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

2024-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共8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 篇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 促进公正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摘要)

——2011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执法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关系检察工作全局。目前,全国共有基层检察院3205个,基层检察人员176600余人,分别占总数的88%和74%。党中央对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006年中央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为大力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指明了方向,创造了良好条件。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的要求,制定实施《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的意见》,坚持将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事关检察工作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任务来抓,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公正执法的突出问题,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加强和改进基层法律监督工作

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最终目的是为了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明确基层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的着力点,指导和推动基层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一)更加注重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主要任务在基层,强化法律监督的关键在基层。我们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规范等问题,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引导基层检察院建立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制定关于加强立案监督、规范调卷程序、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等文件,初步解决了基层执法实践中一些制约法律监督工作的障碍。针对社会关注的刑讯逼供、牢头狱霸、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问题,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促进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权保障工作。注重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诉讼违法工作,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促进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的解决。总的看,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普遍加大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自觉性明显增强。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全国基层检察院共提出刑事抗诉11048件,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534455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32037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3226件,为维护执法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基层检察院处于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第一线。2008年以来,全国基层检察院平均每年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903200余人、提起公诉1068000余人,有力保障了社会安定有序。针对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多发的情况,我们要求基层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加大化解社会矛盾力度。三年多来,基层检察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意识普遍增强,更加重视把执法办案向化解矛盾延伸,主动做好法制宣传、释法说理、和解息诉等工作,特别是积极探索建立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协助、配合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先行调解;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对轻微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和作出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时,评估是否存在可能激化矛盾的风险,及时制定依法稳妥处理和化解预案,努力实现坚持依法办案与有效化解矛盾的统一;建立法律文书说理机制,就检察机关所作的决定充分阐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促进当事人消除疑惑、及时息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对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救助。这些措施有利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更加注重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基层检察院与群众接触最广泛,是检察机关服务群众最直接的窗口。我们要求基层检察院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全国基层检察院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扫黑除恶等专项行动,坚决依法打击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肃查办、积极预防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深入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平均每年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3.6万多人。坚持听民声、排民忧、解民难,普遍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推行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实行预约接访、视频接访、民生服务热线等便民利民措施。由于县(市、区)检察院是检察机关最基层组织,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不少基层检察院探索在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展巡回检察或设立派出检察室,推进工作重心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就地受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律咨询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2008年以来,共有883个基层检察院新设立派出检察室1118个。

二、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提高基层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队伍建设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我们坚持以公正廉洁执法为核心,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努力建设素质优良、作风过硬、执法公正、清正廉洁的基层检察队伍。(一)打牢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思想基础。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每年确定一个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教育。三年多来,基层检察院普遍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等活动,着力解决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办案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颁布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和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表彰宣传长期扎根基层、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被誉为“乡村检察官”的张章宝等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促进了广大检察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的提高。

(二)提高履行职责、服务群众的实际能力。坚持把加强教育培训作为提高素质能力的主要途径,建立和落实市级检察院集中轮训、省级检察院重点培训基层检察人员制度,积极推进分级分类全员培训,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执法一线人员和新进新任人员的培训。2008年以来,共培训基层检察人员264400余人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3200多名基层检察长进行了普遍轮训。从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出发,在强化培训的同时,把调处纠纷、释法说理、处置突发事件等纳入培训内容,注重提高基层检察人员运用法律政策、开展法律监督、做好群众工作等能力。建立检察官教检察官、业务专家到基层巡讲制度,更加重视经常性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增强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加大对西部地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东中部地区对口帮助培训西部地区业务骨干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扩大了直接培训新疆、西藏和其他民族地区基层检察人员规模,组建讲师团赴西部地区巡回授课,共培训17270人。

(三)加强基层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检,正视并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注重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举办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展览并在基层巡展。连续开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专项检查和“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全面开展案件评查和评析工作,深入查找、坚决纠正违法违规扣押冻结款物、超期羁押、执法作风简单粗暴、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年部署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排查和解决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廉洁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对基层纪律作风进行经常性明察暗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53个基层检察院接待群众来访、公诉人出庭、警车警械管理等情况进行了集中督察。

(四)认真解决基层编制紧缺、人才匮乏等实际困难。针对一些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办案力量不足的情况,加大下派干部挂职、锻炼力度,实行基层检察人员统一招录制度,新增政法专项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针对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缺乏法律专业人才、检察官面临断档的问题,认真落实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推行定向委托政法院校培养机制,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已招录定向培养大学生2848名。重视解决基层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在职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和更高学历考试,三年来共有19031名基层检察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目前,基层检察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8.7%,比2007年提高了9.1个百分点;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比2007年增加近1倍。针对一些基层检察院人才流失严重的状况,重视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和职业保障,推行市级检察院检察官主要从基层遴选制度,推动检察官津贴、因公牺牲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制度在基层落实。

三、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基层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

规范执法行为,严格监督管理,是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我们以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为契机,努力探索建立符合基层特点的执法规范体系、内部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制度,努力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完善执法规范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系统梳理总结各地执法规范化建设经验,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编撰了一部涵盖各个执法岗位、执法环节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共990条25万余字,并编写了一部60多万字的培训教材,对各个岗位和环节的执法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和指引,使执法标准更加规范、统一和明确。全国基层检察院认真落实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广泛开展执法规范专项培训和考试考核,加强对执法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促进了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二)强化执法监督制约。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严格内部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律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这项改革自2009年实施以来,在规范侦查活动、提高逮捕质量、优化基层执法环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基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改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并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都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完善和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细化操作规程,明确具体要求,坚决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推行权利义务告知、案件信息查询、公开审查、新闻发布等制度,努力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基层检察院普遍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专门的检务公开大厅,探索运用免费声讯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布检察工作信息,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三)推进管理机制创新。坚持把强化管理作为保障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加强执法办案管理和队伍管理的新机制。设立统一的案件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登记、分流案件,统一接收、保管、移送涉案款物。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特别是对超期办案等问题及时跟踪预警,保证上一个环节的执法活动必须符合规范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促进了执法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推行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客观记录执法办案情况,作为考核、奖励、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指导下,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展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对检察人员区分不同职位类别进行规范管理,为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队伍管理机制积累经验。

四、坚持以保障现代化为目标,推动完善基层执法保障机制

经费紧缺、装备落后,一直制约基层检察工作发展。在党中央的坚强有力领导下,我们紧紧依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推进基础设施、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逐步改善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条件。

(一)健全基层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中央关于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部署,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新的市县两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经费保障水平逐年明显提高,基层检察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办案经费不足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2010年,中央财政向基层检察院转移支付资金是2007年的3.4倍,地方各级财政拨付经费比2007年增长72%。(二)加强基础设施和科技装备建设。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会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修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1300多个基层检察院新建了“两房”。会同财政部下发《县级人民检察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各省级检察院制定了具体实施标准。2008至2010年,全国基层检察院共投入科技装备资金28亿多元,重点加大侦查指挥、证据收集、交通通讯、检验鉴定等办案装备投入,增强了运用科技手段侦破案件、追逃追赃等能力。(三)提高基层检察工作信息化水平。制定实施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建设检察机关统一的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及服务体系。全国基层检察院已基本完成检察专线网和局域网建设,78.7%完成三级机要通道系统建设,96.4%联入远程视频会议系统,不少基层检察院配备侦查指挥、审讯监控、多媒体示证等系统,初步实现了网上办公、办案。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发展还不平衡,基层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制约公正执法的问题和障碍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是基层检察院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有效发挥。一些基层检察院和检察人员执法思想存在偏差,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等意识不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不注意化解矛盾、不注重执法效果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二是基层检察人员能力素质与法律监督工作需要还有差距。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监督能力、群众工作能力都有待进一步提高。检察教育培训经费不足,教育培训设施相对落后,制约了对基层检察人员的全员轮训。三是基层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仍需加强。有的不思进取,不负责任,纪律作风涣散;有的执法简单粗暴,对群众耍特权、逞威风;有的执法不公正、不廉洁,越权办案、受利益驱动办案、不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四是符合基层特点的检察管理机制亟待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尚未建立。队伍“出口”不畅,不适合的人员难以调整出检察队伍。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中,派出基层检察室的性质、职能、设置和办案程序等尚需明确。五是基层办案力量不足、人才短缺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东部地区和中心城市基层检察院办案数量持续攀升,不少检察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基层一线检察官无法参加系统学习和专门训练,进而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受地方整体限制公务员招录人数等因素影响,一些基层检察院虽有编制,无法招录急需、紧缺的人才。同时,基层检察人员职级待遇偏低,职业保障、激励机制不健全,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工作生活条件较差,高素质人才招不进、留不住,民族地区检察官后继乏人。六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同步增长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随着案件数量增长和办案成本不断提高,一些基层检察院经费压力加大。在办案经费紧张状况逐步改善的情况下,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落后的问题逐步凸显。七是一些基层检察院承担的帮扶、招商引资、计划生育等非检察事务较多,一些地方还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对办案施加不当影响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紧依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进一步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继2004年之后,再次听取和审议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的高度重视。全国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准确把握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考验,继续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战略任务来抓,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要求,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公正执法水平。

第一,牢固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基层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正确有效发挥基层检察院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着力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以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和岗位为重点,全面落实和完善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加强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语言规范、礼仪规范等培训,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言行举止的规范化水平。加强对执法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案件评查、执法档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机制,切实提升执法规范的执行力,增强检察人员规范执法的自觉性。

第三,着力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入开展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培育基层检察人员的良好职业操守。狠抓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定实施“十二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加大基层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分级分类抓好基层检察人员全员培训,对基层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办案一线检察官开展普遍轮训。重视解决一些基层检察院办案力量不足和中西部贫困地区检察官断档问题,坚持编制分配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把好职业准入关,依法招录、遴选、任用人才,完善按基层职业和需求公开定向招录制度。健全基层检察人员激励保障机制。高度重视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解决队伍中、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决不护短,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第四,着力加强管理科学化建设。探索符合基层实际的管理模式,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涵盖检察业务、队伍、事务各个方面的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落实和完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完善集立案、办案、审批、查询、监督于一体的办案管理监督系统,逐步实现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动态、实时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合理确定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突出加强业务机构。规范和加强派出基层检察室建设,更好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人民群众等职能作用。

第五,着力加强保障现代化建设。推动落实检察经费保障有关政策措施,完善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加快推进基层科技装备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研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提高执法办案科技含量。坚持厉行节约、艰苦奋斗,强化经费投资管理,防止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勤俭办一切事情。

第六,切实加强对基层建设的组织领导。坚持精力向基层集中、政策向基层倾斜,完善和落实上级检察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探索建立上级检察院专题研究基层建设制度。加强对基层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促进基层检察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关心爱护基层检察人员。健全基层建设考核机制,深入开展争创先进基层检察院活动,对工作相对滞后的基层检察院重点帮扶和指导,促进基层建设全面健康协调发展。全国检察机关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和本次常委会精神,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抓好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全面提高检察工作水平,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 篇二

(一) 固守“重刑轻民”观念

基层院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 固守“重刑轻民”观念, 民行检察部门地位不够, 民行业务被“边缘化”的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基层民行业务的边缘化导致民行干警工作主动性不强, 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 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

长期以来基层院民行检察职能是从原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原则性规定延伸出来, 只能是发现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 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和工作思路。

(三) 偏重于实体性监督, 轻忽程序性监督

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等诸多原因, 基层民事检察长期以来偏重于实体性监督, 而相对轻忽程序性监督。轻忽程序性监督, 使得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走入实体性监督长期陷入的成效差的困境, 降低了监督的成功率。

(四) “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理念

基层检察院存在以提请、建议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数作为衡量民行工作成绩好坏的唯一标准的“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观念。

(五) 以“以监督者自居”的执法理念

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监督中相对缺乏一些合作理念, 与法院之间缺乏协商、沟通和交流, 民行检察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 更有甚者以监督者自居, 居高临下, 对法院审判工作动辄指手画脚。

二、影响民行检察执法理念的原因

影响民行检察执法理念的主要原因, 既有思想观念上的偏差, 也有自身认识上的不足;既有主观的因素, 也有客观的因素。

(一) 思想观念偏差和自身认识不足

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识不到位, 部份基层检察院把民行工作视为软任务, 因而推动这项工作发展的举措不到位;部份基层院对民行检察监督职能认识不足, 定位不准, 缺乏拓展监督空间和监督方式的新思考, 把办理提请抗诉视为唯一工作, 不能全面履行职责。而民行部门的人员自身也因为工作中的各种困难而普遍存在消极情绪。

(二)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缺失

1. 法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仅为抗诉, 而简便灵活的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审判检察建议等,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有的法院拒绝受理, 影响监督的权威性。

2. 检察机关就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 缺乏法律根据。

(三) 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民行干警的素质要求是“广博”和“精专”并存, 即要求民事检察工作人员业务多样化、领域跨度大、知识丰富化, 同时又要求民事检察工作人员专业化。但是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人员的现状是人员相对匮乏, 优秀办案人才往往通过轮岗、竞聘等形式安排到其它业务部门去了, 队伍专业化和稳定性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已经成为影响民行检察执法理念和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基层民行检察执法理念的转变和更新

树立正确的民行监督理念, 直接关系到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方向、思路和实效, 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基层院必须转变和更新监督理念, 以适应民诉法修改的新要求。

(一) 牢固强化七个监督理念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七个正确的监督理念;一要强化敢于监督的理念;二要强化依法监督的理念;三要强化规范监督的理念;四要强化善于监督的理念;五要强化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的理念;六要强化司法效率的理念;七要强化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

(二) 牢固树立多元化监督的理念

构建“以抗诉为中心, 坚决慎重调查渎职行为, 积极稳妥开展执行监督, 依法有序探索督促、支持起诉的多元化监督格局”, 是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提出的明确任务。多元化监督, 既包含了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的多元化, 也包括了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的多元化。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适应工作格局和办案结构发生的变化, 开阔工作思路, 摒弃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 牢固树立多元化监督的理念, 保证民行检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 牢固树立制约与合作并重的监督理念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其与人民法院相互之间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基层检察机关要树立制约与合作并重的监督理念, 这种合作, 包括共建信息沟通制度, 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备案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等等。基于此, 我院进一步加大了与法院的协调力度, 通过多次组织法院、县政法委和县人大等机关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 统一思想认识, 扭正思想误区, 消除分歧和障碍, 促使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由原先的不支持、不配合变为主动配合支持, 主动通报情况。

(四) 牢固树立能动的监督理念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 新的社会矛盾亦层出不穷。为此, 我们民行检察监督必须打破以往坐堂办案、等米下锅的工作模式, 克服单纯办案、就案论案的呆板方法, 牢固树立能动的监督理念, 积极进行探索, 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我院积极发挥检察监督的能动性, 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而无人诉讼的情形, 积极搭建支持、督促起诉工作新平台, 探索工作新途径, 创新工作新机制, 使得支持、督促起诉工作取得新突破。

(五) 牢固树立创新的监督理念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赋予基层检察机关更多的社会责任, 这就需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创新的监督理念, 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在工作中, 我们倡导贴近群众、服务民生的阳光检察, 将检察保障服务及时延伸到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地带, 努力为民生大计提供检察服务保障。

摘要:民诉法的修改, 对检察机关转变民事检察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 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更新执法理念, 创新监督方式, 充分履行对民事行政监督职能, 使该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 民行工作基础薄弱, 传统的执法理念已经不能满足基层院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 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研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 篇三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 社区检察室 规范设置

作为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的一个重要类型,派驻社区检察室历经产生、发展、萎缩、复兴等阶段,其价值日益得到各界认可,但仍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以T市检察机关派驻社区检察室为例,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并尝试提出适当的设置模型。

一、派驻基层检察室发展综述及研究模型概况

(一)派驻基层检察室发展综述

如同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派驻基层检察室经历了螺旋式上升的发展历程,且由于历史背景与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一过程尤为迂回曲折,“呈现出明显的‘几字型走向和回溯性发展的外在表征。”[1]一些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可以追溯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在随后的十几年中,派驻基层检察室逐步发展,“两所一室一庭(指派出所、司法所、派驻检察室、人民法庭)建设”在各级政法工作会议上屡被提及。与此同时,派驻基层检察室也暴露出设置盲目、职权不明、工作人员行为失范等诸多弊端,随之而来的是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越权办案、变相羁押等权责异化现象。1998年检察机关教育整顿期间,明令暂不新设基层检察室,2001年中央编委颁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提出调整乡镇检察室设置,此后,派驻基层检察室逐渐撤销萎缩,相关工作陷入停滞状态。直至2009年底,中央政法委作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派驻基层检察室作为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形式在海南省的试点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类派驻基层检察室也渐渐重新焕发生机。

纵观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兴废历程,其一度销声匿迹主要归咎于缺乏统筹全局的长远考量、充分坚定的制度自信和针砭时弊的实证分析,而沉寂后的复苏新生则充分证明其存在的必要价值。为了避免重蹈覆辙,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客观呈现工作情况,理性辨析问题症结无疑是通向制度优化的一条重要路径。

(二)研究模型概况

课题小组通过设计发放调查问卷与实地走访调研相结合的形式,对T市6个城区基层检察院(代号为A-F)的派驻社区检察室设置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梳理,其中,各区检察室数量由3-12个不等,在设置模式上,有2个城区采取在辖区内所有街道设置社区检察室,其他城区则均选择在部分重点社区设置检察室,在全区范围内巡回开展相关工作。在组织构架上,有3个区单独设立科室,另外3个区则由控申或预防部门负责协调。在人员配备方面,凡指派干警专职从事检察室工作的城区,固定工作人员仅有2-5人。有2个区配备干警较多,但均为兼职从事相关工作。此外,6个区在检察室设置上也存在共同点,即办公场所依托街道,相关经费由检察院支付。以上情况概括如下(见图表一):

二、检察机关派驻社区检察室设置运行情况实证分析

(一)组织架构不科学,影响职能发挥

调查中显示,6个基层院中,B与F在辖区内所有街道均设立了社区检察室,实现了全覆盖,但同时暴露出人员匮乏这一问题,只能由院内部分干警兼职履行职能。根据问卷结果显示,兼职干警均表示在日常工作中院内工作占50%以上,甚至产生将社区检察室工作当作“副业”的思想。另外,其他4个院配备了2-5名干警专职负责履行职能,其中3个院(C、D、E)在院内单独设立了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正科级实职,工作模式为在辖区内选择重点地区设立社区检察室,干警通过巡回方式在各检察室开展工作。此种模式虽然实现了由“兼职”到“专职”的跨越,但由于工作人员有相当一部分时间还是在检察院内办公,这显然与“派驻”的内涵不完全相符。未单独设科的区院中,日常工作的协调管理有的由控申部门负责,有的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市人民检察院也是由控申部门负责全市工作,而没有单独设立部门进行统一宏观的管理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区检察室各自为战、缺乏规制、履职随意等问题。

(二)职能定位不明确,监督职责弱化

课题小组对T市6个基层院派驻社区检察室2012年至2013年两年间的履职情况进行了统计(见图表二),从统计结果来看,各社区检察室在职能定位上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监督职能“虚化”。大部分检察室定位为基层检察院职能的延伸或辅助,基本上只是承担诸如法制宣传、接待群众来访、参与综治等一些“软任务”,而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能则很少落实履行,相关工作仅占社区检察室总工作量的0.8%。二是服务职能“异化”。当前社区检察室将相当一部分精力放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以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例,两年来,来访群众咨询的问题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占15.7%,化解的矛盾纠纷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占7.4%,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占12.5%。

(三)保障机制不健全,发展后劲不足

T市6个区的派驻社区检察室在街道内的办公场所皆依托于行政机关。在人员配备方面,指派干警兼职从事社区检察室工作不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但即使在安排专职干警的情况下,上述研究对象中共有14名检察干警专职负责25个社区检察室的具体工作,平均下来每个检察室尚不足1人。且从年龄分布情况来看,14名专职工作人员均为30周岁以上,其中,50周岁以上干警比例达到57%,年富力强、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30-40岁的干警相对缺乏,仅占22%。另外,社区检察室相关费用皆是由各院内部调整支出,除干警的工资以外,检察室办公、基本建设、购置技术装备等经费基本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大都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而同样作为基层司法机构的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却能直接享受到中央财政专门划拨的经费,和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相比,派驻检察室处于一种‘爹不亲、娘不爱的尴尬境地”。[2]

(四)宣传效果不明显,公众认知度差

为了客观反映广大公众对于派驻社区检察室的认知程度,课题小组随机向1500名群众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情况,共回收有效问卷1478份。结果显示,在四类派驻基层组织中,公众对于派出所普遍认知,其次分别是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各有30.2%和25.2%,而知道社区检察室的群众仅有8.3%。在123位对社区检察室有所了解的群众中,有58%是通过媒体宣传报道知晓,16%是通过检察机关的现场宣传活动知晓,26%是在社会交际中从他人处知晓。而群众对于社区检察室的了解程度较低,虽然与其建立时间较短不无关系,但检察机关的宣传方式和频率也不尽如人意。调查显示,各社区检察室针对自身职能开展宣传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社区内现场开展宣传活动,但此种方式受众范围有限,主要局限于没有工作负担、有充裕时间参与社区活动的老年人。二是通过接受媒体采访、向媒体投送稿件的方式进行宣传。调研发现,上述检察院在开展宣传过程中对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利用率还不到10%,并未引起人民群众尤其是中青年群体的广泛关注。

三、检察机关派驻社区检察室设置运行的改进路径

(一)明确授权:科学界定职能

1.开展法律监督。在配置社区检察室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律监督本位,即重点在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对内而言,这是立身之本,对外而言,是更加凸显检察标志,让老百姓增强对基层检察室职能辨识的途径。”[3]笔者认为,法律监督工作应具体包括对辖区内派出所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以及对工商所、税务所等行政执法派出机构进行监督。

2.受理举报、控告、申诉。社区检察室应当具有受理辖区内举报、控告、申诉和接受自首等职能。社区检察室应当开设接待窗口,在辖区内公开地址和联系方式,设立举报箱。同时,发挥自身优势,变上访为下访,深入到群众中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对于上访户要定期回访。此外,可以开通微博、微信等网络公众平台,通过多种方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3.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进行初核。检察室可以利用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时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进行初核,经过初核,认为有价值的线索必须立即移送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4.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一,检察院各内设业务部门本来就具有结合自身工作开展法制宣传的任务,例如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开展廉政宣传,未检部门针对未成年人开展普法教育等,社区检察室给予一定配合即可。第二,派驻社区检察室在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适度”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范围应主要限制在因邻里纠纷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以及涉检纠纷的调解等方面。

(二)规范建设:优化组织构架

从纵向来看,在市院设立社区检察室指导处,直接统筹协调全市各社区检察室开展工作,各院在院内设置1—2名内勤,负责整理汇总该院各社区检察室相关工作数据信息上报市院,并传达市院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从横向来看,各基层检察院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人口密度大、建设较为成熟的社区设立检察室,并以此为中心,辐射到周边区域。检察室的具体数量不做固定要求,能够通过巡回方式覆盖全区所有街道即可。社区检察室级别应与检察机关内设科室相同,有独立编制,受主管检察长直接领导。

(三)强化保障:人财物合理配置

在人员配备方面,每个检察室配置2—3名干警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社区检察室主任应为正科级实职。另外,为了保障各项职能的顺利履行,必须安排有责任心、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干警到检察室工作。在办公地点的选择上,应当尽量选择独立办公场所,脱离行政机关的牵制,有利于社区检察室顺畅履行监督职责。在资金方面,应当将社区检察室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划拨固定款项,为检察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财政保障。

(四)提升认知度:丰富宣传形式

提高公众对于社区检察室的认知度,需要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受众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法。对于老年人,依托社区开展现场宣传活动仍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而对于日常工作繁忙、较少参与社区活动的中青年人,则应考虑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进行宣传报道,将相关信息从“送到身边”变为“送到眼前”。

注释:

[1]曹志瑜:《“乡镇检察室”的立体解构与回溯性发展研究》,载《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8月,第21卷第3期。

[2]陈晓梅、刘文:《敢问路在何方——派驻基层检察室职能作用分析》,载《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11期。

4.创建人民群众满意检察院倡议书 篇四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在这春意盎然、万象更新的季节里,按照高检院“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的统一部署要求和市院党组“提升检察软实力”的具体安排,全市检察机关吹响了提升检察软实力的号角,奏响了西安检察争创全国一流的进行曲。新的形势催人奋进,新的征程你我同行。我们将以昂扬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铸就忠诚品格,树立公正理念,强化清廉意识,提升文明素养,为崇高的检察事业发奋图强,再创佳绩。在此,我们向全市检察干警发起如下倡议:

一、认真学习、提高能力,做刻苦钻研的楷模

个人能力是提升检察软实力的核心。要牢固树(来源:好范文 http:///)立自觉学习、全面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投身“学习型检察院”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和检察业务学习,不断扩大知识储备,拓展知识领域,优化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结构,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努力做检察工作的“排头兵”,做推动西安检察事业发展的时代先锋。

二、团结协作、敬业奉献,做勤奋敬业的标兵

树立牢固的团队意识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胸怀大局,协作配合,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提升团队整体法律监督能力。继续保持高昂的工作姿态和热情、饱满的工作激情,忠于职守,扎实工作,甘于奉献,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树立西安检察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争先创优、追求卓越,做开拓创新的能手

目标已经确定,机遇就在眼前。要积极投身西安检察事业快速发展的大潮中,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新的理念引领发展,以新的境界谋划工作,以新的标准完成任务,以新的作为推进发展,在干事创业中完善自我,在履行职责中实现理想,争当人民满意的检察官。

四、求真务实、改进作风,做严格执法的表率

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牢记执法为民理念,认真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自觉践行“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坚持“三个至上”,注重“三个效果”,改进执法作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自觉性,以公正廉洁、优质高效的执法活动取信于民。

5.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篇五

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切实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检察业务,做好预防工作。分析掌握各个时期、各个行业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特点,提出预防犯罪的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完善防范机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办案效果。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纠正打击不力,防止冤假错案;搞好审判监督,做好息诉工作;做好对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和不起诉人员的回访考察,加强对罪犯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协助党政领导机关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检察工作,坚持对其中的初犯、偶犯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运用检察职能为群众排忧解难,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受理控告申诉,注意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切实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检察业务,做好预防工作。分析掌握各个时期、各个行业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特点,提出预防犯罪的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完善防范机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办案效果。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纠正打击不力,防止冤假错案;搞好审判监督,做好息诉工作;做好对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和不起诉人员的回访考察,加强对罪犯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协助党政领导机关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检察工作,坚持对其中的初犯、偶犯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运用检察职能为群众排忧解难,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受理控告申诉,注意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

6.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个人事迹材料 篇六

一个人做点事并不难,难的是数年如一日坚持在自己的岗位上,以自己的执着和努力,默默追求更高的人生价值,在平凡的事业上谱写出优美的乐章。7年前,刚过不惑之年的xxx接受组织安排,走出了位于沂蒙大山之中的故乡--沂南县,来到了具有“山东南大门”之称的aaa任检察长。7年来,以其敬业、勤奋、务实、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团

结党组一班人,带领全体检察人员,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使aaa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现跳跃式发展,得到了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肯定,赢得了一系列的荣誉----

1998年在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活动中,首次获得第一名成绩,同时被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

1999年被委、市政府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称号,同年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命名为首批“五好检察院”。

2000年,被人民检察院授予“先进检察院”称号,同时,aaa人民检察院也获得建院以来第一个最高荣誉--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xxx检察长被评为“十优检察官”。

2001年再次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

2002年分别被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先进检察院”称号。

2003年被人民检察院授予“先进检察院”称号,第三次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

自1998年以来连续6年被aaa委、县政府授予“最佳服务单位”称号。

一、当检察长,就要建好自己的“家”

郯城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检察机关一样,经历了恢复以来的重建过程。但是由于受到当地经济发展的制约和当时人们思维观念的影响,机关建设非常落后,尽管经历了二十年的改善,但是机关单位一直处于建设布局不合理、办公用房特别拥挤、办案场所破旧、办公设备落后的局面。这不仅影响了机关形象和人员士气,也越来越不适应飞速发展的工作需要。建好一个自己的家,成为xxx检察长奋斗的目标。

要给干警以舒适的办公环境。2000年,xxx检察长和班子成员集思广益,投资300万元对机关办公楼进行了扩建改造,新增办公用房3000平方米,使办公用房达到了近5000平方米,办公办案用房困难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经过装修改造的办公楼以其独特的造型矗立在县城主要街道,成了一道亮丽风景。同时对机关院落进行整修,新建检察官娱乐室、职工食堂和洗澡堂。一个错落有致的机关院落替代了往日脏乱的局面。“人靠衣服,马靠鞍”,机关面貌的改变,极大地激发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工作局面发生了新的变化。

要给予干警适应新形势的办公条件。1998年xxx来院时,院内只有一台“386”微机单独由统计人员使用,一台“理光牌”打印机三天两头需要修,印制的法律文书蓬头垢面,干警使用的办公桌椅“老少好几辈”参差不齐。办公条件简陋使工作效率低下,直接影响检察职能的发挥。大力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办公办案效率的决策,在xxx同志的建议下,得到了班子成员的一致通过。一场改善办公条件的战斗悄悄打响。

----为了办公办案自动化建设运用到工作中去,2001年投资20万元购买的30台办公微机及配套设施,摆在了一线办案人员案头,随之而来的办公效率使xxx和决策者们感到欣喜。时隔一年,80多名检察人员人手一台办公微机,自侦办案科室全部配备了笔记本电脑和微型录音器材,现代化的办公设备逐步替代传统的办案手段,办公、办案效率得到较大的提高,检察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

----为了使基层院规范化建设能够从面上走向深入,2001年,aaa院又更新了所有的办公桌椅,并为办案人员配备的资料柜和衣橱,并在今年夏季来临之际给所有办公室安装了空调,办公室内物品摆放井然有序,机关面容得到了较好的改观。

----为了全面落实省院关于认真落实办案安全措施的要求,杜绝办案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先后投资30多万元,进一步加强了审讯室建设。投资20万元在看守所内新建了集监控、审讯、警戒、办公、休息的综合审讯室,使自侦案件的审讯工作全部在看守所内进行,极大程度上防止和杜绝了安全隐患,使省院的要求得到了认真落实。

----随着省院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三线一网、视频会议室和多媒体会议室已全部建设好,网上办公、网上办案系统正在进一步调试中,今年8月底,案件质量监督系统将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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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检察长,就要带好自己的兵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更是检察长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能够做到万众一心,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xxx用他二十多年来积累的工作经验和超前眼光,造就了一支社会舆论好、业务基本功扎实的检察队伍。

“我把心肺挂在西墙上”。1998年,xxx来到郯城在第一次党组会上说,“我来当检察长,就要当好一班之长”,“我要对得起‘检察长’称号,对得起‘检察事业

’,对得起‘全体干警’”,“我把心肺挂在西墙上”,一腔纯朴的话语道出了他公平、公正、团结的为人为官原则,使班子成员倍感亲切。接着在全体干警大会上喊出“干警向党组看齐,党组向我看齐”的口号。六年以来,他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在他人格魅力的影响下,“带兵就要爱兵”。1995年,aaa人大视察检察工作时,就把36户老干警的住

房定为危房,呼吁县委给予改造,但由于资金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这成为离退休和老干警的心病。当时45户集资建房的青年同志大都被所负债压得情绪低落。这一些xxx同志在到任后,很快就从和同志的谈话中了解到。他根据房改政策,多次到有关单位协商,在县委的关心下,一年后两幢宿舍楼就拔地而起,36户老干警多年的夙愿得以实现,青年干警住房顺利房改,减轻了生活压力。为了进一步解除干警和激发干警工作热情,在两个家属院都安装了取暖锅炉。许多干警同志深情地说:“朱检察长真正地把温暖送到我们的心坎上。”在子女入托、入学方面,只要有困难都是xxx检察长亲自给予解决。同时每年都安排查体,每年重阳、春节都专门安排人员走访。这都激发了干警的工作热情,工作中从来不讲价钱;一些老干警也发挥余热,再做新贡献。

三、当检察长,就要带头履行检察职能

xxx同志一上任,就

四、当检察长,就要为经济发展多出力

近年来,上级检察机关提出了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xxx深深认识到:能否全面落实上级指示,这是检察长是否真正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是否增强的体现、执法观念是否转变的体现。省院制定出《关于服务经济发展为干事创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决定》后,首先组织宣讲团到机关、单位、企业宣传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使社会各界很快了解了检查认识和支持检察工作。

xxx检察长还注重把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发展的思想落实到具体办案中。2002年,县公安机关侦破了一企业偷税案件后,将该厂法人代表依法提请批捕。xxx得知这个工厂已经混乱一年多,刚刚通过民主选举推选了这名厂长,如果草率批捕很有可能使这个厂子继续混乱下去,甚至致使企业倒闭破产。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时,职工情绪波动很大,很有可能引起集体上访,在向县委汇报后,并和公安机关及税务机关积极协调,采取了有效措施,不仅保证了依法办案,还稳定了职工情绪,而且使这个厂子经营逐步出现了转机。

2003年5月底,反贪局根据群众举报,初步查清县第一中学分管后勤的副校长刘友华涉嫌受贿罪,提请立案。如果放在以往,xxx会毫不犹豫的作出决定,并启动侦查程序。但此时离高考只有10天左右,xxx检察长认为,在这个时机对该案采取措施,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学校管理,进而给高考考点各项工作的准备带来影响,从而影响一年一度的高考工作,xxx检察长作出了“保守秘密,缓办案件,给高考让路”决定,条件适宜时,办案人员依法拘传111,并很快查清其受贿10万余元的事实,目前111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近年来,在xxx检察长的带领下,aaa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服务大局和服务经济发展作为,五、对自身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要求

1998年调任后,xxx检察长在和全体检察干警第一次见面会上,就向全体检察干警表态:“绝不和任何人建立影响工作开展的私人感情,绝不在任何场合拿权力做交易。”还在党组会和全体检察干警会议上喊响了“向我看齐”的口号。六年以来,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刚调任不久,为了更好地工作,xxx检察长就动员家属和孩子将家搬到郯城,他是当调整的12个检察长中,搬家最早、最快的一个。六年多来,xxx检察长每天都提前近半个小时上班,双休、节假日他总是和值班干警一起值班。只要自侦部门加班,他就和办案人员一起加班。家庭的搬迁给xxx检察长的工作提供了较大的便利,但是搬家以后,由于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语言交流方面的障碍(语音、方言)等原因,孩子的学习一落千丈,不得不请人帮助辅导;也许可能是水土不服的缘故,其家属来到郯城不久莫名其妙的患上了*****,每天疼痛难忍。娘儿俩整天嚷着把家搬回去,古稀年龄的父母也隔三差五打电话,让他多照顾照顾家庭,为了稳定妻子女儿的情绪,xxx检察长不知做了多少工作,才是家庭出现了欢乐。尽管已经过去6年多,但是一向刚强的xxx检察长一提起这段时光,至今还会语言哽咽,眼睛热泪盈眶。

在对自己严格要求的同时,xxx检察长对其家属、孩子进行了约法三章,要求亲属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检察干警做事情,不得以任何理由到检察院帮他人做事,不得打听检察工作情况。搬家六年以来,其家属每天上、下班都要从检察院门口经过四次,但她从未进检察院办一件事情,更没有帮他人到院办事。至今认识其家属的检察干警只有寥寥数人,大多还是生活中的邻居。最让人动情的是搬家六年多来,xxx检察长的家属、孩子每次回沂南老家时都是乘坐公共汽车。在今天这种环境下,说起这件事,一定会有很多人不相信,但这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xxx检察长经常说,我当检察长,就要让检察院在市里成为排头兵,在省里是先进,在全国有位置。目前前两个目标已经实现,2004年,xxx检察长提出了向全国模范检察院迈进的号召,目前正带领全体检察人员向这个目标奋进----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 篇七

一、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的现状

(一) 法律层面的司法警察制度规定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序列, 在法律上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进行定性。其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了各级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司法警察岗位。这些法律都明确的规定了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法律性质, 但是却没有对其职权和地位进行具体的划分, 而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司法警察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没有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二) 司法解释层面关于司法警察的制度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以前,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作用, 最高检察院往往通过司法解释对司法警察的职权及职权行使方式进行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于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权和组织管理、警务保障做了进一步规定, 这是当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其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 其职权范围局限于检察活动。并且对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进行罗列, 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则进一步扩充了司法警察的职权, 细化为九项职权。

(三)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司法警察制度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仍然从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和地位进行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司法警察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第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 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则设单章对司法警察的职权进行较为细化的规定, 在原先九项职权的基础上, 进一步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职权, 包括对暴力抗法的人员可以依法带离现场、对于严重危害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司法警察应该及时予以制止等规定。

(四) 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结合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情况来看, 对于司法警察制度有了很大的完善, 解决了司法警察没有独立机构的问题, 司法警察也有了一定的职权, 对于检察官工作的帮助作用也不断显现, 但是目前对于司法警察的职权定位和性质仍然缺乏完善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引导, 职权配置并不合理, 在检察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较为模糊, 还存在许多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因素。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 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护犯罪现场、传唤、据传、协助参与强制措施等职能, 并且从第9条到第13条对于各种使用暴力、自杀、拘捕、抢夺枪支等行为赋予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 但是这些职责仍然偏重于辅助作用, 强调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而对于检察活动的参与程度不够, 而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不断壮大, 素质不断提高, 但是其职能发展却与队伍发展趋势不符。

依据现行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 特别是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基本上司法警察成为检察官的附庸, 而没有主动参与检察活动的空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检、警不分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 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虽然该条规定赋予了司法警察监督检察官的职责,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往往由于司法警察是由检察官进行指挥的前提, 而导致司法警察对检察官的违法命令不敢违抗、不敢举报等情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或使用武器、强行带离现场等职权, 但是具体采取什么强制手段, 如何执行、对于带离现场的人员如何处理等都没有细化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科学性, 其中第10条和11条规定了涉嫌在检察院办公区域或门前自杀、自伤的、严重危害检察工作人员人身危害和检察院财产的, 可以移送公安机关, 这一规定是对于司法警察职权的一大完善, 使得司法警察在进行工作时更具有可行性。

二、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有的职能定位

(一) 法定定位

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制定以前,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职权定位上存在许多盲点和误区。检察院改制的一大关键正在与对司法警察的权能进行定位, 强化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在制定了统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后, 有效的补充和完善了司法警察的职责, 根据当前的形式予以调整, 现行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活动, 但是要进一步实现法律化和专业化, 拓宽司法警察主动参与检察活动的空间, 促使司法警察工作的法律化和规范化。

(二) 司法警察的侦查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 司法警察应该在检察官的指挥下才与案件的侦查, 具体包括对于犯罪现场的保护、传唤、据传、提押、看管, 参与询问、调查取证、追捕罪犯等, 协助检察官顺利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 并不具有独立的侦查权, 不像公安机关的警察具有相对的侦查权, 因此司法警察在进行侦查事务时是不具有独立性的, 根据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序列的实际情况, 并且综合考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司法警察独立的侦查权。

(三) 司法警察的拘留、逮捕权限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7条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协助执行拘留、逮捕, 第9条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 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其他条款也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采取一定强制措施, 但是却没有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拘留和逮捕权限, 因此应该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 对于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或者严重危害检察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拘留或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 司法警察的办案程序监督权

应该对司法警察的工作、办案程序和监督权限做进一步的细分, 推动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之间职权界定明晰化, 对于保障安全和执行的事务都应该归属于司法警察的职权范围。对于许多不应该由检察官亲自实施的事务性侦查活动, 应该划分到司法警察的权限中。司法警察在独立执行安全事务和执行事务职能的基础上, 对其执行事务承担责任, 区分警、检之间的职权界限。作为司法警察最不确定的职能, 侦查事务仍然由检察官进行指挥, 但是如果由于司法警察的过失导致执行错误, 应该由司法警察承担后果, 其余情况侦查事务的结果都由检察官承担责任。司法警察如果认为检察官的命令有误, 可以明确提出意见或者向其上级领导进行汇报, 如果检察官坚持执行的, 司法警察应该按照指挥执行, 但是后果由检察官承担。对于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 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对于检察工作的顺利推进有着重要作用, 随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过发行, 对于司法警察制度中存在的许多缺陷有了很大的改善,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 促使司法警察制度化与法制化, 明确司法警察的职权与地位, 有效的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1]田文涛.法与警:双向度建设“司法警察执法实务”课程[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 (04) .

[2]范小军.珠三角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一体化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0 (16) .

8.《人民检察》60年往事 篇八

956年的夏天,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编译处处长的任重捷,接到一纸《关于出版“人民检察”的决定》,要求他于1956年6月创办《人民检察》。从此,在最高检北楼偏东的编译处办公室里,任重捷与他的团队开始了一段筚路蓝缕的日子。

其实,距此两年前,39岁的任重捷出任编译处处长的时候,院里已有一个刊物,名为“检察工作通讯”。任重捷明白,创办《人民检察》,在规模上、内容上一定要强于“检察工作通讯”。在国家法制日渐健全的背景下,检察制度和检察组织也需要迅速健全起来,《人民检察》就是因为这个需求而诞生的。那年3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也明确了这一点。

然而让任重捷没想到的是,他与他的团队一手打造的《人民检察》,不仅超越了“检察工作通讯”,更在历任负责人励精图治之下,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成为中国检察理论与研究的主要阵地,经历了60年风雨,虽有短暂停刊而终于屹立不倒。

今年6月,正是《人民检察》杂志创刊60周年的日子。从1956年到2016年,几乎是伴随了整个中国检察制度的起伏与发展,这本背靠中国法治进程、面朝万千人民群众的杂志从风雨中走过的一甲子年岁,显得尤为珍贵和庄严。

历经两度停刊的内部刊物

1996年6月25日,在《人民检察》杂志创刊40周年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说了一句让全场同志都感同身受的话,“当年,我们是读着《人民检察》成长起来的”。

《人民检察》第一任负责人任重捷也在席中,他的长子尹西林说,父亲经常提起张检察长这句话,成就感溢于言表。而这句话也让他想起许多往事,40年前那些陪伴父亲燃着艾卷伏案工作的日子,似乎就在眼前。

在刚创办《人民检察》时,任重捷患有严重的胃病,发作的时候疼痛难忍。然而《人民检察》每月要出一期,组稿任务很重,任重捷每天忍着病痛去上班,忙不完的时候还经常带着校稿回家加班。

任重捷妻子那时在远郊补习文化,周末才回家,所以,平日里给任重捷抓药、推拿、艾灸的工作都落在了还在上小学的长子尹西林的身上。那些晚上,总是尹西林骑在任重捷背上为他推拿,而任重捷则趴在枕上全神贯注地改稿。

1956年6月,《人民检察》正式创刊,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鼎丞题写了“人民检察”的刊名,刊物以月刊的形式对内发行。

在尹西林印象中,在《人民检察》的时光是幸福的。创刊初期的《人民检察》编辑部,即编译处办公室,在最高检北楼偏东的位置。办公室门背后有个麻袋,里面装有许多空信封,都是全国各地检察院寄来稿件拆剩下的。信封上的邮票成了尹西林集邮的来源,“全国上千个基层检察院,邮票种类丰富,我在《人民检察》编辑室的废纸袋里幸运地享受了集邮‘特权’”。

任重捷与编译处的努力没有白费,刚创刊的《人民检察》定位于全国检察机关的内部刊物,以宣传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传达最高检有关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并宣传各地检察机关的办案经验为主,刊登了大量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文章,受到各地检察院的热烈欢迎。后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公安、检察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上,任重捷和编译处被评为全国检察系统先进个人和集体,并授予证书、奖章和紫绒奖旗。时任最高检检察长的张鼎丞在主席台上笑吟吟地把奖旗授给任重捷。接锦旗时,任重捷被足下卷起来的红毯拌了个了踉跄,差点儿闹了笑话。

然而,好景不长。1959年下半年,所谓的“基层政权消亡论”“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等论调铺天盖地、甚嚣尘上。1960年,中央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最高检只留二三十人,各项业务缩减,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指导名存实亡。由于办刊人员悉数调走,《人民检察》在出版了76期之后便停刊了。

停刊持续了两年时间。1962年,根据中央的意见,最高检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恢复各级检察院的组织,并恢复和新设立最高检本身的业务机构。随着检察工作的恢复,同年12月30日,最高检作出《关于“人民检察”复刊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人民检察》于1963年复刊。

复刊后的《人民检察》,延续之前的定位与功能,刊发了一系列有关检察工作各个方面的文章。随着“五反”运动的开展,检察机关关于“五反”的文章陆续刊发。随后,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指示下达,依靠群众办案成为1964年、1965年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杂志也持续进行了宣传和报道。

然而,《人民检察》也逐渐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1966年,在外界的干预下,不得不开始大量刊发一些本不属于检察理论刊物应该刊发的社论文章。同年6月,“文革”全面展开,《人民检察》在出版了当年的第7期(总第137期)之后,便停刊了。

灾后重建走上学术前沿

1978年,“文革”落下帷幕已有时日,检察机关于这一年恢复重建。曾于1962年、1963年间供职于《人民检察》的周来以回到最高检研究室工作。

随后,最高检作出关于《人民检察》复刊的通知,决定《人民检察》于1979年6月复刊。通知指出,《人民检察》是供检察干部阅读的内部业务刊物,要求《人民检察》暂不定期出刊,然后逐步过渡为双月刊、月刊。

周来以便在时任最高检研究室主任王桂五的领导下,开始筹备《人民检察》的复刊工作。因为曾经在《人民检察》编辑部工作过,她想到的第一件事是先将杂志办起来。

周来以先去原来印刷《人民检察》的京安印刷厂商定了印刷出版《人民检察》等事项,然后找到了最高检行政处以前为出版《人民检察》购买所需纸张的工作人员,请他购买纸张。同时,她向最高检人事厅申请调来两个干部担任编辑工作,后来又分配来两个大学生、两个从部队转业的干部,还调来两个小青年,一人收发来稿和最高检、各省市检察院报送的文件等,另一人担任版面设计、下工厂送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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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的工作由周来以负责。每期加工后的稿件,经三次校阅,送王桂五和后来调来的副主任金默生审核,最后送给副检察长张苏签发后付印。

复刊后的《人民检察》延续“文革”前的主要内容,及时登载最高检的工作计划,论述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必要性,交流办理案件的经验等,为此设置了多个栏目,如“案例选编”“工作研究”“大家谈”“新风赞”等,还放眼国外检察制度,开设了“国外检察工作”等栏目。

《人民检察》的再度复刊受到各地检察机关的欢迎。周来以回忆,其时“文革”刚过,许多新调进检察机关的人不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畏手畏脚、妄自菲薄者不在少数,有的甚至把“检察院”误认为是“检查院”,好长时间后才发现搞错了。《人民检察》作为一个检察宣传窗口,对全国检察机关的工作迅速重回正轨起到很大作用。

“当时,政法系统主要有四个刊物:《人民公安》《人民检察》《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相对而言,我个人比较喜欢前两者,一是信息量充分,指导思想明确;二是理论性、学习性研讨多,重要的经验介绍也较为丰富。”湖北省检察院原检察长钟澍钦回忆,那个时候,《人民检察》的每一期他都看,尤其是第一篇文章,分量很重。

“有一位曾被列为右派后来被平反的检察官,怕以后实施检察工作被批判为‘矛头对内’,再成‘右派’,通过阅读《人民检察》消除了顾虑;还有些人调到检察院工作,发现工作条件太差,连个办公桌都没有,要写点儿什么只好挤在公安、法院的人的办公桌上写,也通过《人民检察》了解了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周来以回忆。

复刊后,《人民检察》的办刊工作逐步取得实质性进展。

从1989年第1期开始,《人民检察》由内部发行改为向国内公开发行。公开发行意味着,杂志在指导业务的同时,将担负面向社会宣传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新任务。

1991年4月,时任最高检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的刘佑生,被时任最高检检察长刘复之选中,要求其创办《中国检察报》,并将《人民检察》并入了中国检察报社。

刘佑生给《人民检察》带来了“两结合”的新思路,即:既要走在中国法学理论、特别是检察理论研究的前沿,又要与最高检的司法思想相一致,引导检察官公正司法。这一思路给《人民检察》注入了全新的活力,以往一直以服务中央和最高检为主的杂志,摇身一变要引领法学理论研究,无疑是一次重大的变革。

在《人民检察》编辑部的努力下,1992年开始,《人民检察》被评为中国法律类核心期刊。刘佑生回忆,当时,《人民检察》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人民司法》并称中国法学界的“四大刊物”,在中央一级的学术期刊中享有盛誉。

正是从这个时期开始,法学界的名家巨擘开始大量在《人民检察》上发表文章,并引以为豪。也正是经由这个时期,《人民检察》开始走入学界与社会的视野,逐渐成为中国法治发展不可或缺的一块理论阵地。

其实,检察机关内部曾对《人民检察》办刊方向有所争议,有人主张办成类似《民主与法制》那样面向社会大众的普及型法律读物,以扩大发行量和知名度。对此,1992年起担任《人民检察》主编的袁其国据理力争,认为《人民检察》的基本特色在“四性”:权威性、指导性、理论性和实践性,应当坚持面向全国检察系统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的办刊思想,不宜再兼有其他职能。

就像这样,在历任主编和编辑们的工作努力下,《人民检察》的办刊宗旨一直延续下来。

在争鸣中推进检察革新

“在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比较当中,中国的检察制度跟别的国家明显不同。制度建设的理论靠谁推动?就是靠包括《人民检察》在内的最高检的机关刊物对外宣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感叹。

“就我个人而言,这些年一直关注《人民检察》的发展。我自己也先后在杂志发表了18篇学术论文。”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他还清晰记得自己在多年前《人民检察》上发表的有关刑事和解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文章。其中,刑事和解制度在当时算是理论前沿,陈光中的文章发表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讨论。当时有人批判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相冲突,有“以钱赎刑”的嫌疑,争议比较大。但最后文章的观点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被接受,并在立法中有所反映,正式成为一种法定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也是一个当时比较新的倡导,陈光中提出后,很快得到最高检起诉部门的支持,虽然因为立法时机还不成熟,没有作为普通诉讼程序规定,但是也写入了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

“这几篇文章都是在《人民检察》发表的,说明它不仅关注检察实务,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在检察制度的发展方面,也有很强的理论探索精神。”陈光中认为,敢于讨论在学术界尚有不小争议的话题,通过杂志的平台发起学术交流,本身就是一件了不起的事。

“《人民检察》之所以能够从创刊到现在历久弥新、硕果累累,是因为它不仅仅关注学术前沿问题,更重要的是它非常注重发挥机关刊物的独特作用,通过对前沿问题组织讨论,厘清重点争鸣观点的法律关系,从而在立法、司法上对国家法治建设做出贡献。”刘佑生也表示。

刘佑生向记者举例说,关于检察机关职能部门设置的问题,王桂五、徐益初等法学家曾在《人民检察》撰文呼吁考虑将经济检察部门改为反贪污贿赂部门、将法纪检察部门改为渎职侵权检察部门。1995年,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2000年,最高检法纪检察厅正式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

除了樊崇义、陈光中、王桂五、徐益初等人,还有高铭暄、龙宗智、何勤华、张明楷、赵秉志等在法学界久享盛名的法学家,以及众多来自检察实务部门的专家,都曾在《人民检察》发表过署名文章。

也正是这些法学家与实务专家在《人民检察》上的百家争鸣,造就了《人民检察》的黄金时期。

办刊要有“守住水井”的精神

继1992年被评为核心期刊后,2005年2月,《人民检察》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确定为“全国百种重点期刊”。同年,为了增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宣传力度,同时建立更加灵活的管理和办刊机制,《人民检察》从月刊改为半月刊。

在改刊时,刘佑生向《人民检察》编辑部讲了一个“守住水井”的故事。故事大意是,农民出身的朱元璋,依靠农民的力量征服天下后,面对贪官污吏,一面严刑峻法,一面告诉官吏们,要老老实实为官,就像农民守着自己的水井一样。井水虽不满,但可天天汲取,用之不竭,如果一个农民天天嫌不满,想要更多的水,那么其召唤而来的洪水就会将水井连同他自身一起淹掉。

刘佑生说,朱元璋的故事虽然浅显易懂,但富有哲理,这个故事不仅适用于为官,也适用于办刊。对于一个刊物而言,守住自己的读者与阵地,是最根本的坚持,要想办好刊物,就要坚持自己的鲜明特色。

现任《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徐建波至今对“守住水井”的故事记忆犹新。“守住水井天地宽”也成了《人民检察》多年来办刊不变的宗旨。从检察制度发展的角度看,《人民检察》的历史见证了中国检察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检察理论研究自检察制度发展的一开始就受到高度重视,杂志在百废待兴之际又与检察制度同呼吸、共命运。这段漫长的年月也代表着经验的积累、精神的传承。“花甲之后,还有耄耋、期颐之寿,《人民检察》一定会越来越好。”徐建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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