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债权管理办法

2024-09-29

职工债权管理办法(共5篇)

1.职工债权管理办法 篇一

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 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债权债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非定额流动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减少呆账、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核单位、代管单位(以下称各级单位)。辅业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原则对公司系统的债权债务进行管理。

第四条 债权管理坚持专项管理、依法清收、定期签认、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债务管理坚持诚实守信、有序偿还、审核确认、综合处臵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六条 管理职责

(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债权债务管理工作负总责,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债权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债权债务的对账和清理工作,负责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坏账损失的报批、确认,负责债权债务清理结果的会计处理和其它相关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债权清收工作分工负责相关债权的回收工作,配合相关债务内容和债务金额的确认工作。

(四)法律部门负责债权债务合同的审查,参与债权债务清理过程的涉诉案件,负责债权债务管理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把关。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债权债务管理工作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相关债权需要计提减值准备或确认坏账损失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大额债务支付按照河南公司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由河南公司统一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债权管理 第八条 债权类往来是指企业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及其他应收债权。

(一)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或劳务合同的规定,预先支付给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的款项。

1.预付账款需严格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进行支付,支付前应由业务部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由审计、法律、财务等部门进行联签,其中预付大额资金按“三重一大”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原则上禁止对民营企业或个人预付款项。2.预付账款支付后,要指定人员抓紧时间对应收货物及劳务

进行催收、验收和协助办理结算手续,收到货物和劳务前要对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进行跟踪了解,避免因对方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形成坏账。

3.预付账款的账龄原则上控制在半年以内。超过半年的预付账款,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对账,并取得书面对账凭据。

(二)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电力、热力、煤炭、铝产品、材料、对外承包工程与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或工程发包单位收取的款项。

1.各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或限期清收,回收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2.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每季度对账一次,并取得书面对账凭据,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清收,关注债务人财务状况变化,避免形成坏账。

3.对已经部分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继续做好债权清收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三)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

1.职工因公借款要严格履行借款审批手续并控制借款金额,严禁假借各种名义套取企业资金。财务部门应每月对职工个人借款进行清理回收,原则上每年末清收完毕。2.非经河南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对外单位(包括系统内单位)借款。3.其他应收款应定期对账,并取得书面对账凭据。(四)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应按河南公司《银行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作应收账款管理。

(五)其他应收债权是指上述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包括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各单位应根据对应的业务内容,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清收,定期进行对账并取得书面对账凭据。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分类建立债权管理台账,其中应收其他单位的债权管理台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债务单位名称、合同名称、金额、形成债权的时间、应收回时间、账龄、质保金到期时间、合同付款进度、债务人经营状况、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含手机号)和传真、本单位收款责任人等。本单位职工个人借款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职工所在部门、姓名、借款内容、借款金额、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承诺还款或冲账时间等。

第十条 各单位要明确不同类别债权的清收责任部门,原则上电费、热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清收,其他债权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清收,财务部门做好配合。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账龄分析制度,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对账和催收,并取得书面对账和催收记录,确保法律诉讼时效。

第十二条 企业应于每年末对各种债权进行全面检查和清收,并具体分析债权的性质、账龄及债务人经营情况等因素,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按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三条 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有权机构审查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第五章 债务管理

第十四条 债务类往来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项等现实债务,以及因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产生的或有债务。

第十五条 企业在经营中应讲究诚信,维护企业信誉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得恶意逃避债务。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资金情况,有计划的安排债务清偿的时间和额度,其中对关联单位人工成本性质的债务,可优先安排。第十七条 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应上缴国家的税费、应发放职工的工资及应为职工上缴的各种社会保险金,应提前筹措资金,按规定时间上缴和发放,确有资金困难的提前说明情况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不得因无故拖延产生罚款或滞纳金。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分类建立债务管理台账,债务管理台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债务单位名称、合同名称、金额、形成债务的时间、应付款时间、账龄、质保金到期时间、合同付款进度、债权人经营状况、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含手机号)和传真、本单位付款责任人等。

第十九条 应付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的质量保证金或进度款,达到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后,经相关部门出具验收或考核意见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配合债权单位的对账要求,确保双方账户金额一致。

第二十一条 对河南公司系统内部多家单位同时应付同一外部单位款项,但个别单位存在支付困难的情况,可由河南公司财务部统一协调付款问题。

第二十二条 确属无需或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取得相关证据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

第六章 内部往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往来类是指河南公司与下属分公司之间的 债权、债务往来。第二十四条 河南公司与下属分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按性质分别作为债权和债务管理。第二十五条 每月月末内部往来单位之间必须进行对账,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整,确保双方往来项目和金额一致。

第七章 债权债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债务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

(一)确定业务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双方的合作业务。

(二)确定业务对方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及良好的资信情况。

(三)确定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完善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四)确定双方业务往来程序及有关单据是否规范。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债权债务管理中须收集、保存以下证据资料,其中要求业务对方出具的复印件须盖章签字。

(一)有关业务对方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承诺及其附件。

(三)送货单、托运单、产品质量检验单、产品实物数量交接单、产品验交计价单、货款费用结算单、电量确认单、工程量确认单等相关的各种书面单据原件。

(四)业务双方往来的电报、传真、函件等。

(五)其他与债权或债务相关的证据资料。

(六)向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申请保全的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必要的债权风险监测机制,债权回收责任人须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适时必要的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确切证据时,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汇报,并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一)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二)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企业债权清收应尽量保证在诉讼时效内完成,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未主张合法权益的,债权清收责任人必须取得对公司合法权益的重新确认。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债务台账加强对到期债务的管理,确因财务困难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要及时向债权方说明情况,征得谅解,避免发生诉讼损失。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

企业应严格按本制度进行债权债务管理,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债权债务清理措施, 对因清收不力或不及时造成债权损失,以及因管理疏忽造成债务违约损失的,按《集团公司经营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公司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企业经营性合同债权管理研究 篇二

【关键词】企业经营;债权管理;合同;争议解决;合同履行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参与主体,企业参与市场活动,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该等债权的种类多样,按发生原因不同,大致可划分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其中,合同债权的发生与实现,是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取得收益的主要方式,对合同债权的管理是每个企业经营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所谓“债”指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企业经营性债权的内容,不外乎金钱给付、物的给付以及行为给付三类。尽管这些内容表面上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但如将置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观察,它们均具有共性,即以财产性给付为目的,须经过一定时间跨度的发展,最终内化为企业财务报表上的金钱化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帐款等。因此,从管理学的角度,企业经营性合同债权是可以作为类型化的对象进行管理。

合同管理,是一个多环节在内的复杂的动态管理过程,它包括相对人资信调查、合同谈判、制作合同文本、审核审批、合同签署、依约履行、维护监督、合同归档和纠纷处理等环节。

在实践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从债权的产生即合同的订立开始,到合同履行,对债权进行全程、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和管理,时时注意防范各种法律风险,并且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救济手段,确保企业债权的实现。

一、合同的准备和审核阶段的债权管理

合同管理风险,隐含在整个合同管理流程中,尤其以合同准备阶段为甚。

首先,在合同的准备阶段,首先要对新客户有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有条件的企业要对新客户进行一定的资信评估。在进行资信评估时,需要考量以下信息:客户的基本信息(如工商资料)、行业信誉、行业地位、客户财务状况,如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本运营能力、银行资信等级等。

笔者曾接触一家油墨生产企业,新签一客户,第一笔订单500万元,付款期要求一个月,第一次该客户完全履约;第二笔订单1000万元,要求两个月信用期,此次也完全履约;第三次订单3000万元,客户申请了五个月信用期,还款期到,该客户再无踪影。这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诈骗形式。虽然有些损失可以挽回,但代价是巨大的。当然,我们并不能说新客户就一定存在着诈骗的可能,但是客户的信誉和运营能力将会直接影响着债权能否顺利实现,因此,签约前对客户进行一定程度的调研是必要的。

合同从起草到正式签订生效,需要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核。这个审核不是单一的,而是需要从合同的背景、合同的内容、谈判过程等进行全方位的审核。不了解合同产生的背景,法务人员就不可能对合同做出恰当的法律评价,继而会影响到具体的合同条文的理解、审核和修改,所以,法务人员对合同的参与应该是全程参与的。了解了合同签订的全过程,这对随后的合同履行,以及处理有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都是最基础的保障。

其次,合同内容是法律审核的重点。对具体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和修改,是充分利用法律并争取企业债权权益最大化的过程。在实践中我们应注意避免出现两个极端的误区:一是非法务人员签约心切,认为法务人员的审核是在挑毛病、阻碍合同签订进程;二是法务人员认为具体条款必须服从法务的修改,不切实际。我们需要达成共识的是,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合同的达成,二者是不矛盾的。因此既要尊重法律,又要尊重现实,对于在法律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各方共同努力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才是重要的。实践中我们一定要避免法律审核走过场。有些企业存在这种现象,合同已经由双方谈好,签约前才把合同交给法务人员审核,以项目进度的紧迫性倒逼法务人员的审核通过。这种行为,显然没有从根本上理解法律的真正作用是什么,是对企业利益的极度不负责任。

二、合同内容的管理和控制

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我们也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合同用语的准确性。合同是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就要注意用词的准确性、专业性和严密性,关键内容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法的要素包括概念、规则和制度 ,法律概念是法律文件的基础,语言的极易引起合同解释上的歧义,毕竟文义解释是合同解释的首要方法 ,因此合同必须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容易致人岐义的语言。

第二,重点实体义务条款的约定。除了货物名称、数量、价款、期限等基本核心条款以外,在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质量标准、验收、合同争议处理这三项内容,这在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笔者曾经历这样一个案例:甲、乙两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种公路桥梁用橡胶支座,合同约定该支座的成分为“橡胶”。后来双方因付款问题发生争议,已方以甲方提供的橡胶支座非100%橡胶制作为由,拒付货款。由于没有明确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在行业实践中,这种橡胶支座没有100%使用橡胶的,因为无论从牢固度、耐久性、延展性等各项指标来看,使用100%橡胶是不可能达到桥梁使用要求的,必须在橡胶中添加其他化学成分。但是由于合同中的简单规定,使乙方找到了质量瑕疵的借口,以致产生争议。

从笔者的法律实践来看,在多数情况下,债务人是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货款。因此,对质量条款的约定,越细致越好。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有企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没有明确的明示的标准的,就需要在合同中具体列明,包括产品组成、技术指标、使用条件(温度湿度等)、样品选择及保存、使用期限、验收程序等。验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环节,合同中要细化验收的具体程序,明确责任并严格执行。这是堵住质量争议的第一个关口。

第三,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由于我国部分地区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所以我们要在合同中谨慎选择争议的管辖地。在法院和仲裁的选择上,笔者倾向于选择法院,因为毕竟法院是二审终审,而仲裁是一裁终裁,尤其是对于跨地域争议,选择法院处理可以给双方当事人更大的法律救济空间。至于具体选择哪一个法院解决纠纷,也是颇费脑筋的。公平起见,可以选择第三方法院,或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仲裁也是可以选择的,但所选择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具体

三、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首先,企业合同执行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高度关注对方企业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对方企业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变动情况、对方付款进度执行情况、对方有否新的大型投资或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对方是否有重大诉讼发生、对方是否发生其他方向违约、对方行业变化等等。上述信息中的异常部分,企业合同执行部门应及时反馈给法务人员,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其次,合同履行中,企业应该充分保管好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如合同文本及附件、运输单、交货单、仓单、验收文件、会计对帐单、双方来往函电、电子文件。这些文件资料,是对合同履行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因此,有序、专责、系统地管理好这些法律文件,对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将起到直接有效的证明作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前述提及的债务人异常信息,债权人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一方面,要加强与对方的沟通,或取得对方履约保证,以进一步辨析各种风险;另一方面,企业要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并充分使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各项合同抗辩制度。以不安抗辩权为例,它是指在履行合同中,有先后履行次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这是对债权人应对潜在风险的法律保护。不安抗辩权有两个层次,一是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予对方合理期限恢复能力或提供担保;二是期限届满,对方未恢复能力或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但先履行方有两个重要义务,即一是举证义务,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失去履约能力;二是通知义务,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并给予对方合理期限。

不管行使何种权利,债权人首先要对事实有准确的判断,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判断;其次要对法律有准确的理解,不能对法律条文断章取义,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

四、合同争议的法律救济

一旦债务人有违约或潜在违约,债权人的债权都将处于风险之中,鉴于债权是企业潜在的收益。因此,在出现债权不能顺利实现的情形时,企业必须立即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诉前准备与协商

就债权发生争议时,企业应立即启动证据收集工作,这是处理债权争议的基础工作。同时,努力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企业之间因经营性债权发生的纠纷,很少是因债务人恶意违约造成,大多数情形下是因约定不清或双方对法律或事实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可以给予对方机会充分发表意见,以期相互取得理解。债权人可以综合考虑自己和对方所处的经济形势和环境,仔细考虑是否有让步的可能。有时为节省人力、物力和维权成本,在债权能够大部分得到实现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考虑做出适当让步,包括给予对方延期履行、减少违约金、减免部分债权额等。

2.启动诉讼程序

如果通过谈判,仍无法解决问题,债权人需要考虑y立即启动诉讼程序。诉讼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各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除了企业自身的法务人员以外,复杂的案件应考虑聘请外部律师,毕竟企业法务人员熟悉企业,而外部律师诉讼经验更丰富。诉讼程序一旦启动,需要立即着手以下工作:

(1)妥善制定诉讼方案。对于债权的管理工作而言,诉讼可以视同一个项目,一个周密的诉讼方案对争议解决、企业的管理和财务安排均有益处。诉讼准备工作包括:证据的准备、诉讼管辖地的选择(如有多个有权管辖法院)等。诉讼准备过程中,企业应当自行安排人员或要求外部律师调查债务人的工商内档,以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发掘一些财务信息、资产线索等。例如,笔者参与的一起诉讼中,通过查询债务人工商信息,发现债务人的母公司出资严重不足,因此,笔者在诉讼中依法将其母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母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在进行诉讼准备时,还要进一步收集查核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以便进行诉讼保全。债务人的银行账号、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商标专利等都属于重要财产信息。对债务人的财产,应当综合债务人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选择对其经营活动最为关键的资产进行查封和冻结。例如,在笔者处理过的一起案件中,尽管债务人的商标权在财务报表中显示的价值不高,但经过调查后,笔者发现,其商标权已向多个子公司进行许可使用,换言之,该商标权是债务人实现对子公司控制和利润并表的主要手段,笔者立即指示外部律师将该商标申请法院查封,最终迫使债权人履行了全部债务。

(3)进行诉讼保全。在向法院提交诉状的同时,债权人应按照事先掌握的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通过法院的查封、冻结等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诉讼压力,减轻执行阶段压力。这是债权是否可以实现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3.执行程序

在案件终审生效以后,将进入执行程序。除非债务人按判决书要求及时还款,一旦逾期,债权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如下步骤和方案对执行程序中的债权实现进行主动管理:

(1)对已经进行过诉讼保全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划拨对方账户内资金,或申请法院变卖、拍卖已经诉讼保全的资产,从而实现债权。

(2)对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要积极配合法院寻找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债务人在第三人处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直接按法院要求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债权人也可以提起代为诉讼,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追索。

(3)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将债务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名单的自然人,将被限制高消费,且不能有下列财产支付行为:购买机票、火车软卧、在星级酒店消费、购买不动产、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购买理财产品等。被列入名单的是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实施上述高消费行为,对于恶意欠债不还的债务人,还可以视情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积极探索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即使通过诉讼,并非所有企业债权都能够得到解决。对于一些债务人暂时性流动性资金紧张导致经营困难,债务人所处行业发展良好,而强制执行对债权人也会带来损失等情况,并非必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将债权转化为债务人的股权,债权人变为债务人的股东,延缓债权的实现。这么做,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强制执行导致两败俱伤;另一方面债权人也可通过股东身份监督债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而从债务人未来的发展中获益。这种方式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债权人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和财务论证,制定周密的法律和财务保护方案,方可实施。

五、结论

企业经营性债权的管理,是从合同准备缔结到争议解决的全过程系统性工作,企业的法务人员,应当以管理学的思维,以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为抓手和工具,以企业财务性的收益作为目标,对企业的经营性债权进行科学管理。在债权生命周期的每一个阶段,均应按该阶段债权特点,制定相应的控制和管理规范,以期能够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朱承君:《企业合同管理模式与体系建设若干问题探讨》,《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14 年第 2 期,第 39 页.

朱锦余:《合同管理流程及其主要风险分析与控制研究》,载《会计之友》2009年第5期,第4页.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251页.

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27页.

作者简介:

3.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篇三

一、全面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凡村级2009年12月31日以前所发生的各项债权债务要全面清理,逐笔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民主确认。已经核实的村级债权债务纳入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重新更换村级债务凭证。所有村债权债务都要有凭原始凭证,核对村级账目,经民主确认属村级债权债务,除金融部门外,都必须重新更换村级债权债务凭证。不经民主确认,不重新更换票据的村级债务,不纳入化解村级债务工作范围。

三、规范还债程序。村级还债由村民委员会编制预算还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定,报乡政府审核,并报区村级债务化解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

四、村级偿还债务“四个优先”。①优先偿还折本债务;②优先偿还村欠公益事业债务;③优先偿还因子女升学、天灾人祸等家庭特别困难的债务;④优先偿还主动放弃利息的债务。同等条件下按比例偿还。

4.职工债权管理办法 篇四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总 则

业务组织与管理 岗位职责 业务受理与审批 债权投资的实施 投资后续管理 附 则

— 1 —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债权投资业务经营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降低经营风险,依据《美益投资集团业务经营规则(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债权投资业务,是指由我公司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资金风险,国内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对所有承担直接经营任务的各地美益公司行使管理职责的集团总部,现阶段集团公司职责由贵州美益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履行。

第二章 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集团公司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是债权投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㈠ 制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制度的持续更新。

㈡ 与各家业务合作机构的对口协作。

㈢ 债权投资业务例外准入,合规审核,法律性文件审查,审批会议安排,审批会议记录,拟写及印发审批批复。

㈣ 对各分、子公司对债权投资业务进行持续监管及检查。㈤ 对各分、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及培训。

㈥ 参与各分、子公司投资出现风险后的资产保全工作。㈦ 参与各分、子公司资产保全工作落实后的资产处置变现工作。

㈧ 全集团债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台账管理及信息统计分析。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债权投资业务账户管理、资金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

㈠ 各分、子公司债权投资业务资金账户开立、资金运用的监督、审核和检查。

㈡ 全集团债权投资业务的资金台账管理及账务信息统计分析。

第二节 分、子公司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分、子公司风险管理部是其债权投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㈠ 制定债权投资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制度的持续更

新。

㈡ 与各家受托银行业务合作的对口协作。

㈢ 安排风险经理贷前、贷中、贷后全过程参与投资业务平行作业。

㈣ 债权投资业务例外准入,合规审核,法律性文件审查,代表有权审批机构负责审批会议安排,审批会议记录,拟写及印发审批批复。

㈤ 审查债权投资业务用款条件的落实情况。

㈥ 协助、督促各投资部门对债权投资业务进行持续监管以及投资本息催收。

㈦ 牵头负责投资出现风险后的资产保全工作。㈧ 牵头负责资产保全工作落实后的资产处置变现工作。㈨ 债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台账管理及信息统计分析。第七条 分、子公司投资部是其债权投资业务具体组织实施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㈠ 受理客户融资申请及收集资料。

㈡ 组建任务型团队,确定债权投资业务的经营主责任人、经营责任人及其他团队成员。

㈢ 安排客户访谈及现场调查。

㈣ 进行评估测算,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并提交审批。㈤ 根据申报方案和审批批复内容落实债权投资业务用 — 4 —

款条件。

㈥ 对债权投资业务进行持续监管以及投资本息催收。㈦ 具体负责投资出现风险后的资产保全工作。第八条 分、子公司法务管理部门是其债权投资业务的参与部门,主要职责:

债权投资业务贷前调查阶段的法务尽职调查。㈡

负责投资业务贷中阶段的法律性文件撰写及审阅。㈢

负责牵头投资出现风险后的资产保全工作。㈣

参与资产保全工作落实后的资产处置变现工作。第九条 分、子公司财务部是其债权投资业务账户管理、资金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

㈠ 债权投资业务资金账户的开立、对账。

㈡ 债权投资业务的资金划转、本息回收的账务处理。㈢ 债券投资业务账务信息统计分析。

第十条 分、子公司办公室是其公司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和债权投资业务档案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债权投资业务合同、协议、客户书面承诺等重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一节 集团公司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合规审核人员职责

对申报材料的受理,按要求及时完成合规性审查,对需要补充材料的业务项目及时通知申报部门,清点收件后及时登记受理台账。

审批会议会前事项处理,审批会议的安排、通知,受理业务项目材料的分发与传递。

第十二条 审批人职责

严格遵守《美益投资集团债权投资业务审批规程(试行)》,认真阅读业务项目申报材料,恪守职业道德,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战略,从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出发审查每一笔申报业务的可行性,并根据该笔业务预计给公司带来的效益和风险独立发表审批意见。

集团公司其他相关岗位的岗位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节 分、子公司公司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经营主责任人岗位职责

(一)经营主责任人由分、子公司各投资部自行确定,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担任。

重大项目经营主责任人由分、子公司高管直接担任或由公司执行董事专门指定。

㈡ 经营主责任人对其债权投资业务负主要经营管理责 — 6 —

任,并对同笔债权投资业务的经营责任人负有尽职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体现为:

1、参与客户访谈、现场调查。

2、债权投资业务总体方案制定及全过程参与,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投资额度的合理性、测算结果的准确性、抵(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及价值预判、风险揭示的充分性、风控措施的可行性、申报的时效性负主要责任。

3、未按规定执行和落实公司投资政策、规章制度、作业流程、经营职责,造成债权投资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负主要经营管理责任。

4、在债权投资业务审批阶段,未按规定认真审查、发现重大失实或遗漏,未及时纠正错误,或人为隐瞒实情,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以致审批决策失误负主要经营管理责任。

5、投资实施阶段,未按规定落实审批条件、或相关法律文件尚未生效、以及自行变更审批条件等行为负主要经营管理责任。

6、投资后续管理阶段,当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和减少风险、降低损失负主要经营管理责任。

㈢ 经营主责任人责任涵盖债权投资业务的整个阶段,包括受理、真实性审查、调查评价、审批汇报、担保措施的落

实、对外投资、投资后续管理等。

第十四条 经营责任人岗位职责

经营责任人为债权投资业务平行作业的客户经理、风险经理与法务专员。

㈠ 客户经理职责:按照经营主责任人的安排参与债权投资业务,包括参与客户访谈、现场调查、收集资料、报告撰写、评估测算、抵(质)押物的价值预判、债权投资业务用款条件落实、投资后续管理等工作,并对所负责工作承担相应直接责任。

㈡ 风险经理职责:负责参与现场调查,抵(质)押物的价值确认、债权投资业务用款条件落实、投资后续管理等工作,针对投资部门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并对所负责工作承担相应直接责任。

㈢ 法务专员岗位职责:负责债权投资业务贷前调查阶段的法务尽职调查;对申报方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主要从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对申报方案提出建议、意见及要求;对投资项目需要出具法律性文件的,负责相关文件内容和格式的拟写,确保申报方案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法律风险;并对所负责工作承担相应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人岗位职责

(一)资金管理岗人员职责:债权投资业务实施过程中,— 8 —

在受托银行开立账户、资金划转、账户核对、本息回收,并及时登记台账;定期对具体债券投资业务账户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档案管理岗人员职责:严格遵守《美益投资集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做好档案资料的登记、保管、借阅、销毁。

第四章 业务受理与审批

第十六条 客户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后,投资部门应迅速组建任务型团队,开展如下前期工作:

㈠ 确定债权投资业务的经营主责任人、经营责任人; ㈡ 客户访谈,基本要求为:必须与客户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关键人员进行面谈;

㈢ 收集资料,基本要求为:应对借款人基础资料、项目基础资料、抵押物基础资料进行收集;

㈣ 团队讨论,基本要求为:广泛深入讨论后,共同提出风险防范控制措施,形成初步意见。

第十七条 如客户融资申请的额度、期限不符合《美益投资集团业务经营规则(试行)》规定的,需报风险管理部进

行例外准入。

第十八条 投资部门前期调查完成后,应尽快安排现场调查,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安排风险经理参加现场调查。

第十九条 现场调查要求必须双岗双人以上,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

㈠ 对客户经营场所(生产办公场所、库房等)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客户固定资产具体状况及权属情况;

㈡ 对客户生产能力进行实地调查,重点了解客户机器设备等生产能力,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形象进度;

㈢ 对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的履历、背景进行调查,重点了解公司管理结构、经营规划现状;

㈣ 对客户经营现状进行调查,重点了解目前员工精神状态,库存商品规格、数量、品种等;

㈤ 对客户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抵(质)押品的实体性、经济性、功能性及市场价值等情况;

㈥ 对客户所处市场情况进行调查,重点了解客户产品所在市场价格及其走势,借款人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情况;

㈦ 对客户所处区域及行业的政策环境进行调查,重点了解如抵(质)押办理手续,重要行业政策等与公司投资业务相关的政策情况;

㈧ 对客户及相关自然人信誉及债务情况进行调查,重点 — 10 —

了解客户目前对外借款、有无涉及诉讼及纠纷等情况;

㈨ 到相关外部机构进行调查询证,验证客户及项目的证照和批复等相关资料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现场调查完成后,投资部门在综合客户需求、项目情况、风险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及时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投资部门完成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后,向风险管理部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审批。申报材料达不到要求的,风险管理部予以退回,投资部门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申报,重新提交仍未整改的风险管理部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受理投资部门的申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依据《美益投资集团债权投资业务审批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安排审批会议,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会议审批形式或会签审批形式对债权投资业务进行审批决策。

第五章 债权投资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批批复下发后,对于审批结论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债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受托银行进行申报。同时经营主责任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拟定《审批条件实施组织方案》。

对于初次合作的受托银行,为保证业务办理的时效性,风险管理部应在向受托银行申报的同时向财务部提交《开户通知书》(附件一),财务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要求办妥在受托银行的开户事宜。

第二十四条 受托银行受理并审批同意该笔债权投资业务(委托贷款)后,风险管理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安排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合同》),同时填制《用款预约书》(附件二),经公司总经理(或转授权人)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交集团公司财务部,以保障资金的顺利归集及有效使用。集团公司财务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本公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应根据申报方案和我公司审批批复内容落实债权投资业务用款条件。

债权投资业务用款条件落实事项应按照如下规定动作要求办理:

㈠ 合同(协议、承诺)文本的拟定及审查; ㈡ 见证合同(协议、承诺)签署; ㈢ 抵(质)押及其他担保条件落实。

第二十六条 法务专员对风险管理部送审的项目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时须在《法律性文件审查意见表》(详见法务部相关工作制度)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 合同(协议、承诺)签署必须由本公司双岗双人以上见证,面签完毕后;抵(质)押登记办理必须本公司双岗双人以上全过程参与。条件落实事项完成后,投资部门填制《债权投资业务前提条件落实情况审查表》(详见公司债权投资业务操作规程),交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 落实债权投资业务用款条件后,风险管理部填制《用款通知书》(附件三),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连同相关人员签字的《债权投资业务条件落实情况审查表》及其要求的附件、审批批复、合同(协议、承诺)等法律性文件一并提交集团公司申请用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提交的《用款通知书》及附件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公司总经理因故无法及时对《用款通知书》进行审批,可对审批权进行临时授权(详见公司授权管理办法),对被授权人签字的《用款通知书》,集团财务部需见临时授权书后方可运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债权投资业务发生后,各参与部门均应根据各自管理要求分别及时登记台账,记录债权投资业务基础信息、资金划转、本息回收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投资后续管理

第三十条 债权投资业务发生后,风险部门及投资部门应相互配合,认真履行投资后续管理职责,对债权投资业务资金使用、本息回收、抵(质)押物状况、债务人风险等进行全面跟踪管理,每月形成书面的投资后续管理报告报送集团风险管理部。

第三十一条 资金后续管理 资金后续管理要求如下:

㈠ 风险管理部应配合投资部门对债权投资业务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控,收集、整理客户支用债权投资业务资金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㈡ 客户实际资金用途与债权投资业务申报方案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客户的用款,并将相关情况报经营主责任人及公司分管领导,经公司领导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㈢ 风险管理人员收集完成客户用款资金材料并录入台账后,原则上应经经营主责任人(或经营责任人)在债权投资业务资金支付台账(详见公司债权投资业务操作规程)上签字认可后方可通知受托银行同意客户用款。

第三十二条 检查与报告

㈠ 风险管理部应当对全部债权投资业务逐笔建立投资 — 14 —

后续管理台账(详见公司债权投资业务操作规程)。投资后续管理台账要登记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受托银行、贷款账号、合同编号、投资种类、合同金额、利率、合同期限、投资日期、结清日期、投资余额、担保方式、风控措施、经办部门等。

㈡ 风险管理部应对投资利息收取、到期投资回收进行管理,在付息日5日前对债务人做出书面(或邮件、电话)提示;在投资本金到期30日前对债务人做出书面(或邮件、电话)提示;在付息日或投资本金还款日次日与财务部进行对账并形成书面对账记录(详见公司债权投资业务操作规程)。

㈢ 风险管理部应对贷款本息尚有余额的客户按月进行投资后续检查,并在次月二十日前形成投资后续管理月度报告(详见公司债权投资业务操作规程),同时向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公司管理层报送。投资后续管理月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客户及项目情况:包括客户基本情况、项目的形象进度,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销售资金回笼情况、重大财务状况(对项目进度、资金回笼情况应有相关的图片、监控、查询记录)。

2、债权情况:投资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用途。

3、抵(质)押品情况:抵(质)押品价值登记变动情况、— 15 —

价值重估情况等。

4、投资持续条件落实情况:包括投资持续条件落实情况、审批附加条件落实情况。

5、其他情况:包括关键风险点发生情况、政策变动情况。第三十三条 风险事项处置及资产保全

㈠ 日常投资后续管理中,若出现客户连续或累计两个月利息无法及时归还等重大风险事项,风险管理部应立即向对口部门及管理层进行汇报。公司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由风险管理部牵头责成相关投资部门对风险事项进行调查分析,迅速形成风险化解措施并执行。

㈡ 若风险事项已无法正常化解,投资项目需立即启动资产保全程序,公司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对应投资部门负责人等为主要成员的资产保全小组,在最短时间内执行资产保全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公司资产安全,避免损失。

第三十四条 债权投资业务到期前可以办理展期,须由投资部门进行展期申报。对于审批同意展期的债权投资业务,应及时与受托银行、债务人、担保人签订展期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 对展期、收回再贷、抵押物变更或其他有 — 16 —

特殊需求的债权投资业务,经风险管理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采取会签方式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应以本办法为基础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债权投资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一:

开户通知书

财务部:

我公司拟在(××银行)进行债权投资业务,为保证业务办理的时效性,特商请你部到该行开立存款账户,请及时予以办理。

特此通知。

××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用款预约书

集团财务部:

依据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现我公司计划于 年 月 日向借款人 发放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元)。现请你部先期安排资金提前拨付至我公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以便按期发放委托贷款,请予以配合为感。

特此通知。

此致

××美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或转授权人)签字:

××美益投资有限公司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用款通知书

集团财务部:

依据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现受托银行已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其他贷前条件也已落实完毕。我公司计划于 年 月 日向借款人 发放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元),期限 个月(自贷款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日起),利率为年息 %。贷款资金从我公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中拨付,现请你部进行审查,并予以配合为感。

特此通知。

此致

**美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或转授权人)签字:

5.职工债权管理办法 篇五

号:保监发[2007]53号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07-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发起设立

第一节 设立准备

第五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

(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

(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

(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

(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确定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与委托人确定受益凭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六)拟定投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合同和监督合同等;

(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八)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

前款第(五)项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定利率、市场利率及其变化趋势,可以采取固定或者浮动方式确定。

第七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应当是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担保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专项基金;

(二)上国内信用评级 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

(三)上年末净资产在 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用其他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由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第二节 申报材料

第八条 受托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设立投资计划的申请材料,应当说明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总额、发行期限、预期收益和托管安排;具体说明投资方向、与项目方确定的资金用途、使用期限、债权收益率和担保情况。

投资计划所附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应当为正式合同,并有经过监管机构审核生效的条款。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受理后,对材料要件及内容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形式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项目合规性、风险评估报告、内部管理、相关合同、募集说明书、受益凭证要素和法律意见书等。

前款募集说明书应当载明投资计划最低募集规模;投资合同应当约定受托人最低投资额度不低于合同金额一定比例,合同方能生效。

中国保监会形式审核投资计划,不表明对该投资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该投资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节 募集发行

第十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自行推介投资计划。

推介应当说明投资计划设计原理和交易结构,揭示投资项目主要风险和风险收益特征,标明受益凭证发行要素,披露风险承担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明示专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推介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受托人完成推介事项后,应当与其他当事人签订投资合同、托管合同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受益凭证。

受益凭证可以采用记账式、凭证式或者其他方式,载明票面价值、发行期限、票面收益率、发行机构、如约偿还本金和收益的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在投资计划形式审核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工作,并在发行结束 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发行情况报告至少包括发行规模、认购名单、认购金额、验资证明、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和市场反映等。

第十三条 受托人未能在60个工作日内发行投资计划,或者发行规模未达到本指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停止发行,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受托人应当在停止发行后7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委托人。本息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退还募集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市场反映、失败原因、存在问题、退款情况和经验教训等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与托管人共同制定投资计划资产托管制度,确定资金划拨、授权方式、授权额度和操作流程,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受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投资计划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下列事项:

(一)开立资产托管账户;

(二)确认委托人认购资金到账;

(三)建立委托人和受益人名册;

(四)披露受益人名册及有关信息,协助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保险机构股票资产托管资格的托管人,自动获得投资计划托管资格。托管人应当将委托人认购投资计划资金,及时划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向委托人、受托人出具资金到账证明。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一节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合同,实施项目管理,有关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拨管理、本息回收管理、项目建设运营管理、项目方与担保人管理等。

第十八条 受托人实施资金划拨和本息回收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规范托管账户资金划拨管理,与项目方约定,并按照投资合同、项目进程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

(二)首次划款前,确认项目方自筹资金已经到位,审核已经取得开工许可证,核实担保合同或者其他增级信用措施已经生效,确定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投资合同约定,审查其他必要合法证明文件;

(三)严格审核每笔划款,核实与用款相关的所有商务合同或者其他依据;

(四)及时向项目方和担保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同时告知独立监督人,督促托管人将项目方偿还本金和利息计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

(五)项目方和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偿还本息应当启动担保机制,保全资产。

第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停止划款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一)项目所在地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直接或者间接影响项目执行和经营管理,改变项目可行因素,大幅减少投资收益;

(二)项目方用款申请不符合计划进度,项目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者挪用资金;

(三)项目方未做妥善的债务偿还安排,到期未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

(四)项目方或者担保人发生破产、兼并等重大经济变化,担保能力低于担保金额;

(五)项目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未按期支付其他借款人利息、不能按时支付供货商货款;

(六)其他需要停止划款情况。

第二十条 受托人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项目建设期间,从划拨第一笔资金起,按照约定提交建设报告,具体分析评估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经营期间,按照约定提交经营状况报告、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分析评估生产运营情况;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实地考察,重点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经营管理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项目方或者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危及资金安全,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保全资产;

(五)每年向受益人出具书面报告,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经营管理、存在问题、还本付息及逾期项目催收金额等情况;

(六)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项目文件资料,不得遗漏、丢失或者随意销毁;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实施项目方与担保人跟踪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要求项目方报送上一会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定期评估项目方资信状况;

(二)按照投资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要求担保人报送上一会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面分析担保人公司治理、资质信用、行业地位、财务状况、历史担保、偿债能力,提出相应对策;

(三)定期核实已签担保有效性,确保无他项可能致使担保无效的权利存在;

(四)与项目方和担保人沟通,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其人员变动、业务调整以及是否涉及重大案件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约定,接收项目方偿还本金和利息,及时准确划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监督受托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运营管理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核对项目方向受托人提出的用款申请是否符合资金用途和实际工程进度;

(二)监督受托人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票、保险单、商检单和工程进度证明等划款依据,监督托管账户资金划拨指令执行;

(三)监督、评估项目建设运营质量、风险、财务预决算等;

(四)监督项目方还本付息资金准备及实际支付情况;

(五)关注停止划款情形出现后,受托人处理情况,并报告受益人;

(六)及时与受益人沟通,报告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情况,协助受益人提交议案。

第二节 受益人大会

第二十四条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会议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执行,并遵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受益人大会章程至少包括受益人大会职责、受益人权利和义务、议事规则、表决流程、信息披露和章程修改等。

第二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审议、修改受益人大会章程、监督合同、投资计划设立费用、受益凭证本息兑付日期变更和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由召集人整理会议纪要,出席大会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签名确认。召集人应当将有关议案、大会决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受益人授权委托书和会议纪要等送受托人存档,并报送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可以应受益人大会召集人要求,列席受益人大会,根据议题需要,向受益人大会说明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根据受益人大会议题需要,托管人说明有关投资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独立监督人说明监督投资计划运作和项目经营管理情况,并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向受托人提出质询。

第三节 会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并将会计处理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

投资计划的会计政策,应当经受益人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投资计划业务台账和会计账簿,并与其他业务区别管理。

受托人应当与托管人、项目方共同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并向独立监督人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负责编制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项目方、托管人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运营管理财务信息和托管信息,配合受托人做好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

第四章 凭证管理

第一节 凭证登记

第三十二条 受益凭证应当在受托人或者指定专业机构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审核有关开户资料,为受益人开立法人账户,登记受益凭证,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开立法人账户的,受益凭证应当登记在同一法人账户名下。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受益凭证簿记系统,为受益人办理受益凭证持有数量等权益登记,并出具权益登记证明。按照受益人提供的资金结算账户,办理受益凭证的交易结算及支付本金和收益等业务。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接受受益人查询,了解法人账户受益凭证余额及其他账务信息,提供结算交割单或者余额对账单。

第三十六条 受益凭证到期,没有未到期抵押、质押及司法冻结等未了结债权债务,受括人应当注销受益凭证。

第二节 凭证兑付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根据受益人名册,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支付受益凭证收益和兑付本金,不得违反约定,擅自变更兑付日期。确需变更兑付日期的,应当经过受益人大会审议,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三十八条 受托人支付受益凭证收益和兑付本金,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与托管人核实托管资产,了解可以支付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资金状况;

(二)受益凭证收益支付日或者本金兑付日前 5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或者在指定媒体,公布本金和收益兑付事项;

(三)发现托管资产不足以支付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督促项目方和担保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利息;

(四)未能按期兑付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受益人。

第三十九条 托管人应当核实受托人向受益人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受益人名册、本金和收益兑付公告、可兑付资产,按照收益分配方案和受托人划款指令,将本金和收益资金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同时向受托人报告兑付情况。

第三节 流通转让

第四十条 委托人可以自主转让受益凭证。受托人应当确认转让申请合规性,办理受益凭证查询和过户手续。专业机构承办流通转让手续的,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当按照其有关规则办理。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为受益凭证拟受让方提供查询服务,审核下列枋料并出具相关证明:

(一)受益凭证查询申请表;

(二)受益凭证持有人授权查询证明;

(三)拟受让方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根据转让协议,审核转让双方下列事项,变更受益人名册,办理过户手续,确认受益人权益:

(一)受益凭证转让或者受让申请表;

(二)确认转让方有足额受益凭证且可转让;

(三)转让协议正本;

(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它有关材料。

有关当事人未按照本指引规定办理受益凭证转让,受托人有权不予确认,不予办理受益凭证过户手续。

第四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说明受益凭证转让事项。

第五章 资产清算

第四十四条 投资计划到期或者提前终止,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做好清算工作:

(一)投资计划终止前1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指定清算责任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协助清算;

(二)主动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和受益人复核清算资产价值;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审计、评估、法律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形成清算方案,并及时提交其他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

(四)提示其他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收到清算方案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五)发出划款指令,将清算资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六)向托管人申请注销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

(七)向专业机构申请注销受益凭证登记;

(八)其他约定的清算事项。

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具清算报告,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受益人、独立监督人或者在指定媒体公告。持有三分之二受益权的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清算报告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可。受托人可以解除清算报告所列责任,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书面通知受益人或者其他利益归属人接收清算资产。

受益人或者其他利益归属人未能及时接收的,由托管人保管,保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由该项资产承担。托管人不得运用保管资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属于保管资产。

第四十七条 根据独立监督人意见,受益人应当及时确认清算方案,接收清算资产。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本指引和投资计划约定,及时向其他当事人披露信息,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受益凭证在专业机构登记的,受托人应当按照专业机构的规定披露信息。

受托人披露信息应当经有关当事人复核,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与报告内容一致。

第四十九条 受托人推介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条规定,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提示投资风险。

第五十条 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除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项目管理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受托人和项目方财务报表,应当经会诗师事务所审僚;

(二)受益凭证信用评级;

(三)项目本息回收和受益凭证兑付情况;

(四)投资计划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占投资计划比例、实际转让价格和市场公允价格水平等;

(五)投资计划资产损失及产生原因;

(六)与投资计划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二)项受益凭证在投资计划有效存续期间,至少每年评级一次。

第五十一条 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投资计划到期前一个月,向受益人和其他利益归属人如期交付投资计划利益的可能性;

(二)投资计划提前或者到期终止清算报告、资产归属和分配情况;

(三)投资计划无法按照约定,向受益人和其他利益归属人支付投资收益以及解决措施;

(四)其他相关信息。

上一篇:红五月主持词下一篇:农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与办理期限