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

2024-09-05

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精选2篇)

1.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 篇一

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1 9:10:00 来自: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证抓好贯彻落实。

为了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一流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7〕7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且实施的处罚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范围

享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的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均应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

(二)规范内容

1.行政罚款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罚款幅度范围内,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改正违法行为状况及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划分若干个行政处罚阶次,每一阶次均需明确具体的罚款额度。

2.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合并适用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应当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

种类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划定每一行政处罚种类所应当适用的标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时,应当划分不合并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及合并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标准。

3.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行政拘留划分为若干个具体的行政拘留的阶次,明确每一阶次的行政拘留期限。

4.行政警告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明确给予行政警告处罚的情形。

5.其他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上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划分为若干个阶次,明确不同阶次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6.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7.行政处罚“先例”制度的适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8.行政处罚说明制度的适用。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四、工作步骤

(一)梳理依据,制定标准阶段(2008年3月20日前完成)。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详细归纳本机关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结合本单位的执法实际,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适用阶次,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二)公布实施阶段(2008年5月1日前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通过本机关集体讨论,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布,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科学安排,统一实施。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的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既要符合合法要求,又要符合合理性要求,科学安排不同阶次的行政处罚情形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及时调整。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省直驻阜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按照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执行。

(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在我市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认真研究工作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和协调,切实把全市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2.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 篇二

颁布单位: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2015-11-12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号:

执行日期:2015-11-12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简称质监部门,下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山西省各级质监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五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行政裁量权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从重行政处罚的,质监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有关说明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本规则以及按照本规则第六条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指导标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说理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应当以正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二)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适用下位法的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专业法的规定;

(四)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新法。

第八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得任意增加或者减少。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并处或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给予其在该类违法行为法定处罚种类的罚款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从轻处罚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罚款下限。

第十一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给予其在该类违法行为法定的处罚种类的罚款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罚款上限。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或者逾期不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查处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首次且非主观故意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和按期整改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一)故意生产、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

(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造成安全隐患,威胁安全生产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四)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九)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或者被登记保存证据的;

(十)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一)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

(十二)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同一当事人实施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直接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直接牵连关系的,适用重吸轻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严格遵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选择一般、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进行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倡导推行宣传教育、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以下简称三步式程序):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以责令限期改正为前置条件的违法行为,适用三步式程序;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优先 适用三步式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且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可以适用三步式程序。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或“以下”除另有说明外,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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