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2024-09-09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精选11篇)

1.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篇一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本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的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对使用和保存保保密测绘成果,依法行使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规定的行为的权利。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按铁门、铁窗、铁柜“三铁”校准建立涉密测绘成果存放措施,配置必要的监控、防火,防潮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就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确需复制的,就报原提供成果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测绘成果提供部门登记备案。复制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原密级等级跟踪管理。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使用单位如发生保密测绘成果遗失、损坏、应及时书面报告业主管理部门,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措施,设置进入登录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8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是与互联网、外部网络联系,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档案室。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专管人员监督。

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因使用

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必须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原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备案。

第七条 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负责部门派员销毁。对销毁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和领导指示一并存档。

第八条 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第九条 测绘成果保密检查

(一)领导、使用和保存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每年应对成果资料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是及时处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测绘管理办公室及有关保密工作机构。

(二)公司技术部负责对保密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 地对待有单位进行检查,持有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接受公司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接受保密检查或对保密测绘成果不进行规范管理的单位,不予办理申报领取测绘成果。

(三)检查内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执行情况:是否设有资料室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专人管理和建立资料外借、收回登记制度;是否有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等行为和遗失、泄密等现象。

第十一条 测绘档案室保密管理

1、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惯切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职责,维护档案安全完整。

2、保密文件材料、档案密级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办法。保密档案及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3、档案库房设施应符合“八防”要在求,要安装铁门(防盗门)铁窗,凡遇重大节日应提前对库房的安全保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5、不准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复制、使用、存放、销毁于国家秘密文件、档案资料物品。不准将属于国家的秘密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6、不准借阅秘密档案资料。查阅秘密档案或文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限于保密室或档案室内阅览,不得抄录和带走,不

得向别人透露秘密文件的内容。

第十二条 常规保密管理

1、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2、对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存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3、因涉外工作或其上需要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及数据信息,必须由上级提出审批报告。

4、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5、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漏或者可能泄漏时,单位或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测绘管理处报告。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保密管理

1、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呀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2、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3、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4、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涉密文件,应当按照相应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保密监督

1、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实行并根据国家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适时修订和完善。

2.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篇二

一、当前企业科技保密的管理现状

目前, 企业科研机构大多建立起了在保密委员会或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的, 相关职能部门分类管理和指导, 科技项目承担主体具体负责的科技保密管理体系。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规范、管理科研人员离职、离岗及工作交接程序;信息网络部门, 实行内、外网络物理隔离, 开展敏感信息安全审计。国有大中型企业或科研院所, 还成立有保密委员会或密码工作领导小组, 进一步落实保密责任, 加强对科技保密管理的组织、安排、考核和教育、培训。

科技院所和企业科研部门, 大多制定出台了项目、档案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审批表单、流程图示。基本覆盖了从项目策划、储备到项目结题、验收的项目实施全过程 (一般管理流程和输出见图1) 。

二、风险隐患及其原因分析

对于承担有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或军工项目的科研单位, 承担的多是事关行业技术、发展全局的涉密课题项目, 有些甚至应列为国家秘密。同时, 技术成果往往横跨不同学科领域, 研发委托外协多、链条长, 失泄密隐患多、风险大。这在客观上决定了企业的科技保密管理上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

一是保密责任落实、分解不到位。涉密岗位和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和保密承诺, 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加强。研究所对涉密岗位的定义和把握尺度标准不一, 存在应纳入未纳入涉密岗位的科研开发人员。

二是保密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涉及技术成果、企业秘密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缺乏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专门化、针对性强的保密培训。新员工、科研人员存在着无意识失泄密的风险。

三是保密管理与业务衔接不紧密。缺乏统一的科技保密管理与审查机制, 制度要求与业务工作脱节。文档资料的密级标示上, 存在错定、乱定的情况;研发失败项目的过程文档、技术分析等资料, 还缺乏规范、明确的归档和管理机制;服务外包和加工委托上, 多由承担课题的研究室或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 缺乏统一规范的分类分级和专业审查;技术成果, 图纸、参数、代码等管理粗放, 缺乏区分使用对象的分层分类的版本区分和对外提供、借出的严格明细流程。

四是对员工出入口涉密管理把关审核不到位。员工入口把关上, 缺乏对拟聘任员工履历的背景调查, 一旦涉及竞业禁止、竞业限制、脱密期管理等事项, 将给企业带来法律诉讼风险;在员工离职管理上, 技术工作、项目资料交接上还缺乏明确、具体的项目清单, 对离职员工此后从事工作也缺乏针对性的限制和约束。

五是保密技术手段滞后、科研开发技术资料的管理分散。项目实施过程中, 缺乏统一规范、协同高效、适用实用的专门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科技开发活动形成的各类技术文档、开发代码、外委成果、阶段总结、设计图纸等的存放和管理上, 存在多处存放、多头管理的现象, 加大了科技保密的工作范围和管理难度。

六是信息资料产生、传递环节存在风险。技术资料的传输管理上, 员工外网电脑加班情况普遍;内网也存在安全防护和过滤机制不严密, 缺乏对科研开发领域敏感信息的专门化防护, 技术资料成果的失泄密风险较大。

三、全面加强科技保密管理的建议措施

不管是科研院所, 还是企业内设科研机构, 作为科研主力军和成果聚集地, 建立覆盖全面、简洁高效的科技保密管理体系, 既是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完善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等工作程序的迫切需要, 也是更好保障技术成果的价值实现, 推动技术知识的资本化的必然选择。

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 保密工作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建议从保密制度建设、保密责任落实、人员教育培训、保密技术手段和法律防范救济等五个方面, 建立起既确保技术秘密安全, 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科技保密动态管理闭环机制 (见图2) 。

(一) 紧密结合业务需要, 全面加强保密教育

科技保密工作与单位利益息息相关, 更是科技人员的职责和义务。通过开展重要涉密人员、重大涉密活动保密教育和科技人员岗前、在岗保密技能培训, 使科技工作者真正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 纠正和解决对科技保密工作的认识误区, 也让主观上失泄密的人员清楚责任、明白后果、形成警示。一是学习保密制度规范, 让科技人员强化保密意识, 明确保密重点;二是组织观看保密警示影片, 让科技人员认清保密形势, 增强保密观念;三是举办科技保密讲座, 讨论分析科技保密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以案促防, 为科技人员做针对性强、适用实用的保密专题辅导。

(二) 细化科研开发规范, 完善优化制度流程

科技保密工作的成效, 要始终坚持防范为主的原则, 从完善制度和强化管理入手, 有效消除失泄密隐患, 不断增强对失泄密的防范能力。一是突出抓好科技保密制度建设, 把建立健全制度、完善优化科技项目管理流程放在首位, 细化制定或优化科研开发活动指引 (标准规范) , 使科技保密管理法制化、经常化、规范化。二是突出抓好重点部位管理, 明确科技项目实施各阶段形成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清单, 按照分层、分类、分级的原则, 规范用途去向和管理职责, 严格借阅使用、对外提供的审查。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专业保密检查要与保密教育培训同行, 通过严格检查措施, 使保密检查经常化、专业化、技术化, 对检查发现问题, 现场剖析, 具体帮教, 督促整改, 既及时消除了失泄密隐患漏洞, 又达到了以查促教、以查促培的效果。

(三) 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以领导干部责任制为核心、以保密责任分解背书为主线的科技保密工作责任体系, 是有效落实保密管理要求的重要举措, 也是做好科技保密工作的必要前提。通过明确保密职责、规定保密“必要动作”, 分层分类承诺背书, 将科技保密管理责任分解定位到技术秘密产生的每一环节、覆盖聚焦到涉密载体流转的每一角落, 切实做到“保核心、保重点”。一是紧抓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保密责任, 关键是以“抓领导、领导抓”找到突破口, 以抓促管, 营造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的科技保密工作格局。二是紧抓关键岗位涉密人员管理。一方面严格审查考核, 加强涉密人员入口管理, 加大对社会招聘人员工作履历与拟聘任岗位的比对审核, 避免出现因其个人违法违约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同时, 综合运用竞业禁止、竞业限制条款和涉密承诺、脱密期管理等法律手段, 规范重要岗位涉密人员的离职行为。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保密责任不力、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组织人事、绩效考核、纪检监察等部门, 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确保科技保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四) 统一部署系统平台, 集中管理科技资料

随着高新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 信息资源媒介和载体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 科技保密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和难度。传统的“重视纸质项目档案、忽略其他介质信息, 重视成果输出资料、忽略实施阶段评估, 重视研发成功项目、忽视失败项目总结”科技项目资料管理思维已经不能适应科技发展新常态。在企业整体层面, 建立统一、高效的项目资料管理平台, 规划包括电子数据档案在内的项目资料的新的管理手段, 已是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提升科技保密能力的重要制约因素。

(五) 加强科技项目规划, 做好法律防范保障

新的形势、新的变化, 要求科技保密工作必须要用法制观念和创新思维, 找出新的对策, 拿出新的举措。一是加强成果保护方式策划, 根据科技创新成果类型和特点, 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 制定相应的科技成果保护策略, 分别采取专利权、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不同方式进行管理和保护, 提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起点、水平、质量和效益, 避免重复研究或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确保技术成果价值最大化。二是加强知识产权价值管理, 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使用纳入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当中。对企业接受委托, 以及外委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共有技术等成果, 通过合同协议进行产权归属及权益划分约定。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价值保护, 按照国家鼓励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 从创新战略和经营方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管理, 通过密切跟踪、持续分析市场、行业内的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等行为, 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

摘要:科技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重要法律手段, 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重要作用。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加快实施, 对科技成果的保护和技术信息的管理越来越重要。因此, 建立并完善既确保技术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科技保密管理机制, 既是落实保密管理要求的具体措施, 也是更好保障技术成果价值实现、推动成果资本化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科技成果,保密管理,改进,探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 (1990年10月, 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第3号令) .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修正) 》 (国家工商局令第41号, 1998.12修订) .

[4]《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 .

3.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ArcGIS;测绘成果;信息化管理技术

在城市建设及城市规划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测绘,将此作为有效的依据才能保证规划的合理性,在应用测绘信息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的过程中,由于涉及的信息量非常的大,会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产生严重的影响,这就需要对这些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便于在实际的工作中提升测绘成果的应用效率及相关规划工作的工作效率,本文就针对此予以简单分析研究。

1.测绘成果数据库管理系统的简介

1.1测绘成果

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很多行业都需要进行大量的测绘,测绘成果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测绘工作中,所使用的测绘技术也是不尽相同的,例如传统的大地测量、基于卫星技术的空间大地测量、地球动力学测量、天文大地测量等,在这些测量过程中,由于测量手段及测量技术的不同,在实际的测量工作中,会参照各种不同的测量标准,最终得到了测绘结果也是具有一定的差别的,在进行测绘成果的信息化管理过程中,主要是对城市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能够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各个控制点的三维空间坐标信息进行管理,这些数据是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中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城市的建设及规划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测绘内容是竣工测量,这会为城市的管理提供非常完善的、准确的资料,这就需要在测绘工作完成之后,对其进行有效的信息化管理,应用ArcGIS强大的数据管理功能,对竣工测绘过程中的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是非常必要的。

1.2测绘成果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

测绘成果数据库管理系统应该具备这样的功能:(1)竣工测绘成果管理功能,在该系统中要能够对竣工测绘中的成果进行录入与保存,用户能够在系统中进行相关数据的查询,并能够对相关的数据在工程测量平面图中进行准确的定位;(2)坐标转换功能,为了方便用户对相关的测绘成果的查询及应用,系统应该具备将不同坐标系中的数据转换于同一坐标系中的功能;(3)能够对控制点进行有效的管理,在该系统中,应该能够进行控制点的添加、删除、查询等基本功能;(4)系统应该具备图形显示功能,能够显示相关的测绘成果平面图,并且能够实现图形的平滑漫游、全屏显示、图形缩放等功能;(5)数据检索统计,这也是整个系统设计中的核心内容,在该系统中要能够有效的实现坐标检索、统计、图形交互检索等多种数据检索方式;(6)数据的录入功能是系统的最基本的功能,并要能够及时进行相关数据的更新。

2.基于ArcGIS的测绘成果信息化管理系统

2.1系统的功能特点

基于ArcGIS的测绘成果信息化管理系統的主要功能是进行相关的测绘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在该系统中包含着竣工日期、竣工单位、竣工平面图形、控制点的国家高程、80坐标、54坐标、所述区域、等级、点名、点号等各种测绘成果信息,在该系统中,对相关的测绘成果进行管理时,应用的是GIS技术,能够有效的实现可视化管理,相关的图形数据的存储时存储于数据库中,其主要的系统功能有:(1)可以进行竣工平面图的查询,查询到图形文件之后,可以通过双击操作打开相关的CAD图;(2)对竣工测绘工程项目进行查询时,可以通过输入项目名称、施测单位、竣工日期等进行查询;(3)在该系统中可以将相关的测绘成果制作成报表,并能以pdf、Excel等各种格式来进行输出;(4)对相关范围内的控制点进行查询时,可以应用输入缓冲半径、画多边形、画圆、画矩形等方法来进行查询;(5)对控制点进行查询时,可以通过输入点名、点号的方法来进行查询;(6)能够在系统中进行控制点信息的输入、删除、更改等基本的操作。

该系统的主界面非常的简洁,操作起来非常的方便,系统状态栏、图形显示区、系统工具栏、系统菜单等是系统主界面中包含的主要内容。

2.2系统中的文件管理

地图文档的保存、地图文档的打开、地图文档的新建、新数据的添加是文件管理工作中主要的管理内容,其主要的操作为:在进行新数据的添加时,只需要单击添加数据按钮;在进行地图文档的新建操作时,单击系统中的新建按钮,就能够弹出一幅新建的空白的地图;地图文档的保存操作是单击保存按钮;打开操作时单击打开,然后在系统文件中选择一幅后缀名为.mxd的地图;要进行地图文档的另存为操作,首先单击另存为按钮,然后选择需要保存的制定地点,就能够实现地图文档的另存为操作;要进行系统的推出操作只需要单击推出按钮,操作起来非常的方便。

在该模块的设计工作中,用到的主要的逻辑有:MapControl中进行地图信息的显示;检查其存储路径的准确性;对mxd文件的存储路径进行查找。

2.3数据的操作

数据的操作模块主要是进行相关测绘数据的录入、查找、更改及删除操作,其主要的功能操作表现为:(1)需要进行数据的删除操作时,只需要单击删除按钮,就会有相应的系统界面的弹出;(2)数据的更新,数据的更新操作主要是进行控制点可修改属性信息的修改,在本系统中,单击数据更新按钮之后,会将控制点的属性表弹出,可以在该表中进行相关数据的更改,更改完成之后,单击更新按钮,相关的修改有效;(3)数据的录入是数据操作中最基本的操作,也是整个测绘成果管理系统中最基本的功能,其操作也是非常的简单,只需要单击录入按钮,就能够进行相关数据的录入。

3.结束语

在城市规划及建设的过程中,为了确保规划的有效性,需要进行大量数据的测绘,要在实际的工程中,对这些大量的测绘数据进行有效的利用,就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基于ArcGIS的测绘成果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在GIS技术的基础上,对测绘成果进行可视化的管理,本文就对其系统的功能实现进行了简单分析。■

【参考文献】

[1]纪敏.基于ArcGIS的测绘成果信息化管理技术研究[J].科技资讯,2012(7).

4.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各有关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及部门。

第三条 绍兴市规划局为全市测绘成果保密行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保密等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绍兴市保密局为全市保密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及密级

第五条 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具体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规定。

第六条 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目录主要包括各类规定等级(精度)大地测量成果、小于1:1万(含)比例尺地形图及数据信息、覆盖超过6平方公里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数据信息、空间精度及要素相当于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等,具体目录按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规定。

第七条 测绘成果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第三章 测绘档案室保密管理

第八条 档案室必需建立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第九条 档案室必需配备符合保密要求的档案库房和设施。

第十条 密级测绘成果档案必需建立专门档案台帐和获取、使用、消毁等档案管理记录。

第十一条 密级测绘成果档案必需由符合规定程序任用的专人保管,更换人员应该有密级测绘成果档案移交记录手续。

第四章 常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因涉外工作或项目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及数据信息测,必须由市规划局(测绘管理处)提出审批报告,由市规划局(测绘管理处)向省测绘局报批。需要携带出境的测绘成果,还须经市保密局同意,由市保密局向省保密局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第十六条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测绘管理处报告。

第五章 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第十九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六章 保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规划局必须对全市测绘成果保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保密问题和案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保密局对全市测绘成果保密监督检查进行指导,对违反保密规定的问题和案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5.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实现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三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须填写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5000、1:2000、1:1000、1:500等城市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属省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五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必须履行以下程序,由申请单位提交《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及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见附件二),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由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单位签署意见,经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后,签订相应保密协议书。证明函按如下规定出具:

(一)本省、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二)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

(三)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审批工作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八条 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其中,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第九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一)被许可使用人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所领取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本单位的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三)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四)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举报,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6.测绘成果保密自查情况报告 篇六

测绘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为认真贯彻靖国土资[2011]56号文《关于开展全市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的通知》,我所认真开展了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情况自查活动。通过这次自查活动,我所全体人员提高了认识,增强了意识,完善了我所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体系,提高了我所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水平,为我所新形势下继续做好测绘成果保密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前期准备

自接到《关于开展全市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的通知》和江苏省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后,我所组织全体人员召开会议,对上述文件进行了集中讨论学习。通过学习,大家一直认为当前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是及时和必要的,不仅要在工作中遵守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密保管规章制度,更重要把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提高到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上来。

二、实地检查

9月25日起,通过2天的时间,我所按照自查工作方案逐条逐项审查核实,重点对涉密测绘成果保管使用程序和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核查。详见《测绘成果保密自查表》。经检查,我所有完善的保密工作管理机构、健全的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完备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软硬件设施,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符合此次检查要求:

1、领用、接收测绘成果均建立有台账,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实行“管”、“用”分开原则管理制度;

2、涉密测绘成果均按照相应密级规定在产品中准确标明;

3、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和各类存储介质设备物理防护均达到相应技术防护要求,其使用、管理程序也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其维修、销毁程序均符合保密要求;

4、存放测绘成果的办公室为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保密防护措施合乎要求;

5、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人员均经过相关教育培训,具备相应能力水平;

6、借阅、使用测绘资料,必须先提出申请,由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到资料室进行登记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到期必须按时归还,并保证资料完整无缺;

8、借阅出去的测绘资料一旦出现意外损坏丢失情况,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然后逐级上报各部门处理。

三、小结

通过这次自查工作,进一步增强全员的安全保密意识,不断完善涉密测绘成果的存储、管理、使用等全过程管理机制和人防、物防、技防的长效机制,切实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全面加强和持续改进勘查院的保密工作,为今后我所的成果资料规范化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靖江市土地测量事务所

7.基于GIS的测绘成果管理研究 篇七

数字城市的建设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数据——尤其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统一共享问题。测绘成果为各行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随着现实日新月异的变化,数据更新、数据量、数据种类增加,传统数据文件管理方式,难以满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用的需求,随着GIS的发展,它在数据的处理、分析和应用方面越来越广泛,并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各个方面。测绘行业中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建库、应用成为各级测绘部门目前的重要任务。当海量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数据库成果后,如何有效管理数据、高效地使用所有数据,对测绘成果有需求的部门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内容。

1 测绘成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的地理信息系统所管理的空间数据与属性信息来说,目前测绘成果管理中还存在以下问题:(1)管理程序需要畅通;(2)数据库不全面;(3)数据库挖掘深度不够;(4)数据使用档次不够;(5)数据发布受到制约。

2 测绘成果集成管理系统的需求分析

2.1 总体需求

测绘成果集成管理系统的总体需求:实现国土局测绘成果的多源数据集成、更新、质量检查、编辑与处理、归档归类组织、利用、分析、统计等工作,能够有序、编辑管理与应用;使空间信息系统,具备地理空间位置运算和处理的能力,能够向用户提供便捷的查询、分析及利用服务。达到为测绘决策部门、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业提供全方位的测绘成果信息服务。

2.2 详细功能需求分析

(1)系统能对各类图像进行配准处理,支持TIFF、GEOTIFF、JPG、BMP、GIF等图像格式的输入和输出。(2)系统提供坐标转换功能,能进行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年西安坐标系、WGS84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等不同坐标系的相互转换,能通过四参数进行坐标转换,增减坐标的百公里常数。(3)系统提供数字化、扫描矢量化,支持键盘输入坐标点、丈量法连码、量距计算坐标和批量导入GPS、全站仪等测量仪器的电子数据及其他数据格式导入等多种方式完成空间数据的采集。(4)系统支持图层的编辑,矢量数据的增、删、改、延伸、连接、旋转、合并、分解等编辑功能和对编辑对象的捕捉功能;数据的接边处理;微小图形的自动处理;灵活查找定位功能等。(5)系统支持属性结构的自定义,属性值的编辑与修改,属性值批量分析计算和录入,批量属性数据的导入。

3 测绘成果集成管理系统框架设计

测绘成果集成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设计采用传统的3层结构设计模式,即应用层、服务层和数据层。服务层采用COM组件技术,在Arc Engine图形平台基础上实现系统模块的搭建,通过Arc SDE数据引擎实现全市海量空间数据的检索,通过Oracle大型数据库载体实现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

(1)程序框架设计。(2)功能框架设计,包括图形管理、业务应用、图件输出,数据更新与辅助决策等功能的设计。(3)数据框架设计:系统数据包括土地现状数据以及城镇地籍数据,根据不同的要素类型和不同位置层,进行分层存储、分层管理,实现集成化的管理与维护。系统将采用C/S系统结构,数据库支撑作为整个系统的底层数据库,将系统所管理的数据逻辑关系作为中间层,顶层则为用户提供各应用功能。底层数据库主要包括空间数据和与其对应的属性数据库两类。它们包括基础测绘数据库、地籍数据和库、影像数据库、勘测定界数据库、征地数据库、储备数据库、供地数据库、地价监测点、市场拍卖数据库、矿产资源数据库等各类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需要的空间数据与其属性数据,在必要时还可以增加数据库里的数据种类。

应用层直接向用户提供系统功能,包括数据的入库、编辑、属性录入、系统维护等主要功能。系统框架如图1所示。

4 系统功能设计

(1)采用“数据中心”建设模式,实现集中分布式数据库管理模式,保证系统数据可为其他各个相关专题应用所引用,同时也保证其他专题数据为系统所用。(2)系统应用ESRI公司Arc Engine开发平台和SDE数据库管理引擎,支持各种关系数据库和海量数据的存储与管理。(3)系统提供数据图层、数据结构、数据字典、元数据等的管理及维护;通过用户权限设置、密码设置、备份与恢复、出错处理、日志等加强系统的安全性,并可实现系统无损升级。(4)系统提供矢量数据和栅格数据一体化管理功能,栅格数据可以从文件、栅格数据库中叠加;支持矢量数据与栅格数据的叠置显示、打印。(5)系统提供多种查询功能,包括自定义查询、组合查询等,图属互查,土地登记信息查询;面积查询计算、长度查询计算等功能。(6)系统能进行宗地图、标准分幅图、区域图、任意区域裁剪图其他各类专题图、历史专题图的输出和编制,并且能对各类图件模版进行定义。

5 测绘成果集成管理系统的实现

5.1 技术架构

客户端采用了C/S方式来管理整个系统,采用ASP.NET和Windows Forms开发图形界面。数据访问层GIS数据方面采用Arc GIS Engine的接口来通过Arc SDE访问存储在Oracle中的空间数据;非空间数据方面则采用ADO.NET访问存储数据库并结合C#直接读取存储在文件中的数据相结合的方式。技术架构如图2所示。

5.2 系统主要功能

整个系统界面分为工具栏、图层管理栏与作图界面。系统的工具栏按照功能的逻辑性与科学性进行分类,便于操作者进行系统功能的查找与使用。图层管理栏主要是对加载的空间数据进行管理,比如加载图层、删除图层、控制显示、移动图层先后顺序等功能。作图界面是系统进行图形编辑的主要区域,在该区域内,操作者可以对空间数据进行数据编辑,以达到数据入库或使用的要求。

5.2.1 空间数据属性查询

测绘成果集成管理系统不仅要对空间数据进行入库、编辑与管理,同时还要对大量的空间数据对应的属性信息进行管理、入库与查询等等。

5.2.2 影像数据的加截与图像纠正

影像数据可以直观地表达地貌、地形以及用地状态,使看图者明了土地利用现状,对于影像图的调用与图像纠正功能的实现也十分有意义。

6 结语

测绘与国土资源管理就是服务与被服务、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因此,把测绘与国土管理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测绘的作用。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等技术、方法,为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建立“以图管地”的土地新机制提供服务,进一步提高效率和精度。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的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发展,再加上测绘行业不断对地表、地下的空间数据、属性信息的更新技术也日益发展,几者的相互结合为国土资源各种业务提供新数据、新方法,促进了国土部门的业务水平、工作效率,也增强了其为公众服务的水平。

参考文献

[1]丁莉东.3S测绘技术在现代土地科学中的应用[J].中国土地科学,2010(10):188-189.

[2]王智红.基于GIS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功能设计与研究[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09(30):191-193.

8.测绘成果保密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篇八

我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严格按测绘资格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执行,承担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测绘资格证书不转借他人使用,无超越和超范围情况。测绘任务均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定合同,测绘仪器进行检定,测绘成果进行送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按着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为业主把好关。履行测绘成果管理,测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测绘成果保密工作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一、建立健全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国家《保密法》、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建立健全了《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涉密工作岗位责任制》和《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测绘成果管理、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有章可循,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

公司设立档案室按《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密测绘成果进行专门管理,结合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和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管理办法,设立专职人员按《涉密工作岗位责任制》对《涉密工作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参加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并通过考试,持证上岗。

三、加强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管理

公司十分重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纳入目标管理,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经常组织学习测绘成果保密工作有关法规文件,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增强防范意识。测绘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通知都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落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都积极派有关人员参加。公司承担的每项勘察设计任务从开始到最后设计文件归档实行全过程管理。

有关工作项目完成后,涉密测绘成果有专人核对、清点、登记、造册;多年来没有发生过涉密测绘成果泄密事件。

领用、接收测绘成果均建立台帐;保管和使用均按照“”管“用”分开原则进行;无擅自复制、转让、转借行为。使用后的涉密测绘成果必须及时返还并登记签收,不允许留存在个人手。

四、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设备管理情况

能够按着《测绘管理法规文件》中的测绘资料档案管理中的有关精神认真执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较为规范,能够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测绘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的利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保密制度,有专(兼)职资料员,库房设备及安全设施较为齐备,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达标,被省测绘局认定为合格。涉密测绘成果如购置的地形图有专门金属文件柜存放,测绘成果资料经常进行整理、检查,掌握其保管的有关情况,有检查记录,多年来无丢失、损坏现象。

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核查,通过设置开机口令并定期更新;设置权限控制、访问限制等措施进行管理;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升级。

9.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篇九

编号:

为加强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申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10.测绘保密制度 篇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领取、使用和保存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保密测绘成果是指有密级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包括各种保密测量数据、图件、航片等。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条 依照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归口管理全县各单位(军事部门除外)使用和保存的保密测绘成果,依法行使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 使用单位领取保密测绘成果,须出具单位证明,审核意见,上报省、地测绘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手续。第四条 保密测绘成果的保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加强对领取的保密测绘成果的保管。存放室要有安全防范措施;测绘成果要做到专人专柜保管,使用后必须及时放回存放室;禁止随意将保密测绘成果乱扔乱放;资料外用必须履行签收手续,做好登记,防止成果资料遗失、损坏。第五条 保密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确需复制、转让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原密级管理。成果资料转借必须经使用单位领导批准,保管人员做好登记签收手续。使用单位如发生保密测绘成果遗失、损坏,应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第六条 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使用和保存单位必须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上级主管部门复后再行销毁,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第八条 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

(一)领取、使用和保存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每年应对成果资料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结果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区测绘管理办公室及有关保密工作机构。

(二)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区域内保密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地对持有单位进行检查,持有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接受保密检查或对保密测绘成果不进行规范管理的单位,不予办理申报领取测绘成果手续。

(三)检查内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执行情况;是否设有资料室(柜)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专人管理和建立资料的外出、收回登记制度;是否有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等行为和遗失、泄密等现象。

11.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篇十一

测绘成果管理

6.1 测绘成果的概念与特征

1、测绘成果的概述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全国性基础测绘成果和 地区性基础测绘成果。

(1)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2)航空航天摄影和遥感的底片、磁带;

(3)各种地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4)各类基础地理信息以及在基础地理信息基础上挖掘、分析形成的信息;

(5)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6)地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数据及其运行软件;

(7)其他有关的地理信息数据;

(8)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等。

2、测绘成果的特征

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专业性,著作权(专业性、系统性、物质表现性、科学性和创作性)。

6.2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

1、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2、测绘成果保密规定

(1)测绘法律、法规对成果保密管理的规定

1)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2)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 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3)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时,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2)《保密法》对测绘成果保密的有关规定

1)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4)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5)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 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1)航空摄影成果先送审后提供使用。2)按照先归档入库再提供使用来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国家级基础测绘成果向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归档入库;地方基础测绘成果向地方相应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归档入库。

3)涉密测绘成果需要向其他法人或者组织提供使用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4)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必须依据经审批同意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使用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

(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1)涉密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应当区分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进行岗前涉密资格审查,签署保密责任书。

2)涉密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管理。

3)涉密单位要确定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要害部门。

4)涉密单位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

5)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完成后,用户要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由专人核对、造册、报批,并报提供成果的单位备案;也可请提供成果的单位核对、回收,统一销毁。

6)用户若委托第三方承担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成果保密条件,必须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

7)涉密测绘成果严格实行管用分开。

8)要及时准确地为涉密测绘成果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9)经国家批准涉及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项目,要报国家测绘局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对外提供。

(5)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规定

1)用户在涉及加工使用涉密项目招投标中,必须委托给国内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承担。严禁委托给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承担涉密项目建设。

2)若需第三方参与涉密项目的,在涉密项目建设前,用户必须与第三方签订地理信息数据保密责任书。项目完成后,用户必须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销毁涉密地理信息数据。

3、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1)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2)利用涉密测绘成果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4、对测绘成果涉密人员的规定

(1)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2)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3)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4)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至1年。

6.3 测绘成果汇交

1、测绘成果汇交的原则

(1)测绘成果汇交的原则:依法汇交,无偿汇交,定期汇交。

1)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汇交凭证。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2年3月底之前汇交。

2)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2、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公布。(1)测绘成果汇交的规定

1)自行出资的测绘项目,由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非政府部门的测绘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目录和副本。

2)基础测绘项目需要汇交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汇交成果目录。中央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方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3)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测绘时,由中方接待单位督促其在测绘任务完成后即直接向国家测绘局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测绘时,由中方合作者在测绘任务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向国家测绘局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

4)委托测绘的项目,其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由委托方负责汇交。

(2)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的内容

1)等级控制点以及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2)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3)航空摄影底片、卫星摄影底片和磁带的目录;

4)面积在10平方千米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整幅的1:5000-1: 100万比例尺地形图(包括影像地图)的目录;

5)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题地图的目录;

6)上级有关部门主管的跨省区、跨流域,面积在50平方千米以上,以及其他重大国家项目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面积在省管限额以上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3)测绘成果汇交副本的内容

1)等级控制点以及重力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展点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2)空间大地测量成果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3)正式印制的地图。

3、成果汇交的管理

(1)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2)国家测绘局所属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接收向国家测绘局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负责每年编制一次测绘成果目录。

(3)对于不履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给予其通报批评、限制其测绘活动和停止供应国家基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 绘项目的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4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

1、测绘地理信息档案主要内容: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档案;基础测绘项目档案;地理国情监测档案;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档案;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应用档案;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工程测量档案;海洋测绘与江河湖水下测量档案;界线测绘与不动产测绘档案;公开地图制作档案。

2、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的原则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促进利用的原则。

3、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体制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4、机构与职责

(1)国家测绘局

1)统筹规划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2)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3)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4)组织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2)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2)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3)档案保管机构

1)接收、整理、集中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2)开发和提供利用馆藏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资源;

3)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

4)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档案业务工作;

5)督促建档单位按时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6)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验收和鉴定工作;

7)收集国内外有利用价值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文献等;

8)开展馆际交流活动。

(4)测绘单位:应当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5、建档与归档

(1)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建档工作应当纳入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程序、质量控制等。

(2)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项目合同、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

(3)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应当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的验收,由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负责。未获得档案验收合格意见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4)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将项目验收意见抄送档案保管机构。建档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向项目组织部门所属的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4、保管与销毁

(1)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

(2)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定期保存的,期限为10年或30年。

(3)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配有保护设施设备。

(4)档案保管机构应定期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

(5)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保管期满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6)因机构变动等原因,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关系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并向指定机构移交。(7)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5、服务利用与监督管理

(1)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2)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馆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目录。

(3)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提高档案利用价值,扩大利用领域。

(4)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具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5)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领导。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6.5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

1、测绘单位质量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1)测绘单位应加强质量教育。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2)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甲、乙级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丙、丁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

(3)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4)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甲级应当通过ISO 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应当通过ISO 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应当通过ISO 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5)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技术经济责任制。

2、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测绘质量管理和监督。

(3)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非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项目实施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甲、乙级测绘单位至少每2-3年检查一次,丙、丁级至少每4-5年检查一次。

(4)建立质量信用在内的测绘信用档案公示制度进行分类监管。

(5)测绘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国家级为质检中心,省级为质检站)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6)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7)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由下达监督检验计划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省级监督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职责:

1)按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在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中,承担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

3)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4)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5)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3、测绘成果质量责任与检查验收

(1)测绘单位质量责任

1)法定代表人签发质量手册,对本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2)行政领导及总工程师(质量主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签发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对本单位成果的技术设计质量负责。

3)质量管理机构及质量检查人员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质量计划,处理质 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对所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

4)测绘生产人员对作业质量负责。

5)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2)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1)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

2)测绘成果过程检查由测绘单位的中队检查人员承担。

3)测绘成果最终检查由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4)验收由测绘项目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

5)质量问题处理上有分歧时,属检查过程中的,由测绘单位的总工程师裁定;属验收过 程中的,由测绘单位上级质量管理机构裁定。委托验收中产生的分歧,应当报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裁定。

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1)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执行测绘技术标准的情况、测绘成果质量状况、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等。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要纳入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1)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国家测绘局按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的质量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2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

3起始成果、资料正确性;

4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

5成果资料规范性;

6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3)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测绘单位进行抽查监督的检验单位须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交受检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测。

4)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三个月内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2)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

J2级以上经纬仪、S3级以上水准仪、GPS接收机、精度优于5mm+5×10-6D的测距仪、全站仪、微伽级重力仪以及尺类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为1年,其他仪器为2年。

6.6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

1、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

(1)申请资料:成果资料的范围跨省级区域的,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其他情形向成果内容表现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外方身份证明材料;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包括成果种类、范围、数量及精度等;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应提交该成果一套及成果所有部门或单位同意申请人使用的证明文件;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需国家测绘局提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单位具有的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不予批准的情况

1)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妨碍国家安全的。

2)非涉密的测绘成果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

3)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4)审批机关依法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2、遥感影像公开使用

(1)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

1)国家测绘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工作。

2)从事销售分辨率高于10米的卫星遥感影像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登记制度,包括客户名称与性质、提供的影像覆盖范围和分辨率、用途、联系方式等内容。每半年一次向所在地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3)急抢险救灾急需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可以无偿使用遥感影像,各遥感影像保管单位、销售与提供机构应当无偿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2)遥感影像公开使用规定

1)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空间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分辨率不得优于0.5米;不标注涉密信息、不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2)属于国家秘密且确需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前应当依法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分辨率优于0.5米的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前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局组织审查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3)向社会公开出版、传播、登载和展示遥感影像的,还应当报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图审核,并取得审图号。

6.7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概念和特征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概念:指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和属性信息数据。内容如下:

1)涉及国家主权、政治主张的地理信息数据;

2)国界、国家面积、国家海岸线长度,国家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3)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4)经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国务院批复的省级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级海岸线长度;

5)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特征:权威性,准确性,法定性。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要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或者互联网上刊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布公告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建议人。有关国界线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必须与外交部会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与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商。

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议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议人提交资料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建议人提出的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议人的基本情况;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及对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4)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第一项。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议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内容: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

2)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5)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

(1)公布应注意的事项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时,应当注明审核、公布的部门。

2)依法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布时,将公布公告抄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布公告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书面知建议人。

4、法律责任

(1)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6.8 测绘成果产权保护

1、测绘成果知识产权

(1)人身精神权利:发布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数据完整权;

(2)财产权: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质押权及其收益权。

1)持有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持有权中可能有部分支配权和收益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2)转让的内容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继承。

3)同转让权相比,许可使用权转移的只是使用权。

2、测绘成果产权保护

(1)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测绘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版权所有者。

(2)应在地图的版权页上载明地图作品的作者署名、审图号以及出版单位名称及出版号。

第七章 不动产测绘管理

7.1 地籍测绘管理

1、地籍测绘管理的内容

(1)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2)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3)管理地籍测绘资质

必须取得不动产测绘业务中的地籍测绘子项的测绘资质证书。

(4)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籍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5)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地籍测绘技术标准,对是否执行国家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2、土地管理法相关内容:

(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2)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农村道路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6)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7)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10)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级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2)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13)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7.2 房产测绘管理

1、房产测绘

(1)房产测绘委托: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2)委托房产测绘的申请人: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3)房产测绘委托的规定: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产测绘单位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2、房产测绘资质管理:从事房产测绘应当依法取得载有不动产测绘业务房产测绘子项的测绘资质证书。申请房产测绘资质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部门的意见。

3、房产测绘标准化管理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4、房产测绘的法律责任: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5、物权法相关内容:

(1)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包括使用、收益、占有、处分四项基本权利。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5)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6)当事人签订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更,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7.3 界线测绘管理

1、界线测绘管理

(1)国界线:按照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进行。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行政区域界线

1)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级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级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2)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改变的,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3)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报批准变更的机关备案。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4)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对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5)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2、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定

(1)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边界协议书附图标绘1份,复印4份,由两省级政府负责人在5份上签字。

3、权属界线测绘管理

(1)测量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1)土地、房屋等确权工作,是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2)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4、法律责任:

(1)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7.4 海洋测绘管理

1、海洋测绘的特点

(1)垂直坐标同船体的平面位置同步测定;

(2)在不断运动着的海面上进行的(3)海洋测绘一般采用声波信号;

(4)在海上测定海底某点的深度指其低于大地水准面或水深基准面多少;

(5)海洋制图投影方式比陆地多,还有墨卡托、UTM投影等。

2、海洋测绘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7.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内容

1、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 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3、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4、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2)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上一篇:入户宣传工作总结下一篇:中组部干部二局徐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