)课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请课程免考需在选修该课程之前办理,已修的课程不能办理免考。第二十三条 获准免考的课程不记原考试分数,课程成绩栏内记“免考”字样。学生的免考课程成绩,不计入课程成绩总评。

第二十四条 所有免考课程均按50元/学分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 课程免考申请办法:学生本人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免考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或课程成绩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由校外学习中心检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连同《免考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网络教育学院招生学籍部审核批准。

考核、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视频辅导和网上实时答疑按10%计入该门课程期末总评成绩,作业成绩按30%计入该门课程期末总评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可以用考试或考查两种方式进行。除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考核办法由学校决定外,其余课程均须进行考试(包括闭卷和开卷)。

期末课程总评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和作业等平时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所修的必修、选修课程,若期末课程总评成绩评定不及格,必须在网络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重考。

第三十条 如重考课程成绩又不及格,可以在毕业之前再重考一次或申请重修该门课程;若第二次重考仍不及格,允许其在修业年限内申请重修。第三十一条 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1.学生因病或其它个人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须在课程考试前以书面形式向校外学习中心请假,并填写《缓考申请表》,报网络教育学院招生学籍部批准。获准缓考的课程,可参加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处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3.学生在课程考核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重考作弊、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学生,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凡考试违纪作弊的本科学生,取消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4.校外学习中心须按规定将违纪学生处理意见填入《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单》,由校外学习中心负责签字盖章后报网络教育学院教务部审核处理。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课程考试总评成绩登分、核分结束后,由网络教育学院发给学生《成绩证明单》。学生也可登录个人工作室查询本人的课程总评成绩。

《成绩证明单》可以作为学生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证明。学生也可以将继续教育证书交校外学习中心,由校外学习中心汇总后交网络教育学院招生学籍部统一出具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本人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成绩上网公布一个月内,通过以下途径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复查,申请时应注明具体的年级、专业、层次、学期、课程、校外学习中心、学号、姓名等信息。

1.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由校外学习中心汇总网络教育学院招生学籍部统一复查。2.将复查申请发电子邮件至:exam@mail.fjtu.com.cn。3.在网络教育学院网站的“留言板”上提出申请。经复查,成绩确有错误的,网络教育学院予以更正。

毕业论文

第三十四条 本科专业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毕业论文不及格导致学分未修满者,不予毕业,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两个月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必须到校外学习中心填写《休、复学申请表》,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和复学时间,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附医院证明或学生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连同《休、复、退学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网络教育学院招生学籍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确因重病不能正常学习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按规定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报网络教育学院招生学籍部核准并恢复学籍。

2.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没有开设原专业,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其学籍需重新取得。如下一年级没有原专业,又不愿转其它专业学习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络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l.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不按时缴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4.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5.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它不能学习的疾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在学期间,前置学历审核未通过者,无论何时发现并查实,一律按退学处理,不退学费。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条 对学生本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而要求退学者,必须在学年注册两周内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各校外学习中心审核盖章后,连同《休、复、退学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办理退学及退学费手续,不退报名费及教材费。逾期提出退学者不退费用。

属于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者,由校外学习中心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网络教育学院招生学籍部批准。第四十一条 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关学籍证明。未经学校批准而自行退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籍证明。凡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能申请复学。

转学、转专业与转中心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坚持学习,一般不转专业。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批准转专业: 1.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或需要; 2.属于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非理科专科毕业的学生要求转入专升本理科专业者; 2.非英语专科毕业的学生要求转入专升本英语专业者; 3.专科转入本科者; 4.入学一个月以上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转专业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网络教育学院招生学籍部批准。转专业后不能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四十六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学籍取得的时间,自学校批准之日算起。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八条 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注册两周内提出,逾期一律不予办理。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学习方便要求转往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相同专业、年级学习的,应填写《转校外学习中心申请表》,由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提出意见,连同《转校外学习中心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网络教育学院招生学籍部批准。

第五十条 学生要求转到其他学校学习,需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经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签署意见后报网络教育学院招生学籍部审批。

考勤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视频辅导、考试、实验、实习、上机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推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视频辅导出勤和网上实时答疑占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10%(缺勤一课时扣该课程成绩1分)。第五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学校对品学兼优、学以致用、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均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可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业证明。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给予表彰或处分,由网络教育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告,报网络教育学院领导批准,并将表彰或处分的决定通知学生所在校外学习中心及学生所在工作单位。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2004年秋季开始招收的各类本科(高起本、专升本)专业的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通过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课程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福建师范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加注“网络教育”)。符合福建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未能修满足够学分、因故必须终止学业者(不含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其学历证明文件按下列办法处理:

1.获得的学分总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四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获得的学分总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

二、但不足五分之四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3.获得的学分总数不足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二者,只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明。

学士学位授予

第五十七条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闽师[2003]学位1号)规定,业余学习的网络教育应届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五十八条 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教学科研或担任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受过法纪或行政处分者; 2.考试违纪作弊者。

第五十九条 学士学位考试课程

1.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位办文件规定,网络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通过福建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的英语(英语专业为第二外语)、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2.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第二外语《日语》考试。

第六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报名等工作,由福建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直接负责,各年度具体报考指南登录http://jwc.fjnu.edu.cn查阅。

4.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本校根据国家政策录取的新生,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凭原中学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须进行体检复查,查出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的申请报告,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确已病愈,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日之前缴纳学费,交费期限最迟不能超过开学后两周。

第五条

学生凭财务处学费缴纳发票注册,各院系负责学费缴纳情况检查,学费交齐者,方能注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齐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减免学费或申请贷款,学生处需向财务处出具书面通知。院系凭财务处书面认可通知给学生予以注册。

第七条

每年10月中旬学校财务处向各院系书面通报该院系学生学费缴纳情况。对欠缴、未交学费者,由院系催缴。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学生,一学期后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条

学校每学期注册一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本人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已交费学生凭交费发票,到院系盖注册章。每学年第二学期无交纳学费问题,学生在开学报到日到院系报到并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学生证无效。

第二章

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教学参观、实习、军训等教学活动必须实行考勤。第十二条

考勤从开学第一天起实行。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病假须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院系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

请假期满,须及时到院系销假。因故须续假者,必须持相关证明于假满前向院系递交书面续假申请。

第十五条

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院、系、部应在每月初把上月学生考勤情况报各院系。各院系汇总公共课教学单位考勤情况及本院系专业课考勤情况后,于每月15日前把上月学生考勤情况以“考勤月报表”的形式上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含五分钟)按旷课一学时计算。第十七条

根据旷课时数多少,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第三章

选课与免修

第十八条

我校的选修课包括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对连贯性的选修课程,应先选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九条

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选课总原则为: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相近的课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外语专业及计算机专业学生必须修满14个学分,其他非外语专业学生必须修满8个学分。若不能达到此学分要求,则无法按期毕业。具体规定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大学通选课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各院系开设的专业选修课,具体选课办法由各院系自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第二十二条

大学英语的修读与免修参照专用英语学院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不允许免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以免修相关课程: 1.留级学生可免修原已考试及格的公共课课程;

2.港澳台及外籍学生可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其必修课学分不足部分,可选修并取得其他课程学分予以补充;

3.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可免修体育必修课、计算机必修课、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及部分实践教学内容。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以成绩单形式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非正常补考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允许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者,按擅自缺考论处,该课程补考成绩以0分计,并不再给补考机会。

第二十八条

考试可根据课程类型及教学目的,采取用笔试、口试、论文、读书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补考成绩及格者一律记载为60,不及格以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单以百分制归档。可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允许百分制向五分制转换,不允许回转。

折算方法:95—100 = 5,90—94 = 5-,85—89 = 4+,80—84 = 4,75—79 = 4-,70—74 = 3+,60—69 = 3,59分以下 = 2。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由教师评定学期课程总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重由各院、系、部自定。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评分工作。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领导批准后,与教研室另一位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并联合在更正成绩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生申请,经校医院鉴定,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部制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锻炼或保健班学习,经考核合格给予及格成绩。

第三十三条

学生擅自缺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除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外,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

第三十四条

因临时患病或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包括补考)者,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临时患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由本人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向院系提出缓考申请,院系相关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2.缓考者应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成绩以正常考试成绩记录。缓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门课程累计缺课(包括病假、事假)达三分之一学时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计。

第三十六条

所有公共必修课的补考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教务处提前在网上发布公告。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向院系提交补考申请并按通知要求按时参加补考。各院系于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将补考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专业必修课的补考参照公共必修课的程序和时间执行,由各院系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全校通选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允许另选其他课程,但全校通选课原课程成绩仍载入成绩单。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九条

各外语专业学生,有一定专业基础的,可申请跳级。相关规定及程序如下:

1.跳级学生原则上为一年级新入学学生;

2.申请跳级学生应在入学两周内向相关院系递交书面申请;

3.院系审核后,应组织对申请者进行专业外语考试。试卷的难易程度相当于所在年级第二学期末的水平;

4.院系将学生本人申请、考试情况及院系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5.跳级学生的公共课(包括必修和选修)的修读要求(包括学分要求和修读门数)与原级生一致;

6.跳级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并撰写出合格的学位论文者,随学习年级毕业,并获得当届学士学位证书;

7.本科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跳级一次。

第四十条

一学期累计有三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四门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未达到上述门数,但经过补考,一学期或学年累计仍有两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三门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已达到留、降级标准的学生,如无班级可留(例如非每年招生的外语专业),可参照试读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无全国统一水平测试的外语专业,二年级基础阶段水平测试合格者,准予升级;不合格者,应予留、降级。参加全国统一水平测试的外语专业,二年级基础阶段水平测试成绩是否与留、降级挂钩,由各院系自行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同一年级不能连续留级两次。在校期间,本科生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三条

留级学生由各院系报教务处,并通知留级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累计留级两次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试读

第四十五条

非每年招生专业的学生,已达到留级标准,又无相应年级留级,允许跟班试读。

第四十六条

试读期按学期计算,每试读一学期计一次,累计试读两次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试读生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应在试读期内进行补考。补考通过,并且试读学期成绩合格,可恢复正常身份。

第四十八条

试读第一学期如果还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可继续试读一学期;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终止试读,按退学处理。试读第二学期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终止试读,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

试读生的管理仍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试读期间不能办理转学、出国等。

第五十条

试读合格恢复正常身份者,毕业时按合格毕业生对待,学生档案中无“试读生”字样。

第五十一条

符合试读条件者,须由本人提交试读申请,家长签字同意,院系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二条

根据北外的学科专业特点,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第五十三条

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者,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第五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校手续,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第五十五条

转专业或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等原因须停课治疗,停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学学生不享受助学贷款。病休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如非公派出国留学、家庭经济困难等)须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十条

申请保留学籍以一年为一次,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六十一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学籍手续。

第六十三条

休学及保留学籍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下一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4.学生复学一般应跟下一年级就读。保留学籍未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学时者提交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回原来所在班级就读;

5.非通用语种专业复学者,如遇无相应专业班级,可由所在院系视其学习能力和成绩在院系内调整专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如无法调整或本人不同意,允许转学或按退学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休学及保留学籍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1)一学期有四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五门不及格者;

(2)经补考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仍不及格者;(3)同一年级连续两次留级者;

(4)试读生于试读期内考试成绩仍不达升级要求者;

2.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3至6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学期不缴纳学费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六十六条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本人提交经家长签字的退学申请,由院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若本人不提交退学申请,由院系向教务处提供事实认定及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经由学校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

退学学生,其关系迁回生源地。

第六十八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六十九条

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七十条

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2.毕业考试不及格。

第七十三条

结业学生不及格课程,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补考及格后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四条

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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