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精选9篇)
1.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篇一
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
一、单项选择题
1、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A、各级交通主管部门; B、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各级交通管理部门; D、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2、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A、各级交通主管部门; B、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各级交通管理部门; D、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3、对严重违章的营运驾驶员要通过 进行再教育,重点进行监管。
A、一种方式; B、两种方式; C、三种方式; D、多种方式。
4、汽车客运站应设立车辆安全检查点,在车辆出站门口处设立车辆出站检查岗位,汽车客运站还应同时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
A、四级以上; B、四级; C、三级以上; D、三级。
5、按照 的原则,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机制。
A、属地管理、上下负责; B、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C、区域管理、分级负责; D、以上都不是。
6、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开业审批和线路审批时,必须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 和车辆管理等作为必备条件纳入审查内容,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
A、措施、机构、驾驶员; B、制度、部门、驾驶员; C、制度、机构、安全员; D、制度、机构、驾驶员。
7、安全督查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等方式进行。A、明查; B、送检; C、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检查; D、以上都不是。
8、安全督查中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由。A、执行的督查人员直接作出; B、督查组组长批准;
C、安全督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D、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9、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要进行。A、量化考核; B、考核; C、半年考核; D、信用考核。
10、以下不属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考核内容的是。A、对春运、春游、“三防”、“五一”、“十一”等季节性运输安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
B、运输企业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C、运输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D、发生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及时报告。
11、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报告形式,为 两种。A、普通报告和重点报告; B、一般报告和重点报告; C、普通报告和紧急报告; D、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
12、发生紧急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到报告后 内向经营者所属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A、2小时; B、3小时; C、5小时; D、6小时。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思想的是。A、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B、强化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运输站(场)的监督管理;
C、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整改;
D、积极运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
2、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A、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 B、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 C、把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 D、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3、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的统计工作,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
A、准时; B、及时; C、准确; D、完整。
4、都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监督检查。A、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B、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 C、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 D、以上都是。
5、以下属于道路运输安全督查任务的是。A、内设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落实情况;
B、对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审查运行方案、道路状况等是否符合开行条件;
C、督查提出的安全问题整改情况; D、以上都是。
6、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处理分为。A、批评教育; B、责令限期整改;
C、责成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处分; D、通报批评。
三、判断题
1、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三关一监督”。
()
2、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
3、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
4、在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督查后能及时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5、安全督查中被督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一时难以改正的,予以当面批评教育。()
6、安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单位对因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发生一般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向经营者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8、凡一次死亡(失踪)1-2人的行车事故为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
9、严格实行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0、造成重特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应取消其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
11、道路运输企业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类别、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记录、服务质量投拆记录、事故处理以及违章处罚记录等。()
12、已投入营运的、但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要强制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A;
2、B;
3、D;
4、C;
5、B;
6、D;
7、C;
8、C;
9、A;
10、B;
二、多项选择
1、A、B、D;
23、B、C、D;
45、A、C; 6
三、判断题
1、√;
2、×;
5、×;
6、D; 79、√;
10、×;、D;
12、A、B、C、、A、B、C、、A、B、C、、×;
4、×;
8、√;
12、A。D; D; D。、×;、√;、√。
3 11
2.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篇二
航空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是其首要的目标, 是各项工作的头等大事。国际上也是把安全与否, 安全状况的好坏, 作为评价和衡量一个航空运输企业信誉好坏, 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同时航空运输安全生产状况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 保障所有旅客和航空运输人员的安全是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 各国极为重视航空的安全工作。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航空运输事业迅速发展, 航空运输安全工作也得到较大的改善。但是, 统计表明, 我国航空运输近2 0年和近1 0年平均重大事故率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2倍和1.7倍, 是航空发达国家的4.9倍和4.4倍, 要追赶上国外先进水平, 还需付出很多的努力。按目前世界空运量和事故率水平, 预计到2 0 1 5年全世界每7~1 0天就会发生一起机毁人亡的事故, 这无疑增加了民用航空界预防事故的紧迫感, 各国航空运输安全学者都极为重视对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研究, 这些研究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从“人-机-环境”的角度探讨人为因素对航空运输安全的影响, 并提出了相关的预防措施;探讨建立“航空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的可能性, 提高航空安全信息的利用率, 促进安全管理;运用系统论和运筹学方法对航空公司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从现代系统科学的角度, 以及安全文化对航空运输安全的作用等方面讨论了中国航空的安全文化建设问题。但是如何从航空安全监督部门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来激励监督机制, 增强航空运输的安全管理水平却未见报道。本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 结合安全经济学的有关知识, 着重从经济角度阐述了如何对航空运输业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 并提出了航空运输企业改善安全现状的管理对策及建议。
二、航空运输安全监督的委托—代理分析
我国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实行垂直管理的监督体制, 同时由于航空运输安全是公共产品, 这对于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投入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垂直的航空运输安全监察体制下,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实施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国家航空安全监督部门、地区航空安全监督部门、航空公司。明确各主体在实现航空运输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 以及他们在此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实施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前提条件。实现全社会的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是国家和地区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的目标, 而利润最大化是航空运输安全的执行者即航空公司的目标, 可见两者的目的不同。同时, 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也不能直接观测到航空运输企业的具体行为, 即存在信息不对称。所以, 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与航空公司之间实际存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问题的实质是委托—代理问题:一个参与人 (称为委托人) 想使另一个参与人 (称为代理人) 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 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 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 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的外生的其他随机因素共同决定, 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 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因此,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管制政策的关键就是如何使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代理人即航空公司为委托人即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的利益服务。由于航空公司关注的只是能否获得丰厚的利润, 因此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必须设计一个“契约”即安全管理的管制政策, 使航空公司在努力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的利益最大化。
三、航空运输安全监督的委托—代理模型
1. 模型假设
现在考察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和航空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做出如下假设:
假定航空公司 (代理人) 是风险中性的, 代理人的行动在“安全生产”和“发生事故”两个策略变量中选择。S=1代表航空公司进行安全管理, 实现了安全生产;S=0代表航空公司没有进行安全管理, 发生了安全事故, 可以将“发生事故”解释为代理人存在代理人问题 (逆向选择问题 (adverse selection) 和道德风险问题 (moral hazard) ) 。W表示航空公司没有发生事故所获得安全报酬, F (S) 表示航空公司的安全成本函数, F‘>0, F”>0, 这表明随着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需要付出的成本越大, 安全管理水平越高, 提升所需要的成本越大, 显然这样的假设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R (0) 表示当航空公司发生事故并被发现后所支出的赔偿金、各种事故罚款, 以及航空公司所付出的其他损失 (如声誉、经济等) , W0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保留安全报酬, W0可取任何实数。P表示当航空公司发生事故且被政府发现已发生事故的概率 (现实的情况是航空公司为逃避政府的惩罚和处理, 对中、小事故隐瞒不报, 只有重大恶性事故无法掩盖时才上报) 。C (P) 表示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水平的成本函数, C’ (P) >0, C” (P) >0, 且C (P) =0, , 即这P越高, 成本就越大, 并且P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 显然这样的假设也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
2. 模型描述与分析
(1) 代理人 (航空公司) 模型描述与分析
由于代理人 (航空公司) 是风险中性的, 其效用函数为:
从安全管理角度看, 假定安全监督机构除发现航空公司是否发生事故 (即安全或不安全) 外, 无别的信息可作为奖惩的依据。因此, 安全监督机构不可能对航空公司实行激励性的奖励, 而只能采用固定金额的奖励。
如果航空公司不发生事故, 属于S=1的状态, 其安全报酬为W, 安全的成本为F (1) , 总效用为: (2)
如果航空公司发生事故, 属于S=0状态, 如果其各种损失为R (0) , 保留安全报酬为W0, 总效用为:
如果航空公司发生事故, 安全监督机构没有发现, 航空公司仅支出少量赔偿金, 安全报酬为W, 总效用为:
因此, 航空公司选择隐瞒事故的期望效用为:
当且仅当式 (6) 成立时, 航空公司才有动力保证安全 (S=1) , 而不是任事故频发无所顾忌, 不愿采取安全措施和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5)
解式 (6) 得
通过讨论, 可得到如下结论:
(1) 如果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完全监督企业, 意味着安全报酬等于。
(2) 式 (7) 意味着只要安全监督机构不可能对航空公司有完全的监督 (即P<1) , 则为促使航空公司努力工作以提高安全水平, 政府支付给航空公司的安全报酬就必须大于保留安全报酬加努力成本之和。特殊情况下, 监督越困难 (即P越小) , 政府需要支付的安全报酬就越高;如果监督完全没有可能 (即P=1) , 则任何安全报酬都不可能促使航空公司确保安全。
(3) 由于航空公司的安全报酬与事故赔偿金负相关, 因此, 即使政府完全不能监督 (P=0) , 但若使事故赔偿金 (特别是对伤亡者的赔偿部分) 增加到一定程度, 则航空公司就有动力自觉增加安全投入, 提高安全水平, 以减少事故。不难看出, 当事故赔偿金与为避免事故发生的主动安全投入相等时, 航空公司将选择主动安全投入以避免发生事故。显然,
(4) 公式 (8) 为航空公司的安全报酬中包含的“激励金”, 即对航空公司保证了安全水平, 提高了安全投入的奖赏。
(5) 监督越困难, 政府要支出的“激励金”就越高。也就是说, 在政府完善监督困难的情况下, 为保证航空公司有一定的安全水平, 一是要提高事故赔偿水平;二是要给予航空公司足够的安全奖金, 三是要提高惩处率。
(2) 委托人 (航空安全监督部门) 模型描述与分析
假定航空公司发生事故被发现的概率P是给定的, 现在分析P是如何确定的。P值与委托人在监督方面的投入有关。通过增加在监督方面的投入, 如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制度, 增加检查次数, 加大对隐瞒事故不报的惩罚力度等, 政府 (委托人) 可以提高P值。
令C (P) 为提高监督水平的成本函数。假定C’ (P) >0, C” (P) >0, 且C (0) =0, 。即P越高, 成本就越大, 并且P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C (0) =0意味着如果在监督方面没有投入, 企业发生事故被发现的概率为0, 成本为0;, 则意味着如果委托人想使企业发生事故被发现的概率达到1, 成本为无穷。因此, 政府的代理成本包括两部分:“激励金”和监督成本C (P) 。提高P值可以节约, 但要增加C (P) 。因此, 政府可选择P最小化的代理成本:
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
式中:为提高P的边际收益;C’ (P) 为提高P的边际成本。最优化意味着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四、结论与建议
1. 航空公司应主动增加安全投入, 提高其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投入决定航空公司的安全水平。反之, 安全水平也意味着一定的安全投入。安全投入可分为主动投入和被动投入。航空公司应加大主动投入的比例, 被动投入愈少愈好。但是, 其中作为对发生事故航空公司的罚款和对事故受害者的安慰, 以及工伤事故处理费等被动性投入也应有一个严惩的额度, 因此应大幅度提高事故赔偿标准, 以促使航空公司痛下决心, 杜绝或减少直至消灭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2. 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要使航空公司和安全监督部门真正意识到不消除事故隐患和消除不力带来的严重后果, 政府必须加大处罚力度, 事故追究责任制, 才能迫使和引导航空公司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促使航空公司主动消除事故隐患。将事故前的处罚同企业事故后查出的失职及监管部门的职责落实到位。
3. 完善管理体制, 强化安全监察的执法力度。在全面了解事故隐患状况的基础上, 重点查处事故隐患引发事故概率高的航空公司。在确定了重点隐患后, 监管部门必须开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落到实处, 即在最后期限一方面强制消除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对企业责任人提前给予处罚。
4.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进行安全隐患、事故的实战训练, 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水平, 使其掌握一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技能, 掌握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 搞好事故预防, 保障职工自身和他人安全健康。
5. 政府监督是需要付出很大代价的, 因此, 为了改善企业安全投入状况, 政府还应加强各种激励和引导措施, 增强航空公司自身投入动力, 以降低政府监督成本。如对于注重安全长效机制建立的企业, 政府可实行免检优惠以及适度奖励等激励措施, 这样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自主投入, 另一方面使政府监督有针对性, 提高政府监督的效率。
6. 加强安全的宣传工作, 提高员工队伍的文化素质和经济收入, 使员工参入安全管理的一切活动, 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使航空公司的经营者、管理者、职工及家属形成联动效应, 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落在实处, 一切围绕安全、发展与效益开展工作, 使三者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摘要:航空运输属于高危险性行业, 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提高航空运输安全生产水平是航空从业人员的目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航空安全管理问题进行探讨, 分析了安全投入与安全水平、安全投入与安全报酬、事故赔偿与安全水平等之间的关系, 提出了航空运输企业改善安全现状的管理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安全监督,“委托—代理”理论,航空运输
参考文献
[1]罗晓利:《飞行中人的因素》[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2
[2]罗晓利:人因 (HF) 事故与事故征候分类标准及近十二年中国航空HF事故与事故征候的分类统计报告[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2.5:55~62
[3]余江罗晓利:建立我国航空安全事故征候报告系统的设想.中国航空飞行学院学报, 2002.2:11~13
[4]段维样: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系统的安全战略[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2002.7:118~123
[5]刘汉辉高扬:中国航空的安全文化建设.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2.1:19~22
[6]高扬刘汉辉:系统科学与民航安全文化建设.中国民航学院学报, 2000.3:48~52
[7]孙瑞山刘汉辉:航空公司安全评估系统.中国民航学院学报, 1999.3:45~49
[8]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3.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探索 篇三
关键词:道路运输 安全生产管理 措施
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不仅影响着企业的发展,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安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基础安全,因此是一项事关重大的管理工作,是其他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能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回报。道路交通变化多端,所以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因素有很多,我们要不断的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體系,深入的分析影响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来减少它们对道路运输安全的干扰,有效地控制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现管理的最终目标。
[HTH]一、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因素
(一)道路影响因素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道路的质量等级、坡脚坡度、路面的湿滑度、交通的流量密度都对车辆的安全行驶有一定的影响,并且它的影响因素分内因和外因多个方面。还有有些道路会因为设计不合理,而成为事故高发生频率路段,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很大的威胁。道路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必须要将质量安全的思想意识贯彻到道路的施工和养护阶段,不断地完善科学的道路体系,从而达到有效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和生命财产的损失目标。
(二)人群影响因素
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人为影响因素占着很大的比例,是所有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相关运输人员是道路运输中的主要操作者,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他们的安全意识、驾驶技巧、车辆熟悉程度、专业素质和对事故的预估、预防、处理、应变能力都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有着直接影响。
(三)车流影响因素
[ P3]车流作为道路运输的主要载体,对人群和道路的起着连接作用。它有速度快和荷载高的特点,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有很大的影响。相关的行车准则是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一种手段,例如要对照明指示灯定期进行维修、车辆的使用性能要达标等等。有些时候一些不起眼的小细节就会给车流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例如刹车失灵或车胎发生侧滑等。[ P]
[HTH]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
(一)严把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关
把好市场准入关是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基础和前提,所以,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批,把好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关。要不断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的管理,对于不具备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条件的人,不能通过审批核准。还要加强日常的监督考核,一旦发现经营者资质有问题,要立即下令进行整改,如若逾期不整改或是整改之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降低其经营的资质,给与其相应的惩罚。
(二)做好对运营车辆的技术管理
要加强督促运输企业不断建立健全并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要对运营车辆进行例保和维护,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运营车辆的综合技术性能。这就需要有完善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严格的按照《运营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审验方法》中的规定对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进行等级评论,严格控制车辆的技术等级。
(三)对驾驶员培训市场进行整顿,加强对从业资格的管理
道路运输机关要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监督和整顿,使培训机构能够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加强对运营驾驶员的培训,严格遵照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制度,要特别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罐装车辆、重型载重车辆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从根源上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设置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构建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强制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常设机构,安排相应的管理人员,解决各单位面临的安全问题,这是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基础和首要条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的法规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构成一个安全管理网络,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从而构建一个安全生产的环境。
(五)不断完善法制建设,落实和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法律是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全面的规定安全生产的方针、制度、具体要求,明确规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使他们各司其职。使各项活动有法可依,在法律的规范下,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
(六)对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管
科学技术的发展,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的科学技术,要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车辆实施动态监管。规范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使用行为,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普及到各类车辆之中。运输企业要将责任落实到安全监督主体身上,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员实时动态监控保证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正常运行,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
(七)注重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
危险货物的运输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危险货物运输中的驾驶员和押运员、信息配载站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一旦查出有驾驶员不经允许擅自运输危险品货物,一定要给与严厉的警告和惩罚。
(八)加大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道路运输事故屡禁不止,如何处理事故责任也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道路运输发生的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要依据责任事故的大小程度,依法对其给予不同程度的责罚,从而提高道路从业人员和运输经营者的安全意识。
[HTH]三、结语
综上所述,依据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实际运行情况,分析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因素,实施相应的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严格把守市场准入关,做好对运营车辆的技术管理,完善监督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保障,为人民和国家谋福利。
[HTH]参考文献:[HTK]
[1]孟庆芳,吴安基等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道路运输保障体系建设物流工程与管理2010(10)
[2]秦大明市场经济形势下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保障体系建设初探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09)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5.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篇五
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我部组织开展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部署,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开展交通运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重点内容
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一)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出租车运输和交通运输施工建设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二)非法用工、无从业资格证上岗的,运输船舶不按要求配备船员或船员不适任的;
(三)营运车辆超载超员、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运输船舶超限超载、不适航、大船小证的;
(四)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五)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集装箱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渤海湾、舟山群岛、琼州海峡、北部湾、长江等重点水域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化学品的;
(六)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七)违章指挥、违反安全作业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八)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九)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十)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的,应急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不足、培训不够的;
(十一)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方法步骤
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4月25日前报部安委办)。同时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确定部门间的联合行动主题,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专项行动的台账,加强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在各部门、各单位督促检查的基础上,部将组织督查组,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经验、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深入研究探索安全生产规律,构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9月17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部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力推进专项行动开展。
为切实加强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部成立由部安委会负责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部安委办负责日常工作,相关司局协调配合。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交通运输发展的“生命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强力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扎实开展。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安全生产的水平。
(二)广泛宣传,营造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各部门、各单位要注重宣传教育引导,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大力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举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严重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依法依规,确保专项行动措施落到实处。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讲方法、讲政策,在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稳定、和谐,妥善处理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强化“打非治违”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严令改正;对执行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统筹协调,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6.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苏海法规[2001]217号2001年6月26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命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运输和装卸液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船舶、码头、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直属各海事局(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散化船和船公司、散化作业码头应针对作业要求建立安全操作和安全工作的良好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患措施;不断提高岸上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重视环境保护,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申 报
第五条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进口IBS规则或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收货人(货主)应在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前向拟接卸港的主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船合同。
第七条进口IBC规则或.MAPt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接卸、仓储、中转的单位,应在签定有关合同前向主管机关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该货物起运港的情况;货物的理化性质;分流船舶的名称、数量及货物流向。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过驳作业的船舶,按照交通部安监发(1996)330号《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装运未经评定的危险有毒液态化学品,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托运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供能足以说明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有关技术数据及资料。
第三章船舶适装 第十条散化船应具备规定的适装条件,持有有效的《适装证书》,备有《程序与布置手册》(P&A)、《货物记录簿》(cRB)等有关文书,并按要求如实记录有毒货物装卸作业、转驳,液货舱的洗舱、压载、压载水及残余物的排放等作业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液货舱、货物管系及其他处所的温度、压力、探测、液拉指示和溢流控制等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船舶消防、防污系统或设备和测试可燃和有毒气体仪器(或系统)应处于有
效状态。船舶值班人员必须对所载货物经常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货物样品应装于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处所,并用相容材料垫隔、加固、防止移动;保留样品的时问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船舶的货物探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以保证其工作可靠性;有关检查和校
准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并保存在货物控制室或驾驶台。
第十四条船舶应根据所装运货物备有下列资料,供有关人员查阅:(一)所载运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反应性)的详细说明;(二)发生溢出或泄漏事故时,需要采取的措施;(三)对各种货物的相应消防程序和灭火剂;
(四)货物输送、清除、压载、清洗液货舱和变更货物的程序;(五)防止人员由于意外接触而造成伤害的防范措施;(六)安全装卸特定货物所需特殊设备的有关资料;(七)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船舶载有或曾经载过液化气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未经清舱的,还应遵守其他相 应的规定。
第四章航行与停泊
第十六条散化船航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通过港区、桥区、交通管制区、复杂航段,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其实施强制护航;对载有污染类别为A、B类物质的国际航行船舶,主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特种船舶护航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散化船应选择合适、安全的地点锚泊并及时通报船位。在航行、锚泊及装卸作业期间,船上必须留有足够船员在甲板及机舱安全值班。在气候恶劣、能见度不良或其他不能保证航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进出港口、通过船闸、大桥和交通管制区。
第十八条船舶在靠泊作业时,应安全、妥善系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系泊缆绳;在外界环境对船舶靠泊或装卸安全作业有影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靠泊或装卸作业。
第五章装卸作业
第十九条船舶装载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应充分考虑运输中外界环境的影响,不得超过最大充装极限。
散化船船员及登轮人员必须身着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禁止在甲板上放置和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及禁止机械磨擦和撞击产生火星;禁止携带易燃品和火种上船。
第二十条散化船系泊和装卸作业期间,必须按规定悬挂或显示信号,必要时,应显示要求过 往船舶慢车的信号。
装卸作业期间应在甲板船舷醒目处放置表示船舶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告示牌,无关船舶及人员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域。
第二十一条散化船在装卸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期间禁止进行以下作业:
(一)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卫星导航仪;(二)从事可能产生火星的作业及明火作业;(三)供受油(水)作业;
(四)进行吊运物件及其他影响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影响船舶靠离泊及船舶、装卸货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船岸双方应指定作业负责人,根据货物性质共同商定作业程序、安全注意事项、联络方法及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在作业过程中,船、岸双方各派一名熟悉整个操作程序和应急方法的人员负责指挥,码头消防人员必须在位;按规定连接船岸间接地导线、绝缘法兰;作业期间船、岸双方对可能泄漏的部位应进行定时检测;
(二)船舶生活区面向载货区域的门窗与空调、通风人口应予关闭;(三)对装卸时产生易燃或有毒蒸气的货物,在装载、卸货、压载时,应关闭货舱盖、液位测量孔和清洗出入口;
(四)船岸双方应根据货物性质与输货设备情况,严格按商定的作业程序进行输送作业,并定时测量液位,随时掌握装卸进程,做好操作记录;
(五)进入装卸操作设备的舱室(包括泵舱和其他经常进出的围蔽处所),应先进行机械通风,并应在门口设置通风后进人的警告牌;(六)拆卸货物软管前,应清除管内残液,关闭液货管路和有关阀门,并释放其压力;拆卸的软管,应用盲板法兰关闭每个管端;
(七)货物管系残留在联接箱或软管内的残液应用容器回收并妥善处理,货物残液不得随意排放。
第二十三条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散化船的适装条件进行检查,凡不满足有关法规、规范要求且未经整改的,不允许其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监装、核发《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的船舶,应于作业前三天向当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危险货物的载舱图及货物的类别、位置,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和检视;装载结束后提供实载舱图,对符合要求的由主管机关签发《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申请监卸应于作业前一天提出。
第二十五条散化船在进行装卸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作业时,认为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检视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散化船作业期间,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申请监护,监护费由被监护船舶承担。
第二十七条作业期问,主管机关可随时进行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现场监督。对可能导致或已构成污染危害的操作和作业,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采取强制性措施。
第六章码头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具备安全 并取得主管机关核准的《危险品码头、设施作业许可证》;码头前沿水域、水深、靠垫、设计与布置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泊作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码头应根据作业的货物品种和数量配备消防设施,设置一定数量的标准消防管接头,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三十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码头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防污染的技术要求,码头的接收设施必须和所装卸的货物的性质、数量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码头应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装卸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码头及靠泊作业船舶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码头应划定安全作业区域(以船艏、船尾、管系联接处为中心半径>50米),并设置醒目的告示牌,并在合适处所设置人身静电释放装置。根据所作业货物性质,配备足够的人员防 静电工作服、防护服和应急器材及设备。
第七章人员保护及人员培训
第三十三条船岸双方应配备足够的与载运或装卸货物相应的防护器具、安全设备、急救药品及抢救设备,保存在易于取放,标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储存柜内,完好可用状态。
第三十四条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作业的人员应经过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污、人员防护和应急反应措施等方面的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散化船船员应经特殊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能服务于散化船舶。
第三十六条船岸双方应定期进行安全、防污染的应急方案的演习,不断改进、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八章防污染
第三十七条凡从事散化作业的船舶,其船舶构造及防污染设备应满足相应的船舶规范要求,并取得有效的船舶防污文书和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散化船在港口装卸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或意外事故,船、岸双方均应立即采取 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同时将整个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异常情况或意外事故,在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的同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就近的主管机关报告;在抵达目的港后,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途中发生异常情况或意外事故的整个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善后处理隋况。
第三十九条散化船造成的污染事故,控制污染程度如必须使用化学方式清污,应在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凡散化船在港期间进行洗舱、污水排放、冲洗甲板、驱气等可能导致污染的操作,均
需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一条主管机关应加强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作业现场及船舶设备、证书、记录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装卸和运输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是指《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十七章最低要求一览表、《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中所列散装液体货物和((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指的所有液体物质。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主管机关将责令当事人采取安全整改措施,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7.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篇七
1. 开展《条例》宣传, 营造浓郁氛围
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机系统、政府及有关部门、广大农机手等深入广泛地宣传《条例》, 包括《条例》的现实意义、目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 推进《条例》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农户、进乡村。要把《条例》的宣传培训与“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 相互促进。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培训, 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2. 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
一要加强学习, 不断提高农机执法队伍的战斗力。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培养崇高的理想信念。掌握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违法违章行为的适用法律依据要了如指掌, 运用自如。掌握公共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做到一专多能。二要以人为本, 文明执法, 不断提高农机执法水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端正执法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 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秉公执法, 廉洁执法, 文明执法, 规范执法, 严格按照程序执法, 树立农机部门的良好形象。坚决杜绝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将服务寓于执法中, 在执法中体现服务精神。及时总结执法工作的经验教训, 提出改进对策, 不断提高农机执法水平。
3. 推进体系建设, 提供组织保障
《条例》赋予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 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 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保障体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县 (市、区)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抓紧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规划, 理顺职能, 充实力量, 完善手段, 为《条例》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 贯彻《条例》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 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纳入财政预算, 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开展。切实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服务能力, 努力改善执法手段, 为切实履行好农业机械免费安全检验、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监督服务职能, 贯彻实施《条例》创造良好的物质装备条件。
4. 履行《条例》职责, 推进健康发展
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和农业机械维修的许可管理, 严把准入关, 加强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源头管理。切实履行好安全检验职责, 积极协调落实财政投入, 做到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完好。依法处理好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维修质量投诉, 不得推诿,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 做到标志统一, 执法规范、准确、到位, 及时消除重大农业机械事故隐患。强化农业机械报废、回收的监管工作, 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 严格按规定告知其所有人, 督促其实行报废, 并做好报废回收的农业机械解体、销毁监督工作。切实做好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工作, 为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便利, 维护社会稳定, 并做好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加强与财政、公安、质检、工商、安监等部门联系, 建立工作机制, 争取支持, 搞好配合, 合力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失职、不渎职。
5. 制定配套规章, 确保实施到位
制定、完善《条例》的配套规章、政策, 是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基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 有些条款只能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不可能方方面面都很具体。因此在《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 应结合实际和情况发展变化的需要, 制定实施办法进行具体操作。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切实保证《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
6. 组织跟踪调研, 掌握执行情况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研, 及时掌握《条例》执行情况, 并反馈给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立法部门。如在《条例》实施1周年之际, 联合人大、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一次执法检查。通过调研, 对执行过程中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地记录, 掌握详细的一手材料, 形成调研报告, 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立法部门完善法规提供基础。
8.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
随着近海渔业资源的日渐减少,许多渔船都逐渐进入较远的航区从事渔业生产,航区远了,风浪大了,作业环境恶劣了,这对渔船的安全生产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另外许多从内陆地区到渔船打工的人员大量出现,这部分人对渔业知识匮乏,对安全操作规程一窍不通,在渔业生产中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加之部分船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这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确保渔船安全生产,必须从多个环节入手,层层落实,严格把关,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一、管理体制科学化,把安全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这就要求我们各级主管部门从自身做起,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要严格执法,严格把关,并逐步形成省、市(县)、镇、村(或单位)级级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良好层面,使渔船安全管理形成一个网络化管理模式,时时、处处有监督、有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管理目标,真正把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逐步引入安全协管员制度,充分发挥协管员熟悉渔船分布、渔船状态和出海作业规律的优势,真正实现对渔船的适时监管。
二、强化监督检查与渔港签证制度,提高渔船检验质量
(一)渔港水域检查。要重点检查渔船证书、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船员和职务船员是否按规定配足,号灯、号型、安全航行设备是否按规定配齐。尤其注意检查号灯的数量、安装位置、角度是否符合要求。必须杜绝形式主义,强化纠正。
(二)海上监督检查。海上檢查是确保渔船安全适航的重要且有效的监督手段之一。通过采取“海上查、港口堵”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打击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渔船处于安全适航状态。
(三)船舶进出渔港签证、进出港签证是掌握渔船动态和装载情况,保证渔船安全适航的最后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对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船,坚决不予签证出海,直至消除事故隐患,达到适航条件为止,同时本着“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增强签证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真正发挥进出港签证应有的监督管理和保证作用。
(四)渔船法定检验。认真全面地检验好每一艘渔船是确保安全的基础。对船体、轮机、电气、舾装等方面严格检验,对捻缝、焊接工艺严格要求,对锚、缆、安全设备要逐项检查登记。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纠正或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规范要求为止。
三、从安全素质教育出发,提高安全意识
首先是安全培训。船长、轮机长分别是渔船驾驶和轮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全船人员的安危,因此,培训机构要加大师资投入,保证教学质量,考试机构要严把考试发证关,杜绝考试作弊或替考现象。对考试成绩或体检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办证。另外,要把先进的通讯、导航仪器如卫导、雷达、单边带的操作和简单维修作为一项培训内容,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船操作,使他们在以后的渔业生产中能够充分利用这些先进仪器,减少和避免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提升安全意识。普通船员特别是一些内陆雇工,对海上生产常识知之甚少,更不懂安全操作规程,实际作业时,极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由此可见,对普通船员的培训是刻不容缓、不容马虎的重要工作,授课内容以普通船员必须具备的常识和技能,如海洋气象常识、航海常识、海损事故应急措施及处理、值班职责及操作规程、海洋防污、海上求生、船舶消防、海上急救等与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应知应会内容,并以海事案例为教材,结合教学内容重点讲、详细讲,不断提高普通船员 的海上生活常识和生存本领,减少因不懂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对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其上船工作。
再次,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安全生产不仅要反映在口头上,实践在行动中,要从思想深处引起高度重视。船员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麻痹大意,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其危害也是非常严重的。因此,一定要从内心深处来重视安全生产,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要坚决贯彻“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科学组织、强化保障
(一)编队增安全。要以村或一个公司未为单位,将渔船组织起来同出同归,相互照应,既可以防止单船出海遇难后无法实施救助,又可以共同抵御一些外地不明身份船舶的侵袭。
(二)奖惩安全。对在一些较大海上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确保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在海上交通事故中无私救助、贡献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政府保安全。由政府牵头并出台补助政策,改善渔业生产作为高危行业的安全保障。如烟台地区实施的 渔船配备气胀式救生筏、新型救生衣、AIS防避碰设备等船用安全设备,让船东负担一定的费用。政府财政补贴一部分费用,充分发挥出了政府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主导地位,把渔业安全管理由行业行为提升为政府行为,更有利于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9.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篇九
【发布文号】龙政办〔2008〕236号 【发布日期】2008-10-16 【生效日期】2008-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龙政办〔2008〕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8〕111 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监管责任,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乡镇政府、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构和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强化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各县(市、区)长、乡(镇)长是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
(二)加强乡镇政府交通安全领导协调机构建设,明确各部门职责。
在市、县(市、区)已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加强乡镇一级领导机构的建设。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领导,综治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中学、中心校、派出所、交警中队(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由县(市、区)交警大队派员挂钩)、农机站、经委(代管站、企管站)、公路(交通)工作站、司法所、乡(镇)运输企业、车队等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每个行政村聘请1―2名交通安全员,健全“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工作步伐,依法委托乡镇派出所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接受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成员单位汇报工作,分析当月交通安全形势,找出事故原因,排查事故隐患,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定人、限时落实整改措施;每月公布各行政村的交通事故;每月公布各行政村的交通违法情况,主要包括无证驾驶、无牌行驶、酒后开车、超载、超速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对违法交通行为人进行劝导教育,对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登记后报当地交警中队(派出所)进行处罚。
综治办职责:负责交通安全委员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召集成员单位研究阶段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职责:把农村交通安全列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协助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开展交通安全监管,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整改。监督乡(镇)车队、运输公司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中学、中心校职责:负责制订本辖区的中小学的交通安全教育的方案;围绕主题,确定每年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及全年的安全教育重点;举办讲座、知识竞赛、观看交通事故案例录像,组织交通安全训练营等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督促中小学生严禁搭乘非客运车辆归家返校;学校每年应对需乘坐车辆的学生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各村的学生底数及乘坐车辆的线路,向有关部门报送学生乘坐车辆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运载学生的社会车辆,并与车主(驾驶人)、学生家长签定责任状。
派出所职责:根据省公安厅授权的行使部分交通安全管理权限业务开展工作(以省厅下文为准),依法对农村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查处。处理运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职责:对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最新的交通安全宣传资料样本;对典型违法行为案件,典型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剖析,开展警示教育;经常性地深入乡(镇)道路开展路面巡查,大力整治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针对农村道路无证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和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较为普遍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整治“双超”和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专项行动。查纠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对参与运送学生的社会车辆及驾驶人加强督促检查和安全教育。
农机站职责:对拖拉机(含变型机、多功能拖拉机)等车辆的日常管理;完善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各种台帐;负责对拖拉机等违法载人的查纠,消除交通事故隐患。
公路(交通)工作站职责:负责对乡(镇)、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维护路产路权的管理。
司法所职责: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协助调解交通事故善后工作。
乡(镇)车队、运输公司职责:组织汽车类的驾驶人进行安全学习教育,建立汽车驾驶人台帐,建立汽车车辆台帐;健全安全学习制度,督查车辆的检验,督促车主参加第三者法定保险,督促驾驶人换证工作。
村安全员职责:负责对本村的摩托车、自用小货车及小轿车车辆台帐的建立(包括有牌、无牌台帐),摩托车驾驶人台帐的建立,协助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督促未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参加培训、未持牌的摩托车办理挂牌,对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劝阻。
各职能部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群策群力、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成合力。
(三)加强村级交通安全自治
村两委要经常性地开展对村民的交通安全教育;村两委首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章守纪,带头参加驾驶培训,车辆参加挂牌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把交通安全列入村规民约。
二、强化农村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安监、建设、农业、工商、经贸、国税、地税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每季度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一)加强公路设施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加快危险路段的整治,对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要分类分级管理,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对新铺的硬化道路的标志、标线要尽快完善,对不清晰的公路标志、标线要进行补缺补漏;对路况差、易堵、塌方的路面要根据情况按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改造,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主要由交警部门进行排查,并会同安监、交通、公路等部门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会诊。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报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确定整改单位、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建、养、管各环节科学的工作机制。除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
(二)加强重点车辆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农村的车辆主要抓好农用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等重点车辆的管理。对无(假、套)牌、无(假)证、挪用号牌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拖拉机(含变型、多功能拖拉机)要依法予以查扣,对其驾驶人、所有人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要当场予以查扣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特别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上牌目录的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简化办牌办证程序,方便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拖拉机办理牌证。重点抓好二轮摩托车的无牌无证管理,对无牌无证行驶的由村交通安全员上报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然后集体预约由交警下乡办理牌照,挂牌率须达90%,对未挂牌上路的第一次由村交通安全员口头通知,第二次由乡(镇)交通委员会书面通知,第三次由派出所(交警中队)发出通知,对不予办理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公安交警、农机部门对暂扣半年以上不来认领的机动车、拖拉机按无主废旧车辆移交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公开进行销毁处理;交通部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而驾驶运输经营车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经贸、质监、农业(农机)等部门要根据省有关变型拖拉机地方技术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要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对不符合我市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流动车管站”,简化农村地区新增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程序,有关部门要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确保新增摩托车、拖拉机手续完备,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
(三)加强驾驶员管理。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村民,第一次由村交通安全员口头通知,第二次由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书面通知,第三次由派出所(交警中队)发出通知,由交警、交通部门协调驾驶员培训机构下乡办理培训手续,对拒不参加培训仍无证驾驶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罚款并处以行政拘留。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要依法对驾驶当事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的罚款。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机动车辆要予以当场查扣,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所有人予以处罚。
(四)加强路面监管。乡镇交通委员会要根据群众出行的不同及人流、物流、车流的高峰期,组织各成员单位上路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无牌、无证、非客运车辆载客、报废车载客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加大对二轮摩托车乘坐不戴安全头盔、超载、滥载、超速等普遍现象的查纠,对严重违法行为当地派出所(交警中队)进行处罚。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纠;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查纠。
(五)改善农村出行交通结构。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措施,切实解决学生归家返校和农民出行难的问题。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要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客车通达深度。鼓励客运企业对客运班线进行改造、运营班线向乡、村延伸等方式,不断提高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对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县(市、区)政府要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交通部门要提高其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步伐。教育部门要及时牵头总结推广中小学生周末班车制度试点经验,逐步解决学生乘坐车辆问题。要严禁乘坐“五小”车辆和非客运车辆,对常期从事非客运车辆,要及时进行劝阻,对劝阻无效的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根本措施,各级政府要大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的“五进”活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深入村、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在重点路段和危险路段树立交通安全警示标语,对广大驾驶员要建立学习制度,以增强遵守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意识;对广大群众要采取广播、电视、电影、录像资料、宣传图片、报纸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使每一位村民懂得行车走路的安全常识;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种媒体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交通习惯,自觉抵制乘坐非客运车辆归家返校,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经常性警示教育的宣传力度,对典型交通违法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并采取以案释法等形式深入剖析,发挥警示作用,做到警钟长鸣。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建立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事故、农机事故、超限超载和交通违法等信息台帐,并定期予以曝光。交通部门要利用车站、公路收费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密集场所,认真组织实施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三、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访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有效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强化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先进的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
(一)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交通死亡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逐级逐部门倒查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定期检查督促制度。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定人、定期进行整改,乡(镇)交通安全委员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举报的内容要进行检查落实。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督察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工作报告制度。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加强信息反馈,每半年应向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报告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实施意见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推荐阅读:
宾县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汇报07-14
道路运输管理论文10-23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09-20
道路危险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职责10-07
道路运输管理局勤务巡查制度06-24
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07-31
金沙县道路运输管理局06-25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教育工作实施方案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