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布病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8-24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布病实施方案的通知(精选9篇)

1.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布病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一

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简介

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于1955年8月15日正式成立,1968年文革期间被撤销,1978年11月恢复重建,1979年1月1日正式开始办公。办公地址先后设在旗公安局、旗打井队、后迁到“三O一”,1991年迁入旗政府统建的政法大楼。2006年抓住基层院建设的有利时机,建成功能齐全的技侦大楼,现办公大楼建筑面积为1927m,现有检察专项编制35个,在职干警33名,院内设有党组、党支部、检委会、工会组织各1个,内设政工科、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警队等11个科、室、局、队。

近年来,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和旗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旗中心工作,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谱写了一曲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院“三位一体”建设的新篇章。2004年12月被共青团包头市委员会授予“青年文明号”;2005年至2007年,连续三年被包头市检察院评为先进检察院;2007年2月被中共达茂旗委、旗政府评为全旗实绩突出单位;被自治区院评为“全区先进基层检

2察院”,反贪局被自治区院评为“全区查办职务犯罪优胜单位”;2008年3月反贪局荣立集体三等功;2009年2月我院被包头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民行科、职务犯罪预防科荣立集体三等功;12月被包头市委、市政府评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公诉科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学习使用蒙古语文模范集体;派驻监所检察室被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全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2.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布病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二

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 省各委办厅局, 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24日

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50号) , 做好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去产能工作, 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着眼于推动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分类指导与综合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 主动压减过剩产能, 持续淘汰落后产能, 引导退出低效产能, 促进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供给体系质量与效率, 加速促进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安全、质量等手段, 淘汰低端落后产能, 有效压减过剩产能, 确保在三年内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水泥、平板玻璃、船舶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 使产能利用率回归合理区间, 即:到2018年底全省再压减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 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其中, 2016年压减水泥产能38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00万重量箱, 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三、工作举措

(一) 严禁新增产能。

严禁备案新增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项目, 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突破限额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34号) , 2017年底前, 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 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 要严肃查处, 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 停止生产许可受理, 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 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 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 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 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名义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二) 淘汰落后产能。

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 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 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 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 应立即停产整改, 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修正)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21号) 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 要立即关停退出。结合城市规划和沿江产业布局, 鼓励中小船舶企业转型转产, 加快淘汰所在区域的低端低效产能。

(三) 压减过剩产能。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号) 、《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 (2014年本)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90号)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55号) 及《海洋工程装备 (平台类) 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7号) , 切实加强行业准入管理。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途径, 退出部分过剩产能。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 创新业态和商业模式, 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 增强盈利能力。引导和支持位于主城区的水泥、平板玻璃企业退出行业或实施环保搬迁、退城进园;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 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 整合产权或经营权, 优化产能布局, 提高生产集中度, 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 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支持优强企业利用现有经贸合作平台,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产能国际合作, 带动我省企业面向全球进行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 实现提质增效升级。

(四)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大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计划, 围绕高端制造、提质增效、节能减排要求, 推进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 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步伐。一是提升产品质量标准和水平。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 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积极发展低辐射镀膜 (Low-E) 玻璃板材、真 (中) 空玻璃、安全玻璃、个性化幕墙、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等高端玻璃。二是加强技术改造优化产能结构。推广应用更加节能、节水、安全、环保、高效的水泥和平板玻璃工艺技术, 鼓励船舶企业利用现有造船基础设施转型发展海工装备、高技术船舶、特种船舶等项目, 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三是鼓励企业技术与管理创新。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发推广玻璃熔窑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以及陶瓷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原料干法制粉和连续球磨等技术, 提高能源梯级利用水平。四是推进智能化生产。推广建设厂区物联网, 在搬运、码垛等重复操作工段推广“机器代人”, 加强对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能耗等关键参数的可视化管理, 提高质量效益。指导造船企业稳步推进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以及智能工厂建设。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并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形成模式加快推广, 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行业共享的数字工艺开发软件、试验平台、数据库和技术标准, 构建船舶行业智能制造的标准体系, 建设船舶数字化研发设计与制造一体化的新模式。聚焦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等十大重点领域, 加大船舶行业的智能制造改造项目、技术攻关、行业标准、新模式和智能制造装备的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协调。

在省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平板玻璃、水泥、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严格执法检查, 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倒逼低端落后和过剩产能加快退出。组织各市认真排查和落实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项目并推进实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多措并举分流安置职工。

(二) 财政奖补支持。

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每年对全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给予一定的奖补, 优先用于相关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市、县财政也要积极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结构, 支持企业去产能, 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 落实相关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扶持政策, 发挥好政策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包括税收优惠减免、金融扶持政策、腾退土地利用政策、职工再就业扶持政策等等。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沟通协调, 确保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在有关政策方面应享尽享、用好用足。

(四) 加强监督考核。

切实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年度任务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 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地区和企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将全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 将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范围, 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停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的市、县政府和部门, 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3.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布病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三

2011年07月12日 17时01分 33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 金融保险

“农业保险”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17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1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2011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保险运行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我市农业保险平稳较快发展,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重点险种覆盖面,探索增加地方特色险种,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促进我市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运作模式

2011年,我市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为加强风险管控,各市(县)、区要以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与市(县)区农业保险承办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共保模式,提高共保水平,经公开招投标方式,最终确定2011年我市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作为共同保险人承保无锡全市的农业保险业务。首席承保人与三家共同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32:6:6:6。

(二)险种范围

1.种植业主要险种:水稻、小麦、油菜;

2.养殖业主要险种:能繁母猪、奶牛;

3.设施农业参保险种:主要包括设施大棚及肉鸡、育肥猪、肉用仔鹅等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及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1.水稻的保险金额设置为300元/亩、500元/亩两档;费率为5%,保费分别为15元/亩和25元/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投保不同档次的保险金额。

2.小麦、油菜的保险金额设置为300元/亩,费率为5%,保费为15元/亩。

3.主要养殖业险种: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费率为6%,保费为60元/头;奶牛保险金额为4000元/头,费率为6%,保费为240元/头。

4.对设施大棚参保品种的保险金额及费率按照《无锡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锡农保发[200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肉鸡、育肥猪、肉用仔鹅等参保品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按省规定统一的条款执行。

(四)保费补贴政策

农业保险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原则,中央、省、市、市(县)区各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1.对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给予补贴。

2.对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根据参保品种确定。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80%,其中:省级(含)以上财政为20%,市级对各区给予20%的以奖代补,对江阴、宜兴给予5%的以奖代补,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给予补贴。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60%,其中:省级(含)以上财政为20%,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给予补贴。

3.对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20%,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含奶牛)达到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含5%),市级给予10%的以奖代补。

(五)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5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保证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为100%,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认真落实《省金融办关于实行主要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0]28号),进一步增强农民投保积极性。

2.积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重点围绕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蔬菜、葡萄、规模畜牧业、地方特色水蜜桃、水产品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2011年各市(县)、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的15%以上(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以及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

3.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2011年,我省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农业保险基金支持“三农”贷款的银保合作模式,积极服务农村金融建设。为此,鼓励各地探索通过保险手段来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六)高度重视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工作

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道德风险以及保护农村环境卫生意义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无公害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无公害处理费用不超过50元/头,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

(七)规范农业保险运作

1.规范保险统一条款。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我市农业保险继续实行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一经确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2.规范开展承保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内农户代垫、代交或以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3.规范理赔操作流程。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情况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要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效率,零散案件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赔付。全面推广使用“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各地财政部门应与承办保险公司共同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防疫、防病工作,努力降低能繁母猪死亡率。

4.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农业保险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5.规范管理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宣传、培训、承保、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具体计提和使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执行。政府部分管理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

(八)推进时间

各市(县)、区要在8月底前完成水稻和能繁母猪险种的投保工作,10月底前完成奶牛、设施农业保险的投保工作。12月底前完成冬小麦和油菜保险的投保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求,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要学习借鉴先进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农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获得及时的保险服务。

(二)加强宣传。各地要更加广泛地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要在实践中积极运用各种载体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通过送服务下乡,让农业保险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户真正体会到农业保险的优越性。

(三)加强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在发展中把握规律,在遵循工作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发挥农业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和作用;紧紧围绕是否符合保险原理、能否满足农户需求、可否形成科学的理赔方案,全面研究探索农业保险新产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

4.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布病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四

(黄政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发〔2006〕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清收盘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实施方案

为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黄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发〔2006〕6号)和全省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工作力度,打造诚信黄冈,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清收盘活工作目标与重点。目标为:2006年末不良贷款余额比2005年末下降7亿元,其中2004年底以前不良贷款下降4亿元,2005年到期贷款未收回额下降3亿元。非贷款风险资产余额明显下降。重点是: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100万元以上欠款大户100户、2005年新增不良贷款额最大10户、拖欠贷款20万元以上大户,行政事业单位、村组集体、乡镇和改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农村信用社胜诉未执结案件贷款。

三、政策措施

(一)实行“三停六不”的强制措施。凡国家公职人员和信用社内部职工拖欠贷款限期

未还的,由人事及相关主管部门采取“六不”措施,即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其实行“三停”,即停职、停岗、停薪,切实做好“两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清收的扫尾和结零工作。

(二)实行“两限一查”的财经纪律。行政事业单位拖欠贷款要根据其资产、财务状况落实分期偿还计划,并签订还款协议。对不积极制定偿还计划和计划不落实的单位,财政部门要采取限制费用、限制拨款的措施;对有公贷私用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收回行政事业单位的拖欠贷款。

(三)实行“黑名单”和曝光制裁。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侵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经济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人民法院要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贷款,对有还款能力或者有有效资产仍赖账的欠款户要依法加大清收力度。人行、银监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欠款单位纳入“黑名单”。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审批手续。新闻单位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曝光。

(四)依法减免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对确实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督促企业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以拍卖、捆绑盘活、资产置换、资本营运等方式,抵偿农村信用社贷款。财政、国资、税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收购、承接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法减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的政策措施,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对乡镇企业、村组集体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督促欠款单位落实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为全市清收盘活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农村信用社在清收盘活不良资产过程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建立健全绩

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按月排名、通报,按季考核追责,年终完不成任务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

四、清收盘活的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各级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召开清收动员大会,认真贯彻省政府鄂政发〔2006〕6号文件和常务副省长周坚卫在全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部署清收工作。各欠款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有关精神传达到基层单位和干部职工。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形成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社会氛围。

(二)清理核实、签订还款协议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5月底前要完成不良贷款100万元以上大户、欠款最大100户、2005年新增不良贷款最大10户、拖欠贷款20万元以上大户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村组集体、乡镇和改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胜诉未执结案件等清收重点对象的逐笔核实界定工作。同时要下发催收通知书,签订还款协议。要调查摸清债务人资产情况,动员欠款人自觉主动还款。

(三)依法起诉,强制执行阶段(6月1日至12月31日)。5月31日后,对经过多方做工作仍然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有效金融债权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各级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并全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公开曝光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指定还款期限届满仍然没有清偿贷款的借款大户、态度恶劣的钉子户、逃废金融债权的赖账户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开曝光,将恶意欠款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金融机构“黑名单”。

(五)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1月)。2007年1月,市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这次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清收盘活工作不力、清收进度落后、不积极配合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此次清收盘活工作与评定信用县(市)、信用乡镇的工作目标考核挂钩。

五、加强对清收盘活工作的领导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中级法院、市财政、监察、人事、人行、银监、国资、工商、税务、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用联社。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职责。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督导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带头偿还本系统本部门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同时,要履行以下职责:

农村信用社系统要逐级成立专门的清收盘活工作机构,建立清收盘活工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力度。市信用联社主要负责组织、督办辖内风险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辖内不良贷款排名前100户贷款的清收工作;县信用联社具体负责集中管理“三外”资金、抵贷资产和不良贷款排名前100户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农信社信贷员实行一岗双责,负责分管的不良贷款户贷款的日常清收工作。

5.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布病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五

大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大线西段综合整治和绿化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邯大线西段综合整治和绿化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直部门组织搞义务植树活动。

3、县林业局和乡(镇)组织好树木的经常性管护,明确专业护林人员进行看管,管理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4、实行被占地农户和县直责任单位双向管理责任制。

四、组织管理

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县领导任指挥长,相关乡(镇)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加大对工程的组织和领导力度。各单位和部门要协调联动、各司其职,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五、任务及责任分工

1、县林业局负责规划设计、定点、划线、划段分工和苗木供应,做到规划精细合理,苗木优质高标准。

2、西未庄乡和大名镇政府负责落实地块到户、核实测量面积、登记植树棵数,并负责与农户签订租地补偿协议,落实补偿责任。因损坏树木,保存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每棵20元对农户进行处罚,并负责限期补栽。

3、县交通局负责道路边沟的清整,红线内树木的补植、修整和违章建筑、收购摊点的拆除清理工作。

6.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布病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六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绍兴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

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城市化进程,适应绍兴市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的意见》(绍政发〔2006〕52号)精神,现就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面向群众、改善服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归口管理、规范经营;国有为主、民营参与;规模经营、适度竞争;市县一体、城乡统筹;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原则,通过加强政府管理职能,整合现有公交资源,优化公交经营模式,调整公交路网布局,合理设置公交站点,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改善公交车辆档次,提升公交服务质量,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高效、畅通有序、富有活力的城乡公交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二、总体目标

根据目前城乡公交发展现状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争取用二年左右时间,建立完成城乡公交互相衔接、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畅通有序的公交网络新机制,着重要做好三个优化、二个完善、一个提升。

三个优化:一是优化经营主体。根据目前公交企业现状,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二是优化线路资源。按照方便百姓、效率优先的原则对现有公交线路进行整合,建立市、县公交资源共享、布局合理、畅通便捷、优质有序的城乡公交网络;三是优化运行环境。根据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要求,对城乡公交行业实施政策规定、服务标准的统一。

二个完善:一是完善站场建设。加快城乡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公交枢纽站、中转换乘站、港湾式停靠站、招呼站、终点站回车场的建设,建成与公交发展相适应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站场基础设施;二是完善道路设施。树立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原则,确保公交车辆畅通行驶。优先改造影响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路口交通信号系统应使

公交车优先通过。对现有公交站台分批进行港湾式改造,具备条件的道路应逐步开辟公交专用道,有关道路绿化及其他设施应有利于公交车的安全通行。

一个提升:提升服务水平。强化公交行业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创新管理手段,规范市场秩序,全面提升城乡公交服务水平。

三、改革重点

(一)整合经营主体

按照尊重历史、适度竞争的原则,基本保持目前三家公交企业现状,即绍兴市公交总公司、绍兴市汽运集团公交分公司、绍兴县公交公司。对绍兴市公交总公司下属的袍江工发中巴公司,绍兴市汽运集团公交分公司下属的绍兴县汽运巴士有限公司及绍兴县舜江客运有限公司,由所属公司整合。通过深化公交企业改革,有利于现有公交企业扩大优势,形成规模经营。同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公交企业优胜劣汰和公交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发展规划

按照资源共享、相互衔接、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畅通有序的原则,加快制定《绍兴市城乡公交发展规划》、《绍兴市城乡公交线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绍兴城乡公交发展规划基本思路,努力完善城乡公交线路网络,严格控制绍兴主城区内公交线路总量,适当减少绍兴主城区主干道上运行的公交车辆,既减轻绍兴主城区的交通压力,又能满足市民乘车需求;大力兴建公交站场,提高公交标台基础设施,满足公交车辆的运营需求;因客制宜,灵活机动,针对客流量大的乡镇、旅游区采用快速直达和普通线路相结合的形式运行,发展旅游经济,促进城乡交流。

(三)调整公交线路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一整合公交线路,合理归并站点,调整过密站点,实行利益补偿。因线路调整过程中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应在另外线路配置上给予利益补偿,最终达到“优化线路、普遍服务、提高效率、畅通道路”的目的。目前已进入城区主干道路营运的乡镇公交线路,在同方向基本保留一条主线可沿城区主干道通行外,其它线路一般沿内环线进入指定的公交站场;新规划的市区到柯桥、袍江组团以及到东湖、兰亭、禹陵、柯岩、吼山五大景区的线路和车辆可以进入绍兴主城区,其它所有线路的公交车辆只能经过内环线到指定站点,不得进入内环线以内道路。

制定《绍兴市城乡公交线路专营办法》、《绍兴市城乡公交线路招标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公交线路经营权特许制度,确定经营年限,建立退出机制。对历史形成的与公交规划一致的现有公交线路,通过办理确认手续,准予特许经营。新增、到期的公交线路,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拍卖和服务质量招投标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四)建设公交站场

按照“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公交站场进行有效利用。采取政府支持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对现有市区和绍兴县的公交站场资源进行整合,成立国有控股的绍兴市公交站场经营公司,负责市区和绍兴县公交站场的经营管理。公交站场经营公司以绍兴市公交总公司、绍兴市汽运集团公交分公司、绍兴县公交公司现有公交站场为基础,对三家公司的公交站场进行资产评估,按照资产评估价值共同参股经营。站场经营公司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站运分离的模式,公交企业使用公交站场采取租用方式,站场经营公司负责公交站场的建设、日常经营管理和维护。

以市区环城河周边地区为依托,加快建立一定数量的公交枢纽站,从县城及乡镇到市区的公交车一律进入公交枢纽站,乘客在枢纽站中转换乘。加快建设公交始发终点站和港湾式停靠站,在学校、居民生活区、工业园区、客流集散的乡镇(街道)和大型商业中心、大型

文化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城市主次干道等,都必须规划建设公交场站设施,逐步使现有占道的公交始发终点站全部退路进场。

(五)完善配套设施

提高城乡公交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公交“一卡通”、“城乡通”,加快城乡公交智能化系统、电子站牌、电子调度平台等建设。对原公交IC卡公司进行重组改造,分别由绍兴市公交总公司、绍兴市汽运集团公交分公司、绍兴县公交公司进行合股组建绍兴市公交智能信息有限公司,开发、应用公交智能信息系统,如公交电子站牌、公交车辆GPS调度平台、公交自动语音报站、公交站场监控等系统,制定公交IC卡的发售、使用、结算等规则,负责公交IC卡的发售、结算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的意见》,切实加强对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绍兴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人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绍兴县政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二)成立管理机构。设立绍兴市公共交通管理处,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的行业管理,与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合署办公,实行二块牌子一套班子。

(三)规范行业管理。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的意见》,制定《绍兴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办法》,对城乡公交实行统一的发展政策和经济政策,采用统一法律法规体系。交通、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对全市公交车辆和经营单位,按统一的政策征收税费,达到城乡公交一体化车辆税费征收政策的基本统一。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部门对城乡公交运价进行一次调研,制定合理、惠民的城乡公交客运票价体系。城乡公交车实行统一的公交票价,取消车站站务费,真正让利于人民群众,使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城乡公交一体化带来的便利。制定《绍兴市城乡公交行业服务标准》和《绍兴市城乡公交线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由市民对三家公交公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每月在媒体上公布考评结果。城乡公交线路服务质量实行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政府对公交行业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加大对公交车辆更新、站场设施建设等的投入力度。对市、县公交事业给予的政府补助或优惠政策应继续保持并逐步加大。逐步实行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税费政策、运作标准、服务标准、经营方式和优待政策等“八个统一”。

五、实施步骤

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8月),制定方案,发布《绍兴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6年12月底之前),编制规划、企业整合、经营特许。

1.制定《绍兴市城乡公交发展规划》和《绍兴市城乡公交线网专项规划》;

2.完成绍兴市公交总公司、绍兴市汽运集团公交分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整合工作;

3.制定《绍兴市城乡公交线路专营办法》,推行特许专营制度,确认全部公交车辆经营年限;

4.整合、调整不合理公交线路;

5.出台相关办法规定。

第三阶段(2007年),抓站场建设、抓统一规范。完善公交枢纽站场、停靠站候车亭建设,建立统一经营管理机制。

7.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布病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某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某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百日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十一运”的举办和六十周年国庆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全省公安交通工作电视会议精神,市政府确定从即日起至10月16日,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百日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突出重点、依法严管,把住源头、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长效机制,为构建“平安某某”、“和谐某某”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强化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整治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逐步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严密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体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长效机制,改善道路通行状况,提高交通管理能力和水平,使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具体目标是: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明显增强;努力使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教育,强化舆论监督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开辟专版或专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动宣传车、悬挂标语横幅、张贴整治公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为整治工作营造浓厚的氛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搞好宣传工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好宣传活动。要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整治行动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治行动,各县区、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交通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典型事故的驾驶人,要

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予以公开曝光。

(二)狠抓源头管理,消除交通事故隐患。要抓好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把校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作为源头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教育、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要采取以车找人和以人找车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不漏一车一人,逐一核实并登记造册,建立“户籍化”管理档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措施,对校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并签定责任书,杜绝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无资质驾驶人从事客运和货运。要及时向运输企业通报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情况,并协助运输企业做好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8.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布病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将〘沾益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沾益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2号)规定,结合沾益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实施范围: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二)执行时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上述实施范围中和原事业单位已转体或改制后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的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职)费的基数。

三、实施项目和标准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规范的项目是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外的全部地方性津贴补贴和奖金。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剔除1个月基本工资额度(即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改革性补贴后,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

(一)在职人员 实施绩效工资后,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沾益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1个月基本工资额度(即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一部分,按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照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以及原未转为津贴的奖金部分,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在省政策未出台之前,暂按原办法予以保留。

(二)离休人员

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后,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改革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荣誉津贴、教护龄津贴及国家政策规定的离休人员应享受的其他津贴补贴。

(三)退休(职)人员 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后,退休(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改革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荣誉津贴、教护龄津贴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沾益县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执行;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了退职的人员,其生活补贴按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最低标准执行。

(四)除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其他项目及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下不再设立子项目。

(五)改革性补贴作为一个独立的补贴项目在工资总额中单列,按沾益县公务员规范后的改革性补贴标准执行。

四、相关政策规定

(一)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中已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参照机关离休干部标准发放补贴的通知〙(云工改〔2008〕3号)规定,参照沾益机关离休干部标准发放了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按照原办法发放离休生活补贴;其他事业单位中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其生活补贴参照沾益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二)其他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调入人员按调入后确定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工作人员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在职人员退休(职)的,自办理退休(职)手续之下月起执行相应的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时间的除外),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下月起,执行相应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参照云南省转业干部确定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办法,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

(四)“双肩挑”人员的相关规定 1.在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已经离退休的原“双肩挑”人员,在此次实施绩效工资时,可由个人选择按其中一个岗位执行生活补贴标准,个人已经选择的岗位此后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再变动。

2.在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至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臵前,经批准既聘任了管理岗位又聘任了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在岗时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可由本人作一次性选择,但不论执行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标准,其基本工资对应岗位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应岗位应一致,退休时暂由个人选择按其中一个岗位执行生活补贴标准。在这期间,若无岗位变动,不得再更改。

3.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臵后,按事业单位岗位设臵认定部门认定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或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五)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假期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应执行的标准计发。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长期病休)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工作人员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六)工作人员旷工期间按旷工工作日扣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七)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学习时间超过12个月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八)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的下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规定的处分期内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处罚期内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上述

(二)至

(八)条规定情形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均按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离岗治疗期间,绩效工资按单位在岗正常工作人员处理。

(十)因私出国(境)和公派出国留学时间满2年以上人员的配偶自费出国(境)探亲,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事假规定处理(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超出规定假期和出国后与原工作单位中断关系的,不发放绩效工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

五、资金管理及发放方式

(一)资金管理

1.要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其他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2.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云财库〔2006〕15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设立绩效工资和其他国家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专门会计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绩效工资和其他国家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并在财政决算中单独反映,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二)发放方式

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按照规定程序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随工资按月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审批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兑现,具体发放方式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六、纪律要求

(一)根据〘中共云南省纪委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全省机关津贴补贴规范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云纪发〔2007〕6号)精神,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可以继续发放,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实施范围、项目和标准,我省自行扩大或提高标准的部分不再执行。省及省以下各级未经国家批准出台实施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均不再保留。各种奖金中经常性、普遍性发放的要纳入规范范围;临时性的工作奖金暂不在此规范范围,但资金来源要符合规定,并按管理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执行。各类目标责任奖金待国家有明确规定后另行规范。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一律不准自行扩大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实物。违者按〘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纪委 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严肃纪律确保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云办发〔2007〕8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三)人事、财政、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与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对绩效工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省、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单位主要责任人一律先予免职,再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业单位对实施范围的人员名单要结合实际,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部门对上报人数进行核查,经查实上报人数与实有人数不一致的,据实核减,并对其按照核减后的比例核减补助,对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审批办法

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人事、财政、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财政部门审批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每半年由人事、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核定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及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具体分配到职工。

9.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布病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九

西政办发„2008‟11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其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本区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负责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系统、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切实把岗位设置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级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方案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事业单位在编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区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参照本方案实施。

(四)经北京市人事局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规范收入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实施本方案。

三、岗位类别和设置原则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从事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

— 3 — 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设置,由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可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五)特设岗位是在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设置、核准与备案,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四、岗位等级

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等级,结合我区实际进行划分。岗位等级见《北京市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件2)。

(一)我区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二)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 4 — 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级至十级。

(三)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为一级至七级(正高级为一级至四级、副高级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北京市出台新的改革办法后按新办法执行。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主体系列岗位,其它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级至五级。

五、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一)各单位应以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量,原则上岗位总量应小于等于编制数。

(二)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

— 5 — 位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各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三)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依照市人事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根据单位的职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分类控制。

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可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其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 6 — 位要严格控制;技术工三级、四级、五级岗位应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优化配置。

(六)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特设岗位,工作特殊需要设置的,特设岗位的数量和等级应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和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由单位提出申请,区人事局审核,报北京市人事局核准后确定。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北京市西城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3)。

1.承担国家或我市、区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且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它确需设置的。

六、岗位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

1.遵守宪法和法律;

— 7 —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一)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3.有行业指导意见的,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按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各单位在行业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可细化岗位任职条件。

4.无行业指导意见或行业指导意见没有明确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的,在不低于下列条件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 8 — 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岗位任职具体条件。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设岗位,其岗位条件、申报程序、确定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应在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北京市有突出贡献专家;

(2)荣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且排名在前两位的人员;

(3)荣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且排名在前两位的人员;(4)首都杰出人才奖或提名奖获得者;(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6)本单位的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教学等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的、被国内同行公认的成就,为北京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科技进步及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

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十年以上,并具备上述条件之一。

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应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荣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

— 9 — 上(含二等奖)、且排名在前五位的人员;荣获三等奖且排名在前两位的人员;

(3)荣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且排名在前五位的人员;荣获二等奖且排名在前两位的人员;荣获三等奖且排名在第一位的人员;

(4)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市级以上人选的人员;(5)本单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教学等领域取得较系统的、创造性的、被国内同行公认的成就,为北京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科技进步及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的;

(6)履行重要的岗位和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在学科建设中起带头作用,为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具备上述条件之一。

五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应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荣获西城区杰出人才奖;

(2)荣获西城区有突出贡献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奖;(3)荣获西城区优秀青年人才奖或提名奖获得者;(4)荣获西城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且排名在前三位的人员;(5)区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 10 —(6)本单位的技术骨干,在经济、金融、工程技术、教育教学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并被市内同行所认可。

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五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六年以上,并具备上述条件之一。

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应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人员;

(2)荣获西城区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且排名在前三位的人员;

(3)获区级论文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论文奖励的人员;(4)编写本学科专业领域著作在十万字以上的人员;(5)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期间,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6)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在科研、技术创新、教学与改革、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被区内同行所认可。

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并具备上述条件之一。

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须分别在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分别满六年、满三年以上。

— 11 — 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由低一级岗位晋升到高一级岗位时,任职人员在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内,连续考核结果应在合格以上等次。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破格聘任。

(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五级岗位。

七、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6--11月)组织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所属部分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研讨并试点,制定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报北京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批备案;召开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召开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培训会,组织学习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认真领会文件— 12 — 精神。

(二)制定方案阶段(2008年11月)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一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范围及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实施单位和人员范围、单位成立的时间、性质、经费形式、机构规格、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单位职能,编制总量及编制结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实有人数、人员分布、结构比例等;二是岗位设置的原则及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控制标准;三是岗位设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四是岗位设置工作程序和实施步骤;五是组织领导、监督、保障措施。

(三)方案核准阶段(2008年11月)各单位完成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后,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人事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报送方案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一是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批准文件(复印件);二是《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4)、《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附件5)(均一式三份,该表可从北京市人事人才网政务公开相关下载栏下载);三是区人事局下达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或指标的批准件。四是单位人员状况分布表(通过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系统报送)。

(四)编制岗位说明书阶段(2008年12月)按照核准的岗

— 13 — 位设置方案,各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五)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2月底前)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市、区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实施方案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要求,结合单位人员实际进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协议并兑现相应的待遇。

(六)检查总结阶段(2009年3月)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填写《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6)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区人事局备案,区人事局将组织检查。重点检查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情况、聘用合同和岗位协议的签订是否规范。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前提,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经过单位领导班— 14 — 子集体研究决定。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组织得力人员,严密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得擅自提高岗位等级,不得突破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按上述方案执行。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正确处理矛盾和问题。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慎重对待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

— 15 — 利进行。

九、本实施方案由西城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

2.北京市西城区岗位等级表

3.北京市西城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4.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5.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 6.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

主题词:人事

岗位设置△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

处、室,区政协办公室,西城公安分局,区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上一篇:退休申请书范文下一篇:精益管理知识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