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系统

2024-10-07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系统(通用10篇)

1.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系统 篇一

关于临时借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库存资金 用于计划生育奖扶、特扶的兑现工作的请示

县财政局: 今年,我县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纳入特别扶助对象

人;应兑现奖扶、特扶资金为

万元,按中央、省市有关资金分配比例计算,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下拨资金

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万元(此项经费已纳入年初预算)。目前,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拨经费尚差

万元(情况不明)。现快到年底,又近春节,县邮政银行还要分户到账、打卡直发,许多办理事项需要时间,因此,为了及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让老百姓尽快领取计划生育奖励,特请示贵局临时借用县财政库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暂时用于今年计划生育奖扶、特扶对象的对现工作。

本请示若无不妥,望批准执行。

2016年11月17日

2.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系统 篇二

一是资金奖励。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全县1.3万余户独生子女父母每户每月发放10元奖励费,其中,独女户每人每月发放20元奖励费(发放到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5年来,全县共投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986万元。

二是教育优先。县政府从2003年开始,对升入本縣高中的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女孩家庭中招考生,每人奖励10分。6年来,全县共为1816名计划生育家庭中招考生加分。

三是老年优扶。2005年以来,全县共为992名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老人发放98万元奖励扶助金,为1451名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办理200元的养老保险。同时组织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老人入住村级养老院。

四是医疗救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每人可获20元的补助;对享受低保的城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其子女的医疗保险金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贴,成人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补助。6年来,共补助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医保资金153.1万余元。

五是政策扶持。全县22个县直部门共出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76条,县人口计生委以绿色通道卡的形式,把这些政策及时印发到每一个群众手中。据统计,全县共对3.1万已婚妇女作了5项免费体检;帮助1170个农村计生家庭建起了沼气池、1320个农村计生家庭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789个计生家庭优惠安装了有线电视;对全县2307名农村计生家庭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了职业技能培训。

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公室 篇三

二0一二年工作总结及下步工作打算

在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两项制度》以及《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工作中,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利益导向,政策推动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与落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紧紧围绕 《两项制度》和《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全面完成了全市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的各项任务。

一、农村奖励扶助工作

4月末,如期完成了2012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384人,(其中半边户21人),新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60人,(其中伤残家庭13人,空巢家庭47人),的入户调查核实和国家奖励平台网上申报工作。,并在8月10日前全部完成了指纹采集工作。截至今年年底累计应发放人数约达到1861人,发放奖励金约为204万元。与此同时,24个乡镇(街)又在6月末申报了2013年享受奖励人员的草表工作,截至现在2013年约新增奖励对象600人。我们正在进行草表审核和档案整理以及归档工作。为加强“两项制度”的落实,全面准确掌握奖励扶助对象信息,于2012年6月中旬,同局半年工作考核组历时半个月,深入乡镇、城区街道进行了检查和指导,乡镇(街)

都能按照年初工作计划层层签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目标责任书”,把奖扶工作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人。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调查登记对象,做到不多报不漏报,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使农村奖励扶助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二、城镇奖励工作

自省政府„2004‟16号文件《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下发后,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市采取顺延发放的原则。在去年九月末首先兑现了45年以前出生(改制和并转企业视为无单位和无单位)退休后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人数:163人,兑现奖励金:32.6万元。

今年,随着临近市县的陆续发放,我市群众要求尽快发放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们及时将这一情况向市政府做了汇报,按照市领导的安排和部署,我们对2006年以来的(改制和并转企业视为无单位和无单位)退休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了调查摸底。经初步调查统计,截止到2012年末全市符合城镇奖励对象标准的改制和并转企业视为无单位和无单位没有兑现人员约有750人,应兑现金额:150万元。市政府决定今年将一次性全部兑现。现在24个乡镇(街)正在宣传和组织申报工作,在年底前,市局核实后马上组织发放。让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尽快领到奖励金。

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宣传,坚持奖励少生和处罚多生并举的方针,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工作模式从处罚为主的行政制约机制向激励为主的利益导向机制转化,从“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转变,引导群众走少生快富之路。

二、给局领导当好参谋,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加大计生奖扶事业经费的投入,把全市计划生育家庭政策性奖励资金等纳入常规性的财政预算,保证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到人,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一次性奖励金落实,足额、全部发放。真正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三、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形成科学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策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便民、高效。严格资金管理,做好资格确认,按照“四权分离”的原则,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到落到实处。

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申办程序 篇四

办理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6号)。奖励扶助项目、标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本人被确认为扶助对象的当年发给扶助金。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年龄满60周岁后,如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应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不再享受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已享受特别扶助制度(子女伤残、死亡)的对象,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子女伤残、死亡)。

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的扶助金,60岁以后,扶助标准提高至城镇每人每月1000元、农村每人每月8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对农村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方面。申办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我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四)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3、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且与申请放弃时间间隔满4年。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子女伤残死亡)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3、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落实节育措施证明等。申报时间:

新增人员可常年申报,享受当年奖励扶助须在上年的5月至当年的2月底前到当地的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当年的2月至4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中审核、确认。2月上旬,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2月中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2月底,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3月中旬,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4月底,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申报地点:奖励扶助对象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奖励扶助对象的申请确认程序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子女伤残、死亡)、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申请确认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制的《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二)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申请确认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5、落实节育措施。

6、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签订协议。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年审:

5.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系统 篇五

家庭奖励扶助公告

2018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工作已启动,请向妇女计生办公室申请,截止时间2018年2月20日止,过期不报,责任自负。享受对象

1、户口在莼湖居委会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家庭父母;

2、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残疾3级以上);

3、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失独家庭父母;

4、(国企、大集体企业下岗、病退人员)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家庭父母; 享受金额

1、普通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1200/年;

2、残疾、失独家庭49—60岁500元/月,60岁以上800元/月;

6.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系统 篇六

发布日期:2014-08-01 10:32:34 点击: 2370 来源:未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奖励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四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捐助。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惠民便民政策,要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优惠补助标准,给予其人均、户均增发相当于当地补助标准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

第六条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第三章 奖励、救助与扶助

第一节 奖 励

第八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二)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三)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四)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

第九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第二节 救 助

第十条 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第十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节 扶 助

第十三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年满18周岁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第十五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异地搬迁中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实施异地安置扶贫、库区移民搬迁项目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家庭人均增发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十八条 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劳动保障、卫生和金融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沼气池项目安排、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改水改厕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第二十条 妇联组织在实施“春蕾计划”、“双学双比”等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章 资格确认

第二十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免费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五)奖励扶助对象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享受奖励扶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不再收回;

(二)子女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当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

第五章 资金保障和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奖励救助金按下列比例负担: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金,属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好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薄弱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40%;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金,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20%;属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属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

(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救助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救助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助项目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资金,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办法与本地区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市、县(市、区)现行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现行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自治区鼓励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配套奖励扶助办法或在本办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各地制定的奖励扶助办法,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育包含收养。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救助与扶助资金具体发放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负责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7.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系统 篇七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xx及省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xxxx”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范围、内容、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范围 从~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5年以来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4)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3、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目前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实际开始执行时间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4、奖励扶助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三)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确定委托代理机构,采取“直通车”办法直接发放到人,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完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由县计生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县的工作协调指导。“河东县奖励扶助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计生办,负责具体工作。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按照统一要求,由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选定统一的委托代理机构承担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按照“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县计生部门负责建立个人申报、邻里证明、村民评议、入户调查、逐级申报、三榜公示、群众举报、确认回访的资格确认程序,及时了解掌握委托代理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四、检查与监督

(一)县协调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性检查。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发放、管理、使用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

(二)对照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协调小组每半年对相关数据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对象变化情况和专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并将情况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建立完善张榜公布、举报、投诉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监督。

五、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

(二)把奖励辅助制度工作纳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建立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农业税等各种费用,不得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对委托代理机构不履行委托服务协议,不及时足额地发放奖励

扶助金,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8.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系统 篇八

摘要:《办法》规定国家奖励扶助具备“年满60周岁”等相关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个人,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基本标准,西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鼓励东部地区自行试点。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正文: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奖励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试点地区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第七条

奖励扶助标准: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三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

第九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基本标准,西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鼓励东部地区自行试点。

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自行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

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试点省份;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9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持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四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对地方专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9.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系统 篇九

关于对全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全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区人口计生局

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关于广泛开展“生育关怀泉城在行动”活动的实施意见》和《济南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省和我市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5个附件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确定对全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是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重要内容,是鼓励广大群众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落实此项制度,有利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建立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各办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实事落到实处。

二、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审核。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扶助金的标准,由我区结合省、市

有关政策制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流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把实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与开展的“生育关怀”行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奖励扶助对象为我区户籍公民,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未

享受全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是指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2、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户口。

现存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

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申请。每年1月31日前,上未纳入扶助、本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槐荫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报。

2、村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每年2月28日前,村委会依照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后,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奖励扶助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村委会在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 的《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对本申报扶助但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应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办初审;对有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应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办初审。对上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没有变化的,村委会核实后,与当年申报的奖励扶助对象一并张榜公示后报办。

3、办审核。

每年3月31日前,办须对村委会上报当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门入户进行核实,并张榜或网上公示一周后,将审定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区人口计生局。

对村委会上报的上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实,与当年申报的奖励扶助对象一并张榜或网上公示后报区人口计生

局。

4、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

每年4月30日前,区人口计生局对办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本奖励扶助对象,并将审批通过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批复到办,由办印发至各村委会张榜公示,同时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办上报的上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实,与当年申报的奖励扶助对象一并公示确认。

每年5月31日前,区人口计生局依据《申报表》,将其信息录入“全区奖励扶助管理信息档案”。区人口计生局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每年7月31日前,区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上半年的扶助金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次年1月31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填写《奖

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并反馈给区人口计生局。

5、退出程序。每个月底前,村委会依照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户籍迁移等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后,填写《槐荫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办初审。办须对村上报的《退出报告单》进行个案情况入户调查、审核,将经审定的《退出报告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区人口计生局。

区人口计生局对办镇上报的退出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后依据《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全区奖励扶助管理信息档案”,在每次奖励扶助金发放前50天将退出奖励扶助的名单报代理发放机构,注销个人奖励扶助金账户。

每年12月底前,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办镇,对奖励扶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进行审核,对确认错误 的对象取消其奖励扶助资格,注销个人奖励扶助金账户,退还全部奖励扶助金。资金来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区财政按照比例分级负担;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区财政负担。资金发放和管理。

1、资金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区人口计生局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

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情况,应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奖励扶助实行时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已于1月1日起在全区执行;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从1月1日起在全区试行。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组织管理。对全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由区人口计生局和区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检查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执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公平公正,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检查督导。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每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工作考核。各办镇、各部门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

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

扶助制度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0.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系统 篇十

作总结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2007-02-06 09:51:28

××年月底以来我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县计生委精心指导下围绕目标强化宣传,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取得显著成绩全镇例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全部为她们办理了相关手续上报准确率在以上受到了县计生委肯定和表扬总结下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强化宣传,营造氛围,确保全镇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人人知晓。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党和政府对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一种补偿,是一项民心工种、德

政工作,为此,我镇围绕“让每个家庭了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目标,开展三项措施宣传奖励扶助制度:一是实施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在宣传工作中,我们力争做到“三有”:做到空中有声音。镇村广播每天进行早中晚三次宣传,连续二十天。墙上有标语。镇村张贴宣传标语余条,镇在要道口悬挂横幅条,每个村居在要道口悬挂横幅条。手中有资料。镇印刷奖励扶助宣传资料万余份,通过集市、村组下发到每个群众手中,确保户均一份。二是举办讲座。

二、召开层层会议,落实会议精神,全面理解贯彻会议精神。

月日上午,镇召开了由全体镇委镇干和各村支部书记、经管员、计生专干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会议,会上,镇党务书记××同志对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意义、要求及步骤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要求,会上要求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领导和指导,明确了支部书记为这一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漏,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错,确保将党和政府这项“德政”工程惠及符合条件农村家庭。我镇还针对这项工作如何排查及哪些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了具体辅导,并对截至日前开展这项工作具体步骤进行了说明。最后,镇长××同志对开展这项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当前,农村工作要以计划生育工作为中心,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实施奖励扶助工作为中心,确保将这项民心工程做到位。月日下午,计生办还召开了计生专干和经管员培训会议,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进行了具体业务辅导,并印发了各种表格,计生办人员从日开始全部分到村居,到各村负责召开村组干部会议,进行业务辅导,帮助排查符合条件的对象,确保对象一个不漏和一个不错。

三、成立组织,强化领导确保奖扶工作有序进行。

镇成立了以党务书记××同志为组

长,纪检办、宣传办、财政所、广电站以及计生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要各自发挥作用,及时推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村也相应成立了以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还成立了服务组,帮助部分对象完善相关材料,并且要求各村组长干部全力以赴抓好符合条件对象排查,确保一个不漏、一个不错。

四、严格把好资格确认,做到公正透明。

凡年月日前出生,年满周岁,符合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对象,本人申请,实行“三评、三审、三公开”,即:村(居)协会理事会评议,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村(居)两委调查评议;镇计生办初审,镇审核小组调查审核,报县级审核;进行三榜三轮公示,村报镇前,镇报县前,县审核后都公示到镇村组,每轮天时间,对公示无异的对象确定批准为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人。全镇共摸底目标人群人,经县审核调查,全部符合条件,准确率达,受到县领导肯定。

五、实行奖扶补助到户到人,扩大政策影响。

我镇从月日起对奖扶对象户举行发放仪式,组织辆宣传车,分管领导亲自带队,一路是红旗招展,高音喇叭声响彻入耳,所到村组锣鼓喧天,鞭炮齐鸣。镇计生办给个奖扶户,送去了奖励扶助资金卡,每个村的对象在接到奖扶资金卡,都非常激动。在全镇产生了良好影响,当场有不少的育龄妇女表示,党和政府有了这样的好政策,谁还愿意多生小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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