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家长同意书(共9篇)
1.实习生家长同意书 篇一
顶岗实习教师在实习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沟通。笔者在调查中发现, 顶岗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存在一些问题。第一, 顶岗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普遍无沟通。笔者对石家庄学院小学教育专业2008级、2009级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顶岗实习的70名师范生进行了问卷调查, 结果显示有高达58.3%的顶岗实习教师表示自己从未与学生家长进行过沟通。第二, 顶岗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沟通效果欠佳。顶岗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沟通效果的评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顶岗实习教师与家长关系的紧密程度;二是在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方面的效果。沟通后, 在教师与家长的关系紧密度方面, 只有13.3% 的顶岗实习教师认为自己与家长的关系亲近了许多, 66.7%的顶岗实习教师认为自己与家长的关系略有改善, 还有20%的顶岗实习教师认为自己与家长的关系变化不明显。在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方面, 沟通后, 仅有6.7%的顶岗实习教师认为有明显改善, 86.7%的顶岗实习教师认为略有改善, 6.6%的顶岗实习教师认为没有改善。长此以往, 既不利于顶岗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沟通的改善, 也不利于顶岗实习教师的专业成长。
现代教育需要沟通, 良好的沟通能使双方达成一致, 共同促进教育目标的形成。在日常教学中, 顶岗实习教师往往重视与学生的直接沟通, 而忽视与家长的间接沟通。但家庭作为学生成长及性格养成必不可少的环境之一, 其影响不容小觑, 因此, 顶岗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就显得十分必要。另一方面, 沟通有利于提高顶岗实习教师的专业发展。作为教师教育的一种职前实践, 与学生家长沟通是顶岗实习教师专业技能的一部分, 也是顶岗实习教师是否胜任教师这一职业的试金石, 教师培养质量的提高需要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因此, 顶岗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沟通存在的问题必须受到重视。
一、顶岗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沟通存在问 题的原因
1.沟通没有受到充分重视
实际调查中发现, 顶岗实习教师、学生家长、师范院校、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均没有对这一问题予以重视。
首先, 家长不重视。家长普遍不重视与顶岗实习教师的沟通, 一方面是因为多数农村家长文化水平有限, 而且他们多在外地打工, 对孩子的教育和关心不够, 而把教育孩子的责任交给了学校;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城镇学生家长仍将实习教师当作学生对待, 并未认可顶岗实习教师的教师身份, 从而也就谈不上重视与顶岗实习教师的沟通了。
其次, 顶岗实习教师自己不重视。在“顶岗实习教师对与学生家长沟通的价值认识”这一问题上, 有63.9%的师范生认为与家长沟通非常重要, 有33.3%的师范生认为与家长沟通比较重要, 有2.8%的师范生认为家长沟通一般重要。这说明师范生普遍能认识到与家长沟通的重要性。但从调查中也发现, 师范生本身平时非常喜欢与人沟通的只占11.1%, 比较喜欢与人沟通的也只有27.8%。这说明师范生能意识到与家长沟通的重要性, 但有的师范生本身性格却不喜欢与人沟通, 那么就更不用说与家长沟通了。并且, 在对部分顶岗实习教师的随机访谈中发现, 多数顶岗实习教师都没有担任班主任, 他们认为与家长进行沟通是班主任的事情, 并没有意识到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是自己专业技能的一部分, 从而也就没有对此给予充分重视。
再次, 顶岗实习教师所在师范院校及其实习带队教师不重视。目前, 师范学校的教师技能培训课开设不足, 一般只开设了教师口语、书法、演讲与口才、多媒体技术与应用等技能课程, 而没有开设沟通技能培养与训练这一专门的课程。而实习带队教师多是高校一线教师, 他们一般没有中小学工作的直接经验, 因此不能为实习教师提供全面而有效的建议。
最后, 实习学校的指导教师也不重视。他们有的会安排实习教师担任小学科或音、体、美教师, 有的安排实习教师分担自己的教学任务, 但他们很少会安排实习教师担任班主任或语、数、外学科教师。在当前应试教育仍然受重视的大环境下, 指导教师仍旧把顶岗实习教师当作学生看待, 并未对其委以重任, 从而也就忽视了对顶岗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沟通这一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2.沟通内容单一, 沟通手段传统
顶岗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解决学生的问题、了解家长对学校的要求、找家长办事等。其中, 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和解决学生的问题分别占到了34.9%和37.8%。这说明顶岗实习教师在与学生家长沟通的内容方面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学生出现了问题才找家长”的做法, 此种沟通偏重于“治理”而不是“预防”, 并且此种情况下找家长沟通, 容易造成家长的焦虑, 进而影响沟通效果。
与此同时, 调查结果显示, 顶岗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沟通时, 其沟通手段也比较传统 (见图1) 。
进行沟通时, 有47.4%的顶岗实习教师选择了“当面交谈”, 这是比例最高的沟通手段。其次, 另外两种手段, 即“开家长会”、“打电话、QQ等多媒体形式”, 也是顶岗实习教师较为常用的沟通手段。而其他的手段, 如“书面形式”和“家访”, 却只有15.6%的顶岗实习教师会采用。这说明顶岗实习教师的沟通手段仍以口头沟通为主。在实习期间, 一些顶岗实习教师会主动与家长沟通, 但这些沟通多流于形式, 难以达到真情交谈的水平。在顶岗实习教师中, 也有极少数的人会采用书面沟通与家访的手段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由此可见, 师范生的沟通手段已经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所更新, 但是其所占比重还不大。总体来看, 其沟通手段仍相对传统。
3.理论知识不足, 实际沟通训练欠缺
师范学校对师范生的培养包括专业理论知识的教授和教学实践的指导。良好的沟通技能需要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系统训练才能逐渐形成。顶岗实习教师获得沟通技能知识的渠道主要分为课堂讲授和课外自 学两种 (其学习情况见表1) 。
统计数据表明, 在课堂讲授方面, 专业教师对沟通技能知识的讲授很少, 只有10.75%的教师“经常”向学生讲授沟通技能知识。在学生课外自学方面, 有55%的师范生会“经常”或“有时”通过课程安排或自主阅读沟通技能方面的书籍进行学习, 而45%的学生“偶尔”或“从不”学习沟通技能知识。可见, 顶岗实习教师在学习沟通技能知识的过程中, 有将近一半的学生没有意识到沟通的重要性, 因此也不注重对这一技能的自我学习。虽然有半数以上的学生会较为主动地学习与沟通技能相关的一些知识, 但其学习的系统性、针对性十分有限。与此同时, 课堂上教师的讲授也不够, 并且, 很多师范学校并没有开设沟通方面的专业课程。这就使得大部分顶岗实习教师在实习前既没有意识到沟通的重要性, 也没有针对沟通进行过系统学习, 因此最终导致沟通存在问题。
教学实践是培养师范生各项能力的重要途径。在大学前两年, 师范院校一般会每学期为师范生安排1~ 2周的教育见习。在教育见习中, 师范生很少被安排教学任务和班级事务, 其更多的是在观摩教学, 师范生与学生家长沟通的机会几乎为零, 他们并没有实际锻炼的时间。而顶岗实习一般被安排在大学三年级或四年级, 实习时间一般为一学期或6~8周, 除去实习刚开始时第一周的准备时间以及实习结束时最后一周的总结时间, 师范生实际真正用于实习的时间并不多。在实习中, 实习教师一般情况下都会负责一个或几个班的教学工作, 而其指导教师因为既有教学任务, 又有班级事务及其他事情需要处理, 所以对实习教师的实际指导较少。因此, 在短短的顶岗实习时间里, 顶岗实习教师既要认真学习备课、讲课、批改作业, 也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协助指导教师处理班级里的零碎事情。那么, 这就在客观上限制了顶岗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沟通的机会和时间。
总而言之, 师范生在实习期间, 既没有充分的技能准备, 也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进行家访、参与家长会或者与学生家长进行其他沟通, 这就直接导致了顶岗实习教师与家长“无沟通”或沟通效果欠佳的局面。
二、改善顶岗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沟通的 策略
与学生家长沟通对师范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基本功。师范院校、实习带队教师、实习学校指导教师以及顶岗实习教师自己都应重视顶岗实习教师与家长沟通能力的培养, 找出有效途径和方法, 促使师范生在与家长沟通方面的能力培养能逐步走向有效化、规范化、科学化。
1.明确沟通的重要性, 加强实习教师岗前培训
对某一事物重要性的认识决定着对这一事物的态度与行为。与学生家长沟通是师范生必备的专业技能之一, 师范院校以及在校教师应该对顶岗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予以重视。师范专业可以开设一些相关课程, 使在校师范生了解与家长沟通的重要性并掌握相关沟通技能;其次, 邀请中小学教师进入高校课堂向师范生介绍班主任沟通经验, 以实际案例引导师范生去讨论和思考, 激发师范生的兴趣。
顶岗实习教师的职前培训主要包括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增加师范生的沟通实践。在理论知识准备方面, 学校在岗前培训的课程中, 要有意识地增加一些沟通理论的课程, 使师范生能更好地理解沟通的意义, 并掌握沟通的方法。在实践准备方面, 沟通技能的培养和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仅靠课程学习是不能完全掌握的, 师范院校应增加师范生的实践环节。在每次教育见习和顶岗实习前, 应做好实习教师的动员工作, 使他们在实习中有意识地与家长沟通。同时, 师范院校还可以举办一些教师技能竞赛或通过模拟班级等形式来引起师范生的注意, 鼓励师范生参加这些课外活动来提高自身与家长沟通的能力。
2.丰富沟通的理论知识, 提高自身实践能力
顶岗实习教师自己也应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与积极性, 让沟通技能成为自我学习的迫切需求。在大学期间, 师范生可根据自身兴趣阅读相关书籍, 积极参加与家长沟通方面相关的课程学习。同时, 在平时的教育见习和顶岗实习中, 师范生应积极地向指导教师请教与学生家长沟通的经验、内容和方法。在与家长进行沟通时, 师范生要对他们的话语内容进行了解、思考、理解, 并做出必要反馈, 培养自己的应变能力, 不可一味地向家长反映学生的负面信息。
同时, 顶岗实习教师与学生家长良好的沟通离不开自身与他人平时沟通的经验和训练。师范生可以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如晚会、舞会、演讲赛、辩论赛、名师讲座、学生社团等等。这些活动既能丰富自身阅历, 为良好的人际沟通储备材料, 也能锻炼自身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师范生还可以利用寒暑假或周末在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做一些教学工作或家教等兼职活动, 增加自身与学生家长沟通的机会。
3.抓住实习时机, 在锻炼和反思中成长
顶岗实习教师在实习前, 学校应该做好对实习基地的调研, 提前了解实习基地各学校的地理位置和硬件情况、教师缺额情况、教师学历、上课方式以及学生情况等, 以便师范生对自己的实习做好规划。在分配好岗位后, 实习带队教师应与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做好沟通, 提出实习要求和注意事项, 以便提高实习效果。
在实际的实习中, 顶岗实习教师应该有意识地去训练自己与学生家长沟通的能力。顶岗实习教师一般会担任某些科目的教师, 因此顶岗实习教师要抓住这一宝贵契机, 合理安排各项工作的时间, 积极配合指导老师做好各项工作。首先, 顶岗实习教师应该将自己融入班集体, 和所有教师一样认真了解、交流学生各方面的情况, 虚心请教日常沟通及开家长会、家访等活动的内容和方式方法, 做好良好沟通的准备;然后, 根据学生或班级事务需要, 积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并协助班主任教师组织好家长会、家访等活动。在沟通时, 不要有畏惧心理, 应与家长彼此信任, 并建立目标一致的信念, 得体大方地与家长进行交流。再次, 顶岗实习教师在与学生家长沟通后, 应及时反思总结自己沟通中的得与失, 并主动地与班主任或其他教师交流沟通心得, 同时还要学会熟练使用各种沟通方式, 以使自己更快成长。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 (试行) 》《小学教师专业标准 (试行) 》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 (试行) 》的通知[EB/OL].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991/201212/xxgk_145603.html 2014-2-26.
[2]教育部: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情况介绍[EB/OL].http://www.edu.cn/fa_bu_hui_xin_xi_906/20091126/t20091126_425201.shtml 2014-2-26.
2.“手术同意书”该怎么签 篇二
怎么办呢?签,还是不签?一向办事果断的老张,这会儿真是犯难了,恨不得请别人帮他拿主意。
其实,自己或亲属有过手术经历的人都曾有老张这样的感受。那么,碰到这种情况,明智的做法是什么呢?
什么是“手术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由医师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实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以及患者或家属签名、医师签名等。
什么人能签署“手术同意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手术同意书”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但当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签字。如果情况紧急,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若发生患者本人与亲属就是否签署“手术同意书”意见不一致时,以患者本人意见为准。由于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医务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手术同意书”有什么法律意义
依据《证据法》规定,在“手术同意书”的形式、来源、签署程序和内容均合法的前提下,“手术同意书”是作为医方对患者实施具有一定损害和医疗风险的手术的法律依据,也是医方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患者和亲属行使其知情同意选择权的书面证据。签署“手术同意书”的意义有两个:一是患者签字后,表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手术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序;二是患者签字后,表明患者充分享有了知情权,已经知晓该医疗措施的损害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后果。
由此可见,“手术同意书”只是一种特殊的医疗契约,不具备合同的基本形式和内容要求,不是合同,因而不具有法定免责的效力,不能成为医方推脱责任的依据。也就是说,因医方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即使签署了“手术同意书”,也不能免掉医方的法律责任。如果在“手术同意书”上列出了免除医方过失责任的条款,则该条款是无效的。
签署“手术同意书”时要注意什么
首先,患方对医方应多一点宽容和理解。
“医乃仁术”,医务人员中的绝大多数都有一颗善良、正直的心,能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为患者拟订的治疗方案基本上是合理或最佳的选择。让患方签署“手术同意书”,并不是医方为了推卸责任而为之(也不可能推卸责任),而是让患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选择权。患方不用担心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出了意外,医院就会不负责任了。
其次,在签署过程中,患方应与医方充分沟通后做出决定。
手术是一种特殊的治疗手段,在给病人治疗疾病时也造成了病人不同程度的身体创伤和痛苦,同时也包含着一定的风险,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患方选择手术要谨慎,特别是重大手术,要尽可能知情并深思熟虑后,再做出明智的选择。术前,患方应耐心询问或打听术前诊断及诊断依据、手术名称、手术目的、手术可能达到的治疗效果或改善程度。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危险性的应对措施,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以及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法及其利弊,和不实施手术可能导致的后果等等。
最后,避免犹豫不决和过多的心理压力。
签署“手术同意书”时要避免犹豫不决,特别是危急重症需要立即手术时,更应该果断,以免延误手术时机。另外,为了让患方充分知情,并做出正确的选择,医生会把手术中和手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并发症及其概率尽可能向患方交代清楚。在这些意外、风险、并发症中,有的是必然的,有的只是一种可能性,有的甚至只是意外。因此,患者要正确对待,不要被“手术同意书”或医生的风险告知所吓倒,从而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据《健康》
3.毕业生在外实习家长同意书 篇三
尊敬的物理学院领导:
我是学生的家长,现就读贵校物理学院2010级物理学专业,因工作需要,同意其参加校外实习,其详细就业实习条件如下:
一、就业实习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二、就业实习单位:。
三、家长配合事宜:就业实习期间,要求其配合本校及就业实习单位之督导,遵守各项实习规章,对于其在就业实习期间可能遇到疾病、医疗、人身伤害等风险,物理学院均已告知,但我们还是坚持在外就业实习,并自负就业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承担一切风险及相关后果,本人绝无异议。
此致
敬礼
家长签字:
联系电话:
班主任电话:
4.医疗知情同意告知 篇四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 自我保护和尊重个人权利的意识也在增加, 反映到医患关系之中, 就是医疗纠纷的诉讼案件在逐年增加。从近年来法院审判涉及到的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来看, 几乎所有的患方都提出了医院侵犯了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诉讼请求, 法院也做出了判决医院承担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相关判例。在医疗诊疗过程中, 究竟哪些情况是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的?哪些治疗方案是必须经过患者签字同意的?有哪些内容如果医生未能向患者告知, 就被视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医患双方十分关注的问题。《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法律研究》课题组通过对我国目前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现状调查, 研究了国内外部分地区和国家医疗知情权的相关内容、法律规定和责任的承担, 针对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旨在为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我国医务人员的相关行为提供借鉴。
5.实习生家长同意书 篇五
1987年7月29日,纪慈恩出生在山西太原,母亲是护士,父亲是工程师。4岁时,纪慈恩认识了比她大5岁的默默。两人天天黏在一起,度过了童年、少年时光,直到默默去北京读大学。
默默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在默默6岁时离了婚。之后,默默被遗弃在孤儿院。7岁时,默默的外婆看她可怜,把她从孤儿院接回了自己家抚养,正好和纪慈恩家在一个大院里。9岁时,她认识了纪慈恩,便一直把她当成妹妹、朋友来对待。后来,默默的外婆去世,默默对好友纪慈恩更加依赖。大学期间,默默做翻译,挣到很多钱,只要纪慈恩说没钱花了,默默都会给她钱。在纪慈恩看来,默默就像个大姐姐一样,对她照顾、保护有加。而对默默来说,除了外婆,纪慈恩便是她最亲的人了,她在给纪慈恩的邮件中曾这样写道:“幸亏还有你,否则我又被世界抛弃了。”
2006年9月,纪慈恩进入山西大学就读汉语言文学专业,默默则去荷兰当交换生,并留在了荷兰。
不幸的是,这年11月,默默在荷兰被查出患了肝癌,已到晚期。预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她匆匆回国,想看一眼唯一的“亲人”纪慈恩。默默告诉纪慈恩自己还有半年的存活时间,希望她能去荷兰陪自己度过人生最后的时光。纪慈恩同意了。
到达荷兰后,默默抗拒治疗,拒绝打杜冷丁,异常痛苦。纪慈恩望着默默,束手无策。默默告诉她:“世界上有一种方法可以帮助我彻底解脱,那就是安乐死。”
默默希望纪慈恩能在执行安乐死的同意书上替她签字。纪慈恩很不理解,她告诉默默:“只要活着就有希望,你再坚持坚持。”可默默被疼痛折磨得一分钟都不想多活,无奈纪慈恩始终不肯答应她在安乐死同意书上签字。
一天,默默生病以来最惨烈的一幕发生了。因为疼痛,默默用牙咬着胳膊,最终牙齿全部松动,鲜血从嘴角流出来,染红了洁白的病号服。医生告诉纪慈恩,这还不是默默最疼的时候,对于身体各个器官都很活跃的年轻人,肝癌的折磨在后面会更加剧烈。
默默反复提及安乐死的意愿,让纪慈恩内心无比纠结。到底是让好友痛苦地活着,还是尽快解脱?她觉得自己责任太重大了。
默默不清醒的时候,会责怪纪慈恩:“我恨你,你能为我做的最后一件事你不做。”目睹了默默一次又一次的痛苦挣扎后,纪慈恩妥协了,她同意帮默默签字。
之后,纪慈恩舍不得吃饭、舍不得睡觉,连眼睛都舍不得眨一下,能多看默默一眼是一眼。默默则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喜悦,神情无比放松。
默默状态较好时,两人难舍难分。纪慈恩就说:“要不我们明天再签吧?”默默也不舍,答应第二天签。可到了第二天,两人又不舍。这样反反复复过了三四天,默默下了狠心,对纪慈恩说:“当我被确诊的时候,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我走了,你该怎么办?可现在我想明白了,我走后,你要好好地活着,连同我的那一份一起好好地活下去。”纪慈恩听了眼泪都要流出来了,说:“那我们不签了吧!”默默一把推开纪慈恩,扭过头不再跟她说话。最终,纪慈恩不得不答应默默,当天就签署安乐死同意书。
荷兰是全球第一个将安乐死列为合法行为的国家。当病人身患绝症且遭受极度痛苦,好转无望,在病人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多位医生鉴定后,可实施安乐死。默默完全符合条件。只要她再给医院提供一份亲人或关系最亲密的人签署的安乐死同意书,医院就可以为她实施安乐死。
原本,默默的前男友答应和纪慈恩共同签署这份同意书,可最终,默默前男友没有如约前来,纪慈恩只好独自签署了协议。
之后,在纪慈恩的注视下,默默平静地停止了呼吸。从默默查出肝癌到生命结束,仅仅只有2个月的时间!19岁的纪慈恩目睹这一切,心理负荷已经完全超过了她这个年龄所能承受的极限。她想,她应该会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来消化这件事,以适应没有默默的日子,平复自己内心的创伤。
在荷兰义工的帮助下,纪慈恩处理好默默的一切后事,把她的骨灰带回了中国。回家后,因想念默默,纪慈恩整日撕心裂肺地痛哭。
苦涩:精神崩溃青春一片血泪
2007年1月,默默生前的初中、高中同学为她举办追悼会。默默曾告诉大家,她还有半年的存活期,为何只过了两个月就离世了?隐约知道事情真相的人在追悼会现场指着纪慈恩喊:“是你杀死了默默!你是凶手!”也有同学批评纪慈恩:“她对你那么好,你怎么这么残忍!你不觉得你太忘恩负义了吗?”
听到同学们这样的指责,纪慈恩一下子懵了,她完全没有意识到人们会这样思考问题。被吓傻的纪慈恩张口结舌,完全失去了为自己辩解的能力。现场的一名心理咨询师看到纪慈恩的样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赶紧将她带离了现场。
回到家,纪慈恩进到自己的房间,锁上门,关上窗户,拉上窗帘,把自己完全封闭了起来,一听见外面有脚步声,她就赶紧用被子把自己蒙起来。之后,她不肯说话,不肯见人,连父母都不理睬,整天蜷缩在卧室里。父母吓坏了,带她去太原市人民医院精神科检查,被确诊为创伤性自闭症。
随后一段时间,除了去医院,纪慈恩整天就坐在卧室的地板上,无语问苍天:“为什么是我?别人的青春都是在做着各种各样快乐的事情,为什么我要品尝这种苦涩?”
纪慈恩曾经是青春文学杂志《萌芽》的写手,还获得过该杂志主办的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的奖项。当一名作家,一直是她的梦想。而那时,她除了呼吸,连说话的能力几乎都丧失了,更别说思考和判断了。
就这样,转眼间一年过去了,纪慈恩的症状没有一丝好转,父母不得不为她办理了休学手续。当初带纪慈恩离开追悼会现场的心理咨询师名叫沈扬,她得知纪慈恩的情况后,试图为她做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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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慈恩的妈妈告诉沈扬,纪慈恩一直想知道默默在孤儿院是怎么生活的。沈扬于是给纪慈恩发了条短信:“我带你去北京散散心吧!”基于对沈扬的信任,纪慈恩答应了。
到了北京纪慈恩才发现,沈扬带她去的地方是一所孤儿院。她走进孤儿院,发现一个四五岁的小姑娘正蹲在院子里静静地玩耍。纪慈恩被小姑娘那双清澈的眼睛所吸引,不由自主地朝小姑娘走了过去。小姑娘冲她莞尔一笑,继续玩耍。在小姑娘身上,纪慈恩找到了久违的安全感。她突然意识到,在这里,她和这些孩子们一样都是弱者,不会有人对他们说三道四。
在孤儿院里,纪慈恩沉浸在往日少有的安宁中。慢慢地,一年没说话的她竟然和孩子们说话了。
沈扬发觉,因为长时间不说话,纪慈恩的声带几乎失去功能,声音沙哑低沉。作为一名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她明白纪慈恩心理创伤严重,她愿意开口说话就意味着病情有所好转。于是,沈扬提出帮纪慈恩做康复训练,以恢复她的语言能力,她让纪慈恩复述过去所发生的一切。
一听沈扬的要求,纪慈恩情绪就激动起来,眼泪也流了出来:“我已经好了,你为什么还要我去面对那件事情?”沈扬温和但坚定地说:“就是要让你面对那一刻,只有你能坚定地站在那一刻面前,你才能跨过去。”
被封存的记忆重新开启,纪慈恩哭得撕心裂肺,说到一半就再也说不下去了。纪慈恩逃出治疗室,迅速离开北京,重新躲进了自己那方逼仄的小天地里。
那段时间,把纪慈恩一把屎一把尿带大的外婆,经常爬6楼来看她。2008年7月的一天,年迈的外婆在楼梯上摔倒了,妈妈赶忙出去扶老人。透过门缝,纪慈恩发现妈妈的头发白了很多,外婆也老了很多。那一刻,她突然觉得很心酸。那天晚上,纪慈恩不停地问自己:“你是不是只能如此?你是不是只能让家人去面对这样一个你?”
第二天,纪慈恩主动跟沈扬联系,要求继续治疗。在治疗的前三个月里,纪慈恩每天都要承受着复述过去、再次面临死亡的痛苦。最痛苦的时候,她不停地用头撞暖气片和桌子。为此,纪慈恩的头上缠了一层层纱布,常常旧伤未愈又添新伤。
此后半年,纪慈恩咬牙挺过50多次治疗,终于能像讲故事一样复述自己以前的经历。
2009年初,纪慈恩在德胜门精神病鉴定中心拿到了康复鉴定书。医生称赞纪慈恩:“你这样严重的状况只用了两年就康复得这样好,简直是个奇迹。”纪慈恩当即就哭了,说:“这奇迹是我用血泪青春为代价换来的,太沉重了。”
感恩:告别过去开启全新人生模式
康复后,纪慈恩经常去福利院做义工,还收养了两个孤儿。其中有个叫真真,一出生就被父母遗弃了,被送过4个孤儿院。孩子叛逆、任性,为所欲为,让很多人都头疼。
一次,真真恶作剧后问纪慈恩;“妈妈,你是不是不喜欢我这样?”纪慈恩回答:“妈妈喜欢不喜欢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自己喜欢不喜欢这样?”真真低头想了很久,问道:“你为什么不骂我?”纪慈恩一脸平静地说:“因为我理解你。可是,孩子,你不能因为我理解你就一直这样继续下去。我不强迫你改变是因为我知道,只有你自己什么时候愿意改变了,你才会真的改变,否则我逼你也没用。所以,我只是陪着你,等着你。”
此后,真真开始收敛自己,遇到事情也不再歇斯底里地尖叫,可学习成绩还是不好。纪慈恩第一次被老师约见,回来的路上,真真一直盯着她看。纪慈恩问:“你看什么?”真真说:“不是家长见完老师都要发怒的吗?”纪慈恩说:“我小时候学习也不好,但我读了很多书,我觉得自己比那些学习好的人有文化,只是我不善于考试而已。”听纪慈恩这样说,真真仿佛找到了知己,表情终于放松下来。
纪慈恩又问:“你理想的生活是什么?”真真说:“像你一样,不用害怕任何人,做一些有意义的事。”纪慈恩讲了自己的故事。她告诉真真:“想要不受别人控制,就要让自己内心充满力量。学习好不好虽然并不是很重要,但对于小孩子来说,只有不断学习,你才能达到你希望的目标。”
真真很快喜欢上了学习,成绩越来越好,她在作文里写道:“小时候,我想赶快长大,自己照顾自己。后来,我明白了,长大还可以照顾妈妈。我要成为一个有力量的人,成为妈妈的依靠。”纪慈恩读后,感动得眼泪都流了下来。
纪慈恩另一个经常去的地方是临终关怀医院,陪那些濒临死亡的老人走完人生最后一程,帮助他们平静、有尊严地离去。她觉得自己像个越挫越勇的战士,一次又一次地站在“死亡”面前。
一位老人临终前,紧紧拉着纪慈恩的手,说:“姑娘,千万不要做让自己后悔的事,因为你并不确定你还有机会弥补。”这句话深深触动了她。现在,纪慈恩已经成为一名临终关怀专业志愿者,服务时间超过2500小时,她陪伴的30多位老人,都平静地离开了人世。
纪慈恩依靠坚强的勇气走出了青春的阴影。在这个过程中,她懂得了慈悲与正视死亡的意义。她说:“孤儿院帮我开始了崭新的生活,临终关怀治愈了我过去的生活创伤,消除了我对死亡的恐惧。”
2014年9月,纪慈恩重返荷兰,躺在默默曾经躺过的病床上,闭上眼睛,像过电影一样,感受默默当时的感受。那一刻,她内心无比平静,似乎没有一丝波澜,也没有情绪上的痛苦。与自己19岁的时候相比,纪慈恩坦然接受了自己经历的一切。她明白,她挺过了那段备受煎熬的日子,正和它握手言和。
不久前,纪慈恩创办了一家“体验死亡工作坊”,希望以自己的经历推广“死亡教育”。她发现,让人们恐惧的不是死,而是对于死的看法。她通过模拟飞机失事、火化仪式、追悼会等临终场景,来帮助人们正视死亡,克服对死亡的恐惧,也寻找和反思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目前,纪慈恩又成功发起“So China产检帮扶计划”,帮助落后的农村地区解决产检问题,以解决新生儿缺陷等问题,减少弃婴。
作为这个新项目的创始人,纪慈恩说:“我非常感激以前的痛苦经历,是它让我找到了自己一生所爱的事业。这是我能够给那些曾经救过我、改变我的人们最好的一种回报。”
〔编辑:潘金瑞〕
6.家长或监护人同意书 篇六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茲同意本人子女_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年___月___日至
___年 ___月___日期間前往___________(國家)_____________(大學)修習學分,本人願意支付此次所需之費用,並願遵守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與___________(國家)______________(大學)之一切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本人願負全責任。此 致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家長或監護人簽名:
蓋章:
關係:
身份證字號: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附件六
茲同意本人子女__________________原預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間前往_________(國家)______________(大學)修習學分,延期至____年___月___日,且本人願意支付此次所增加之費用,並願遵守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與_____________________(國家)______________(大學)之一切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本人願負全責任。此 致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家長或監護人簽名:
蓋章:
關係:
身份證字號:
7.实习生家长同意书 篇七
贵家长:
您好!
您的孩子将于今年4月至5月间参加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为了让考生在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取得优异成绩,请您配合学校合理安排考生的学习及身体锻炼时间。同时,请家长特别注意:考生在参加体育考试前必须接受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身体检查,坚决不允许未经体检或不合格的考生参加体育考试。如您的孩子患有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炎)、高血压、结核病、支气管扩张、哮喘、急慢性肝炎、急慢性肾炎、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精神病、癫痫、类风湿病、慢性骨髓炎、各种血液疾病、侏儒症、巨人症、肥胖大于或等于1度、严重畸形或者处于各种外科手术恢复期,可按相关程序申请免考。如故意隐瞒考生患病情况执意参加体育考试,一切后果自负。因此,请您根据考生健康状况,如实填写考生能否参加体育考试的明确意见,并将此意见送交学校存档。
家长意见:
学校名称:罗田县平湖中学班级:学生签名:家长签名:
8.浅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篇八
古希腊时代, 在决定医疗过程中患者是无权参与的, 希波克拉底在“誓言”中提出:“进行治疗时, 必须让患者不知何事而冷静处理, 不可给予患者不安”。在中世纪, 医师开始与患者对话, 但仅是给予安慰和希望, 医师仍有绝对的权威和支配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纳粹医师强迫受试者接受不人道的人体实验, 其手段的残忍程度令人发指、触目惊心。知情同意这个概念来源于对这一做法的否定, 是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产物。纽伦堡审判后, 知情同意逐渐成为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中最受人关注的伦理学问题之一, 并逐渐导入医患关系和临床医疗领域。1914年美国纽约上诉法院的一个判例当中, 当时著名的大法官Cardozo提出:“每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有权决定 (别人) 可对他的身体做什么。”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在1957年对Salgo诉Leland Stanford Jr., University Bard of Trustees案件的审理中, 首次使用了知情同意的概念, 正式确立了知情同意权的理论, 接着在1960年的判决中对该权利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充实, 此后又经过一些判例的补充, 于20世纪70年代作为一个比较成熟的法理得以成立。
1973年美国医院联合会通过《病人权利法案》, 1974年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以法律形式颁布的《病人权利》, 这两项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病人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德国在1979年7月29日联邦宪法法院一判决中就指出, 必须取得患者对医师作出的全部诊断的、预防的以及治愈的措施的有效同意, 这是法的要求。
二、知情同意权的定义
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定义, 并没有得到学术界的统一和确切的说法, 下面介绍当前中国学术界对其定义的几种不同观点:
一是拆分说: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分为知情权和同意权, 或者说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
二是狭义说: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仅限于手术和有创的的特殊检查这两方面, 医方就应做手术和特殊检查的治疗方法、风险和益处予以说明, 患者作出是否同意该项手术和特殊检查的意思表示。
三是广义说: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不仅应该体现在医疗方案中, 而且应该包括与患者就医有关的其他事项。只是不同学者对于上述其他事项覆盖的广度不同, 包括医师身份、病情诊断、医疗方案、检查项目、治疗效果、医疗费用和隐私权等。
患者的同意是以医生的告知为前提, 以知情为基础的, 没有知情则没有同意, 二者之间是相互衔接顺理成章的, 不能单独存在, 故区分说不能成立;医疗体制的发展决定了就医不单单局限于手术和有创的特殊检查这两方面, 还应包括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等诸多的人身权利, 狭义说太过于片面, 故也不认同狭义说;医疗活动过程中, 患者可以了解相关的医疗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医院和医生的基本概况、医方的诊断结果、将要进行的检查项目、采取的治疗方法、方法的优劣和风险及可供选择的代替方法等。患者在理解上述信息的基础上, 最终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上述检查和治疗。广义说涵盖了患者的更多权利, 更能有效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故赞成此种说法。
三、知情同意权的落实
(一) 在中国知情同意权落实困难的原因
1. 医方的因素。
与传统观念的冲突。长期以来, 医学伦理学的模式一直是以医生为中心、医学职业为主导, 是家长主义的, 最近才转变为在医疗实践和科学研究中以病人为中心、以病人的同意为主导。
法律意识不强。因在日常的工作中, 只注重对医务人员业务的培训和考核, 却忽视了对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使许多医务人员几乎不知道自己在医疗过程中的许多行为应当受法律的约束, 不知自己有告知的义务。
思想认识不足。很多医务人员认为, 把“以病人为中心”的要求仅仅理解为一种宣传的需要, 是医德医风建设的一种表面形式。加之医疗活动的特殊性, 使他们对患者权利的认识非常淡漠。
医生工作负荷过重。有时, 由于患者病情危重, 时间紧迫急于抢救或正在术中, 未按正常程序履行告知, 出现异常情况而导致纠纷。
医疗行业的风气。医疗体制越来越趋于完善, 但不能完全控制其中的腐败行为。大处方、重复检查、药品回扣等医疗行为的暗箱操作已经成为社会上公开的秘密。当患者认为自己被医生所蒙骗时, 就会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与医方对簿公堂。
2. 患者的因素。
维权意识淡薄。虽然普及法律的工作在不断的努力当中, 但是中国人口素质偏低仍是不争的事实, 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医疗过程中, 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不知道自己被侵犯了合法权益。
患者对医学的专业性的认知能力有限。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学科, 不仅患者甚至于不同医学领域的医生对其他领域的医学知识也是一知半解。此外, 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 人口的素质比较低, 特别是在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的前提下, 这种情况尤为明显。
3.医疗过程中客观原因的存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定了“知情同意权”, 既没有规定“知情同意权”的等级, 也没有规定“知情同意”的法定形式。此外, 医疗机构不可能对每一个医疗环节进行“知情同意”的实施。如护士对患者的注射, 不能每一次都要求患者进行签字认可。
医疗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技术风格, 及患者自身的心理素质、性格, 对疾病的认识上的差异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和约束具体的医疗过程, 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医疗的效果及患者的知情权的实现。
(二) 如何落实知情同意权
医疗纠纷日益增多, 是不争的现实。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病人方面的, 又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方面的。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 与病人及其家属缺乏沟通, 未能真正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未尽到真正的说明义务, 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1.医方需作出的改变。思想观念的转变。要从思想上改变对患者权利的认识观念, 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和领会, 切实在理念上形成尊重患者权利的职业习惯。所有医生应熟知有关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法规, 只有了解相关法规, 才能运用法规来保护自己和患者, 医护人员如能正确理解知情同意, 并真正的贯彻落实, 不仅提高医疗效果, 减少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还体现了对患者的尊重。从思想上改变对患者权利的认识观念是医方首先要改变的。
注意沟通方法。希波克拉底曾经说过, “医生有两样东西能治病, 一是药物, 二是语言”。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 要讲究语言艺术, 注意说话的语气和方式。医生应设身处地地替患者着想, 也要给予患者适当的鼓励和信心, 让患者体会到医生的行为最终是为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和根本利益, 达成医患共识。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需要依赖医务人员充分履行告之义务。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说明医疗行为的内容、性质、风险等事项, 并取得患者的同意。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 应当尽可能书面化。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履行告知义务—医患纠纷下降—医患关系改善, 已被中外医疗实践证实为一种定律。
2. 患方需作出的改变。
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在中国, 多数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不是很高, 对医学知识理解能力低, 他们患病后是很难做到知情的, 在选择治疗方案时往往被动地听从医生的指令。事实上, 很多在手术协议书上签过字的病人家属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无奈的。医学是一门很专业化的学问, 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说, 他们很难由此了解病情的实质状况, 一定的文化基础和理解能力是必要的, 这是患方知情的主观条件。
必要的法律知识。相对于医方来说, 使患方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似乎更为难上加难。再难也要想尽一切办法使患方获得相关法律知识 (如派相关的法律人员进入医院进行普法教育) , 如果患方甚至不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 从何谈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出现医疗纠纷时便没有措施保护自己。
患者的充分配合。患者应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 知道这些制度是为了保证医院有良好的医疗秩序和休养环境, 每个患者都要自觉遵守。患者还应知道各种检查和手术的目的及配合方法, 并积极配合医方, 以保证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3. 其他方面应作出的改变。
社会舆论。针对中国患者总体文化水平较低, 医学知识缺乏的现状, 社会可以开展广泛的医学科普宣传活动。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 可通过公共媒体进行常规医学知识系统宣传, 或通过宣传手册和影音资料使前来就诊的病人或其亲属都能获得自己想了解的医学知识, 多宣传国家法规及医学科普知识, 让患者了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高风险性, 从而对医生职业的艰辛、繁重和高风险性给予充分了解, 继而理解和包容医生的某些行为和做法, 从根本上化解医患矛盾。
医学院校。目前中国的医学院校教育中, 缺乏与医学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 因而年轻医师并不懂法, 从根本上就不懂得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利。医学生只有善于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不断求进创新, 才能充满信心应对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才能尊重病人的自我选择权, 做到运用法律知识在未来的医疗活动中从容依法行医。
医院。医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师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管理与调控, 经常了解情况, 发现问题, 协助医师处理某些特发案例。医院可以制定医师是否尽告知义务的院内标准, 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作为院内讨论定性标准之一,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 则可根据标准判断医师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 从而找出医疗纠纷的根本原因。
4.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甚是关键。当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和选择时, 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因此, 中国制定知情同意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当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最终决定的。知情同意权制度须依据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来设计, 并最终以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
中国现在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可分为三种, 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践中不难发现, 中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三:一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完整性, 相当一部分人仍没有基本的医疗保障, 没有被三种基本的医疗保险覆盖。二是没有体现社会公平性, 同样是中国的公民, 所享有的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不一样。三是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太低, 不能满足人们的医疗需求, 对于多数家庭来说治病仍是很严重的负担。
近年来, 中国国民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 国民生产总值不断提高, 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 再加上医疗水平的保证, 使中国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制度成为可能。尽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民免费医保制度, 并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使每个中国人都有病可医, 而不必担心金钱的问题是大势所趋。只有保证了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和公平性, 并且在实践中确保保险制度的实施, 才能贯彻落实知情同意权。从而落实科学发展观, 减少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 知情同意权法律法规的完善。
从法律渊源分析, 宪法中既没有知情同意的提法, 也没有生命健康权的提法。中国《民法通则》中有“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的提法。《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符合生命健康权的基本精神, 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此基础上, 中国医疗行业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法为前提出台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等,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障医疗安全, 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详细规定了知情同意权。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治疗, 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 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家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上述法律法规的这些条例在内容上基本确立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司法实践中, 法院也会依据这些相关的法律条例对患方知情同意权受侵害的案件进行审理,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受到法律界认可。但是《执业医师》与《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中,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方面则未有明确相关规定。虽然目前有多家医院建议发布《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指导意见》并在各个医院实施, 但尚未得到国家层面的承认, 在实施中难免会遇到困难。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关于知情同意权的具体法律法规提升到国家层面的高度, 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国家强制力, 促进和谐的医患关系。
结论: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涉及到人类最根本的问题:对生命的尊重和人格尊严。中国文化的丰富内涵及其坚固性使得知情同意权在中国的认知和落实中产生了许多问题, 其具体的落实措施和标准还需要长时间的磨合与调适。要想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 加快患者权利立法势在必行。在加快立法的同时, 也要加强道德建设, 应该把“依法治医”和“以德治医”结合起来, 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 尽到法律工作者和医务人员应尽义务。
摘要: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重要的人际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的条件, 而知情同意权又是医患关系中最根本、最核心的权利。近年来, 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公民法律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 由知情同意权而引起的医疗纠纷逐年增加, 如何贯彻落实知情同意权, 更好地保证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是目前法学界和医学界热点的话题之一。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找出知情同意权难以落实的原因, 实施对策, 保障和谐的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 是法律工作者和医务人员艰巨的任务。
9.论精神障碍者的知情同意权 篇九
不过,随着精神医学的进步和世界人权运动的兴起,改善精神障碍者的社会地位、保障精神障碍者的人身基本权利,已形成一股巨大的社会潮流,精神障碍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在得到不断地尊重和维护。
1精神障碍者知情同意权的现有理论基础
知情同意权的享有与行使,与精神障碍者本身是否具有行使该权利的能力密切相关。医学研究表明,知情同意能力与精神症状程度相关,与认知功能损害强烈相关[2]。认知功能指个体在认识事物和现象方面的能力,是个体获得知道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包括从简单对自己和环境的确定、感知、理解、判断到完成复杂的数学计算等的能力。认知功能大致有四个部分:接受信息的功能、记忆和学习功能、思维功能和表达功能。正是基于这四个方面的功能,一个民事主体才能够识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并根据此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表示,即具有意思能力或判断能力、识别能力[4]。也就是说,知情同意能力是与一个人的意思能力强烈相关的。而在民法上,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具有密切关系,因此,以行为能力判定知情同意能力的理论和实践应运而生。然而,在我国现有的行为能力制度框架下,简单地以行为能力的三分法来判定知情同意能力是值得商榷的。
就其本来之义,意思能力应当是指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对其行为后果的认识能力。意思能力的有无,当为客观存在之事实[5]。“意思无能力人,主张其无效者,应证明其无意思能力,然此证明,实际上不甚容易。”[6]那么,“为避免纠纷,以可认为常在无意思能力之状态者,为法律上无意思能力。不问其行为事实上系无意思能力而为之与否,均以之为无效,即无意思能力之定型化。”这就是说,意思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属于事实认定的问题,本应依靠个案审查来确定其有无。但是,由于实践中这样处理过于繁复和困难,法律便从技术层面上将其抽象化和定型化,并类型化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或)无行为能力。对于客观上经常处于无意思能力状态的人,确定其在法律上无意思能力,即无行为能力,不问其实施具体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统统确认其行为无效[6]。由此,无意思能力就从一种客观状态,转为一种法律上确定的无行为能力状态。年龄为判断自然人有无识别行为后果之能力的基本标准,但成年人如不具有意思能力,则仍然不具有行为能力。此即所谓“法定条件”(年龄)与“天然条件”(意思能力)共同作为行为能力条件的理由。
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在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同时,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成年人)规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成年人)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际上采用的就是此种模式。而从司法实务上看,意思能力也并没有被理解为脱离行为能力而独立存在的一个概念,即意思能力并非当事人实施具体的法律行为时辨认行为后果的能力。
2精神障碍者知情同意能力的新标准
行为能力制度采取抽象意思能力的标准,体现了行为能力制度创设的宗旨,即“行为能力制度旨在保护智虑不周之人,并兼顾交易安全。”[7]如黄立教授所说,民法将未成年人、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者,因无法了解行为的后果,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法律作这样的安排,并不是对心智上弱者的歧视,而是对有待保护之人的照顾措施[8],一则防止他人因与其从事交易获取暴利;另一方面因心智能力欠缺者,于违反义务时,不能课以与完全行为能力人相同的责任。因为法律无法逐一衡量人的心智状况,基于法律安定的理由,必须规定系统化的界限[8]。
然而,知情同意权是患者人权和自我决定权的体现。按照康德所主张的道德律,任何人,“你需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他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以及自己的人格,人与人之间也有了“平等”,而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实践理性”办事,不接受外来的控制[9]。精神障碍者也有按照自己残存的“理性”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医疗行为的权利。医疗行为是对患者身体或健康的侵犯,只有经过患者同意,才能够阻却该行为的违法性,使这种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的侵害行为转化为实质上的合法性。这本身是对作为弱者的患者的保护,如果对于心智上的弱者简单地以行为能力的定型化来界定其知情同意能力的有无,其实质是对心智上弱者知情同意权的弱化。“过分限缩本人自我决定的机会,不利于加强对本人利益的最佳保护”[10]。
在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知情同意的能力(同意权人之能力)的判断标准,通说已经主张以识别能力为准。认为“须视有无理解同意之内容能力以为断,即有理解同意之内容、意义和效果之能力,不须限于成年人。有同意能力人必须对于医生说明之病状、医疗行为之采择及侵袭范围与伴随发生危险性等有充分理解,并对于接受该治疗行为与否,予以权衡斟酌,而为决定之能力”[11]。德国相关的判决也都不采用年龄、行为能力这些民法上的判断标准,而注重于病患本人的判断能力、理解能力这一最本质的部分[12]。我们也认同这些主张,认为知情同意能力应当以具体的意思能力为标准,结合医学上的鉴定加以具体的判断。
精神病的病情轻重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强弱不成对应关系,病人在某方面民事行为能力受损并不必然代表他在其他方面也绝对无能力。有一类为数不少的精神病人的病理症状显示:患者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无行为能力,但同时在其他方面却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这种现象用民法的类型化标准是无法涵盖的[13]。英国《精神健康法案》1999年的修订版中也指出,一个精神障碍者的同意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应该针对特定的病人,在特定时刻、关于特定的治疗建议做出评估。任何一个个体都被假定为具有做治疗决定的能力,除非他或她不能理解并记忆决定的信息内容,尤其是关于接受或不接受治疗可能导致的后果;不能思考这一信息;不能对悬而未决的信息进行衡量后得出决定[14]。
精神医学专家们在综合文献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于精神障碍者知情同意能力的评定标准,提出了如下四条:表述(expressing)决定的能力、理解(understanding)相关信息的能力、对自身的病情和决定作出正确评估(appreciating)的能力、正确判断和推理(reasoning)的能力。[15]据此标准,医学界设计出了各种各样的评定工具,目前国外有关知情同意能力的评定工具有TPCF、HCAT、MacCAT-T等,但多作为研究工具用,量表的结构性太强,且测量前要向患者读一段检查者事先设定的文字,这样的检查过于刻板,没有考虑到每一个患者自身的病情特点,不适合临床使用。我国精神医学学者根据Appelbaum等提出的知情同意能力四条评定标准及国外现有的评定工具,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文化特点及语言习惯而编制SSICA(为他评量表),由20个条目组成,各条目按0~2共3级评分,分数越低,则知情同意能力也越低。SSICA分为对自身病情的理解和认识(条目1~4)、对治疗的理解和认识(条目5~13)、对住院的理解和认识(条目14~20)三分量表。全量表的总分为31分,分量表总分分别为7、14及10分。经过研究,证明该量表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诊断的特异性和敏感性也较高,临床应用也较为可行[16]。
3精神障碍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
精神障碍者的知情同意能力可以通过医学和司法精神鉴定专家加以评定,然而,评定的最终归宿依然是对其进行民法上的保障。我们认为,民法应当分两个层次。首先,保证对有一定知情同意能力的患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帮助;其次,对确实无法做出自己决定的患者,由其监护人根据其“最佳利益”代替其作出决定。
3.1 协助精神障碍者自己做决定
对于经过鉴定有一定意思能力,即知情同意能力的患者,应当积极协助他们对于治疗方案等做出自己的决定。提供合适的帮助应当作为照顾过程的一个部分。但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例如一个人突然心脏病发作或者不明原因的休克或者在医院里丧失意识,为了其最佳利益需要立即作出紧急决定。在这些情况下,试图让患者自己做决定或者咨询任何了解的律师或代理人是不实际的。然而,即使在紧急情况下,医院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尽量与此人交流帮助他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
在协助患者做决定时,提供必要的信息是很重要的。医生应当解释治疗过程的目的和效果以及接受治疗或拒绝治疗可能的后果。这一信息必须调整为患者所能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另外,要进行合适的交流,适用简单的语言,把难以理解的信息转化为简单的几点。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帮助他们处于平静的心境,以提高他们理解信息的能力。
3.2 监护人代为同意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是建立在行为能力三分法基础上的,认为“一个人在从事每一项法律行为之前,不可能对行为相对人或行为相对方进行某种形式的‘成熟测试’”[17]。但现代民法更尊重自然人自由的更高法律价值,不少国家基于“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和“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的理念,在修订成年人监护制度时,以必要性和补充性原则为指导,针对不同程度的身心障碍规定了多种监护方式,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利益。法国根据精神障碍者残留的行为能力不同,规定了“受司法保护”、“受监护”、“财产管理”三种方式[18];日本根据精神障碍者精神障碍程度,设立了“后见”、“保佐”、“辅助”三种监护类型[19];德国的“照护”制度,具有非常大的弹性,对不同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均可予以适当的保护[20]。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应当检讨和完善现行成年监护制度,以更好的实现对精神障碍者权利的保护。但是,在现有制
度框架下,对于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代为同意的研究仍然应当在定型化的行为能力背景下进行:
第一,无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原则上均由监护人代为同意。依法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如果涉及到的是对精神障碍者实施绝育手术、影响生命安全的治疗手段、实验性医疗的,需要由医院或监护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的组织下综合考虑患者的最佳利益来做出决定。
第二,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则应当具体区分其事实上意思能力。如果精神障碍者经过医学鉴定具有一定的意思能力,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手段的采取就应当事先得到他的同意;其无法理解并做出真实决定的医疗行为,则由其监护人依据其最佳利益做出决定。
这里就涉及到患者最佳利益的判断。最佳利益没有固定的界定,因为不同的人不同的环境往往有所不同,法律不可能规定判断时应考虑的全部因素。但是,英国《意思能力法案》中提供了一些相关的因素,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判断一个人的最佳利益时不能仅仅以其年龄(age)、外表(appearance)、身体状况(condition)或者行为举止(behaviour)为基础;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情况;所有的努力都应当鼓励和帮助丧失意思能力人参与决定的做出;如果这个人有获得做出某个特定决定能力的机会,如果不是紧急的情况这一因素也应考虑在内[21]。
另外,英国设立了独立的精神健康辩护人(independent mental health advocates,IMHA)。他们是被指定为丧失决定能力的人提供服务的,他们是独立于患者的,代表患者来讨论被提议的决定是否代表了患者的最佳利益,提供信息帮助了解什么是患者的最佳利益,并且对那些看起来并不是患者最佳利益的决定提出疑问或挑战。无论患者是否有同意能力,IMHA均可以查看任何医院或单位的关于患者的信息,这些记录的持有者也应当将记录提供给精神健康辩护人,如果该记录对于给患者提供帮助是合适而相关的。IMHA可以私下会见患者,还可以访问任何一个对患者的治疗措施极为了解的专家[22]。我们国家没有设立该制度的文化传统,不过可以借鉴并赋予一定组织或机关对于监护人的监督权。在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为其近亲属时,代为同意是否以患者最佳利益为基础,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组织进行监督;其监护人就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时,最佳利益则可以经由法院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判断。
随着医学的高度发达,针对精神障碍者意思能力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对于在需要的情况下对每个患者有无意思能力的判断也逐渐显露出可行性。针对传统民法理论在设置行为能力制度时的担忧,在知情同意能力的判断中是可以逐渐打消的。日本学者星野英一先生对当代日本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评价是“尊重了人的多样性”[23],反映了近代民法“抽象的人”到当代民法“具体的人”之演变趋势[23]。作者认为,精神障碍者知情同意能力的判断不再以定型化的行为能力为标准,也正是这一大势所趋。
摘要: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和世界人权运动的兴起,精神障碍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得到社会普遍的重视。各类国际组织先后就保护精神障碍者的权利发表宣言,一些国家也有判例来保护精神障碍者的知情同意权,临床精神病学家也在积极探索精神障碍者的认知能力问题。从精神病科学和法学结合的角度来看,在对精神障碍者认知功能科学评定的基础上,有区别地保护精神障碍者的知情同意权才是当前可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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