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指南

2024-07-11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指南(共3篇)

1.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指南 篇一

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 2006.4 开设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培训课程的背景 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 发改运行(2004)2544号 * 《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

(必须按矿井实际供风量核定产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其他部门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为单位。

第四条 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生产能力变化的,须进行重新核定: ①采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变化; ②生产工艺改变;

③煤层赋存条件、储量发生变化; ④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⑤其它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①煤矿企业组织核定;

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

③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六十日内,组织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核定报告。不具备自我核定生产能力条件的矿(井)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直接由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为:

①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②省(区、市)直属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③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负责; 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主管部门(单位)接到所属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审查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工作并签署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煤矿企业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监管范围内所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的生产能力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登记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年检结束三十日内,将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实结果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备案。

第十二条 参加生产能力核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对核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中,发现生产能力已经变化而没有开展核定工作的矿(井),将不予年检,并责令限期完成核定工作。

第十四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经主管部门(单位)核查的生产能力有两个以上的煤矿与实际严重不符,将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重新核定。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2006.4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督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内核定完成:

(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二)生产工艺变化;

(三)矿井瓦斯等级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六、从事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核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核定工作,并对核定结果负责。对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2005年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要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在《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印发前已按《若干规定》完成了生产能力核定的省(区、市),要依据《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组织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取已核定结果与复核结果两者中的低者作为最终的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八、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关于生产能力几个概念

煤炭生产能力(coal production capacity)主要指原煤生产能力,是煤矿、矿区、省(区)等在单位时间内最大可能生产出来的原煤产量。煤炭生产能力包括设计能力、核定能力和计划能力,设计期间所规定的能力称设计能力,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的生产能力成为核实能力,而根据市场需求或订货单所安排的生产能力成为计划生产能力”。1.设计能力 设计能力,指企业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生产能力,表示新建或改扩建矿井在建成投产后应达到的生产水平。

矿井的设计能力主要取决于矿井井田范围、矿井可采储量和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30天计算,每天3班作业,每天净提升时间为16小时。

2.核定能力

核定能力,指在没有设计能力,或虽有设计能力,但由于企业的生产方案和组织技术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原设计能力已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生产能力水平时,根据新情况和现有的技术组织条件重新调查核实的能力。3.计划能力

计划能力,指企业在计划内能达到的生产能力。它是根据现有的生产技术条件,并考虑计划期内所能实现的各项技术组织措施效果,按照计划期的生产方案所确定的。核实能力,或设计能力是企业编制长期项目和采取重大技术组织措施的依据。计划能力是编制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

在这三个概念中,有一个共同的选项就是能力,即生产能力。设计能力就是图纸上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实能力是矿井投产后的实际生产能力,既可能比图纸设计高,也可能比图纸设计低;计划能力实际上就是煤矿计划产量。比较之下,三个概念中,核实能力最重要。它是设计能力的具体实现,是煤矿地位条件变化和技术进步的具体实现,又是计划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4、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包括对矿井各主要环节生产能力和矿井综合生产能力的确定。矿井的主要环节生产能力一般包括主、副井提升能力、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井下运输能力、矿井通风能力、排水能力和地面生产系统等6个环节能力,以以上各系统中最薄弱环节系统的生产能力来决定煤矿综合生产能力。煤矿核定生产力就是经过核定后的矿井综合煤炭生产力。

1980年、1991年和1997年,原煤炭工业部和原能源部曾三次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全国煤矿生产力进行核定。(其中,煤矿的挖潜改造,即通过对矿井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一直是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行之有效的重大技术政策。)1997年以后,随着煤炭工业部撤销,没有再组织全国统一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主要由企业自身来组织完成。2002年和2003年,多数省区自行对管辖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完成了最新一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以上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主要是核定煤矿的实际生产能力 5.矿井通风能力 1.低瓦斯矿井公式(1997年)(万t/a)

P-年能力 万t/a Q-矿井总进风量 m3/min q1-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 m3/t K-矿井通风系数 大型井1.0~1.5 中型井1.2~1.45 q1根据矿井上年产量和矿井实际需要风量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计算确定。

2.高瓦斯及“双突”矿井(1997年)

(万t/a)

q2-平均日产一吨煤瓦斯涌出量 m3/t K-矿井通风系数 1.5~1.9 大型矿井取小值 小型矿井取大值

K 矿井通风系数,又称矿井风量备用系数,系一综合通风系数,由瓦斯涌出不均匀系数,备用工作面风量系数,矿井内部漏风系数等组成。

一、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

独立通风系统是指矿井必须有符合规定主要通风机装置,并有自己独立的进风井筒和自己独立的回风井筒。新鲜风流由进风井筒流入井底,再分别流向分区的采掘面、硐室等用风地点;然后,流入分区回风道;最后汇集到矿井总回风道,经回风井筒排出地面。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办法 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风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之和。

当矿井有两个以及两个以上通风系统,用总体核算法核定时需要对矿井总进风量进行累加,用由里向外核算法核定时需要对单个通风系统所能提供的用风地点分别计算,然后对用风地点累积计算。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总体核算法或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方法一(总体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下矿井可使用本法): 1.公式一(较适用于低瓦斯矿井)(万t/a)

P-通风能力 万t/a Q-矿井总进风量 m3/min q-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 m3/t

K-矿井通风系数。取1.3~1.5,取值范围不得低于此取值范围,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瓦斯不超限的系数。

生产矿井的总进风量是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需风量和各条风路上漏失风量的总和。

q日产一吨煤需风量(1980版安全规程)

进行q计算时,首先应对上供风量的经济、安全、合理性进行认真分析与评价,对上生产能力安排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对串联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盖的吨煤供风量不足要加以修正,q计算最起码应考虑近三年来的变化,取其合理值。2.公式二(较适用于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矿井): P= P——通风能力,万t/a;

Q入——矿井总进风量,m3/min;0.0926——总回风巷按瓦斯浓度不超0.75%且核算为 单位分钟的常数;

q相—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m3 /t;在通风能力核定时,当矿井有瓦斯抽放时,q相应扣除矿井永久抽放系统所抽的瓦斯量。q相取值不小于10,小于10时按10计算。扣减瓦斯抽放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无关的抽放量不得扣减(如封闭已开采完的采区进行瓦斯抽放作为瓦斯利用补充源等);所谓正常生产,即矿井、煤层、一翼、水平或采区的回采量达到该地区设计产量的60%。

② 未计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范围的瓦斯抽放量不得扣除;(抽放沼气的矿井,在鉴定月内应在相应的地区测定抽出的沼气量,矿井沼气等级划分,必须包括抽放的沼气量)③ 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当年平均值;

④ 如本年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本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本年未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上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K——综合系数; ∑K=k产·k瓦·k备·k漏 表1 ∑K取值表

K产-产量不均衡系数 通常取值范围1~1.15 q相对瓦斯涌出量≤10 K=1.15 q相对瓦斯涌出量>10 K=1 K瓦-瓦斯涌出不均与系数

在开采过程中,由于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大气压力及生产工艺不同和影响,每时每刻涌出的瓦斯量都不一样,有时大,有时小,并不均匀。最大绝对瓦斯涌出与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相比,其比值就叫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测定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时,根据需要,在测定地区(工作面、采区或全矿)进回风流中连续测定一段时间(一个生产循环、一个工作班、一天、一月或一年)的风量和瓦斯浓度,一般以测定结果中的最大一次瓦斯涌出量和各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代入公式:

式中 K瓦——测定时间内瓦斯涌出不平均系数; Qmax——测定时间内最大瓦斯涌出量,m3/min; Qa ——测定时间内的平均瓦斯涌出量,m3/min。高瓦斯矿井通常取1.2~1.25

K备-备用工作面用风系数

通常取1.1~1.2, 备用工作面多者取大值。K内-矿井内部漏风系数

矿井漏风分为内部漏风和外部漏风两类。矿井内部漏风是指井下各通风设施、采空区、煤柱等的漏风;矿井外部漏风是指地表裂隙、井口的风门、风硐闸门、反风装置、井口密闭等处的漏风。

通常取1.15~1.25 大型矿井,对角式通风,k=1.15 小型矿井,中央式通风,k=1.25

总体核算法是按矿井吨煤瓦斯涌出量及矿井实际总进风量来框算矿井能力,仅提供一个简便可行的方法,不涉及到矿井通风风量计算与通风设计其它方面。(1997年)方法二(由里向外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上矿井使用)

1、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它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生产矿井的需风量原则上都是采用由里往外的计算方法,即先算出各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等各地点的需风量,再乘以漏风及备用因素的系数,得出采区和矿井的进风量,再乘以因密度变小而膨胀的系数(约为1.05),作为矿井的回风量。将矿井回风量乘以外部漏风系数,得到抽出式主扇风量。

Q矿≥(∑Q采+∑Q掘+∑Q硐+∑Q其它)×K矿通(m3/min)

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 ∑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 ∑Q备——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 ∑Q其它——矿井除了采、掘、硐室地点以外的其它 巷道需 风量的总和 m3/min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包括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抽出式K矿通取1.15~1.2, 压入式 K矿通取1.25~1.3)。(1)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风量 每个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和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或瓦斯涌出量(用瓦斯涌出量计算,采用高瓦斯计算公式)确定需要风量,其计算公式为:

Q采=Q基本×K采高×K采面长×K温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

Q基本=工作面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工作面有效断面率70%×适应风速(不小于1m/s),但最低风量不得低于表2规定的风量;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见表3);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见表4);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调整系数(见表5)。

工作面控顶距

1.单体支柱的工作面

单体支柱工作面,采场宽度即最小控顶距的大小。一般采场宽度包括有采煤机道(包括铺设输送机),人行道和材料道。最大控顶距为最小控顶距和放顶步距之和。2.自移式液压支架工作面

采场最小宽度(最小控顶距)等于支架的梁长与未支护宽度之和。最大控顶距就是最小控顶距加上一次落煤的截割深度(一般为随截煤前移支架)。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见表3)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见表4)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调整系数(见表5)

工作面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巷的回采工作面风量计算: Q采=Q采回+ Q采尾

Q采回=100 ×q采×KCH4 Q采尾= qCH4尾×KCH4/2.5%

式中:

qCH4尾——采煤工作面尾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 其他符号含义同上。专用排瓦斯巷(尾巷)

按照《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专用排瓦斯巷是指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的外侧、平行于回风顺槽、随采面的推进每隔一定距离掘进与回顺相连通的联络巷、用来排放采面及采空区瓦斯的专用巷道(也叫瓦斯尾巷)。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该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该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器设备;进行巷道维修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不得留盲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在距巷道回风口15m处,当浓度达到2.5%时必须断电撤人停止工作,煤层为不易自燃。

按工作面温度选择适宜的风速进行计算 式中:V采——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采——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按下式验算:

每人供风≦4m3/min,Q采≥4N m3/min;

每公斤炸药供风≦25m3/min,Q采≥25A m3/min; 按风速验算:15S≤Q采≤240S m3/min。式中:N——工作面最多人数,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S——工作面平均断面积,m2

采煤工作面平均断面积

按照采煤工作面断面积计算而不是进(回)风顺槽断面积进行计算。按照回采工作面支护形式实际计算,单体支护工作面按照控顶距和实际采高计算,液压支架工作面按照支架有效断面计算,放顶煤工作面要加上后部溜子道断面积。

备用工作面应满足按瓦斯、二氧化碳、气温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

(2)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

和回采工作面所需风量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按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掘=100 × q掘×K掘通 式中: Q掘——单个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量,m3/min ; K掘通——瓦斯涌出不均衡的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应按照实际观测而定,一般可取1.5~2.0。

按二氧化碳的涌出量计算需要风量,可参照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进行。Q掘=(1/1.5%)× q掘×K掘通

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需要风量。岩巷掘进:

Q掘=Q扇×Ii+9S 煤巷掘进:

Q掘=Q扇×Ii+15S 式中:

Q扇——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m3/min,是各个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与风筒实际漏风量之和,需实测而定。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而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和这段距离内风流停滞,造成瓦斯集聚;

I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S ——局部通风机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之间巷道的净断面积,m2。按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及按风速进行验算 每人供风≦4m3/min,Q掘≥4N m3/min 每公斤炸药供风≦25 m3/min,Q掘≥25A m3/min 风速符合规定

岩巷掘进最低风量 Q岩掘≥9S掘 m3/min 煤巷掘进最低风速 Q煤掘≥15S掘 m3/min 岩煤巷道最高风速 Q掘≤240S掘 m3/min 式中:N——掘进工作面最多人数,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S掘——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不同类型巷道断面积计算公式

(3)井下硐室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来计算:

井下充电室,应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0.5%计算风量。机电硐室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硐室内设备的降温要求进行配风。井下硐室配风标准(见表6)

(4)其它井巷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其它巷道用风量的总和计算: ∑Q其它=Q其1+Q其2+Q其3+...+Q其n 式中:

Q其

1、Q其

2、Q其

3、...、Q其n分别为各其它井巷 风量,m3/min。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其i=100 qCH4×K其通 m3/min 式中:

Q其i——第i个其它井巷实际用风量,m3/min;

qCH4——第i个其它井巷最大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其通——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2~1.3;

100——其它井巷中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 所换算的常数。按其风速验算: Q其它i>9×S其i(m3/min)

架线机车巷中的风速验算:

Q其它架线机车>60×S其I

式中:S其i——第i个其它井巷断面,m2。2.矿井通风能力计算

按照矿井总进风量与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风量(有效风量)计算出采掘工作面个数(按合理采掘比m1、m2),取当每个采掘工作面的计划计算矿井通风能力。

式中:p——矿井通风能力,万吨/年;

p采i——第i个回采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年产量,万吨/年;

p掘j——第j个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条件下的年进尺 换算成煤的产量,万吨/年; m1——回采工作面的数量,个;

m2——掘进工作面的数量,个;m1,m2应符合合理采掘比。工作面日产量计算公式 A0=l·e·m·r·N·K 式中:A0——工作面日产量,t/d;l ——工作面长度,m; e ——采煤机截深,m;

m ——煤层(或分层)的有效厚度m; r——煤的容重,t/m3;N ——每昼夜采煤机割煤刀数; K ——工作面采出系数。取正规循环率为80%。

月产量:=最高日产量×正规循环率×30(天)平均月产量=最高月产量×正规循环率 年产量=平均月产量×12(月)

三、矿井通风能力验证 矿井通风动力的验证。按照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实际特性曲线对通风能力进行验证,主要通风机实际运行工况点应处于合理、稳定、安全可靠的范围内。可进行通风网络解算验证矿井通风能力的企业,在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中,可按下限选取有关系数。通风网络解算时,要对矿井所有巷道进行阻力测定,利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的结果对矿井通风网络进行解算,验证通风阻力与主要通风机是否匹配,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采用矿井内采区有效风量验证用风地点的供风能力,核查矿井内各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是否满足风量需要。井巷中风流速度、温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稀释瓦斯能力验证。利用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以及矿井瓦斯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检测的结果,验证矿井通风稀释排放瓦斯的能力。各地点瓦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通风机性能测定应测定的参数

通风机性能测定的目的是求得一定转数(离心式)或一定的叶片安装角度(轴流式)条件下风机风压、功率、效率与通风机风量的关系曲线。为求得这些关系,要测出下列参数:(1)通风机的风量;(2)通风机产生的静压和速压;(3)电动机的输入和输出功率;(4)通风机和电动机的转数;(5)通过通风机风流的大气压力、相对湿度、气温等参数。1.风机合理工作范围确定

离心式风机:从经济性考虑,通风机效率不应低于60%,从安全性考虑,不应超过允许最大转速。轴流式风机:

上限:应在驼峰点的右侧,最大风压小于最大风压值的0.9倍; 下限:通风机效率不应低于60%;

左限:叶片安装角的最小值,一级风机10°二级风机15°;

右限:在最大允许转速条件下,叶片安装角的最大值,实际使用一级风机不大于35°,二级风机不大于40°。

矿井主要扇风机担负区域的需风量计算

Q区i≥(∑Q采+∑Q掘+∑Q硐+∑Q备+∑Q其它)×K矿通 m3/min Q区i应满足条件:Q区i≥Q区i总进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风定产的要求,相应的减少矿井用风地点的个数,直到满足要求后,确定矿井主要扇风机担负采煤工作面数量(m1)和掘进工作面数目(m2)。m1和m2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2.通风网络解算

通风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各用风地点的需要供给新鲜风流。新风在被送到各用风地点的前后,都要经过许多风路,这些进、回风路与用风巷道有时形成复杂的网络。复杂网络解算的目的就是要求算其总风阻,它和某一风机(其特性曲线是一定的)配合时得到总风量和各分支的风向和风量,以便验算各地的风速和风量是否符合规程,是否要采取某些调整措施。3.矿井有效风量

矿井有效风量是指通过井下各工作地点(包括独立通风的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实际风量的总和。

矿井有效风量率是矿井有效风量与各台主通风机风量总和之比: X=Q效/∑Q通×100% 式中: X一矿井有效风量率

Q效一矿井有效风量,m3/min;

∑Q通一各主通风机风量的总和,m3/min。《煤矿安全规程》对不同井巷的风速的规定

4.《规程》对矿井内不同地点的瓦斯浓度的规定?

(1)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75%;(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局部集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6)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7)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复电开动机器。

个别井下机电硐室,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设在回风流中,但在此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应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四、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结果计算

按照以上方法所计算的通风能力为矿井初步通风能力,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以及有下列情况的,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相应部分的通风能力,扣减后的通风能力为最终矿井核定通风能力。

1.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通风能力;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的,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的回采工作面和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掘进工作面的通风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

2.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的用风地点的通风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专用回风巷

《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是指在采区的巷道布置中,专门用于回风而不得用于运料或安设电器设备的巷道。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区的专用回风道内还不得行人。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采区通风系统稳定,为采区内的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以及抢险救灾创造条件。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是指矿井必须有符合规定主要通风机装置,并有自己独立的进风井筒和自己独立的回风井筒。新鲜风流由进风井筒流入井底,再分别流向分区的采掘面、硐室等用风地点;然后,流入分区回风道;最后汇集到矿井总回风道,经回风井筒排出地面。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独立的通风网络结构。

通风系统包括矿进通风方法(指通风机的工作方法)、通风方式(指进风井与回风井的布置方式)、通风网络(指风流流经井巷的连接形式)。分区通风(独立通风)

分区通风是指采掘面、采区和生产水平以及其他用风地点,都有自己的进、回风巷道,其回风都各自排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而不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布置方式。

1.串联通风 串联通风又叫做一条龙通风。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再进入其它采掘工作面,就是串联通风。2.扩散通风

利用矿井中空气自然扩散运动而对掘进工作面或硐室进行通风的方法叫扩散通风。

《规程》规定,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井下机电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3.采空区通风

进风顺槽中的新鲜风流,没有经过工作面,而是通过缝隙进入工作面后方的采空区经由采空区再进入工作面和回风顺槽

4.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的风流,部分或全部再回入同一局部通风机的进风流中,叫作循环风。5.矿井全风压通风

矿井全风压通风,就是利用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机械旋转产生的风压进行的矿井通风。铁煤集团通风能力核定对比表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2010/03/26/87660.shtml

2.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指南 篇二

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发改运行〔2006〕819号文件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以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全国煤炭工业迅速发展,科技进步不断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在煤矿得到广泛应用,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煤矿生产力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定修订后,能力核定标准不能与之保持一致;冲击地压、瓦斯抽采达标等内容需要纳入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中;各地和煤矿企业普遍呼吁及时修订煤矿生产能力有关标准办法,以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突出反映了有关年限、档次不适应当前煤炭产业安全发展的问题。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领导有关指示精神,从2012年4月份开始,我们与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协商研究,决定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2012年4月开始组织专家进行修订,形成了初稿;6月份分别在北京和山东召开研讨会,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进行了修改;7月组织中煤科工集团和重庆煤科院等单位,起草了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核定标准;9月,经与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沟通协商,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1月,广泛征求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企业的意见,对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后,再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13年四季度,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要求,以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又对相关内容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重庆、安徽两地对瓦斯抽采环节的能力核定标准进行了验证。委托中煤科工煤科总院对部分冲击地压矿井进行调研,通过数据分析,找出了冲击强度、频次与产量的关系,初步确定了冲击地压矿井核定的安全修正系数KC及取值范围。今年1月7日,召开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部分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进行了讨论、修改和完善。

三、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核定标准和要求更加严格。通过生产能力核定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行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装备,促进安全生产。例如:针对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增加了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的内容;冲击地压、深井、高温等灾害严重以及单翼走向长度超过5000米的矿井,均新增了安全富余系数,对其能力进行了限制。

(二)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开采技术水平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符合《国办意见》中人员配备、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有关规定的煤矿,放开年限、档次等限制,据实进行核定。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释放科学产能、安全产能,来挤压落后小煤矿的生存空间,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目的。

(三)落实《国办意见》,鼓励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国办意见》中提出“国家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但大多数小煤矿资源储量少,机械化改造后,如果能力提高到产业政策要求的规模,则很难满足服务年限的要求,制约了小煤矿机械化改造。为鼓励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实施机械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可作为参考依据。

(四)着力解决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反映突出的问题。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提出“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以及核定档次的限制等规定等于保护了落后,限制了先进,限制了创新,阻碍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炭行业改造升级的需求,有违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国家简政放权、发挥市场作用、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等要求不符。因此,在修改稿中,提出了其他有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规定不再执行的条款。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一)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修改。

1.新增内容:

一是在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增加了2条,即,鼓励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能力和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原则。

二是增加了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确认依据条款。即第九条: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

(二)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

(三)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

(四)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文件等;

(五)煤炭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报告及批复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说明书和鉴定报告等;

(七)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三是增设了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的条件(第七条),即:(一)连续两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近两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完善的;(四)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是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六种情形:实施机械化改造;矿井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通过核定检验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但不得核增能力);矿井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鉴定为高瓦斯矿井、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第六条)

五是增设了超能力生产界定标准(第十九条),即: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计划的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1/12。要求做到均衡生产,合理生产。六是增设了生产能力核定年报制度(第二十条),即: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所有煤矿(含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情况汇总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七是增设了有关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公告制度。即:国家煤矿安监局在政府网站公告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各产煤省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公告重新进行能力核定的煤矿的生产能力。八是增设了煤矿自身对生产能力公示制度。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本煤矿生产能力和、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监督。

九是明确:“第十条 煤矿应当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9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进行核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规定不再执行”。

2.强调内容:

规定了对核定资质单位的处罚,要求能力核定报告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资质,相关人员不得再参与能力核定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防止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核定人员要熟悉煤矿灾害防治和核定方法、标准。

3.删除内容:

删除了有关设计生产能力的内容,在规定上防止与煤炭建设项目有关要求不一致,在职责上避免与国家能源局重叠、交叉。

(二)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修改。

1.增加的内容

一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增加了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章节(第九章)。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

二是增加了对冲击地压煤矿的核定要求。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开展防冲研究,制定防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是对灾害严重的矿井产能予以限制。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冲击地压矿井安全保障修正系数Kc按照冲击强度、频次和产量取0.70-0.95。

2.调整的内容:

一是修改完善了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内容(第八章),使其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规定一致。

二是拉大了划分档次(第五条)。提出两种档次划分方案。

方案1: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3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5万t为档次;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10万t为档次;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为一档次;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为一档次;露天煤矿以100万t为一档次。方案2: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600万t/a以上矿井及露天矿以100万t为一档次。

三是除对“三个煤量”提出要求外,对抽采达标煤量也提出要求。

四是对采掘机电运输等系统部分做了适当修改完善。井下运输间隔时间增大了一倍。

五是排水能力核定中,吨煤涌水量取值,由“上一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改为“近五年最大的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以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3.删除的内容:

一是删除了以“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能力作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的水平核定方法,防止采煤工作面超能力生产;

二是删除了通风能力核定中“总体核算法”,只保留由里向外核算法。防止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3.煤矿年检核定要求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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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矿概况: 1.地理位置及井田境界;

2.地质概况:主要地质构造及矿井水文情况; 3.矿井瓦斯等级、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周期等; 4.剩余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5.开采历史、设计能力及核定生产能力; 6.开拓、提升、运输和通风方式

二、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情况

(一)“五证一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有变更、延期的是否及时变更换证。

1.采矿许可证:证号为xxxxxxxxxxxxx,发证机关为:xxxxxxx,有效期起止日; 2.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为xxxxxxxxxxxxx,发证机关为xxxxxx,有效期起止日; 3.矿长资格证:矿长姓名:xxx,证书编号: xxxxxxxxxxxxx,发证机关为:xxxxxxxxxx,有效期截止xx年xx月xx日;

4.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姓名:xxx,证书编号: xxxxxxx,发证机关为:xxxxxxxxxx,有效期截止xx年xx月xx日;

5.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xxxxxxxxxxxxx,发证机关为:xxxxxxxxxx,有效期起止日; 6.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发证机关为:xxxxxxxxxx,发证日期xx年xx月xx日,是否通过上的年检。

(二)依法生产情况

是否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进行采掘活动、是否有超层、超深、越界和侵犯其他煤矿的采矿权的行为、有无转让和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行为、是否存在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对煤柱有无擅自开采破坏行为、其采煤方法是否对相邻矿井安全构成威胁、煤矿的地质报告、补勘地质报告、采区及工作面设计、各种地质说明书是否能按规定及时修编、提交,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资源回收情况

采区设计回采率,实际回采率(分采区回采率及加权平均回采率),未达到设计回采率的说明原因。

(四)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及产量

核定能力,上年实际产量,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总人数,有证人数,分工种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三、矿井主要生产系统

(一)采区及工作面

包括生产、准备采区及工作面个数,工作面的落煤方式和支护形式等生产工艺,生产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是否采用正规工作面的正规采煤法,工作面生产能力是否达到核定能力。

(二)提升系统

主、副井可以分述,也可以一起叙述。主要包括井筒的主要用途、提升方式、绞车型号、提升容 器及容量、电机功率、钢丝绳直径及单重,提升设备检测情况,检测单位及检测报告单编号,有人员升降的井筒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配备情况(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绞车控制系统过负荷欠电压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减速保护装置、满仓保护装置)等,提升能力及提升能力技术测算单位。

提升系统小结:经自检提升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保护系统是否完善,运转是否正常,设备及各种保护的检查、检修、运行等记录是否齐全,提升系统是否满足生产能力的需要和矿井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运输系统:

1.井下煤炭运输系统:包括运输设备、型号、使用地点、安全保护装置及等运输能力。2.辅助运输系统:包括运送人员、材料、排矸能力,井下运输大巷及井底车场的通过能力等,有斜巷运输的对斜巷安全设施及其安全性要加以描述。运输系统小结:

经自检运输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保护系统是否完善,运转是否正常,设备及各种保护的检查、检修、运行等记录是否齐全,运输系统是否满足生产能力的需要和矿井安全生产的要求。

(四)通风系统

概述: 矿井有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各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采区变电所、井下充电峒室、、井下爆破材料库均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煤巷局部通风是否“三专两闭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是否有专用风道,其掘进工作面是否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矿井的通风方式和通风方法,主要(含备用)通风机型号、台数等。1.矿井风量

矿井总入风量、总排风量、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的风量分配情况,矿井的通风能力是否满足矿井总需风量。

矿井通风能力小结:矿井的通风能力是否满足矿井生产所需风量,是否满足核定的生产能力。

2.防尘和井下消防系统

包括地面储水池容量、防尘水管路的敷设,井下用水点的设置、自动喷雾、防尘水幕的设置,防尘消防管路是否铺设到采掘工作面,隔爆水袋的设置情况等。有煤层自然发火倾向的煤矿,还应对注浆系统和注氮系统加以描述。3.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型号,厂家,是否完成升级改造,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是否正常,主机,分站个数,传感器种类及分布情况,煤矿的监测监控系统是否与上级管理部门的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4.矿井反风演习情况

反风演习计划的编制,是否如期实施,演习持续时间,反风演习期间主要通风机操作是否灵敏、性能是否可靠,其它反风设施是否可靠,实现井下风流反向所需时间、反风风量与正常风量的比例是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反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是否有超规定的地点。反风演习小结:通过演习和技术分析,井下通风系统是否可靠,主要通风机是否具有良好的反风性能,是否能在矿井突发灾变的情况下实施全矿性反风,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具有较强的抗御矿井灾害的能力,是否满足了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五)排水系统

1.矿区历年最高洪水位、各个井口的标高;

2.地面防排水设施、雨季“三防”计划措施、各项记录、上级文件精神的宣贯情况;

3.井下排水设备是否满足需要(包括排水设备型号、数量、性能、排水管路的设置、每台水泵的排水能力和总排水能力、水仓容积、矿井正常用水量和最大用水量,排水设备检修时间、联合试 2 运转时间和试运转结果等。

4.排水系统小结: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工作水泵、备用水泵、检修水泵的排水能力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六)供电系统

1.地面供电系统:进线电源是否双回路供电,上一级变电所名称、电压等级和变压器容量,如果是6万吨/年以下的矿井使用单回路的,要说明备用发电机组的能力和试发电情况。

2.井下供电系统:中央变电所的主要供变电设备、线路情况井下供电系统是否为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是否采用了接地保护;采区变电所是否两回路及两回路以上供电,所有设备开关是否具备短路、过流、漏电、过压、欠压、接地保护;全矿供电设备检查和设备完好率情况停(送)电执行停(送)电工作票情况等。

供电系统小结:供电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是否满足生产能力的需要。

(七)调度通讯系统

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是否畅通,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主要作业地点、要害部门与矿调度是否有可以直接电话联系,井上下通讯有那些先进设备,通讯设备是否运行良好。

(八)各种生产用图情况

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是否健全了各类矿图,《井田地质地形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水文地质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等图种内容是否齐全、规范、填图是否就是,结论:这些矿图是否满足对安全和生产指导的需要。

四、安全管理情况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劳动定员管理

(五)安措费、维简费、科研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六)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贯彻情况,应急救援演习情况。

(七)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达到的等级。

五、安全生产情况

在日常安全管理中,都有哪些有效措施,如综合防尘、瓦斯治理、防治煤层自然发火、防治水、防冲、雨季“三防”等工作措施,上一和本的安全生产指标情况。

六、环保工作

环保工作情况三同时情况和取得的成果,矿井水有无外排,有外排的达标率,烟尘治理和排放情况,绿化情况等。

七、上年检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上上级检查和本矿自检的主要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还有哪些问题的整改存在哪些困难

八、本次自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本次本矿自检及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的主要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还有哪些问题的整改存在哪些困难

九、自检结论

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依法从事煤炭生产,生产系统是否合理、安全生产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最后得出自检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十、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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