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

2024-10-04

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精选11篇)

1.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 篇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登记事项变更或章程、董事、监事备案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召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按照《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____________人,实际到会股东___________人,其中,股东____________委托___________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____________在知晓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不参加本次会议,放弃对会议讨论事项的表决权。到会股东共代表全体股东________%表决权。

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内容如下:

(l)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通过了公司名称由_____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_的议案(注:适用于名称变更);

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将公司住所由_______________变更至_______________的议案(注:适用于住所变更);

③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_____万元增加至_____万元的议案。此次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分别由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_,出资时间为_____________;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_,出资时间为_____________。。。。(注:适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

④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_____万元减少至_____万元的议案,此次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_,分别由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_,出资时间为_____________;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_,出资时间为_____________。。。。(注: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

⑤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增加(或减少)公司经营项目:_____,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的议案(注:适用于经营范围变更);

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营业期限变更为_____年的议案(或永久存续)(注:适用于营业期限变更);

⑦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变更为经理担任(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变更为董事长担任)的议案(注:适用于法定代表任职情形变更);

⑧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类型变更为_________的议案(注:适用于公司类型变更);

⑨通报发起人_________名称(或姓名)变更为_________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办理本公司该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议案(注:适用于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或: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免去______、______、______董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_____、______、______为董事;免去______、______、______、监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___、______、______为监事的议案(注:适用于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变更)。

(或者:决定免去________执行董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_____为执行董事;免去________监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_____为监事(注:适用于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变更)。

(4)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同意指定(或者:委托)本公司员工_______(或者:中介代理机构_______)办理本公司登记事宜。

注:公司有登记事项的变更的,根据变更的事项在决议第(1)条中选择一项或多项,同时,第(2)条和第(4)条是必选项;公司仅办理章程、董事、监事备案的,分别选择第(2)条、第(3)条,同时,第(4)条是必选项。工商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

主持人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年**月**日

2.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 篇二

我受大会主席团的委托, 向大会作关于修改《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的说明。

一、修改章程背景

总社现行的章程是2004年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 是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为法律依据, 对原章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了修改。从六年的实践来看, 修改后的章程对深化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 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 保障集体资产的完整, 促进集体经济及各级联社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六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总社和各级联社体制、机制、组织机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现行章程中部分内容与新形势和客观实际要求存在着不全面、不适应的问题。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 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 指导成员单位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加快发展方式转变, 加快调整结构, 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实现集体经济转型发展, 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有必要以现行章程为基础, 依据形势的变化和客观实际工作需要, 与时俱进, 对章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适当修改, 补充完善。

二、修改的具体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总框架结构没有变化, 仍是八章四十条。主要是对章程中十三处的具体内容予以修改。

(一) 关于总则

根据ICA章程规定, 凡加入其分支机构 (CICOPA) 两年以上的单位可自动升级为ICA成员, 2009年8月总社成为ICA正式成员单位。为此, 将第一章第七条修改为“总社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 (1CA) , 为其成员单位。”

(二) 关于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 第二章第九条 (四) 修改为“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加快发展方式转变, 加快调整结构, 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提供营销、技术、信息、教育、资金融通、咨询等各项服务。”

(三) 关于成员单位

主要是对成员单位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扩大成员单位的范围, 二是对成员单位的权利及义务进行适当修改。第三章第十条增加了部分地级市各类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手工业合作联社、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可成为成员单位。第十一条成员单位权利 (五) 修改为对总社工作进行监督, 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成员单位义务 (七) 删除了按规定缴纳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

(四) 关于理事会

主要是对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调动、更换、替补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不再设立名誉理事。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中推举产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从团体成员中选举产生的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时, 实行单位替补制, 可由其所在单位提名, 经理事会确认后, 予以更换或增补。”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理事会可设特邀副主任、名誉主任和顾问, 由理事会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

(五) 关于监事会

第六章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监事会监事由总社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若干人, 由监事会在监事中推举产生。总社理事会理事不能兼任监事。”

(六) 关于资财管理

根据客观实际情况, 对总社资财管理、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当修改。第七章第三十五条总社资金来源 (一) (四) 删除了成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删除了总社借款单位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授权总社主任办公会进行资财管理;审定总社资财管理制度办法;决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删除了第五章二十二条 (三) 的相关内容。

(七) 关于附则

第八章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章程经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各位代表, 以上是这次修改《章程》的简要说明, 请大家结合新修订的《章程》, 予以审议。

谢谢大家。

3.有限公司章程一个股东 篇三

为了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定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登记事项说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XX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为: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字公司批准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直接作出决定,并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决定。

(五)向股东提出议案;

(六)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四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三十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股东可以红利提取。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第二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股东签字(盖章):

4.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二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__万。(¥ RMB)。第十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4)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5)公司登记注册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逃其出资。(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依照《公司法》第三章)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注:两个股东不允许全部转让)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依据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6、其它需要明确的职权。

第九章 监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1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9)列席股东会会议;

(10)其它需要明确的职权;

第十章 公司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规定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偿责任。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体分配比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行的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执行董事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四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二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三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6)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五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1、2、3)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4)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5)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6)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股东会述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3)根据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4)章程修改补充文件按规定报备有关部门。

(三)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五)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 为本公司的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六)在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七)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六十九条

本协议章程签字生效后,此前各方所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协议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推。: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以上条款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均为无效条款。

本协议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篇五

1、要式文件,必须书面;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发起人,国独——国监,董事会报批;

3、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发起人制定;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设立,创立大会(发起人、认股人组成)通过。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资本数额、机构。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

2、须以特别决议为之:

(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公司法》43条

6.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六

你行《关于审核的请示》(xx银文〔xxx5〕88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xxx5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对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修改。

二、你行接此批复后,应做好工商登记和信息披露工作,并将变更后的`正式的公司章程文本及时报送xx银监局。

7.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范本 篇七

*************公司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章第*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变更为:

*****************************************************************************************************************************

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

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同意公司第**章第**条****修改为:

****************************************************************************************************************。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 **日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第[X]届第[X]次股东会

时间:年月日

地点:

股东参加人员:XXX、XXX、XXX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X

应到会股东X人,实际到会股东X人,代表额数100%,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增加新股东XX先生(女士),同意XX先生(女士)全部转让所持有股份。

二、同意XX先生(女士)将XXXXX有限公司X%的股份转让给同意XX先生(女士)。

三、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由XX先生(女士)变更为XX先生(女士)

四、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变更前内容:XXXX 经营范围变更后内容:XXXX

五、同意变更本公司章程。

六、本决议经到会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 X X有限公司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 篇八

地点:

股东参加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应到会股东 人,实际到会股东 人,代表额数100%,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变更公司住所,住所变更前内容: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路1400号9005房 ,住所变更后内容: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85号峻铭商务大厦1001室

二、启用新的公司章程,旧的公司章程作废。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9.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篇九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xx发〔xxx〕432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xx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9亿元,公司的股份总额为33.9亿股。公司现有股东及股权结构表详见附件1。

二、章程附件1《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表》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附件: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表

中国保监会

10.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 篇十

章 程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及比例 认缴出资期限 ×× ×××××× 货币 30万元60% ×年 ×月 ×日 ×× ×××××× 货币 20万元40% ×年 ×月 ×日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九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由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为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

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由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表决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年 ×月 × 日 会议地点:公司办公室 召集人:××(法人名字)主持人:××(法人名字)

应到股东×名:××、××,实际到会股东2名:××、××,代表全体股东100%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议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全体股东就组建有限公司事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2.公司地址:×××××××××××× 3.注册资本:××万元 4.公司经营范围:××××××××××××××××××××××××××××××××××××××××××××××××

5.通过公司章程;

6.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选举××任公司经理;

7.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聘用××为监事; 8.指定委托××办理本公司登记事宜; 9.一致同意××代表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任 职 书

经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决定选举××同志为××××有限公司经理,从批准设立之日起任期三年。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任 职 书

经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决定聘用××同志为××××有限公司监事,从批准设立之日起任期三年。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11.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十一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xxx年2月15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412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忠正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审议,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00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000万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6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99,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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