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简单版(9篇)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简单版 篇一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限为个月。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于年月日正式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三、甲乙双方已根据劳动相关协议有关条款,就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约金(或补偿金)事宜达成一致。
1、甲方支付乙方薪酬福利等所有待遇结算至;
2、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3、乙方承诺按劳动合同、离职声明书、保密协议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旅行保密义务;
四、在乙方办理完毕全部交接手续后,甲方为乙方开具各种离职所需的证明,必要时协助办理相关档案户口等转移手续,乙方承诺放弃与甲方所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薪资、福利、社保、补偿金等其它公司权益),也不再有任何其它经济要求,甲乙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有效。
甲方(授权单位签章):乙方签章: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电话: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篇二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现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根据《劳动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规定,本公司解除和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特此证明。
(公司用章)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篇三
(劳动者姓名)(劳动保障卡
号:),户籍为市外地区街道,于年月进入本单位(劳动保障证号:),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款(款项摘要:),于年月日与其终止□/解除□(两者“√”选其一)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解除的应选择:□单位提出/□个人提出)。
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 位 盖 章)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细则规定) 篇四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2/2
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离职最终表现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为了避免争议产生,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开除 开除,是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勒令其离职的一种行政处分,即开除厂籍或公职。用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离职最终表现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为了避免争议产生,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开除
开除,是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勒令其离职的一种行政处分,即开除厂籍或公职。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对职工的一种处分,开除仅仅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被判处徒刑且已经服刑,但处以管制或缓刑的除外;劳动教养后,三年内连续犯罪的或逃跑后五年内又犯罪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
开除职工应注意的事项:
● 开除必须由厂长(经理)提出,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 开除时间以作出开除决定的时间为准。
●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内审批完毕。
二、除名
除名,是对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的劳动者,将其从劳动者名册中删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除名应注意的问题:
● 实践中,除名处理应严格把握三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达到法定天数。须注意的是除名处理仅限于无故旷工,职工犯其他错误,不论性质、程度、危害如何,都不得予以除名。否则,就属于适用法规不当,处分(理)错位。
● 什么是“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不可抗拒的因素”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因素(火灾、水灾、地震、交通中断等)、社会因素(战争、军事行动、局部戒严等)、生理因素(生病、负伤、直系亲属病重、死亡等)。
● 旷工时间应当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1)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计算,连续旷工的时间可以跨年度计算;(2)在计算累计旷工时间时,也应把节假日扣除,一般以当年为限,不跨年度进行计算。● 职工旷工受处分后又旷工,可否将旷工天数累计?企业对职工旷工行为已作出行政处分,如果该职工仍继续旷工,则属于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企业可以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现定》予以辞退,而不能将职工受处分前和受处分后的旷工天数累计。
● 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违纪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三、辞退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
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辞退职工应注意的问题:
●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坚持的原则:(1)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2)企业辞退违纪职工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辞退规定》办事,如发现辞退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发现确属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3)企业对被辞退的违纪职工,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简单从事,防止矛盾激化。
● 依据企业规章处理违纪职工是否可以?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企业规章是指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经法定程序通过和备案的合法的规章,否则应视为无效规章,无效规章不得作为处理违纪职工的依据。
● 怎样才算“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quot;是指职工违反《辞退规定》中所列七种行为之一,企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后,又继续犯有规定所列七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可视为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企业可以辞退。
● 企业能否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予以辞退?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企业不能认为职工不加班就认为违反厂规厂纪或劳动合同,进而以此为由予以辞退。
● 违纪辞退要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四、辞职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应注意的问题:
● 辞职后,单位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
● 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约定,由劳动者承担。
● 赔偿经济损失,是指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纪、违约职工,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的一种经济处罚,赔偿的金额应低于单位的损失数额,并且应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 辞职是否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下迫使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除以上情况外,一般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五、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未经企业批准,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注意的问题:
● 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录用自动离职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 企业用哪些形式通知职工回单位,方能对逾期不归者进行处理?
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照《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5.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篇五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使用年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符合《劳合同法》第三十八条_________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合同法》第三十九条_________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合同法》第四十条 _________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合同法》第四十一条_________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七、符合《劳合同法》第四十四条_________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八、因其他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年月日
甲方单位(章):劳动者签名:
6.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简单版 篇六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5、劳动者的身份复印件,《就业、失业证》
二、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时,应提供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备案花名册一份;
4、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
5、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劳动用工备案同时办理。
三、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7日内办理劳动备案手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备案花名册表样附劳动合同文本后)。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一份,或退休的有关材料;
7.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简单版 篇七
发表时间:2011年05月04日 关键词:劳动合同
上海-黄浦区 刘骏
021366788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的经济补偿:一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关于以上两种类型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问题在实践中存在模糊的认识。对此,笔者谈些个人的理解和认识,与大家讨论。
浅谈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 刘 骏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的经济补偿:一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关于以上两种类型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问题在实践中存在模糊的认识。对此,笔者谈些个人的理解和认识,与大家讨论。
一、正确理解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首先,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具体的解除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是法定解除。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劳动者的通知解除和单方解除;第39条、40条、41条的用人单位的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其次,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劳动合终止是法定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法定情形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该法定情况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之内。
二、如何确定以上两种类型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据此,确定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是在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签订的,那么劳动合同无论是解除或是终止,经济补偿期限均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起算。
第二种情况: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的,存续到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或终止的。那么经济补偿期限的起算时间应当分别计算。
8.终止、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八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到达期限,现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协商下,决定解除双方于月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于月乙方工资及保险福利等同时截止。
2、甲方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伍仟肆佰圆整)。
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3天内,按照甲方的离职手续一览表办理完离职的相关手续。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5、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9.关于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篇九
(劳动者姓名)陈娜娜(劳动保障卡号: 1882195466),户籍为南京市雨花 区 雨花新村街道,于 2013年5月进入本单位(劳动保障证号: 10062132),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 6日至 2014年 5
月5 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十七条 /款(款项摘要: 员工提出辞职),于 2013 年5 月24日与其终止□/解除□(两者“√”选其一)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解除的应选择:□单位提出/□个人提出)。
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 位 盖 章)
年月日
注:
1、证明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其关
于与贺建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姓名)贺建军(劳动保障卡号: 1000659174),户籍为南京市雨花 区 江东街道,于 2012年12月进入本单位(劳动保障证号: 10062132),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 年12月 6日至 2013年 12 月 5 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十七条 /款(款项摘要: 员工提出辞职),于 2013 年5 月24日与其终止□/解除□(两者“√”选其一)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解除的应选择:□单位提出/□个人提出)。
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 位 盖 章)
年月日
注:
1、证明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存入个人档案中的一份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
终止或解除部分条款选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拘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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