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篇)
1.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篇一
江苏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火灾损失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苏价证„2009‟323号
2009年9月30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公安局:
近年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和统计一直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难点,尤其是一些受灾户较多的市场火灾,由于火灾的灭失性,受灾户对火灾赔偿和善后的过高期待,虚报财产数量和等级等,导致火灾损失难以核定。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将原“核定火灾损失”任务改为“统计火灾损失”,并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方面的合法作用。为了加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鉴证行为,保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依法对火灾所涉及的、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各类损失财产的价格实施鉴定和认证。
二、火灾发生后,凡初步测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可能超过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即50万元的,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并作为办理火灾刑事案件的依据。对初步测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虽达不到50万元,但确认火灾损失难度较大或涉及受灾单位较多的,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及时开展价格鉴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三、价格鉴证机构从事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业务,必须具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从事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执业。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委托书》的要求开展价格鉴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委托书》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范围以及与该财产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
(三)价格鉴证基准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开展价格鉴证。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后,作为其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之一。
六、涉案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刑事案件财产价格鉴证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七、价格鉴证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价格鉴证服务工作,对非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可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价格鉴证的所需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由委托当事人支付。
八、委托方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
九、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火灾损失财产价格鉴证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篇二
(鄂价房服[2009]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市、县白蚁防治机构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收取白蚁防治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收费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二)经单位或个人申请,对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开展白蚁预防,白蚁预防收费按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三)白蚁治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三、白蚁防治机构与建设单位应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防治范围、包治期限、定期回访等内容,包治期内如发生蚁害,由白蚁防治机构免费灭治。
四、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白蚁防治费,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按规定及时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落实国家、省现行有关收费减免政策,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白蚁防治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促进白蚁防治施工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3.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篇三
鄂价费规[2012]3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调整幼儿园收费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
附件1: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托儿所、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州、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提供必备的幼教用书和幼儿图书玩具物品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据实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除此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标准的方法及程序。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本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由市、州统一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办学条件及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市相同类型、等级及资金来源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第九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和教育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剔除财政性经费和上级拨款部分):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幼教用书、冷暖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30%以内适当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市、州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幼儿园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收取。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四条 取得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下同)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合理自主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幼教用书、冷暖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报告、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情况;
(五)价格、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的办园成本进行监审。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监审得出的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向社会公开监审成本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案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在省定项目范围内确定,应体现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自主核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将此类办班费用计入正常办园成本;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教育费按月或者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三条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育费、教育费按实际在园天数计算收取。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一个月收取。
第二十四条 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或结余,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以外的城市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开办学前班并收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内的小学开办学前班,招收5-6岁学龄前儿童的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第二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幼儿园等级证明文件资料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
各类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凡未取得办园资质的非法幼儿园一律不允许收费。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三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对违规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公办幼儿园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备案或超过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
(六)以转制公办民助等名义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暂行办法 通知
收费附件: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4.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篇四
文号:鄂价环资规[2011]174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郧县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十价环资规[2011]11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财政部三部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5号)规定,现将郧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虑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湖北省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上调4.37分,对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力发电厂上网电价上调1.5分,省物价局调整了部分小水电上网电价,以及国家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地方电网开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因素,决定对郧县电网销售电价进行适当调整,疏导上述电价矛盾,具体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3.155分(不含税),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三、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改造还贷资金每千瓦时1.18分钱(原电建基金改农网还贷资金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变)、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3.155分钱,均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
四、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按销售电价表中的低保家庭电价执行,超过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五、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上述8个行业的淘汰类企业在对应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执行,对限制类企业在对应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执行。
5.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篇五
来源: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5-0
3各县、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实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通知》(皖价服〔2011〕60号)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价格条例》,完善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做好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换发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这次换证工作,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精心安排,确保这次换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根据省物价局统一安排,换发时间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原依法核发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更换完毕。各县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核发。具体时间、步骤由各县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服务价格登记证》样式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并印制。各县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省物价局领取《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严禁违规印制《服务价格登记证》。
四、《服务价格登记证》编号分正本号和副本号,编号为“皖价服证********号”,前二位为市代码,后二位为县区、开发区代码,具体安排如下:市直0100,肥东0101,肥西0102,长丰0103,瑶海0104,庐阳0105,蜀山0106,包河0107,高新区0108,经济区0109,新站区0110。最后四位为登记证序号。
附:省物价局《关于实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通知》(皖价服〔2011〕60号)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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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价格条例》,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宣传,确保《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服务价格登记证》是经营者从事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执收的合法凭证,《服务价格登记证》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经营性收费监管的一项法定制度,是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增强经营者服务价格执收公开、公正、透明的重要措施,对于净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推行的有关衔接工作,向管理相对人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将制度推行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并确保平稳有序。
二、统一《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范围。《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核发范围暂定为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
三、明确原《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换发时间。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年底为换发《服务服务价格登记证》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地新办和需变更《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一律启用《服务价格登记证》,原依法核发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要在过渡期内更换完毕,具体时间、步骤由各市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期间,两证同时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作废。
四、统一《服务价格登记证》印制样式。《服务价格登记证》(包括正本、副本和《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样式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并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和办法核发,严禁违规印制《服务价格登记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并作为购买票据的凭证;副本用于亮证执收、年审及其它用途。
《服务价格登记证》编号分正本证号和副本证号,编号为“皖价服证********号”,前**为市代码,具体为:省直00,合肥01,芜湖02,蚌埠03,淮南04,淮北05,马鞍山06,安庆07,铜陵08,黄山09,阜阳10,滁州11,宿州12,六安13,宣城14,巢湖15,池州16,毫州17;后**为市辖县(区)代码,由市物价局确定,最后****为登记证顺序号。
五、明确《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办法和程序。《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经营者为基本领证单位。省直和中央在肥单位,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并负责管理;省直和中央单位派驻省内其他市、县单位,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并负责管理;其他经营单位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核发并负责管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有效期3年。经营者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领单位应备齐合法有效的服务价格(收费)批准文件,根据经营者的性质不同,须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须提供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
(二)申领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或网上下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
提供规定的有关资料。
(三)将填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除外)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价格主管部门对《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核准后免费颁发《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告。
六、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档案、移交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对经营者提供的价格(收费)政策文件、资质证明、《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等要立卷归档,做到一证一卷,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要加强《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动态管理,依据定价机关服务价格(收费)政策的调整情况等,及时变更或注销登记证。
以上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暂行2年。
填报说明:
1、表格填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单位机构代码证;
(3)国、地税登记证;
(4)相关资质证书;
(5)变更或换证,需要提交变更的有效文件依据和原证件的正、副本;
(6)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的文件
6.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篇六
知
粤建计函〔2011〕5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或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等咨询服务的,其收费行为均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违反收费规定的高估冒算、恶性低价竞争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省工程造价协会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三、委托双方应共同遵守市场规律,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服务时间、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与义务、预付款比例、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咨询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篇七
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6月20日前,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结合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等6厅局《关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湘卫办发〔2011〕2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零差率销售。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统一执行省局制定的零售价格,并实行零差率销售。6月20日前,第三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49个县市区(名单详见附件)基层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我省第二批38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具体品种及价格详见湖南医药价格公示网中标药品价格公示栏目中“基本药物中标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第一批36个试点县及第二批38个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
层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维持现行价格不变。湖南省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集中采购后,全省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再统一执行的新中标价格(最高零售价格)。
二、做好清仓查库工作。今年6月新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基层医疗机构,在省
网上集中采购药品前,各相关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库存情况(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库存数量和进销价格等),认真负责地做好清仓查库、登记造册工作。对库存的非基本药物(含增补药物品种),一律按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直到销完为止。
三、认真贯彻落实基本药物“五个一”价格监管措施。每个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一本基本药物价格实用手册,每个基层医疗机构要有一张价格公示表,每个基层医疗机构建立一本价格台账;每个乡镇和城市社区明确一名价格监督员;每个基层医疗机构要有一名物价员。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局要求,组织力量深入每一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工作指导,切实把“五个一”的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四、调整基层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作如下调整: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10元,由患者负担2元,其余8元纳入其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一般诊疗费”项目编码为110100002;项目内涵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管、注射器等医用耗材、药物配置及药事服务费成本;除外内容为药物、真空采血管、留置静脉针及专用聚氨脂透明敷贴、避光输液器、微电脑输液器、一次性专用胰岛素注射器;计价单位为每日。各基层医疗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后,原挂号费(项目编码
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项目编码110200001)、急诊诊查费(项目编码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项目编码110200004)、肌肉注射(项目编码120400001)、静脉注射(项目编码120400001-1)、心内注射(项目编码120400002)、动脉加压注射(项目编码120400004)、皮下输液(项目编码120400005)、静脉输液(项目编码120400006)、门诊静脉输液输血(项目编码120400006-1)、静脉输注高氧液(项目编码120400006-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项目编码120400007)等一律取消,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将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标准一并在价格公示表中予以公示,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除外内容所列的医用耗材亦实行零差率,不再执行进价加差价率的规定。其他医疗服务价格必须保持稳定,一律不得擅自再新设项目和提高标准。
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价格部门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反映相关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要耐心
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群众心理预期。
附件:
第三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49个县市区名单
长沙市:望城县、浏阳市、开福区
株洲市:醴陵市、茶陵县
湘潭市:湘乡市、湘潭县
岳阳市:汨罗市、湘阴县、平江县
益阳市:资阳区、南县、安化县
常德市:澧县、临澧县、桃源县
衡阳市:珠晖区、雁峰区、衡阳县、衡南县、祁东县永州市:零陵区、祁阳县、宁远县、东安县、江永县郴州市:宜章县、汝城县、安仁县、临武县
邵阳市: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
娄底市:涟源市、双峰县
怀化市:洪江市、会同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通道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
张家界市:桑植县
8.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篇八
鄂价费[2004]206号
颁布时间:2004-8-24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关于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鄂文[1997]8号)、中共湖北省委鄂发[2002]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人员与物资就地近掩蔽,减少人员伤记亡的重要途径。凡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和县(区)城关(具体名单见附件)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人防重点城市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武汉市、宜昌市的中心城区按照4%修建;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的中心城区按照3%修建;其他市、县(区)城关按照2%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和第二款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指危房拆除后在原址重建)的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国家规定应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建设资金纳入项目投资计划,坚持同步配套建设。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江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批准后,依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500元/平方米,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城关为 800元/平方米、汉南区不得收取易地建设费;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中心城区1200元/平方米;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县(区)城关为800元/平方米。其中,省政府鄂政发[2002]17号列入的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城关按其同类县(市)标准的80%收取。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暂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五、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此以外,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或应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减免。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敬)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居民自建自用且建筑总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宅,暂不征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其收费收入属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革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9.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篇九
1、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创建工地检查(同创建单位对创建工地安全检查)
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申报表已移交)
二、创建单位申报材料
1、创建单位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创建单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文件
3、创建单位自评结果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2)、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3)、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4)、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5)、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6)、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
4、创建单位对所有在建工地检查结果(公司)
5、创建单位对创建工地安全检查资料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表3.0.1)
(2)、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表3.0.2)(3)、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表3.0.3)
(4)、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1)(5)、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2)(6)、模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6)(7)、“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表3.0.7)(8)、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表3.0.8)
(9)、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评分表(表3.0.9)(10)、塔吊检查评分表(表3.0.11)(11)、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表3.0.13)(12)、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5)(13)、起重吊装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12)(14)、危险性较大工程检查评分表
6、创建单位创建效果说明
以公司红头文件形式
7、创建单位三类人员持证说明
以公司红头文件形式
三、创建工程申报材料
1、创建工程基建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2、创建工程安全报检手续
芜湖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表
3、创建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创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员任命文件 两份红头文件及现场安全员证件复印件
5、创建工程创建效果说明
以公司红头文件形式
6、创建工程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和工伤保险证明
7、创建工程监理公司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监理项目部成立文件及总监、总监代表委托书(3)、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件复印件
8、创建工程施工单位资料
(1)、企业证件
10.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篇十
【发布文号】鄂价房服字[2001]87号 【发布日期】2001-03-30 【生效日期】2001-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固定本地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鄂价房服字〔2001〕8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公司: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固定本地电话资费调整方案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执行标准为:首次0.22元/三分钟,续次0.11元/分钟。固定电话本地网基本月租费标准按附件执行,其中武汉市四个郊区在2001年内暂按附件郊区标准执行,从2002年元月起由省电信公司报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批准后改按城区标准执行。
二、二、公用电话
(一)IC卡和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本地网通话费:营业区内首次0.40元/三分钟,续次0.20元/分钟,营业区间0.50元/分钟。
(二)长途公用电话的资费标准为:国内0.80元/分钟、国际8.20元/分钟、港澳台2.20元/分钟。
(三)取消向用户收取的代办服务费,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本地网代办服务费的标准分别按营业区内通话费的25%和营业区间通话费的10%由电信部门返给代办户;有人值守的长途电话代办服务费标准分别按国内0.10元/分钟,国际(含港澳台)0.20元/分钟返给代办户。
(四)上述公用电话资费标准内均已包括了代办服务费、话机维护及业务管理费,在通话费标准之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它费用。
三、三、附加在固定电话本地网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业区内通话费上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及国内长途电话开发费、用户中继续开发费一律取消。
四、四、执行时间:在此文件下发后,固定本地电话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执行时间可由电信部门按设备调试的情况自行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5月21日零时;附加在市话通话费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同时取消,附加在基本月租费上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取时间截止为2001年5月,从2001年6月1日零时起停止收取。公用电话必须在2001年6月1日零时前完成设备的调试,并在规定时间内改按新标准执行。
五、五、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根据文件规定做好电信资费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调整方案,在其领导下,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资费调整的顺利执行。同时应加强监测和监督检查,如有重大问题发生,请及时报告。
附件:湖北省固定本地电放基本月租费调整表
附件: 湖北省固定本地电放基本月租费调整表
┌──────────┬──────┬──────────┬────────┐
│ 单位 │ 住宅电话 │ 农村(住宅)电话 │ 办公电话 │ ├──────────┼──────┼──────────┼────────┤
│ 武汉市 │ │ │ │
├──────────┼──────┼──────────┼────────┤
│ 城区 │ 25 │ │ 35 │
├──────────┼──────┼──────────┼────────┤
│郊区(2001年内)│ 18 │ │ 30 │ ├──────────┼──────┼──────────┼────────┤
│ 黄石市 │ │ │ │
├──────────┼──────┼──────────┼────────┤
│ 城区 │ 18 │ │ 35 │
├──────────┼──────┼──────────┼────────┤
│ 阳新县 │15(城关)│ 10 │ 30 │ ├──────────┼──────┼──────────┼────────┤
│ 大冶市 │18(城关)│ 15 │ 35 │ ├──────────┼──────┼──────────┼────────┤
│ 十堰市 │ │ │ │
├──────────┼──────┼──────────┼────────┤
│ 城区 │ 18 │ │ 35 │
├──────────┼──────┼──────────┼────────┤ │ 郧县 │15(城关)│ 10 │ 30 │ ├──────────┼──────┼──────────┼────────┤
│ 房县 │15(城关)│ 10 │ 30 │ ├──────────┼──────┼──────────┼────────┤
│ 郧西县 │15(城关)│ 10 │ 30 │ ├──────────┼──────┼──────────┼────────┤
│ 竹山县 │15(城关)│ 10 │ 30 │ ├──────────┼──────┼──────────┼────────┤
│ 竹溪县 │15(城关)│ 10 │ 30 │ ├──────────┼──────┼──────────┼────────┤
│ 丹江口市 │15(城关)│ 10 │ 30 │├──────────┼──────┼──────────┼────────┤
│ 荆州市 │ │ │
├──────────┼──────┼──────────┼────────┤
│ 城区 │ 18 │ │ 35 │
├──────────┼──────┼──────────┼────────┤
│ 江陵县 │18(城关)│ 15 │ 35 │├──────────┼──────┼──────────┼────────┤
│ 监利县 │18(城关)│ 15 │ 35 │├──────────┼──────┼──────────┼────────┤
│ 公安县 │18(城关)│ 15 │ 35 │├──────────┼──────┼──────────┼────────┤
│ 洪湖市 │18(城关)│ 15 │ 35 │├──────────┼──────┼──────────┼────────┤
│ 松滋市 │18(城关)│ 15 │ 35 │├──────────┼──────┼──────────┼────────┤
│ 石首市 │18(城关)│ 15 │ 35 │├──────────┼──────┼──────────┼────────┤
│ 宜昌市 │ │ │ │
├──────────┼──────┼──────────┼────────┤
│ 城区 │ 18 │ │ 35 │
├──────────┼──────┼──────────┼────────┤
│ 宜昌县 │15(城关)│ 10 │ 30 │├──────────┼──────┼──────────┼────────┤
│ 远安县 │15(城关)│ 10 │ 30 │├──────────┼──────┼──────────┼────────┤
│ 秭归县 │15(城关)│ 10 │ 30 │├──────────┼──────┼──────────┼────────┤
│ 长阳县 │15(城关)│ 10 │ 30 │├──────────┼──────┼──────────┼────────┤
│ 兴山县 │15(城关)│ 10 │ 30 ││
├──────────┼──────┼──────────┼────────┤
│ 五峰县 │15(城关)│ 10 │ 30 │ ├──────────┼──────┼──────────┼────────┤
│ 枝江市 │18(城关)│ 15 │ 35 │ ├──────────┼──────┼──────────┼────────┤
│ 宜都市 │15(城关)│ 10 │ 30 │ ├──────────┼──────┼──────────┼────────┤
│ 当阳市 │18(城关)│ 15 │ 35 │ ├──────────┼──────┼──────────┼────────┤
│ 襄樊市 │ │ │ │
├──────────┼──────┼──────────┼────────┤
│ 城区 │ 18 │ │ 35 │
├──────────┼──────┼──────────┼────────┤
│ 襄阳县 │18(城关)│ 15 │ 35 │├──────────┼──────┼──────────┼────────┤
│ 谷城县 │15(城关)│ 10 │ ├──────────┼──────┼──────────┼────────┤
│ 南漳县 │15(城关)│ 10 │ 30 │├──────────┼──────┼──────────┼────────┤
│ 枣阳市 │18(城关)│ 15 │ 35 │├──────────┼──────┼──────────┼────────┤
│ 宜城市 │18(城关)│ 15 │ 35 │├──────────┼──────┼──────────┼────────┤
│ 保康县 │15(城关)│ 10 │ 30 │├──────────┼──────┼──────────┼────────┤
│ 老河口市 │18(城关)│ 15 │ 35 ├──────────┼──────┼──────────┼────────┤
│ 鄂州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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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区 │ 18 │ │ 35 │
├──────────┼──────┼──────────┼────────┤
│ 荆门市 │ │ │ │
├──────────┼──────┼──────────┼────────┤
│ 城区 │ 18 │ │ 35 │
├──────────┼──────┼──────────┼────────┤
│ 沙洋县 │18(城关)│ 15 │ 35 │├──────────┼──────┼──────────┼────────┤
│ 京山县 │18(城关)│ 15 │ 35 │├──────────┼──────┼──────────┼────────┤
│
│
│ 钟祥市 │18(城关)│ 15 │ 35 │ ├──────────┼──────┼──────────┼────────┤
│ 黄冈市 │ │ │ │
├──────────┼──────┼──────────┼────────┤
│ 城区 │ 18 │ │ 35 │
├──────────┼──────┼──────────┼────────┤
│ 团风县 │18(城关)│ 15 │ 35 │ ├──────────┼──────┼──────────┼────────┤
│ 蕲春县 │15(城关)│ 10 │ 30 │├──────────┼──────┼──────────┼────────┤
│ 黄梅县 │18(城关)│ 15 │ 35 │├──────────┼──────┼──────────┼────────┤
│ 英山县 │15(城关)│ 10 │ 30 │├──────────┼──────┼──────────┼────────┤
│ 浠水县 │18(城关)│ 15 │ 35 │├──────────┼──────┼──────────┼────────┤
│ 罗田县 │15(城关)│ 10 │ 30 │├──────────┼──────┼──────────┼────────┤
│ 红安县 │15(城关)│ 10 │ 30 │├──────────┼──────┼──────────┼────────┤
│ 麻城市 │15(城关)│ 10 │ 30 │├──────────┼──────┼──────────┼────────┤
│ 武穴市 │18(城关)│ 15 │ 35 │├──────────┼──────┼──────────┼────────┤
│ 孝感市 │ │ │ │
├──────────┼──────┼──────────┼────────┤
│ 城区 │ 18 │ │ 35 │
├──────────┼──────┼──────────┼────────┤
│ 孝昌县 │15(城关)│ 10 │ 30 │├──────────┼──────┼──────────┼────────┤
│ 云梦县 │18(城关)│ 15 │ 35 │├──────────┼──────┼──────────┼────────┤
│ 大悟县 │15(城关)│ 10 │ 30 │├──────────┼──────┼──────────┼────────┤
│ 汉川市 │18(城关)│ 15 │ 35 │├──────────┼──────┼──────────┼────────┤
│ 安陆市 │18(城关)│ 15 │ 35 │├──────────┼──────┼──────────┼────────┤
│ 应城市 │18(城关)│ 15 │ 35 │├──────────┼──────┼──────────┼────────┤
│ 咸宁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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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区 │ 18 │ │ 35 │
├──────────┼──────┼──────────┼────────┤
│ 嘉鱼县 │18(城关)│ 15 │ 35 │ ├──────────┼──────┼──────────┼────────┤
│ 通山县 │15(城关)│ 10 │ 30 │ ├──────────┼──────┼──────────┼────────┤
│ 通城县 │15(城关)│ 10 │ 30 │ ├──────────┼──────┼──────────┼────────┤
│ 崇阳县 │15(城关)│ 10 │ 30 │├──────────┼──────┼──────────┼────────┤
│ 赤壁市 │18(城关)│ 15 │ 35 │├──────────┼──────┼──────────┼────────┤
│ 恩施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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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丰县 │12(城关)│ 10 │ 25 │├──────────┼──────┼──────────┼────────┤
│ 来凤县 │12(城关)│ 10 │ 25 │├──────────┼──────┼──────────┼────────┤
│ 宣恩县 │12(城关)│ 10 │ 25 │├──────────┼──────┼──────────┼────────┤
│ 鹤峰县 │12(城关)│ 10 │ 25 │├──────────┼──────┼──────────┼────────┤
│ 巴东县 │12(城关)│ 10 │ 25 │├──────────┼──────┼──────────┼────────┤
│ 建始县 │12(城关)│ 10 │ 25 │├──────────┼──────┼──────────┼────────┤
│ 恩施市 │12(城关)│ 10 │ 25 │├──────────┼──────┼──────────┼────────┤
│ 利川市 │12(城关)│ 10 │ 25 │├──────────┼──────┼──────────┼────────┤
│ 随州市 │ │ │ │
├──────────┼──────┼──────────┼────────┤
│ 城区 │ 18 │ │ 35 │
├──────────┼──────┼──────────┼────────┤
│ 广水市 │15(城关)│ 10 │ 30 │├──────────┼──────┼──────────┼────────┤
│ 仙桃市 │ 18 │ 15 │ 35 │├──────────┼──────┼──────────┼────────┤
│ 潜江市 │ 18 │ 15 │ 35
│ ├──────────┼──────┼──────────┼────────┤
│ 天门市 │ 18 │ 15 │ 35 │ ├──────────┼──────┼──────────┼────────┤
│ 神农架林区 │ 12 │ 10 │ 25 │ └──────────┴──────┴──────────┴────────┘
【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推荐阅读:
物价局135号文件10-09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10-02
物价局改革09-23
民主评议物价局方案09-11
物价局社会综治汇报10-16
收费标准物价局109-21
物价局党务工作总结09-29
县物价局2009年工作计划06-23
物价局关于构建和谐机关的思考08-01
尚义县物价局公开透明汇报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