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民商法学考试

2024-07-25

西政民商法学考试(精选2篇)

1.西政民商法学考试 篇一

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具有一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方式, 它的价值在于选拔合格的人才到法律职业队伍中去。法学本科教育则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方式。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虽然在性质、目的、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 但是就世界各国对这两种制度的设置和要求而言, 二者具有一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一) 国外相关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 能够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之一就是具有大学法学院的教育背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以律师为基础, 因此, 司法考试实际上就是律师考试。在美国, 法学院的教育就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只有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才能参加各个州举办的法律职业选拔考试, 然后申请成为律师。检察官是受雇于国家的律师, 法官也是从律师中选任。法学院不承担基本人文教育的功能, 而是主要培养学生对于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的掌握。

在大陆法系国家, 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产生是通过司法考试分别选出的。其中, 德国的司法考试制度非常具有代表性。这一制度在德国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 并且分为第一次司法考试和第二次司法考试。德国规定, 只有正式的法学院学生, 达到最低的报考条件, 才能报名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由此可见,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紧密衔接的。

(二) 我国的实践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 知法、学法、用法已经成为大部分人的共识。社会矛盾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法律人才尤其是高层次的法律人才成为社会的必须人才。司法考试门槛高, 要求严格, 能为社会输送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工作者。司法考试提升了法律专业社会地位的同时, 也为这一专业的本科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法学教育工作者也日益认识到, 偏重理论知识的法学传统教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与需要, 在现在的教学中也要强调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

二、司法考试对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一) 负面影响的存在

1. 专业教育与司法考试脱节。

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仍然重理论, 强调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 而司法考试重实务, 课堂上的学习无法完全应对司考。许多学生为了应对司考, 基本的课程教材还没有看, 就整日捧着司考习题做;忽视基础知识, 更注重答题技巧的训练, 为了“考”而学。司考与专业教育存在一定的脱节。

2.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学造成一定的干扰。

我国的法学本科院校各有各的专业特色, 并不特别强调某一或某些学科。而在司法考试中, 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均是分值设置比较多的科目, 被称为所谓的“大学科”。受到司法考试的影响, 法学教育过程中也出现了重视“大学科”, 轻视“小学科”的现象。各个高校不得不放弃一些自己的专业特色来应对司考。可见, 司法考试有成为法学教育“指挥棒”的趋势, 一定程度上干扰着法学本科教育。

3. 司法考试要求非常严格, 使得本专业部分人才外流。

司法考试难度大, 通过率低。对于法学本科学生而言, 没有通过司法考试, 就无法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 而这些职业是法学专业学生将要从事的主要工作。于是, 本专业部分人才因为没有通过司考, 只能转向其他行业, 从事其他工作, 造成一定的人才资源浪费。

(二) 负面影响存在的原因分析

造成以上影响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根本目的不同。现在, 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与问题正在逐步归结于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正呈现出愈发专业化、综合化的趋势, 仅仅依靠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予以辅助。因此,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向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的知识, 并且在教学中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职业伦理素养和社会人文修养。可以说,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多维的。

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性很强的考试, 考查的内容除了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运用外, 更强调应试人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基本的职业素养。这一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人才选拔出来, 使其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目的相对单一。

正是因为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不同, 造成了现在这种紧张关系的存在。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 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本科教育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协调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关系的对策

(一)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适应性调整

目前的司法考试仍然注重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记忆, 因此, 记忆类试题数量相对较大。司法考试应当在题型设置、考查角度方面做出适当调整。在注重考生对法律条文掌握程度的同时, 也强调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重视考生法律逻辑、法律思维、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

(二) 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的适应性调整

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并不是司法考试, 其要求也应当高于司法考试。法学本科学生毕业后, 除了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加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 还可以继续深造, 进行理论方面的学习和研究, 也可以从事其他方面的工作。因此, 法学本科教学的内容不应当拘泥于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 而是应当结合本院 (系) 的特点, 相应开设其他基础课程, 例如:法律逻辑学、法律经济学等。

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 法学教育又要求学生能学以致用。因此, 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应更多地加入实务类课程和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让学生通过亲身实践, 分析和解决问题, 提高实践能力。同时,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利用好司法考试的一系列资源,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采纳部分司考题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等。

2.西政民商法学考试 篇二

一、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期末考试现状

我国大学教育的各项制度一直是在社会和学界的质疑声中不断改进的,其中也包括考试制度。有人曾指出,大学考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考试理念出现偏差、考试目的不明确、考试制度存在缺陷、考试方式比较单一等[1]。同时,由于大多数高校执行“严进宽出”的教育观念,因此只看重考试结果,不重视考试命题过程;只重知识记忆的再现,忽视对口头表达能力、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查等[2]。而法学作为大学考试制度弊端体现较为突出的专业之一,其存在的问题也非常具有代表性,如考试评价体系缺乏科学性、内容难以体现学科特点、考风不正,缺乏规则意识和难以证明学习主动性、难以与职业需要相衔接等等[3]。

高校法学专业期末考试旨在考查和测量学生在本学期学习中知识掌握程度的情况。它至少应达到如下目标:1.反映出学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2.反映出学生对法条的理解和适用能力;3.反映出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法学期末考试的考察内容和题型设计也应服务于上述目标。然而,当前我国大陆地区高校法学专业期末考试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都与预定目标有很大距离,主要原因在于,考试一般以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和论文为主,形式较为单一;考察知识点较少,考核范围有限;考试内容以记忆为主,考得过死……与法学教育方法相联系,高校法学专业期末考试形式和内容都有待突破。

二、国外高校期末考试的特点

与我国高校期末考试相比,国外高校考试形式多样,方法各异,对学生掌握知识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较为灵活。

20世纪90年代,美国高等教育学会将“教育价值”设定为高校考试的出发点,考试需反映学生学习的多维性、综合性和实用性。美国大学课程考试方法多样,其中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形式:半开卷考试、小组答辩、随堂测验与家庭作业相结合、自主考试、网上考试等。半开卷考试是由学校事先告知考试形式,学生备考时,可以在学校统一印制的考试专用纸上总结学习重点,或者记录必要的公式、数据、课堂讲义等内容。在考试时,学生只能参考自己准备内容作答。这种方式通过有限度的允许学生参考学习资料的方式,既方便了学生备考,又能间接考查学生掌握重点的情况。小组答辩是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由小组成员通过讨论等形式共同完成一套试题、一个项目或一份调查报告。通过这种考核方式,不仅可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而且能够有效考查学生们的合作、配合能力。随堂测验与家庭作业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针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考试。随堂测验往往以论述或制定框架方案为表现形式,结合以论文或调研报告为形式的家庭作业,由教师综合全班考生的总体情况后,确定考生的分数范围。自主考试是美国较具特色的一种考试方式,它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 由学生在学校规定考试时间段内决定自己的考试时间。学校不限制考场的考试科目,只将其分为“普通”和“特别”考场两类,进入“普通考场”只能携带必备的考试用具,进入“特别考场”可以携带计算器、事先整理的资料等。因此,同一考场的考生可能来自不同的年级和班级、考试科目也不同,极大地体现了考试的“自主性”。网上考试多适用于基础性和理论性较强的课程,这类考试多以电子题库为表现形式,题型以选择、填空、判断为主。学生可以在做好复习准备之后,自行选择考试时间。考生在网上考试系统中选择考试科目后,考试系统会自动设置考试时间(如两个小时),并抽取或组合一套试卷供考生作答。在考生提交试卷之后,系统会自动判卷,并生成分数。这种考试节省资源、简便易行、公平合理,是效率较高的一种考试方式。

在德国,考试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的,能够从各方面测试学生的能力,其考试方式主要有笔试考试、口试考试及研讨课形式。笔试也就是书面考试,教师在一门课授课之初,会列好专业书目让学生阅读。考试时,除了考查学生课堂所学的知识外,还考查推荐书目上的观点、流派等。这就要求学生在本课程学习过程中,主动开阔视野,培养自己的阅读和自学能力。口试主要采取教师提问的方式,口试一般需要两名教师,或由任课教师和助教进行,以保证考试的公平进行。这种考试对学生掌握知识情况的考查较为灵活,因为一问一答间不仅要求学生熟知知识点,还要求学生有快速反应能力和组织语言的能力。同时,由于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设问,因此,一些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较强的学生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取得高分。研讨课也是一种考试方式,多适用于高年级专业课,只有取得基础课和专业课学分的学生才能参加。考生一般通过网上报名,课程分两个阶段——论文、报告及答辩。任课教师先拟定几个论文题目供学生选择,选择相同题目的学生组成一个小组共同完成这篇论文,论文经教师审阅合格后可进行论文的报告及答辩。报告时,由小组轮流或推选代表介绍论文内容,阐述论文观点,然后教师和其他学生就论文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详细解答的地方进行提问,由该小组的学生进行解答,这种考试形式能够培养学生阅读、写作、科研、表达和团队合作的能力,应用也较为广泛。

在荷兰,学生每门课程的成绩都会结合平时成绩进行评定,在课程开始之前,教师会发给学生成绩评定标准的介绍,使学生充分了解该门课程的要求[4]。教师对考核方式有完全的自主权,考试可以以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也可以论文方式考核。除了笔试和论文,学生往往还需要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有的课程需要学生在课堂上对作业进行演讲。一般来说,一门课的总成绩构成大体上是出勤10%。作业三份,各15%,共45%,论文35%,课堂演讲10%,这种综合考核的方式能够考查学生在知识、逻辑思维、写作、表达等各方面的能力。

三、高校法学专业期末考试改革方案及效果

通过了解国外高校期末考试的先进经验,结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学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兼顾学科知识点、司法考试重点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原则,制定了经济法期末考试改革方案,并于2013和2014年连续两个学年在本科经济法期末考试中实行, 效果较好。具体是采取平时口试与期末半开半闭(即一部分题型开卷考试一部分题型闭卷考试)笔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其中平时出勤和讨论占总成绩的30%,笔试占总成绩的70%。

从考试方式来看,半开半闭这一方式与完全开、闭卷相比,有针对性强、覆盖面大、难易适中等几个优点。首先,完全闭卷考试主要考查学生的识记能力,但不便反映出学生根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其次,完全开卷考试的局限性在于:(1) 对识记性的知识,如概念等,不便以开卷的方式考察,因此在题型设计方面,名词、简答等基础性知识不好出现在开卷考试试卷上。(2) 由于开卷考试学生答题速度较慢,所以在题量的设置方面有局限性。(3)学生依赖性强,往往只依赖教材和资料解题,不容易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最后,半开半闭考试能够提高学生的积极性。考生可以运用不同复习办法应对考试中的不同题型,既能通过识记获得基础分,又能通过平时的积累和对法律的深入理解获得高分。

半开半闭的形式能够弥补上述考试的缺点,同时, 为了突出优势,在题型设计上采取了下列方式:对于考查综合分析、文字表达、知识运用能力的题型,即阐述题、案例分析题、辨析题等,以开卷形式考查;对需要识记或快速作答的内容,如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等,以闭卷的形式考查。在试题内容的设置方面,贯彻以下几个原则:1.重要知识点重点考查。2.知识点与司法考试的考点相联系。3.重点法条记忆和运用、基础知识理解,兼顾考查综合分析能力。

平时口试的主要内容有案例分析、模拟法庭、课堂问答等,实践中一般通过随堂测验和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无论是口试还是笔试,都要求教师根据考试方式确定具体题型、设计考查内容。

实行新的考试方案后,课堂出勤率和教学效果都有明显上升。学生改变了“学了一学期,不如最后三天加把劲”的“临阵磨枪”备考思想,与教师的互动积极性也有了很大提高。经济法期末考试总成绩的及格率较往年提高了8%,优秀率提高了14.5%,经济法考试改革取得了初步成功。在以后的期末考试中,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单一的知识考试难以评估学生的实务和创新能力,应实施以知识测试和能力考核并重的考核评估体系”[5],建立统一的学科考核体系应成为今后考试改革努力的方向。注重考查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探索新的考试方法,逐步建立并巩固兼顾知识与能力的多层次考试评估体系。

参考文献

[1]姚玉龙.大学本科考试改革探析[J].科教导刊,2012,(10).

[2]刘隆华.论高校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实践[J].湖南社会科学,2014,(1).

[3]王天欣.高校法学本科考试制度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8.

[4]费煊.荷兰法学教育状况及借鉴[J].法学教育研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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