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书报告制度

2024-10-28

死亡证明书报告制度(精选3篇)

1.死亡证明书报告制度 篇一

死亡证明书填写范围及要求:

1. 医院对于死于本院住院处、急诊或门诊的死者,应负责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告。另外,新生儿死亡,只要出生时有生命体征,就要出具死亡证明书。

2. 本院120或999在接到死者家属电话出车,到达现场时死者无论有无生命体征,都应负责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告。

3. 死于社区保健地段的常住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负责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告,但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

1)死者常住与死亡事实说明,加盖所居常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

2)申请人和死者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和死者亲属关系(其他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公安局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

4. 医务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过程中如怀疑死者为非正常死亡或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机关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2.死亡医学证明书 篇二

撰写规则

死因监测的重要性

1、死因监测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人群中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和死亡模式是估计人群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的基础。

2、从公共卫生和临床角度,死亡水平都是一个说明卫生问题严重性的指标。不同原因的死亡率能够展示与疾病的危险因素。

3、有助于发展以证据为基础的卫生政策。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1、居民死亡登记所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

2、居民死亡法定记录,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

3、诉讼或司法的法律证据。

4、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公证必备的文件。

根本死亡原因,从防止死亡的观点出发,有必要去中断可能致死事件的链条或某个环节治愈病人。最有效的公共卫生目的是阻止加速死亡原因起作用。为此目的,根本原因被定义为“(a)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死亡原因

1967年,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将记入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做如下定义:“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定义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有有关信息得以记录,而证明人不得自行选入某些情况而摒弃其他情况。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填写(1)

如果在一系列事件中只有一个步骤,则在I(a)行上记入一条就足够了。如果存在多于一个步骤,则直接原因记(a)行,而起始前因记在最后一行,任何中介原因则要记在(b)行或(b)行和(c)行。

例1:I(a)食道静脉曲张出血

(b)门静脉高压

(c)肝硬变

(d)乙型肝炎

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填写(2)

例2:I(a)尿毒症

(b)肾盂积水

(c)尿潴留

(d)前列腺肥大

例3: I(a)支气管肺炎

(b)慢性支气管炎

II慢性心肌炎

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填写(3)

例4:I(a)肺脓肿

(b)大叶性肺炎

例5:I(a)肝功能衰竭

(b)胆管梗阻(c)胰头癌

例6 :I(a)外伤性休克

(b)多发性骨折

(c)行人被卡车撞伤(交通事故)

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填写(4)

第 I 部分(a)、(b)、(c)三栏,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是:

(C)病(根本死因)发展(b)病(中介原因)发展(a)病(直接死因)导致死亡。

各病发生到死亡的时间间隔一般是:(c)病最长,(b)病次之,(a)病最短。

根本死亡原因

最早发生的病引起其他疾病有因果关系的,那个最早的病就是根本死亡原因。

就是一种起主导作用的,带有根本性的疾病或损伤,由于它的存在,发生及发展,逐渐形成一连串的病态事件,并最终导致死亡。

未肯定的诊断或症状

如果在一次医疗事件结束时还没有建立确定的诊断,那么应当记录对需要医疗或调查的那种情况所能最大程度获得的具有特异性的信息。当考虑到某一诊断又未确立时,应当按陈述的症状、异常所见或问题去做诊断,而不要限定一种诊断为“可能的”、“怀疑的”或“可疑的”。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类

应尽量报告疾病的性质(急性、慢性)、病原体、传播方式、侵害部位等,如结核性脑膜炎,急性阿米巴痢疾,志贺菌性痢疾等

痢疾 :应填写其性质和病原体

腹泻、胃肠炎 :应明确指出有无传染性

破伤风 :应尽量报告引起损伤的原因

败血症:应报告引起败血症的原因

病毒性肝炎:具体填写肝炎的性质和分型

肿瘤

对于恶性肿瘤应明确报告原发部位,如果是继发性的恶性肿瘤致死,则必须明确写出“继发性”,并同时报告原发部位。当一个以上的原发部位时,应将最重要的原发部位首先报告。如果有关肿瘤形态学的诊断,也应同时报告。

肠道恶性肿瘤:应详细报告具体部位

子宫恶性肿瘤:要区别宫颈、子宫体

胆管恶性肿瘤:要区分肝内胆管和肝外胆管恶性肿瘤

脑瘤:尽量区别“良性、恶性”或组织形态学的情况

白血病:注意填写急性、慢性等情况以及形态学情况

尽量不使用“可疑”等描述,对填写“怀疑”或“可疑” 恶性肿瘤的诊断要慎重

精 神 疾 患

精神疾患的诊断应由专业医生作出。

精神病人的自杀 :是否处于活动期?

精神病人的意外死亡 :是否处于活动期

大量饮酒后突然死亡 :需排除酒瘾综合征和自杀。

循环系统疾病

应报告疾病的病因、性质、部位等

例如:

心脏病 :详细报告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心脏病及其原因。

脑血管病:应报告准确的疾病诊断及脑血管病后遗症的影响。

呼吸系统疾病

应填写疾病的性质、部位、病原体及其他致病的原因

肺炎:特别注意对新生儿和老年人肺炎的准确诊断和报告

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常常引起肺心病而死亡,应同时报告

外源性呼吸系统疾病:应同时报告致病因子如尘肺、有机物、化学物质等

消化系统疾病

应同时报告疾病的性质、部位及并发症等

溃疡: 要明确报告部位,不要笼统写为“上消化道”。

慢性肝病和肝硬化: 应尽量报告更早的原因

孕产妇死亡的定义

孕产妇死亡是指处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期长短和何种受孕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由于意外或偶然原因导致的死亡。

孕产妇死亡应再细分为两组(1)

直接产科死亡:

直接产科死亡是指由于妊娠状态(妊娠、分娩和产褥期)下的产科并发症、由于医疗的操作干预、疏忽遗漏、处理不当或由于上述情况的任何一个而引起的一系列事件导致的死亡。

孕产妇死亡应再细分为两组(2)

间接产科死亡:

间接产科死亡是指由于以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在妊娠期新发生的疾病,这些疾病虽非由直接产科原因所引起,却由于妊娠的生理影响而加重,从而导致死亡。

先天异常

先天异常必须是自出生时即存在,对于年龄较大的者报告死于先天异常,则必须写明“先天性”。

应尽量报告严重的先天异常

一般先天异常致死,实际上是放弃治疗或放弃喂养的后果

先天性心脏病 :应尽量写出具体的心脏病类型,如:法乐四联症、先天性室间

隔缺损等。

当无法判断是否为先天异常时,应写明死者的实际年龄(按周岁、月、日计算),尤其对婴儿、新生儿更是如此

活产

活产是指不论妊娠期长短而自母体完全排出或取出的受孕产物,他在母体分离后能够呼吸或显示任何其他生命证据,如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的明确运动,不论脐带是否切断或胎盘是否附着;这样出生的每一产物一律看作活产。

新生儿病

主要指“起源于围生期的某些情况”

报告时应注意:

包括起源于围生期但在以后发病及死亡的情况

首先尽量报告围生儿本身的疾病,其次报告母体情况对围生儿的影响

早产、窒息一般不做根本死因

不包括 :新生儿破伤风、先天异常、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肿瘤、损伤中

新生儿病--有关概念

新生儿死亡是指活产儿在出生后未满28整天内的死亡。

早期新生儿死亡(出生后未满7整天内的死亡)。

晚期新生儿死亡(出生后活满7整天但在未满28整天内的死亡)。

超过28天的婴儿死亡,如果医生认为其致死疾病的起源是在新生儿期内,仍应报告这一顺序关系。超过一周岁的婴儿不再考虑新生儿期的情况。

诊 断 不 明

一般不应出现,医生或统计人员应尽量搞清查死者的致死原因。实在无法获得,可以在调查记录中报告其家属的叙述。诊断不明不应作为根本死因。

损伤中毒

临床表现:主要指损伤中毒的性质(如骨折、脏器损伤、烧伤、中毒、毒性效应等)、损伤的具体部位(颅内、胸、腹部、四肢等)、中毒的程度(轻、中、重)等情况。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外部原因指造成上述损伤中毒的原因。首先应明确报告是意外的损伤中毒,还是自杀或被杀,然后尽可能详细报告外部原因。如确诊有困难及对损伤或中毒原因有疑点,应如实填写“不明原因的……”以供引起重视。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性质:是指意外的损伤中毒,还是自杀或被杀。

类型主要包括:

运输事故: 涉及人员、运输工具、事故发生地点、事故方式等

意外跌倒: 明确没有任何可能发生跌落的疾病(循环系统疾病);如为跌倒致长期卧床也应报告

意外窒息: 多指婴幼儿意外被床上用品或大人身体闷死

中毒: 应区别给错、服错或药物过量以及正确服用的有害效应

自杀: 尽量报告自杀的方式及原因,如:自杀方式(服毒、自缢、跳楼等);自

杀原因(家庭、社会、经济等)。

多种情况

当一次医疗事件涉及到若干种有关情况时(例如:多处损伤、以前疾病或损伤的多种后遗症或发生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中的多种情况),应把那种明显比其他情况更严重而且需求更多资源的情况记录为“主要情况”,把其他的记录为“其他情况”。如果没有一种情况更突出,那么象“多处骨折”、“多处头部损伤”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导致的多发性感染”这样的术语可以记录为“主要情况”,其他情况列在后边。如果有多种这样的情况,而又没有一种更突出,那么可以只记录象“多处损伤”或“多处挤压伤”这样的术语。

特异性和细节(1)

为了将情况分类到最具有特异性的ICD中,每种诊断性陈述都应尽可能富有信息。这样的诊断性陈述的例子包括:

膀胱三角区的移行细胞癌

急性阑尾炎伴有穿孔

糖尿病性白内障,胰岛素依赖型

脑膜炎球菌性心包炎

特异性和细节(2)

为妊娠诱发 高血压给予的产前医疗

由于按照处方服用抗组织胺药的变应性反应引起的复视

由于陈旧性髋关节骨折引起的髋关节骨关节炎

在家中跌倒后造成的股骨颈骨折

手掌三度烧伤

后遗症的治疗(1)

当医疗事件是对一种不再存在的疾病的残余情况(后遗症)进行治疗或调查时,应充分描述该后遗症并陈述它的起因,同时还应当清楚地表明原疾病已不复存在。例如:“鼻中隔弯曲—在童年时的鼻骨折”;“跟腱挛缩—肌腱损伤的晚期效应”;或“由于陈旧性结核病引起的输卵管闭塞所致的不育症”。

后遗症的治疗(2)

当存在多种后遗症而且治疗或调查并不是直接针对其中的哪一种时,则可接受象“脑血管意外的后遗症”或“多处骨折的后遗症”这样的陈述。

由于外因引起的情况

3.死亡证明书培训制度 篇三

1.对新分配医院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2.对在岗职工进行培训。

3.随时发现问题到科室进行一对一的培训。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基本信息“性别”、“民族”、“职业”、“婚姻”、“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等项基本信息与病史记录应相一致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填写,要求与病史首页及死亡讨论内容一致。规范的疾病填写应为:重要疾病不遗漏,疾病填写顺序符合直接死因和根本原因,一行不可填写多个疾病,疾病名称不要英文字母代替等,附于病史中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填写内容等同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填写内容。

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医疗文书,因此必须正确填写出具证明的医生姓名和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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