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小区管理规约

2024-11-17

xxx小区管理规约(精选4篇)

1.xxx小区管理规约 篇一

编号:HB – XXXXX(省 市县 年份 编号)

管 理 规 约

说 明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制定《管理规约》,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 理 规 约

为了维护领先世纪大厦、嘉园大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区域名称:领先世纪大厦、嘉园大厦

座落位置:哈密市(州)伊州区广东路 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

总 栋 数:

总 户 数:

物业区域四至:

东 ;南 ; 西 ;北。

第一章 业主的基本义务

第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使用、管理和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自觉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大会决议,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园林保护、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装饰装修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 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向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确保能得到及时沟通,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更新。业主不提供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相关资料邮递或投送至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专有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等通讯方式的视为送达,采取留置送达的,应附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等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

质;

(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位。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粉尘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造成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确保安全;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约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等规定;

(九)阳台封闭,;

(十)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十一)晒衣架安装,;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章搭建,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功能用途;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共有道路、场地等部位,损毁树木、绿地等环境;

(五)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占压、迁移燃气管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六)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

(七)擅自在公共区域架设电线、电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在楼道等业主共用部位堆

放物品;

(八)违反规定随意停放车辆,;

(九)分隔出租房屋,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违反养犬规范要求,饲养国家禁止的大型犬类,放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以及违反规定种植植物等;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阳台、天台及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物业的维护保养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护保养,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安排维修;责任人不履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应急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维修人员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的,相关业主应支持配合,拒不支持配合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故障,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区域 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

(二);

(三);

(四)。

第四章 公共管理

第十条 物业公共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分配;

(四)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五)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账户;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公布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按下列第 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

3.。

(八)所得违约金及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到维修资金专户账户。

第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和承租人明示,并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客厅等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结清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该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并承担:

(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 ;

(二)损害赔偿;

(三)。第十三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号;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之间发生纠纷,可依本规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年 月 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参照本规约执行。

第十八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业主各执一份,业主委员会留存一份,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存档一份,并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2.xxx小区管理规约 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 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九条 业主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交纳1000元装修押金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 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提供缴纳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某某物业小区

年 月 日 附件2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一个物业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 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六条 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有效。第七条 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邀请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 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九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定期公布账目;

(十)保管本物业小区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可采用产权制或登记制:

(一)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二)登记制。业主通过登记才能行使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已登记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已登记业主同意。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发出登记通告,张贴于物业小区内显要位置;业主凭身份证、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登记;首次集中登记时间为一个月,因房屋产权变更可随时进行登记。

采取业主登记制度的,须事先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的登记、同意。

第十二条 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月召开1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区、县级市房管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

(一)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业主委员会不按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的,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20%以上业主可以按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参加。

(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集体讨论形式。集体讨论形式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全体业主会议制。物业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讨论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业主代表大会制。物业小区(大厦)业主超过300户的,可以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书面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依据业主代表的权限不同,业主代表大会制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1)委托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2)全权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形成统一意见,由业主代表按照统一意见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和人数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11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召开会议的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前一届业主委员会自任期届满停止工作,有关资料、公章等移交所在社区居委会暂时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可用作经费开支,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业主委员委员工资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账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小区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小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xxx小区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篇三

为做好小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防范应急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部署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应急机制,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遇有火灾事故发生各职能相关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并及时开展有效的扑救和救助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消防工作,保护集体财产和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努力提高社区预防抵御火灾的能力。

二、组织机构

1、成立消防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涂发根任组长,蔡云桃任副组长,刘国勇、郭昌华、刘娜、傅亮、刘煜、王龙根为成员。值班电话:

2、成立消防安全应急队,由郭昌华任队长,相关人员为成员,实行24小时待命。

3、发现火灾,居民或工作人员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尽可能做好先期处置。

4、领导小组赶赴现场并通知小区消防安全应急队和有关工作人员投入抢险,领导小组组长为现场先期处置第一指挥人及责任人,如遇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指挥。

5、小区消防安全应急队负责扑救火灾、增援灭火器材及转移财产等。小组其他负责组织居民群众撤离起火现场到安全地带,报告领导小组。同时,维护好外围秩序。

6、火灾发生及相关动态由第一发现人及领导小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火灾后应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分析,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三、消防安全工作成员的责任分工

1、组长负责定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与会议精神,部署、检查落实消防安全事宜。综合指挥、协调、安全事故的救援、抢险、善后和事故处理,定期地进行检查落实,组织模拟演练。

2、副组长负责各具体负责组织对紧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未雨绸缪,做好准备,保证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

3、领导组各组员具体负责火险发生时社区内突发事件的处理、报告、监控与协调,保证领导小组紧急指令的畅通和顺利落实;做好宣传、教育、检查等工作,努力将火灾事故减小到最低限度。

四、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辖区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小区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和防范能力。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辖区楼宇等地的灭火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火灾事故应急措施

1、小区居民群众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119”报警电话,在报警时应说清着火地点、燃烧物品、火灾状况等,并安排专人到路口等候,引导消防车辆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同时再向小区安全负责人报警,也说清着火地点、燃烧物品、火灾状况等。小区安全负责人接警后,立刻通知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做好灭火前的必要准备工作,群众疏散工作,并做好记录火灾情况。

2、接报告后,所有小区义务消防队成员必须无条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参加灭火救援行动。对可以应付的火情迅速作出反应,利用就近的消防器材进行控制,力争消灭火灾于初级阶段。如不能及时控制、扑灭火灾,在场人员要立即采取 措施妥善处理(如切断电源等),防止火势蔓延。

3、立即引导附近人员按疏散通道的指示方向疏散,确保生存,相互帮助,快速有序,远离火场,至安全区域,防止因坠落物造成伤亡。

六、善后恢复

协助进行事故现场清理,伤亡人员的医治,协助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协助进行灾后生活秩序的恢复。

4.xxx小区管理规约 篇四

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一年三月

XXX新农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有限公司

鉴于:

XXX村,共计亩,月获得了寿阳县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望规地字第号,且该规划部门已经为该地块编制用地红线图。

(二)乙方系在省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有资本投入本协议约定的事项。

(三)甲方就本协议约定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法规的有关规定,村委会进行过集体讨论,获得一致通过。

现经甲乙双方平等且充分友好协商,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规和国务院的一系列政策,为推动本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改善本村镇群众的居住条件,发展地方经济,本着诚信原则,签定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建设项目概况:

甲方拟建的XXX新农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该项目占地亩

(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合作方式及范围:

1、甲方同意以甲方自有的亩土地与乙方共同合作开发建设。

2、甲方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乙方负责完成该项目的工程建设及销售,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建设上述XXX新农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具体合作范围包括:

(1)、宗地范围内不动产及其附着物的拆迁与补偿;

(2)、宗地范围内土地的平整;

(3)、宗地范围内修建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包括水、电、气、有线及无线通讯设施、地下给排水管网、广播电视线路接入等服务设施的建设;

(4)、双方依据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自用及商品房房屋建设;

(5)、双方依据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确定的绿化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6)、双方依本协议及其后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项目。

3、甲乙双方依本协议分得的收益均为各自出资所获得的概括性补偿,除此之外,任何一方或其成员均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权利要求。

三、合作费用及收益分配:

1、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套住房,每套住房面积为总面积为平方米。

2、该项目所需要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金、青苗补偿费及项目各种报建等相关费用由乙方用住房抵扣给甲方,乙方需负责亩的占地补偿费,乙方按照该项目住宅销售价格的元/平方米进行抵扣。

3、乙方全权进行该项目的销售,以回收该项目的建设成本。

四、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本项目的整个运作周期。

五、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将本协议交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将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上报镇政府、县规划、国土、建设部门通过并获得合作建设所需的各项批准文件;充分保证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负责办理该项目所

需的政府手续,含项目的立项、选址意见书、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的报批。

3、负责办理宗地范围内的各项拆迁工作并做好被拆迁群众的各项安置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做好思想教育、群众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农民的拆迁和征地工作。

4、工建设前的前期准备工作。

5、在建设过程中,如涉及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的问题,甲方负责协调解决,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6、甲方办理的手续应及时完善,不得由此造成乙方工程中途停建,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方负责;

7、本协议签定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收益的分成比例;

8、本协议签定后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9、本协议签定后不得再与他人洽谈或签定协议,将本协议约定共同开发的土地交由他人开发或与他人合作开发;

10、在规划、拆迁及建设过程中,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不得无故拖延;

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责对拆迁户统一按补偿标准给予甲方住房补偿,甲方按照建成住宅小区新房屋元/平米标准执行。

2、乙方负责建筑方案、建筑施工图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施工图的设计。

3、负责工程组织、工程招标、工程队的选定和负责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管理等所有工程建设及项目销售的工作;

4、负责工程资金的筹措和工程项目的建设的一切工作,乙方确保工程工期和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5、项目建成后,乙方可依据城乡房地产价格自主定价,力求做到既照顾农民利益,又考虑乙方经济效益,使新区建设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6、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对宗地范围内的建设进行科学合理规划,乙方根据详规设计新区建设施工方案和户型,严格按照省城乡规划设计院详细规划实施,力求做到设计新颖、美观实用,符合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

7、乙方负责新区内的道路、绿化、供电、给排水等设施建设并纳入建设成本核算。

8、配合甲方完成合作拆迁及合作建设的各项文件报批工作;

9、保证在合作建设过程中甲方应分得的收益全部到位,包括房产的过户;

10、及时开工建设并保证验收合格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各项房屋及公共设施;

11、负责宗地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12、本协议签定后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13、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在建设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

七、其他约定:

1、该项目体系较大,周期较长,考虑到当地购买力有限,在该项目没有完成前,甲方不得从事其他商业性开发与农民住宅审批;该项目建成后,甲方考虑到居住人口较多,相应做点功能配套设施,如农贸市场、小学等。

2、本协议签订之日后,按照协议规定日期乙方进场按照规划围建宗地,任何一方或其成员均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权利要求。甲方及甲方的成员,包括村民中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无故拖延或以任何理由阻挠开发过程。

3、本协议内容经甲方村民代表人会批准,符合法律规定。

八、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未尽事宜:本协议属框架协议,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后,对本框架协议未尽事项可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未有约定且补充协议未另行补充事宜,依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及国家政策的规定执行;法律及政策均无规定的,依行业通常惯例执行。

十一、争议: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报镇政府和县国土局备案壹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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