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简易征收范围

2024-07-06

建筑行业简易征收范围(精选10篇)

1.建筑行业简易征收范围 篇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01-13

【发布单位】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长地税发[2006]6号【发布时间】2006-01-13 【生效时间】2006-01-13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征管手段,理顺征管秩序,实现税收征管精细化、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全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必须到核算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中标或开工后3日内,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法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外地来长的施工企业,除需提供第(二)项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跨区的施工企业,凭《建筑安装跨区施工证明》到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手续。

(四)施工单位应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的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报送竣工结算报告,结清税款,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注销手续。

二、发票管理

(一)凡在城区内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一律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统一开具《湖南省长沙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电脑版);凡在长、望、浏、宁四县(市)施工的,一律开具所属县(市)的建安发票。

(二)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以总承包人为建安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转包如需开具发票,由总承包人提供证明和合同,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开具发票。长、望、浏、宁四县(市)的审批和发票开具由各县(市)局负责。

三、征收管理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一律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有关税费(涉外企业除外)。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报市局税政三处审批后,方可不附征2%的个人所得税。

1、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施工许可证俱全、财务核算健全的正规施工企业。

2、其工程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承建施工企业财务的统一核算,且盈亏核算真实,利润分配权归属企业所有。

3、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建施工企业的工程款,由承建施工企业统一结算,并全部通过双方的合法银行帐户承收、承付。

4、工程项目购、用的材料要纳入施工企业的材料成本核算,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材料的购、领、耗、存情况。采购的材料要全部有合法票据。

5、承建施工企业对建设方的工程项目签订总承包合同后,不再将承建工程项目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包、分包。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是本企业的正式在册职工,参建工人80%以上属本企业职工,确需聘用的临时工要经劳动、税务部门办妥批准手续。凡不同时具备以上五项条件的,一律由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分别按税费综合征收率(城区5.36%,县(市)5.3%)征收,其中个人所得税按2%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严格税收级次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1、市级或市级以上建安企业的税款,严格按相应级次征收入库;

2、所有外地来长建安企业,营业税一律按

市级入库;

3、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建安企业跨县(市)、区施工的,营业税按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入库,长望浏宁四县(市)到市区施工的,一律按市级入库。

4、原县(市)、区属建安行业纳税人(包括县(市)、区以下)及新办的县(市)、区属(包括县(市)、区以下)建安行业的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必须报市局计财处审批后,方可作县(市)、区级收入入库。

5、未按规定级次入库的,一经查出,除按规定予以调整级次外,还将追究一把手责任。

四、具体要求

(一)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以外的建安发票,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以前已缴纳税款,凡没有开具建安发票的,必须由开票单位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原始凭据及有效证明,提请分局审核,凭《建筑安装发票填开审批表》报市局审批后,由市局统一补开建安发票。

(三)施工单位一律由核算地税务机关检查结算。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只对项目进行征收、管理、结算。

(四)实行项目责任制,施工项目地的税收管理员是该项目的责任人,对项目的各项税费全面负责。市局对每个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采取谁管理、谁负责的征管原则,如有不按规定征收的,追究税收管理员、科(所)长(征收分局局长)及主要领导责任。

(五)各县(市)、分局应严格按市局要求执行,严禁征收机关从部门利益出发、税务人员因人情关系等原因跨区域开票征税或不附征应征税款、以及未经批准向纳税人提供建安发票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出,市局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六)各县(市)、分局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所辖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进行清理,按项目登记造册,并上报市局审批。

(七)认真做好建安企业各级次的认定工作,各分局必须在元月二十日前,将现有建安企业名单上报市局。

(八)各局应按市局规定的要求,对过去使用建安发票情况和税款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检查情况上报市局。

(九)此文件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以上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2.增值税征收范围与免税范围探讨 篇二

[关键词]增值税;征收范围;免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理论标准:全面覆盖

“现代历史上,没有哪个税种比增值税在世界各国蔓延得更快”。从1948年法国引入增值税,仅用半个世纪的时间增值税就遍布世界近150个国家。如此快速的发展表明增值税存在其他税种不可比拟的优势。通常而言,任何税种发挥其理论上的优势总要满足一定条件。理论上,对于规范的增值税制度而言,征税范围越宽,覆盖面越广,涉及地域越完整,就越能保证增值税运行机制的职能发挥,最大限度地发挥增值税的职能作用,即所谓的“全链条、全覆盖”所具有的作用。

(一)增值税只有全面覆盖才能避免重复征税

如果增值税不是全面覆盖,在增值税链条断裂的地方可能产生重复征税。征收范围越小,重复征税现象越明显;增值税链条断裂越是靠近生产的前端环节,重复征税越显著,对市场行为的扭曲也就越严重。因为当企业使用非增值税应税产品作为中间投入时,就无法抵扣中间投入的已缴税款,这一部分税款将进入产品的成本,当企业出售产品而缴纳增值税时将产生重复征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在于它扭曲了企业行为,违背了商品税不应因征税而改变纳税人行为的中性要求,也不利于专业分工。全面覆盖的增值税因其链条完整,表现出不对中间投入征税的特点,有效克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

(二)增值税只有全面覆盖才不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

非全面覆盖的增值税所导致的重复征税弊端的本质在于,只对部分产品征收增值税将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Friedlaender(1967)从理论上分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相对价格的影响,其结论表明:营业税会改变产品相对价格,其实际税率要远大于法定税率;只有对所有环节、所有产品开征统一税率的增值税才不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才符合中性原则。所以,全面覆盖是增值税保持中性而不影响相对价格的必要条件。

(三)增值税只有全面覆盖才能不损害帕累托生产效率

3.建筑行业简易征收范围 篇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地税发[2010]26号

2010-05-21 来源:税政三处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 【纠错】 | 【关闭】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征管手段,理顺征管秩序,实现税收征管精细化、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全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必须到核算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中标或开工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外地来长的施工企业,除需提供第(二)项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跨区的施工企业,凭《建筑安装跨区施工证明》到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手续。

(四)施工单位应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的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报送竣工结算报告,结清税款,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注销手续。

二、发票管理

(一)凡在城区内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一律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统一开具《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代开)。

(二)工程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直接在建安项目登记时登记分包信息,系统根据分包登记信息和总承包人、分包人的缴税情况自动判断可以开具分包发票的金额;如分包工程单独建立项目登记的,总承包人根据接收的分包人发票报县市区局征管(综合)科审核并主管局长审批后,增加总承包人可开发票金额。

三、征收管理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一律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有关税费(涉外企业除外)。

(二)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在开具建安发票时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2%的个人所得税。对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施工项目,由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按有关程序审核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即征即退、按月、按季、按年或项目竣工结算后的方式,按“退库程序”办理退税。

1.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施工许可证俱全且财务核算健全的正规施工企业。

2.其工程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承建施工企业财务的统一核算,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且盈亏核算真实,利润分配权归属企业所有。

3.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建施工企业的工程款,由承建施工企业统一结算,并全部通过双方的合法银行账户承收、承付。

4.工程项目购、用的材料纳入施工企业的材料成本核算,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材料的购、领、耗、存情况。采购的材料全部有合法票据。

5.承建施工企业对建设方的工程项目签订总承包合同后,不再将承建工程项目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包(挂靠视同为转包行为),因承建单位自身无法完成的专业工程作业确需分包的,必须在项目登记时进行分包登记,结算时,必须有合法、有效分包发票。

(三)对此文下发以前已审批不附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各县市区局要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对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纳税人,应取消其不附征资格,补征个人所得税。

四、具体要求

(一)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以外的建安发票,否则,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以前已缴纳税款,凡没有开具建安发票的,必须由开票单位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原始凭据及有效证明,提请县市区局审核,凭《建筑安装发票填开审批表》经主管局长审批后,补开建安发票。

(三)施工单位一律由核算地税务机关检查结算。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只对项目进行征收、管理、结算。

(四)实行项目责任制,施工项目地的税收管理员是该项目的责任人,对项目的各项税费全面负责。市局对每个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采取谁管理、谁负责的征管原则,如有不按规定征收的,追究税收管理员、科(所、征收分局)长及主要领导责任。

(五)各县市区局应严格按市局要求执行,严禁征收机关从部门利益出发、税务人员因人情关系等原因跨区域开票征税或不附征应征税款以及未经批准向纳税人提供建安发票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出,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4.建筑行业简易征收范围 篇四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系深圳市欣云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12日,公司属于建筑企业,经营范围:电器产品、空调设备、机电设备的技术开发与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空调及机电设备上门维修与上门安装。

我司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文件,对4月30日前所签订的老项目进行备案。

深圳市欣云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5.停止征收范围相关手续通知 篇五

因公安局地块旧城区改建需要,灌云县人民政府拟对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等规定,现就暂停办理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相关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停手续地块

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具体见批准的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

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析产、买卖、赠予、租赁或抵押;

4.户口迁入或分户;

5.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6.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为一年。自灌云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起算,上述暂停事项应停止办理,逾期自行终止。

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6.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篇六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简易程序的审理做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其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7.建筑行业简易征收范围 篇七

大力税手

税务...简易征收(简易计税)中明确的特殊规定——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各地国税地区口径总局口径财税【2016】36号关于简易征收的特殊规定:

(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第三只眼解读: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是指,财税[2014]57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含税卖价/(1 3%)*2%;财税[2015]90号规定,其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2%按照3%可以开专票。河北国税【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青岛国税【青岛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办理操作指南(2016年6月修订版)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合同项目进行备案,涉及多个合同项目的,可汇总备案,填报《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附件3),连同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再提供合同复印件,但应将相关合同留存备查。在首次备案以后发生的新增合同项目,需按次进行备案(可汇总备案),报送上述备案资料。

其他根据操作指南要求需提供合同的项目,比照房地产、建筑企业上述操作执行,涉及合同较多的,可由纳税人自行提供合同清单(不统一规定表样),连同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已提供合同清单的纳税人,不需要再提供合同复印件,但应将相关合同留存备查。福建国税【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11)7月15日

5.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选择按一般计税办法,现在是否可以申请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若可以适用,已经开具的发票怎么处理?已经预缴的税款怎么处理?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纳税人现在申请自5月1日起选择简易征收备案,则需对5月1日来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发票,并将用于该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予以转出。产生多缴税款的,可按照误征退税形式申请办理退还税款或抵缴下期税款。对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无法追回所有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得选择自5月1日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另一种是纳税人现在申请自下一个税款所属期起选择简易征收备案,则需要对已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予以转出,发生应税行为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

第三只眼解读:这种情形应还是比较多的吧,有测算不准的时候,对于福建是允许重新认定的处理还是值得税务机关借鉴的,利于纳税人吗。

海南国税【海南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系列解答—发票管理 6月22日

十二、哪些情况下,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只眼解读:显然,海南国税此政策解读未体现财税[2015]90号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2%按照3%可以开专票的相关规定。北京国税【北京国税】热点问题(7月11日)

13.企业销售旧货,已在税务机关做过旧货的简易征收备案,是否需要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体现?

答:需要。暂时填写在销售固定资产一栏。【北京国税】热点问题(6月27日)

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在网上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如果有很多合同需要多次备案吗?还是和建筑老项目一样只用备案一次? 答:只需要备案一次。

7.建筑企业有很多不同的老项目,都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是否需要分别备案?

答:不需要分别备案。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四川国税【四川国税】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第3周)6月6日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面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在5月1日之前,但是分包合同是在5月1日之后,那么分包方能否按老项目简易征收?

答:如果总包合同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面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相应的分包合同签订在5月1日之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安徽国税【安徽国税】营改增在线访谈 清泉:营改增后实行简易征收的商品混凝土销售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17%税率征收,还是按3%征收率征收?(2016-04-29 15:52:00)

江山:实行简易征收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上的税率填写3%征收率。(2016-04-29 16:12:02)

第三只眼解读:按照财税[2014]57号规定,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的征收率为3%。【安徽国税】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四)6月22日

18.建筑企业对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计税,其进项不能抵扣,财务上如何界定“可以准确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票是否照常进项认证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其采购仅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吗?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应根据建筑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进行区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可以全部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全部不得抵扣。对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并且进项税额无法明确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安徽国税】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七)7月8日 35.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深圳国税【深圳国税】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答 6月30日 七、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第三只眼解读:其实这个小编认为呢,也是有道理的,不过呢,对于分包方,如果是劳务为主型的,那简易更合算,如果是包料有施工的,那可能就是一般也未尝不合算。新疆国税【新疆国税】“营改增”难点问题解答汇编

(六)6月27日

3、A企业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对其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进行了简易征收备案,A企业将不动产租给了B企业,B企业又将此项不动产继续出租给了C企业。由于2016年第16号公告中对“取得的不动产”没有转租取得的方式,该项业务中,B企业能否申请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B企业将承租A企业的不动产,继续出租给C企业的行为应按照出租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将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上海国税【上海税务】倾听诉求、答疑解惑—市税务局开展“营改增”专题访谈

问:我单位准备销售一间2010年买的商铺,但发票找不到了,还可以用老项目的优惠政策吗?

答:您单位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商铺的买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买价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您发票遗失了,可向原商铺出售方或主管税务机关调取发票存根联,凭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申请办理转让不动产适用老项目的简易计税政策。大连国税【大连国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 6月5日 43.房地产企业5月1日后,将自建房屋(老项目)转作固定资产后用于出租,是否能选择简易征收? 答:可以。

44.园林绿化企业,将自产苗木销售给客户后,再利用上述苗木施工,能否认定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

答:若分开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内分别注明金额的,则分开核算,销售苗木免税,苗木施工认定为甲供工程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混合销售原则执行。宁夏国税【宁夏国税】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 6月15-16日

一、请问高速公路行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是按照简易征收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同时,根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宁夏国税】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 6月21日 2.停车场停车收费是否有简易征收政策?

答: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算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吉林国税【吉林国税】生活服务业问题解答 7月6日 5.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广州国税【广州国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6月3日

1.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相应的共同成本进项税额如何划分?因为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周期一般比较长,按销售额划分实际操作比较困难,还有一些新建的公建配套,成本分摊到新旧项目,进项如何划分?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而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将进项税额进行划分。对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8.建筑行业简易征收范围 篇八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在部分地区还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一些地方规费的征收。

在部分地区,目前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另外,关税、船舶吨税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海关还负责代征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9.建筑行业简易征收范围 篇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采取按上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8日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

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公告》发布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三、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应纳所得额的季度

(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五、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按照《公告》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六、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关于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为此,《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10.停止征收范围相关手续通知 篇十

一、征收范围

青岛市李沧区青房自字第3464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的2栋、3栋、4栋、5栋,以及枣山路170号2栋东单元102户、602户、402户、301户、302户、702户、502户、202户;枣山路170号2栋中单元101户、102户、201户、402户、601户、202户、401户、701户、501户、702户、602户、502户、302户;枣山路170号2栋西单元301户、102户、101户、502户、602户、302户、601户、701户;枣山路170号2单元301户;枣山路170号3单元501户;枣山路170号3栋中单元101户、201户、401户、501户;枣山路174号1单元201户;枣山路174号3单元201户、202户、601户;枣山路174号2栋3单元402户;枣山路176号2单元301户、601户;枣山路170号2栋3单元702户。

二、停止办理事项

1.新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权属分割和抵押;

4.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5.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

6.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相互协助

如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存在查封、抵押,或其他需协助执行的相关信息,请及时告知我办。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62号。

联系电话:0532-87639599。

青岛市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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