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价格优惠

2024-08-21

申请价格优惠(共8篇)

1.申请价格优惠 篇一

优惠申请单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算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要求签单金额________________ 优惠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优惠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经理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优惠比例在1%范围以内需经过设计部主管同意,优惠比例在2%范围以内需经店面经理同意后,由设计师填写申请单并请同意人签字。此单由设计师在签订合同后与合同一起提交财务部进行存档。

2.价格鉴定申请书 篇二

在邓X诉XX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对奈曼旗价格认证于2011年1月6日作出的价格鉴定有异议,现申请复核或重新鉴定,价格鉴定申请书。

异议的理由是:

一、价格鉴定标的物不具体明确,价格鉴定结论中的标的物为青山花园住宅楼房2010年11月份上涨价格显然是不符合本案鉴定要求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屋为青山花园住宅楼七号楼03-062号住宅,想知道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鉴定应以此住宅为基准,否则具体住宅处所、一楼与六楼的价格涨幅均是有很大差别的;

二、价格鉴定标的物不具体明确,价格鉴定结论中的标的物为青山花园住宅楼房2010年11月份上涨价格显然是不符合本案鉴定要求的,本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9日购买的争议房屋,申请人认为其申请鉴定应以购买时至违约时之中的时间段房屋上涨的价格为鉴定标准,而不只是单就2010年11月份此一个月作出鉴定,显然对申请人是不公平的;

三、价格鉴定依据错误,房产交易税计算。其依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显然是不符合本案具体案情的。

四、价格鉴定过程违法,并对维修成本价格进行了调查与本案不符;

五、价格鉴定结论不明确,价格鉴定标的人民币:陆佰元整,是鉴定什么为陆佰元,具体是标的物价值还是具体每平方米上涨陆佰元,没有具体说明,另人产生误解。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奈曼旗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应当重新鉴定或重复核。

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9日

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XX市XX路XX号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XXX的位于##(房产证号:##)进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因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目前在XX人民法院审理,案号:##,继承纠纷房产为(具体情况协商,证号、面积、位置),现因需要分割该房产但无法确认其价值,特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以方便查明事实进行遗产分配。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办理的各类案件的涉案物价值进行估算、鉴别和认定的活动。涉案物包括各种涉案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产品。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实施管理。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经批准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仲裁机构的委托,对下列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

(一)刑事案件中涉案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

(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仲裁、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

(三)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以价格数额作为处罚依据而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涉案物当事人认为需要对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的,可以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第三章 鉴定机构

第八条 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二)有不少于三名具有涉案物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

(三)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三年以上;

(四)近三年未因评估失实受到罚款以上处罚。

第九条 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和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三)近三年的业务开展情况报告、人员现状和典型评估实例。

第十条 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价格评估资格等级认定部门履行专项注册登记手续,鉴定材料《价格鉴定申请书》。

第十一条 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可以从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但从事刑事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批准。

第十三条 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涉案物价格鉴定有关资料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鉴定人员按国家规定取得涉案物价格鉴定资格,方可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委托人委托价格鉴定机构对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提出涉案物价格鉴定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鉴定案由和基准日;

(二)涉案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生产、购置、使用时间;

(三)鉴定要求;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委托书应当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人可以是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涉案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 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对涉案物价格鉴定委托书载明情况进行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书。

第十七条 价格鉴定机构办理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涉案物价格鉴定人员共同承办。

第十八条 涉案物价格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价格公正鉴定的。

涉案物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要求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委托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议一次;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 价格鉴定机构接受价格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对其他案件的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委托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价格鉴定标的和基准日;

(二)价格鉴定的原则、依据、方法、过程、结论。

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应当真实、合理。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由涉案物价格鉴定人员签名和加盖价格鉴定机构印章。

第二十条 对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向高于原价格鉴定机构资格等级的价格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

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提出理由并提供证据和有关资料。

原价格鉴定机构对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核后,有权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定机构接受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后,对刑事案件,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结论书;其他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相应结论书。委托时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涉案物价格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理由;

(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针对性问题的说明、结论。

涉案物价格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结论书应当由涉案物价格鉴定人员签名和加盖价格鉴定机构印章。第二十二条 对涉案物价格重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鉴定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基准日当地同类标的的价格、涉案物的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进行价格鉴定。

第二十五条 已进入流通领域的涉案物,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鉴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鉴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平均价格鉴定。

第二十六条 尚在生产领域的涉案物,按完工程度、成本折算和合理的利润鉴定。

第二十七条 无法追缴的涉案物,以委托人提供的有效凭证,根据其实物形态依照本章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涉案的无形资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其性质分别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市价法等方法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涉案的服务产品,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进行鉴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根据服务产品发生的成本,结合市场平均价格水平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价格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的规定,无许可证、许可证不按规定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而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责令停止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专门批准,从事刑事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的,责令停止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涉案物价格鉴定许可证;(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指定无涉案物价格鉴定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鉴定的,限期改正,按每一无证人员一千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涉案物价格鉴定许可证;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法定期限提交价格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结论书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弄虚作假致使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失实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涉案物价格鉴定许可证的处罚;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价格鉴定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涉案物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第 十八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泄露秘密的,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价格鉴定机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提请取消其涉案物价格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工商、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3.关于价格调整申请报告 篇三

我公司开发销售的徽商·城市庭院项目,目前已经全部封顶,进入准现房状态,随着后期园林的不断完善,成本投入的不断增加,开发成本也相应提高。与周边楼盘相比,我项目现行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也普遍低于周围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现特申请价格调整。望批准为感!(另附价格表)

xxx有限公司

更多相关优秀文章推荐:

1.价格调整申请书

2.房产价格评估申请书

3.关于运输运费价格调整申请报告

4.关于价格调整申请报告

4.房产价格评估申请书 篇四

房产价格评估申请书一:

办案人:***律师。

申请书:范某某,男,20xx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槟榔西里xx室。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上诉人母亲),女,20xx年7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槟榔西里xxx室。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20xx年1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某某区某某路xx室。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遗产厦门市某某路8号xxx室房产(房产证号:夏国土房证第007xxxx43号)的市场价格依法委托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遗产继承一案已诉于贵院,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厦门市某某路8号某某室房产(房产证号:夏国土房证第007xxxx3号)市场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因此,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的位于厦门市某某路8号某某室房产(房产证号:夏国土房证第007xxx3号)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此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房产价格评估申请书二:

申请人:张*,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济南市**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

申请事项:申请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李**诉张*离婚案所涉房产济南市**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李**离婚案已经贵院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无法对夫妻共同房产济南市**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市场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所涉房产济南市**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0月12日

房产价格评估申请书三:

申请人:朱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北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遗产xx区xx路xxxxx号房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遗产继承一案已诉于贵院,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持公证遗嘱不予认可,不能对该遗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的位于xx区xx路xxxxx房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编辑推荐:

房产公司员工转正申请书范文

5.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报告 篇五

望城县国税局:

我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是一家集产、学、研为一体的民营企业,由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为首创办。公司自主研发的墙板(石膏墙板)、砂浆(石膏砂浆)属于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并于2011年6月30日取得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发放的湘综证书2011第14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根据《财税【2008】47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敬请批准!

6.申请价格优惠 篇六

1、采购申请中的评估价格的作用

a)可用于采购申请的审批策略中;(详细介绍本文略)b)可将采购申请的评估价格复制到采购订单中;

2、采购申请的评估价格的来源

a)有物料号码的行项目,评估价格(Valuation Price)的默认来源物料主数据的评估价格。如果物料采用标准价格,评估价格则等于标准价格,物料采用移动平均价,评估价格则等于移动平均价。

b)对于没有物料号码的行项目,评估价格只能手工输入;

c)我们可以在采购申请凭证的屏幕布局(Document Screen Layout)中设置评估价格是否可以手工调整,如下图所示,我们可以修改有物料号码的行项目的评估价格。(事务代码ME51N)

3、采购申请的评估价格复制到采购订单中

若采购申请中的字段“采购订单价格”中选择“2作为净价格”,当参照该采购申请创建采购订单时,系统将该采购申请的评估价格复制作为采购订单的单价。(事务代码ME21N)

二、系统配置说明

涉及到以下三方面的配置 屏幕布局的定义 屏幕布局的分配

采用采购申请中的评估价格到采购订单;

1、采购申请凭证的屏幕布局的定义;

采购申请屏幕布局的定义(路径:物料管理/采购/采购申请/定义凭证层的屏幕格式)

2、采购申请凭证的屏幕布局的确定

在采购申请的凭证类型中,分配屏幕布局(fieldsel)给采购申请类型(后台配置路径:物料管理/采购/采购申请/定义凭证层的屏幕格式)

可以根据用户来进行设置

事务代码:OMET定义采购员参数Z1(功能权限:采购订单),在字段FieldSelCtrl Rel中可以输入屏幕布局,然后通过事务代码SU01(或者SU3)将参数ID EFB分配给用户。

3、采用采购申请中的评估价格到采购订单;

上图勾选上 “采用PO价格”,则创建采购申请时,可以选择将采购申请的价格复制到采购订单,这样创建采购订单时,则直接复制采购申请的价格,即使有采购信息记录,也不会取采购信息记录的价格。

三、总结:

复制采购申请的单价到采购订单,对于在采购环节已经确定采购单价的业务还是比较适用的,特别是非物料类采购。

7.关于食堂餐费价格上调的申请报告 篇七

尊敬的博丝钉制衣厂领导:

您们好!

首先,感谢厂各级领导对我食堂的关心和支持,正是由于有了你们的关心和支持,我食堂才有今天的起色,在此,我食堂职工特向厂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问候。

根据厂给予我食堂的餐费标准,在去年,我食堂还可以勉强维持经营。但今年以来,由于物价飞涨,导致食堂运营成本不断增加,从去年底到今年初,我省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部分主要食品价格已经明显上涨。

今年5月份以后,本地蔬菜价格飞涨,据省农业厅资料显示,广东省范围内的农业部农产品价格调查点调度统计,广东市场和中山市场的各类蔬菜市场零售价每公斤达3.97元,比去年同期上涨36.2%;西红柿每公斤4.15元,比去年同期上涨36.6%;黄瓜每公斤3.37元,比去年同期上涨30.5%;辣椒每公斤4.55元,比去年同期上涨22.7%;马铃薯每公斤4.46元,比去年同期上涨48.3%,猪肉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8%,特别是液化石油气价格同比上涨达40%以上。

大米、面粉、玉米等粮食品种,大蒜、绿豆等农副产品及食盐、食用油等调味产品价格上涨较多。加上水、电、气用量的增加等因素,食堂的营运成本大幅提高,经营负担越来越重,而现在的餐费价格不

足应付原有的餐费成本,我食堂的经营越来越困难,已经进入亏损阶段。食堂快餐本来就是微利行业,也没有政府补贴,如果再不调整价格,食堂就会面临亏损营运。

因此恳请厂领导能体谅我饭堂目前的困难和承担的巨大经济压力,同意我饭堂提升餐费价格标准,申请从原来的3.2元/餐,调整为3.5元/餐。

以上报告当否,请示复。

8.申请价格优惠 篇八

申请范围:

本市已公布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沪价费[2008]015号、沪价费[2008]016号、沪价费[2009]002号、沪价费[2009]005号及补充通知、沪价费[2010]002号)以外的新增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新项目:

1、对现有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2、诊疗目的和服务内容与现有项目相同,改变使用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的项目。

3、正在临床进行科研实验,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4、诊疗目的不明确、效果不明显,或由于落后已被淘汰、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5、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项目。

申请主体:需要开展新项目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资料:

1、《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受理表》、《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可上网下载: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网站首页-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其他行政行为)

2、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见附件)。

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由申请人正式行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同时抄送市卫生局、市医保办。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地址:上海市威海路48号12楼,联系电话:021-23113926

理。

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每周二下午2:00—5:00 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符规定的,申请人应及时补充或修正,否则不予受

附件:申请报告(格式和内容)

附件:

申请报告(格式和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不得以某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的名称命名)

2、项目类别(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等)

3、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内涵、诊疗内容、除外内容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4、技术规范(包括性能、工作原理、技术标准、技术方法、适用范围、操作规程、使用年限、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药物和材料使用等)

5、与现有同类项目的比较(优、缺点)

二、有关成本说明

1、项目成本测算(包括业务费、劳务费、医疗仪器使用费、间接费用、其他费用等)

2、项目服务例数统计或估计

3、每次分摊成本

三、申请价格

1、本市医院同类项目价格。

2、外地医院同类项目价格。

3、建议的价格(还包含计价单位、另收费项目等)。

四、附件(可为复印件)

1、按规定需获得临床准入资格或有关部门批准应用的有效证明

2、申请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临床试用报告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4、已经批准该医疗服务项目的其他省市的价格文件

5、产品说明书及购买仪器设备或材料的合同与发票

上一篇:医保会计工作计划下一篇:事故“零容忍”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