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2024-10-19

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精选11篇)

1.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篇一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我单位生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

业环境,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我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1.3安全生产费用是指项目部和各工区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善本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资金。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及方式

2.1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不得删减。

2.2按照全年总产值1.5%提取。

3、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3.1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3.1.1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安全防护措施、设备包括:

1、主要设备设施;

2、现场安全围挡设施;

3、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压器、配电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

4、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

5、防风、防腐、防火、防尘、防水、防雷电、防危险气体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6、起重机械、提升设备上的各种保护及保险装置。

7、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的保险和信号装置。

8、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9、临时防护等

10、安全防护通讯设备

11、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12、1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2以保证安全生产为目的,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支出。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费用支出。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全员日常安全教育,上岗前、转岗培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等。

6国家实行行政许可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型式试验费用支出。

7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施工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校验费用支出。

8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费用支出。

3.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1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2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3.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4对于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已(或隐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明确、后续变更已明确的工程内容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5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6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要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和工程进度有计划进行。

7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列出详细的安全费用使用支出清单备查。

8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

4、管理程序

1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保证科学、合理、真实、完整。财务部门必须保存原始发票、协议、支付凭证,不可分割的必须提供发生安全生产费用部位的费用构成。各部门和财务部门每月末30日前提供当月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的台帐,交安质部备案。

5、财务监督

5.1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财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5.2项目部财务、安质部门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3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投入不到位明显落后工程进度要求或挪用安全生产费用、弄虚作假的单位,项目部将依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予以处罚。

6附则

6.1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2本办法解释权属我单位项目部安质部,各部门执行过程对该办法的修改建议应及时反馈,以便修订。

6.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篇二

施工企业如何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管理,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实行有效的管理,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下面就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使用进行如下探讨。

1)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是工程建设单位为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而为施工企业投入的专项资金,是整个工程投资的组成部分。施工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工程项目的安全投入,由项目统筹使用。工程项目要依照法规和招投标要求,按照“确保收入、专款专用、严格监管、保证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

2)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制度应明确管理职责、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等内容。

1 管理的职责

工程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负责审核、批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项目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管理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审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费用使用的策划和收入。

项目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建账、收款、拨付、核算。

项目设备、物资等部门负责提报相关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按使用计划购置、保管、发放安全生产所需要的物资、材料。

2 使用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为七项内容,笔者认为应具体为如下内容。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和设施费用。

购置和维护安全网、通讯器材、安全防护用品(如防护员用品、施工防护牌、列车运行指示牌等);配电箱、漏电保护器,安全警示牌、标牌;设备安全装置、防电板、接地线,通风防尘、防毒消毒设备;防爆、防潮、防雷、防静电设备等。

厂内机动车辆的办证、上牌照,特种设备的检定验收,压力表、安全阀的检验校定等费用。

购置和维护安全检测仪器:如测速仪、测风仪、噪声仪、有害气体检测仪等。

施工现场安全通道、基坑、“四口”“五临边”等防护设施,坑井、深孔、边坡等的支护、围护、苫盖及隔离设施等费用。

脚手架、跳板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

限界防护设施、器材。

2)安全宣传、教育费用。

召开各类安全会议、进行安全宣传活动,购买安全旗、招贴画、安全牌、安全书籍、软件、音像制品、影像器材等费用。

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现场用消防器材、急救医疗器材、作业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公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防寒用品。

4)安全检查与评价费用。

上级安全检查费用,各级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的安全检查费用。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外审费用。

5)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6)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建设部门安全“三类人员”培训、办证、复审费用,安全管理、检查人员年度培训费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学习、考试、注册、再教育费用,“特种作业人员”学习、办证、复审费用。

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3 管理办法

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各部门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总体策划,各部门依管理职责内容,提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项目安全部门对提报的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主管领导审定,由项目经理批准签发。

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生产进度和实际需要,由相关部门提报调整计划进行修改。

4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办法

项目部各部门按批准的计划实施。发生的费用由项目财务报销、列账、核算。

5 安全生产费用收入

工程开工后,项目工程管理部按合同规定,在验工计价的同时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分阶段取得安全生产费用收入。

6 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

财务部应设立专户(或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不得随意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在使用及核算中应实报实销,不能有结余和亏损,年度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工程全部结算时结余上缴,超支部分应列入工程成本。

7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组织采购或租赁设备工作时,要索取有关的质量许可证、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证件和发票。安全生产费用发票必须单独开具。采购的物品应经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职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2)对于制作安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设施,安全应急演练所产生的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可编制施工预算,经安质环保部复核,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安全部门应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并及时向采购人员索取采购物品的质量许可证、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证件资料,留存备查。

4)安全生产费用应按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并优先用于满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安质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5)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6)为有关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项目经理、项目安全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应依法接受政府安全生产、财务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是工程安全管理中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规范和加强管理。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有专项要求,监理、业主要对其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政府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检查。因此,施工单位的第一管理者、安全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规范使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摘要:阐述了建设工程安全费用管理的职责,提出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强调了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费用,管理,使用范围

参考文献

3.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篇三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司的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安全所用,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生产和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等各项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提取公司销售额的2‰作为公司的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1

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财务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4.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篇四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纳雍县勺窝乡沙田煤矿

二O一八年

纳雍县勺窝乡沙田煤矿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为了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井下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纳入本企业预算。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本矿为突出矿井,规模30万吨/年,属小型矿井,按照相关规定安全费用按照45元/吨进行提取。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在当经费预算中,列入重点编制项目,并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月提取,终了时结算。以上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及本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为计提依据经安全小组审议决定资金投入量,安全资金经安全小组批准提取专用于安全生产费用开支。

第五条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应当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4、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5、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6、重大危险源评估

7、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和评审及技术咨询费用;

8、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

9、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药品及救援保障费用;

10、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和检查费用;

11、安全生产会议和学习考察费用;

12、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13、职工伤亡事故调查费用;

14、保障安全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七条

本企业提取安全费用设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结余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八条

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一)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瓦斯实验室等支出;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采空区治理等支出;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程序、职责与权限:由矿财务部每月按照产量据实足额提取,安全费用预存在安全费用专用账户内,由集团矿财务部负责专人管理,不得挪用和它用。使用时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提出计划,按装设备、设施的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施工情况作出预算,3000元以下开支,报副经理批准;3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总经理及安全小组研究讨论决定。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提出计划,由生产部负责人会同安全生产管理员一同采购。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上报总经理后,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列支。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项目开支,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和主管部门要求,报总经理后,据实列支。

第九条

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5.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篇五

摘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强化“红线”意识,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层面制定的、宏观的、重要的战略决策,为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我国的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最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用来指导和规范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管理,所以本文以《管理办法》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用理论分析法,实地研究法等方法就现阶段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以期能够引起业界人士的关心和重视,进而促进企业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让安全管理不流于制度,让安全机制落到实处。

6.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篇六

一、安全费用提取

费用提取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2012年底结余2.68万元,根据2012年销售收入3130万元作为安全费用的提取依据,2013年1-12月每月提取了安全费用5.3万元,共计63.6万元。2013年度可支配安全费用合计66.28万元。

二、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

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2012年全年安全费用投入合计62.42万元,年底结余2.68万元。(2013年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详细情况见附表: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明细表)

7.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七

为建立港口企业安全生产发展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财企〔2012〕16号)和福建能源集团闽能安〔2012〕456号文件精神,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根据本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一、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公司港口属散杂件货、液体、集装箱等普通货运业务多用途公共码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均按上实际营业收入的1%提取。

二、向港口托运人收取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设施保安费每吨货物提取0.5元,并提取其80%作为港口保安设施的费用。

三、港口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港口码头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港区道路,2-4号泊位使用水域,泊位的使用设施、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的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港区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 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港口设施保安的检查、评价以及专项演练支出。

6、配备和更新码头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风险管理的支出。

9、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维护应用支出。

10、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1、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八、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受到集团公司和港口企业 部门的检查、监督。

九、安全费用按计划所使用于安全设施、项目、安全整改等费用实行验收制度,安保部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财务部负责财务结算、建账工作,新竣工验收的投标清单报安保部备查,确保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必须逐项进行验收、考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列支。

十、对安全费用的使用要实行“定人、定项目、定责任”的管理方法,切实落实好安全费用管理工作。

十一、安全费用应及时、足额提取,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标,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8.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 9 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 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17 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9.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篇九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保障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基本建设及其它所有生产活动安全费用的提取和支出。第四条

职责划分

1、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

2、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账,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3、工程筹建部及其它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安全投入报告,具体实施安全经费投入,建立本部门安全经费投入台帐,并汇总到综合管理部。

4、综合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账,编制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第五条

费用提取及支出

1、安全经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基本建设安全管理费用按建设费用的2%提取,实行专款专用。

2、安全经费按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提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在以上使用范围内,公司应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3、公司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4、安全费用使用步聚

(1)、综合部根据规定制定安全费用提取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执行,由财务部进行专门账户管理。

(2)、各部门编制安全投入计划汇总到综合部,由综合部审核后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3)、各部门根据实际投入需要编制安全费用投入报告,经综合部、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综合部和财务部检查实施情况。

(4)、各部门、综合部、财务部要建立安全投入台账。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时,以集团公司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服务中心。

生产服务中心

11.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办法 篇十一

4.2.59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资金落实和使用,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有关规定,集团公司依法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2.60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设施费、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等项目费用。4.2.61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必需编制《安全设施施工预算清单》(详见附件3),并经分公司生产经理审核同意后,将清单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作为新开工程开工必要条件。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每年编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经分管生产副总、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核后提取,纳入企业财务预算,该费用单独提留,不得纳入项目安全费用和项目成本,由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具体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项目部安全费用提取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按确认营业收入的进度分期提取。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2)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安全费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基坑围护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现场可视化监控系统的支出; 10)临时设施的降温取暖支出;

11)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材料检测检验支出; 12)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5 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安全费用实行分公司专户核算。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提前支取、挪用或挤占。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工程结束,无安全事故及其他纠纷后,如有节余,则可用于该项目其他成本开支。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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