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精选10篇)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篇一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5〕22号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2005-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2005〕2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端正思想态度,深刻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和重要工作职责。通过建议和提案的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权利。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的需要,是尊重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认真研究办理建议提案,实事求是解决问题,按时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神圣职责。
(二)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当前,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正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也不断出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自社会的各个行业、各个阶层、各个区域,与人民群众有着最直接的联系,他们通过建议和提案的形式,直接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各项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因此,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过程,就是思群众所思、想群众所想的过程,就是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难题、协调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是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广州的具体体现。
(三)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的现实需要。市委、市政府已决定从2005年开始,用三年时间进一步开展以加强城市环境、食品安全、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为专项管理内容的城市管理工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所反映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深刻理解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改进政府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关系,把研究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过程作为执政为民、改进工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过程,以饱满的热情、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政务工作来抓
领导重视是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关键。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依法行政,推进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务工作来抓。首先要落实分管的领导和负责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组织有关处室和经办人员认真学习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办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特别是新接手负责这项工作的经办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和有关法规政策,尽快掌握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其次要把办理工作摆上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明确办理工作责任,精心研究,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工作方案,认真落实有关办理制度和措施。再次,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各民主党派的提案要采取单位领导分工负责、将办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的每个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办法重点进行办理,使办理工作真正做到“高度重视、高质办理、高效完成”。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理答复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的许多问题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有些还是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还有一些问题牵涉面广、情况复杂,需要动用较多的人力物力。有关部门在研究办理这些建议提案时,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摸清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理答复。对于建议提案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要以实事求是的原则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依据,结合广州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答复,做到既想方设法、尽可能解决,又不言过其实、脱离实际。特别是对于那些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的建议提案,一定要在深入调研、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办理,并按时有理有据地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任务重,时间紧。各承办单位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高质量地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任务。
(一)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各承办单位要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简单的办理回复转变为通过对建议提案分析办理提出供领导工作决策的建议。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不但要认真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而且要对建议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作深入的研究分析,吸纳其中科学合理的部分,结合工作实际,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作用,促进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政府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二是由简单的部门主、协办分工办理转变为由主办部门牵头负责统筹,协办部门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敢于承担责任,充分发挥牵头统筹作用,主动组织协办单位研究协商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协办单位要积极支持不推诿,努力做好配合工作。三是由重答复轻办理转变为依法行政、规范运作、为民务实、立足解决问题。在办理答复过程中要做到“四个讲清楚”:对已经解决的问题要把办理的过程和结果讲清楚;对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要把解决问题的计划和时间讲清楚;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问题要把目前存在的困难和解决问题的规划思路讲清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把有关限制条件和原因讲清楚。
(二)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建立互相配合、协调融洽的工作关系。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特别是对于那些多年反复提出的“老大难”问题以及那些对办理答复反馈“不满意”的问题,承办单位一定要与提出建议提案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当面沟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还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等有关工作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办理工作的要求,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通过建立互相配合、协调融洽的工作关系,共同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做得更好。
(三)抓好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和考核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建立督办机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确保办理工作不延误时限、不马虎应付,并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考核范围,作为评价有关处室和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依据。市府办公厅作为市政府的综合督查部门,将建立必要的督查考评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每年底对各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告市政府领导。各承办单位对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包括近年来答复中标注“B类”和“C类”(即承诺列入计划解决和列入规划解决的)建议提案,要逐一跟踪检查落实情况,还没有解决的要尽快采取措施解决,不要失信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失信于广大人民群众。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将城市管理年的工作与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对建议提案所反映问题的研究办理,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切实解决一批城市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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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篇二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35号 【发布日期】2007-03-30 【生效日期】2007-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跟踪办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大力落实,促进了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解决了一大批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2007年是本届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任期的最后一年,为做好本届政府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的检查总结工作,促进建议提案进一步落到实处,按照省领导同志在2007年建议提案交办会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跟踪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跟踪办理工作。2003年以来,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采纳了人大代表和提案人大量有见地、有价值的建议和提案,一部分在当年就得到落实或基本落实,一部分列入省或本部门工作规划予以逐步解决,一部分因当时条件限制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对当年“正在解决”而未完全落实到位及承诺“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办件,开展“回头问效”、跟踪办理工作,对巩固和扩大建议提案办理成果,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落实率,促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对政府及其部门取信于民,不辜负代表和提案人期望;对提高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和执行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各承办单位在认真做好2007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跟踪办理的清理、检查、落实和总结工作。跟踪办理工作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较大,各承办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克服困难,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完成好跟踪办理工作任务。
二、跟踪办理办件的范围。本届省人大、省政协一次会议以来(2003年至2006年)所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中,属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B类)办件,以及“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C类)办件中目前条件具备可以解决的部分,其中B类办件为跟踪办理的主要对象。
三、积极做好建议提案的跟踪落实工作。一是做好建议提案梳理工作,对2003年至2006年所办建议和提案分别按年度、类别列出清单。各承办单位在上述跟踪办理办件的范围内,逐年、逐件按照已经落实、部分落实尚在继续推进或长期工作须常抓不懈、仍然列入计划、客观条件变化不能按原承诺落实等4种情况分类,并分别标明进展情况或原因。二是根据分类情况下达跟踪办理计划,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及措施。三是积极抓落实,对应落实而未落实和列入规划实施的,进行跟踪办理,做到条件具备的坚决、尽快落实;部分落实尚在继续推进或须常抓不懈的抓紧办理;目前不具备条件解决、仍然列入计划的实行滚动办理,划转下一年度继续跟踪落实,同时努力做好前期工作;客观条件变化不能按原承诺落实的,要实事求是的说明原因。
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和提案人多年提出、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采取倾斜措施,集中力量解决一批。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跟踪办理范围内的省和本部门重点建议、提案和代表、提案人及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办理有了重要进展后,主办单位应向代表或提案人反馈跟踪办理落实情况,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代工委或省政协提案委。
四、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会同省人大代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在第二、三季度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承办单位跟踪办理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这项工作与2007年办理任务一道列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跟踪办理的总结工作,于8月31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分别报送建议和提案跟踪办理工作总结,并分别附上《2003年至2006年省人大建议(省政协提案)跟踪办理情况表一》、《2003年至2006年省人大建议(省政协提案)跟踪办理情况表二》,同时以表格形式报送《2003年至2007年省人大建议(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一览表》(附表样式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篇三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9]45号 【发布日期】1999-05-25 【生效日期】1999-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1999〕4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含议案转建议办理部分,以下统称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以及政协建议案(以下统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逐步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提案是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责的一个重要形式。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有1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由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审核把关,并亲自办理重要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本部门的办理任务。
第四条 第四条 各地区行署要积极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涉及本地区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尤其要切实抓好对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办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1个处(科、室)作为主办机构,在该处(科、室)确定1位领导和1名具体办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承办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春所属单位都负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承办范围:
(一)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转为建议办理的议案。
(三)办理上级和本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和政协建议案。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以下方式分工办理: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后办复。
(二)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办理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办复。
(三)属地级市人民政府系统办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市人民政府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办复。
(四)属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系统办理的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县人民政府系统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办复。
(五)乡人大代表建议由乡人大主席团交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办复。
第八条 第八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承办原则。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办理。
(二)重落实、讲实效原则。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实地,搞好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和落实工作;各承办部门要按工作职能分工,归口办理。
第九条 第九条 政府系统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分别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逐件清点,做好登记,将承办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员。
第十条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如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0天内退回,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给其他单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所提问题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交办单位指定各有关单位分别办理,或由交办单位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经常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掌握办理进度,协助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催办、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各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做好催办工作,确保办复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承办部门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先由承办单位具体承办的处(室、科)负责人审核,再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复核,呈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以答复函形式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寄送提出建议、提案的每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个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同时抄送以下各有关部门:属于人大代表建议的,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处)和政府办公厅(室)各1式两份;属于政协提案的,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厅(室)、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政府办公厅(室)各1式两份。
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如在3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要先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并向他们说明情况,但必须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依照本款规定进行答复。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答复函中不能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单位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没有确实充分的理由,两次答复的依据和内容不得相同或基本相同;确有充分理由的,应在本次答复函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由受理的承办单位按规定格式行文答复,不能以承办单位的处、科、室或下属单位的名义直接答复。答复函必须加盖承办单位的公章。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有指定主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协商、会签后答复;未指定主办单位的,由各有关单位分别办理,并按各自职能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而交有关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的全国或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各单位要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并按时退回。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办理结果应按以下分类在答复函的右上角标明: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无法解决的,用“D”标明。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全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总数在5件(含5件)以上的单位,要在全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结后的10天内,写出办理工作总结,报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同级政府办公厅(室)。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不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办理敷衍、拖拉、不按期完成办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篇四
关于做好2008年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理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2008我局需要办理的市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委员提案共24件。其中,人大建议11件(主办9件,协办2件);政协提案13件(主办3件,会办10件)。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规定,现就做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认真办理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是机关、直属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对我们各级工作作风、工作成效的检验,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过问,亲自抓好落实,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时限、工作标准。承办人员在办理前要认真学习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文件,按要求办理好每一件提案和建议。
二、加强沟通和交流,提高办理质量
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和交流是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答复工作的重要办法。各处室、直属单位要积极主动开展沟通工作。对每一件主办件,办理前都要通过电话或登门拜访与代表(委员)沟通,虚心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了解其真实想法,并开展好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尽量满足代表(委员)提出的要求。在办理过程中,要及时召开代表(委员)座谈会或邀请代表(委员)参观现场,介绍我局工作情况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办法。对一时难于解决的事项,既要尽心尽力争取尽快解决,又要耐心细致、有理有据地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得到代表(委员)的理解。在答复意见成文时,要将成文的答复意见先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并尽可能根据其意见进行修改。对不能令代表(委员)满意的事项,要诚恳地进行解释和说明,讲清实际情况。在得到代表(委员)的认可和理解后,方可发出书面答复。
三、完成时限
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办理的提案建议务必在以下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书面意见送至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日前,办完人大建议协办件(2079,2198)。
2008年5月1日前,办完人大建议主办件(2019,2023,2048,2161,2174,2188,2264,2274,2277),以及办完政协提案会办件(1017,1029,—2 —
2004,2029,2045,2050,3006,3037,3072,3088)。
2008年6月1日前,办完政协提案主办件(3026,3029,3040)。
附件:市市容环卫局2008年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分工表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环卫函
广州市市容环卫局办公室2008年3月19日印发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篇五
【发布文号】厦府[1992]综112号 【发布日期】1992-04-30 【生效日期】1992-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1992年4月30日厦府〔1992〕综112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第三条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系指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政协提案,系指各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就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大事务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办理上一级和同级人大、政协转来的建议、提案,需由下属单位承办的,要及时转办,办理结果应由转办部门综合答复。
对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全国、全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签复,由承办单位拟文报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单位),同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并抄送承办单位。
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的答复,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按格式要求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由两个办公厅分别转送代表、委员和市政府办公厅。
第五条 第五条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如果认为交办的建议、提案不属于本单位办理,应在十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给其它单位。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办理质量。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承办部门和人员,承办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经常检查、督促具体承办人员按期完成办理任务。
第七条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制度和程序。办理程序包括接办、分类、登记、分发、协调、催办、拟文、核稿、签发、上报、立卷、归档、统计、总结等环节。
第八条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难度大不能如期答复的,应事先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第九条 建议、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协商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分办的建议、提案,应由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
第十条 第十条 办理工作要注重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根据政策规定,财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不要轻易划入不能解决的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若遇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虽属本单位业务范围,但需报请上级审批决定的,应及时请示,然后将办理结果一并答复;对比较复杂、牵涉面广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各承办单位分管的领导,对已答复要解决的问题,应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写好答复,具体要求是: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切忌说空话、套话、大话;行文语气要诚恳、谦逊,文字要通顺、精炼;行文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规定的格式书写。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所有承办单位的答复,都必须经各单位办公厅(室)主任审核,然后由主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
办复后,应把建议和提案的原件、复文稿件以及办理过程的其他有关材料集中立卷,归档保管。并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情况的分析统计、逐件核对,发现漏办、转错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采取各种形式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保持联系,征询他们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如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承办单位应认真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各承办单位办公厅(室)要加强同人大和政协办事机构的联系,互相配合,做好办理工作。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每年的建议、提案全部办理完毕以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其中承办建议、提案数量在十件以上的单位,应在全部办理完毕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书面总结。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报送书面总结。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丢失积压建议、提案或在办理工作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6.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篇六
惠府〔2009〕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业经十届90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粤府〔2008〕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查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建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的有关议案(简称议案转建议)。
(三)全国、省和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提案。
(四)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对承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要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要一个单位牵头其它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单位为主办,协同单位为会办。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室配合交办单位通过建议提案网络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网络办理系统在网上签收。
省人大和省政协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办。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清点、登记,如有不同意见应在7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调整意见,说明理由,由交办单位重新协调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者积压不办,延误办理时间。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主、会办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沟通联系,了解他们的真实意图,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做到办前有沟通、办中有联系、办后有反馈。
第九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求真务实,讲求质量,注重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建议人、提案人解释清楚。
第十条 须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根据业务分工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呈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转有关科室办理答复。
第十一条 省人大、省政协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办理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转有关部门办理,以市政府名义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人;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人;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人。答复及会办意见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3个月内答复建议人、提案人,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 对建议、提案的答复,要力求做到有理有据、观点明确、态度诚恳、文字精练、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答复及会办意见要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答复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
第十六条 答复建议人、提案人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征询建议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主动与建议人、提案人沟通解释,协商办理,在2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省、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市政府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检查督办。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市政府报告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办理建议、提案数量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在办复时限截止后20天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报送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交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办公室应组织考核、评比,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政府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省直驻惠有关单位及各县、区政府适用本办法。上述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办理制度。
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篇七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采取四项有效措施,高质量完成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今年建议、提案的办复率、反馈率和满意率均达到了100%。
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政府办领导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办公室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领导亲自过问,对办理工作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从交办、催办、答复、督查更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使承办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明确责任、及时交办。今年,来自全县各条战线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提交政府系统承办的各类建议和提案共计138件。县政府对每件建议提案都进行深入分析,在深刻把握其内涵的基础上,根据建议提案涉及到范围及部门,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后交给各单位承办,同时,明确了具体责任及办理时限,要求承办单位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务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办理工作,提高落实率和满意率。
创新举措、务求质量。一是创新联系方式。严格按照“先沟通、后回复”的工作要求,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对面的座谈,听取代表委员的真实想法,找准问题症结,及时寻求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实现办理工作由“文来文往、书信答复”向“人来人往、沟通交流”转变;二是创新办理方式。在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中,分别采取座谈、现场办理、联合办理、公开答复等多种办理方式,并推行网络公开,对每件答复意见均在县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同时要求每件复函必须有反馈,且代表委员对复函意见、落实情况达到100%满意,否则将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力求件件有落实,件件是满意。
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县政府督查室进一步加强办理工作的督查,把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质量作为督查的重点,全程跟踪、督查督办。采取座谈会、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承办部门、协办部门的联系,对各单位办理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并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同时严把各单位复函质量,要求不说大话、空话、答非所问和敷衍塞责。
张海平
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篇八
2020年,我局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231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139件(主、合办60件,会办79件),政协提案92件(主、合办45件,会办47件);
两项合计:主、合办105件,会办126件。目前,除2件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在办理期限内外,其余代表建议和提案均已按期办结。
从我局的办理结果来看:主、合办的且需要书面答复的47件代表建议中,办理结果为“解决采纳”的有40件,占比85.1%;
“正在解决”的有1件,占比2.1%;
“计划解决”的有3件,占比6.4%;
“留作参考”的有3件,占比6.4%。主、合办的45件政协提案中办理结果为“解决或采纳”的有40件,占比88.9%,“留作参考”的有2件,占比4.4%;
“列入计划拟解决”的3件,占比6.7%。从代表或委员的反馈情况来看,截至目前,没有不满意件。现将我局的具体做法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落实办理工作机制
我局认真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做好代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坚持局长为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形成了“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处室具体抓、办公室协调抓”的工作机制,做到思想高度重视、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勤皓对办理工作高度重视,提出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谋划,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纳入民政工作整体工作部署,有序推进,加强督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高标准、严要求地按时完成。他在“两会”办理有关情况报告上作出批示,要求各承办处室加大办理力度,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确保每一件建议、提案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并对每一件答复意见进行了审核、签发。分管副局长李勇经常听取办理情况汇报,了解办理进度,研究指导具体工作,要求办理人员认真处理好每一件建议、提案,不得有丝毫懈怠,尽力把工作做细、做实,让代表、委员满意。
二、积极沟通协调,主动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
代表和委员们的建议和提案都是在广泛调研,精心准备后提出的,大多数都是政府亟待解决的、具有前瞻视角的意见。根据《**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有关规定,为办理好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我局领导重点办理了8件办理件,主动走访人大代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和政协委员,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办理工作质量和实效的提高。
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勤皓牵头办理了由市侨联提出的0591号提案“关于对完善**智慧健康养老的建议”,及共青团、青联界提出的0374号“关于建立困境儿童综合保护机制的建议”,并于5月27日、28日先后带队上门走访。在市侨联,朱勤皓局长介绍了**养老服务的基本情况,以及近年来在“智慧养老”方面的探索实践。同时,针对市侨联提出的“关于对完善**智慧健康养老的建议”,从加快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标准或指标、积极有序推进居家型智慧健康养老模式、探索“以折扣替代补贴”方式购买第三方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模式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回应。在与团市委、市青联的交流中,朱勤皓局长就民政部门在加强困境儿童保障方面的工作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重点作了介绍。并针对共青团界、青联界提出的“关于建立困境儿童综合保护机制的建议”,围绕建立困境儿童保护综合反映平台、完善困境儿童综合保护中的“发现强制报告”“应急处置”和“帮扶干预”机制、建立困境儿童综合保护中的“监测预防”“研判转介”和“督查追责”机制等方面予以了答复。朱勤皓局长表示市民政局要继续加强与团市委、市青联的合作,从制度建设、队伍保障、行动落实等方面,进一步做好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让困境儿童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其他分管领导也牵头办理,主动上门走访代表、委员。如蒋蕊副局长带队上门走访了民革**市委、九三学社**市委、民进**市委,对0150号提案“关于推进本市保基本养老床位轮候与跨区调剂政策的建议”、0164号提案“关于加快本市康养服务产业发展的建议”、0212号“关于优化本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发展机制的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了汇报交流。梅哲副局长走访了市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就0504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60岁以下重度残疾人机构养护服务的建议”给予了答复。由于局领导当面向代表、委员们汇报办理情况,交流沟通相关意见建议,使办理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突出重点,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
一是坚持把建议提案办理与业务工作相结合,推动办理有效落实。在研究办理中,充分研究、吸收、落实合理化建议,边办理、边采纳、边推动、边落实,尽可能创造条件解决实际问题。如,认真听取采纳代表委员关于推进居室适老化改造的意见建议,在部分街镇试点开展面向老年人家庭的居室环境适老化改造,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安全性、便利性与舒适性。截至10月底,全市已有550余户老年人家庭通过适老化改造平台提出申请,130多户完成入户评估和改造方案设计,近30户完成改造。又如:共青团、青联界提出的0374号“关于建立困境儿童综合保护机制的建议”,围绕“建立困境儿童综合保护机制”开展充分调研,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和针对性政策建议,与本市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中实际情况非常契合。结合提案建议,4月30日,我局联合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等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将通过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医疗和康复保障、完善教育资助和教育救助等举措,进一步加强对困境儿童的保障。同时,将通过督促落实监护责任、强化安全保护机制、增进日常关爱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二是认真吸纳意见,及时回应疫情防控相关建议提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局陆续收到代表委员提出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建议提案26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24件(主、合办13件,会办11件),政协委员提案2件(主、合办1件,会办1件)。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提案反映了市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我们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真知灼见。对此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在做好社区疫情群防群控、严密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及时予以回应,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推动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三是履行公开职责,深化办理结果公开。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切、代表委员重点关注、市政府领导牵头办理、市政协重点督办、本局领导重点牵头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提案,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我局主、合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书面答复中,信息公开属性均为“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率达100%。
四、认真细致,做好建议提案梳理与跟踪办理工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认真做好本届以来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梳理与跟踪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各责任处室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梳理与跟踪办理工作。我局各承办处室充分认识梳理与跟踪办理的重要性,对本届以来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核实,因各项政策的出台,部分代表建议和提案有了重大变化和重要进展的,及时告知代表和委员目前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点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的市十五届人大一次和二次会议建议,办理结果为“列入计划拟解决”的市政协十三届一次和二次会议提案进行梳理与跟踪。经梳理,涉及重点件1件,已作再次书面答复,办理结果由“列入计划拟解决”调整为“解决或采纳”,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全文”;
其余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和公开属性没有变化。
此外,根据工作安排,我局还认真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做好蒋卓庆主任重点办理“长护险”相关建议、沙海林副主任重点办理“养老服务”相关建议、彭沉雷副市长重点督办“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相关建议提案等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力求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落实上见成效,在办理建议提案的同时,提升民政工作水平。此外,还积极配合做好市政协“进一步完善我市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建议”课题调研、“持续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题协商会、“适老化改造”专题考察等调研工作。12月,我局还将全力配合做好政协委员年末视察活动。
代表建议、提案凝聚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真知灼见,反映了市民群众的真切愿望。通过办理工作,我们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不断调整、改进和完善自身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新时代民政工作科学化水平,切实做到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特此报告。
市民政局
9.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篇九
2006年,县政府收到市人大五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转办件2件,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转办件4件,共计6件。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本着实事求是和严肃认真、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件进行了研究办理。在4月21日前全部办理完毕,并按要求以正式文件分别答复代表、委员。现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原则和方法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收到市人大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后,县政府办公室及时组织召开了协调工作会议,会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县政府兰县长委托)、县人大、政协分管领导分别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作了安排和部署,要求各会办单位充分认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是民情、民意的集中反映和体现,做好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做好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为人民谋利益的具体体现。各会办单位务必统一认识,高度重视,以强烈的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件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为了保证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办理工作领导,县长兰开驰就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在县政府四十三次常务会上做了专门安排和部署,要求各分管副县长负责针对分管工作中所涉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督促会办部门明确分管领导,由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人员负责办理,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认真将每件建议和提案办好、办实,确保办理质量。并由县政府督办室对办理工作进行协调、加强督促和检查,坚持以热情、诚恳、主动、求实的态度,高质、高效完成办理任务。
(二)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创新方法,提高质量
1、坚持“三大原则”,将办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县政府认真落实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法行政,严格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办理实效的“三大原则”。按照市政府“重在办理,贵在落实,注重实效”的要求,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纳入了目标管理,对办理工作组织不健全、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酌情扣减综合目标考核分值,体现了办理工作的严肃性,为办理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明确办理程序,加强检查督促。县政府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AA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的通知》(德办发〔2003〕40号)精神,认真把好交办关、协调关、答复件的审查关。并将办理工作纳入政务督办范畴,从交办、会办、催办、审查等办理工作程序入手,建立了相应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了“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亲自抓,业务科室具体办”三级责任制,层层落实了责任,做到了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杜绝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对个别工作效率不高的部门,由县政府督办公室采取电话催办、开会协调等多种形式抓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由县政府督办公室主动牵头,请示分管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实行集中办理,从而使这些涉及面宽、综合性强、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得到了及时解决。
3、改进办理方法,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近年来,随着办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我县已摸索出了一些好的办法和经验,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年,在巩固成绩的同时,县政府进一步改进了办理方法,着重努力提高代表、委员的首次满意率。一是实行代表、委员走访制度,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加强了与代表、委员的直接沟通和联系,坚决反对单一的文来文往的办理方式,杜绝了个别单位一拿到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不研究,不调查,不从改进工作质量上想办法,也不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就草草答复的现象。二是推行单位“一把手”约见代表、委员制度,体现了对代表、委员的尊重,听取到了代表和委员的真知灼见,使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质量得到了提高。三是邀请了部分代表、委员参加到一些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中来,有效提高了办理工作透明度,为宣传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提供了平台。如在办理市人大代表代勇提出的《关于解决永兴镇金狮村生产生活用水困难问题》的建议,县政府副县长梁军安排县政府督办室会同县水利局工程技术人员和永兴镇政府镇长陈志刚深入到该村实地查看并座谈代表和农户,了解到了代表建议的真实想法。副县长梁军想办法协调了5000元资金用于该村山湾塘的整治,并对电力提灌站渠道整治工程制定了分实施方案,使该建议得到了妥善解决。
二、办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工作思路
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篇十
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10〕2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州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州政协委员和参加州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等向州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州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在州长领导下进行,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分管,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总责。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进行交办,审核办理答复并回复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阅批。对涉及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和办理工作重要情况,可列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第六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对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主管科室,落实承办人员,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制定办理工作制度;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负责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跟踪落实和复查;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
第七条 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应当经常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检查办理进度,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本部门的办理工作。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部门主要领导应当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办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负责承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协调业务处室进行办理,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三章 交办和承接
第九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政协提案委员会,依据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部门。属于单一性内容的,交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指定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必要时,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协调办理。各承办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会期间提交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州人民政府召开各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交办会具体落实办理任务。
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的代表建议,经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各承办部门办理。
州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交的政协提案,经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立案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各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应当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
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逐一登记,提出办理要求,落实承办科室和人员。对内容和要求表述有疑义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及时与提出人联系。
凡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部门应当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四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办理实效,推动工作落实。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应当充分、如实说明情况,取得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联系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及时将协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协办单位意见后,拟制办理答复代拟稿报州人民政府审核。
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在研究办理中,应当加强与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约见、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对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参与研究。
走访、约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走访、约见一般在办理意见拟定后,拟写正式办理答复代拟稿之前进行;
(二)走访、约见时应当向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在与提出人就办理意见取得基本一致后,拟写正式办理答复代拟稿;
(三)多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内容比较简单的,一般可走访、约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领衔人。内容比较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讨论解决办法。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座谈;
(四)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政协提案,由承办部门的领导走访提出提案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书面交办单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拟写办理答复代拟稿报州人民政府。因情况复杂,在限期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拟写的办理答复代拟稿,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答复清楚,要求格式规范、态度诚恳、文字简洁、表达准确。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收到承办部门的办理答复代拟稿后,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函件统一回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者。对事关全局、情况复杂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送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寄送办理答复应当附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第十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州政协全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会议闭幕后半年内答复;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接件之日起半年内答复。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者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答复前三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答复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答复召集人。
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应当同时送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代表建议提出者所在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府办公室、承办部门;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应当同时送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承办部门。
第二十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首页右上角应当注明办理结果,共分四类: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A)、正在解决或需列入规划逐步解决(B)、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C)、因国家政策规定无法解决,留作工作参考(D)。
第五章 跟踪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落实专人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跟踪办理,开展动态答复。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和列入规划解决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经过跟踪办理,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应当及时复告解决和落实情况;对明确年内解决的,确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对尚未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跟踪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反馈的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中,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当向主要领导汇报并组织复查;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对办理不当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法解决的,应当再次向州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详细情况说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再次答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做好解释工作。
承办部门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复查,应当在收件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拟写办理答复报州人民政府审核,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提出人。
第二十三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完毕后,各承办部门应当组织自查。自查工作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负责,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形式对本单位负责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于问题比较具体并适宜实地检查的,承办部门可请有关代表或委员参加。
对一些重要的或者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并邀请有关代表、委员进行检查、抽查。
第二十四条 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督办,对进展不力的承办部门进行催办、督办。
第六章 公示公开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意见。对办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阿坝州”网站是办理工作公示公开的主要平台,应当在正式回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同时,在网站上同步公开办理答复。对涉及全局和民生等方面内容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可在阿坝日报、阿坝电视台等媒体上主动公开。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在“中国阿坝州”网站上建立公开、透明、实时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满意度网络测评系统,方便公民对办理工作满意度进行不记名测评,征求社会公众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第七章 总结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基本办理完毕后,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常委会分别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当年目标绩效考核管理范围。
对办理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态度不端正,互相推诿、久拖不办;办理工作质量差,代表、委员不满意见较大;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后,应当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等材料立卷归档。归档一般应当在下一次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转州人民政府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政协提案,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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